首创股份投资分析报告

2024-06-05

首创股份投资分析报告(共8篇)

首创股份投资分析报告 篇1

2017年4月

25日

《投资模拟实习》

首创股份投资分析报告

简介:

首创股份是一家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上市企业,主营业务为基础设施的投资及运营管理。公司发展方向定位于中国水务市场,专注于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两大领域,主要业务涵盖城市自来水生产、供水、排水等各个生产和供给领域,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北京、深圳、马鞍山、余姚、青岛等城市进行了水务投资,目前已初步完成了对国内重点城市的战略布局,参股控股的水务项目遍及国内8个省区和13个城市,服务人口超过1500万,发展潜力相当可观。作为为国内污水处理领域的龙头,公司控股的京城水务公司污水处理能力120万吨,占北京市目前总处理能力的近80%,是目前国内污水处理能力最大的公司。与此同时,公司还全资拥有京通快速路30年的收费经营权,公路业务将给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 行业分析: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公用基础设施产业市场化进程,将发展方向定于中国水务市场,专注于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的投资及运营管理。我国的供水行业传统上一直由政府垄断经营,几乎没有市场。它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政企不分,城市供水的投资、生产、经营由政府包办;二是水价由政府制定,价格不能反映价值规律。2016年4月1日国家提出了千年大计“雄安新区”。行业进入了快速增长的轨道。水务行业市场体制正由公共服务体制向投资收益体制转变。国家鼓励民间社会资本投资进入,逐步推进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市场。近日,多家水务公司纷纷发布开拓新业务市场公告。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虽然明年的宏观经济增长速度会下行,但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不断增大。从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商会获悉,到2017年整个节能环保产业总值将达到8万亿元。其中环保产业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固废处理与脱硫脱硝三个主要部分。“十二五”期间污水处理市场投资机会主要集中在中小城镇,老污水处理项目的升级改造将成为主要潜在市场。可见,水务行业前景可观。

经营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为水务、固废等环保业务。公司在加大市场拓展力度、保证新项目投入运营的同时,保障存量项目安全生产运行,持续加强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升运营服务能力,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81,349.04万元,同比增加25,051.1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36,023.52万元,同比减少7,606.85万元

公司遵循既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安排,积极拓展新市场及项目,上半年新增水务项目投资规模约70万吨/日,巩固了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公司通过建立项目区域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了区域公司和项目公司的属地化优势,拓展辐射周边项目,进一步扩大了地区规模效应;在运营管理方面,在现有体系化、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向精细化管理提升,强化了已投资项目的质量化管理和后期评价。此外,公司实施了工程建设项目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和统筹运作方案,通过收购或者合资发展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链下游公司以提高公司轻资产占比,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下半年,公司将继续以水务及其他环保业务为主体,进一步提升投资规模和质量;通过结合人才、资金、投资与运营优势,加快培育核心竞争能力,增强自身竞争优势,从而提升企业价值,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内领先的环境综合服务商。

公司继续扩大水务投资和产业链建设,多方面提升核心竞争力,目前已具备完备的产业链架构。在环保市场进入以PPP、乡镇、综合治理、新业务开拓等新兴概念为主导趋势的今天,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凭借与各省市地方政府十多年全方位的合作基础,依靠多年来获得的市场信任度,依托全产业链投资、管理的综合化能力,在市场竞争中显示了强大的竞争优势。公司多年来持续在技术、人才、管理、产业链布局、市场信誉等关键能力方面的建设和积累已初现成果,公司“十二五”战略意图得以实现。

与此同时,公司通过多元化融资渠道,大大降低了财务成本,有效的提升了未来竞争空间。

十三五期间,公司将多面深化、锐意进取,致力打造“世界级环境综合服务企业”,并以此为未来战略发展目标而努力开拓。投资分析要点:

国家产业政策对水务行业的支持力度巨大,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政府对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力度将更大,将为污水处理行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难得的发展机遇。水价制度改革有利于增强水务行业的盈利能力。具体改革内容包括: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水价制度的改革将会为水务行业的未来发展带来巨大的发展潜力,水务行业盈利能力的提升将是必然趋势。截止4月10日受近期大盘大涨和行业政策雄安新区建设的双重影响,公司最近一个月股价涨幅37%,如果按照市场上九折计算,预计定增价格在8.1元左右。

市盈率偏高,首创股份所在的行业公用事业-水公用事业。根据中证指数公布的该行业最新动态市盈率为34.1倍,而公司目前股价下的最新动态市盈率为54.29倍,考虑到公司在水务行业龙头地位以及大股东实力,估值较为合理。公司综合能力指标: 项目 / 报告期2016

