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201(精选8篇)
关于修订《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201 篇1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系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以下简称为“处分”)的种类由轻到 重分别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六条 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策划、教唆、怂恿、胁迫等作用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 2 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五)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第十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留校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在读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负担的损害赔偿,由违纪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吸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制作、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视情节 6 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从事色情服务或接受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聚众斗殴、持械斗殴、招引校外人员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泄露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保密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 7 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开办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音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蓄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使用网络攻击软件等侵犯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猥亵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或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或泄露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9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以盗窃、诈骗、侵占、冒领、敲诈勒索、抢夺等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少于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超过7个工作日、少于14个工作日(含14个工作日)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国家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在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撰写论文和报告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研究成果、发表的文章(出版的论著)或申报的课题中为其署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代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购买、出售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 12 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买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涂改证件、篡改个人信息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入)国(境)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有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私自调换寝室的、临时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长期留宿他人的、将宿舍外租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内,有不服从学校统一指挥、违反学校规定行为者,视 14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和救济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送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应提供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陈述及申辩材料、培养单位意见等相关材料。
(一)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 15 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和程序;
(二)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16 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后,能深刻认识所犯的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申报、研究生院批准,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
(一)有突出贡献或有先进事迹的;
(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为主要完成人的;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是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的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进行纪律处分。
关于修订《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201 篇2
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规定和贯彻执行川纪办发[2009]9号
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现将市纪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德阳调查队•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贯彻执行川纪办发[2009]9号文件‡的通知‣(德市纪办[2009]38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纪委 区人事局 区统计局
2009年7 月29日
德市纪办„2009‟38号
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贯彻执行川纪办发[2009]9号文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人事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绵竹调查队,市级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2009年3月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2009年6月15日,中共四川省纪委办公厅、四川省监察厅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四川省统计局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川纪办发[2009]9号),现将•处分规定‣转发你们,要组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纪检监察、人事、统计和调查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人员,统筹安排,列入“五五”普法、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教育和“会前讲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校主体班的教育计划。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报社、广播电视台、党政网等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专题报告会、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采取知识问答、•处分规定‣重点解读、走进广播直播间、闹市区电子显示屏等形式,掀起学习宣传活动高潮,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氛围。举办好市上对县(市、区)分管统计的副县(市、区)长和统计、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专题培训,市县分级组织好各级领导干部及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
二、建立健全三项制度,确保贯彻实施效果
纪检监察、人事、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建立三项制度,确保贯彻实施•处分规定‣取得实效。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人事、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联合督查制度。纪检监察、人事、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定期督查和检查•处分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下半年,在做好市对县(市、区)的联合监督检查的同时,做好迎接省上联合督查组的专项督查工作。
三是建立联合办案制度。纪检监察、人事、统计和调查部门要集中力量联合查办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形成办案合力。统计和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查处;统计和调查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查实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处分的,要及时移送案件材料,并提出处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要及时向统计或调查部门回复案件查处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认为需要统计或调查部门配合,或者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及时提请统计或调查部门予以配合或者及时移交有关案件线索,统计或调查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并回复。当前,要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对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严肃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履行职责密切配合
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处分规定‣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行政机关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贯彻•处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统贯彻落实•处分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把贯彻•处分规定‣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和执法工作相结合,把•处分规定‣和川纪办发[2009]9号文件学习好、贯彻好,做到常抓不懈。
有关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及时听取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汇报,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处分规定‣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做统计执法执纪的坚强后盾。
统计和调查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与纪检监督机关、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贯彻实施•处分规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部门合作互动的平台和长效工作机制。
统计调查单位的负责人要自觉遵守•处分规定‣,努力维护源头数据的真实性。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附件:
1、国家监察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
中共德阳市纪委办公室
德阳市监察局办公室
德阳市人事局办公室
德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德阳调查总队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第 18 号令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转发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 学习通知
中共德阳市旌阳区纪委 2009年7月29日印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篇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察看期自动解除。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年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 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一条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偷窃、骗取、抢夺等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2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盗窃自行车(累计价值不满200元),盗窃一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二辆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三辆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无主自行车为名,拆卸、组装自行车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及以上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在网络和通讯方面有以下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通讯手段制作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三、盗取他人IP地址;
四、侵入或攻击网络系统,造成后果的;
五、其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干扰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和光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七条学生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单位)提出处分建议,再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
三、学院(单位)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五、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院(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学院(单位)提供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违纪处分规
定;
二、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院(单位)重新研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校长会议;
