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9-01

关于印发《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共1篇)

关于印发《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篇1

鄢水【2009】1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鄢陵县水利局纪纪检组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鄢陵县水利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鄢陵县水利局

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务实为民,根据《中共许昌市纪委印发〈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许纪发[2008]1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纪检监察机构向报告人回复“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函”,进行廉政提醒的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1、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局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个人有关事项:

1、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

2、操办个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

3、本人因私、因公出国(境)的;

4、领导干部任职调动、退职时公共财物因故未及时移交的;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

6、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

7、本人在企业兼职的;

8、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

9、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局党政正职的个人有关事项向县廉自办报告,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向局监察室报告。

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局监察室,一份交本 2 局党总支部,一份个人留存。

纪检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报告人回复“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函”,报告人按回复意见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按照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纪检监察机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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