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

2024-06-1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共8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 篇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现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

本通知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各银监局)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通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制作《信息备忘录》,其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二年经审计的报告(摘要);

(二)信托投资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四)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五)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程度;

(六)集合信托计划所遵循的风险投资政策、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对于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至少包括有关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手段和电脑系统情况,逐日盯市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止损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外部审计安排等内容),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七)由信托资金使用方提供的、影响集合信托计划收益的因素和敏感度分析,至少应提供盈亏平衡点分析(适用时);

(八)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该管理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二年的管理业绩,并作出专门的风险揭示;

(九)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证券投资所使用的经纪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市场、投资、行业分析等方面的经验与知识,以往的从业记录、合规经营记录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等;

(十)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需要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市场价格水平等,并阐明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隔离措施;

(十一)第三方为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同时阐明其认可担保足以保护信托财产的理由;

(十二)在信托资金使用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对合同约定的责任有争议、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变故时,信托投资公司拟采取的保护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措施(如是否召开委托人或受益人大会、是否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限和方式;

(十三)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年来结束的其他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运用范围、收益状况和按期支付情况。

三、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该集合信托计划下的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资金总额向信托文件中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人作为该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文件中予以专项说明。

四、集合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月制作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查询,并至少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和托管人提交的托管报告(适用时)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除符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时列明的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最新情况,影响收益的因素变化情况,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对项目采取的后续风险管理情况;

(二)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交易人员的授权投资金额和风险敞口控制措施、投资组合的调整策略及期限、投资前(中、后)的研究分析、投资研究中参数选择的依据等内容,并列出股票、债券的品种、市值大小、市场风险价值敞口和压力测试结果;

(三)新增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和收益状况。

五、集合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重大变故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书面提出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信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集合信托计划能否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预计可能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应当在报告中同时提出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披露。

七、信托合同到期、集合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全体委托人在交付信托财产前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八、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除向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包括银监分局)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材料。信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能否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同时报送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信托合同到期结束时,信托投资公司除按合同要求将信托利益交付异地信托受益人外,应向推介地银监局(包括银监分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提交相关报告。

九、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选择其他信息披露方式的除外。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电话、电子网络等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十、信托投资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合理的时限内和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十一、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银监会或银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如作出严重虚假信息披露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信托投资公司中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银监会或银监局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信托投资公司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十二、各银监局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辖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按季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自查结果上报监管部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 篇2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4]23号

【发布日期】 2004-3-29

【生效日期】 2004-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3月29日保监发[2004]2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效分散风险,现决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投资的次级债应当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规定的银行定期次级债务。

二、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投资次级债。投资次级债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8%;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发行量的20%。

三、保险公司不得投资期限超过6年的次级债。

四、保险公司只能投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

五、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要注意防范利率风险,投资固定利率次级债和浮动利率次级债相结合,力求投资品种多样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 篇3

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80号 2006年11月2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进一步明确在地级市以及县(市、区)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银行)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准入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保证市场准入质量

在地级市以及县(市、区)设立农村银行,其设立条件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为此,有必要对•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有关审慎性条款

1.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008年底以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其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均为合并计算,下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1号)中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有关规定计算(相关规定修改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为逐步实现农村合作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审慎监管要求相一致的目标,申请人在提交筹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在2008年底前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规划。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计算。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含2008年底前机构的发展规划、信贷资产规模增长计划、资产质量改善情况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预测、盈利情况分析、通过不同渠道补充资本的计划等。

从2009年起,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其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计算。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其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计算。

2.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前,应完成对辖内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工作(下称贷款五级分类),且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后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测算其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3.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

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臵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凡剔除股本后所有者权益小于零的,其相应缺口原则上由地方政府以现金方式足额弥补。如确实无法全部以现金方式足额弥补的,地方政府也可用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无偿弥补相应差额,但用非货币资产弥补缺口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缺口的50%,且在开业前完成相关资产的变现工作。申请人在申报筹建时,地方政府弥补缺口的现金及非货币资产必须足额到位,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其现金到账证明、受赠资产的所有权证书、完税证明或分年缴纳税款的文件、计提折旧或逐年摊销的规划及对其正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地方政府关于捐赠资

产开业前变现的承诺书(承诺按期变现且变现后实现的金额能够足额弥补相应缺口)等材料。

4.关于其他审慎要求

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等文件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同时按规定提取一般准备。考虑到设立申请人的实际情况,2008年底前设立农村银行,申请人应计提的呆账准备最低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按可疑类贷款的50%及损失类贷款的100%足额计提的贷款专项准备;二是按照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足额提取上述准备后,其净资产仍有结余的,应继续提取其他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及一般准备(未提足部分)。申请人在申报筹建时要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及经营情况,提交与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相结合的2008年底前呆账准备分年计提规划及不良贷款处臵计划。

从2009年起,设立农村银行,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应符合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关于•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关农村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行长、副行长等拟任人的学历要求

