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2024-06-21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共11篇)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篇1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设施还包括:

(一)水线牌(灯)、架空标志牌(灯)、标石(桩)、围网、围墙等设施的标志物和警戒装置;

(二)用于现场直播、录制、采访的各种机动设备及有关的固定设施等;

(三)广播电视技术用房。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哄抢、破坏。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要配合广播电视部门,共同搞好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安全和损害工作效能的行为还包括:

(一)在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建筑含有各种噪声源和振动源的设施时,在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周围一米范围内测得噪声高于六十分贝的;

(三)在距离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和发射中心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兴建排出较大量烟灰、粉尘、腐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

(四)影响广播电视台、站专用公路和桥梁的使用及维护;

(五)在广播电视台、站节目制作、播出以及收讯、监测等技术区周围,设置无防范的电磁辐射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工作;

(六)在中波天线五百五十米范围内兴建建筑物,以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为计算起点,其高度超过仰角三度。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还包括:

(一)攀登广播电视塔桅和线杆及在塔(杆)、拉线或线路设施上拴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二)在微波、调频传送通路及卫星地面站电波通路内建筑影响或阻挡电波通路的建筑物;

(三)利用塔(杆)、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四)在架空广播电视线路两侧各二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五)帆船通过跨河架空广播电视线路时,在线路两侧五十米内不免桅航行;

(六)在水下电缆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水域内进行危及设施安全的水下作业;

(七)在架空传送线路附近兴建建筑物,屋脊距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一米,平顶屋距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二米,建筑物距导线的水平距离小于一米,烟囱或排气管距导线的水平距离小于二米。

第七条 在广播电视设施附近伐树、筑路、开渠、挖塘、建筑施工、爆破、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对设施造成损害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如与广播电视线路交叉跨越,以及架设在广播电视监测、收讯、发射天线周围,对广播电视播放效果有影响的,必须事先和广播电视部门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九条 在建筑施工、农田作业、水利建设、运输等过程中,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设施主管单位。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情节轻微,对广播电视设施没有造成损坏的,予以警告或处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在一百元以下的,予以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凡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中断,或影响广播电视播放效能,或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凡严重影响广播电视播放效能,或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中断,后果严重,或任意移动、拆除、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在五百元以上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部门收到赔偿款、罚款后,开具收款证据。赔偿款只能用于修复被损坏的广播电视设施,不准挪作他用;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篇2

《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是省通信管理局、省交通战备办公室共同推动的立法项目。原有的《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省政府令。随着通信行业的技术进步与快速发展, 通信网络设施、设备早已更新换代, 世界先进的通信设备已广泛装备于我省通信网络, 与此同时, 通信设施建设难、保护难的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 省通信管理局和基础运营企业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立法建议, 并积极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沟通, 协商一致, 推动《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 为新时期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注入新的法制内涵。

在省法制办的主导下,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多次召开《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立法草案研究会议, 并到成都、资阳等地开展现场调研, 实地察看通信设施管道、基站、机房建设相关情况, 了解通信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 与市地基层电信企业座谈, 就立法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条款内容进行了深入论证, 反复斟酌修改, 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省法制办、通信管理局、交通战备办公室还与省、市地的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广泛沟通、交流, 征求在通信设施建设、保护工作中的意见、建议, 探讨多部门协同的通信设施建设、保护工作机制, 理清工作职责, 减少职能交叉、明确工作程序、提升管理效率。

正式出台的《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一共26条, 简明扼要。有关通信设施建设的规定8条, 涉及通信设施建设规划、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通信建设配套、通信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开发商建设项目总概算、施行国家与省有关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禁止小区通信网络排他性接入、组织开展通信设施共建共享等重大问题。其中, 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全省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发布、对违规开展排他性小区接入的物业单位与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是该立法中的亮点, 体现了立法创新, 对促进通信设施建设顺利开展、破除建设难题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确保广播电视播放质量,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监测站、收讯台、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具体包括:

