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迁

2024-06-12

行政强制拆迁(通用8篇)

行政强制拆迁 篇1

随着城市市政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矛盾日益突出,成为最易引发社会问题的一个领域。如二00三年发生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的安徽拆迁户自焚事件及二00四年的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胡锦涛在《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事性,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既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由于行政强制拆迁有强大的行政权力支持,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因而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被广泛运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但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相关的行政程序法、强制执行法等,对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这是造成目前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纠纷矛盾尖锐化的根源。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该条款的规定,使公证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时又使公证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风险。下面笔者拟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和公证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的价值体现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由于条例中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相关程序缺乏相应的规定,全国各地在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如有些地方政府通常组织公安、城建、规划、房产等部门,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方式,把居住人强行赶出屋外,然后将房屋强行推倒,有的甚至采用断水、断电、断气、开除公职或解聘等手段,来解决房屋拆迁问题。而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规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另外,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这种规定脱离了实际。没有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在被拆迁人的强烈抵触情绪之下,诸如房屋的测绘、屋内财物的清点等工作无法操作,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二、公证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的价值体现

按照条例的规定,公证介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已成必然,实践中,公证已充分融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着其特有的职能作用,尤其是被拆迁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为政府攻克拆迁难点提供法律保障,其职能是任何机构、组织所不能替代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关在强制拆迁房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通过现场勘察、现场监督、现场记录等措施,保全有关证据,确保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尽可能使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化、规范化。

在行政强制拆迁中,政府机关往往把公证处当成政府所属的一个职能部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诚然,公证处作为国家的法定证明机关,应支持政府工作,相互配合,搞好强制拆迁工作,有义务向群众宣传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运用法律知识协助做好被拆迁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动员被拆迁人自拆,调和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沟通、融洽百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使拆迁当事人了解党和政府对城市建设的重视,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提供全方位系列化的服务,依法保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但公证介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本质工作是如何搞好被拆迁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有着一整套严格的操作程序,应坚持其独立性原则。由于房屋拆除后,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状况都无法确定,如果引发争议、诉讼等将无据可查。依据条例之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房屋被拆迁之前,依法采取测绘、拍照或摄像、登记造册等保全措施,对即将被拆迁的房屋、附属物、房屋内存财物及现场状态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确保其真实性、证明力,行使其监督权,搞好保全公证工作,真正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在新形势下,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稳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公证职能作用发挥得好坏,对能否保障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影响巨大。公证机关应始终把为拆迁工作提供公证服务作为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与各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公证手段,规范强制拆迁行为,完善强制执行程序,确保强制拆迁行为的真实、合法,同时为日后纠纷的最终解决提供全面的、直观的原始证据和可靠的法律依据。公证在拆迁中应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特有的职能作用,真正体现其保驾护航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三、办理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的材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裁决书、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以及履行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证明材料。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建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摄像人员(条件许可,尽可能进行全程摄像)、测绘人员(要有测绘资格证书)、财产清点人员、房屋拆除的施工人员,做好对现场秩序的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等职责分工,拟定具体的拆迁预案。因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没有做通,抵触情绪很大,而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做好这些准备工作,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还应及时对上述参加行政强制拆迁人员的身份证件进行收集。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中,应认真履行公证员的职责,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对测绘人员的测绘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并要求测绘人员提供书面的测绘结论,同时指导摄像人员对房屋、附属物及现状进行全面拍摄,对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着重拍摄。清点被拆房屋内的财产时公证员不能脱离现场,要对清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公证员不应亲自清点财产,应由专人操作,做好清点物品的登记工作(对小件物品可归纳包装并挂签标码进行登记),同时要求摄像人员对清点过程及清点的物品进行全程摄像。清点结束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将清点物品移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接受或不在现场的,由拆迁人代为保管。拆迁人应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可办理提存公证。

如果强制拆迁现场混乱,测绘、清点及摄像人员不能按上述程序操作,失去控制,公证员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现场指挥人员或申请人,及时处理,否则,应拒绝公证。在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现场公证记录,尽可能做得祥细,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强制执行的机关,被拆迁人是否到场,参加拆迁的相关部门,测绘、摄像及财产清点人员,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产权人,房屋测绘、财产清点和摄像情况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记录应由上述人员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应在记录中记明。()当然,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其它事项的公证,如通知、文件送达等相关公证,公证部门也应认真办理。