拟任人的学历证明应是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主要包括: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拟任人持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历证书可视为符合相关学历要求。其中,拟任人在1991年以后获得的学历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cn)查询或由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进行学历认证;对拟任人在1991年以前获得的、确实无法查询或认证的学历证书,拟任人应提交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其学历的有效证明。

对在县(市、区)设立的农村银行,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或副行长等拟任人的学历未达到上述要求,且不符合•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如监管机构认为拟任人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与管理能力,且拟任人已通过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的考试、考核的,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再进行个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1号)的要求,仅就其学历方面进行个案审核,但个案审核人数不得超过1人。

(三)关于农村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冠名方式

1.在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市))设立的农村银行,冠名为“省(区、市)名+县(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或“地级市名+县(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2.在地级市设立的农村银行,冠名为“省(区、市)名+地级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或“地级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在地级市的市辖区设立的农村银行,冠名为“省(区、市)名+地级市名+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或“地级市名+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4.在地级市内跨市辖区或跨县(市)设立的农村银行,冠名为“省(区、市)名+地级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或“地级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5.农村银行的支行冠名为:“××××银行××(地名或街道名)支行”;分理处冠名为:“××××银行××(地名或街道名)分理处”;储蓄所冠名为:“××××银行××(地名或街道名)储蓄所”。

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农村银行前,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递交筹建申请等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关于农村银行分支机构准入及开业问题

农村银行一经成立,其设立申请人辖内原农村信用社即应依法自行解散,相关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农村银行承继。对在原农村信用社住所设立农村银行分支机构的,在银监会核准农村银行开业后、农村银行办理注册登记前,由相关银监局一次性核准其分支机构开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上缴原农村信用社金融许可证并领取农村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农村银行的注册登记手续及原农村信用社的注销手续。农村银行设立后,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启用新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印章、凭证、牌匾等。

对农村银行成立后新设分支机构的,银监局一律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做好市场准入工作

(一)坚持标准,规范流程,提高市场准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各银监局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对辖内农村银行设立事项进行受理、初步审查或受理、审查并决定。

各银监局应认真做好农村银行设立的事前指导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并要求申请人予以改进和纠正,切实提高市场准入质量。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要求,规范农村银行市场准入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在审核农村银行设立事项的过程中,要重点审查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及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呆账准备提取情况、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资本充足情况、受赠资产变现情况以及拟设立机构的公司治理或法人治理、资本结构、经营规划和策略、预计财务状况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内容,发现隐患,要督促申请人及时进行整改。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依法做出撤销其筹建的行政许可,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防止将不稳健因素带入农村银行。同时,各银监局要建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慎评估机制,在监管综合评级、经营状况、社区需求和金融市场容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指导农村银行合理布局。

(二)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做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做到从任职资格管理到履职评价的持续监管

各银监局应按照•实施办法‣和银监办发„2006‟51号文的要求,依法审核农村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严格控制个案审核人员的数量。要引导并鼓励农村银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能够带领农村银行实现现代金融企业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更新经营管理理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建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取得任职资格。要坚持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评价工作,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要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的考核和问责,对履职行为评价不合格的,应在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同时,责成农村银行的有权机构及时予以罢免或解聘其职务;对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以及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依法取消其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确保其依法合规履行职责,为提高农村银行经营管

理水平和促进其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三)加强对创新业务、中间业务的研究,依法做好业务准入工作

各银监局要按照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要求,加强对农村银行创新业务的前瞻性研究和窗口指导,推动农村银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创新服务手段、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大力发展结算、信用卡以及理财服务等中间业务,督促农村银行从引进人才、加强培训、加大技术投入、IT支持、风险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创新激励机制,在内控先行、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前提下加大业务创新力度,并依法做好农村银行的业务准入工作。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有效性

各银监局要加强农村银行市场准入工作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风险查处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立沟通、协调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监管综合评级结果,对农村银行在分支机构设立、新业务开办等方面适时采取监管措施,以建立扶优限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场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做好市场准入工作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农村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在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应确保在市场准入环节充分体现监管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 篇4

银发[2006]第8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银行中介代理公司”、“贷款中介”等名义,为客户代办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免息期,通过虚构POS机刷卡消费骗取高额手续费和银行资金,扰乱了信用卡发卡和受理市场,破坏了社会诚信环境。为规范信用卡发卡和受理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持卡人对信用卡支付的信心,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就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卡发卡机构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做好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宣传教育

(一)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尤其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或单位批量提交的申请资料,发卡机构应加大资信审核力度。发卡机构要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批信用额度,加强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

(二)信用卡发卡机构应慎重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并严格约束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间的外包关系。

1、发卡机构在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前,应充分审查、了解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

2、发卡机构确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后,要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对申请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申请成为特约商户,不得将代理营销业务再转包其他单位。

3、发卡机构应针对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其建立完整的人员档案以及制作相关营销宣传材料。

(三)发卡机构一旦发现信用卡申请材料属于未与其签订发卡营销外包协议的中介公司递交的,不得受理相关业务。对于代领卡、邮寄卡等非本人领卡的卡片发放方式,发卡机构应通过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业务规则防范业务风险。

(四)发卡机构应加强对持卡人用卡情况的监控,对于已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持卡人,有权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止付等措施。

