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行为规范管理准

2024-08-11

it行为规范管理准(精选7篇)

it行为规范管理准 篇1

一.设备管理与维护

1.1 电脑的日常维护与故障报修:

公司所有的客户机都由该机的保管人员自己进行日常维护.清理清洁.客户机必须安装360,每周用360体检清理垃圾文件,减少电脑的负荷,加快速度.每台电脑应每周进行外表除尘,因为灰尘会影响电脑的散热.每年应对机箱内部设备进行清洁一次 遇到故障不能解决则填写《申修单》,按流程批报.(见附页1)

1.2 打印机的日常维护与故障报修:

公司的打印机都由使用打印机的部门进行日常的维护清洁.每台打印机每月由该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员清洁,包括外壳,纸盒

遇到故障不能解决则填写《申修单》, 按流程批报.(见附页1)

1.3 服务器,复印机,三层交换机,深信服,UPS,监控设备,网络接口,电话及线路等设备的维护与报修: 公司的上述设备都由IT管理员负责日常维护清洁.遇到故障不能解决则致电相关供应商,由供应商方派人解决.1.4 设备需求: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申请采购电脑及周边设备,需按照设备采购流程执行.1.5 设备领用,调拨与归还:

A.部门领取办公用IT设备后,设备交由保管人保管,登记固定资产,领用人有责任保护设备安全.如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设备人为损坏或遗失,需按价赔偿,公司机房内设备由IT管理员负责保管;

B.IT设备的移交必须按照公司的资产调拨规则,否则出现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将属于该设备的保管人

C.当员工离职,IT设备应归还给公司,同时需经过IT管理员检查设备是否正常,确认无故障或损坏后归还入库.二.系统管理与维护.2.1 域账户,上网账号管理,邮件系统管理.A.公司通过域管理内部电脑。每个员工都有相应的域帐号和密码,员工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密码,防止泄露。

B.IT管理员应熟悉并严格监督网络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适时更换、更新用户账号或密码。

C.新员工入职由人资部通知综合部,建立账户,分配相应的权限,以及一些其他系统或项目存取的账户

D.员工离职时,需经过IT管理员确认。停用帐户和一些其他系统或项目存取的账户。

E.员工要申请企业邮箱,必须经过部门领导签字同意,综合部领导签字同意,IT管理员才能开通

2.2 WMS系统管理:

WMS系统管理由系统主管负责.包括账号申请,权限设置以及功能需求.2.3 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主要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故障申报由IT管理员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派人解决

2.4 电铃及打卡系统:

电铃与打卡系统由IT管理员负责管理.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联系相应的供应商解决

2.5 网络监控与维护:

IT管理员负责对网络的使用总体状况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及解决用户的相关问题;

负责随机监控员工的上网行为,对非工作性质的上网行为进行制止及通报;负责优化网络环境.2.6 客户机和服务器的系统管理:

客户机系统由该机器的使用人进行日常的系统维护,垃圾清理;不能解决的系统问题,则提交《申修单》按流程报批.服务器系统则由IT管理员进行日常维护,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准行政行为研究[1] 篇2

准行政行为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准行政行为的提法,准行政行为更多地作为一个学术用语被学者们提起缘于对行政行为研究的需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行政行为”而放弃“具体行政行为”提法可以看到,将行政行为定义在狭义、最狭义的范畴已不适应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扩展的要求。因此,大多数学者们将行政行为定位在广义范畴,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公法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准行政行为也都归于行政行为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准行政行为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准行政行为的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

一、准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学术界对准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义不一:有观点认为,“准行政行为,是指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包含行政行为的某些基本构成要素,但又因欠缺某些或某个要素,而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一类行为。”[1]还有观点认为,“准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自身不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但对行政行为有直接影响,并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将准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机关就某种具体事实所作的判断、认识,以观念表示的精神作为构成要素,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又称观念行为、表明行为”。[3]日本有学者认为,准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厅的意思表示以外的判断或认识的表示,由法律将一定的法律效果结合起来形成的行政行为”[4]

在这些定义中,第一种观点注意到准行政行为的特殊规定性,将准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区别开来,但作为一种表述尚未概括其本质属性。第二种观点、第三种观点试图对准行政行为本质进行概括,其观点分属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间接法律效果说”“观念表示说”。第四种观点总体上可归属于“观念表示说”,但认为准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产生只与法律规定有关,排除其它事实对准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影响,尚不全面。虽然存在上述差别,但这些差别主要是定义者叙述和角度的差别,尚未构成根本对立。因此,融合“间接法律效果说”和“观念表示说”渐成通说。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5]我们认为,准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观念表示”与“间接法律效果”二个要素,其中,“观念表示”是准行政行为成立的根本前提,“间接法律效果”是“观念表示”的必然产物。

根据通说的定义,准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准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准行政行为首先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即行为者为行政主体,不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所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亦不可能是准行政行为,掌握这个特征有助于我们区分准行政行为与准行政主体行为,两者的区别其后详述。

2、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观念表示不同于意思表示,后者是指行政主体把进行某一行政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改变相对人权利义务。譬如,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警察以手势指挥交通,以实现对相对人的规制。而观念表示仅是行政主体就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后表明观念的行为,这种表态并不为相对人设定任何权利义务。譬如,工商机关告知相对人对其办理营业执照申请的受理,税务机关催促办理纳税申报的通知等,其意图仅是告诉相对人关于某种事实或状态的信息,并不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