投资与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元)0.1267 每股净资产(元)2.0201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6.76 扣除后每股收益(元)0.0906 盈利能力:

净利润率(%)7.72 总资产报酬率(%)1.61 经营能力:

总资产周转率0.21 存货周转率2.08 固定资产周转率1.67 偿债能力:

应收帐款周转率(次)4.62 资产负债比率(%)65.65 流动比率(倍)1.24 速动比率(倍)1.13 资本构成:

净资产比率(%)24.57 固定资产比率(%)12.12 分红控股:

业内点评:

2016年上半年,环保市场PPP项目普及程度大幅提升,公司通过PPP和收购方式获得的项目数量远远多于直接以BOT、TOT获取的项目。通过多种方式的市场竞争,公司及下属公司继续扩大市场占有,上半年新增水处理能力约70万吨/日,目前公司的水务投资、工程项目分布于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共计72个城市。公司合计拥有的水处理能力超过1,950万吨/日,服务人口超过4,000万人,位居国内水务行业前列。

2016年3月,公司继续获得由中国水网和E20研究院联合颁发的“2015中国水业十大影响力企业”荣誉称号;2016年4月,公司荣获由中国环境投资联盟、环境企业家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水务综合实力引领企业”荣誉称号。

公司水务业务范围继续扩大,公司挺进了四川省会成都市,在经济发达的传统优势区域: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持续扩大市场优势,在中原腹地河南省加大占有率,并获得了北京市通州区项目,从而进一步夯实了全国性产业布局,体现了公司强大的地域优势。

目前,公司在全国各片区均已形成相当程度的规模效应。与此同时,公司进一步积累了投资乡镇污水项目的经验,强化了在乡镇污水处理领域的竞争力。

公司积极开拓固废处理业务并推动固废业务整合,下属公司首创环境作为公司固废业务的主要发展载体,继续推进从首创香港和首创集团方面收购新西兰公司股权的工作,以巩固其固废平台公司的地位,强化其市场竞争力。目前,首创环境的固废处理业务已位居国内前列,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规模和竞争优势,品牌影响力日益增强。

股票购买详情:

开始模拟投资资金为100万元

在4月11日全仓购入:首创股份(600008)145000股;成本6.88。

持仓=145000*6.88=997600 购入费用=997600*0.21000+997600*11000=1197.12 剩余资金=1000000-997600-1197.12=1202.88 在4月13日清仓:

卖出收入=145000*8.11-145000*8.11*0.001-145000*8.11*0.0002-145000*8.11*0.001=1173358.91 剩余资金=1173358.91+1202.88=1174561.79

完成该模拟实习的经验:

1、避险第一,赚钱第二。把躲避风险放在第一位,因为不赚钱不要紧但要做到不亏钱最好。因为股市之中不缺少机会,只缺少资本。

2、在不确定性中找确定。即在涨跌不停的股票中找到必然会上涨的,而且涨的既快又多的个股,进行小波段操作。

3、透过现象,把握庄家的本质。该绝招的最大特点是它不仅仅局限于K线图表、数据、技术、指标等现象的分析,而最主要的是体现在能透过盘面、盘口所表现出来的图表现象,而深刻的领会把握住庄家的思想,从而达到去伪存真,提出庄家所做的技术骗线。感想:

首创股份投资分析报告 篇2

高速公路行业是现阶段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行业。交通运输部的“十二五规划”提出:2015年, 国家高速公路网要基本建成且要覆盖20万以上城镇人口数在90%以上。全国公路总里程将达到450万公里, 其中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10.8万公里。交通运输业的投资价值成为广大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河南中原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原高速”) 主要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等项目的投资和经营管理, 且目前经营项目均在河南省内, 是目前河南省交通行业唯一的上市公司。

2 公路运输业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 我国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并且加大了对公路建设的投资。2008年以来我国对公路建设的投资额不断增多, 2012年投资了12713.95亿元, 比上年增长0.9%。其中高速公路投资7238亿元, 国省道改造投资增长了5.9%。

资料来源:交通部规划司

公路运输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连接各个区域网的有利方式, 在近年来, 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加大, 高速公路业也随之得到了高速发展。从图2可以看出自2008年以来我国公路的总里程从373万公里增加到了2012年末的423.8万公里。公路密度也不断提高2012年达到了44.1公里/百平方公里比2011年提高1.37公里/百平方公里。根据十二五规划, 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增加2万多公里, 这势必将继续影响整个高速公路路网密度。从目前路网密度来看, 东部水平最高经达到了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西部最低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中部居中。虽然高速公路发展迅速, 但仍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 我国公路运输业具有较优的发展前景。

