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

2024-09-04

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共6篇)

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塘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塘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和河口内最高水位主要由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塘身、防浪墙、消浪防冲设施、护塘河、护塘地、沿塘水闸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塘建设、管理以及与海塘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塘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管理工作。

海塘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海塘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海塘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用海塘的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塘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塘抢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塘设施和依法参加海塘抢险的义务。

在海塘建设、管理和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海塘建设和涉及海塘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省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海塘建设区域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市海塘建设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海塘建设区域规划编制海塘建设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按照海塘保护对象的规模和重要性,本市海塘划分为下列五个级别:

(一)保护人口五十万以上或者保护特大型工矿企业的,为一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一百年一遇;

(二)保护人口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或者保护大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区域面积五万亩以上的,为二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五十年一遇;

(三)保护人口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或者保护中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水产养殖面积一万亩以上五万亩以下的,为三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三十年一遇;

(四)保护人口一万以上十万以下或者保护中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区域面积一万亩以上五万亩以下的,为四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五)保护人口一万以下或者保护小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区域面积一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为五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十年一遇。

除前款规定的一至五级海塘外,其他海塘为无级别海塘。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或者其他要求的.海塘,其防潮标准依据水利部《海堤工程设计规范》或者其他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海塘安全鉴定。对未达到规定防潮标准和级别的,应当及时进行加固改造。

第十一条 保护同一对象的各条海塘作为一个闭合区,应当按照同一设计标准进行建设。

与海塘配套的挡潮排涝设施,其防潮标准不得低于该海塘的防潮标准。

第十二条 海塘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一)一级海塘建设项目和涉及市级资金补助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二)二至五级海塘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围垦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批海塘建设项目,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专用海塘建设项目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海塘建设实施计划的同意书。

第十三条 海塘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海塘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海塘建设应当加强海塘护面防冲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沿塘绿化应当统一在护塘地上实施。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海塘确需实施背水坡绿化的,应当先由建设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论证,并按照设计要求实施绿化施工。

第十五条 海塘工程竣工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六条 海塘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一至二级海塘由海塘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海塘管理机构负责;

(二)三至五级海塘由海塘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海塘管理机构负责;

(三)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专用海塘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维护和管理海塘,落实防汛责任,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有关技术资料、维护管理信息应当统一纳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海塘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海洋与渔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海塘和沿塘水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一至二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迎水面坡脚起向外延伸七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三十米(有护塘河的,延伸至护塘河外岸线);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

(二)三至五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迎水面坡脚起向外延伸六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二十米(有护塘河的,延伸至护塘河外岸线);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

(三)无级别海塘、二线海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沿塘水闸的管理范围为:大型水闸为水闸闸室向上下游河道各延伸四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向外各延伸一百米;中型水闸为水闸闸室向上下游河道各延伸二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向外各延伸七十米;小型水闸为水闸闸室向上下游河道各延伸一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向外各延伸三十米。沿塘水闸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

海塘和沿塘水闸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界碑,并按照海塘闭合区设立百米桩、里程桩。

第十九条 海塘和沿塘水闸划定管理范围的土地、海域使用权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做好登记发证工作。对土地使用权调整确有困难的,可以先确定管理范围预留地,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海塘管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管理协议书。

第二十条 在海塘和沿塘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垦种作物、放牧、饲养畜禽、堆压重载;

(二)翻撬塘脚镇压层抛石和消浪防冲设施;

(三)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挖坑开沟、建窑造坟、建房、毁坏护塘生物、倾倒垃圾;

(四)除码头泊位、避风锚地外,在塘身上设立系船缆柱和在海塘水闸管理范围内抛锚停船。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建窑造坟、建房以及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海塘和沿塘水闸管理范围内影响海塘、水闸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海塘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 在海塘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跨堤、穿堤、临堤的码头、水闸、桥梁、船闸、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影响海塘安全,不得妨碍抢险工作,有关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在立项后,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工程项目在一级海塘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二至五级海塘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其工程建设方案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塘开口。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破塘开口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予以修复。跨汛期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度汛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除防汛抢险和海塘管理专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海塘塘顶行驶。确需利用海塘塘顶兼做公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使用单位按照满足海塘安全的要求,负责加铺、加固和养护。