3、准行政行为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准行政行为一定要产生法律效果,否则无法区别于事实行为。但是准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并不具直接性。行政主体虽然作出准行政行为,但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果,必须依赖有关法律的规定或新的事实。“准行政行为本身并不产生必然的、确定的、即刻的法律效果,只有当新的事实出现时,或者其他主体作出与该事实相关的行为时,处于休眠状态的的效果意思才表现出其“对外”的法律效果特性”。[6]譬如,工商机关的受理相对人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并不与最后决定颁发执照有必然联系,受理行为仅通过最后结果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现实影响。此外,准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还依赖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的观念表示或判断要产生法律效果,离不开实定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之所以是一个违章行为或事实,而饮水后驾驶机动车辆之所以不是一个违章行为或事实,正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同。”[7]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行政机关如果仅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将交通事故与违章行为联系起来,分出是非责任,并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无疑起决定作用。

4、准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预备性、中间性、阶段性特征。国内有学者注意到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认为“行政行为不是一个个单一、孤立、静止的行为,而是一系列不断运动、相互关联具有承接性的过程;这些过程又构成一个个多层次的、极为复杂的系统”[8]根据有关研究,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取证阶段、作出决定阶段和宣告送达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可能存在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以及程序行政行为等独立的行政行为。但是,从行政行为完成的整个过程看,这些行为又具有相对性,仅仅可能是构成行政行为若干链中的一环。譬如,受理行为和通知行为,可能存在于行政行为的调查取证阶段或者宣告送达阶段,成为一个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由于该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最终行为,缺乏完整行政法律行为的效果要素,所以对相对人不产生确定的法律规制效果。再如,行政机关的某些咨询、请示、答复等行为,由于正处于行政行为运转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尚未外化,法律效果尚未形成,被称为不成熟的行政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准行政行为范畴。可以认为,相当多的准行政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过程性的体现。

二、准行政行为与相关行政行为的区别及意义

(一)准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又称法律性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以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实施该行为时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从后果看对相对人能产生羁束力的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完整的法律效果,作出后即产生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等。准行政行为非以意思表示而以观念表示为构成要素,依赖法律规定或法律事实而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果。准行政行为只产生行政法律行为的某些法律效果,如拘束力、确定力。譬如,行政机关确认某种关系是否存在,某个主体是否具备某种资质。还有某些证明行为,只是证明某种事实状态。这些行为具有确定力,但并不像行政法律行为那样具有执行力。总之,可以认为,准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准行政行为在法律效果上欠缺行政法律行为完整要素,这主要由观念表示和意思表示的差异性所决定。

(二)准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本身不直接或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等法律后果的行为”[9]。行政事实行为和准行

政行为在主体和权力属性上一样,都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既包括主观上是否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又包括客观上能否为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10]这种法律效果有别于不以人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法律后果,行政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但可以产生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可能导致司法审查(如行政赔偿)。而准行政行为以追求一定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尽管这种效果是间接的,但不并妨碍行为的客观效果与行为人的主观追求的一致性。譬如,工商机关受理相对人颁发营业执照的申请,尽管并不必然导致执照的颁发,但受理行为已表明工商机关将通过是否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效果上都不可能构成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因此,行政主体的例行检查、调查等行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检查、调查行为除外)以及行政指导行为都属于事实行为而非准行政行为。

(三)准行政行为与程序行政行为

程序行政行为是与实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代表性观点:“程序行政行为指由法律设定的,规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形式与步骤的一系列补充性、辅助性措施的总称”;[11]学术界对程序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看法不一,有的认为程序行政行为是事实行为,有的认为程序行政行为就是准行政行为。我们认为,事实行为属于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范畴,程序行政行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不产生法律效果(例如某些例行检查、调查行为)。一般而言,完整行政行为是一个程序和实体的统一体,因而程序行政行为与实体行政行为一样应当产生法律效果。“在一定情况下,程序行政行为实施所产生的物质后果(如调查所得到的资料)会对行政实体行为产生影响,并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从而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产生间接的后果。”  [12]可见,程序行政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行政主体通过程序行政行为,辅助并保障实体行政行为作出,从而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具有同一性,某些准行政行为如告知、通知,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程序步骤,但亦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但是,虽然某些程序行政行为可以归属于准行政行为,却不可以推说准行政行为就是程序行政行为。因为许多行政主体的观念表示行为并不都具程序性,譬如规划管理机关确认违章建筑,工商管理机关出具企业登记情况说明等,这些行为并非辅助性、补充性的程序性措施,不是程序行政行为,但属于准行政行为。由此,我们认为,程序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关系:程序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准行政行为(尚有部分属于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是程序行政行为。

(四)准行政行为与准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包括根据组织法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某一具体事项行使管理权的社会组织。准行政主体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泛指那些形式上具备行政主体的某些特征,或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潜在对象的机构和组织,准行政主体不是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体以观念表示方式作出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准行政行为。准行政主体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亦不可能是准行政行为。实践中,有人把准行政行为的“准”理解为行为主体意义的“准”,将没有取得授权的组织所为的行为也纳入准行政行为范畴。譬如,有人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具有代表国家向毕业学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资格,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因授权而成为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此时并不因为学校较其它行政主体的特殊性而改变其行为的行政性质。同样,对于法律授权以外的其它教育管理行为,学校亦不当然成为行政主体,其在自治范围内实施的教育管理行为非行政行为,更不能算准行政行为。此外,对于某些体育社团,本属于半官方民间自治组织,不能因为其拥有较强的管理、制裁权力,俨然以“准行政机关”自居,其行为就是准行政行为。若其获得法律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否则,其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因此,从广义上讲,准行政行为与准行政主体的行为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行政行为,而后者不是行政行为。

