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和规避计划

2024-05-13

风险评估和规避计划(精选8篇)

风险评估和规避计划 篇1

监狱工作一直被喻为一种看守“火山口、炸药库”的高危职业,特别是在新形势下,随着押犯结构的不断复杂,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益激烈,现实的社会因素对监狱工作的影响逐渐加深,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承受着比常人更大的职业风险。近年发生的茂名监狱集体腐败案件及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越狱事件,更是为我们敲响警钟。

在执法实践中,监狱警察面临的职业风险是多方面的。如何认识这些风险,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下面就本人工作的一些经验谈谈对这一问题一点粗浅的的看法。

一、存在的风险

(一)因价值观念偏差而引发的风险

监狱警察是监狱的管理者和刑罚的执行者,肩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职责任务,致力于矫正罪犯被扭曲的心理和灵魂,法律赋予了其神圣的职责和光荣的使命。但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观念、价值观念多样化,利益关系、分配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日益多样化,这些都在客观上影响并冲击了广大监狱警察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部分警察对监狱工作的艰苦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艰苦奋斗意识不强,不比贡献比待遇,不比成绩比轻闲,认为监狱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回报低,工作环境相对封闭,在职务上的发展空间和希望也不大,于是对工作产生疲惫厌烦的心理,“庸、懒、散”问题尤为突出。监狱警察手中不同程度地掌管执法权力和行政资源,面临各种诱惑和考验,部分警察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迷失了方向,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不惜铤而走险,顶风违纪,把改造罪犯,行使权利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形成廉政岗位风险。

(二)因执法水平不高而引发的风险

随着国家法制宣传的加强和监狱狱务公开的深入开展,罪犯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执法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个别监狱警察仍习惯于按经验办事,对某些执法环节不清,靠行政式命令推动工作,对监狱内外执法环境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反应不敏锐,法制观念不强执法能力低下。这表现在比如个别警察因管理方法简单粗暴,发生执法不文明,侮辱罪犯人格所引发的责任风险;因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直接管理不到位所引发的责任风险;在管理罪犯过程中考核奖罚不公,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奖惩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所引发的责任风险;在与罪犯亲属及其他群众接触中处理方法不当,引发投诉、信访问题所引发的责任风

险;在执行禁令上我行我素,违反禁令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管区等等所引发的责任风险;对罪犯警告、记过、禁闭的处罚没有遵守呈报审批、公示公开和告知复议的程序,最终使自身工作陷于被动所引发的责任风险。

(三)因监管压力过大而引发的风险

监狱警察因工作任务重而面临的风险。监狱警察属“高风险、高负荷、高强度”类型职业,有人形象的把监狱警察说成是“8小时的待遇,12小时的工作量,24小时的责任”,监狱警察精力、心力、体力严重透支。广东省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致使警察的休息得不到保障,引发警察心力交瘁、厌倦、烦躁等不良心境。

监狱警察面临的都是在社会上残暴、罪恶的人群,危险随时可能发生,自己却无法预料难以掌控,这种职业性的风险使监狱警察时刻处于危险包围之中。从每年各监狱警察体检的情况看,很多重大疾病正由年纪大的监狱警察向中青年的监狱警察扩散、增加。

(四)因落实直接管理而引发的风险

监狱警察因押犯高度集中而面临的风险。随着大量无期徒刑、暴力型罪犯和高智商罪犯被收押,这些罪犯不仅刑期比较长,犯罪手段凶残,而且犯罪方法日趋智能化,他们往往将对社会的仇视心理转嫁到监狱警察身上,甚至为了逃避

改造而采取暴力袭警、越狱等极端手段,近年来发生的狱内案件显现出预谋性、凶残性、团伙性特点,部分警察因罪犯的狱内重新犯罪而受伤甚至死亡就是很好地例证。

监狱警察因监管对象而引发的心理问题。罪犯群体最集中、最典型地反映着社会的阴暗面,监狱警察常年累月与罪犯接触,打交道,难免会受到罪犯阴暗面的影响,从而催生出各种各样心理垃圾。如果没有做好及时的防御或疏通,难免使监狱警察比常人更容易出现情绪悲观,心态失衡,消极偏激,既不利于自身的心理健康,也不利于监狱工作的安全稳定。

监狱警察因监管传染病罪犯而面临潜在危险。监狱警察在履行职责,监管一些有传染病的罪犯(如肺结核罪犯)的过程中,不得不与其进行近距离接触,增加了受感染的机率,造成身体健康受到威胁。