第二十五条 在原有海塘临海一侧一定距离外,新修建完成不低于原有海塘设计标准的海塘后,原有海塘转为二线海塘。

对二线海塘,应当保持其完整、连续和封闭,不得任意废弃、破坏或者改变其功能,其维护管理由海塘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需废弃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洪御潮要求和海塘实际情况,制定防汛防台抢险预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预案要求,落实责任,储备物资,严密组织,科学调度,确保海塘安全;对受损的海塘,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海塘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海塘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塘安全管理纳入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管理和养护模式,倡导实施专业化养护方式,逐步实现管理和养护工作分离。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塘信息化管理,建立实时巡查管理系统,逐步实行工程观测、监测自动化、海塘管理档案信息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除围垦工程外,海塘建设资金由海塘所在地的县级财政予以安排,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专用海塘的建设资金由专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海塘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海塘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根据海塘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安排落实,市级财政根据海塘级别给予一定补助。

专用海塘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专用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十二条 海塘建设和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塘建设、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设计论证、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海塘背水坡绿化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海塘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批手续;影响海塘安全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海塘安全和正常运行管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塘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塘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 篇2

关键词:海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修筑海塘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 应该重视海塘的施工管理, 形成标准化作业, 保质保量的完成建设任务。本文对海塘建设施工质量管理的探析, 希望能对我国的海塘建设添砖加瓦。

1 重视施工测算, 强化质量管理

海塘是工地地区一般而言, 常年有海水浸泡, 土质相对来说较为松软, 且沙地较多, 因此含水量极高, 施工困难较大。在建设过程中, 如果遇到暴雨连天的时刻, 有可能造成坡体滑动, 如果加荷过慢则会导致工期进展缓慢, 错过施工的最佳时间。所以施工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测算, 测算施工地基含水量, 对于往年汛期到来时间进行统一测算。对于海塘的质量管理应重视: (1) 合理选择堤线 (以某一河道进行水利规划) 。可以说堤线是生命线, 它的选择是极其重要的, 对于我们整个的施工质量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有些施工队在选择堤线的时候, 喜欢追求美观, 喜欢直线, 这是一种错误的方法, 我们选择堤线有根据是否有利于我们施工来的。 (2) 突出镇压层的作用, 加荷过快, 水分难以排除会导致滑坡, 这也从另一个层面上说, 我们的镇压层抗压力不足, 所以我们应该加强镇压层, 从内外来分, 可以分为外部镇压层与外部镇压层, 两者均需加固。 (3) 对加荷速率进行严格控制, 对沉降变形进行严格观测。实践中, 因海塘任务比较紧, 为了能够保证安全渡汛, 通常的做法是在镇压层未加足前, 要完成防浪塘、内坡砌石施工任务。在此过程中, 建议采用抛石堵港措施促淤与回填土方法, 从而防患于未然。

2 重视施工管理标准化

第一, 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 组织质量监督小组, 进行项目巡视, 发现问题立刻整改, 防患于未然, 每个工地每个施工段, 选任经验丰富的老工人带队, 担任工地施工段的负责人, 密切配合项目经理的工作, 做到项目经理统一规划, 保证施工质量, 工地施工段负责人保驾护航。

第二, 对于海塘施工, 必须有整个的规划, 包括施工的地点, 时间, 以及整个施工的进度规划, 施工线路的规划, 这样不仅能加快施工速度, 还能保证施工的科学性以及有效性, 图纸应该由专业的设计团队进行设计, 设计完工后也不可以马上进行施工, 应该找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如果该地段之前施工过, 可以把前任的施工图纸取得之后进行仔细研究, 看看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那些是需要改进的地方, 之前的不完善的地方, 可不可以进行修复, 如果发现不一致, 则再次进行论证, 确保施工图纸的完善。

第三, 保障原材料质量过关。对于购买来的原材料在施工之前必须进行检测, 为了更加科学, 可以采用抽样检测,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 一律不得使用, 立刻更换经销商。不同的原材料必须不同对待, 以黄砂和碎石等材料为例, 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 对含泥量进行控制, 并且定期、定量抽样, 然后送质监站检测。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 一旦发现有劣质材料, 应当马上报告项目部。