另外,现实中很多地方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违章建筑也采用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虽然这些违章建筑建于城市国有土地之上,但对它的拆除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其条件之一就是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而违章建筑系违法行为所至,是不予补偿的。前文已述,申请裁决的前提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拆除违章建筑时,因不符合该规定,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无权申请裁决的,相关部门更不能歪曲理解条例之规定,乱用、滥用行政强制拆除权。《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相关的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权。对违章建筑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并按《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法院行使,只能适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强行拆除。如果对违章建筑采用行政强制拆迁,公证机关应拒绝办理此类公证。

行政强制拆迁 篇2

一、行政强制拆迁应把握的原则

在政策过渡期内, 行政强制拆迁是个敏感领域。一方面是被拆迁人私有产权房屋的合法保护, 另一方面是一些重大保增长建设项目急需开工。因此, 操作过程中应力争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程序合法。行政强制拆迁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裁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必须做到法律手续齐备, 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二是过程平稳。行政强制拆迁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在实施过程中, 往往会伴随冲突与对抗, 但一定要保证被执行人与现场人员的安全, 要制定应急预案, 处理好突发事件。三是后续问题及时解决。强制拆迁不是目的, 只是解决拆迁纠纷的一种手段, 执行后应有专人受理后续问题, 继续协商调解, 千方百计早日化解矛盾。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在国家新的征收条例出台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1]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建住房[2003]252号) 并未废止, 这是当前行政强制拆迁最直接的法规依据。除此之外, 其他几部法律也提供了理论依据。

1.《物权法》赋予拆迁强制性。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一词带有强制性, 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行为, 一经作出便具有公信力和强制力,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服从, 如拒绝征收, 行政强制行为便有实施的必要, 除非经法院裁定此行政行为违法。

2.《城乡规划法》赋予拆迁强制性。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中, 调整建设用地大多数要涉及房屋拆迁, 拒绝合法的规划调整, 启动行政强制措施不可避免。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赋予拆迁强制性。

《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人民政府便是具体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 在特殊情况下, 无需征得原土地使用人同意。房屋是土地的附着物,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了, 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被征收。

三、行政强制拆迁应明确的前提

《物权法》实施后, 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目前, 虽然对公共利益项目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应属于该范畴。但无论何种情况下, 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

在当前这一政策过渡时期内,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案件要详细审查区别对待。一是对纯商业开发等一般项目坚决不予审查报批, 只能按民法上的合同行为来处理, 由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 通过协商解决拆迁纠纷;二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1]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建住房[2003]252号) 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同时, 在补偿安置方案中, 应要求拆迁人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尽量以实物安置为主, 使被拆迁人居住条件不降低。

四、行政强制拆迁应加强调解力度

应突出协商调解在解决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可以建立“四步协商调解机制”。一是受理拆迁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 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现场走访了解情况, 组织调解;二是组织召开听证会,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公信力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倾听民声, 尽力劝解协调当事人和解;三是听证会后,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市 (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还应组织当事人双方进一步协商;四是市 (县) 人民政府批复行政强制拆迁后, 正式现场执行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再次组织当事人双方协商调解。运行整个机制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通过协商来解决拆迁纠纷, 避免运用行政强制手段, 努力实现和谐拆迁。

五、行政强制拆迁应注重后续问题处理

行政强制拆迁 篇3

取消行政自行强拆,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条例》规定:被征收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威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

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暴力搬迁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入给予补偿后,被征收入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据了解,《条例》草案的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文提出“先补偿、后征收”的规定。而在正式出台的《条例》中增加此规定,把“先补偿、后征收”作为一个原则确定下来。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权威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禁止性规定规范搬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入权益的保护。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搬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暴力迫使被征收入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补偿标准,应优先保障住房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权威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征收程序启动以后,被征收入可以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的精神。”

被征收入不满意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应组织听证会

《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入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入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权威解读:《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度,让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因此就有了“听证会”这个程序设计,并且政府要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加强规划调控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对于公共利益,《条例》规定了6种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权威解读:《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显然出于商业目的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

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入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行政强制拆迁 篇4

不满拆迁补偿可申请行政复议在此期间不得被强

制拆除房屋

本报讯 颇受争议的拆迁与被拆迁之间的矛盾,不久将有法可依。昨日,《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的公平合理性,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特别明确,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得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不过,对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州(市)、县(市、区)级政府也将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处理被征收人反映的诉求。