(一)广播电视信号接收、发射设施,包括接收与发射机房设备、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卫星发射天线、天线场地及其配套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广播电哿信号传输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卫星地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转播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监测台(站)及其配套设备等;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节目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播音室、演播室、摄影棚及其专用场地、录音(像)室、复制室及其配套设备等;

(五)广播电视专用车辆,包括转播车、采访车、录音(像)车、监测车、工程车、发电车及其配套设备等;

(六)其他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专用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设施和道路、围墙(网)、房屋及其配套设备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盗窃、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划定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拆除或损坏天线、馈线、地网、天线场地及其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和其它标志物;

(二)利用广播发射台发射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或有线传输的低频电能照明;(三)对天线、馈线及其配套设备投掷物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损害的行为;(四)在距机房、天线、馈线半径500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五)在发射台周围架设高压输电线路时,距发射台技术区边缘的距离小于500米;(六)在中波天线发射场地周围兴建建筑物,从天线边界以外250米处为计算起点,高度超过仰角3度;

(七)在电视调频发射天线周围500米内建设高度超过天线发射部分的建筑物;(八)在广播电视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擅自开沟挖坑、取土、堆放金属物品以及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等成份的腐蚀性物品;

(九)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种植高杆竹木和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架设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十)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种植高杆竹木和作物,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高杆竹木和作物。

第七条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传送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一)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桅(杆)及其配套设备;

(二)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等成份的腐蚀性物品;

(三)切断、损坏架空的传送线路;

(四)移动、损坏埋设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它标志物;

(五)农作物和竹木顶端与广播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六)在卫星地面站天线波束的正前方,微波站抛物面天线正前方(进入第一菲涅尔区)兴建阻挡信号传输的建筑物和兴建干扰、妨碍信号传输的任何设施;

(七)在播音室和录音机房周围500米以内,兴建无防范措施的噪声大于100分贝的建筑和设施或产生大于100分贝的噪声;

(八)在播音室、收讯台和录音机房周围兴建有高频辐射或产生电磁干扰的设施。

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信号收讯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一)在全向收讯监测天线周围150米及定向天线前方500米以内进行建筑施工;(二)在收讯监测台(站)500米保护区内设置金属构件、电磁干扰设备;(三)移动、损坏、盗窃收讯监测天线及配套设备;

(四)在收讯监测台(站)技术区边缘小于600米的范围架设l万伏以上高压输电线、小于800米的范围架设35千伏以上高压输电线。

第九条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一)移动、损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场所及其围墙、围网、标桩和其它标志物;(二)在节目制作中心的播音、录音、录像场所周围500米以内兴建噪声大于100分贝的设施或产生电磁干扰的设施。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一)损坏广播电视专用车及配套设施;(二)在广播电视供电专用线路上搭接用电;(三)损坏广播电视专用供水设备;(四)污染广播电视专用水水质。

第十一条在天线、馈线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以外点火烧荒仍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广播电视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竹木,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给予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农作物、竹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按照规定修剪,直至符合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标准为止。

第十三条凡必须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上挂接收看设备的,必须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四条凡在天线场地周围500米附近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接电力、通讯线路的,必须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在广播电视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实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全部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在广播电视设施附近伐树、筑路、开沟、挖塘、建筑、爆破、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对设施造成损害的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同意,许采取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对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有其他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尚未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反规定的责任属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单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责任属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广播电台、电视台全面或局部停播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以及造成电台、电视台停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篇4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

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关于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通告

为保障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和线路设施;

(二)擅自移动或损坏杆塔、拉线、电线、电缆、光缆、天线、馈线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等设施;

(三)向杆塔、拉线、电线、电缆、光缆、天线、馈线等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四)擅自攀登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擅自在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或接用电器设备;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六)在杆塔、拉线等设施基础的安全保护区内,采石、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七)在架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和地下电力通讯电缆(光缆)的安全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通讯、广播电视传输畅通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植物;

(八)在危及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和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九)移动或损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其它危害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和线路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挖掘、修路、建房、架线等作业,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和线路设施安全的活

动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活动。

四、对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功,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五、对危害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5