3 重视施工设备的选用标准化处理

海塘的施工是高强度的施工, 施工过程不得间断, 如果出现长时间间断可能就会对施工质量产生影响, 所以施工队伍必须保证施工的设备的有效运行, 施工队应该建立起自己的施工设备, 对每一台设备进行合理有效的维护, 并且建立健康档案, 对于故障率高的设备绝对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对于经常性使用的设备, 但是由于设备本身的故障率就比较高, 可以采用备用设备, 多备用几台相同的设备, 一旦一台出现故障, 立刻调用备用设备, 努力做到设备保障施工的连续性。对于进入到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 为了发挥出最好的效能, 更好的为施工队伍施工服务, 必须建立《施工设备管理手册》, 加大对机械设备的应用, 维修与保养。建立设备管理小组, 由施工的项目经理负责, 组建设备管理小组, 采取专人负责专人设备, 出现问题, 项目经理可以问责施工设备管理人, 通过有效的管理奖惩制度, 为施工设备聘任“保姆”, 最后为了便于管理必须对每一台设备进行编号, 方便施工之前选调设备, 更好的完成海塘施工。

总而言之, 沿海省份都在建设海塘工程, 以来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 海塘的施工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保证海塘工程施工质量、效益, 应当全面做好施工质量管理, 规范建设市场需求, 对海塘工程项目进行标准化管理。

参考文献

[1]王翠员.如何有效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质量保证措施[J].建筑学研究前沿, 2012, (09) .

标准海塘水利施工工法思考论文 篇3

【关键词】标准海塘;工法;水利施工

海塘是人工修建的挡浪潮堤坝,在中国东南沿海,海塘对于当地生产和生活具有重要屏障意义,或称“海堤”,“大堤”、“大坝”等。目前的海塘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两省以及福建省、上海市等。尤其是在杭州湾两岸,海塘绵延,用以保护塘内耕地和平民生活。钱塘江口和杭州湾地区修建海塘由来已久,吴越国统治两浙时期,大修海塘是其重要国策之一。此举是日后两浙成为中国重要经济活跃区的保障因素之一。海塘在目前的文献中,大量被称为“大坝”,其原因可能是习惯使用普通话的中国内地和北方居民的词汇中没有“海塘”一词,故以“大坝”概之。请注意与内陆水电站上的大坝相区别。

1.测量与准备

工程采用的基准系统:平面坐标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平面地形图和断面地形图均为2011年4月浙江省河海测绘院测量成果。施工承包方应考虑正式施工时的地形可能已有所变化。工程施工承包方宜结合地形在不受施工影响的稳固地点设置平面、高程控制网。首级控制网按国家三等控制点要求测设,水准点按国家四等水准测量要求测设。所有测量工具、仪器在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校正。对所有的施工测量工作都必须做到有放必复,分别有专人负责;对控制网点和施工基线应分别编号并绘制平面图,施工期间须妥善保护并定期经常性进行复测、及时修正或补设。工程施工承包方的所有野外测量资料,都应用墨水笔记录。工程承包方应留有野外记录的副本作为其档案记录,野外记录本原件原则上应交给监理工程师并成为建设单位的财产。测量成果须经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认可。

2.潮汐面加固

使用自卸车将坝顶装填到距离涨潮海平面2米以上时,开始进行潮汐面加固。首先,使用麻袋装混凝土在坝顶面和坝坡面垒砌。混凝土比例为3:4:3(水泥:细骨料:粗骨料),水泥采用625R高标号硅酸盐水泥,细骨料选用粒径1~2毫米的粗海砂,粗骨料选用粒径约3~8厘米的致密灰岩石子,抗压强度达到MA20以上。垒砌混凝土面时,应该确保压茬缝隙在2cm以下,确保压茬缝隙可以在后续施工中被石子填平。其次,在坝顶上倾倒粒径约3~8厘米的致密灰岩石子,抗压强度达到MA20以上。石子层厚度约15~30厘米。在退潮线以下垒砌条状护堤石,护堤石尖端背向潮汐方向。退潮线与涨潮线之间铺设四角空心石,四角空心石四个角指向潮汐方向。涨潮线之上的部分使用混凝土倒实。混凝土基础部分使用L2000mmφ20mm土钉固定,土钉密度为300mm×300mm,固定锚固剂使用树脂锚固剂。土钉根部使用8mm圆钢焊接150mm×150mm的钢筋网。钢筋网上使用混凝土倒150mm厚,使用振动棒充分捣实。混凝土比例为4:3:3(水泥:细骨料:粗骨料),水泥采用625R高标号硅酸盐水泥,细骨料选用粒径1~2毫米的粗海砂,粗骨料选用粒径约3~8厘米的致密灰岩石子,抗压强度达到MA20以上。

