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2024-06-05

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精选10篇)

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改善全省城镇公共卫生状况,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全省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以城带镇、以镇促城、城镇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改善全省城镇卫生环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近期目标:在2至3年内,实现国家卫生城市零的突破,创建1——2个国家卫生镇;全省60%以上的城市建成省级卫生城市,4%以上的镇(含县城,下同)建成省级卫生镇。到2010年,创建2个以上国家卫生城市、6个以上国家卫生镇;全省65%以上的城市建成省级卫生城市,5%以上的镇建成省级卫生镇。

二、突出工作重点,夯实创建基础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增强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不断提高居民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卫生行为形成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卫生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传播疾病防控和健康保健知识;要将健康教育列入中小学校地方课程,落实教学内容和授课时间;要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张贴醒目的禁烟标志;要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卫生经费投入结构中,保证健康教育经费优先投入,并随着公共卫生经费投入比例而增加。

(二)整治市容环境卫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狠抓城镇临街立面、建(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的清理和规范,整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加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卫生整治与管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规范集贸市场管理,健全完善业主负责制,商品实行划行归市、分类经营,完善卫生设施,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实施旧城改造,完善道路、给排水、供电、照明、体育场馆等综合配套设施,提高路面硬化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垃圾清运率及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绿化覆盖率,努力提升城市整体服务功能。

(三)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环保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大环保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新建项目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及噪声、城市生活污水的综合整治,加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使空气污染指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全面改善公共卫生。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宾馆、酒店、机场、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以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五小”行业(餐饮、洗浴、歌舞、美发、食品经营)的整治为重点,加强环境治理,严格卫生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取缔无证经营;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特别是加强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管。

(五)加强食品卫生监管。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督与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现象;开展中小饭店集中整治,加强对夜市、集贸市场、城中村、食品饮食摊点的规范建设和卫生管理,重点加强职工食堂、民工食堂、学生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把好食品生产、流通卫生质量关,保障广大居民食品卫生安全。

(六)认真抓好重大疾病防治。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建立科学的疾病防控机制、医疗救治机制、监督评估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传染病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免疫预防工作,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减少易感人群;制订并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预案,提高疫情监测报告率和发现率,及时有效处理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食物中毒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消除有害生物孳生地,降低有害生物密度,有效预防病媒传播疾病的危害。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合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的流行,开展除害灭病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指导。城建部门要加强城镇的环境卫生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基础设施,完善城镇服务功能;加强物业管理,将除“四害”和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范畴;加大对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工业“三废”的治理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和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文化、体育、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旅游等部门要抓好窗口单位、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团体要积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投身卫生城镇创建活动。

(二)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订本地的创建工作规划,确定创建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并分解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建立任期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经费投入,是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筹集创建工作资金,加大投入,保障创建工作的需要。要把城镇改造、供水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水生态系统的修复、工业节水改造等城镇卫生基础设施纳入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公共卫生建设、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食品卫生监管、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经费和卫生城镇创建专项工作经费,以满足宣传发动、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各项创建组织工作的需要。

(四)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各地要把卫生城镇创建与文明城镇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奖优罚劣,激励工作。凡未获得卫生城镇称号的城镇,不能评为文明城镇。对在创建卫生城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卫生城镇可参照同级文明城镇的奖励政策给予奖励;省级卫生城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国家卫生城市(镇)称号的给予奖励。

(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卫生城镇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创建卫生城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实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专业监督。对已获卫生城镇称号但工作出现滑坡,达不到卫生城镇标准的要督促整改,凡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卫生城镇称号。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监督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创建卫生城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镇建设中,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镇)的标准要求,把创建卫生城镇工作融入城镇建设管理之中,将市政建设与环境改善结合起来,统一建设管理。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卫生城镇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建立对口联系制度,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口联系一个城市,加大对各地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特别是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的帮扶、指导。各市州要选择1-2个城镇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要把卫生镇的创建与“百镇千村”工程结合起来,促进全省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2