资料来源:交通部规划司

国家在加强公路建设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全国公路的等级, 2012年全国等级公路里程360.96万公里, 等级公路占公路总里程的85.2%, 提高了1.1个百分点。其中, 全国高速公路里程达9.62万公里, 居世界第一位具体情况见图3。

资料来源:交通部规划司

3 中原高速的发展优势

3.1 区位优势

中原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郑州市, 主要经营项目也在河南省内。河南省地处中原承东启西贯通南北, 是我国的重要交通枢纽。十一五期间完成的“五纵七横”在河南省内的里程长达1000多公里。此外, 建成通车的郑州黄河大桥和郑漯高速更是贯通了南北。

随着中原经济区战略的全面建设实施将不断发挥产业集聚区的综合效应, 且河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 将不断完善河南省高速公路路网, 进而车流量也会随之增多。

3.2 成本优势

首先河南省人口众多, 劳动力资源丰富且人均工资水平处于全国较低的水平, 这就降低了交通基础建设的人工成本。其次, 河南省资源丰富, 公路建设中所需材料基本上可以在本地购买, 大量节省了运输成本。另外, 河南省属于平原地区, 地势平坦, 地质、地形情况简单, 所以在施工建设中就大量减少了防护工程量、深挖高填路段、人工构造物, 施工难度相对与其他地区的建筑公路施工较低。

3.3 经营优势

中原高速进行多元化投资和经营, 加快产业布局和经营结构调整。其子公司英地置业投资的房地产项目2012年在同行业绩普遍下滑的情况下, 实现净利润增加50%以上;中原高速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不仅入股了新乡银行、中原信托以及开封商业银行, 还将参与投资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主体是河南省, 中原经济区建设过程中的招商引资也将使河南省的基础建设投资会大幅增加。中原高速的投资项目也会随之增加, 中原高速盈利能力有望稳步提升, 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河南省正大力进行城镇化建设, 这也将使中原高速的房地产业务迎来一些的发展机会。

3.4 管理优势

中原高速积极引进信息化化管理手段, 不断提高人性化服务水平;经营思路的革新, 运营管理的夯实, 确保了公司利润水平稳步增长;中原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这些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

4 中原高速财务分析

主要是根据最近三年中原高速的年报数据, 通过财务报告分析的方法对这些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以了解中中原高速的经营状况。

4.1 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通常是公司赚取利润的能力。公司经营业绩的成果最终可通过公司的盈利能力表现出来。无论是公司的债权人, 管理人员, 还是投资者都非常重视公司的盈利能力。

数据来源:国泰安数据库

从表1可以看出, 2011年公司的营业利润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报酬率较2010年都有所下降, 主要原因是:营业成本2011发生额较上年增加317, 216, 418.57元, 增幅38.30%, 主要系郑漯改扩建和郑新黄河大桥建设工程2010年完工交付使用后资产折旧增加。2012年与2011年相比, 中原高速的营业利润率、毛利率、净利润率、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应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2012年公司净利润大幅增长, 净利润5.28亿元, 较上年增长75.99%。公司的毛利率呈现增长趋势, 从2010年的53%增加到2012年的65%。究其原因是其子公司英地置业天骄华庭一期商品房交付使用, 使主营业务收入2012年较2011年增加134, 830.41万元, 增幅52.96%。此外由于联营企业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本年净利润增加, 2012年投资收益较上年增加25.7万元, 增幅30.78%。投资收益的增加也使营业利润增加。2012年对中原高速的政府补助增加了33.55%促使了净利润的增长。但是销售净利率率却从22%下降到13%, 销售费用本年较上年减少10, 279, 341.38元, 主要原因是子公司英地置业销售推广费、广告宣传费减少。公司盈利能力强, 突出表现在净资产收益率上, 净资产收益率从2011年的5%增至9%, 说明公司管理者在竭力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努力实现公司管理的目标。

总的说来中原高速具有较稳定的盈利能力, 未来应该有较好的市场表现。不断增长的毛利率也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利润空间。

4.2 成长能力分析

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是指企业未来发展的程度和趋势。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增加以及企业规模的扩大都能说明企业具有一定的成长能力。