3.坝顶处理

处理完毕的坝顶高度距离平均涨潮海平面垂直高度2米以上,坝顶宽度约8米,坝坡度约15度。坝顶设计宽度5米的有中心线柏油马路一条,坝两侧布置宽度约1.2米的人行道和混凝土栏杆。坝顶每隔500米设置一个折浪平台,兼做维护使用,平台长宽均按照20米设计,上方堆砌料石和其他抢险资源。坝顶埋设机械式位移探头和土地电土钉,方便日后维护时连接监测仪器使用。

4.淤积回填

塘坝完成后,采用双向泵水法进行初步淤积。使用拖船拖拽吸砂泵在距离坝址约2海里的地方取砂,直接排入塘坝内。使用清水泵泵取上清水排往塘坝外。当取砂处深度超过15米时,或继续取砂可能影响塘坝稳定时,停止取砂,使用清水泵排干塘坝内的积水。使用建筑垃圾、矿渣等填充物对塘坝内的淤积处进行填充,填充时,发现粒径大于0.5米的碎块,要使用破碎锤捣碎。一边填充一边使用震动压路机进行压实。直到填充物顶面达到设计标高之下0.5~1.0米。使用复垦土壤覆盖建筑垃圾及矿渣填充层,注水沉实不进行压实。

5.常见问题及预先处理

(1)水蚀风化现象的处理

水蚀风化现象是各种土石坝体均可能遇到的问题,因为土石坝本身是松散结构,所以,在潮汐冲刷下,土石坝很容易出现水蚀掏蚀现象。水蚀掏蚀现象在土石坝基础结构的瑕疵部分会更加明显。本文研究方法采用了多种方式防止水蚀冲蚀现象的发生,这其中包括在泥沙层中加入骨料,在泥沙层之上铺设埋入水下的混凝土沙袋,在沙袋上铺设厚度较大的石子层,铺设条状护堤石和四角空心石等。在后续工作中发现的较明显掏蚀现象,还应该进行局部浅孔树脂注浆等方法减轻掏蚀现象。

(2)海塘管涌的防范和处理

海塘的优势在于其塘坝内侧为填实的淤积部分,其管涌压力远没有河坝大。但是,持续的管涌可能造成海塘崩塌,给社会财产带来较严重的损失。本文研究中,对发生管涌的部分采用深孔劈裂注浆阻水为主,浅孔树脂注浆为辅。同时使用阻水填料对管涌海潮侧进行堆砌,减少海浪的冲刷压力。

(3)渗流的处理

土石坝渗流现象如果没有造成较严重后果就不需要特殊处理,因为渗流在松散土石坝中是必然发生的现象。本文堤坝处理中,除了海砂沉积成的沉积基础部分,其他部门没有使用海洋粉砂。粗砂岩在压力约束下,较难实现流沙状的沿渗流的移动。当渗流现象造成的坝顶沉降较为明显时,应该采用浅孔劈裂注浆法对坝体进行阻水维护。

6.结束语

本文对标准海塘的施工过程进行了研究,通过合理施工,海塘对于自然海浪冲刷的抵抗能力还是能够满足工程整体需要的。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继续总结经验教训,使得施工工法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海塘卫生院呼吸道传染病应急预案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法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做好发热门诊呼吸道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防范传染病的传播,防止发生院内交叉感染,特制定本预案。具体工作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或随时执行卫生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必要时在门诊部大厅处设立监测点(预检登记),对所有进入门诊人员进行体温筛查。