现就加强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强调四点意见:

一、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们要充分认识“三农”工作是转型跨越的重要内容,没有农业的转型就没有全省的转型,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没有新农村就没有新山西,工业化、城镇化越是加快发展,农业的基础地位越重要越需要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要把农业农村工作和扶贫开发工作作为全面小康的基础工程、城乡统筹的重要途径,做到思想不麻痹、政治不减弱、工作不松懈、投入有增加、干部要加强;要明确工作抓手,把农业现代化作为基本路径,把农民收入翻番作为核心目标,把“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作为主攻方向,把“三化一体”推进作为重大战略,把扶贫开发作为紧迫任务,打好打胜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要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创新以煤补农、以城带乡体制机制,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动员资源型企业以多种方式支持“三农”。

二、把干部下乡住村包村作为一项战略工程,长期坚持下去

干部下乡住村既有利于发展,也有利于民生,还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服务业则服务业,帮助所包村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分步组织实施,使规划成为发展引领、致富遵循;要帮助农村引项目、建项目,确保每个包扶村都要发展一至两个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要把输血与造血结合起来,把帮扶与激励统一起来,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把包村增收的过程变成了解实情和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过程。

三、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基础

要夯实组织基础,精心组织好农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真正选出“双带”能力强的村级班子,加强对新当选“两委”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培训,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好大学生村官的作用;要夯实群众基础,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尊重农民意愿,提高农民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注重维护农民在土地、财产、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益;要夯实发展基础,健全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加强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夯实社会基础,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民主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充分发挥县乡干部的主体作用,确保把各项政策举措落实到基层

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3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保监会历来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成立了反保险欺诈的专门组织机构,探索建立了反保险欺诈的制度机制,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开展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会战”打击保险诈骗等专项行动,初步遏制了保险欺诈案件高发的势头,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又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全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全面推进反欺诈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三、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

(一)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各保监局应指定内设处室负责反欺诈工作。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总部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各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欺诈岗位。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

(二)完善反欺诈技术规范。保监会组织行业制定出台反保险欺诈指引,统一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行业协会指导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

(三)建立欺诈风险报告和通报制度。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四、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全行业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一)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反欺诈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内控执行力。

(二)增强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意识。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意识。

(三)防范交易对手欺诈风险。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交易对手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

六、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

(一)开展反欺诈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增强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各级监管机构应监测行业欺诈风险状况,开展欺诈风险预警,及时披露欺诈风险。

(三)加强欺诈风险的后续跟踪管理。各级监管机构应依法责令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机构限期整改,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欺诈工作机制。

七、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

(一)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各保险公司应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以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行业共享的要求。

(二)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应组织搭建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行业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开展欺诈风险信息共享。各保险机构为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行业协会应为打击欺诈活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八、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

(一)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监管机构应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探索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信息互通。各级监管机构应完善与司法及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训。

(三)完善法律体系。保监会应会同有关部委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九、加强研究、交流与宣传教育

(一)加强理论研究。保险学会、行业协会应加强欺诈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

(二)推进国际合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反保险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十、构建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面广、头绪多、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纳入重点工作统筹考虑,加大反欺诈的资源投入,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二)周密规划,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反欺诈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4

【发布日期】2011.06.2

2【法规类别】环境保护

【全文】【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67号

【实施日期】2011.06.22

【唯一标志】1729112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

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小城镇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示范小城镇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建成生态镇作为工作目标,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亲自抓。制定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的工作计划、方案,并定期检查落实。配备专职

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

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是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创建生态镇的必要条件。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同时,应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修订小城镇环境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应遵循“三区联动”的原则,统筹考虑市政及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农民居住社区三区建设应体现节能、环保、生态理念,实现能源多级利用、污水及垃圾综合处理与再循环利用。

