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2024-08-31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共8篇)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篇1

通知

涵综治委„2010‟27号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及驻涵各单位:

为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为全区人民创造更加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市综治委《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莆综治委„2010‟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目标

通过持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农村群众、外来务工人员和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区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持续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全面下降的良好态势。

二、宣传内容

根据中央文明办、公安部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精神,从现在开始,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综治委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村(居),区直及驻涵各单位要在本单位本系统,利用3年时间,大力开展以下四项宣传活动:

1、大力倡导六大文明行为。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与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

2、自觉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即自觉摒弃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

3、坚决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

4、进一步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即进一步完善城市、集镇过街安全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道路车速控制设施、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施工道路交通组织与安全防护设施。

力争通过以上四项内容的广泛深入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使市民熟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内容,文明交通意识得到增强,文明交通素质得到提高。

三、主要措施

1、录制宣传短片。策划录制“平平安安参与交通”、“文明安全迎接省运”、“交通安全一生一世”等电视系列宣传短片,在有线电视、上开辟栏目,定期播报。

2、组织咨询活动。由区交警大队主要领导要按照市里统一安排走进电视台直播室,与广大群众在电视屏幕上见面交流,交警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各中队,每季度要定期深入各乡镇街道开展咨询活动,与广大群众面对面交流,宣讲法规、宣传政策、解难释疑、曝光违法、剖析案情,打造“平安、文明、安全”出行的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3、扩大宣传阵地。组织制作一批文明安全交通宣传材料,深入到城市社区、街道居委会、农村村委会以及自然村庄,搭建宣传平台、设臵安全专栏,不断扩大宣传阵地,在全区城乡营造更浓、更深、更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4、推进五进宣传。按照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和交通安全厂的创建标准(具体见附件),将中心城区所有的社区、中小学校和工厂(企业),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85%以上的村委会、中小学校和工厂(企业),建设成符合标准的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和交通安全厂,形成具有综治优势和交通安全宣传功能的群防群治实体和链条。

5、培育宣传典型。为培养典型,带动和辐射宣传创建工作,由区交警大队负责,每年评选10个交通安全示范村、6个交通安全安全示范社区、10个交通安全示范学校、10个交通安全示范工厂(企业)和15名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由区综治委命名表彰。

四、责任考评

1、区综治委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列入全年综治工作的重要考评,并实行季度跟踪督查。区直及驻涵单位要紧密结合“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扎实抓好各项宣传活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把交通安全村(社区)、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厂的创建工作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与全年的综治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开展、同检查和同考评,确保创建和宣传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区交警大队是我区交通安全宣传的主力军,要牵头做好宣传工作的计划布臵,指导乡镇街道管委会开展好宣传工作。(1)每年年初,区交警大队要向区综治委报送当年全区“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宣传计划方案和中心城区,国道、省道和市(县)道公路沿线的村委会、社区、中小学校和工厂(企业)的名单、数量及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本拟开展创建的名单、数量和工作 安排等计划方案。(2)要认真制定检查考评内容标准,纳入综治考评范畴,结合综治考评,对交通安全创建工作和宣传工作进行考评,排列名次,进行通报。

附: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和交通安全厂的创建标准

2010

抄送:市综治办。存档

涵江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5月20日 附:

《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和交通

安全厂创建标准》

交通安全村建设标准

一、组织领导

行政村有村民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村委会有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设立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员,每季度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并有记录。

二、创建内容

(一)行政村有公安交警挂点,组织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劝导,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挂点民警进村一年不少于2次。

(二)行政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应有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张贴交通安全宣传图片、《村民交通安全须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四个活动内容等。宣传橱窗内容每季度更新一次。

(三)行政村交通安全员要有工作台帐,内容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情况,并掌握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协助交警部门办理摩托车报牌和摩托车驾驶培训及交通事故处理相关工作。

(四)与国、省道交接处或危险路段、学校周边道路等应有交通安全标志或减速设施。

三、创建要求

(一)村民熟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四个活动内容

(二)村民对《村民交通安全须知》及“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知晓率达90%以上。