(五)发卡机构发现不法中介、个人骗领信用卡或违规使用信用卡的,应立即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打击和处理。

(六)发卡机构应对公众加强有关信用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使公众了解信用卡申请和使用的基本常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诚信观念。

二、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管理,强化对特约商户的风险控制,防范特约商户套现等风险

(一)收单机构应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防止拓展不合规商户。收单机构拓展新特约商户时,应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认真核实特约商户资料,商户资料至少应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收单机构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

(二)收单机构要规范商户签约行为,在有关收单协议中,至少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特约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及POS机具等专用于银行卡受理的资源用于收单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将其他特约商户的交易假冒本特约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2、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

3、特约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的,收单机构有权立即终止银行卡交易并撤除机具。

4、对违反上述协议内容的行为,收单机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损失的情况,追究特约商户的相关责任。

(三)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机制。

1、收单机构应在完成与特约商户的签约后,再布放POS机具,对于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POS机具的要求,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机具进行欺诈活动。

2、收单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范设置商户编码、商户名称、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地址等关键信息,为发卡银行对交易风险度的判断和对交易的正常授权提供准确信息。

(四)收单机构应

建立日常监控机制。对商户的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整数交易等可疑、异常现象,收单机构应及时监控和调查处理,对于确认为套现等欺诈情况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及时终止其交易。

(五)收单机构对于发卡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交的商户套现等风险协查要求,应积极配合,共同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三、中国银联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协助成员机构和相关单位做好有关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风险防控工作

(一)中国银联应配合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交易进行监控,对同一终端、同一商户出现的异常交易进行预警,并提示收单机构立即调查。

(二)中国银联要进一步加强“银联”标识的管理,协助收单机构对不具备资质的特约商户进行清理,对未经中国银联授权而特约商户私自违规张贴、使用的“银联”标识进行全面清除。

(三)中国银联应加强与成员机构、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成员机构、公安机关做好银行卡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

(四)中国银联应联合各成员机构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提高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在共同打击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要及时沟通,充分交流,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各商业银行应对有关信用卡套现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并在行内通报或建立档案,防范不法中介和恶意申请人反复作案;同时要与其他银行加强合作,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共同维护银行卡诚信环境。

(二)中国银联在协查成员机构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发现具有扩散性、典型性的风险事件,应及时通过风险提示的方式通报给各成员机构,帮助其预防相关风险,防止同类风险在各行间扩散。

(三)鼓励各商业银行利用中国银联建立的“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提高对高风险持卡人和商户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1、“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是中国银联建立的包括不良持卡人、黑名单商户等银行卡重要负面信息的系统,已在各行信用风险控管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积极利用该系统。

2、发卡机构寻找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前,应统一查询“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风险审核,对于已列入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可疑营销代理机构”或“可疑商户”,发卡机构不得与其合作代理发卡。对于已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发卡机构在采取止付措施的同时,应将已止付套现信用卡持卡人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实现不良持卡人信息共享。

3、收单机构拓展新商户前,可统一查询“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风险审核。对于已被作为“可疑商户”或“可疑营销代理机构”列入系统的,收单机构应禁止拓展其为银行卡特约商户。对于商户负责人已被作为“不良持卡人”或“欺诈嫌疑申领人”列入系统的,收单机构应从严审批、谨慎拓展。对于确认有套现欺诈情况的商户,收单机构在终止其银联卡交易的同时,应及时将商户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实现不良商户信息共享。

4、对于未经发卡机构委托而从事代办卡业务或利用信用卡实施套现的,发卡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五、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加强对信用卡资金交易的监测,对于具有大额、异常和可疑支付交易特征的交易,应严格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 篇5

【发布日期】2005-03-22 【生效日期】2005-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年10月,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在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时造成了5.54亿美元巨额亏损(以下简称中航油事件),反映了衍生产品交易存在巨大风险。为认真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健康地发展衍生产品业务,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严格落实《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各项规定,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现再次就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提示如下:

一、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在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严重违反内控程序,授权和止损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巨额亏损。各行应引以为戒,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执行既定的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都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或得到由董事会指定的高级管理层的同意。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出现账面浮亏时,要严格执行既定的止损制度。

二、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

(一)各行董事会应定期对现行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一致。

(二)各行负责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与负责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

(三)各行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风险计量、监测或控制人员可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

(四)各行要书面明确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的权限以及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

(五)各行要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要求尽快完善各项内部制度。

(六)各行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资产分析测算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得将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衍生产品交易盈利简单挂钩,避免其过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风险。

(七)各行应对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制度。

三、提高风险监测能力。对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缺乏足够的监测能力是积聚风险隐患的重要原因,各行要大力吸引和留住风险识别、计量方面的人才,健全前、中、后台自动连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按照“逐日盯市”原则对衍生产品敞口头寸进行市值重估,并建立衍生产品市值重估准备金。对在流动性不强的市场(如柜台交易市场)上创造和交易的衍生产品,更要对市值重估的频率和质量进行检查。