2011年6月底前,第1至3批示范小城镇要全部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2011年10月底前,第4批示范小城镇要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环境规划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由示范小城镇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示范小城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开展建设。对已经批准的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示范小城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津环保管〔2010〕45号)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建设项目有重大调整的,应进行补充或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报批。

(三)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四)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等有关要求,统筹协调示范小城镇农民还迁住宅区、复垦区、出让区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问题,严格做到“三同时”,保证示范小城镇内所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配套完善。

四、依法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一)示范小城镇配套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集中供热锅炉房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要向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申请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设施亦采取分期验收的方式。

(三)区县环保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帮助做好有关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示范小城镇环保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示范小城镇污水治理,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示范小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示范小城镇的农民生活居住区、示范工业园区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实现污水全收集。具备污水收集条件、发展养殖业的农业产业园区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并接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处理后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示范小城镇项目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应达到95%。

(二)示范小城镇自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安装进出口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对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实时监控。对2万吨/日以上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建设中控平台。

(三)乡镇(街道)所辖的未纳入建设项目区的村庄,要因地制宜采取分散式、低成本、宜管理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力争今年内启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创建国家级和市级生态镇的乡镇(街道),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应分别达到70%和50%。

(四)规划建设示范工业园区的小城镇,示范工业园区外不允许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原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园区集中。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示范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未规划建设示范工业园区的小城镇,禁止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原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逐步从小城镇迁出。

六、实现示范小城镇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

(一)加大对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收集力度。要配齐收储运设施设备,采用密闭、压缩方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提高垃圾机械化收运水平。

(二)构建每户分类、社区收集、街镇转运、区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收储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收集后应集中到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进行处理,禁止简易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5%以上。对医疗废物要做到安全处置。未纳入建设项目区还迁范围的村庄,要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0%。

七、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控制空气污染

(一)示范小城镇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生物质能、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达到100%。

(二)结合城市供热规划和总体规划,小城镇供热热源应以热电联产或清洁能源为主,尽可能利用地热能源,示范工业园区应实现余热循环利用,保证空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加强示范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一)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二)要有效保护区域内的绿地、林地、古树名木、各类植物和绿化设施、湿地、河流、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在建设中对林地、绿地、湿地和山地植被的侵占和破坏。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保育和修复工作,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景观,不得将自然保护区土地作为出让区开展项目建设。

(三)大力发展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畜、水)产品生产,加强秸秆多级利用,提高规模化养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工作。主要农(林)产品、水(海)

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林)产品、水(海)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比重要大于60%;农业灌溉用水100%达到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示范小城镇农用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应分别在250公斤/公顷每年、3.0公斤/公顷每年以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排放达标率应达到75%以上;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达到0.7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农用薄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

(四)积极开展示范小城镇绿化建设,优化小城镇绿地系统布局结构,示范小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示范小城镇森林覆盖率应达到18%以上,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大于95%。

九、大力开展生态镇创建活动

(一)建设示范小城镇的同时,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要求,大力开展生态镇创建活动,力争用3年的时间,使全部达到国家级或市级生态镇建设标准,并分期分批通过国家和市级生态镇考核验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生态镇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生态镇创建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我市环境保护政策,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扎实做好基础工作,达到生态镇建设指标要求,按照程序积极申报。

(三)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创建生态镇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培训工作。区县环保部门会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示范小城镇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生态乡镇的初审工作,严把质量关。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大力开展区县级生态村创建活动,保证乡镇辖区内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区县级生态村建设标准,为创建生态乡镇提供必要条件。

十、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一)市和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环境保护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将日常环境执法检查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建立小城镇环境保护自我管理运行机制。

(三)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推行专业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专业化运营单位要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十一、做好环境保护的支持保障工作

(一)在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范围内,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优先安排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项目申报国家专项资金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对示范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市水务、建设、市容园林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安排资金支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应积极做好在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5