(三)驾驶人熟知《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

(四)国、省道沿线村庄无违法占道,发生交通事故后无哄抢 财物、私自扣人扣车、人为堵塞交通等现象。

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标准

一、组织领导

示范社区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明确宣传教育工作职责、任务、目标,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日常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教育。交警大队具体负责指导交通安全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活动,及时沟通工作情况,通报交通管理信息。

二、创建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设施齐全。社区内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室,备有“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四个活动内容等学习资料、宣传展板和宣传光盘播放设备。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墙报,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

(二)交通安全设施完善。社区内施划规范的停车泊位,设有非机动车专门停车点,设臵交通安全标志。

(三)交通安全基础台帐齐全。台帐内容包括机动车数量及检验情况,社区驾驶人、外来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登记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记录。

(四)建立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组织社区文化素质高、热心公益事业的离退休人员,协助劝导、维护社区交通秩序,调解社区内交通纠纷,协助民警、居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每月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交警大队或派出所民警深入社区,开展警民相约警务室活动,通过恳谈会、走访入户等形式,宣传文明交通。

三、创建要求

(一)社区居民熟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四个活动内容。

(二)社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无乱摆摊、乱堆物占道影响交通畅通、安全等现象。

(三)社区居民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普及率达100%,出行守法率达90%以上。

(四)社区驾驶人无严重交通安全违法纪录,1年内无因交通违法记满12分。社区居民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死亡交通事故。

(五)社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氛围浓厚,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或宣传橱窗不少于5平方米,每月更新1次宣传内容;交通安全宣传语、横幅3条以上,每周展出1次交通安全宣传展板。

交通安全学校建设标准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建设领导小组,由辖区交警中队领导任组长,学校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年段段长、学生和家长代表为成员。制定“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建设标准实施方案。

二、创建内容

(一)学校设有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机制,有校领导分管负责,有专(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具体工作。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日常运作作用明显,定期与辖区交警中队召开联席会,讲评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分析情况,安排开展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校园及周边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问题。

(二)将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学生法制、思想品德教育课内容,课时有保证。每学期开学后、放假前定期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三)公安交警部门落实学生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学校将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学生个人操守评定,作为评选“三好学生”等重要依据之一。

(四)学校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管理,校园及周边主要道路交通设施、交通标志、标线完整、醒目。

(五)接送学生校车按校车管理规定统一标识,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学生乘车基本情况台帐等监管制度,校园内车辆停放有序,校外道路学生家长接送车辆等候、停放规范。

(六)小学实行学生放学“小黄帽”路队制度,交警、交通协管员与学校值日导师、保安员护送小学生安全过马路。

(七)校园内设有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警句,宣传橱窗、墙报定期刊出“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四个活动等交通安全宣传内容或张贴挂图。

(八)建立学校交通事故档案,对本校师生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三、创建要求

(一)师生熟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四个活动内容。

(二)师生对基本交通常识熟知率达到100%。

(三)校车无发生无牌无证驾驶、超员超载记录,学生不骑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路,未满12周岁学生不骑自行车上路。

(四)年内学校未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学生交通亡人或致残事故,发生受轻伤以下交通事故起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

交通安全工厂(企业)建设标准

一、组织领导

企业设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有企业领导和辖区中队领导负责,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企业日常交通安全检查、督导师工作。

二、创建内容

(一)聘有1名交警指导交通安全工作,企业有1名领导负责交通安全工作。企业制定1套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和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学习“交明交通行动计划”四个活动内容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

(二)有1块交通安全宣传学习园地,有1条以上大幅交通安全标语或警句。

(三)运输企业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栏),设立驾驶人教育学习室,至少有2种以上交通安全杂志,有视频播放设备。

(四)挂钩民警适时提供交通安全宣传资料,企业定期组织驾驶人上交通安全课,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五)建立企业车辆、驾驶人及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台帐。民警协助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如播放宣传光盘、巡展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

三、创建要求

(一)企业员工熟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四个活动内容。

(二)形成“政府负责,企业主抓,交警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通过政府行为将交通安全考核指标纳入企业工作考核,企业积极主动抓交通安全。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篇2