数据来源:国泰安数据库

中原高速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在2011年大幅下降到6.33%后, 2012年大幅上升到116.52%, 起伏非常明显。与2010年相比, 中原高速2011年的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都出现了大幅的下跌, 2011年三项指标的增长率分别为6.33%、-41.35%和-97.79%。这主要是由于2011年郑漯高速公路改扩建和郑新黄河大桥建成通车运营后,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增加了运营成本、项目资产折旧和摊销费用。2010年、2011年中原高速业绩的大幅波动不宜准确反映股份公司的真实情况, 那么2012年的可持续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和每股收益增长率的指标则表现出较好的成长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中原高速所处区域路网结构的不断完善, 中原高速将保持良好的稳步增长趋势。

4.3 偿债能力分析

数据来源:国泰安数据库

2010年-2012年中原高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都都小于1, 一般认为流动比率保持2, 速动比率为1的比较适宜。它表明公司企业财务状况稳定可靠, 在满足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外, 还有足够的财力偿付到期短期债务, 因此从中原高速的比率数据看其短期偿债能力似乎有待提高。而且其短期偿债能力指标都呈不断降低的趋势, 说明短期偿债能力在降低。主要原因是在建投资项目增加需要的资金增加, 中原高速通过贷款等方式的负债增加。中原高速的资产负债率是比较高的, 维持在78%左右。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收到中央车购税补助款增加了长期应付款, 该款项是用于补助京珠高速公路郑州至漯河段改扩建项目。其次, 项目完工后在培育期内到的通行费收入很难抵消成本费用。公司的项目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解决。然而, 根据据公司年报财务数据显示, 中原高速的经营性现金流难以支付企业的工程项目款项, 必须通过银行贷款筹集各项建设投资资金。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说明企业在发展中大量使用财务杠杆, 在经营不善时对债权人的保障是有限的。中原高速2012年的资产负债率比2011年低, 说明中原高速降低了财务风险, 朝着稳健经营的方向发展。从利息保障倍数来看, 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数为2.10、1.44、1.57.与2010年相比2011年, 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数降幅较大, 主要是由于2011年利润水平出现一定下降, 而同期对外融资规模扩大, 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有所增加, 但是, 利息保障系数的值都大于1, 说明长期债务的偿债能力是有保障的。

4.4 营运能力分析

数据来源:国泰安数据库

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原高速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都有明显的上升,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存货周转天数都在逐年缩短, 说明公司的收款效率提高, 并且加强了对存货的管理。总资产周转率三年间基本保持稳定, 当2012年有所提升, 表明中原高速提高了总资产的使用效率。流动资产周转率逐年提高反映了流动资产的效率越来越高。营运能力的这些指标表明中原高速在资产运营管理方面在不断创新, 资产使用效率在逐年提高, 使单位资产创造收入和获取利润的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5 中原高速价值分析

5.1 市盈率法

根据目前A股市场股票的特点, 本文选取在道路运输业中与中原高速业务规模、发展前景相似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 主要有有赣粤高速, 山东高速, 五洲交通, 京沪高速, 中国北车等11家。下面的图表是近年来公路运输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情况。

数据来源:国泰安数据库

通过上面的图表我们可以看到, 在2011年以前市盈率方面表现最差的公司是重庆路桥。赣粤高速一直是历年来表现最好的公司, 历年市盈率居于行业首位。2010年以前中原高速的市盈率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但2011年, 中原高速由于净利润的大幅降低, 每股收益也大幅减少, 致使2011年中原高速的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12年由于中原高速利润的大幅增长, 较上年增长75.99%, 因此2012年中原高速的市盈率不断降低, 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盈利能力不断提升。较高的市盈率说明了中原高速是一家有着非常优秀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正在不断成长的公司, 也恰恰说明它有投资价值, 并为市场所认可。另外, 市盈率低, 股票的安全边际高, 成长性好, 上涨空间大。通过中原高速历年市盈率的走势来看, 2012年中原高速的市盈率达到了历年最低水平, 具有很大的盈利空间。

5.2 市销率法

数据来源:国泰安数据库

所选高速公路类上市公司的平均市销率是9.34倍, 中原高速的每股营业收入是0.29元, 中原高速估值定价=样本股平均市销率×中原高速每股营业收入=9.34×0.29=2.67。

根据以上方法评估得出中原高速内在价值, 可以看出由11家可比公司比价得出的中原高速的价值的平均值高于中原高速的市值即2013年3月31日的收盘价2.38。这说明相对同行业的交通运输板块, 中原高速此时的市值被相对低估。