(五)因管理监督薄弱而引发的风险

监督的软弱化。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狱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规定,但不少监区,不少同志,背离监狱的工作宗旨,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视规章制度为摆设,造成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但出现这些现象之后,各级领导部门没有进行及时的监督处理。有些部门本着“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家丑不外扬”的态度,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关起门来低调处理,该深究的不深究,该立案的不立案,该移送的不移送。长此以往,造成监狱警察职工对原本错误的东西见怪不怪,犯错不知错,司空见惯,最终导致过失变失足、小错酿大祸。

二、如何规避职业风险

面对风险,我们应该积极防范,而不是坐以待毙。有效地规避和化解职业风险,是确保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安全稳定,监狱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强化教育,增强思想工作的实效

教育培训能使监狱警察的法律意识、执法能力等方面有全面的提高。毛泽东同志早就告诫我们“政治,是统率,是灵魂,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要加大教育引导力度,在丰富教育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强化警察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意识教育,努力构筑监狱警察队伍思想道德和党纪法规的思想防线。第一、切实抓好主题教育学习活动,继续深入推进以“公正执法 廉洁从警”为主题的岗位廉政教育和以茂名监狱案件为鉴的警示教育活动,全力抓好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实;第二、重点抓好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落实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务求取得实效;第三、进行对比反思,利用节假日和纪念日举行组织生活会、座谈会,引导监狱警察比过去、看现在、想将来,发扬传统,爱岗敬

业,遵纪守法;第四、进一步组织监狱警察学习党纪条规,使大家明确是非界限,增强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第五、要强化自我教育,把预防教育向“八小时”之外和家庭及社会延伸,使监狱警察不仅在工作圈,而且在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都能慎独自省。通过系列载体丰富的教育活动,使每个监狱警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执法,踏踏实实做事,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不仅要做好队伍的教育工作,对每一期新入监的罪犯也要进行反行贿教育,告知罪犯不得向监狱人民警察行贿,不得唆使纵容罪犯亲属行贿;在每年年底和罪犯会见期间向罪犯家属寄送公开信,做好罪犯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规范执法,营造公正执法的环境

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对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以及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办理程序要制定操作性强的程序规定,程序规定不仅要明确、具体、便于操作,还要相互制约,利于监督。对罪犯的行政奖惩、分级处遇、特殊工种罪犯的选用等行政管理行为,也要分别制定相关规定,以制度的形式对其条件程序以及操作行为进行规范,为监狱警察公正、文明、严格执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援助,从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从权力运行中识别查找廉政风险。制作工作流程图,再针对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个人查找廉政风险点,使每一道工作程序、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名工作人员相对的廉政风险点明晰化。通过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制定出周密细致的防范措施。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臵的动态管理手段,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制度为线、以单位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构建适合监狱科学发展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确保权力阳光规范运行。

(三)加强保障,建立行之有效的体系

执法保障。目前《刑法》、《监狱法》对警察职业风险保护和职业行为约束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应尽快制定出对违纪罪犯切实可行、能真正起到震慑效应的约束手段,惩戒、处罚措施。对于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打架斗殴、暴力袭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让执法警察明确职责,区分权责,更能安心工作。

科技保障。加大对监控设施的投入,实现全面监控,特别是晾衣场等重点部位,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把人的工作和技术侦查技能结合起来,这样警察既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狱内敌情动态,及时化解危机,又能为警察的人身安全

多增添一份保障。

能力保障。提升警察的业务技能水平和应急处臵能力,完善培训、考核。围绕业务要求,要求警察熟悉掌握监狱工作常用法规和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降低执法风险。

健康保障。要建立队伍减压机制,保障警察身体健康。定期对全体警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落实好年休假制度,适时安排休整,缓解警察的紧张状态;提高警察的身体素质,多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和鼓励警察参加体育兴趣小组活动;充分发挥监狱心理矫治部门的作用,开展监狱警察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减轻和解决监狱警察心理压力和心理问题。

经费保障。加大经费投入,提高警察职业风险的安全系数。购臵各类保障装备,保证基层监区的警用装备、防暴器械配齐配足;对负责监管传染性疾病罪犯的警察,要按照国家有关医治、管理传染性疾病病人的规定,落实各种各种防护措施,避免警察因职业暴露而受到感染;适当提高警察的经济福利待遇,为警察购买与职业风险相关的各类保险等。

(四)注重监督,提高风险防御的能力

着力构建和完善监督制度体系: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评议制度,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范围、内容、形式及结果应用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化、规范化。对省厅局纪委提出的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要求进行细化分解,制定更加贴合监狱工作实际的监督制度和规范。

