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2024-06-06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通用16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1

毕安监„2014‟27号

毕节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百管委、双山新区安监局,各煤矿集团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3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家经贸培训 [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心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国家经贸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力、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的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制止和杜绝“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4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港务[2007]23号

各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强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监督管理,规范港口安全评价行为,提高评价质量,有效发挥港口安全评价工作对防范港口安全事故的积极作用。现针对我省港口安全评价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安全评价。各单位要对辖区码头泊位进行摸底,对属于《办法》明确的评价范围而没有开展安全评价的,尤其是老旧码头,要督促码头经营单位立即开展相关安全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前介入,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安全预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对危险货物码头,要按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同一评价机构不得连续两次为同一危险货物码头进行现状评价(国家甲级资质除外)。

二、实行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制度。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除应具备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其业务范围还应包括港口业或水上运输业。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可到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在港口所在地辖区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可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评价机构还应把每年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年审的情况,及时报备案机构。

三、实行安全评价分级管理制度。大型港口建设项目(指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和万吨级以上石油化工码头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必须由国家甲级

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其它项目的港口安全评价可以由国家甲级资质或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四、实行评审分级管理制度。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万吨级以上的石油化工码头安全预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可以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依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省级港口安全专家进行评审。其它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依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辖区港口安全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报告和评审意见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

五、试行“安全管理建议书”制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价机构要针对安全评价情况,向项目建设或经营单位出具“安全管理建议书”,并报专家组审查。“安全管理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简要情况,安全评价的结论,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隐患及其整改意见,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改进工艺流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的建议等等。“安全管理建议书”应随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六、加强对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的提升,充分发挥评价在港口安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对本通知精神进行贯彻落实,督促在本辖区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按要求进行备案。督促辖区港口建设和经营单位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港口安全评价工作。

二是要督促港口建设和经营单位,在实施港口安全评价时,要择优选择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并开展过港口安全科研项目研究,具备一定数量的港口安全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的,有一定实力、声誉和诚信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

三是要督促在辖区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一年内有两次评价报告没有通过评审的,该评价机构两年内不得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工作。

四是要督促港口建设和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好安全评价中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港口安全管理意见,奠定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附件: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5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两个《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煤矿对两个《指导意见》贯彻执行不力,仍然存在矿井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松驰、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指导意见》,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

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煤矿安

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各单位必须真正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明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指导、分步推进,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达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矿井系统可靠

3.矿井系统要齐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矿井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通讯和压风等系统,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要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确保矿井系统齐全可靠。

4.矿井系统要合理。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矿井的各个系统,设备和设施的选型、安装位置和数量、工程质量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根据煤层开采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开拓部署,优化生产系统,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合理组织生产。

5.矿井系统要完好。必须对矿井通风、主副提升、主排水、供电

等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和全面排查,制定各系统相关管理措施,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系统完好、运行可靠。

三、加快改造提升,确保技术装备先进

6.淘汰落后装备。煤矿企业要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等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坚决取缔井下人力、畜力、三轮车运输。

7.提升机械化水平。煤矿企业要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要大力发展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煤矿要重点发展综合机械化,推广使用大采高综采技术装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化采煤和使用钻、装、锚一体化掘进工艺。要积极推广使用大倾角综采、薄煤层机采等新技术、新装备,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

8.确保装备可靠。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对在用的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要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并严格验收,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到位

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两个《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梳理、细化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把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和顶

板、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应急救援等各个管理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安全奖励和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10.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煤矿区队长、班组长要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深入井下一线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各区队、班组安全生产状况,严肃查处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

11.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停止作业,在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后,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按程序组织验收。

12.推进安全质量达标。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

作。区队每周、煤矿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工程质量未达标的,要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矿井各系统以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动态达标。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职工素质提高

13.严格安全资格准入。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达到两个《指导意见》有关安全资格准入的条件。其他井下从业人员要逐步达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