三、校长会议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会议的决定,拟定处分决定,经授权副校长签字后,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制定处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由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由学院(单位)备案,一份由学生处备案,一份装入违纪学生的档案。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记录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公告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自送达本人或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后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原《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关于修订《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201 篇4
新农大发﹝2005﹞15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违纪所得财物退回原主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者。第六条 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屡犯不改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或学习成绩符合“三好”学生标准者,经学院审定后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的违纪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规定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或缓发毕业证一年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分裂祖国、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者,从严从重处理。
(一)凡成立各类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等非法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下同)。
(二)对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参与编写、印制、散发、张贴、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煽动罢工、罢课、罢餐,影响正常的社会和学校秩序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在教室、宿舍或集体场合起哄、乱砸物品等不文明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经学校教育不改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学校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吸食毒品(含麻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公安机关认定并被强行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吸毒(含麻烟)者提供场地或替他人收藏毒品(含麻烟)、介绍他人吸毒(含麻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凡贩卖毒品(含麻烟)者一律开除学籍。
(六)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政法部门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2.策划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打架时持管制刀具等凶器或为打架者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并接受治安罚款,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和罚款,将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对品行不端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宿舍内留宿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威逼、恐吓、侮辱、诽谤他人等,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第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偷窃者提供消息、工具或进行掩护、窝赃、销赃、分赃者,比照上述条款作相应处理。
(四)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学籍处分;
(二)私用电炉、违章拉线或损坏公共场所电灯、电线、通讯线等,视造成损坏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早操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二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按《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喝酒,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团体、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者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侮辱、漫骂、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校、院(部、处)尚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知、通报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二条
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上述条理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内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准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政府、学校、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各种资助;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四)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各级处分的权限:
(一)对学生做出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二)对学生做出记过以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或教务处调查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材料齐全。处分材料主要包括:
(一)违纪者对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及检讨,或证人、组织对事实经过的旁证材料或调查材料;
(二)若属打架致伤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或法医签定;
(三)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应在学校内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关于修订《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201 篇5
深大〔2014〕147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
2014年7月9日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经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按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夜大学生、专科脱产班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没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留校察看期跨两个学的学生,在两个学内均没有评优评先资格。
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国家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刑罚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其他处罚的,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组织煽动闹事,张贴有碍社会稳定或国家安全的宣传品,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给学校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播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或散播虚假信息、辱骂他人、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恶意散播计算机病毒,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用校园网电子资源时,有违规下载、私设代理、转让账号、非法牟利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实施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系首次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或冒用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被冒领或冒用的财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唆使、诱导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捏造事实诬陷、诽谤、公然侮辱或严重骚扰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偷窥、骚扰、胁迫、调戏、侮辱、猥亵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并加以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禁止赌博。凡有赌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参与赌博的,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持有毒品、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组织传销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传销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011
(二)累计达到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到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影响较恶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禁学生酗酒。对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借酒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禁学生高空掷物。对高空抛掷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高空抛掷物品致人受伤或损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有关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对办理离校手续后违反校规校纪的毕业生,通报接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各类奖励评选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中止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影响学校声誉及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继续教育学院分别是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主管单位。相关学生的处分建议分别由各自的主管单位提出。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违纪事实的,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关于修订《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201 篇6
川大教〔2006〕87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重新修订了《四川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规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⒈四川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
规定(修订)
⒉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
⒊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
⒋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套表
⒌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格式和参考文献
著录要求
四川大学
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篇7
第一条
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填表签字,并在全校公布处分决定,无论解除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受处分后,本人对其错误有正确认识并在一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可申请解除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填表,经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审查。政教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交校务会讨论决定。处分解除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在打架中动用凶器的或煽动他人打架(包括勾引校外人打架)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五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分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该科成绩记零分,不给补考机会。
夹带、偷看、抄袭的;
参与传接、交换试卷、交头接耳的;
将自己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的。
第六条 对抽烟、酗酒学生的处分
在校内或校外抽烟;
对违反纪律酗酒的学生。
以上两种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七条 对偷、盗、勒索钱物学生的处分
对偷、盗、勒索钱物的学生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八条 对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学校的一切财物、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加倍赔偿损失;
涂抹板报、撕毁学校张贴公告、考试成绩榜等给予记过处分;在室内、墙壁、走廊墙壁、讲桌、书桌乱写、乱刻者,给予警告、严惩警告处分。
第九条对下列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校内打扑克;
到营业性舞厅、电游厅、录相厅、台球室、网吧打电游;
第十条对无故旷课学生的处分
根据龙二中学生出勤、课堂纪律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学生的处分。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篇8
1.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11.警告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6个月。
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根据哪些法律法规制定了《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2.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五章,五十五条。3.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4.职工违犯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理。
5.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从其规定。
6.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和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执行。7.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怎样的原则?