(征求意见稿)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是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是为领导提供参谋服务的主渠道。为进一步强化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加快报送频次,促进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促进动物卫生监督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它既是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整体情况、阶段性情况的及时反映,更是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的总结、完善和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动物卫生监督的全局工作。只有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同时,及时、有效地收集、传输重大动物疫病信息,对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促进民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研判、处理、上报、通报、存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开展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交流;了解、掌握和指导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信息工作;开展信息调查研究和信息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准确、及时、全面、适用。准确,即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内容要准确无误,真实可靠。及时,即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反馈要及时迅速,讲究时效。全面,即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要注意广泛性,真实地反映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各个方面的情况。适用,即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信息要有针对性,尽可能被上级机关采用。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制度建设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制度建设是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确保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畅通的根本保证。

(一)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报告、专人负责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送信息,一般情况,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每两日报送一次,急事、要事要立即报送。对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农业部、自治区水 产畜牧兽医局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要及时上报。对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随办随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广西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简报》及时通报各市报送的信息,并对各市报送信息及被采用的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

2、对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农业部、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3、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5、专项工作报告;

6、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蔓延情况;

7、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预警预案;

8、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9、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使用情况;

10、动物产地检疫情况;

11、动物屠宰检疫情况;

12、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情况;

13、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情况;

14、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15、重大案件的查处及执法人员重大违纪事件处理情况;

16、机构变更和重大人事变动情况;

17、对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1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员是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主体,只有明确三方的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才能真正把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落到实处。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责任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本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完成本单位动物卫生监督基本信息的收集、编辑、上报等工作。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名单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该负责人是本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审查把关本单位上报或对外公布的信息,对本单位上报或对外公布的信息负责;

(2)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包括本单位信息设备的物理安全、网上信息安全监控、有害信息清理等;

(3)对信息员进行培训,指导信息员完成信息工作。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员的责任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定至少一名同志负责信息工作,名单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信息员是本级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信息工作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按照信息上报制度的规定,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动物卫生监督信息;

(2)密切跟踪信息的处理情况,切实做好信息反馈工作;(3)开展信息调查研究工作,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

(4)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信息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重大紧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送制度 重大紧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是指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紧急动物疫情等重要紧急情况。只有建立健全重大紧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送制度,才能及时有效地转输紧急重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为领导及时决策提供依据。

1、重大紧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送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报送。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紧急动物疫情等情况发生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第一接报人,要立即将信息原件或电话记录迅速报主管(或带班)领导阅示。

2、主管(或带班)领导在接到重大紧急信息后,经过认真复核,提出处理意见,经主要领导审批后迅速上报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3、重大紧急信息原件或电话记录等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4、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指定专人密切跟踪反馈有关后续情况,直至重大紧急事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5、重大紧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报送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信息不泄密。

6、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自治区、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由哪一级负责。

(四)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发布审批制度 发布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是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交流,充分展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重要地位的窗口,起着对内服务、对外宣传的重要作用。发布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最基本的要求是确保信息的准确、真实,符合舆论导向。只有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批,才能保证信息的质量。因此,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发布审批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大局利益出发,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凡是在网上或是其他媒体上发布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主题要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内容要以反映我区动物卫生监督事业发展为主。要求实事求是,措辞严谨。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本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构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发布。凡涉及国家秘密、动物疫情的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五)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考评责任制

1、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采用计分的办法进行考评。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年对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及被采用的信息进行计分,按各单位得分多少排列,对成绩突出的单位 和信息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上报信息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上报信息的基本要求:各市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10条,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各市报送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2、采用信息计分标准:

(1)每月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计10分,每多报一条加1分,少报1条扣1分。

(2)单条信息(指1个单位独立完成的信息)被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采用刊登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简报》上的,每条计5分;被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采用的,再加10分;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的,再加15分;被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用的,再加15分。

(3)单条信息得到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批示的,再加5分;得到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领导批示的,再加10分;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再加15分;得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批示的,再加15分。