注重加强对“一把手” 的监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坚决执行“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以群众评议方式加强对“一把手” 的监督,切实以群众评价衡量“一把手” 工作成绩。

加强对权力运行领域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权力运行领域(包括对罪犯的日常管理、考核、工种安排、任务下达、奖惩、呈报减刑、假释等)、人事任命领域(包括晋升、调配、考核、竞争上岗等)的监督。拓宽监督检查的领域和范围,把警察职工工作中出现的软、懒、散、乱乱等作风,以及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尤其是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监督重点内容,依据有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加强对经济运行领域的监督。在生产经营方面,重点加强对生产项目引进、价格洽谈、合同签订等环节的监督;在物资采购方面,重点监督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予以落实的情况,严防假招标、“串标”、“围标” 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发生。

加强对监狱警察执法的监督。加强监狱执法监督,要在狱务公开、提高执法过程透明度的基础上,主动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在监督方法上也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程监督,变主要靠自我监督为主要靠制度和法规进行有效约束。通过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纠正监狱警察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形成“岗位有人在,事情有人管,情况有人知,现场有人查”良好态势。

风险评估和规避计划 篇2

1、股权转让合同各阶段的风险规避

⑴签订合同时存在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 除与其他合同一样,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内容外, 还应注意公司的特殊性, 即公司章程内是否有相关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性规定。如有可能, 应该着重审查转让方的主体资格和企业的资信能力。另外, 在交易过程中, 转让方受更大利益的驱使, 可能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的信息, 事后可能直接导致受让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防范此种风险, 最好的办法是完善细化合同的责任条款或是要求转让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⑵有关合同生效方面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合同效力方面, 我们需清楚除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外, 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一般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那么, 为了规避此类风险, 可以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 在订立合同时附上生效条件, 只有等到条件成就时, 该转让合同才发生效力。

⑶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通过股权转让, 可以为企业募集资本、促使产权流动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合同生效只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 要想实际取得股权, 还需双方依据规定如实履行合同。对于受让方来说, 如果该公司经营不错, 会获得较大的利益。反之, 更多的是风险和责任的承担。

(1) 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 为了实现自己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有时在与一方签订转让合同后, 又会将其手中股权卖予出价更高的第三方, 并办理相关移转手续。而此时, 对于原受让方来讲, 虽然可以以合同违约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 但对于利润巨大的股权而言, 还是得不偿失的。为防范此种“一股二卖”的风险, 可以采用预登记制度, 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合同后, 要求转让方将此信息在公司中做好记录, 并进行工商预告登记, 以对抗第三人。

(2) 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 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 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防范此种风险, 转让方除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完善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 将违约的计算方式、方法、标准等尽可能细化和要求受让方提供担保外, 还应注意保存和收集最完整的资料和证据, 以有利于事后的诉讼。

2、股权转让收益阶段的风险规避

实践中, 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登记账簿上载明的股东常常并非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登记账簿上载明的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是名义股东, 即显名股东;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出让股权或是隐名股东出让股权, 其后收益的风险应该如何规避。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可知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可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即显、隐名股东间若有“名实出资”的约定, 由隐名股东获得收益。但我们还应注意到该约定仅能在缔约人之间产生约束, 而不能约束股权受让人非得向隐名股东给付股款。

3、股权变更登记中登记机关的风险规避

所谓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 是由当事人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经依法审查后对转让后的股权予以登记, 最终确认当事人在公司中的主体资格和对外产生公示效力, 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登记机关负有详尽审查的义务, 审查时以审查形式要件的居多, 使得造假、捏造事实的情形时常出现, 其最终侵害的是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使得登记机关被迫卷入双方的民事纠纷当中, 浪费诉讼资源, 增加无谓的讼累。

为规避变更登记时的风险, 笔者建议将公证制度引入股权变更登记当中。公证机关可就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转、受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是否具有处分权等等一系列的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并出具公证文书。之后, 只要提交该公证文书, 登记机关就能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不仅使得登记程序更加快捷、效率, 更能将其中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完善股权转让相关制度的建议:

1、股权内部转让方面的完善建议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内部转让是以自由主义为基调, 采取约定限制的方式, 导致下面两大问题屡见不鲜:一为股权向个别股东移转, 出现大股东控股的局面;二为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或禁止股权转移的规定。如此, 都会侵害到其他股东的权益。因而, 我们建议立法者应对公司章程加入一些束缚性规定, 最起码该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对外转让的条件。