6 风险提示

6.1 政策性风险

中原高速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通行费收入, 因此要承担一定的国家收费政策的风险。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车辆范围的不断扩大和节假日免费通行等政策的推出, 使公路运输行业的收入减少、运营成本增加, 最终致使公司的利润也会受到影响。此外, 免费政策还会带来大量的间接问题。中原高速受投资房地产行业, 但字2010年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子公司英地置业的盈利。随着房地产市场和近期土地市场的回暖, 若国家进一步出台调空房地产政策, 必会给子公司英地置业带来更多的不确定的经营压力和风险。

6.2 运营风险

由于公路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 即使在各种成本不断变化的条件下, 高速公路公司不能自主的调整价格, 会造成盈利水平的波动。由于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较长, 所以公路运输公司的投资回收期更长。当项目完工后利息资本化停止, 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通车后因结算支付还会发生新增借款财务费用。另外, 通车运营后在其成长周期的培育期内通行费收入尚不能抵消因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相应增加项目资产折旧、摊销费用及运营成本。同时项目建成后的车流量和通行费收入随经济与社会发展, 存在逐步增长的过程。公司将面临阶段性的经营压力和风险。

6.3 融资风险

中原高速项目建设投资需要大额的资金, 就目前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总投资要超过110亿元, 且2012年底中原高速有息负债余额204.5亿元。中原高速大规模的投资金额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 且投资时期集中。国家为防控通货膨胀, 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会使中原高速后续的项目融资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参考文献

首创股份投资分析报告 篇3

[关键词]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适用自然人股东

目前我国用于适用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一些涉及股权并购、上市等问题的规定和通知。但是总体上说,我国学界对此问题所作的研究并不多。在此,我主要想从两个方面谈一下我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适用制度和相关问题的分析。

一、有关于法律适用方面

在法律适用上,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1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适用《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上述基本原则,应该理解为在现阶段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权宜之计,因为从长远的观点看,这种局面必须得到改变,即由两法同时适用逐渐过渡到单一的《公司法》。

1.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适用《公司法》的理由

(1)在立法技术上,有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基本上采用制定单行法规的方式,同时表现为多层次立法、分散立法的特点,这使得外商投资立法缺少全面性和系统性。而《公司法》的系统性、全面性和统一性特点不仅能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上述缺点。(2)市场经济要求各民事主体处于竞争的平等地位,仅从《公司法》的角度看,这就要求《公司法》应统一适用于各市场主体。(3)统一适用公司法是适应WTO基本规则的需要。世界贸易组织所提倡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与该条原则相反,我国外资企业法一方面向外国投资者提供较多的超国民待遇,比如提供多方面的优惠。另一方面,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对外商投资企业又规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学者有的称为“次国民待遇”。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中的中国自然人股东问题分析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除中国股东外,還有外国和其他地区的股东。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外国股东可以是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而这里的个人,通常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但也包括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同胞,甚至包括在中国境外取得了居住权的中国公民。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精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中国股东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包括中国自然人。笔者认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应该包括中国自然人。理由是:

1.允许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具有可行性

在1979年制定第一部外资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时,中国利用外资工作刚刚起步,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人们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认识也刚刚开始,个人的经济能力也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将中国自然人排除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范围之外,是符合当时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这一限制已受到立法及实践两方面的挑战。

(1)在立法方面,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最近又在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取消了根据涉外属性对合同进行划分,承认自然人有订立“一切合同”的权利。2003年3月12日颁布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更是有条件地确认了中国自然人在并购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该暂行规定第10条第三款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理论上,并购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包括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2)在实践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江苏、广东等地,已允许个体工商户经申报特批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允许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具有必要性

(1)从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承认自然人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投资权,本质上属于民法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并且我国法律允许外国自然人参与到外商投资企业而禁止中国自然人参与到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权利大于东道国的投资者的权利,无形中赋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不符。

(2)近年来,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及证券市场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已先后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两个股票交易市场。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拥有股份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如果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却禁止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从实际操作看,就是不允许自然人在股票交易市场购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票,其结果必然导致中国证券市场的极度混乱,而对已经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来说,意味着其只能向机构投资者融资,这样的融资渠道与国内公司相比是很窄的。

首创股份投资分析报告 篇4

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

5其中,X1为(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资产总额的比值,X2为留存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X3为息税前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X4为权益市价与债务总额账面价值的比值,X5为销售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

F分数模型如下:

F=-0.1774+1.1091X1+0.1074X2+1.9271X3+0.0302X

4+0.4961X5

其中,X1、X2、X4与Z计分模型相同。

X3=(税后纯收益+折旧)/平均总负债,X5=(税后纯收益+利息+折旧)/平均总资产。

投资协议书股份对赌 篇5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乙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在乙方资金到位后按本协议约定回购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2、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甲方转让的xx%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3、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甲方公司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下列二家公司股权:

1、xxxx公司(下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注册地址:;股本结构:

第三条 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转让股权(受让股权)是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包括xx公司xx%股权及甲方自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止投资的全部公司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投资房地产、股票、保险、信托、购买理财产品等除外)的十分之一(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则按重新确定的股权比例)的股权。

2、甲方同意将转让股权以xxx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该股权。

3、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xxx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公司不存在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所融得的全部资金,负责用于xxxx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3、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第五条 乙方保证

1、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股权后至本协议期限届满日,乙方将受让甲方的股权委托甲方代持,乙方不实际持有股份,不得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不得参与甲方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干预甲方正常开展各项工作,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股权后,除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将受让股权的任何权益部分或者全部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进行处置,否则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 股权转让款使用

甲方承诺将本次股权转让款用于xxxx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第七条 股权回购标的股权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受让的甲方的股权,不包括乙方以增资扩股、转让、期权、衍生、质押或其它安排等其它方式获得的股权。

第八条 股权回购条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1)甲方公司及其它投资项目整体收益连续二年亏损;

(2)甲方公司及其它投资项目整体收益累计亏损xx%以上。

乙方按前条约定要求甲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应向甲发出书面股权回购通

知。

2、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有权选择持有转让股权或要求甲方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乙方应于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出书面股权回购通知或持有股权通知,通知自送达甲方之日生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3、乙方要求甲方回购股权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股权回购通知后三个月内以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进行股权回购。

4、如乙方于本协议期限届满时选择持有股权,则甲方将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甲方实际持有的股权转让十分之一(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则按重新确定的股权比例)给乙方,双方应在甲方收到乙方持有股权通知后三个月内共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变更所要求的各种法律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取得转让股权的所有权。

5、如乙方于本协议期限届满时选择持有股权,则自持有股权通知送达甲方后,乙方无权再要求甲方承担股权回购义务,乙方持有的股权的转让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回购价格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转让款加转让款溢价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转让款+转让款溢价。

2、转让款即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xxx万元;转让款溢价为转让款乘以溢价率乘以投资期间,计算公式为:转让款溢价=转让款*溢价率*期间。溢价率为每年xx%,期间为乙方转让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至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回购义务之日止。

第十条 优先权和共售权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转让股权给第三方时,乙方有权选择受让甲方股权或与甲方一起转让股权。

2、乙方选择受让甲方股权的,受让条件不得低于甲方转让股权给第三方的条件,即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选择与甲方一起转让股权的,乙方可以同等条件将所持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拒绝受让乙方持有的股权的,甲方亦不得转让甲方持有的股权。

第十一条 防稀释条款

1、本协议有效期内,若xxx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进行任何融资、增资扩股或新股发行,则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确定的转让股权的比例参与公司未来所有融资、增资扩股或新股的发行。非经乙方书面同意,未来甲方股权融资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即xxxx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估值不得低于xxxx万元。

第十二条 股权转让费用的负担

1、甲方将股权转让给乙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2、甲方回购乙方股权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以乙方持有股权或甲方完成股权回购后自动终止。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甲方新的投资项目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对甲方的投资项目享有任何权益。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将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都应对本协议中各条款以及保密。一方如果需要向包括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均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2、乙方对于获悉的甲方公司的客户信息、财务报表、甲方未公开的投资项目等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意第三方披露。

3、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五年内均应遵守保密条款,如有违反将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对方支付违约金xx万元。

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

如因不可抗力或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致使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法得到履行,则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如下:

甲方:

首创股份投资分析报告 篇6

2009-05-05 07:13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进入 股吧 专家在线 行业牛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09 年3 月第二次全面修订)

(2009 年4 月第三次全面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

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证券、金融

衍生产品等金融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定向或公开发行的投

资基金。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

(一)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

公司;

(二)出资参股、收购兼并其他经济组织;

(三)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资产;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

最大化;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相关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对外投资主体。控股子公司的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

对外投资。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须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权

限执行。

2第六条 投资项目须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批。

第七条 董事长对外投资的处置权限范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有权在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及以下行使对外投资,上述项目全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20%。

第八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处置权限范围: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及以下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在3,000万元及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及以下的对外

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合资

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

准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

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项目确有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

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

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

济评价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

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项目洽谈负责人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

书草案,报管理层审批;