(4)综合信息(指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信息)如被采用的,所得分数由参与单位均分。

四、加强全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

全区动物卫生监督系统的信息网络,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枢纽,由纵向、横向两个系统构成。纵向,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向上联结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中心,向下联结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再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结县、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直至养殖单位;横向,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结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结本级各有关单位。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内部也要建立渠道畅通的信息网络。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和《广西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简报》是全区开展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重要平台,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这两个平台开展信息工作。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给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信息,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动物疫情的,可直接从网络传输到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信息科,电子信箱为:gxahi@gxahi.com。

五、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队伍建设

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政策观念和事业心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水平较高、理论素养好、思想敏锐的同志从事信息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聘请兼职信息员。要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观察研究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逐步建立起一支精明强干的信息员队伍。

六、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领导

做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是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对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信息工作摆在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将信息工作作为业务工作的重要部分部署落实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经常督促指导信息工作人员开展信息工作。建立信息工作机构,形成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本单位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工作格局。关心支持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积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开展信息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信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工作规章制度,使信息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6

要深刻认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意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检查考评,是对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一次“大考”,是对全市人民精神风貌的全面检阅。要以建设全省“首善之区”为引领,进一步增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创建迎检工作中去,为促进广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城市现代化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新闻宣传

通过全方位、多视角、高密度的宣传报道,形成持续、集中、高潮迭起的创建舆论声势,推动各项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市属新闻媒体的优势,开辟专门的版面和时段,开设专栏、专题、专刊,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报道,形成浓厚的创建氛围。要积极加强与中央、省属

新闻媒体的联系并取得支持,形成上下联动的良好宣传氛围。

2.认真抓好新闻的主题策划。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围绕宣传重点,组织策划一系列主题鲜明、影响重大的新闻报道,特别是要集中宣传《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主要内容、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积极进展和主要成果、各类创建先进典型;策划各区、各系统创建工作主题宣传,集中采访报道各区、各系统创建工作的主要做法、成果和经验;开辟“曝光”栏,及时曝光存在的问题,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3.加大网络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政务网站都需设置创建文明城市的专栏专题,及时传递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信息和创建工作最新动态。大洋网和中国广州网要开辟专门窗口,策划专题新闻,深入报道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网评员队伍的作用,积极从正面引导网络评论。

二、社会宣传

要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对广大市民进行直观、形象、有效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1.充分利用各类社会宣传资源开展创建工作宣传,实现创建宣传全方位、全覆盖,做到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进各类公共场所。

2.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资源的整合力度。制定和完善社会公益宣传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工作制度、措施,为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资源提供制度保障。引导、帮助广告经营、制作、发布机构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宣传。发动各有关行业协会制定并推广行业文明术语,完善行业规范。充分利用好闲置的商业广告牌位发布公益广告,在城区重点地区、重点地段尤其是显眼位置和主要公共场所规划和建设一批大型公益性广告牌,确保按全市户外广告总量的20%设置公益广告牌。

3.组织创作一批高质量的创建工作宣传品。举办第一届“羊城杯”公益广告大赛,制作一批宣传海报、宣传折页(单张)、宣传小册子、宣传台卡等,集中力量制作一辑电视公益宣传片、一部电视专题片和编印一套宣传画册、一本《广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宣传手册》。

三、主题活动

围绕提高市民对创建工作知晓率和支持率,精心策划、组织开展“文明广州”系列主题活动,激发广大市民参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热情,不断掀起创建活动的热潮。

1.开展“文明城市·我期待”系列活动。全市各系统、行业、单位和部门要根据自身创建工作职责,重点针对创建工作应知应会的内容,紧紧围绕社会公德、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交通秩序等重点,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让市民了解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广州带来的深刻变化,知晓《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主要内容和我市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大部署、积极进展、主要成效等,激发广大市民支持、配合、参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积极性。