随着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各行要高度重视正确使用、评估和修正定量的风险模型,尤其在进行非标准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时,要对定量风险模型所使用的市场参数深入研究和验证,保证其正确性,不简单套用国外金融市场或境外交易对手提供的模型及参数。

总行及授权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分行,在衍生产品交易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必须自动连结,分行不得有游离于总行监控之外的衍生产品头寸。

四、加强检查,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各行内审部门要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损失继续扩大,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获准开办和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银行近期要对照上述要求进行深入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于2005年4月30日前上报直接监管的监管机构。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自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各银监局要积极了解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品种和敞口情况,对日常监管和各行自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于未获批准擅自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银监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 篇6

安全管理的通知

银监通[2005]第31号

2005年8月23日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顺利实施邮政储蓄体制改革,切实防范邮政金融风险,保证储汇资金安全,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现就邮政储蓄改革期间做好储汇资金安全管理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高度重视邮政储蓄资金运用和调拨管理,确保邮政储蓄资金安全

你局应密切关注新增储蓄存款及资金运用管理的总体动向,把握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正常平衡关系,严禁省级及以下邮政储汇机构私自截留储汇资金、变相越权运用资金和擅自横向调拨资金,严格防范操作风险。应加强对资金运用市场风险的预测分析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控制,尽快建立健全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和化解,制定邮政储汇资金运用和调拨管理风险责任制度。

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应逐级监控除正常备付以外储汇资金(包括各项代理业务资金)的数量和流向,各种资金账户、应收应付科目的异常变动情况,特别应加强对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在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的监控,加强对代理业务及客户资金往来的监控,防止基层邮政储蓄机构利用临时存款账户向金融机构或代理客户变相运用资金。

严禁各级邮政储蓄机构通过应付利息科目调节收入等方式,挤占挪用储蓄资金。

二、加强邮政储蓄营业网点管理,确保邮政储蓄业务稳健经营

你局应切实加强邮政储蓄网点管理,密切关注基层邮政储蓄职工的思想波动,做好资金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邮政储汇业务正常开展。应重点加强对储蓄柜台、会计和出纳、计算机系统、金库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和相互制约机制,加强对营业现金、密码授权、重要空白凭证等管理,加强对基层营业人员、网点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定期轮岗制度,以及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外行为失范的监察制度。同时,应加强网点安全及消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应加大对网点的稽核检查频度和力度,组织开展储汇资金安全检查,重点核对储蓄网点的库存现金与出纳现金账、储汇业务凭证与台账、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会计账和会计报表之间的平衡关系;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登记、使用的连续性;检查邮政储蓄资金交易清算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防止计算机系统故障引发风险事件。

应在巩固邮政储蓄无金融许可证网点的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严格依照《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组织对有证网点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网点,限期进行整改。

三、继续加大资金案件治理力度,严格防范各类案件风险

你局应继续按照银监会关于案件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邮政储汇案件综合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案件频繁发生势头。应深入剖析邮政储汇资金案件发生原因,举一反三,进一步改进内部控制,提高成功堵截和防范案件能力。应保持对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防范案件于萌芽状态之中。建立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同时,应加强干部任职履职管理,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金融法规有关规定和你局《关于邮政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查究规定》,严肃追究和查处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四、认真做好安全防范预案,建立风险应急机制

邮政储蓄存款资金全部来自居民个人,涉及广大普通群众的切实利益,影响面广。你局应高度重视改革期间邮政储蓄突发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应急规划,制定整体的应对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和事件协调处置机制。应积极借鉴有关公共机构控制突发事件的良好做法,制定有效的风险损害控制办法,建立风险损害控制预警机制,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加强邮政储蓄机构信息披露,及时报告风险及重大事件

你局应积极开展有关邮政储蓄改革的正面宣传工作,建立邮政储蓄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引导舆论监督。同时,应加强案件信息系统建设,增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对于邮政储蓄资金案件和突发事件,应确保在第一时间向我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做好后续动态跟踪反映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 篇7

『 所 属 类 别 』

『 发 布 部 门 』

『 发 布 文 号 』

『 发 布 日 期 』

『 生 效 日 期 』

『 失 效 日 期 』

『 效 力 状 况 』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通[2004] 18号

Thu Apr 08 00:00:00 CST 2004 Thu Apr 08 00:00:00 CST 2004

有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全面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监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特制定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明确提出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统计要求。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包括资本充足率有关报表和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一、报送内容

资本充足率报表包含并表口径报表和未并表口径报表。并表要求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 六 条、第 十 条等规定。报表内容详见附件1。

二、报送时间

并表口径资本充足率报表频度为半年,报送时间为半年后45日内;未并表口径资本充足率报表频度为季,报送时间为季后25日内。

三、报送方式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报送时间要求将本行数据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至银监会统计部;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报送至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部门,并由各银监局统计部门汇总后按报送时间要求上报银监会统计部。