各村、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镇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维护我镇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健全保电组织,建立保电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调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使保电工作的组织机构更加健全,职能更加完善。各村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尽快建立健全保电组织。要加强保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保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保电工作长效工作机制。村镇建设部门在集镇规划建设中要与供电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建筑规划会议制度”,请供电部门参加。供电部门可以对建筑规划中涉及影响电力安全的规划措施及时提出修改建议,保证集镇建设既和谐美观,又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国土和林业部门要在土地审批和植树造林方面,严把审批关,避免高压线下形成新的违章建筑和违章树木,对已有的违章建筑和违章树木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清理和整顿,从源头上堵住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在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方面,电力主管部门要牵头,公安部门仍是主力军,工商、供电等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采取专项行动,力争使涉电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案件破获率显著提高。

二、继续加强保电宣传,加大保电技术防范力度宣传工作是保电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要力求做到组织宣传与群众宣传,平时宣传与重点抓好宣传月活动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保电宣传活动。供电所要将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印成小册子发至各村、相关单位、部门;要制作保护电力设施宣传图片,在宣传月期间进行张挂;要充分发挥专业巡线员的作用,向群众散发保电宣传单,讲解保电法律法规;要在电力线路沿途刷写保电宣传标语;要配合保电宣传月活动,采取出动宣传车辆、设立咨询台等形式进行保电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保电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电,依法护电的自觉性,为全镇保电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建立保电工作督查制度

镇每一季度要召开保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人会议,通报保电工作信息,检查保电措施落实情况。对于各村、集镇区出现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以及其他电力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排名,以政府通报形式发至各村各部门。对于及时解决问题的,要予以表扬;对于问题久拖不决的,要予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由于防范措施不力,出现影响生活、生产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电力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镇将建立保护电力设施奖励制度,对在保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实现群防群治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篇6

为认真落实和加强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全面推进范县电力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协调和调动相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坚决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确保我县电力设施安全和输电线路畅通,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供用电外部环境。

二、提高认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电力工业关系到国计民生。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常务副县长任政委、分管县长任指挥长,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任成员的电 1

力设施保护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承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分工,实行联动机制

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发改委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好全县电力设施。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的职责是:各乡镇负责其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并建立沿电力线路群众护线组织;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农村道路沿线电力线路的保护;县公路局负责对省道沿线电力线路的保护;县林业局在植树造林时,要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域,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植树;县住建局在进行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电力线路的布局,留出足够发展空间;县文广新局要利用广播大力宣传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县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利用电视媒体,在做好正面宣传的同时,曝光破坏电力设施的反面典型,营造电力设施保护的浓厚氛围;县公安局要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案件,并对阻扰电力执法的不法人员要坚决予以打击;县供电局要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从人员、经费、车辆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既要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合作,以确保我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时间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月 日— 月 日)

县电保办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通告、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危险性和保护电力设

施安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典型案例,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教育。编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发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告,制定工作措施,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要求,组织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议,对电力保护工作进行整体安排部署。

2、重点排查阶段(月 日— 月 日)

各乡镇及乡镇供电所要认真排查所辖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存在的各种违章现象和隐患,查明违章、隐患的基本情况,按照电压等级逐项分类登记造册,明确违章清理范围,为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作好充分准备。县电保办要做好隐患分类汇总工作,为集中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3、集中整治阶段(月 日— 月 日)

县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要根据违章、隐患排查情况,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分解任务,细化要求,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建立健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审批制度;清楚一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开挖取土等重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电力设施安全;查处一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重大案件,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的多发问题。

4、检查验收阶段(月 日— 月 日)

县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要对照工作方案和检查验收标准,对运行管理范围内的电力线路清障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作好回头看、查漏补缺,巩固清障行动成果。

五、工作措施

1、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县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在开展电力集中整治行动时,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严重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类违章现象的综合整治力度,确保电力集中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在电力集中整治行动开展过程中,对不听劝阻、不配合清除、整治,造成电力线路跳闸事件的,要从严追究肇事者的经济责任,对造成重大事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立重大隐患档案,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各相关单位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重大隐患要建立专门档案,实行一患一档,进行动态管理。在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中,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严重危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对工作开展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障任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3、加大清楚力度,强化措施责任落实