2.开展“文明城市·我点评”系列活动。通过论坛、座谈会、点评会、交流会、访谈等形式,组织市民针对创建活动中出现的亮点、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讨论,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目的。举办“创建亮点大家数”活动,向市民展示创建工作的亮点、变化和成效。开展“文明瞬间”摄影抓拍活动,大力弘扬广州人生活中的文明行为“亮点”,展示新时期广州人的文明形象,同时鞭挞城市中的不文明现象。

3.开展“文明城市·我参与”系列活动。紧紧围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紧密结合广州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创

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7

2010年11月11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鄂政发〔2010〕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省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两型社会”建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健全,以及部分地方工作认识存在偏差,全省一些行业落后产能仍大量存在,已成为提高全省工业整体水平、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增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制约、政策引导和行政管理等多项手段,加强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政策环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和要求,2012年前,全省将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和调整结构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我省2012年前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1、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10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

2、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

3、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4、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5、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6、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7、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8、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9、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2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发酵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及落后工艺和设备。

10、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的棉纺设备、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

(一)省经信委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和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实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部门提出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并严格考核问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地认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相关稳定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桥梁纽带的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政策约束与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湖北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产业规范发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业发展。提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高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运用价格杠杆等经济手段,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促使落后产能尽快淘汰。对落后产能用电坚决实行差别电价,严格实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州,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和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核准与审批,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企业(生产线)关闭工作验收。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对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其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其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继续执行和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引导和鼓励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各市、州、县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引导作用。继续安排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实效。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地政府要指导关停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及就业问题。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完善和落实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坚决避免大规模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

行改造和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一)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公示、公告制度。省及各有关市、州、县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本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落后工艺设备名单以及淘汰时限和总体进展情况。要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和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三)严格考核问责。省政府对各地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

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8

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抓住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及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带来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利用外来资金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新要求

(一)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当前,世界经济呈现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新一轮国际资本向中国内地转移、沿海资本和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态势明显,为湖北引进外来资金和加快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发展先机,牢固树立“大招商促进大发展”的观念,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努力营造大招商的社会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全省“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我省经济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坚持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与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与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积极引导内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使外来资金成为发展和壮大这些产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坚决杜绝引进“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更加注重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二、招商引资重点目标和布局

(三)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目标区域。在引进外资方面,“巩固港台、发展日韩、开拓欧美”;在引进内资方面,突出“长三角”、“珠三角”,重点抓住广东外资企业和浙江民营经济向内地转移的机遇。各地要根据本地需要,瞄准招商引资重点目标区域,跟踪相关产业和项目,搞好项目对接,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地做好工作。

(四)重点引进战略投资者。要依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选准目标客户,有效运用招商资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点是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境内外跨国公司以及省外大企业、大集团。要充分利用我省区位、人才、资源、交通等优势,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其设立地区总部、在华分支机构及相关的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园区开发条件和环境优势,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设立制造中心和生产加工基地。

(五)优化招商引资区域布局。要充分发挥武汉市的龙头作用。结合武汉市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引进跨国公司及国际国内龙头企业,引进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不断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形成中西部地区的外资密集区;要充分发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省级开发区的载体作用。各地要支持开发区根据本地优势和各自特色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避免产业雷同,力争形成一批外资密集、内外资结合、带动力强的开放型经济增长板块;要充分发挥各县(市、区)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内外资并举的原则,合理制订招商引资

战略规划,着重引进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借助产业转移推动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三、完善招商引资促进体系

(六)以大型经贸活动为依托,构筑招商引资平台。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引资重大活动,以大活动促大发展。省商务厅负责“香港·湖北周”等国(境)外举办的大型经贸活动,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全国性、区域性大型综合商贸展会;武汉市政府和省文化厅负责“中国中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省经协办负责 “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并隔交替在浙江省和广东省举办较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由省政府驻沪办和驻深办配合;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创业发展洽谈会”;省台办和武汉市政府共同负责“湖北·武汉台湾周”;省旅游局负责“华中旅游博览会”;省贸促会负责“湖北省日韩经贸推介会”;武汉市政府负责“中国国际机电产品博览会”。以上活动为全省重大招商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鼓励各地各行业开展专业性、经常性、小规模的招商活动。在组织和参与招商引资活动中,必须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积极探索市场化、国际化的运作方式,降低招商成本,提高招商效率。