2、股权外部转让方面的完善建议

对于股权对外转让, 虽说公司法对外部转让有详细的规定,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转让价格、转让程序等, 本人看法如下:

⑴实践中, 经常出现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 以高价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若想收购股权, 不得不也跟着加高自己的价格或只能选择放弃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对此, 立法者有必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转让价格予以明确, 如加入其他股东的异议权, 并有权申请法院确定比较合理的转让价格。

⑵《公司法》虽然规定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但通过什么程序和步骤来实现其效力, 并无清晰的规定, 实践操作中存在较多问题, 常常出现一些股东至始至终都不知道其他股东欲出让股权或是新进来的股东是不受欢迎的人等情况。这样,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无法得到体现。

在此, 本人建议一是完善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 书面通知应载明股权购买的同等条件, 并给予合理期限;另外, 还需公司出具书面意见, 转让方才能对外进行下一步处理等。二是仿效国外立法模式, 规定公司可以指定第三人作为受让方, 便可阻止不受欢迎的第三人进入公司。

3、股权转让后股权交付时间的完善建议

股权交付时间的确定, 关系到受让人何时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何时可以分享公司利益, 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但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此项权利移转在何种情况下交付。对此, 有必要予以完善。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 转让双方可以类比买卖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交付时间。但由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 可以规定只能在下面几种情形中择一而约:转让方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时、受让方付清股权转让款时、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股东名册变更之日。如果没有约定, 本人建议以股东名册变更为交付时间。

4、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要件方面的完善建议

在上文已经指出除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外, 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并且可以约定合同附生效条件, 只有等到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

投资海外农业的商机和风险规避 篇3

投资非洲农业尝到甜头

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客观分析,中垦集团发现在赞比亚的种植业中,小麦的产量和价格都高,且更便于发挥农垦系统大规模机械化生产。他们分析得出,这是一项投入大、技术管理要求高、受水资源限制、一般农场和广大个体农民无力涉足的生产项目。据此,中垦为中赞友谊农场确定了“加强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发展灌溉农业”的经营方针,同时下定决心开发地下水资源,增加喷灌设施,逐步扩大旱季灌溉面积。经过20多年的努力,该农场的小麦连续多年保持亩产400公斤左右,在赞比亚名列前茅,实现了高投入与高产出。

中垦集团取得初步成功之后,在当时外经贸部的支持下贷款60万美元,并于1994年在赞比亚以20万美元购买了第二个农场,后命名为中垦农场。中垦集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资金能力,决定中垦农场从经营生产周期短的肉鸡项目起步,通过自身积累实现逐步发展壮大。1998年在全部偿还原外经贸厅首期借款60万美元和12万美元利息的情况下,又获得了该部150万美元的贷款支持,这使中垦农场的生产得以迅速发展。

1999年,中垦集团以16万美元在赞比亚购买了第三个农场。该农场水资源丰富,经过两年多的开发和建设,整个农场的基础设施得到了大大地改善。蔬菜种植、肉牛、奶牛、肉鸡、罗非鱼的养殖都已初具规模,为下一步拓展刚果(金)市场,在赞比亚发展出口农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中垦集团于1996年开始试向坦桑尼亚发展。199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垦集团签订了中坦两国政府框架协议项下的政府贴息优惠贷款900万美元的贷款协议。根据这项协议,中垦集团于2000年以120万美元在坦桑尼亚剑麻主要生产区之一的莫罗戈洛省购买了农场。到2002年底,中垦已经建成高标准剑麻苗圃28.5公顷。中垦坦桑剑麻种植加工项目的初期建设已经取得了良好的进展,该项目的新增种植面积在坦桑28个剑麻农场中名列前茅。

1998年,中国几内亚农业合作开发项目划归中垦集团管理。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十几年来,该项目已经从单一水稻生产发展成为“一业为主(水稻种植),多种经营”的综合性项目,并在2003年实现项目整体盈利,走上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到2010年,中垦集团已经在东南非、中西非、北非等地区兴建了近20个农场、10个农副产品加工厂、10个农业技术服务和相关贸易服务的商业网点,在非洲一年的业务收入预计可达4.5亿美元,实现利润预计5000万美元。

非洲农业开发的风险规避与化解

政治风险预防。选择投资目标时,首先要选择政局稳定、宗教民族矛盾比较缓和的国度进行投资,以期实现把政治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其次,要整体布局风险分散,项目分布的国家越多,风险也就越分散,只要投资的多数国家政局稳定,并取得预想收益,就有经济实力弥补和抵御局部风险。