(二)、将门诊楼东侧门诊作为发热门诊,对可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患者引导至发热门诊进行隔离筛查治疗。

(三)、发热门诊时由门诊值班医护人员进入接诊。进入发热门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感染性疾病门诊各项制度及要求。

(四)、鉴别对象:不明原因发热、不明原因肺炎、来自发生禽流感地区有流感样临床表现的患者。

(五)、将病人引导至发热门诊的同时,接诊处及时采取消毒防控措施。

(六)、接诊程序:

1、首诊(或接诊)医护人员发现有不明原因发热(体温≥37.5℃,并伴咳嗽或咽痛)、不明原因肺炎患者首先给患者戴口罩,立即通知在岗护士或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到发热门诊接诊(医护人员从鉴别门诊北门进入)。

2、预检分诊人员为发热病人做好登记,送病人至发热门诊(患者从鉴别发热门诊西门进入)。

3、接诊医师进行问诊、查体、登记、开检查单;护士通知检查科室到发热门诊进行相关检查。

⑴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进行鉴别诊断,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排除的疑似病例(SARS、人禽流感、H1N1、)就地治疗,不能排除的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医务处或医院总值班,按报告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并联系指定医院和车辆转运病人。⑵接诊医师详细填写传染病人接诊登记本,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准确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公共卫生科进行网络直报。⑶患者医疗费用采取先记账后补交的办法。

(七)、疑似病人转运:

1、已确诊为疑似病例应电话通知医务处或医院总值班,医务处或医院总值班在2小时内报告县疾控中心。

2、由县疾控中心检测之后决定是否转运,在此之前病人不可离开发热门诊。

3、如病人需要转运时,医务处或医院总值班通知县疾控中心派专用救护车转运病人。

4、为病人穿好隔离服,戴口罩。

5、与转运救护车医护人员做好交接,将转诊单、病历资料复印件、传染病报告卡交至对方医务人员,并记录接诊车号、接诊医护人员工作号、病人离开的时间等。

6、病人离开后立即现场终末消毒。

(八)同时成立院抢救小组,具体如下:

长:吴许峰

员:何叶冬

佳 徐轶群 陆燕峰

周燕敏金

燕 曹

冯叶锋

刘郁芳

(门诊医生)

(护

士)

(检验科)

(公共卫生科)

海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示范、导向作用,切实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促进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公示、审定,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下同)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有力抓手,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二章 文明单位建设标准

第四条 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

宁波市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视文明单位创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健全,责任落实。制定文明单位创建规划、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具体。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广大干部职工能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参与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组等各项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结对共建、扶贫帮困,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做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思想基础。大力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思想道德教育的全过程。广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重视抓好诚信建设,增强全体员工的诚实守信意识,防止出现不守信用行为。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活动丰富。重视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干部职工的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干部职工创新思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整个单位充满创新活力。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扎实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达100%。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逐步改善文体设施,满足广大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违法违纪案件及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注重环境的整体和谐,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积极参与当地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工业企业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必须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党的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在甬部属和省属单位。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原则。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由镇(乡)或相当于镇(乡)级的主管部门从申请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区委、政府命名。

(二)市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市)区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市直属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推荐,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共同推荐,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后,经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命名。在甬部属和省属单位申报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办法和考核程序同上。

(三)省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全国文明单位从省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届时未被重新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即被取消。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是否实行届期制,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条 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各级党委、政府发文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市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共同决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管,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协助管理。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一)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市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报告。

(二)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对检查中发现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对连续两次被警告的单位,取消其下一届参评资格。

(三)各级文明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告各级文明委,由各级文明委视情做出处理。市级文明单位重组、撤销、合并的,按自然取消处理,报市文明办备案。

(四)文明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计划外生育;