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发现的严重危害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和整治的,要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

施。凡发生因人为外力因素造成的线路跳闸事件、事故,县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将逐起进行核查,因工作、措施不到位引发的线路跳闸事件、事故的,要利用媒体在全县进行通报。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加大线路巡护密度,严控新增隐患出现

各相关单位在电力线路集中整治行动开展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季节各类障碍出现的特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线路的巡护,及时发现新的违章现象,对新增隐患要加大协调力度,坚决予以制止和清除。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篇7

实 施 方 案

我市属革命老区,具有光荣的革命斗争历史,众多的革命先烈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建设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目前,全市范围内共有散葬烈士墓6200多处,有6处其他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体系,这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亟需修缮和管理,加以抢救性保护。为加强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以下简称保护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全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实施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保护工作,实施抢救保护工程,努力提升建设管理保护水平,充分发挥主题功能,推进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为耒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5.迁入园内的烈士墓,其规格和式样,由烈士陵园邀请规划设计部门按照省要求进行设计,并报省民政厅审定备案。迁葬前烈士陵园和烈士亲属、受委托管理的村、居委会签好迁墓协议。

6.耒阳烈士陵园建立烈士纪念堂,在堂内设立英烈墙,将我市所有烈士名单按事件和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分类镌刻上墙。

(二)著名烈士墓的保护

耒阳市著名烈士散葬墓,在征求亲属同意,签订迁葬协议的情况下,统一时间组织迁入到耒阳市烈士陵园墓区进行集中保护,迁葬时,举行隆重的安葬仪式,并对烈士墓迁葬整个过程进行登记、录像、拍照,建立文字和影像资料档案。

(三)其他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

1.纪念碑、亭、塔、馆、堂、雕塑和革命战争纪念地等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采取就地保护的方式,在原地予以修缮,做到恢复原貌。

2.对破损严重又不适宜长期就地保护的纪念馆、堂、雕塑等,将馆、堂陈列的烈士资料及实物置入烈士陵园纪念馆陈列或收藏,能搬迁的纪念设施迁入烈士陵园安放。

3.属于文物部门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文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和当地乡镇办事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实施步骤

全市保护工作采取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分期完成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由民政局抽调人员,成立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材料收集汇总、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宣传造势、督促指导、情况通报、协调保障等工作。

(二)动员部署。2011年7月底召开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动员大会,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护工作会议及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对加强保护工作进行深入动员和周密部署,确保保护工作如期高质完成。

(三)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加强宣传造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为保护工作顺利推进营造氛围。

(四)调查核实。我市调查摸底工作已于6月前完成,10月前完成散葬烈士墓核查工作。并征求好烈士亲属及受委托管理的村、居委会意见,愿意迁往市烈士陵园集中保护的,烈士陵园管理处与烈士亲属、受委托管理的村、居委会签订迁葬协议。

(五)组织实施。

1.对就地管理的散葬烈士墓实行统一立碑,采取经费包干的方式由烈士亲属或受委托管理的村、居委会进行修缮和维护,并和墓地管理人签订好管理协议,2011年12月前完成。

2.对迁入烈士陵园内的散葬烈士墓按照庄严肃穆、节约简朴、注重实效的原则,聘请规划设计单位对烈士陵园墓区进行科学规划,2011年10月开始动工,2012年2月前完成墓地建设工作,2012年清明前完成所有烈士墓迁葬工作。

3.其他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在原址上进行维修改造和扩建。在敖山伏击战场遗址上建立纪念碑、春江铺阻击战场遗址上建立纪念牌坊,整个工作于2013年4月前完成。

四、措施及要求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篇8

(公示稿)

湿地是四川省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全省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四川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四川省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

--1--战略布局,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21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498