为适应我国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形势,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 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 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 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 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 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 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 加强统筹规划, 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 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落实责任, 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 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 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 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对新设立运输企业, 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 加强行业互助, 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加强安全班组建设,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 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 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三) 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 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 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 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 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 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 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 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 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 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 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 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 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四) 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 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 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 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 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 严格考试程序, 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 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 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 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二) 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 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 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 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 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 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 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三) 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 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 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 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 (高速公路超速20%) 以上, 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 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一) 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 调整产品结构, 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 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 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 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 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 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

(二) 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 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 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要严查责任, 依法从重处理。

(三) 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 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 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 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 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 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鼓励地方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 (交) 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 严格安全评价, 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 要限期进行整改, 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二)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 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 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 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 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 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 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 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三) 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 根据隐患严重程度, 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 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 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 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 设立管理台账, 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 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 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一) 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 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 落实资金, 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 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 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 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 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二)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 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 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 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 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 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一) 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加强公路巡逻管控, 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 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 定期进行检查, 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 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 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 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二) 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 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 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 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 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三)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 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 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 配足救援设备, 提高施救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 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 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加大宣传投入, 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 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 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 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 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 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 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 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 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 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三)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 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创新宣传教育方法, 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 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 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 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一) 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 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

(二) 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 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准予恢复运营, 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 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 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一)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 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二) 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依法履行职责, 落实监管责任, 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 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篇3

各市(州)农委:

为推动食品整顿工作开展,省政府日前发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从2010年6月份开始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做好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相关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生产基地的生产工作,加大技术培训和质量安全宣传力度,指导投入品的科学使用,严查在农产品生产中违规滥用农业投入品行为,利用有效手段开展农产品上市前农残监测,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和执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流通监管力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相关要求,在本次专项行动期间,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人,认真组织开展农药等投入品流通市场逐户排查工作,加大检查频次,严查高毒违禁农药经营行为,争取无一遗漏,杜绝死角。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格执法、绝不姑息。

三、加强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篇4

龙政办〔201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防范和减少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逐项抓好落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1~5月,我市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325起,造成90人死亡,337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5606元,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18.34%、3.23%、26.58%和30.50%,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但应清醒地看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依然存在,酒后驾驶、醉酒驾车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非客运车辆非法营运载客现象较为严重,机动车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然突出,摩托车改装改型、电动车超速超载、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现象比较明显,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违法载客现象较为严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5.6”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决定自2011年5月下旬至2011年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等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明晰,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下降,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及分工

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机动车辆

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路面行车秩序整治、重点车辆安全整治、提升事故应急救援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具体任务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整治。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含拖拉机驾驶员)、机动车教练员、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质和培训质量的监管,认真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有效落实优胜劣汰机制,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关。(市交通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有关部门配合)。

2.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整治。加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的监管和整治,规范考试场地和考试程序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对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认真实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费率浮动制度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农业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保险协会、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

1. 机动车检测维修整治。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综合整治。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未持证上岗、超经营范围维修、使用假冒零配件、检测把关不严、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等问题,对因检测检验或维修把关不严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 机动车报废回收整治。经贸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报废回收件改装、拼装车的非法点;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等行为;公安交巡警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汽车、拼(改)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建立报废汽车信息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不断完善安保设施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整治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一是各级政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临水临崖、视距不良路段、校园周边道路等重点部位安全设施隐患的排查、治理,对今年已排查上报列入整治计划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闽政办〔2011〕133号)要求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危险险路段整治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1〕144号)通知精神,按照工作责任、职责,抓紧落实整

治,并按期限完成整治任务。二是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全市公路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省政府办公厅已批准列入省级督办整治的省道308线上杭县白砂岭路段安全隐患,要尽快落实整治工作措施;对今年排查列入市级、县级督办整治的道路安全隐患,要按照《福建省公路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分类逐级抓紧督办治理;对高速公路的隐患排查,按照省级督办标准和要求,经批准后,由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整治。三是对新建公路的安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的标准规范建设施工,并严格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城市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已建的公路安保设施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由市交通局抓紧提出方案上报省交通厅,经批准后,分期实施改造。四是加强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按《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养护工作等。(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隐患排查、论证和整改验收工作由市预防办牵头,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配合;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新、改建和扩建公路(不含城区道路)“三同时”及已建公路安全设施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市公路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强化对客运驾驶员考核培训,推行“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严格落实动态监管制度,到2011年底,对旅游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公安交巡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平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系统信息,每天抽查不低于1‰保有客运车辆,强化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加大对客运车辆超速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路面行车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整治