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单位班子成员违纪或中层干部违法或普通干部职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5、发生与文明单位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十四条 按照“逐级晋升”原则,市级文明单位为当然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要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时,必须事先报告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篇6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扎实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文明社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宁波市文明社区以社区居委会辖区为单位。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文明城市的基础工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多年的实践证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在宁波文明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文明社区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居民群众整体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较高的先进典型。文明社区是经党委、政府授予的反映社区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 文明社区建设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实现群众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为总目标,以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群众的生活质量、城市的文明程度为总要求,着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美丽的花园、舒适的家园、文明的乐园,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六条 文明社区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要坚持把群众的呼声作为创建工作的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创建工作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创建工作的第一目标,把群众的满意作为创建工作的第一标准,突出以社区党建为核心,以社区文化为灵魂,以社区服务为基础,以社区管理为保证,以社区共建为途径,实现“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方便、使群众受益”的创建宗旨,使社区管理有序、文化先进、服务优质、风尚良好、环境优美、安定祥和。

第七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协调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街道要把文明社区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城市和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抓好典型示范,整体有序推进,不断巩固创建成果,深化创建内涵,拓展创建领域,提高创建水平。各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并做好服务工作。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和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文明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财力保障体系。同时,要不断拓宽筹资渠道,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社区公益事业,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与民间投入相结合、社会化服务与产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社区建设投入与发展机制。实行社区内设施资源的共用共享制度,现有社区内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80%以上向社区开放,为居民群众服务。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是创建文明社区的关键力量,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提高文明社区创建水平的组织保证。要按照每300户左右1名社区工作者的要求配备社区工作人员。按照“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教育。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工资评定晋升的政策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待遇,保证社区工作者的年收入不低于全市职工上一年的人均收入。要建立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的社区工作绩效评估机制,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文明社区创建标准

第十条 宁波市文明社区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坚强有力,管理有序。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要努力实现“五好”目标:(1)领导班子好。社区党组织能充分发挥核心领导作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 系群众,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作。(2)党员队伍好。重视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社区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正常组织到社区报到的在职党员开展活动,社区工作者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社区内设有党员咨询服务中心,并经常开展活动。(3)工作机制好。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活动正常,运行规范;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落到实处。(4)工作业绩好。有效管理社区日常事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社区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5)群众反映好。社区党组织得到社区群众的拥护,群众和驻区单位对社区工作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民主自治机制完善。加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共建设理事会、民主议事协商委员会等各种自治组织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4次。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凡是有条件及上级要求进行直接选举的,都要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直选制度,有80%以上的选民参与选举。完善社区民主决策制度,建立民主听证会、社区事务论证会和协商会等制度,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广泛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进行民主决策。完善社区民主监督制度,严格实行居务公开,把居民群众关注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项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居委会经费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公布,做到时间定期、内容明确,清晰真实,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社区民主管理 制度,订有社区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发挥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实行社区自我管理与居民依法自治。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高。

3、创建工作制度健全。加强文明社区创建工作制度建设,达到“五有”要求:(1)有创建领导小组。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为主要成员的文明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文明社区创建工作专题分析研究至少两次。(2)有工作规划计划。从实际出发,制订科学合理的创建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3)有目标责任机制。确立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具体目标,对各项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做到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4)有群众性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评比文明楼道、文明墙门、文明家庭、文明居民等活动,并形成制度。社区家庭参与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面达80%以上,县、市、区级以上“文明家庭”达到社区家庭总数的30%以上。(5)有创建资料档案。建立科学合理的归档立卷制度,创建资料收集齐全,并创造条件建立图片资料、声像资料等。

4、同创共建氛围良好。建立和完善社区共建理事会,按照社区共建理事会章程,组织共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做到思想教育联抓、环境卫生联搞、社会治安联防、服务设施联建、文体活动联办。90%以上的辖区单位参与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形成同创共建文明社区的良好氛围。

(二)道德风尚良好,内外和谐。

1、思想道德教育扎实有效。深入开展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群众,使广大居民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认真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并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起来,联系实际深入持久地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各个方面,引导居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提高居民的思想素质,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社区居民对20字基本道德规范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依托社区资源,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老劳模的积极作用,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教育和社区公益活动,社区内80%以上的初中以下学生在假期参与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