经营风险的防范。首先要尽量选择人口多、经济发展潜力大、有稳定市场的国家进行投资,同时,要注意在生产经营中培养提高海外职工队伍把握市场主动权的能力。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类海外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把海外企业员工凝聚到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旺盛销售收入而献计献策、团结协作、企业发展和个人增收的共同目标上来,用制度保证经营决策少失误、不失误和资产不流失,以避免人为风险。

自然风险的防范。要通过生产时间逐步摸清非洲国家当地的自然环境及其变化规律,在生产中加大防范自然风险的科技含量,做到经验和技术防范双管齐下,尽最大努力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

观念差异及办事效率风险。由于非洲许多国家经济不发达、开放程度不同、民族文化与发达国家差异较大等客观原因,在非洲国家投资要深刻认识并理解由于民族习惯、文化差异和办事效率普遍不高,责任心不强的现状,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并在实践中逐步磨练出足够的耐心和独到的细心,以应对这些情况。

自身建设与政府支持是投资成功的坚实后盾

中垦集团在投资海外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风险,需要加以克服。比如,在企业内部个别项目存在考察论证不充分,项目规模小、起点低等问题。在企业外部,一些非洲国家有关部门办事效率低,在文化意识和经营理念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独到的细心。同时,有些非洲国家人口少,市场容量小,变化快,这就要求企业在从事进口业务时提高市场预测和应变能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加速,在非洲资源开发投资竞争将会进一步加剧。对此,中国必须不失时机地组织具有比较有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尽快进入非洲,加强中非农业优势互补,在国际上获得双赢的发展机遇。目前,对非洲市场有比较深刻认识和了解的多家国有企业虽然有比较雄厚的技术、人才实力和现代化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但是资金紧张是普遍现象,然而仅靠企业自筹资金走出国门往往是不现实的。因此,急需国家制定鼓励到非洲进行农业开发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设立贷款期相对宽松的非洲农业开发基金,扶持中国农业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同时,有必要设立专项贷款给有关银行,支持企业去非洲搞开发,这样才能为国有企业不失时机地进入非洲市场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风险评估和规避计划 篇4

西安建工集团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张芬芳

投标报价及合同风险是承包商所要面临的重要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合理,合同主要条款的定义是否准确或明确,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合同条款是否有遗漏等,在承包商的经营过程中,应全面掌握这些风险因素,尽量利用各种可操控的方法来规避这些风险,使企业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一、投标报价的主要风险规避

投标报价的确定,不管是按定额结算还是清单报价,项目价格均不得低于成本价,必须坚持有利可盈的原则。在收到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时,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招标文件中的计价方式和规定、投标报价的各种须知和注意事项、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附件等进行研究,以利于后续的投标报价工作。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招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编制。计价办法、商务标格式、页面设置、签字盖章要求等细节都须注意,任何一项偏差,都可能导致标书不被接受。

2、在准确把握成本构成的各要素、报价准确合理的基础上,可利用不平衡报价法。对能够早日结帐的项目和预计今后对量时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高报,对后期工程和预计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适当低报,以利于资金周转和结算时多得利。高报和低报的幅度一般控制在10%以内,不宜超过,以免引起发包方反感导致意料之外的情况发生。

3、投标组价完成后,还应利用历史资料和成本估算指标进行实际成本测算,在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加适当的利润率,以此作为能接受的最低报价的参考。

4、考虑合同主要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对投标单位的工作要求和约束罚则。这也是一项隐形的费用,在估算成本时须考虑进去。是否进入投标报价则视具体情况决定,估计费用不大时可不计入,费用较高时可适当进入报价,还要考虑高估费用可能会使报价失去竞争性。

二、合同主要风险规避

目前建筑市场使用的合同文本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合同”文本,或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印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尽管如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防止合同中的条款成为不利条款,把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为此,在具体评审工作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1、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方法。对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和调整方式进行分析。在三种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中,现行一般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须仔细核对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的内容,对有些不合理的风险可拒绝承担;对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进行重点分析,针对各种调整因素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以利于结算时有据可循。如还有重要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可在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一栏里单独写上或在增订条款中补充。把可能发生的结算扯皮现象提前做好防范。