三、准行政行为的表现形态

(一)受理。受理行为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就行政相对人要求准许其享有某种权利或免除某种义务,或对提出的投诉、申请,在程序上作出接受、拒绝表示,或者接受后拖延、退回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13]受理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的申请,以接受申请或拒绝申请这种观念表示作出的行政行为,将产生这样的法律效果:相对人或者已跨过行政主体设置的程序“门槛”进入实现实体利益的“殿堂”,或者面临程序阻隔,被挡在“门槛”之外,从而彻底丧失进入“殿堂”实现实体利益的可能。从实现相对人实体利益的角度考虑,受理行为无疑是起到间接影响作用。

(二)登记。登记指法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审核并将该事实记载于相关簿册的行为。登记行为不包含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没有设定任何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只代表行政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与判断,同样,行政主体的不登记行为也是一种观念表示。“登记机关虽然也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但是该决定的作出只是在登记机关认为相对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一种观念判断而非意思表示。”[14]有关研究表明,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中,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缘于民事主体的民事交易,并非行政主体的登记导致物权变动。登记行政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行政机关的意思对相对人产生影响,因为“登记行为中的行政机关的核实、登记等观念作用也只是在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上叠加了一层官方认可的色彩,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动等效果并未因登记而变化。”[15]

(三)证明。证明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证明其存在与否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或应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的甄别和认定。公证、鉴定、鉴证、审核验证等都属于证明范畴。证明之所以属于准行政行为,是因为“并不直接创设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对已经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某种形式的认可,增强该行为的确定性。”[16]譬如,司法局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公安局给居民办理身份证以及税务局出具完税凭证,无不是对已经存在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事实加以认可,这种认可来源于法律授权,对相对人能够间接产生行政法上的效果。

(四)确认(认定)。“确认指行政主体对有疑义或有争议的特定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并宣告其存在与否或正确与否的宣告行为。”[17]根据定义,可以得出确认的主要特征:1、行政主体确认的内容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2、确认行为是对事实、关系、地位、权利等这些客观存在的甄别与确定(肯定或否定),并不创设新的事实和法律关系。3、确认行为对于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具有直接的联系而只有间接的联系。“

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是认定行为的内容,而只是在认定行为的基础上、作用下产生的。所以认定行为往往被当作程序性的行为,或者被视为行政行为的一个过程环节。”[18]在现实生活中,确认行为广泛存在。譬如,确认发明专利,确认公民身份,质量体系认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等。

(五)鉴定。鉴定指鉴定人在行政程序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并得出事实性结论的行为。鉴定是技术分析的形式,虽通过鉴定可能在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内容,但通常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增减得失安排。鉴定结论对当事人主要通过以鉴定结论为依据的行政处理或者在司法诉讼中被采信而发挥影响力。不借助其它事实的发生,鉴定结论无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鉴定结论的观念性色彩浓重。

(六)通知(公告)。准行政行为意义上的通知,指行政主体将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告知相对人。一般说来,在通知行为中,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是行政决定,将行政决定传递给相对人的通知并不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通知的作用类似送达,目的是使相对人了解行政行为内容。譬如,交通管理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违章通知》,该通知并不是对相对人的处罚,而是要求相对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行政处罚,其意图是告诉相对人关于违章事实或状态的信息,让相对人主动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公告与通知性质类似,只不过公告的受众比通知更为广泛,告知的内容可能更具普遍性。

(七)答复。准行政行为意义上的答复,指行政主体针对当事人请求事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回复。在答复行为中,行政主体针对当事人要求处理特定事项的申请,告知其按过去已实施的行政决定办,作为一种观念表示,并没有给当事人增加新的权利义务。譬如,信访部门对当事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请,答复按此前有关部门已作决定办,即属于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八)咨询(请示)。咨询指行政主体为准备作出行政行为而向有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或上级部门征求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的行为。通常这类行为属于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一个步骤,有关咨询或请示意见尚停留在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观念中,并未付诸实际,在行政行为未最终完成前并不构成对相对人的直接影响,若引起诉讼,通常因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列举准行政行为的表现形态并不全面,行政行为的丰富多彩决定了准行政行为的表现形态也应多姿多样,只不过有些准行政行为还不为人们所认识,在司法个案中或可找出蛛丝马迹。此外,已列举的若干表现形态并不为准行政行为所独有,因此,我们使用了诸如“准行政行为意义上的----”措词。因为在一定条件下,行政行为也会有同样的表现形态,只不过该表现形态的意思要素和效果要素已发生质变。譬如,我们说通知行为是准行政行为的一个表现形态,是因为该通知成为行政主体向相对人告知行政决定的一种形式,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是行政决定而非告知行政决定的通知。但是,如果行政决定与通知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尤其是某些授益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本身就包含“通知”这个环节,如果欠缺“通知”,相对人就不可能从行政行为受益,授益行政行为亦不能成立,不会发生行政机关所期待的任何法律效果。此时,通知已经是一个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而不再是准行政行为意义上的通知了。

四、准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与可诉的例外

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决定于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标准:

第一,主体标准。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确立主体标准可以排除下列行为可诉: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立法机关)的行为;政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的行为,但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企事业单位、公司法人所实施的行为,但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第二,内容标准。可诉性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与国家职权有关的行为,包括国家行政行为和公共行政行为。确立内容标准可排除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民事行为,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可诉,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公共事务性。