1. 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公安交巡警部门、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和分析,依托省、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各高速公路出口处,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增设执勤点,在重点道路、重要时段,对进出省际7座以上客运车辆实施全面检查,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公安交(巡)部门要依托乡镇派出所,加强警力调配,加强乡村、偏远地区道路交通路面管控;加大城区和郊区警力部署,加大科技兴安资金投入,强化路面动态监管,集中力量查处整治各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确保路面行车秩序畅通安全,并有效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制度。(市公安局、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 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定期分析客运市场秩序,加大整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经营、无证经营、不按规定线路经营等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列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重点车辆安全整治

加强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摩托车、出租车以及公交车、学校校车、集中接送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整治,结合客运隐患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无证、无照、超速以及未按规定线路行驶行为,督促出租车、县内班线客车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进一步强化学校校车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要求督促学校校车和其他社会接送学生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有效遏制重点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公交车、出租车路面秩序整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分工负责;出租车卫星定位装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分工负责,市安监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整治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安监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学校校车整治工作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社会接送学生车辆、摩托车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认真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搞好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有效解决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反应慢、救援不协调等问题。(地方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安全出行氛围;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教学计划;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开辟专题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专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公安交巡警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逐步向深入、广度推进。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细化实施工作方案。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以及当前正在开展“打非”和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细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二)有效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大对道路交通安保工程资金的投入,强化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对存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路段要纳入各县(市、区)政府挂牌

督办整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工作责任,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跟踪监督和检查督促工作力度;道路交通营运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事业用车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教育,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三)强化指标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细化考核指标,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指标特别是生产经营性事故指标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或事故控制指标超时序的有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一年内发生一起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均要实行约谈诫勉、预警通报等制度,确保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省、市政府下达的范围之内。

(四)开展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巡警部门、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认真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及拖拉机(变型、多功能)、机动三轮车违法载人、载客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三超”现象,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通行秩序。

(五)实施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严格审核事故的性质、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处理以及防范措施,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检查落实。各级政府要突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点,量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考核标准,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和考核,并及时予以通报;市政府安委会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根据各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于7月下旬组织市级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督导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全市,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篇5

为了深刻吸取**县2005年“12·17”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沉痛教训,认真落实2006年8月18日全市安全生产警示工作紧急电视台站会议精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局党委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组织人员深入到各码头、渡口、车站、公路、桥梁、建设工地和车船进行了全面排查,现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就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再次强调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克服麻痹大意、侥幸心理和厌倦思想,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健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搞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二、抓好源头治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1、严把运输市场的准入关。运管所要积极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严格实行企业分级、线路分等、经营分工,建立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营运企业,要停运整改;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车辆,要坚决停止参与营运。

2、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从业人员资格关。严格实行二级强制维护和出车前的例检制度,以及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未经培训无上岗证的驾驶员严禁上岗从业。确保营运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加强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督。要坚持经常性检查,督促客运站、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进站上车。对出站客运车辆要实行严格检查和签字登记制度,坚决防止超员超载车辆出站,切实做好营运车辆的源头治理,要对“五证一牌一单”(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二保合格证、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安检合格通知单)严格检查登记,严把出站关。

三、巩固水上专项整治成果,加强水上安全监督

航管所要进一步巩固水上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安全责任和意识,突出抓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

1、要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三无”船舶、特别是库区的旅游船只,要做到勤检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农用船只载客摆渡、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加强港口、码头、渡口的安全监督。坚决防止超员、超载船舶离港,对营运途中的船舶要采取有效监督措施,杜绝超载超员行为。