2、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要符合企业自身能力和资金安排。工程款到位的时间和数量关系到工程施工能否顺利进行。就目前建筑市场而言,承包商垫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企业必须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一旦资金缺口大,自有资金接济不上,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工程款如何支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明确,并有对发包方的约束罚则。否则,因资金紧缺造成企业内、外资金周转困难,势必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如何应对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发包方一般会在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中规定一些不合理的或转嫁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的内容,对于这些内容,要具体分析具体应对。多收集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并尽量利用合同的通用条款。法律法规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利用这些资料和发包方进行谈判,晓之以理,让发包方了解他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让发包方了解承包方不可能承担无限的风险,最后使之放弃这些霸王条款,或者公平分担。

4、强化合同监控,各主要部门均要参与意见。实行合同的集中审查、审批和管理,规范并形成为精细、严密、标准的合同文本,减少并逐渐杜绝在合同内容上出现大的漏洞。合同的经手应由市场部、商务部、法律顾问等各个主要部门人员参与,从各个专业角度完善合同,以达到从合同的订立上防止经济纠纷的产生,降低合同风险的目的。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承包商的经营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破坏性等基本特点,尤其是投标报价与合同的风险,是承包商需要重点防范和注意的,企业能不能挣钱,主要也是看这两个方面。规避经营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在实践中探索前进,逐步建立起规避风险的有效机制,不断取得规避风险的成效。

信托风险及风险规避问题探讨 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把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主要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从理论上讲,委托人只要与信托公司发生信托行为,就应该支付报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为财产管理者的所有职责,没有不当之处,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信托行为的发生,就应该有利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empirenews.page--](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empirenews.page--]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empirenews.page--]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如何规避求职风险 篇6

一,多渠道求职

(1)人才交流会是市内外许多用人单位和求职个人择业求职的首选方式,求职者不应错过;

(2)登记查询(企业、人才推荐);

(3)网上求职,

二,讲求求职技巧

(1)准备好各种求职材料(求职简历、资格证书及成功案例等)。

(2)求职定位要准;求职是需要成本的,备好交通费、吃住费、误工费、简历制作费、务工证等各种证件费用等,要减少风险,就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到合适的地点去求职,一定要看有适合自己的岗位才选择进场求职。

(3)不要在同一家公司应聘数个职位;

(4)掌握面试细节:亲友团:“不带为妙”、微笑:“始终如一”、倾听:“聚精会神”、应答:“思考5秒钟”、语言:“讲普通话”,

三,规避求职风险

(1)到正规市场求职:中介一定要看是否有“三证”(营业执照、中介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2)拒交各种名目的费用: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产品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招聘单位培训本单位的职工,也不准收取培训费。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拒交,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区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掌握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求职者在求职前或求职过程中,应主动学习一些劳动法规或相关政策,提高自己的求职素质和独立思考能力。

四,谨慎签定劳动合同

风险评估和规避计划 篇7

一、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

第一, 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具有客观性。

由于内部审计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来判断, 难以用语言表达。只要有判断, 就会存在判断正确和错误以及判断被接受和拒绝的可能, 就会产生风险, 因此内部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它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 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

内部审计风险并不一定会发生, 它潜在地存在于审计工作中, 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转化为现实。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判断失误或者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只要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带来不良的后果, 风险还只是停留在潜在阶段, 并不能称之为实际意义上的风险, 它只是一种可能, 因此内部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

第三, 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具有广泛性。

由于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 所以它的内容涉及到企业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和领域。在外部审计只局限于审计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时, 效益审计则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 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具有持久性。

内部审计的过程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等, 内部审计风险也同样存在于以上阶段。内部审计的目的是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 督促其整改、整顿不轨行为, 因此在当审计项目归档后, 外部审计已经完成任务, 内部审计却还在进行, 而内部审计风险也同样存在。

第五, 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具有可控性。

虽然内部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并贯穿于审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但它仍然是可控的。只要内部审计人员有足够强的风险意识, 良好的专业素质, 以及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 并实施合理的审计程序, 采用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 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 将其控制在一个较低的可以接受的总体水平上。

二、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 内部审计人员风险意识薄弱

很多企业中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 在日常工作中工作态度不严谨, 没有完全按照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的要求进行审计业务。部分内部审计人员认为, 内部审计在工作目标上没有特定的要求, 所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没有动力去对问题进行查处, 错误地估计和判断审计事项, 很容易忽略重大错误或舞弊现象, 从而产生内部审计风险。

(二) 内部审计法律体系不完善, 内控制度不健全

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相应的审计准则和办法。审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新的状况或问题, 而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从制定到实行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由于审计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针对一些新出现的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只能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另外, 部分企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使得审计人员难以及时的发现企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差错和舞弊, 从而形成审计风险。