第三,结果标准。可诉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所谓实际影响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已经造成了损害,其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有的行政行为虽还没有执行,但行政行为已经产生确定力,如果相对人不自动履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也应当认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根据结果标准,我们可以排除内部行政行为、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和重复处置行为的可诉。

第四,必要性标准。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如果不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相对人就没有其它救济途径了,故必须赋予这类行政行为可诉,才能根本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有权利必有救济”,但不是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都有必要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还存在通过其它方式救济的可能。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行政诉讼“必要性”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调解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五,可能性标准。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的可能。这类标准具有强烈国家意志色彩,与国家对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容许程度系系相关。在我国,目前有几种行为不适宜由司法机关来审查: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除此之外的其它行政行为,应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能性。

准行政行为是否可诉,须运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予以衡量:若同时具备可诉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意味着准行政行为与其它可诉行政行为一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反之,则应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根据前面对准行政行为的定义,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观念表示方式作出的具有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从主体标准和内容标准看,准行政行为已具备可诉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从可能性标准看,准行政行为亦不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排除行为之列,具有可诉的实定法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准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关键看结果标准和必要性标准。

前已论及,可诉行政行为要求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而准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问题在于,实际影响是否等于直接法律效果?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是否就是不产生实际影响?结论是否定的。直接法律效果主要指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存在直接联系,实际影响则指行政行为已经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而言。行政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可能产生实际影响,譬如,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直接设定义务,也因此对被处罚人的人身和财产产生了实际影响。但实际影响并不都是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产生的,某些行政行为尽管并不直接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却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某些涉及准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之所以被法院所受理,盖因此由。正如有学者指出:当准行政行为“以‘间接的形式’加强了新的主体对相关事实处分的效果,或者对抗该效果时,就意味着开始对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这时它就具有了可诉性。”[19]

此外,就必要性标准来说,对准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并不排除可

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监督、内部调整等方式加以解决,这是准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间接性,行为方式的预备性、中间性、阶段性特征决定的。“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20]。但是,当间接法律效果转化为对相对人的实际影响,通过民事诉讼无法有效消除这种影响,或者预备性、中间性、阶段性行政行为构成对相对人的实质损害,不对其及时救济可能造成更大损害时,准行政行为亦因此获得可诉的必要性。

由此,我们认为,准行政行为尽管在主体标准、内容标准以及可能性标准方面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但在结果标准和必要性标准方面,准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尚需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考察方能得出结论。因此,在理论上,准行政行为并不具备可诉性标准的所有要求,原则不可诉。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准行政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例外取决于准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确切地说,取决于该表现形态是否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且没有其它的救济方式可用。

注:

1、重庆高院为完成最高法院委托调研课题“准行政行为的受理”,撰写的调查报告全文18000余字,本文为其部分内容。

2、马怀德:《行政诉讼范围研究》,检察日报正义网7月21日

3、见《行政法词典》,黎国智主编.

4、见《行政法概要》,张家洋编.

5、见《日本行政法通论》,杨建顺编。

6、孔繁华:《准行政行为》,载《陨阳师范专科学校学报》第2期.

7、同2

8、杨小君:《关于行政认定行为的法律思考》,载于《行政法学研究》第1期.

9、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第4期

10、见《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张尚|主编

11、吴强:《行政事实行为浅论》,载《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1卷第4期

12、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载《政法论坛》第3期

13、同12

14、杨生:《行政受理行为初论》,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第4期

15、阎尔宝:《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许可与国家赔偿责任》。,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第2期

16、  15

17、  2

18、  同6

19、  同8

20、  同2

IT职业行为优化总结 篇3

u 它让我知道了职业有职业道德,了解了职业道德在职业生涯中的重要作用。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具有社会道德的一般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殊作用,具体表现在:

ü 调节职业交往中从业人员内部以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间的关系。

ü 有助于维护和提高本行业的信誉。

ü 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ü 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u 它让我知道了什么叫做职业化,所谓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

u 它让我知道了从事一种职业就要有一个好的职业心理素质,职业心理素质是职业素质的一种,职业素质是指劳动者对社会职业了解与适应能力的一种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职业兴趣、职业能力及职业情况等方面。

我以后出去工作很有可能是从事IT行业,所以我必须对这个行业要有兴趣,有兴趣才应该是我对一份工作的好的开始,职业兴趣很重要,如果说一个人不喜欢他自己的工作,那么他在他自己工作上成功的概率将要十分的小,就拿我的学习来说,我从刚接触英语的时候就讨厌学习英语,因为我对那英语一点兴趣都有没有,每当我看英语书的时候总是无精打采的,要睡觉,所以没能在英语上有所成就。

做好一份工作光有兴趣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做这份工作的工作能力,没有工作能力的工作者就像一个不会用计策的将军,只会瞎搞,害得自己吃亏。但是能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必须慢慢培养。职业情况也很重要,像现在的职业情况就不是很好,因为金融危机使现在的就业形势十分的严峻,很多大学生刚毕业就失业了。职业情况也与你所学的专业有关,热门的专业好就业,而且工资高,冷门专业就完蛋了,对于冷门先撇开工资高与低的问题,因为冷门现在根本就找不到什么工作。

u 它让我知道了群体在工作中的重要性。

今天,当我们面对一个正在走向高度全球化的社会时,生活在群体之中,做出更好的表现,得到更多的和收获,是尤为重要的。表达和沟通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不论你做出了怎样优秀的工作,不会表达,无法让更多的人去理解和分享,那就