电子报表的格式规范及传输方式见附件2。

四、其他要求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于2004年4月末前将本行2003年年末资本充足率(半年报)数据和2003年末资本充足率(季报)数据补报至银监会统计部,并于2004年5月末前将本行2004年第一季度资本充足率(季报)数据报送至银监会统计部;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末数据的补报时间为2004年5月末,2004年第一季度数据的报送时间为2004年6月末。各机构后续各期数据报送时间按本通知第二条报送时间要求执行。

各银监局应认真贯彻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积极组织人员培训,做好有关报表数据的收集、审核、整理和分析等工作,保证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本行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制度培训和系统开发工作,保证资本充足率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004年4月8日

附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

1.报表名称及报表编码:

(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5号

(2)资本充足率汇总表(未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8号

2.填报要求:

(1)填报机构:2004年填报本表的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报送频度和时间: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并表)频度为半年,于半年后4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资本充足率汇总表(未并表)频度为季,于季后2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3)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电子文件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4)数据单位:亿元,百分比,百分点。

(5)四舍五入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6)本表为本外币合并报表,本外币合并汇率使用当期市场汇率。

(7)本表不要求报送分地区和分机构数据。

(8)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并表)填报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并表机构范围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资本充足率汇总表(末并表)填报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含境外分行)。

3.指标解释:

[2]实收资本/普通股:商业银行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所筹集的资本金。

[3]资本公积:计入本项的资本公积包括商业银行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和其他资本公积,但不包括资产重估增值。

[4]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5]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商业银行的当期税后利润若在报送日还没有进行分配,可根据本行的利润分配预案,扣除预计分配的数额后计入本项目当中。

[6]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商业银行非全资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8][29]商誉: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指商业银行无形资产中不可辨认的部分。本项目应扣除商誉中的已摊销部分,填报商誉的净值。

[9][30]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所有没有进行并表的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

[10][31]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所有没有进行并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11][32]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12][33]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但不含商业银行对中国银联的股权投资、商业银行的政策性债转股。

[13][34]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指应提贷款损失准备与已提准备的缺口。应提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16]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为重估储备。经银监会认可后,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得超过重估储备的70%。

[17]一般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各项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18]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19]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②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20]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的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计入附属资本。可计入小项的数量在其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每年累积折扣20%。如一笔六年期的次级债券,前两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三年为80%,第四年为60%,第五年为40%,第六年为20%。

[26]长期次级债务的可计算价值: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若“[20]长期次级债务”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50%填入本项。

[27]附属资本的可计算价值: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若“[15]附属资本”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填入本项。

[37]表内加权风险资产:商业银行将表内资产扣除各项准备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具体见《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及填报说明)。

[38]表外加权风险资产:商业银行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值的信用额,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对于汇率、利率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具体见《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及填报说明)。

[39]市场风险资本:商业银行为抵御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而应计提资本,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4.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2]+[3]+[4]+[5]+[6] [7]=[8]+[9]+[10]+[11]+[12]+[13] [14]=[1]-[7] [15]=[16]+[17]+[18]+[19]+[26] [26]≤[14]x50% [27]≤[14]

[28]=[29]+[30]+[31]+[32]+[33]+[34] [35]=[1]+[27]-[28] [36]=[37]+[38] [40]=[14]/([36]+[39] X12.5)[41]=[35]/([36]+[39] X12.5)(2)表间核对关系:

[37]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应与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表数据一致。[38]表外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应与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表数据一致。附2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报表名称及报表编码:

(1)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6号

(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9号

2.填报要求:

(1)填报机构:2004年填报本表的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报送频度和时间: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频度为半年,于半年后4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频度为季,于季后2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3)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电子文件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4)数据单位:亿元。

(5)四舍五入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6)本表为本外币合并报表,本外币合并汇率使用当期市场汇率。

(7)本表不要求报送分地区和分机构数据。

(8)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填报并表的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并表机构范围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填报未并表的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含境外分行)。

3.指标解释:

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表内风险资产根据债权对象进行分类,并列出可进行风险缓释的各因素。通过表内计算,获得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权重及总权重。具体的表内风险资产计算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1)本表部分项目解释如下:

[1]现金类资产:是指商业银行自己所拥有的现钞、贵金属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2]库存现金:是指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或现金业务收支活动中的结余数,不含银行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付金。

[4]存放人民银行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

[5]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是指对中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外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包括对我国政府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发行的国库券或其他债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其他债券等)、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及对评级AA一级以下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注:本表采用厂标准普尔AA一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10]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是指商业银行对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债权,但公用企业所属的其他商业性公司或企业除外。其包括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下同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及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

[15]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存放或拆放各类金融机构的款项、以资产逆回购形式对金融机构的融资、购买我国金融机构的债券及其他形式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23]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除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24]对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存放或拆放金融公司的各种款项、购买国外金融机构的债券及以其他形式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债权。

[25]对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在注册于评级AA一级及以上国家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特例:如其他国家/地区监管当局认定,该国/地区商业银行对“某些等同于政府机构”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则商业银行将对此类机构的债权列入本项。

[29]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除公用企业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和个体生产者、经营者的债权。

[30]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以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