(七)建立全省统一的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由省商务厅、经协办牵头,各地、省直各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我省统一的招商网站,宣传我省吸收外来资金的发展战略,介绍各行业的发展规划、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搞好“三库建设”,即全省外来投资客商信息库、招商项目库和外来投资企业库。逐步探索和运用招商项目撮合配对系统、远程视频在线洽谈系统等现代先进引资手段。

(八)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招商网络。加强与海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经贸合作服务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国内外商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广泛联系。有计划、有步骤地邀请上述机构访鄂,充分利用其渠道举办好在当地开展的综合性或专业性招商活动,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在京、沪、穗等大城市,以省政府驻当地的办事处为依托,设立招商引资联络处,结识客商,推介项目。

四、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九)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总结成绩,推广经验,部署工作。从利用外来资金的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关联度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体系,试行绩效评估,完善和规范奖励办法。

(十)创新招商项目生成机制。各级商务和发改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吸收中介组织、企业和各类专家参加,从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及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带动面大、关联性强的项目进行招商。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近期要从我省产业结构的现状出发,注重策划一批处于技术高端的大项目以及与我省优势产业相关的延伸配套项目。

(十一)创新各种资金相互融通的机制。不断拓宽引资渠道,鼓励外来资本以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技术改造升级,实现国资、外资以及民资的融通。鼓励并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通过国(境)外上市融资,实现国内产业资本与国际金融资本的融合。鼓励具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积极引进国(境)外投资基金,实现国内小资产与国际大资本的融合。鼓励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采取BOT(建设、运营、转让)、PPP(公共、民营、伙伴)、BT(建设、转让)等新型融资方式吸收外来资金。积极稳妥地使用国外优惠贷款。

(十二)创新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了解和掌握重大招商项目的洽谈、签约、审批、建设情况,实行重点跟踪、重点服务、重点督查。建立重大在谈项目汇报制度。各地每季度要将在谈外资项目汇总报省商务厅,在谈内资项目汇总报省经协办。建立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省政府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及项目单位召开项目协调会,对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的有关服务、配套条件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推进。建立重大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省政府每季度召集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农业厅、经协办等相关部门,围绕重大项目用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严格用地程序的同时,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落户。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不定期召开由省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搭建银企合作的平台。通过跟踪服务与督办,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到资率、开工投产率。

(十三)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将事业心强、有开拓和奉献精神、熟悉经济、了解政策、精通外语的干部,选配到招商引资工作第一线。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人员的培训工作,积极选派年轻干部到外省招商引资的先进地区挂职锻炼,不断提高招商引资队伍的综合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运用专门的招商公司,进行招商引资工作。

五、营造招商引资良好环境

(十四)创造有利于招商引资的体制环境。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协作”的工作体系。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战略规划、产业导向、政策支持、协调服务以及环境改善上。企业和项目单位是招商引资工作的主体,政府的责任在于引导与服务,决不能越俎代庖。招商促进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和枢纽作用;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创造有吸引力的政策环境。围绕降低投资者创业成本和营运成本,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促进体系。凡是符合国家规定并已出台的政策,要切实落实到位;凡是外省行之有效的好做法,都可以学习借鉴。同时要积极探索,围绕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项目技术开发和创新,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十六)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强化依法行政和主动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过错追究制等各项制度;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重点加强“窗口行业”的形象建设。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透明度。要积极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作法和经验,其他省份已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其他省份已下放的审批权限要坚决下放,不能下放的要尽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国家政策规定的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行后置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审批。