(三) 审计内容日益广泛和复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内部审计内容日益广泛和复杂。近几年来, 企业集团、股份公司、连锁经营店等形式的企业越来越多,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也越来越复杂, 加大了内部审计的难度, 进一步增加了内部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同时, 内部审计的内容也从传统的财务审计扩展成为经营决策审计、经营风险审计、投资审计等,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加了审计风险。

(四)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

内部审计的内容涉及到企业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和领域, 如果不能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上的独立性, 就不能够保证审计质量, 从而也无法有效规避审计风险。有些单位把审计机构和监察部门合并在一起, 有些单位把审计机构设在财务部门中, 还有些单位领导同时担任财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领导, 这样就使得内部审计在一些情况下很难做到依法审计, 不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上公允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 增大了内部审计风险。

(五) 内部审计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内部审计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如果采用的方法并不科学或者适合, 则会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 形成审计风险。目前内部审计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度基础审计模式, 二是统计抽样方法。由于制度基础审计模式过分依赖于对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测试, 随着企业内部管理环境的复杂化, 这种方法的弊端日渐突出。统计抽样方法是近几年来被大量采用的一种方法, 然而由于统计抽样方法是以样本的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的特征, 样本和总体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误差, 形成审计的抽样风险。

三、规避和防范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 树立风险意识,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内部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意识, 将风险意识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在内部审计计划阶段, 应对管理控制的控制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在内部审计的实施阶段, 应充分收集和认定审计证据, 确保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在内部审计报告阶段, 对审计意见的表达应尽量避免使用绝对化语言等。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形成正确的认识, 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 时刻注意内部审计风险的有害性和可控性, 对内部审计风险进行谨慎的防范及控制。同时, 企业还应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仅要选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任职, 还应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

(二) 加强内部审计法制及内控制度的建设

完善的内部审计法律体系是防范内部审计风险的基础措施。我国内部审计起步比较晚, 在相关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为了适应现代内部审计不断发展的要求, 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 尽量减少审计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使内部审计的开展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能够引导审计向薄弱环节延伸, 具有风向标或导向的作用, 从而能够减少内部审计风险。

(三) 规范审计程序, 采用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是开展审计时的步骤, 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 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来进行审计项目计划、审前调查、审计取证和审计报告等每个环节, 全面、充分的收集审计证据, 加强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 还应注意审计方法的应用, 针对不同的审计项目选择最为适合且科学的审计方法, 讲究工作策略和审计技巧, 从而有效的规避和防范内部审计风险。

(四) 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中独立于被审活动之外, 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不受管理层和其他职能部门及个人的干涉, 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企业可以设置独立的、直接隶属于企业法人监督管理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 使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架构中处于较高的层次, 提高内部审计组织地位, 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促进内部审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从而降低内部审计风险。

(五) 完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

有效规避和防范内部审计风险的核心是内部审计质量的控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监督和促进内部审计人员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进行工作, 在审计的每一环节上, 及时有效的识别出风险因素, 减少内部审计风险的发生, 保证内部审计质量。企业还应建立一套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加强对内审人员工作质量的考核, 将人为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王亚丽.浅谈我国审计风险及其控制[J].会计师, 2010, (04) .

[2]边永玲.论内部审计风险的成因及其控制[J].财经界, 2010, (03) .

[3]唐新, 闫立新.现代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成因及控制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10, (03) .

[4]施向群.浅谈如何降低集团型公司内部审计风险[J].新会计, 2009, (12) .

[5]谢思旺, 曾建英.基于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风险模型探讨[J].财会月刊, 2009, (18) .

风险评估和规避计划 篇8

【关键词】施工企业;财务风险;内部控制

一、施工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

1.投标风险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无论中标与否,均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格的2%左右,且均为现金缴纳,如果是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施工企业所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可能会超过百万,甚至更多,而在正式中标之前,这部分资金是不能且无权收回的。若是在同一个时间段内,施工企业对多个项目进行投标,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资金周转问题,不仅如此,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用也会进一步增大企业的财务负担,这样施工企业便会面临财务风险。

2.合同风险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合同渐渐成为诱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问题。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而言,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制,若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其内容存在缺陷或漏洞,将会对施工进度造成不利影响。现阶段,工程项目承包商的选择一般都是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如果在工程合同履行时,出现设计变更或是项目遗漏及材料价格上涨等风险,将会给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3.成本风险