[33]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委托贷款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是指包括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联行往来借方余额(指同一银行系统内各行处之间由于办理清算、款项缴拨及内部资金调拨等业务而产生的资金账务往来)、外汇买卖借方余额、委托贷款余额、同城票据交换借方余额(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因票据的交换提出、提入及其清算而产生的款项)等零风险款项。

[34]其他资产:是指未包含在以上统计项目中且应进行风险加权的其他类型资产业务,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对于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和商业银行的政策性债转股各项不进行风险缓释,风险权重均为100%。[35]一般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各项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本栏目填报在[B]列,其数值应与《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的[17]一般准备栏目一致。

[36]小计:反映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中各列之和。其中各项资产的本期余额([C]列)总计应等于银行自身编制的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额。

[37]资本扣减项:反映各行在计算资本时应扣除的资产总计。本栏目填报在[Q]列,其数值应与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的[28]扣减项栏目一致。

[38]表内加权风险资产:反映各行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总计数值,本栏目填报在[Q]列。

(2)数据属性解释:

[C]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各类资产(贷款等)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后剩余的资产余额。

[P]未缓释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风险暴露中未被各类缓释因素缓释的部分。如一笔一般企业质押贷款,假设其质押物为等于贷款余额60%的我国财政部发行国债,则其未缓释风险资产余额为贷款余额的40%。

[D]一[N]其中:因下列因素或以下列因素为保证或抵质押,可得以风险缓释后的本期资产余额: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各类资产在扣除对应的资产准备后,分别为各类风险缓释因素所覆盖的资产数额。如一笔一般企业质押贷款,假设其质押物为等于贷款余额60%的我国财政部发行国债,则其在“[E]中央政府”缓释因素项下覆盖的资产余额为贷款余额的60%。

[Q]风险资产余额:是指商业银行各项资产,经风险缓释后的余额(包括风险缓释后剩余的风险暴露及未缓释风险暴露)与对应风险权重的乘积。

4.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 = [2] + [3] + [4]

[5] = [6] + [7] + [8] + [9]

[10] = [11] + [12] + [13] + [14]

[15] = [16] + [17] + [20] + [23]

[17] = [18] + [19]

[20] = [21] + [22]

[24] = [25] + [26] + [27] + [28]

[29] = [30] + [31]

[32] = [33] + [34]

[36] = [1] + [5] + [10] + [15] + [24] + [29] + [32] + [35]

[38] = [36][B]

[C] = [D] + [E] + [F] + [C]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Q] = [D] ×i1+ [E] ×i2+ [F] ×i3+ [G] ×i4+ [H] ×i5+ [I] ×i6+ [J] ×i7+ [K] ×i8+ [L] ×i9+ [M] ×i10+ [N] ×i11+ [O] × [P](本关系不覆盖 [37]和[38]行)

[R]=[Q] ÷ [C](本关系不覆盖[37]和[38]行)

表中阴影部分不填报数据。

(2)表间核对关系:

[35]一般准备数据应与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一般准备”数据一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 篇8

(2010年—2012年)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银行卡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银行卡产业已成为全面带动信息产业、银行业、商贸旅游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产业,银行卡产业的发展程度已成为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全面实施“旅游立市”战略,打造更加优良的金融服务环境,提升秦皇岛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形象,根据国家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银行卡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旅游立市”战略,以向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为目标,通过加大银行卡产业扶持力度、完善用卡环境、加强持卡人权益保护和规范市场运作秩序,不断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扩大受理范围,有效提升产业竞争力,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从而推进我市银行卡产业良性发展,为宜居宜业宜游、富庶文明和谐的新秦皇岛打造优良的金融服务环境。

(二)实施原则

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长远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自主发展和逐步规范相结合;加强银行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培育用卡习惯、促进刷卡消费相结合;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水平和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相结合。

二、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

(一)总体目标

自2010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通过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滚动发展的方式,在我市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市场专业化程度高、发卡机构和专业化服务机构运转有序、受理市场完善、银行卡业务和科技水平不断创新的银行卡产业发展体系,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多样的银行卡服务。到2012年底,全市发卡数量新增150万张,总量达到500万,人均持卡量约为2张/人;ATM机新增130台,总量达到580台,人均机具占有量约为2台/万人;新增银行卡受理终端机具4000台,总量达到9000台,人均机具占有量达到30台/万人;银行卡特约商户新增4000家,总量达到8500家,全市商户普及率达60%。重点商务区、主要商业街区、二星级以上酒店、3A级以上旅游景区、二级以上医院及周边地区的公路收费站、加油站等服务网点力争全部实现可刷卡消费。剔除房地产、批发类等大宗交易后,全市刷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要达到35%以上。银行卡同城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9%以上,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8%以上。同时将北戴河区整体打造成为全国“刷卡消费优秀示范区”,把1-2条特色商业街区建成全国“刷卡消费无障碍优秀街区”。每个县区有一条以上街区(市场)建成全省“刷卡消费无障碍示范街区(市场)”;市级示范街区、示范市场达到10条(个)左右。我市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和产业发展水平跃居河北省前三位,在全国中小城市中位居前列。