--2--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6%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省级重要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它湿地均纳入一般湿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确定名录和保护范围,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的重要湿地应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好分类管理。(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3--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财政厅、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成立省政府湿地保护修复领导小组,统筹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全省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全省湿地保护修复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定期向省政府湿地保护修复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落实省政府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安排。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湿地修复工作。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

--4--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全省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重要湿地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员制度,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全省湿地的管控目标为2621万亩,市(州)、县(市、区)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鉴于泥炭湿地的特殊性,占用后短期内无法恢复或重建,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外严禁占用全省的泥炭湿地。(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开展四川省湿地生态状况评价。到2020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3%,重要江河湖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47种,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林业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6--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要依据已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河滩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

--7--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逐步建立重要湿地远程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建立健全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湿地执法机制。认真落实《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

--8--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县(市、区)的湿地修复区,由市(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市(州)的湿地修复区,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应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合理利用各级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或根据各级政府职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探索以县(市、区)或市(州)为单位,开展全域湿地保护与建设试点工作。(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将湿地保护修复与流域污染治理相结合,开展重要湿地、湖泊、河流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施一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滨生态恢复等方面生态治理项目。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十六)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

--10--方法,落实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对电站等水利工程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鱼道的强制要求和监督监控,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等参与)(十七)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省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省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市(州)、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评估和后评估体系。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八)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11--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国际、国家和省重要湿地可根据需要缩短周期或开展补充调查。市(州)、县(市、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省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生生物监测和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十九)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省级重要

--12--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负面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湿地执法机构,执法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二)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制订出台《四

--13--川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制订公布湿地资源利用负面清单,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法制办等参与)(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对省内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进一步调整存量、优化机构,整合和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积极支持开展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全省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加快完善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市(州)、县(市、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自然湿地和生态区位重要的人工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林

--14--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参与)(二十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全省尤其是川西高原天然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积极推进湿地碳汇研究和增量碳汇上市交易。针对省内重点保护湿地动植物、特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开展保护生物学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试点与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广泛跟踪调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断提炼和总结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政策,逐步完善湿地保护修复的体制机制。(林业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节日,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做好湿地保护修

--15--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将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中,挖掘并整合生物、地理等学科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学习湿地保护知识。利用主题教育班队会等形式,开展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依托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立湿地保护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实践活动、研学旅行。建立省级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林业厅牵头,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篇9

第二条:广播站基本制度

(一)权责明确制:无论是站长、副站长、播音员、编导,都要明确责,相互沟通和协调,相互学习和促进,相互监督和批评。

(二)到岗登记制:凡每天到岗工作的人员应作好人员工作登记和工作日志。

第三条:基本职责

(一)做好工作,坚守岗位。

(二)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一流校园文化,营造一流校园氛围。

(三)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勇于开拓创新。

(四)全体成员精诚团结,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第四条:具体岗位职责

(一)站长

1. 领导安排和协调好广播站各项工作的开展。

2. 做好学院领导、老师及社团的交流与联系。

3. 公平公正,做好各方面的表率。

4. 监督各岗位运转情况,并予以考核及时指出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和问题。

(二)副站长

1. 协助站长开展广播站工作。

2. 负责播音技巧及全天节目的具体工作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解决。

3. 认真组好资料记录、录制及保存,切实抓好音乐编辑,稿件创作,专题策划。

(三)播音部

1. 服从领导安排,做好本职工作。

2. 按时工作,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3. 严格把握节目内容的政治思想性和舆论导向性。

4. 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掌握播音技巧,提高播音质量。

(四)编导部

1. 服从领导安排,做好本职工作。

2. 按时工作,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3. 严格审核节目内容的政治思想性和理论导向性。