14.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建立师徒合同制度,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15.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按规定配备实验设备和装备,对职工进行实践操作训练,增强培训针对性。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6.加强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和制定相关工作规划、修订完善行业标准,指导煤矿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安全质量达标矿井,要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对进展缓慢的煤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尽快达标。

17.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的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尽快达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促进煤矿企业逐步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6

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委办〔2007〕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加大资金投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截至2007年2月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率达到74%;国有重点、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安装率分别达到96.9%、80.8%和72.5%;147个重点产煤县实现了区域联网。但总体看此项工作进展不平衡,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部分已建成的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校验不及时和安装地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数据采集、处理和输出的设备不匹配等问题,造成系统运转不正常,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二是一些市(地)、县(区)和煤矿企业对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联网工作重视不够,进展迟缓,没有按要求配备系统管理、维护及操作人员。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深入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区域联网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把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煤矿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是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七项措施”之一,是依靠科技进步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的有效途径。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2007年底要达到以下两个目标:

一是所有低瓦斯矿井年底前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二是重点产煤县(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实现区域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瓦斯矿井的监控系统纳入区域监控网络。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两个目标要求,督促辖区内尚未安装监控系统的各类煤矿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尚未联网的重点产煤县(区),抓紧编制安装和联网计划,落实资金,明确责任,限期完成安装和联网任务。

二、落实责任,提高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质量

各产煤省(区、市)的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应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省、市、县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从瓦斯防治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化网络系统设计方案,选择性能稳定、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网络系统建设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关,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广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37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网络系统建成后要经过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强化网络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监测、监控和预警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对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查和评估,及时淘汰达不到标准要求、功能不全、运行不正常的设备。要完善系统管理运行机制,各重点煤矿以及实现区域联网的地区,要建立监控中心,配置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按照“分级监管,分级响应”的原则,建立非正常情况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针对监控人员配备不足、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系统出现问题

不会或不能及时处理等问题,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培训,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区域监控网络系统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各产煤省(区、市)应在乡镇煤矿相对集中、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扶持建立一批面向中小型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积极筹措资金,配备足够的检修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资质,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服务机构应依法运作,规范化服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维修人员应经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服务机构的日常业务须接受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四、强化监管监察,依法查处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管监察,将其纳入监管监察工作计划,促进监控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新鉴定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低瓦斯矿井没有装备监控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安装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所有矿井在2007年年底前未安装监控系统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监控系统纳入专项监察范围,对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装地点不正确、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传输到地面中心站的矿井,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按照新的规定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使用纳入安全生产许可内容。凡未按规定装备、使用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企业,不予受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7

一、进一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一) 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 逾期未交的, 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 取消具有回收和拆解双重资质企业的回收资质, 当地回收凭证发放部门要于5月15日前收回其未使用的回收凭证。

(三) 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 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四) 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 应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印章。家电以旧换新与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五) 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 购买单位需出示自用证明 (加盖公章) , 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 商贸流通企业应加大审核力度。

(六) 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 如提出退货申请, 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

(七) 中标回收企业凭证使用量未达到领取量85%的, 不得领用新凭证。严格回收凭证发放管理制度, 中标回收企业要将回收凭证发放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做到回收凭证管理责任可追查。

(八) 拆解处理企业要在5月底前建立废旧家电进、出、拆解全程的实时视频监控系统, 并接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视频监控系统, 实现24小时监控。

(九) 中标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严禁中标销售企业和驻店厂商人员向消费者兜售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虚开回收凭证,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严禁企业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销售牟利。要把好补贴审核关, 审核过程中要进行抽查和电话回访核实, 要按凭证号码对回收凭证、销售凭证、拆解凭证进行对照审查, 建立关联审核机制, 每月对旧家电、回收凭证和企业网点进行抽查, 抽查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 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

(二)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管责任, 严禁拆解处理企业倒卖旧家电、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文件要求, 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的审核, 严格监控关键拆解产物 (包括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冰箱保温层材料等) 的去向, 防止环境污染。对拆解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出, 取消补贴资格,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 加大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要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当地商务、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积极稳妥地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工作。企业申报材料及信息不全的, 不予补贴。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