1几乎等于白做。所以,在学习阶段,我不可以只生活在一个人的世界中,而应当尽量学会与各阶层的人交往和沟通,主动表达自己对各种事物的看法和意见,甚至在公众集会时发表演讲,锻炼自己的表达能力。千万不要把自己的想法放在心里不说出来,如果这样你不说我不说的话,这样就得不到更好的交流,也十分不利于和群体保持良好的关系。

将来我从事编程员这份工作,一个大型软件一个人很难独立的把它完成,这就必须要求我们要有团队精神,看来我们国家有句话说得好“人多力量大”。

u 它让我知道了什么场合说什么话,什么情况下做什么事情显得得体,而不使自己或对方感到尴尬。也就是说这门课我们还学会了一些常用的礼仪,比如说老师讲的不同的坐姿,走路的走法,什么场合穿什么样的衣服,喝酒时敬酒的人的杯子不能高过别人的杯子等等,学的时候觉得好笑,不过学过之后就觉得这些很有作用。

u 通过学习这门课我总结了十个有利于我们在职场上成功干成一份事业的好习惯。

一、热诚的态度,我们的态度决定了我们的未来一个人能否成功,取决了他的态度!

成功人士与失败之间的判别是:成功人士始终有最热诚的态度最积极的思考,最乐观的精神和最辉煌的以经验支配和控制自己的人生,失败者则相反,他们的人生是受过人生的种种失败怀疑虑所引导和支配。我们的态度决定了我们人生的成功

ü 我们怎样对待生活,生活就怎样对待我们。

ü 我们怎样对待别人,别人怎样对待我们。

ü 我们在一项任务刚开始时的态度就决定了最后的多大成功。

二、目标明确目标管理

1.目标明确

没有线路图什么地方也去不了。目标就是构筑成功的砖石。目标使我们产生积极性,你给自己定了目标,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你努力的依据二是你的鞭策。目标给你一个看得着的射击靶,随着你努力去实现这些目标,你就会有成就感。有98%的人对心目中的世界没有一幅清晰的图画。如果计划不具体,无法衡量是否实现了----那会降低了你的积极性。

2.目标管理

把整体目标分解成一个个易记的目标把你的目标象成一金字塔,塔顶就是你的人生目标,你定的目标和为达目标而做的每一件事都必须指向你的人生目标。金

字塔由五层组成,最上的一层最小,最核心的。这一层包含着你的人生总目标。下面每层是为实现上一层较大目标而要达到的较小目标。

三、一勤天下无难事

一心向着自己目标前进的人,整个世界都给他让路。

四、擅于理财、预算时间和金钱

五、喜欢运动

健康的体魄是成就事业的资本。成功人士几乎都有自己喜欢的体育项目。

六、自律

自控能力的强弱对人生的成功也有很大的影响。

七、谦虚好学

ü 把不断的学习更多的知识作为你的职责

ü 不对你所不熟悉的问题发表“意见”

ü 当你需要知识时,你知道如何寻找

ü 越是成功的人,他们越会抓住一切可以学习的机会。

八、良好的人际关系

成功意味着别人的参与

九、信念

信念是做一件事情成功的一半。

十、立即行动

有了价值连城的目标计划,成功已向你展示。举个例子:有位先生几年以来一直暗恋着某位小姐,可是,连续几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他一直在等待,直到那位小姐成为他人之妻,他紧张起来,但是为时晚了!所以做什么事情都不要犹豫不绝,立即行动才是最好的做法。

IT运维巡检规范V0.01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运维项目组人员在值班期间对于应用系统、工业电视、机房环境、工业电视上传系统、等各大运行设备状态的监管和巡视工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IT运维项目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巡检方式

第三条 定时巡检,是指值班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对运维管理范围内的各大应用系统、工业电视、机房环境、服务器、软件平台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条 不定时巡检:是指根据应用系统存在的问题,在原规定的时间外相应增加的现场检查。

第五条 特殊情况巡检:是指运维管理范围内的各大应用系统有程序更新、业务变更、升级、业务切换以及其它特别需要时,对运维管理范围内设备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六条 无论任何专业凡是要涉及到更新、变更、改造、切换等问题时,均需要及时电话通知专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信息主管。第七条 并根据巡检结果填报相应巡检记录表,任何人在进入机房等运维负责范围区域均需要填写出入登记表,如实填写到访目的,同时各专业均要做好各自设备操作记录。

第三章 巡检周期

第八条 巡检周期指两次巡检之间的时间间隔,运维值班人员应根据运维管理范围内各大应用系统的维护等级、复杂程度、系统本身运行情况、人员配备等要素来确定运维管理范围内具体应用系统的巡检周期。

第九条 按天巡检,各大应用系统、工业电视、视频上传、信息及SIS机房环境等。

第四章 巡检内容

第十条 应用系统巡检内容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应用服务进程运行情况、进程连接数、服务的正常启停。(2)应用服务参数配置更新前是否备份,日常日志是否按时清理。

(3)应用服务系统文件、应用程序、数据的备份与清理。(4)灾备情况检查。

第十一条 应用服务器巡检内容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CUP利用率、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存储使用情况、网络连接情况、操作系统版本。

第十二条 应用数据库巡检内容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1)检查各应用系统数据库实例、监听运行状态,数据库是否能正常连接,数据库进程数,会话锁状态,检查不可用索引。(2)检查表空间碎片及管理情况,检查表空间上表与索引情况,查看OS性能。