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内容多、成本控制难度大是导致施工企业成本风险的主要原因。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因项目总体工期的时间较长,在这一期间内,施工原材料的价格可能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上涨,由此便会导致企业的施工成本增加。同时,与施工现场有关的诸多条件都存在不可预见性,加之项目设计方案不完善,从而使得成本常常会出现超预算的情况。除此之外,部分施工企业对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导致成本控制的难度增大,这样很容易诱发财务风险。

4.竣工结算风险

当工程项目建设完成之后,需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因该项工作注重的是实效性,所以只要项目竣工就必须立即进行质检验收。然而,受施工设计和建设方拖延款项支付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财务结算滞后,这样一来,施工企业便无法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收回应得的资金,由此导致资金压力增大,财务风险也随之产生。

二、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规避和内控策略

1.实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

由于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存在地域分散的特点,从而使得企业的资金管理逐渐形成了分层的形式。同时,各个项目的规模大小也有所差别,致使有些项目中的资金大量沉淀,有些项目的资金却严重匮乏,导致企业的资金周转不畅,加之企业的筹资渠道比较单一,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鉴于此,施工企业应当实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首先,要对资金预算进行统筹安排。每年年初时,企业可依据实际的生产状况及新上项目的需要,编制统一的资金预算计划,以此来对资金管理进行指导,从而使编制出来的预算能够满足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次,应对责任目标和相应的奖惩办法加以明确。可实行项目工程款定期上缴制度,并落实到各项目负责人,同时制定明确的奖惩措施,以此来保证资金的良性运作,降低筹资风险的发生几率。再次,对资金实行统一调配、集中管理,使资金的规模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这样不但能够使资金的利用率获得提升,从而规避企业财务风险,而且还能有效促进企业发展。

2.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施工企业通过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企业内部潜在的财务风险问题,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预测,进而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将财务风险引起的损失将至最低。对该系统进行构建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指标评价体系,具体应当包括企业的盈利能力、债务偿还能力以及资产管理能力等指标。企业可通过这些指标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价,了解并掌握自身的财务状况,并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找出当前的不足,加以完善。此外,施工企业还应构建完善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借助该机制消除各类潜在的风险隐患,更好地应对财务风险,并采取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的方式,进一步提升财务风险管理水平。

3.加强成本管理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施工企业想要谋求更好地发展,就必须对成本风险予以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不断加强成本管理。首先,在工程项目施工中,要对各种可能影响成本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在此基础上编制出最为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这样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提高施工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成本费用也会随之降低。其次,可将责任成本作为关键控制目标,并进一步加大对项目中各类成本费用支出的控制,如人工费、材料费用等等,使所有的费用始终保持在受控范围内。最后,可以通过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来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及浪费,这样既能节省时间,又能降低成本,有利于成本风险的规避。

4.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施工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对内部基础性工作的管理,如变更签证、索赔等等,并在工程后期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当工程项目按照要求完成之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快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进行决算报审。对于工程正常变更或是业主原因产生的各项费用,必须及时进行现场签证,并将这部分费用追加到合同价款当中,以此来保证能够获取到足额的结算收入,避免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结算延误。此外,施工企业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全面收集与索赔相关的资料和证据,提出合理的索赔申请,做好相关的索赔工作,这有助于规避财务风险。

5.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施工企业可将市场预测作为立足点,并以财务管理作为核心,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借此来提升财务风险的防控能力。首先,企业应制定预算管理机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合理可行的项目预算,对成本支出进行有效控制。其次,企业应对合同管理机制加以完善,一方面要确保合同按时按量完成,做好合同履约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并结合施工图纸进行项目施工,一旦发生设计变更,必须及时在合同中追加,这样能够减轻财务风险。再次,企业还应建立承包责任制,通过该机制的构建,能有效防止施工项目中以包代管的现象发生。此外,可实行岗位工资,并对项目责任人的自主权加以限制,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薪酬则应与项目的质量、进度相挂钩,这样不仅能够有效调动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可以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几率。

三、结论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行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从而使得施工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更加复杂、多样。为了确保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在当前的形势下,施工企业必须采取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加大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不断降低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程度,这样不但可以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获得显著提升,而且还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许开录.基于价值最大化目标下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J].财会研究,2013(12):45-46.

[2]任晓慧.施工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6):57-59.

[3]贺剑军.施工企业财务风险与财务危机的防范措施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11):66-68.

[4]何萍.施工企业如何控制和防范施工项目的财务风险[J].企业研究,2012(3):125-126.

上一篇:小马过河优秀教案下一篇:国库业务先进集体代表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