(二)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组织谈判

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

(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与

3合资、合作或被购方正式签订合约。

第十三条:交易性金融资产、各类基金可免于上述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处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

让、股权清算等。

第十五条 实施对外投资处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

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

考依据。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的程序:

(一)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其股权转让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获得公司授权后)

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

(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

确定;

(三)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股权转让相关资料一起上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批。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股权清算的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公司自身或授权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

算结果统一在公司备案;

(二)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

(三)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

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公司或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以通过“帐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帐记性备

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4第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各类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或长期

股权投资解禁流通的股权处置可免于上述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筹划及实施后,公司投资管理部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审计监察部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执行、投资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投资收益回报情况及有关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项目监督

部门或项目监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定期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

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

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各类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或

长期投资的市场公允价值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00 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首创股份投资分析报告 篇7

关键词:被投资企业,回购股份,投资企业,会计处理,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 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中, 以下四种情况可能引起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1) 投资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进一步收购股权; (2) 投资企业对外部分处置所持有的股权; (3) 被投资企业对外增发新股; (4) 被投资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对上述前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同时也有一些学者投入到了第三种情况的研究当中并形成了一定成果。但对第四种情况进行深入探讨的人并不多见, 很多投资企业的实务工作者在遇到被投资企业回购股份时不知如何进行核算。本文通过实例来系统地分析其会计处理, 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仅向投资企业回购股份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权后, 派人参与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因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2012年1月1日, 假设乙公司原股本为25 000万股 (每股面值1元) , 现分别以每股2.6元、2.0元、1.8元的价格回购股份1 000万股, 并且全部从甲公司手中回购。同时假设在回购股份之前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0 000万元 (每股净资产2.0元) 。

1. 假设乙公司按每股2.6元回购股份, 即:回购价格>每股净资产 (回购前) 。

甲公司因乙公司回购股份而收到的价款=1 000×2.6=2 600 (万元) , 甲公司应将乙公司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借:银行存款2 600;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成本) 2 600。

乙公司回购股份后,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 (25 000×25%-1 000) / (25 000-1 000) =21.875%。

乙公司回购股份前,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0 000×25%=12 500 (万元) 。

乙公司回购股份后,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50 000-2 600) ×21.875%=10 368.75 (万元) 。

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额=10 368.75-12 500=-2 131.25 (万元) ;调整额大于回购额的差额=2 131.25-2 600=-468.75 (万元) 。

此时, 甲公司应相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其他权益变动) 468.75;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68.75。

2. 假设乙公司按每股2.0元回购股份, 即:回购价格=每股净资产 (回购前) 。

甲公司因乙公司回购股份而收到的价款=1 000×2.0=2 000 (万元) , 甲公司应将乙公司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借:银行存款2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成本) 2 000。

乙公司回购股份前,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0 000×25%=12 500 (万元) 。

乙公司回购股份后,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50 000-2 000) ×21.875%=10 500 (万元) 。

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额=10 500-12 500=-2 000 (万元) , 而调整额大于回购额的差额=2 000-2 000=0 (万元) 。此时甲公司无需对此作会计处理。

3. 假设乙公司按每股1.8元回购股份, 即:回购价格<每股净资产 (回购前) 。

甲公司因乙公司回购股份而收到的价款=1 000×1.8=1 800 (万元) , 甲公司应将乙公司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借:银行存款1 800;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成本) 1 800。

乙公司回购股份前,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0 000×25%=12 500 (万元) 。

乙公司回购股份后,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50 000-1 800) ×21.875%=10 543.75 (万元) 。

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额=10 543.75-12 500=-1 956.25 (万元) , 而调整额大于回购额的差额=1 956.25-1 800=156.25 (万元) 。

此时, 甲公司应相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减少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6.25;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其他权益变动) 156.25。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在被投资企业仅从投资企业手中回购股份时,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回购前每股净资产, 投资企业则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两者相等, 投资企业无需作会计处理;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回购前每股净资产, 投资企业则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减少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

二、向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股东回购股份

例2: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权后, 派人参与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因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2012年1月1日, 假设乙公司原股本为25 000万股 (每股面值1元) , 现分别以每股2.6元、2.0元、1.8元的价格回购股份1 000万股, 并且全部从甲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手中回购。同时假设在回购股份之前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0 000万元 (每股净资产2.0元) 。

1. 假设乙公司按每股2.6元回购股份, 即:回购价格>每股净资产 (回购前) 。

乙公司回购股份后,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 (25 000×25%) / (25 000-1 000) ≈26.042%。

乙公司回购股份前,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0 000×25%=12 500 (万元) 。