(四) 自4月15日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 检查重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是否真实, 回收旧家电是否全部交售拆解企业, 废旧家电是否按要求全部拆解, 拆解量与回收量是否吻合, 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人员是否参与倒卖废旧家电、回收凭证等。专项检查报告于5月25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五) 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没收企业履约保证金、暂停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企业盗用客户信息、虚开发票和回收凭证、录入虚假信息骗取补贴、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倒卖、将旧家电回流市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取消其参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资格,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六) 对出现骗补等严重违规行为所在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通报批评, 并视情况扣减家电以旧换新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和核减中央对地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补助。对工作失职和存在违规违纪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8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兩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9

XXX:

为落实上级单位有关班前安全教育活动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理念;进一步增强各施工队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将安全、文明施工意识灌输到每一位作业班组人员,切实减少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规范各施工队班前安全教育工作有关事宜做如下通知:

一、管理办法

(一)各施工队需安排专人对本班组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分钟。

要求所有作业人员参加,并拍摄视频,发送至微信群(群名:XXX班前教育视频发布群)。

(二)各施工队要结合本班当日工程施工情况、作业环境、作业项目技术要点分工情况等方面讲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要求等,具体讲解内容详见附件。

(三)组织“三个检查”,检查作业人员精神状态、劳保用品佩戴正确齐全、设备设施工具安全。

(四)各施工队要每日上午九点前把安全教育视频发布到微信群里(隧道的工班组特殊情况下可推迟)或者每日11点前说明未开展原因。

XXX要安排专人每天对各施工队发布的班前安全教育进行点评和统计。

(五)XXX要定期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教育,纳入月底考核,并每月5号前对符合奖励工班进行奖励。

(六)XXX经理参加班前教育工作每月不低于5次。

(七)请各XXX于两日内将已复工点班前安全教育开展情况至XXX安全监督部。

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XXX安全监督部每日做好各个施工点班前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统计工作,每月进行一次评比。针对当月积极开展班前会、开展效果突出的两名XXX管理人员,各奖励500元;三名施工队,各奖励1000元。

(二)评比标准

1.当月积极开展班前会,未出现无故未开展情况;

2.班前会视频质量高,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衣着整齐符合规范;

3.班前会覆盖全体作业人员,要求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均需参与班前会活动;

4.班前安全教育内容条理清晰、讲解全面;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10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强化风险意识,防范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我公司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OA流转与合同签订主体不符。2.合同大小写金额不符。

3.合同签订方与合同尾页盖章单位不符。或多字、或少字、或不符。

4.合同对方为个人,合同最后一页加盖公司公章。5.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方不符。

6.OA合同审批表金额与合同文本金额不符。7.合同文本中甲乙方位置错误,甲乙方名称错误。8.合同文本中有空白处。9.存在倒签合同。

10.签约时存在代签字情况。如渠道员代签代理商合同,部分员工代替本单位领导签字等。

11.合同未及时归档。

二.规范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安排

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主要责任。合同承办人应当提高合同风险管理意识并负责自合同谈判至立卷归档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2.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合同审核,督促本部门员工及时将合同归档,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

3.OA合同系统定稿后(生成PDF格式)1个月内必须将合同纸件送至办公室归档,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归档的请提前填写未归档合同情况说明。(见附件)

三、公司各部门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私自签订合同,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一经发现,公司将作严肃处理。

四、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视情节及造成后果的轻重,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将合同管理纳入到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中,具体考核办法见公司绩效考核正式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11

事业单位关键所在就是做好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预算管理。因为科学的预算管理可以起到集中财政资金、确保政府资金供给;使事业单位资金得到合理配置的作用。但是在现实实践中,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把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看得比较轻, 导致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使资源和资金没有得到合理配置, 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 预算编制不科学