3、做好船舶安全设备的配备。要检查、督促营运业户配备有效的救生衣和防火设备,凡配备设施不齐全的船只只严禁出港营运。

四、做好公路养护,确保行车安全

冬季来临,冰雪路段较多,要重视道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除雪、防滑、疏阻和养护材料采备,尤其是翻山越岭路段要配备足够的防滑沙,对一些尚未修复的危险路段和正在修复的路段、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疏导,要落实人员,做好道路巡查工作,特别是冰雪雨天气和节假日,要有专人值班和上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影响道路安全的滑塌体、危桥等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严密监控。同时要求尽快完善列养线路的标识标牌,为安全畅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严格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各施工单位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严格按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施工,要加强外部环境协调,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杜绝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对桥梁、隧道、大型防护工程、工程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一定要尽职尽责、每道关键工序、重点阶段,监理人员必须旁站严格监控。要严格爆破器材管理,加强工作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对施工人员驻地、取暖和火源要严格管理,确保人员和施工安全。

六、强化日常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工作

各单位要对机关、家属院、出租门面房、车库、材料库、生活区等用电、用火、取暖方面加强监管、完善安全措施和设备,该加固的要加固,该更换的要更换,该增设备的一定要配备到位,坚决杜绝火、盗、煤气中毒等事故发生。

七、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如下

1、县城至*乡政府的班车超出审批范围从事营运,进入了*,该路段路况差,不具备营运条件。当即责成乡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至**乡政府的班车超出审批范围从事营运。当即责成乡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检查了*河境内的所有铁索桥,要求三乡镇对铁索桥进行检修保养,其中*镇共*村桥隐患严重,要求*镇立即拆除。

4、县境内有14个渡口和渡船分别存在证照不全、船检不合格,已全部停渡,目前正在集中力量进行整改。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篇6

【发布日期】2002-08-03 【生效日期】2002-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现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交通部门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注重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先后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了节假日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仍很薄弱,特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近期以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道路运输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其安全生产状况如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命财产安危,影响行业形象,是交通行业管理的永恒主题。各级交通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扎扎实实地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交通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汽车客运站的源头管理,全面提高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贯穿于道路交通的全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交通部门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主要是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进行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二)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主要是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主要是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四)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主要是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

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在客运线路审批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不得审批新的客运线路。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要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管理。要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该企业晋升经营资质等级的重要指标,作为参与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作为审检的重要内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愈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直至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部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等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全面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把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变“以包代管”和挂靠经营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的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督促干部职工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报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对其经营的车辆所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运输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当地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续报。要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要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从业人员从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检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

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加快推行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五)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发生重大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

(六)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要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汽车客运站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旅客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要配置危险品检查设备。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和车辆经营资格的检查,落实客运班车发班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

(七)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加强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运输工具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全面贯彻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严禁个体运输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八)严格治理超载违章、超限运输

超载违章、超限运输是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隐患,对公路、桥梁损害极大。要坚持源头治理原则,严禁罚款和收费后放行的做法,做到科学检测,不消除违章行为不放行。要鼓励、引导发展厢式货车,从根本上治理超载、超限运输。

五、加强领导,搞好协调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经费,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交换工作信息,取长补短,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转变行业管理职能和工作方式,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逐步采取先进科技手段,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科技含量,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篇7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 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 细化部门职责,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 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 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 (休药期) 、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 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 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 提高准入门槛, 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 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 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 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 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 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 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 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 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强化畜禽屠宰厂 (场) 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其落实进厂 (场) 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 严格巡查抽检, 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 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 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 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 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 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 深入排查风险隐患, 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加强工作力量, 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整合各方资源,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 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 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通知出台后,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意义和《通知》的重点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通知》的出台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通知》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 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通知》的印发, 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 影响深远, 为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 必将对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印发《通知》是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此次印发《通知》, 就是要在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工作机制, 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 从源头上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通知》再次强调了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属地管理责任。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这些具体措施的出台, 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 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机制。《通知》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出发, 按照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 从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跃上新的台阶。《通知》强调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通知》的印发, 有利于推动各地、有关部门树立绿色生产理念, 统筹好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关系,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到与数量安全同等重要的高度, 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通知》明确要求加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这些具体要求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定了重点, 为职能的顺利调整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通知》强调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必将得到有效控制, 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也将得到切实保障。

《通知》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通知》对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为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指明了方向。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篇8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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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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