同时,草案要求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联系会议制度,在拟定征收计划时,要针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征收意愿进行确认登记,并作为政府决策参考,同时公布调查结果。

各级政府在作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专家论证等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的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和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针对此前曾出现的部分拆迁补偿费“难产”的问题,草案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补偿方式

A 产权调换 过渡期为3个月逾期要补偿

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房屋征收部门所提供的新房建筑面积不能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对于安置房的过渡期限,按照草案规定是“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开始计算,到安置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期限腾退周转用房。”也就是说从交出老房到给你新房,要在3个月内完成,如果逾期则应做出补偿。

B 货币补偿 装修装饰也要算在评估价内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的时间点,按照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估价确定。

也就是按照同样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来进行估价,而其中的装饰装修也要考虑在内。

在货币补偿中,如果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要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这个最低标准是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确定的。

问题点击

符合条件依然可享保障房

问:拆迁户能享受保障房吗?

草案:如果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则根据个人意愿选择住房保障方式,给予优先保障。选择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选择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造成停产停业要赔偿损失

问: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怎么办?

草案:如果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认为其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对于补偿不服可申请复议

问:达不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草案: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级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篇5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怎么走?我国《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下面由赢了网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强制拆迁中,拆迁单位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规定的。这样的拆迁才会是合法的,也能够正确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

来源:(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http://s.yingle.com/cq/469259.html)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

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048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农村宅基地纠纷上法院要多少钱,怎么解决 http://s.yingle.com/cq/900488.html

  土地租赁协议范本 http://s.yingle.com/cq/900487.html 关于农

用的几

http://s.yingle.com/cq/900486.html

 拆迁律师评:合理争取拆迁赔偿的五个小技巧 http://s.yingle.com/cq/900485.html

  农村土地怎么租赁 http://s.yingle.com/cq/900484.html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到哪个法院起诉 http://s.yingle.com/cq/900483.html

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 http://s.yingle.com/cq/900482.html

 关于强烈要求按拆迁安置协议

http://s.yingle.com/cq/900481.html

 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是怎么回事

http://s.yingle.com/cq/900480.html

 非农村户口宅基地确权办法

http://s.yingle.com/cq/900479.html

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依据

http://s.yingle.com/cq/900478.html

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cq/90047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划拨土地税费 http://s.yingle.com/cq/900476.html 农村个人开荒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2018)http://s.yingle.com/cq/900475.html

 伪造青苗赔偿款漳州俩干部伸手被抓 http://s.yingle.com/cq/900474.html

 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cq/900473.html

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的含义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900472.html

  征拆安置政策 http://s.yingle.com/cq/900471.html 农村宅

房,村

http://s.yingle.com/cq/900470.html

 农村土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0469.html

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http://s.yingle.com/cq/900468.html

 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继续续签要钱吗 http://s.yingle.com/cq/900467.html

  22户签订拆迁合同 http://s.yingle.com/cq/900466.html 广西省崇左市凭祥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046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cq/900464.html

 829户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http://s.yingle.com/cq/900463.html

  拆迁安置协议书 http://s.yingle.com/cq/900462.html 危房改造、房屋拆迁赔偿款有何不同 http://s.yingle.com/cq/900461.html

 上海市松江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cq/900460.html

年) 广东征地案申请全国人大监督

http://s.yingle.com/cq/900459.html

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http://s.yingle.com/cq/900458.html “暴力

发的思

http://s.yingle.com/cq/900457.html

 山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小常识 http://s.yingle.com/cq/900456.html

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cq/900455.html

年)如何计算

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q/900454.html

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http://s.yingle.com/cq/90045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河南省郑州市孟津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0452.html

 拆迁安置房有没有土地证

http://s.yingle.com/cq/900451.html

 山东省滕州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cq/900450.html

年) 宅基地是什么,宅基地如何申请

http://s.yingle.com/cq/900449.html

 警惕拆迁补偿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http://s.yingle.com/cq/900448.html

 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含义

http://s.yingle.com/cq/900447.html

 房屋拆迁人头费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cq/900446.html

 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q/900445.html

 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研究

http://s.yingle.com/cq/900444.html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http://s.yingle.com/cq/900443.html

 退伍军人 http://s.yingle.com/cq/90044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当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是否有权退房 http://s.yingle.com/cq/900441.html

 用“公益”与“公正”终结征地悲剧 http://s.yingle.com/cq/900440.html

 如何签订征地赔偿协议书(2018http://s.yingle.com/cq/900439.html

最新)