事业单位项目的立项往往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大都没有经过可行性分析的阶段, 缺乏严谨的审批程序, 没有足够的分析实现项目的条件和所需标准, 项目的各项支出没有经过严格的核算, 致使预算失去应有的意义。同时,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比较看重项目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督, 对预算管理投入较少的精力。并在预算的编制阶段, 项目负责人也较少关注预算的编制只是关心项目如何实施和由谁实施的问题, 预算基本上都是由财务部门全部完成, 但是由于财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项目实施所必须具备的要求和条件, 常常带来预算不准确, 与实际项目编制不匹配的现象。

(二) 预算意识存在问题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常常把预算编制仅仅看做是财务部门的事情, 其实不然。预算管理不单单是财务部门的事情, 它涉及事业单位的各个部门, 单独的财务部门不可能编制出完整科学的预算。因而, 各个部门都是预算环节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 现在事业单位对预算意识的缺乏, 认为预算部门编制预算只是为了得到一个预算结果, 所以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编制都缺乏调研和论证。由于预算意识的薄弱, 所以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不科学、执行力度小, 预算管理者形同虚设。

(三) 预算编制方法落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 财务核算形式和方法都有了极大的改变, 预算编制方法也应该根据时代的进步及时作出调整, 因为预算编制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开端, 预算编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经营效果的好坏。但是, 从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方法来看, 还存在一些落伍的问题。例如,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大都在8月份开始进行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工作, 并且采用的编制系统是好多年前使用的, 预算根本无法应有的预测性。因为编制预算最少需要2个月的时间, 甚至三个月的时间, 可想而知, 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根本没有考虑调查取证的时间。并且近年来我国财务预算软件不断更新,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事业单位应该及时更新软件, 避免由于软件落后给预算管理带来不利。

(四) 相关制度的执行力不够

当前一些政府部门意识到预算管理重要性, 也制定了一些财务预算制度以确保经营效果的提高。但是, 政府部门没有设置相应的监督部门, 来确保这些制度的实施。所以, 许多单位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 出现了绕过预算直接将单位预算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建立账外账, 置国家财产于不顾, 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另外, 有的单位在支出管理中, 没有实行严格的财务责任追究机制, 审批制度不严格, 常有专款挪做他用的现象发生, 资金的使用效益极其低下, 浪费了国家资源。

(五) 财务监督不严格

目前, 在事业单位中经常存在一些领导以权压人的现象, 他们的政治觉悟不高, 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强, 不是考虑国家政策如何实施, 各种制度如何建设, 而是致力于如何获取更多的个人私利, 获取更多的经费, 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 造成了预算管理的混乱。所以经常会发生一些预算管理人员明明知道是不合理的事情, 迫于领导的压力不得不作出违心的预算决策。另外, 一些事业单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单位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奖励, 长期在预算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员工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和打击。长此以往, 优秀员工的积极性被打消, 不会再积极进取, 而是草草了事就完事了, 这种现象会带来极大的预算风险。

三、加强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策略

(一) 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化

事业单位在进行项目的立项时, 应该经过严格的可行性分析后再进行立项, 各种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 对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严格的考证, 项目的各项支出必须经过严格核算, 真正使预算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预算在编制阶段项目负责人应该到预算现场进行监督、帮助预算人员解决其所不清楚的问题。另外, 预算编制必须建立在充分的数据基础上, 预算编制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格, 依据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同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 把预算的前期准备做充分, 对各项财务支出必须细化, 划分等级, 做到效益优先, 确保预算的科学性。

(二) 提高全员参与预算的意识

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工作人员互相推脱责任, 认为预算管理与本部门无关, 只与财务部门有关, 缺乏全面系统的预算管理意识, 影响了预算意义的发挥。因此, 事业单位应该认识到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自我管理, 在预算编制阶段积极地投入到预算工作去, 做自己能做的事情。另外, 各个部门应该认识到, 预算编制与管理实施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不仅需要财务部门更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积极地配合、有效地参与。各个部门应该积极做好资源的整合、全面配合, 及时调动全体员工都参与到预算管理中来。