(二)阶段目标 2010年,新增银行卡50万张,新增ATM机45台,新增银行卡受理终端机具1200台,新增特约商户1200家,全市商户普及率达到40%。全市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的宾馆、购物、餐饮类商户都能受理银行卡消费业务。新增1200家商户中,餐饮类新增450家,酒店宾馆类新增100家,商场类增加400家,旅游景点类增加10家,其他类型商户增加240家。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刷卡消费所占比例达到25%左右。银行卡同城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7%以上,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6%以上。

2011年,新增银行卡数量50万张,新增ATM机45台,新增银行卡受理终端机具1300台,新增特约商户1300家,全市商户普及率达到50%。全市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宾馆、购物、餐饮类商户都能受理银行卡消费业务。新增1300家商户中,餐饮类新增350家,酒店宾馆类新增150家,商场类新增300家,旅游景点增加20家,其他类型商户增加480家。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刷卡消费所占比例达到30%左右。银行卡同城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8%以上,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7%以上。

2012年,新增银行卡数量50万张,新增ATM机40台,新增银行卡受理终端机具1500台,新增特约商户1500家,全市商户普及率达到60%以上。全市重点商务区、主要商业街区、二星级以上酒店、3A级以上旅游景区、二级以上医院及周边地区的公路收费站、加油站等服务网点力争全部实现可刷卡消费。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宾馆、购物、餐饮类商户都能受理银行卡消费业务。新增1500家商户中,餐饮类新增400家,酒店宾馆类150家,商场类300家,旅游景点20家,其他类型商户630家。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刷卡消费所占比例达到35%左右。银行卡同城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9%以上,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8%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根据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和银行卡业务发展需要,对2006年成立的秦皇岛市银行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和人民银行秦皇岛中心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市人行、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旅游局、公安局、城管局、规划局、商务局、工信局、银监分局、交通局、卫生局、文广新局、教育局、文明办、广播电视台、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电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银行卡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银行卡产业布局与发展,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落实各项责任,努力推动社会资源共享。领导小组在市人行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行支付结算主管副行长担任,成员为市金融办、市人行主管科长,河北银联主管领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行长(主任)及银联商务秦皇岛业务部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银行卡推广普及的具体工作,如制定银行卡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推广情况和重大事项;对银行卡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同时建立银行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进展情况通报会,分析银行卡产业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二)制定出台产业激励扶持政策。以市场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指导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宾馆、餐饮等行业,水、电等公共事业以及烟草、批发等现金流量较大的领域全面受理银行卡。

1、研究出台财税支持政策。市财政局、地税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我市扶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过程中,财政部门予以支持和保障。自2010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要视财力状况安排资金,用于刷卡消费无障碍街区建设、银行卡宣传推广、外卡受理环境建设等。税务部门自2010年起,允许特约商户将受理银行卡所支付的手续费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列支,不再纳入计税基数。

2、强化刷卡消费对商业经营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自2010年起,新开发建设或开业的特色景观街区、商业街、大型批发零售市场、商场等机构,应把承诺刷卡消费作为商户准入条件。各级工商、卫生、旅游、文化等管理部门应在颁发行政许可、登记、年检的同时,广泛宣传引导商户受理银行卡,培育刷卡消费意识。旅游局要积极推进旅游景区、乡村旅游景点、“农家乐”餐饮娱乐等场所受理银行卡。市人行、工商局、文明办等相关部门要将能够规范受理银行卡作为特约商户参加诚信商户、文明单位等各项评比的必备条件。

3、对安放ATM机和设置ATM机广告标识的,规划、城管等部门要给予支持,优先布点,免收占地费。开展银行卡宣传活动时,广电部门要对银行卡宣传费用进行减免,城管部门要减免活动场地费并允许在街头、固定场所外张贴悬挂必要的宣传标语。

4、规划局、商务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特色街区、商业网点建设和改造中,要充分考虑金融支付环境建设要求,确定布放银行卡机具的场所和布线路由,并由电信运营企业负责铺设线路。市人行、河北银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搞好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在大型的特色景观街区、商业街和批发零售市场,至少应当规划安装1台ATM机或设置一个金融服务网点。

5、降低银行卡交易通信费。对安装POS机的商户,自2010年起,电信营运企业对每笔刷卡交易收取通讯费0.03元,以后视发展情况逐步有所降低。

6、河北银联和各发卡(收单)行的省级管理机构要加大对秦皇岛的政策倾斜和支持力度。自2010至2012年,河北银联要对景区、农村等行业、地域实行优惠费率。秦皇岛各发卡(收单)行要积极争取省级管理机构降低对秦皇岛的银行卡受理机具考核指标,特别是对于特定旅游区要免除考核指标。

7、实行奖励优惠政策。各发卡(收单)行要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组织开展刷卡抽奖、积分兑奖等优惠活动,鼓励刷卡消费行为。政府对在银行卡产业发展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部门、金融企业和特约商户给予表彰。

8、各收单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每年5月份前对机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修,至少对特约商户负责人和收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

9、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和宾馆饭店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