4. 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节目策划能力、音乐鉴赏能力等各种编辑能力。

5. 认真配合好播音员工作,帮其纠正,平时多协商交流。

第五条:具体工作制度

1. 认真整理稿件,登记点歌,做好工作总结。

2. 播音期间禁止喧哗,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直播间。

4.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

第六条:惩罚措施

(一)以下行为者,致以警告。

1. 工作时无故缺席,迟到一次、两次者。

2. 例会无故缺席一次、两次者。

3. 不服从组织纪律,影响节目进程。

(二)以下行为者,暂时停止工作,做深刻反省。

1. 工作无故缺勤,迟到三次以上者。

2. 例会无故缺勤三次及三次以上者。

(三)以下行为者,予以开除。

1. 无故缺勤,迟到五次以上者。

2. 例会无故缺勤五次以上者。

备注: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篇10

川建质安发[2011]22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2001年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了修定,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启用,为做好相关换证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严格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自2011年7月1日起办理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均统一使用新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原2001年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同时作废。

三、新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取。联系电话:028-8508519

1附件:

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篇11

施设计审查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为使检查工作更加规范,且能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的安全生产检查方法是()。A.安全检查表法 B.仪器检查法 C.常规检查 D.专项检查

2、《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将__作为了立法宗旨。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权责一致的原则 C.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D.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__予以保证,该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A.董事会 B.厂长 C.经理 D.投资人 4、1990年10月20日__发出《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船舶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人员过失,机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等,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旅客、船员、货物)安全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A.国务院 B.公安部 C.交通部

D.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

5、根据我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关标准,职业接触限值分为__三类。

A.平均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和瞬间接触最高浓度 B.时间加权浓度、短时间浓度和最高浓度

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 D.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短时间接触平均浓度和最高浓度

6、在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美国研制洲际导弹的过程中,__理论应运而生。A.事故频发倾向 B.海因里希因果连锁 C.能量意外释放 D.系统安全

7、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__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A.5 B.15 C.30 D.60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A.省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D.所在地上级人民政府

9、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__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A.2 B.3 C.4 D.5

1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策划和准备是__前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A.文件审核 B.现场审核 C.纠正错误 D.监督审核

11、根据预警指标的内在特点和对指标信息的掌握程度,可以采取的预警方法是__。

A.指标预警、因素预警、综合预警 B.指数预警、单项预警、综合预警 C.简单预警、复杂预警、因素预警 D.指标预警、因素预警、复杂预警

12、__是我国矿山使用最广泛的工业炸药。A.水胶炸药 B.硝化甘油炸药 C.硝酸铵炸药 D.乳胶炸药

13、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状,安全评价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两大类,以下属于第二类的是()。A.煤炭洗选业

B.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C.非金属矿采选业 D.医药制造业

14、__应当在劳动就业上给予特殊的保护。A.女工和来成年 B.有残疾的职工 C.女工怀孕期间

D.未成年工和有特殊情况的工人

15、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要求进行__。A.安全报告 B.安全隐患检查 C.职业风险防范 D.监测评价

16、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__。

A.安全生产许可证 B.市场准人证 C.安全标志标识 D.安全标志

17、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__的权利和途径。A.经济救济 B.媒体救济 C.物质救济 D.法律救济

18、常用的职业卫生统计指标有发病(中毒)率、患病率、病死率和__。A.职业病普查率 B.疑似职业病发生率 C.粗死亡率

D.职业卫生合格率

19、__将交通事故类别按事故形态分为侧面相撞、正面相撞、尾随相撞、对向刮擦、同向刮擦、撞固定物、翻车、碾压、坠车、失火和其他等u种。A.交通部 B.公安部 C.国务院

D.国家安全部

20、常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方法有__和系统安全分析法。A.本质安全法 B.劳动用品防护法 C.直观经验分析法 D.危险指数评价法

21、甲是某公司起重机司机,1年前通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因工作调整离岗8个月,现又调回起重机司机岗位,则甲必须经__,确认合格后才可上岗工作。

A.全面健康体检

B.起重机操作技能培训 C.起重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D.起重机安全理论考试

2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__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A.主要负责人 B.总工程师 C.专职安全员 D.安全管理机构

23、下列不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应急响应过程的是__。A.应急启动 B.接警 C.安全检查 D.救援行动

2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__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A.15 B.20 C.30 D.60