 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示范文本 http://s.yingle.com/cq/900438.html

 广西省崇左市龙州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0437.html

 邳州市河湾“1.7”暴力征地血案思考 http://s.yingle.com/cq/900436.html

 宅基地流转试点地区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q/900435.html

 土地承包合同书写格式2018,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cq/900434.html

 土地批租协议书(2018http://s.yingle.com/cq/900433.html

最新)范本

 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赔偿规定(2018)http://s.yingle.com/cq/900432.html

  镇海区征地补偿政策 http://s.yingle.com/cq/900431.html 北京定向安置房政策 http://s.yingle.com/cq/90043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仍然紧张

http://s.yingle.com/cq/900429.html

 集体土地使用人和权属所有人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900428.html

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http://s.yingle.com/cq/900427.html

  宅基地可以流转吗 http://s.yingle.com/cq/900426.html 征地补

http://s.yingle.com/cq/900425.html

 坟墓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0424.html

 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方案 http://s.yingle.com/cq/900423.html

 农村宅基地建房要办什么手续

http://s.yingle.com/cq/900422.html

 农村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吗

http://s.yingle.com/cq/900421.html

 宅基地退出赔偿机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900420.html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特征

http://s.yingle.com/cq/90041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农村宅基地买卖法规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cq/900418.html

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不等于征地补偿安置费 http://s.yingle.com/cq/900417.html

 农村修路还要村民出钱吗,国家补贴多少 http://s.yingle.com/cq/900416.html

 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面积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cq/900415.html

 国土资源部称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将向农民公开 http://s.yingle.com/cq/900414.html

 个人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怎么办

http://s.yingle.com/cq/900413.html

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重大误解 http://s.yingle.com/cq/900412.html

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政策

http://s.yingle.com/cq/900411.html

 2018年国家军转安置政策

http://s.yingle.com/cq/900410.html

 房屋拆迁赔偿对象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q/900409.html

 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证件可以证明

http://s.yingle.com/cq/90040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农村宅基地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http://s.yingle.com/cq/900407.html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的认定 http://s.yingle.com/cq/900406.html

 对拆迁赔偿安置不满意怎么解决

http://s.yingle.com/cq/900405.html

 门面房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cq/900404.html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2018最新)对于拆迁赔偿有什么

2018(201 http://s.yingle.com/cq/900403.html

 王庄93%拆迁户签订协议

http://s.yingle.com/cq/900402.html

 东华里3000多户签订拆迁合同

http://s.yingle.com/cq/900401.html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q/900400.html

  宅基地流转模式 http://s.yingle.com/cq/900399.html 严控征地规模

完善征地

管理政策

http://s.yingle.com/cq/900398.html

 无证房屋拆迁赔偿案例

http://s.yingle.com/cq/90039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浅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

http://s.yingle.com/cq/900396.html

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900395.html

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http://s.yingle.com/cq/900394.html

  土地使用证怎样补办 http://s.yingle.com/cq/900393.html 疑拆迁合同难履行

搬回老宅遇强拆

http://s.yingle.com/cq/900392.html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三峡工程库区农 http://s.yingle.com/cq/900391.html

 农民状告政府违法征地相关法律依据 http://s.yingle.com/cq/900390.html

关于强制拆迁前的实施预案 篇6

地段*户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预案

市建设局:

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广大被拆迁人按期回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办受市政府委托对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为保证********拆迁地段强制拆迁工作平稳实施,确保执法人员和被执行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被执行房屋和家庭的基本情况及调处过程

1、补偿和协商情况

实例(1)****,男,*岁,*口人,被执行房屋座落于****区**委**组,原房屋为有证私产,建筑面积47.52平方米,另有自接的无证偏厦建筑面积18.06平方米。有证私产经评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为45,680元,无证房虽然不符合补偿规定,而拆迁人为促其搬迁,同意比照无证补偿规定给其补偿4,334元,同时,该户有特困证和残疾证,按规定应补偿5,767.62元,拆迁人又照顾其多补偿2,883.81元。按规定该户补偿总额应为51,447.62元,按约定多给补偿合计7,217.81元,上述补偿总计58,665.43元。该户要求就地回迁一处60平方米楼房,不结算差价。就地新建60平方米楼房价值99,600元,按规定应结算差价40,935元(其中包涵照顾7,287.81元)。