(3)生产应用系统数据库的变更、故障处理以及日常故障维护记录是否完整。

(4)生产应用系统数据库监控指标是否合理。

(5)生产应用系统数据库参数配置文件备份,数据库数据备份清理,数据库归档日志清理脚本运行情况,数据库其他日志备份与清理。

(6)生产应用系统数据库表空间的利用情况、数据库版本双机是否一致。(7)灾备情况检查。

第五章 巡检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 参与巡检人员组成由运维项目经理安排,工作日值班巡检为一人,节假日由二人组成,如遇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随时增加值班人员,当现场除原定值班人外,又出现临时补充人员时,值班巡检工作依然由原定值班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巡检人员应按本规程的要求,按规定的巡检周期和巡检流程,对所负责的应用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遗漏项目,并对检查的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 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遇有疑问,不得随意操作,必须按本规程规定的巡检流程进行处理。

第六章 巡检结果检查与评价

第十六条 巡检人员须对巡检内容做记录,认真填写各项巡检记录表,对巡检时发现的问题如实填写,形成系统分析,如发现问题不能解决,需第一时间联系相关专业人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予指导处理,同时巡检记录应装订,并存档。

第十七条 巡检计划及巡检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月月初由相应责任工程师负责制定,并严格按照巡检计划执行,如需更改则需进行上报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附则

it行为规范管理准 篇5

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2月,我国手机用户约为12.4亿户,约占全国总人口

数的92%。而由于部分手机用户属于“双机”、“三机”族,因此,我国目前的手机保有量远高于12.4亿。

有购机,有换机,就有淘汰。在智能手机的市场背景下,一波又一波的换机潮汹涌而来。而滞留在用户手中的手机数量也不断攀升。对于当下的手机消费者来说,如何处理旧手机,成为一件棘手的问题。

互联网消费调研中心ZDC通过调查,对当下中国IT网民如何处理旧手机的行为方式进行了调查。调查问卷采取在ZOL首页露出的方式回收,共回收问卷1595份,通过对IP地址、答题完整度等信息的筛选,最终获得有效问卷1568份,问卷有效率为98.3%。

一、手机使用概况

1、使用过的手机数量 超两成IT网民已使用过至少10部手机

从90年代初至今,中国手机市场已经发展了20余年,手机硬件更新换代的速度不断加快,同时用户更换手机的频率也从以往的三五年缩短至一两年,甚至有的用户不到一年就会更换手机。

ZDC调查数据显示,参与调查的IT网民中,目前已经使用过10部以上手机的用户占比最高,超两成,达到21.9%。其次为曾经使用过5部手机的用户,占比接近两成。

2、更换手机的频率

近五成IT网民一到两年更换一次手机 智能手机时代到来,

进一步提升了用户更换手机的频率。换机周期由以往的四到五年、两到三年,缩短至当前的一至两年。ZDC调查数据显示,当前IT网民更换手机的频率是一到两年更新一次,占比近五成,占据绝对主流。两年以上或半年到一年更换一次手机的IT网民比例均在两成以上。

3、更换的原因

手机没坏、但过时了,是用户换机的主因

从最近一次更换手机的原因来看,ZDC调查数据显示,超三成的IT网民表示手机没坏,但使用的时间长了,过时了,所以更换。这也成为目前换机族更换手机的主因。

从其他原因来看,手机本身损坏,不能使用,是用户更换手机的第二大原因,占比22.6%。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为了、跟潮流而更换手机的IT网民占比达到17.0%。这部分网民更换手机的频率往往较高。由于其他原因换机的IT网民占比均较低,在一成以下。

二、旧手机保有概况

1、目前拥有的旧手机数量

近五成IT网民目前拥有2-3部旧手机

从旧手机的数量来看,目前拥有2-3部旧手机的IT网民占比最高,累计占据47.2%的比例,近五成。拥有1部、4部及5部以上旧手机的IT网民比例也在10%以上。IT网民可以说是中国庞大手机群体的主力军,同时他们又是手机更新换代频率最快的群体。

2、旧手机价格分布

超六成IT网民旧手机购买价格在1000-3000元之间

从价格来看,最初购买时的价格在1501-元之间的网民占比相对最高,达到23.5%,其次为购买价格在1001-1500元与-3000元价格段的机型比例,占比也均在两成以上。整体来看,IT网民手中的旧手机最初购买时的价格多集中1000-2000元之间。购买价格在500-1000元之间机型的网民占比为18.7%,接近两成。

3、旧手机完好程度

绝大部分网民的旧手机功能完好 从旧手机的完好程度来看,近两成

IT网民表示其旧手机的外观和功能都完好,这与其更换手机频率高有直接关系。表示旧手机外观有磨损,但功能完好的IT网民的比例为54.5%,占据主流地位。功能存在问题的旧手机比例累计接近三成。

三、如何处置旧手机?

1、旧手机处置情况

超九成的IT网民将旧手机闲置

准分子手术管理制度 篇6

眼科常规检查、散瞳验光、角膜地形图、角膜厚度检查、主观验光、角膜知觉、泪液量和泪膜破裂时间等周密的检查,高度近视还要仔细检查眼底状况。适应证:

1.年龄18----60岁。

2.屈光度数稳定在2年以上,尽量排除假性近视。

3.矫正屈光范围。

近视:Lasik最好不超过-12.00D。

PRK不超过-6.00D

Lasek最好不超过-8.00D

Epi-lasik最好不超过-8.00D

散光:

最好不超过-6.00D

远视:

最好不超过+6.00D

4.角膜厚度>450μm.