25、典型的__是各行业中具有典型特点的基本过程或基本单元。A.单元表格 B.单元计划 C.单元过程 D.单元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安全生产工作由__等几部分构成。A.源头管理 B.过程控制 C.应急救援 D.事故查处 E.监管监察

2、为了对职业健康安全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销以及职业健康安全有关资料进行控制,企业应制定书面程序,并应达到__要求。

A.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在任何情况下,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

C.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 D.传达到企业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E.根据使用要求或为了保存知识而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3、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__,以及对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A.识别 B.批准 C.发布 D.撤销 E.销毁

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A.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B.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D.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E.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采用古代盾牌的形状,有“防护”之意;盾牌中间采用字母“S”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5、危险、有害因素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安全评价中常用__的方法进行分类。A.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B.参照事故类别

C.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D.因素性质 E.危害程度

6、以下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__。A.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B.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C.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D.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E.煤矿年生产能力不能低于3万t

7、安全评价包括__。A.安全初评价 B.安全预评价 C.安全验收评价

D.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E.专项安全评价

8、常见的职业中毒有__。A.铜中毒 B.铅中毒 C.铝中毒 D.汞中毒 E.苯中毒

9、应急预案的演练是检验、评价和保持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周密性进行评估,可采用各种应急演练方法。下列有关演练的说法,正确的是__。

A.功能演练是检测、评价多个政府部门在紧急状态下实现集权式的运行和响应能力

B.桌面演练是锻炼参演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解决应急组织相互协作和职责划分的问题

C.功能演练是指针对应急响应功能,检验应急人员以及应急体系的策划和响应能力

D.全面演练指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

E.口头演练是采取口头评论形式,收集参演人员的建议,总结演练活动和提出有关改进应急响工作的建议

10、属于特种设备有电梯、锅炉、压力容器、__等。A.厂内运输车辆 B.车床 C.起重机械 D.数控机床 E.安全阀

11、生产经营单位采用__,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A.新工艺 B.新技术 C.新材料 D.新设备 E.新观念

1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__的原则。A.公平B.公正 C.合 D.公开 E.从重处理

1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是__。A.简易程序 B.特殊程序 C.一般程序 D.公开程序 E.听证程序

14、为了综合反应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提出了适应我国的安全事故指标统计体系,可分为__。

A.综合类伤亡事故统计指标体系 B.工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指标体系 C.地区安全评价类事故指标伤亡体系 D.行业类统计指标体系 E.劳动用品指标体系

15、日常监控活动主要有__两个对策。A.事故危机模拟 B.事故临时整顿 C.日常监控

D.安全隐患检查 E.安全技能培训

16、直接与电源相连的电动机和照明电路应有短路保护,短路保护一般用__。与电源直接相连的电动机还应有过载保护。A.短路保护器 B.熔断器

C.自动离子断路器 D.自动空气断路器 E.漏电保护器

17、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__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A.特别重大事故 B.特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较大事故 E.一般事故

18、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集计算机__于一身,能够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直观、形象地提供重大危险源信息,以及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信息,有利于有关领导及时、准确地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后造成的各项损失。A.数据收集 B.数据管理 C.多媒体

D.地理信息系统 E.险源信息系统

1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有__。

A.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B.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0、行为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__的实施等工作。A.组织管理 B.安全监督

C.规章制度建设 D.职工教育培训

E.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做到__。A.及时、准确

B.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C.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D.处理责任人 E.经济制裁

22、《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将船舶重人事故隐患分为__。A.严重违章 B.操作人员过失 C.恶劣天气

D.机电设备故障 E.其他因素

23、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其实现手段有__。A.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B.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C.加强日常工作的监察

D.通过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等过程中的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问题

E.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用行政执法的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4、实施安全检查的内容有__。A.访谈

B.查阅文件和记录 C.现场观察

D.DOW方法分析 E.仪器测量

25、职业病的发生与生产劳动者个体条件有关,导致职业病发病的主要条件取决于__。

A.有害因素的性质 B.生活饮用水质量 C.劳动者个体的易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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