实例(2)***,男,*岁,*口人,房屋座落于**区**委**组,属无证住房,建筑面积44.47平方米,按规定补偿总额为10,673元。该户要求就近购买一处与原房面积相同的无证房屋。经双方协商拆迁人同意多补偿2,668元。虽然按规定拆迁人没有易地购买平房予以安置的义务,但我办针对该的实际困难,可让拆迁人给予买一处平房,但该户应先搬迁,由拆迁人提供一处周转房,待安置用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妥善解决。

2、调处过程

该拆迁地段拆迁工作由拆迁人委托***房屋拆迁承办公司(以下简称承办人)实施,拆迁人和承办人在申请裁决前曾多次与被拆迁人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我办提交裁决申请。我办受理裁决申请后,曾组织了公开听证和调解,在查明主要事实后,依法进行了裁决,并在裁决事项中明确限定搬迁期限。在我办限定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没有履行后,经拆迁人申请我办又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并组织强制拆迁听证会,而且邀请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建设局法规科、社区等部门参加,在查明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因后,我办向市政府提交强制拆迁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我办又逐步进行调处,并告知权利和义务。我办经过多次调处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受市政府委托预实施强制拆迁。

3、被拆迁人现居住情况及预产生不良后果预测

(预实施强制拆迁的*户被拆迁人中有*户居住,*户已搬迁没有居住。现居住*户中***,本人有残疾,妻子有心脏病,并且在我办做其工作时,态度蛮横,并称:“如果强迁同他同归于尽”。***与***为兄弟关系,目前持观望态度,但有一条狗有伤人的危害。***和***2户,年龄均在*到*岁之间,在做其工作时,***曾有过过激行为,***曾多次阻挡工作人员进屋。另*户房屋均没有人居住,室内物品基本搬空,预测实施阻力不大。)

二、实施预案

1、组织机构

总指挥由***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同志担任,****具体组织实施。配合部门和单位有***公安分局、市公证处、***行政执法局、市**承办公司、拆迁人、搬迁公司、120医护人员。

2、人员和设备准备

(1)市***工作人员分两组,每组织共*人。(2)***公安分局派警力*人,配合执行。(3)公证部门派*人,并配照像和录像设备各2台。

(4)***行政执法局派*人。

(5)120急救中心派2台救护车,并每台救护车配备3名医护人员。(6)拆迁人应准备*人,帮助搬家和完成拆扒房屋事宜。同时配备铲车2台,面包车4台,灭火器4支。

(7)搬家车辆8台。

(8)承办人工作人员8人,配合公证部门和拆迁人做好物品公证和搬运监管及人员和物品护送等项工作。

3、实施准备

(1)在组织实施前应开专题工作会议,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分工和执行方案。

(2)*****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前通知被执行人具体的执行时间,并交代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告知其将贵重物品保管好或将老幼儿童带离现场。

4、实施程序

(1)到达执行现场后由执法人员负责强制执行现场围护,防止恶意冲击强制执行现场。各部门和单位人员全部到位并按责任分工做好准备工作。

(2)由*****工作人员敲开房门,并交代权利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方可组织强行进入,并由行政执行人员配合,其它部门和单位协助,将被执行人强行带离现场。

(3)经查验全部排除不安全隐患后,公证部门进入室内进行公证。(4)拆迁人组织搬运物品,并保证物品的完好无缺。

(5)由公证部门、拆迁人和承办人的工作人员将被执行人和物品运送到周转房内,并做好交接工作。

(6)由拆迁人和承办人进行房屋查验,确定无人后将房屋拆除。

5、突发事件的处理

(1)拆迁人和承办人对突发性疾病和受伤者立即护送到急救车内,并及时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2)对被执行人的过激行为,先进行劝导,在无效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由拆迁人和承办人协助公安机关将其带离现场,并派专人做好疏导工作。

(3)对于采取进行对抗、扰乱现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带离现场,并做好冲击现场的预防。

(4)对发生的火灾由公安机关及时组织捕灭。

三、职责

1、*****做好强制执行的指挥,并对突发事件及时指挥采取应对措施。

2、公安机关应维护现场治安,建立强制执行现场围护等项措施。

3、公证部门应严格按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做好物品公证。

4、拆迁人和承办人要做好物品搬运、保管、被执行人居住安置,以及房屋拆除等项工作。

5、行政执法局应配合做好强制拆迁工作,四、信访案件的预防

拆迁人和承办人应妥善解决好被拆迁人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如果发生信访案件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行政强制拆迁 篇7