答: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8.给予职工处分时,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什么相适应? 答:应承担的责任。
9.给予职工处分,应当注意什么?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10.处分分为哪几类?
答:(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解除劳动合同
12.记过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12个月。
13.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18个月。
14.降级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24个月。
15.撤职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24个月。
16.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12个月或者24个月。
17.降级处分降多少个级别工资? 答:一个级别工资。
18.撤职处分对其现任所有职务和工资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19.撤职处分如何确定职务层次?
答: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20.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后,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怎样处理?
答: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21.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哪5不准? 答: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
22.职工违纪违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职工违纪违规,可以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23.给予职工留用察看处分后,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怎样处分? 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4.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哪个部门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
25.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6.职工因违纪违法所获得的哪些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
答: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27.职工因违纪违法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8.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待遇如何规定? 答: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9.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是否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答:不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30.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31.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如何计算? 答: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32.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怎样给予处分? 答: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33.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何种情况下,不再给予处分? 答: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34.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是否可以免予处分? 答:可以免予处分。
35.职工违纪违规,组织处理除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实行什么制度? 答: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36.组织处理可如何使用? 答: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37.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8.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何种处分? 答: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39.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给予何种处分?
答: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0.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41.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处分执行期间应如何计算?
答: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42.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何种处分? 答: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43.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4.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分?
答: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45.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分?
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6.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导致违章作业的何种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
47.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何种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答: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8.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导致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
4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定为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答: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5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什么情况可构成违纪?
答: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51.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虚假环境信息的行为有哪些?
答: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52.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何种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答:违规指挥、操作。
53.在招标工作中,擅自确定什么属于违纪行为?
答:擅自确定中标人。
54.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违规发包及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55.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哪种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56.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工作中,哪种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57.违反组织劳动纪律,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哪些行为会造成违纪?
答: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
58.违反组织劳动纪律,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59.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属于违反哪种纪律?
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60.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哪种行为会造成违纪? 答: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1.无不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属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还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答:违反劳动纪律。
62.无故旷工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63.在采购工作中,确定供应商时,哪种行为可构成违纪受到处分?
答: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64.在采购工作中,采购标的物价格出现什么时,可构成违纪? 答: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65.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什么情况的可构成违纪?
答: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66.在采购验收过程中,哪种情况可构成违纪? 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77.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时,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答: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67.在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8.在合同工作中出现的违纪,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69.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情节严重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撤职处分。
70.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视情节轻重应分别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1.在合同管理中,什么情况下预付款项可构成违纪? 答: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72.订立合同时,什么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7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哪些情况可构成违纪?答: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74.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75.在会计工作中,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或什么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可构成违纪? 答: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
76.涉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8.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什么情况的可构成违纪?
答: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79.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信息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80.在资金管理中,涉及银行账户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开立、变更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的。81.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如何处置?
答: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82.在资金管理中,哪些形式的存款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
83.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的。
84.批准资金支出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85.在资金管理中,涉及资金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86.在资产管理中,涉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87.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88.在公出国(境)期间,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擅自变更选种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96.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97.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分别对各级责任者,给予哪些处分?
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处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89.违规出国(境)及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
90.贪污贿赂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可构成违纪。
91.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92.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3.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4.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哪些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答: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
95.违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
98.涉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
99.违反保密有关规定,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密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00.劳务派遣工违反《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行为的,应如何处置? 答: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01.投资管理中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102.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103.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104.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105.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应给予哪些处分? 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6.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哪些事件发生可构成违纪?
答: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107.窃取、泄露哪些秘密可构成违纪?
答: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108.丢失哪些物品属于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行为?
答:丢失重要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109.未经授权,披露哪些信息属于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答:未经授权,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的信息。
110、给予违纪违规职工处分时,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以外,由哪个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答:监察部门
111、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复审、复核期间,原处分决定怎样执行?
答: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112.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所称的职工是指哪些人员? 答: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113.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应给予怎样处理?
答: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114.职工受到撤职以下处分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115.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16.有哪些情形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117.在招标工作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118.在环境保护中,有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119.在采购工作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
(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120.在销售工作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
(四)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
(五)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
(六)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
(七)违规代存、代销的。
121.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
(四)违规决定人事任免的;
(五)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七)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
(八)违规办理职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试、职称评定等事项的。
122.违反劳动纪律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
(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123.对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应按哪些程序办理? 答:
(一)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监察部门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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