5.无其他眼病及眼科手术史。

6.戴软性角膜接触镜者需脱离2周以上再进行检查。

7.身心健康,无影响伤口愈合的全身病。患者自愿接受治疗并能配合。

禁忌症:

1.圆锥角膜。

2.严重干眼症。

3.眼部活动性炎性病变者:如急性结膜炎、睑缘炎、角膜炎、虹膜炎等。

4.眼突症。

5.全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

6.瘢痕体质。

7.角膜过薄者。

8.对手术要求极高,思想负担较大者。

准分子手术方法

一.准分子激光角膜切削术(PRK)

为早期的激光手术,由于手术后疼痛时间长、用药时间长、恢复慢、预测性差、角膜雾状混浊和回退率较高,因此较少采用。

二.准分子激光角膜原位磨鑲术(LASIK)

其设计比PRK更符合人眼角膜的解剖生理特性,术后视力恢复更快,屈光状态稳定,无

雾状混浊,无明显疼痛等优点。被广泛应用。

方法是:用角膜刀制作一个直径8~10mm、厚130~200μm带蒂的角膜瓣。在角膜瓣下

的实质层采用准分子激光经行消融。

手术的关键是角膜瓣制作。在以往很多并发症都是与角膜瓣有关,比如不全瓣、碎瓣、纽扣瓣、游离瓣以及术后的角膜上皮内生和瓣下置入、角膜瓣溶解等。都不同程度的影响手术的质量和视力恢复。

三.准分子激光上皮瓣下角膜磨鑲术(LASEK)

是综合了PRK和LASIK某些特点的一个较新的屈光手术方式,它以上皮瓣代替

角膜瓣,试图克服了PRK术后的疼痛,上皮下混浊(Haze)等并发症,又解决某些患者的角膜较薄而不能用LASIK手术的问题。其缺点是LASEK相对LASIK的术后疼痛较重些,恢复到最佳视力较慢些,用药时间长,有些患者尤其是高度近视患者会出现Haze.

适应证:

1.最佳适应症为低中度近视。

2.相对LASIK,LASEK还适合角膜薄、近视度数相对较高不宜行LASIK

者,建议屈光度数不超过-8.00D。

3.睑裂较小,异状胬肉或外伤瘢痕等不易安置负压吸引环者。

4.角膜曲率特别高或低,制作角膜瓣风险相对较大者。

5.视网膜周边变性或有网脱手术史者。

6. PK或PRK术后再手术者。

7.角膜基底膜病变者。

8.复发性角膜上皮剥脱者。

9.轻中度干眼证者和眼睛受到撞击容易造成外伤者。

禁忌症:酒精过敏者。其余相同。

方法:

主流的制瓣方法是用乙醇浸润角膜上皮,选用不同直径的上皮环钻,缺口区置于预留瓣的位

置,以瞳孔中心为中心,垂直加压于角膜上,滴加18%~20%乙醇于环内,

浸润时间为10~25s。平衡液快速冲洗后,立即用角膜上皮铲轻刮角膜上皮,

使其在基底膜部与前弹力层分离。因为中央部比边缘疏松,更易分离,根据

习惯保留瓣蒂的位置,然后进行激光切削。

四.机械罚准分子激光上皮瓣下角膜磨鑲术(Epi-LASIK)

是20xx年8月由希腊医生发明的。是在LASEK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屈光手术,试

图避免LASIK类手术制作角膜瓣时可能发生一些潜在风险,避免LASE

K类手术中使用酒精所产生的.不良影响,融合LASIK和LASEK2种手术方式的优点。

实际上是一种机械制瓣法的LASEK手术。他利用旋转上皮刀制作厚度仅50μm左右的活

性上皮瓣,而非LASEK酒精浸润泡后的上皮瓣。其中术后比LASEK刺激症状小,Hase形成更轻,同时较之LASIK的角膜板层瓣又大大节约了角膜厚度,瓣越薄则术源性像差越小,视觉质量就越高。

五.准分子激光角膜原位联合瓣背面磨鑲术(LASUK)

是在LASIK基础上,将过去保留的部分近视在角膜瓣背面切削以期达到全部矫正的术式。适应证:角膜相对较薄,LASIK方法不能全部矫者,过去多采用保留部分近视用LASIK

来完成手术,或采用LASEK手术进行完全治疗,但LASEK术后恢复时间长,

患者不能接受。

个体化准分子激光屈光手术

1. TOSCA角膜地形图支持下的个体化手术:

是角膜地形图支持下的个体化手术,是专门为某些在局部具有较大梯度变化

的角膜而设计的解决方案。对于规则散光和偏中心切削的结果是令人鼓舞的。

必要条件:

a.精良的角膜地形图仪。

b.配套的软件程序。

c.小光斑、飞点扫描准分子系统。

d.主动眼球跟踪系统。

缺点:

它只是对角膜前表面的屈光状态进行矫正,而为考虑可能影响视觉功能的角膜后表面、晶状

体、玻璃体等结构,因而矫正是不完全的。

2. WASCA波前像差支持下的个体化手术:

是波前像差支持下的个体化手术。波前像差仪则给出整个眼睛包括角膜、晶状体和玻璃体在内的全部波前像差分布。

角膜地形图引导的个体化切削应用角膜地形图提供的信息,用准分子激光

将角膜形态中的不规则处改变为光滑规则的形态;波前像差引导的个体化切削是根据波前像差仪提供的信息,测得的像差以角膜便表面不规则的形式表达出来,然后用准分子激光对角膜表面进行精确的亚微结构塑性。它与TOSCA的区别在于它不仅仅停留于得到一个光滑的角膜表面,而是旨在使投射到角膜的每一点均能在黄斑处准确的聚焦,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掘人眼的潜在视力。