(一)

行政强制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依法运用行政强制权力, 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须要对其提出特殊要求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行限制措施, 它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行为。

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行政强制行为是确保行政目标得以实现的强有力手段,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手段作保证, 那么遇到行政相对方执意不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就无能为力了。但是, 对于行政强制权如果控制不力, 极易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现实生活中, 由于违法、不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 包括强制征用设施、强制拆除违建、强制冻结存款、强行扣押物品等等, 都会带来权益伤害后果, 造成官民关系紧张, 形成强制行政争议。

长期以来, 我国行政强制执法领域由于没有统一行政强制法, 存在着“滥”、“乱”、“软”的问题。

行政强制领域缺乏统一规范, 出现了“乱”设行政强制措施的局面。法律可以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 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

实施主体、程序等没有严格的限制, 在实践当中“滥”用行政强制的现象较普遍。据有关方面统计, 我国不同部门对强制手段居然有200多种称呼, 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 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随意性大, 造成执法混乱, 出现超越法律规定或没有法律依据, 无权机构自行实施甚至授权、委托他人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一方面, 行政强制措施“乱”设、“滥”用, 另一方面, 行政强制执行却很“软”。主要表现在, 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 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 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从1999年开始着手《行政强制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于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部中国老百姓期待已久的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法律终于诞生。

(二)

由于1987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 需要相应法律配套, 1988年, 国务院法制局将《行政强制法》列入立法计划并组织调研、论证、草拟;1996年, 行政立法研究组启动立法研究和起草试拟稿。

1999年, 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起草程序, 并于2005年12月、2007年10月、2009年8月、2011年4月、2011年6月, 先后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

如果从1988年国务院法制局列入立法计划算起,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 历时长达23年。

如果从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起草程序算起,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历时也达12年之久。

在我国, 一部法律历经二十几年才出台是很少见的, 《行政强制法》立法过程如此之漫长、曲折, 可见这部法律制定的难度之大。

如何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这是《行政强制法》制定者面临的第一大难题。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需要赋予行政机关一些强制权力, 但是又要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对行政强制进行必要的限制, 让权力不被滥用。这两者怎么平衡, 这个度怎么把握, 需要反复地研究、权衡。《行政强制法》制定的过程也是权力博弈的过程。因为行政强制一部分由法院执行, 一部分由政府执行, 政府与法院的权力分配有很大困难。有些权力两家都想要, 有些权力两家都不想要。比如强拆, 政府部门希望由法院来执行, 法院则认为应由政府部门来执行, 到底哪个部门执行, 需要协商、沟通。对于《行政强制法》的制定, 一些地方政府本身有抵触, 行政机关公务员也有意见。他们认为, 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开听证会, 要经审批太麻烦, 很多事情没法管;把权力控制得太死, 没法开展工作。由于意见不统一, 有异议, 形成阻力。对于《行政强制法》立法涉及的各种问题, 广大社会公众, 包括学界、实务界、舆论界一直争议较大, 难于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仅学者之间的争论, 矛盾分歧就很大, 有的主张控权, 想方设法把强制权缩小, 不能给政府太多权力;有的主张要多给政府权力, 以维护社会秩序。

据有关专家介绍, 由于《行政强制法》所涉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 所构建的制度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 因而立法机关对该项立法特别慎重, 反复启动公民参与程序和学者专家论证程序, 以保证该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所以《行政强制法》历经了五次审议才最后通过, 但每一次修改在程序上都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越来越严格, 这种程序的完善, 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和规范, 避免权力滥用。

(三)

《行政强制法》说到底, 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 是一部“控权法”。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破茧而出,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 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里程碑。