(三)加强银行卡市场管理监督。一是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市人行要推动建立秦皇岛市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公约,明确河北银联、各发卡(收单)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专业化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违规设置商户扣率、不合理套用公益类MCC码等问题,由河北银联负责通知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由河北银联按照《河北省收单机构违规设置MCC商户手续费清算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切实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市人行负责推动、构建我市银行卡风险防范机制;与市银监分局共同监督银行卡发行、使用和受理规则的执行情况;联合市公安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银行卡产业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发卡机构要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和银行卡案件的报备、预警、通报制度,坚决杜绝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卡,使发卡数量与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各收单机构要完善受理终端管理,提升受理市场风险控制能力,严防犯罪分子利用终端机具开展伪卡盗刷、套现等不法活动。三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1、领导小组要组织市人行、工商局等相关成员单位,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市ATM机、POS机的使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于机具故障问题,由市人行责令发卡(收单)收单机构限期整改;对于特约商户无正当理由或者编造理由拒绝刷卡消费、向消费者索要手续费等行为,视为不正当经营或欺诈,按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处理。

2、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招募50名持卡人和50名特约商户的收银员,作为义务监督员,及时反馈POS机具的运行情况。同时将工商局消费投诉热线(12315)作为刷卡消费投诉电话,建立实用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和信息反馈渠道,切实保护银行卡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人总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规划暨示范县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全面优化农村地区银行卡服务环境。自2010年至2012年,选取昌黎、卢龙等县(区)的特色批发市场作为试点。通过为批发市场安装ATM机和POS机,在网点柜台开通银行卡跨行交易,使得批发市场60%以上交易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同时对条件成熟的乡镇安装ATM机和POS机,为广大农户日常交易和发放各种财政补贴提供便捷渠道。改善农村支付环境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行负责制定实施。

(五)努力改善外卡受理环境。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我市外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境外持卡人提供最广泛的外卡受理服务,不断提升我市国际旅游城市形象。财政、旅游、工商等部门要在费用补贴、景区建设、市场管理等方面对外卡受理环境建设提供支持。市人行负责外卡受理环境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并与市银监局、市公安局、河北银联共同监测和防范在受理外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在外卡受理市场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拓展外卡受理商户,促进外卡在旅游服务业的广泛使用。全市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各大旅行社、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外国游客较为集中的宾馆、餐饮、购物场所、银行网点,必须安装可受理外卡的ATM机和POS机,张贴中、英、俄三种语言的外卡受理标识。

争取到2012年末,我市各收单机构全部完成EMV迁移改造,能够受理带有Visa(维萨)、MasterCard(万事达)、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JBC等标识的国外银行卡。同时能够受理外卡的特约商户要达到商户总量的15%,能够受理外卡的ATM机数量要达到ATM机总量的85%。所有新布放的外卡受理终端要确保符合EMV标准和能够受理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05年版)标准的银行卡,使境外游客能够安全、放心、便捷地提取人民币现钞和进行刷卡消费。

(六)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一是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督促其管辖的水、电、天然气、暖气以及民航、铁路、公路售票、医院、学校、社保、加油站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或现金使用量较大的领域受理银行卡,彻底解决百姓缴费难问题。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动“城市一卡通”建设。通过借鉴宁波、武汉、石家庄等成功试点经验,由政府牵头,市人行、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业局、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煤气总公司、自来水总公司等部门共同配合发卡机构,在我市开发建设并推广“城市一卡通”卡。“一卡通”要在公共交通收费(公交、出租车等)、公用事业收费(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金融应用(消费、取现)、旅游消费(代替门票、旅游积分)、医疗、社保(五险管理、医保待遇、养老待遇)、油气收费、税控管理等领域广泛使用,使得居民既可方便地持卡缴费,又能轻松实现身份验证、流动消费支付、存储各类信息等功能,真正实现“一卡在手,生活无忧”。二是积极推广公务用卡。按照市财政局与市人行于2009年8月制定下发的《秦皇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在市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政府机关要起带头作用,对于能够使用银行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得采用现金支付,否则不予报销。同时各预算单位要建立与银行卡支付相配套的财务报账制度以及检查通报制度,不断培养持卡人用卡习惯。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市、县(区)各级政府及各行政机关日常办公费用支出,如:交通费、燃料费、差旅费等,均采用银行卡支付结算。

(七)积极开展刷卡消费无障碍区建设。为体现刷卡消费的示范效应,打造精品工程,要大力开展刷卡消费无障碍街区建设工作,并以此为切入点,整体提升我市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金融服务环境。2010年,巩固提升北戴河石塘路市场与保二路,重点建设海港区太阳城街区、金街购物广场;2011年,重点建设山海关古城明清一条街;2012年,重点建设海港区金三角商业街。各县(区)要确定本地区发展目标,完成刷卡消费无障碍街区建设工作。

(八)加强银行卡产业宣传。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单位要通过广告媒体、街头宣传等形式,进行多层次、可持续的宣传,自2010年至2012年每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正面引导,组织各发卡(收单)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宣传普及银行卡使用常识,增强持卡人安全刷卡消费意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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