企业准(半)军事化管理模式 篇7

中国人民解放军强大的对内凝聚力或对外战斗力,源于从严治军和提高觉悟两手抓,一方面科学管理,抓周密计划、明确分工、规范流程、严明奖惩,为形成执行力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着眼于提高官兵的根本觉悟,通过思想教育、组织建设、领导带头、团队作用等方式,启发官兵们自觉自愿地执行。相比之下,后者是解放军的特长,是解放军执行力强的根本原因。

准军事化管理,即仿效军队管理模式,实行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使企业的文化建设(性质、宗旨、奋斗目标、思想政治)、组织建设(党组织、干部队伍、体制编制)、团队建设(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制度建设(制度制定、制度实施)等各项工作接近或相当于军事化的统一规范、标准。其典型特征归纳如下: 1 文化建设

1.1 共同的使命(性质和宗旨):不变的性质和唯一的宗旨是解放军对内凝聚力、对外战斗力的源泉,人民军队、工农武装的性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确了为谁扛枪、为谁打仗。

1.2 共同的愿景(奋斗目标):共同的奋斗目标是步调一致的保障,不同的历史阶段肩负不同的奋斗目标与使命任务,从最早的打仗消灭敌人、打土豪筹款子、宣传组织群众,到解放全中国、建立新中国,再到巩固国防、参加建设,到强军梦。1.3 共同的价值观(思想政治):红色文化、政治建军、党指挥枪。抓任何工作坚持思想领先原则,思想的统一带来行动的统一。政治工作永远是人民军队的生命线,笔杆子指挥枪杆子,确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将“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作为当代革命军人的核心价值观,通过思想教育,调动主动性、积极性,保证步调一致、高效执行。组织建设

2.1 强势的文化渗透(党组织)。为实现政治建军,将支部建在连队上。周密的组织是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保障。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民主集中的党委决策指挥、有领导干部和党员队伍的模范带头,大家就会跟着冲,平时不勇敢的人也一样会冲。通过将信仰组织与行政组织有机结合,大大提高了部队的执行力。2.2 坚实的中层团队(干部队伍)。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跟我冲”与“给我冲”有巨大差别,要求干部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爱护下属,率先垂范,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冲锋在前、退却在后;在人才培养上,干部要做好“传、帮、带”。

2.3 灵活的组织机构(体制编制)。以战斗力为根本、唯一的标准,围绕军事战略方针和国防军队建设目标任务,建国后进行了13次体制编制的调整改革。当前为适应机械化、信息化战争的发展需要,围绕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强军目标,不断优化规模结构、清除问题障碍、理顺链路关系,着力建立和完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机构精干、指挥灵便的现代军事力量。团队建设

3.1 统一的思想观念(听党指挥)

3.1.1 理想信念坚定。坚定信仰,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3.1.2 使命担当强烈。热爱军队,敢于负责、勇挑重担,恪尽职守。

3.1.3 军魂意识牢固。落实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严守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3.1.4 思想道德纯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道德情操高尚,价值追求端正,生活情趣健康。

3.1.5 组织建设坚强。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好,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好,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助手作用好。

3.2 突出的业务技能(能打胜仗)

3.2.1 忧患意识。培养蓝军,“和平时代”也不能掉以轻心;要提前备好过冬的棉衣;人不能太舒服,太舒服就会出问题;紧急集合演习,要么适应,要么被淘汰。

3.2.2 亮剑精神。战斗意志高昂、战斗作风顽强,有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军人血性,勇往直前、敢打必胜。“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3.2.3 技能过硬。“要做尖子”,“说干就干,干就干好”;学习氛围浓厚,有一批训练尖子、技术骨干、操作能手。“从战争中学习战争”,善于总结。3.2.4 创新求变:以变制变,“兵无常势,战无常法”,一切要从实际出发,以变制变才是决胜之道,再造南泥湾,勇于在新领域开拓创新。

3.3 高效的行为习惯(作风优良)

3.3.1 目标导向。一切为打赢、一切看战果;先瞄准、再开枪;执行就是要结果,以战果论英雄,胜利才是硬道理。

3.3.2 有效沟通。准确下达命令,重复一遍加以确认;规定时间前来复命,有命必复、杜绝没有下文的工作;定期谈心谈话。

3.3.3 纪律严明。严格正规,令行禁止、步调一致,遵纪守法、奖惩分明。落实条令条例坚决,遵守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精细,战备、训练、工作、生活规范有序。

3.3.4 求实务实。言行一致、雷厉风行,真抓实干,一是一、二是二,报实数、讲真话,无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

3.3.5 内外团结。军官关爱士兵、处事公道、廉洁自律,士兵尊重军官、听从命令、服从管理。军政军民关系密切。“团结就是力量”,没有“我”,只有“我们”。3.3.6 勤俭节约。保持艰苦奋斗本色,办事节俭,生活简朴,无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现象。制度建设

4.1 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度制定):结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经济/科技/武器装备的物质条件、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战争实践为依据,不断提高法律化、规范化的程度。

上一篇:上学期小学教师个人工作总结下一篇:“快乐是一种能量”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