《行政强制法》的施行, 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状况。《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前, 我国有一些行政强制规范, 散见于从法律、法规、规章到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个层级的法律文件中。由于立法主体不一, 且缺乏统一的上位法的统摄, 行政强制立法的内部矛盾、背离“以人为本”的情形并不鲜见。《行政强制法》确定的强制原则体系和强制制度体系, 为行政强制立法的清理工作及后续立法提供了标准, 基本形成了约束行政强制权力的机制。《行政强制法》的施行, 弥补了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诸多空白。《行政强制法》确定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科学界定了行政强制的内涵以及分类, 系统梳理了行政强制的措施和方式。同时, 在实体内容上, 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行使要件, 使我国过去存在和适用的执行罚、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方式的适用条件更为明确;在程序规则上, 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的征求意见和事后评价机制, 统一了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对于改变此前我国行政强制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授权、轻控权”, 实体法制和程序法制不完备的状况, 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强制法》的施行, 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乱”、“软”的问题。从本质上讲, 《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同时也是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 它统一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法》的施行, 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过去有几百个法律、法规都对行政强制作出规定, 现在的《行政强制法》把它们整合起来, 将行政强制措施确定为五类, 行政强制执行确定为六类, 对之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另外, 过去的行政强制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定程序, 比如强制拆迁, 其催告期就很不一样, 有的十天半月, 有的仅两三天, 使得相对人还没来得及准备就把他的房子给拆了, 把东西毁了。《行政强制法》就是对这种强制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行政强制法》的出台, 有利于改善政府形象, 缓和社会矛盾, 建设和谐社会。政府的强制行为没有法律规范, 采取了很多野蛮措施, 使得民众对政府产生了很大的不信任, 政府形象受到破坏, 《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为。

(四)

《行政强制法》无论是行政强制的界定、原则、设定、种类, 还是程序、执行体制和法律责任等, 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 这就是“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遵循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内在逻辑, 努力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对我国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作了明确的规范, 创设了许多新制度, 作出了许多新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是规范行政强制的首要问题。为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 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并明确,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

为治理行政执法主体“多”、“乱”的问题, 使得如城管、文化执法大队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运而生, 由于人手不够, 招聘临时人员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造成严重后果。为此,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并明确,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得超期限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用一道道严密的程序来约束行政机关, 是《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内容。规定,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 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并明确, 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在返回行政机关后, 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并明确,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 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立法的目的不是强化行政强制, 而是减少行政强制。因此, 《行政强制法》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 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明确,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同时, 为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提供了时机和余地。法律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拆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 规定了全面的救济途径。在第一章总则第八条中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中确立了行政强制的救济原则。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三: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三是国家赔偿。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并明确,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 或者执行错误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 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强制的统一、专项法典, 呈现出了许多创新亮点:

一是时代感强观念新。《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制度建构, 体现了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利益平衡、私权优先, 以人为本、行政为民, 行政谦抑、减少伤害, 穷尽非强制行为、加强程序约束, 加强监督制度、强化责任机制等新理念。

二是强制权力约束化。《行政强制法》不论是立法原则, 还是具体的法律规范都体现了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这一特质。如第六章所规定的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律规范对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行为也作出了约束性规定, 但相比之下, 《行政强制法》则是专辟一章, 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任, 以尽可能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约束控制。

三是基本原则体系化。《行政强制法》在第一章规定了行政强制的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 这五大原则覆盖了行政强制设定、实施、救济等全过程, 构成了完整的基本原则体系, 为行政强制制度建构和运行指明了路向。

四是体系结构科学化。《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划分为设定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制度、责任制度等有机联系的五大板块, 符合对于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分类规范的科学规律和客观要求, 有利于人们对于《行政强制法》的理解与适用。

五是责任制度明晰化。《行政强制法》不仅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任作出了规定, 还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五)

《行政强制法》与我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密切相关, 特别是对于规范拆迁、城管等行政强制行为意义重大。因此, 我们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抓手, 采取有效措施, 作出具体部署, 狠抓贯彻落实。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施行, 不论是对政府立法还是规范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备案监督等各项工作, 都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当前, 我们要花大气力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 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 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 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对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 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确需保留的, 要依法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

要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 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强化程序意识, 并结合实际, 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 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要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重点, 加大审查力度, 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 要坚决予以纠正。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 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 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 或者执行错误的,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 篇8

梁慧星教授在《物权法》通过伊始就高兴地宣称:“《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中国人大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此案中开发商建设不属公共利益范畴,若《物权法》生效钉子户可胜诉”。当舆论普遍支持被拆迁户杨武一家时,《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发出不同的声音,他认为吴苹一家以不涉及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拆迁是不能成立的,“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甚至有评论指出,“钉子户”有滥用权利之嫌。

江平教授是中国民法学界的泰斗,他的话不无道理。笔者也认为,《物权法》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梁慧星教授的“《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的说法,有些过于武断,因为几乎每一个强制拆迁的背后,都有公共利益的身影,并不是谁说这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公共利益了。

上一篇:存储产品经理求职简历下一篇:先让自己幸福起来的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