2、经常性思想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做到网络健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工作到位。要建立以社区干部、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主体的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建立以“墙门代表”、楼长、居民小组长等为主体的 群众性思想工作队伍;健全思想情况分析制度、干部党员联系户制度、形势政策教育制度、社会舆情信息反馈制度等基本制度;实行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干部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使社区思想政治工作进楼群家庭,做到邻里纠纷有人劝,矛盾隐患有人抓,居民困难有人帮;完善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机制,创新手段和方法,重视开发利用社区教育设施和人力资源,积极举办市民学校、社区党校、民工学校,老年学校、再就业培训学校等,满足社区内不同层次的居民提升精神境界、塑造健康心理的需要,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社会风尚文明和谐。大力加强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礼仪教育,努力培育文明和谐的社区理念,引导居民群众从日常学习、工作、生活实际入手,从点滴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努力在家庭中做个好成员,在社会上做个好公民,在单位里做个好员工。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活动,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宁波市民文明守则》、《宁波市民“十不”行为规范》和居民文明公约,积极践行文明言行规范,树立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的良好风尚。坚持常年开展宣传先进、学习先进、评选先进活动,形成崇尚先进的浓厚社会氛围,市民对本市重大先进典型的知晓率达80%以上。积极推进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并且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措施,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四进社区”活动。社区宣传窗宣传科普知识一年不少于6次。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引导居民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社区内无邪教组织和信奉邪教人员,无超计划外生育,无封建迷信活动,禁赌、禁毒工作成效显著。大力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社会风尚,树立公益精神、慈善精神、互助精神、奉献精神,强化诚信意识,积极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经常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献爱心”等社区公益活动。社区人际关系和谐融洽,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蔚然成风,形成讲文明、促和谐的环境氛围。

(三)服务方便优质,群众满意。

1、社区基础设施齐全。社区内供水、供电(气)、通信、环卫、消防、排污等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无人为损坏,常年完好率达95%以上。2003年底以后建成的新社区,要达到每百户办公服务用房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内建有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社区图书阅览室、社区综治警务室、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生活服务站、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教育中心(市民学校)等,老年人多的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社区服务体系完善。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 “十分钟服务圈”。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专职医务工作者,实行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生指导等“六位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突出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服务重点,开设家庭病床,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提高居民群众的健康素质。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不低于居民总数的60%,每年有4 次以上的健康讲座活动,居民对卫生服务站的满意率达80%以上。大力构建社区生活服务体系,社区服务站与区、街道的社区服务中心联网,实行专业服务与社区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能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就业服务、法律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各种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志愿者队伍健全,登记注册志愿者人数占社区总人数的8%以上,正常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老、弱、病、残、孤得到志愿服务。

3、社区服务群众满意。在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上,逐步形成面向特殊群体和特困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全体居民的便民利民和行政事务服务、面向失业职工的就业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等四大系列,服务项目达到8个以上,并开展有自己特色的社区服务,基本满足居民多方面的需求。要重视做好帮困济贫工作,为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优扶对象等有特殊困难的居民,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帮助。积极开发和落实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各项政策落实,多渠道解决再就业问题,社区再就业、扶贫帮困成效显著。社区慈善捐助体系健全,建有“爱心(慈善)超市”,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大力倡导社区居民之间开展相互服务,努力营造社区温暖和谐大家庭的氛围。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各种管理制度健全,便民服务完善,能经常征求居民意见,切实为居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1998年以前建造的居住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居民对物业公司管 理的满意率达80%以上。

(四)社区文化繁荣,成效明显

1、加强社区文化阵地建设。社区内建有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健身场所、宣传栏等文化体育设施。社区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社区图书阅览室有图书5000册以上、报刊杂志100份以上,并要创造条件与市、区(县)图书馆联网,实行网上借书。加强社区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建设,有室内、室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有一定数量的体育健身器材,居民能在社区方便地参加文体活动。社区内建有阅报栏、宣传窗、科普画廊、黑板报等文化宣传阵地。有体现社区特色的社区标志及标徽。

2、重视社区文化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居民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注册登记制度和培训制度,定期邀请县(市)区群艺馆、文化馆专业人员对社区文化活动辅导员进行培训。文化活动辅导员在指导社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搞好文体知识教育培训、组建群众性文体队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抓好社区群众性文化体育骨干队伍建设,有8支以上能经常开展活动的业余文体团队,其中至少有一支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全年举办各类文体知识培训班6期以上。