(三) 提高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

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节省很多时间和财力。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工作人员把效率和效益看得很轻, 没有放在重要位置。事业单位应该认识到其盈利性不占主要位置, 所以收支波动小, 最有效的是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因为每个方法都有自身的优缺点和使用条件, 事业单位在采用零基预算的同时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以其他方法为辅助手段进行编制, 作出更适合本单位的预算编制。采用何种预算编制方法固然很重要, 但是如果预算编制没有经过科学的调研仍然不具有科学性, 事业单位应该在预算编制之前对项目进行认真调研, 同时结合政府的策略和战略规划, 获取本单位需要的数据和材料, 为预算编制提供充分的第一手材料和数据, 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 实施先进的预算管理模式

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资金的流向问题, 鉴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存在不合理的预算管理、相关预算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 事业单位的财政体制改革是当今事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正在处于逐渐减少的趋势, 以此来迫使事业单位转型, 实现预算管理模式的创新。在这一大形势下, 事业单位应该实行严格的复式预算管理, 复式预算管理就是将年度预算的经费收、支区分不通性质, 分别编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支对照表中, 由此来确保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匹配。另外, 事业单位应该设置相应的预算监督部门, 专门负责预算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保预算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坚决杜绝不同性质的资金挪用现象发生, 确保国家资金的流向和效率, 保证事业单位的稳定运行。

(五) 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

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早就提上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日程, 但是介于种种原因, 内部控制制度长期没有落实到实处, 给国家的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不管是财务管理还是预算管理都必须有相应的监督部门才能落实到实处, 所以事业单位应该向企业单位学习, 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 坚决杜绝个别领导的投机取巧现象发生, 使事业单位的各个部门处于相互牵制的链条之上, 不给有别有用心的人以可趁之机。另外, 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对于在预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员工要给与适当的奖励和表扬;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 不尽责任的员工要给与适当的批评和惩罚。以此, 来调动预算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从而保证事业单位预算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结束语

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 事业单位应该充分认识到预算管理对自身发展的重要作用, 找出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采取相应措施编制科学的预算账目, 提高全员参与预算管理的意识, 使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 实行先进的预算管理模式, 促进预算管理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地位, 以此来确保事业单位预算的科学管理和顺利实施, 从而保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王慧媛.浅谈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新财经, 2011 (03) .

[2]于影.浅谈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管理[J].中国对外贸易 (英文版) , 2011 (06) .

[3]牛兰青.浅议事业单位财务预算[J].现代商业, 2010 (09) .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12

关于进一步规范技术资料管理的通知

各车间/室:

技术资料是对现有系统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改造扩建的重要依据,也是培训、学习的主要知识来源。2014年12月20日,在中心公园停车场防火卷帘门自动下落的故障处理中暴露出技术资料不完整、资料查找不迅速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故障处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后续部门的技术质量检查中还发现各专业施工图、原理图、关键设备说明书/维护手册等技术资料存在资料不完整、版本未更新、归置不规范、查找不迅速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资料的管理,确保各类故障处理及时有效、改造扩建有据可查,现对技术资料管理做如下要求,请各车间/室遵照执行。

一、技术资料分类归置

(一)第一类资料:工程开工前的设计文件、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等。

十、15 因故停工/复工报告 16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7 竣工图

请各车间/室

十一、分公司《行车与安全网络测试评估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测试与评估报告反应了维修部各系统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为确保系统设备安全运行,生产活动有序开展,现将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做如下要求,请各室遵照执行。

一、加强管理文本学习,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各室以班组为单位,2014年4月14日前组织完成《信息化管理程序》、《信息安全管理细则》的学习,并形成学习记录。

二、加强管理,整改问题,确保生产、办公系统安全运行。存在问题于2014年4月1日前整改完毕

(一)加强人员管理,对私自安装无线路由器、安装非办公软件、随意更改IP地址和安装代理上网工具等问题进行检查和整改,杜绝存在类似问题。

(二)加强用户密码管理,对终端计算机使用弱口令、应用系统初始口令未修改、终端计算机管理软件不锁屏以及多人共用密码等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