乙公司回购股份后,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50 000-2 600) ×26.042%=12 343.91 (万元) 。

甲公司对长期股投资的调整额=12 343.91-12 500=-156.09 (万元) 。

此时甲公司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减少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6.09;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其他权益变动) 156.09。

2. 假设乙公司按每股2.0元回购股份, 即:回购价格=每股净资产 (回购前) 。

乙公司回购股份前,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0 000×25%=12 500 (万元) 。

乙公司回购股份后,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50 000-2 000) ×26.042%=12 500 (万元) 。

甲公司对长期股投资的调整额=12 500-12 500=0 (万元) 。此时甲公司无需对此作会计处理。

3. 假设乙公司按每股1.8元回购股份, 即:回购价格<每股净资产 (回购前) 。

乙公司回购股份前,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0 000×25%=12 500 (万元) 。

乙公司回购股份后,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50 000-1 800) ×26.042%=12 552.24 (万元) 。

甲公司对长期股投资的调整额=12 552.24-12 500=52.24 (万元) 。此时甲公司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其他权益变动) 52.24;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2.24。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在被投资企业仅从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股东手中回购股份时,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回购前每股净资产, 投资企业则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减少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两者相等, 投资企业无需作会计处理;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回购前每股净资产, 投资企业则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

三、向所有股东回购股份

1. 被投资企业按大于投资企业原持股比例的比例回购。

此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与仅对投资企业回购股份类似, 分回购价格大于、等于和小于回购前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三种情况处理。

2. 被投资企业按等于投资企业原持股比例的比例回购。

在被投资企业回购的股份中, 当从投资企业手中回购的比例等于原持股比例时, 无论回购价格为多少,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回购价款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增加额总是相等。所以, 投资企业除了对回购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外, 无需再作其他处理。

3. 被投资企业按投资企业小于原持股比例的比例回购。

此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与仅对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股东回购股份类似, 分回购价格大于、等于和小于回购前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三种情况处理。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回购股份时, 其回购对象可以是仅限于投资企业, 或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股东, 甚至可以是所有股东。但各种情形的会计处理又因被投资企业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大于、等于和小于回购前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等而有所差别。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3].刘永泽, 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0

三招把握“股份回购”投资机会 篇8

“回购价”与“最新价”相比竟有两成多的溢价,是否意味着这是一次无风险的投资机会?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面对“股份回购”带来的机会是否可不假思索地随便买入?事实上,普通投资者在参与“股份回购”公司操作时,与操作其它股票一样有许多“招术”。

第一,应正确把握“股份回购”带来的投资机会。综合来看,“股份回购”带来的投资机会通常情况下都是风险较小、机会较大,且适合普通投资者操作的投资机会。但普通投资者要想正确把握“股份回购”带来的投资机会实际上有一定难度,主要体现在介入时点和买入成本上。之前,笔者曾对某公司回购消息发布前后股价走势做过跟踪,结果发现该股与多数回购公司一样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受回购消息刺激后表现出来的“短暂上冲”阶段;二是在回购消息发布后稍作“上冲”便转身下挫所表现出来的“大幅下跌”阶段,此阶段对第一时间追高买入的投资者来说“杀伤力”非常大;三是股价见底后反弹时所表现出来的“企稳回升”阶段,此阶段介入的投资者由于回避了股价大跌,风险反而得到了释放。上述走势表明,对于“股份回购”带来的投资机会,普通投资者第一时间要么想买买不进,要么能买进但短线获利概率不大。所以,对于多数股票而言,消息发布后第一时间介入并非是参与的最佳时机。

第二,应巧妙利用“股份回购”带来的投资机会。在资本市场,能够正确把握各种机会的总是属于有准备的少数人。正确把握“股份回购”带来的投资机会也不例外,需要投资者认真准备、精心操作。

一是把握参与操作的合适价格。作为已经或将要回购股份的公司,一般都会在第一时间通过公告等形式告诉投资者回购的数量、最高价、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信息。对此,投资者可依据这些信息计算出公司回购的均价(总金额/回购数量,交易成本则可忽略不计)。回购均价算出后,主力的持仓成本也就大致清楚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只要在公司的回购均价以下介入,就能大大增加日后操作的主动权和获利的可能性。

二是选择实际交易的操作方式。对于事先已持有相关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来说,可借回购利好消息发布后股价冲高之机出局。对于事先未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来说,则应保持耐心、适当等待,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段时间的下跌,结合大盘见底机会,逢低适量买入才是较好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巧妙利用好“股份回购”带来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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