(十七)创造良好的快速通关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6〕63号),加快电子快速通关建设,加快保税物流园区建设,实现水路运输48小时抵上海,公路、铁路运输24小时抵深圳;进出口集装箱一般贸易货物提发货水路运输24小时内完成,铁路运输15小时内完成,航空运输10小时内完成,公路运输8小时内完成。要加强快速通关的监管体制建设,创新模式,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强化合作。

(十八)塑造创新、诚信、开放、开明的招商引资新形象。各级政府要善于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本地发展优势及特点,鼓励海内外客商来鄂投资兴业。要善于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国(境)内外充分宣传湖北改革开放成果,介绍湖北良好的投资环境,推介湖北重大引资项目,对招商引资的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认真对待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依法及时调处投诉案件和纠纷,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9

根据县卫生局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力求改善医患关系,促进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在深度、广度、力度上下狠功夫,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取得新的成效。主要抓好干部职工个人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公务费接待等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推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工作,成立了由余生洲为组长的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制止奢侈浪费的四条规定的落实。

1、不接受病人及家属的馈赠和宴请;

2、不经商办企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3、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以及各类升级达标活动,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在开好每年两次职工民主生活会的同时,根据我院自身行业的特点,重点整顿财经纪律、工作和思想作风。查出问题,整顿建制,严肃纪律,改进作风,力求改进医患关系,构建和谐医院。

二、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继续

坚持院长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在抓巩固,抓整治,抓评议,抓落实上下功夫。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收受病人的红包和大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成效。杜绝乱收费和不合理收取病人的与治病无关的一切费用。严禁干部职工参与赌博和吸毒、贩毒歪风,以防为主,标本兼治。

四、账务公开,自查自纠。严格执行有关会计制度,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价格执行药价部门的规定指导价。严格使用正式票据并保证无多收、乱收,漏收及私收费的现象。财务收支实行“日清月结季公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湖北省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篇10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108号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2007-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7〕1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加强全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地处中部,属南北气候过渡带。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导致我省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以及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山洪、森林火灾等明显增多。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于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综合气象监测网,加快全省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网、卫星接收站网、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网建设,加强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气象、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全省雷电、酸雨、交通气象、地基水汽、土壤墒情、地下水位、人工影响天气和大气成分、水文气象等专业观测网。在大中城市要抓紧建设配备移动应急气象观测系统,基本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农村、重要江河流域、森林、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测。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分灾种建立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要大力运用先进的预报预测技术,进一步优化短时天气预警预报业务系统,完善中短期预报业务系统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业务系统,增加天气预报制作和发布频次,重点加强暴雨、大雾、雷电、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的短时临近预报,全面提高预报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建立省、市、县三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联防业务,进一步组织开展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气象灾害等级预报。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科技、气象部门要大力支持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全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气象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应急响应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深入开展全球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省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逐步完成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加强气象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能源等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三)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四)大力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江河堤防、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实施河道整治和山洪治理工程,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并加强定期检测的组织与管理。暴雨、山洪、滑坡等灾害易发区,要科学制订防洪、防渍涝、防滑坡等工程建设标准,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水利、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多部门相互配合、资源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体系,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发布接收子系统。气象部门要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号预警发布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和电信部门要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气象变化需要,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大中城市要组织在人员密集场所、关键街区、主要建筑物、公交设施上布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村级气象灾害预警传播网,及时将获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通知到每家每户。气象、电信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发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主动群叫技术,充分利用固定话机及时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并及时做好气象灾害上报工作。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五)切实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各地要大力支持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基础设施和增雨防雹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和有利天气条件,及时组织气象部门在干旱缺水地区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进一步做好现有特色农业防雹工作,并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同时,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五、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气象灾害调查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修订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及信号发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把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十一五”期间,省里将把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与信息发布平台作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各级财政应给予相应支持。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等部门互联互通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互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监测和评估信息,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四)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级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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