(三)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各设备系统配备专用移动存储介质,设置专人管理,并做好使用记录。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13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交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公文交换的安全性、保密性和时效性,确保政令畅通,现就公文交换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交换的单位、交换地点及交换时间

参加公文交换的单位为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正县级单位(含省管企事业单位);

公文集中交换地点设在市政务中心主楼二楼房间; 公文集中交换工作自年月日起实行,公文集中交换时间为每周下午上班后一小时内。

二、高度重视,明确专人

参加公文交换的单位应充分认识公文交换工作的重要性,指定政治可靠、保密意识和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承担公文交换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各交换单位要为公文交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公文交换人员要相对固定,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报市委办公室文书科、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备案。

三、严格程序,规范交换

1.公文交换实行签到制度。公文交换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公文交换站参加文件交换,并履行签到手续,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替签到、交换。本单位如果有文件需要交换给其他单位应该提 1

前10分钟抵达交换站,把需要交换的文件投入收文单位公文交换箱内。

2.交换的公文(含工作简报、信息、资料等)不得裸文交换,应装入信封密封,并在信封正面标明文号、密级、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

不得在公文交换站交换的有:绝密级文件资料、各交换单位反馈的领导批示件、书报杂志、私人邮件、钱币、有价证券等。

3.公文交换人员不得在交换站内阅读文件资料,不得擅自扩大密件知悉范围,不得更改文件封套上的文号、密级、编号、收文单位名称等。

4.公文交换结束时,交换人员应认真检查本单位公文交换箱,将所有文件取出后立即上锁。交换人员取得公文后,要及时返回单位,严禁携带公文出入公共场所。

5.密级文件资料的收发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交换前,发文单位应认真填写密件发文登记簿;接收时,收文单位交换人员应当面核对清点密件的文号、密级、编号、份数等,确认无误后在发文登记簿签字接收。

重要文件、会议通知及紧急公文等应当面交换,并在核对后履行签收手续。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

1.各交换单位因不及时参加公文交换而延时误事的,由各单位承担责任。对连续2次不参加公文交换的单位,将通知该单位

2限期改正;1个月仍不改正的单位,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公文交换资格。

2.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交换站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公文交换中出现遗失文件和泄露国家秘密的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请各公文交换单位将本单位公文交换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于月日前报市委办公室文书科。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参加公文交换单位名单

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14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15

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有效防范和治理清真食品泛化问题,省民委近期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在近期开展集中自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标

通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领域存在的“清真食品不清真”、“清真”概念泛化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领域的监管,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群众风俗习惯,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自查时间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执法检查。时间:2017年4月24日至4月30日。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研。时间:2017年5月3日至5月10日。

三、自查内容

(一)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排查当地存在的“清真”概念泛化情况以及清真食品管理领域存在的违规经营、储存不规范、进货渠道不清真等主要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按照《行政处罚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违规经营业户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帮助他们矫正违规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研。

1、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清真食品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措施办法的情况;建立和完善清真食品管理相关协调运行机制的情况。

2、在开展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的创新做法和经验;遇到的主要困难;相关工作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开展好相关自查工作,力求抓出成效。

(二)注意方法。在自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方式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做到依法管理与引导疏通相结合,防止工作简单化、“一刀切”,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和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及时总结。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对自检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困难以及好的经验等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17年5月18日前报送民族科电子邮箱。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联系邮箱:****************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篇16

3号)

发布时间:10/3/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8〕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四、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的购房款数额退还。

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集资建房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集资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核定价格,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管理,主要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中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六、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在调动时已将原购房改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调入新的工作地后,可按照新政发〔2005〕1号文件规定,购买2005年前已批准立项并建设的单位公房,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集资建房。本人退出原购房改房确有困难或已在原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在新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七、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应当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

八、各单位、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凡弄虚作假或在审核认定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资建房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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