3、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结合社区实际,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以举办社区文化节、社区读书节、社区体育运动会、文化家庭评选等活动为载体,大力抓好广场文化、楼群文化、家庭文化建设,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陶冶居民的思想道德情操,促进居民相识相知相助,走出小家融入大家,营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文化环境。认真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建立社区体育组织,经常组织居民进行健身活动,每年举办社区体育比赛,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占社区居民的50%以上。社区要制定文化活动的长期计划和短期安排,全年集中组织的文体活动至少在8次以上,基本做到“年年有计划,月月有安排,常常有活动”。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文化活动,大力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文化。

(五)环境整洁优美,环保达标

1、重视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社区内烟尘、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等控制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排污管网率达到100%。珍惜自然资源,无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环境质量良好。认真贯彻《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做好绿化、美化工作。绿化布局合理,无占绿、侵绿、毁绿等现象,老社区做到见缝插绿,1998年前建造的成套社区绿化率达20%以上,1998年后建造的社区绿化率达30%以上。

2、辖区内街容路貌整洁美观。市政公共设施完好,道路交通畅通,路面硬化率100%,无坑洼积水、无污水横溢。人行道板、管道盖板完整无缺。路灯使用正常,亮灯率在97%以上。小区内“五小”行业、娱乐场所、菜市场等整洁规范,无乱张贴、乱停车、乱涂写、乱搭建、乱设摊、乱吊挂、乱晾晒等问 11 题,无卫生死角,下水道畅通。有社区示意牌,居民住宅楼、墙门编号清晰,建筑物外墙完好整洁。户外广告及宣传窗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及时维修、更新。社区内公用车棚、楼道、阳台干净整齐,无杂物堆放。

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建立了完备的生活垃圾收集系统,有保洁队伍和检查监督人员,保洁工作到位。垃圾站、池(箱〕设置规范。逐步实现垃圾分类处理。建筑垃圾按规定管理并及时外运。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和消毒,箱体加盖、加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并达到规定标准。居民不养家禽和无证犬。灭蚊、灭蝇、灭鼠、灭蟑等工作达标。

(六)社会治安稳定,安定祥和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安全教育,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社区居民参加普法教育面达80%以上。群防群治组织健全,专兼职的社会治安联防队伍人员落实,活动正常。防火、防盗、防事故制度健全,设施完好,人员落实。切实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外来暂住人口的居住登记率达100%。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有力。社区内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良好,刑事治安案件发案得到有效控制,无重大刑事案件,无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案件,无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无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入室盗窃等刑事案件发生率 12 控制在3‰以下,治安案件发案不超过8‰,杜绝黄、赌、毒现象发生,居民群众普遍反映有安全感。

3、建立社区警务室,落实“警务进社区”工作,实行治安全天侯管理,安全防范设施健全,设有报警点,社区保安和治安巡逻队伍健全。新建社区装有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设有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老式社区安装有简易防火、防盗装置。安全消防设施保持完好。

4、社区设有人民调解组织,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健全,遇有问题调处及时,调解组织作用发挥好。青少年、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措施有力,侵权现象能及时有效解决。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家庭暴力投诉率、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投诉率小于1.5起/万户,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率小于2起/万户。健全帮教组织,重视对归正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

第三章 文明社区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文明社区管理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抓好本地区的文明社区建设。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文明办要在各级文明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评选、表彰及日常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文明社区每年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保持荣誉称号。如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甚至撤销荣 誉称号。被撤销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经过认真整改,达到文明社区标准的,一年后可以重新申报文明社区。

第四章 文明社区的评选、命名与表彰

第十四条 文明社区实行逐级创建。宁波市级文明社区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县(市)、区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中产生。省级文明社区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的宁波市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中产生。

第十五条 文明社区的申报要严格掌握标准,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报程序是:要求参评的社区根据文明社区创建标准搞好自我评估,并征得所属街道办事处文明委同意后,向县(市)区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文明办初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同意后上报;再由市文明办牵头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经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申报市级文明社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明社区申请登记表;

(二)创建实施方案、总结和近两年创建工作大事记;

(三)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推荐报告;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文明社区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等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宁波市级文明社区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凡被命 名的宁波市文明社区,由市委、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授予文明社区牌匾,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作废。

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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