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2024-09-07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共13篇)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篇1

一、为了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防止不合格品误用或转入下道工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副经理负责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管理,总工程师参与和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安质部负责不合格品控制的管理,对各分部不合格品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保留相应的检查记录。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项目安质部负责对所属工程项目的不合格品控制进行管理,并保留监督检查的相应记录。

五、工程部负责纠正、预防措施和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六、质量事故报告

1、分部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经理部报告。

2、分部发生等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2小时内经理部报告,由经理部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工程部位及事故概况。

七、事故的调查分析(评审):

1、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技术人员组织分析和处置。必要时由各分部质检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

2、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项目有关部门、分部进行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质部;

3、对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不合格品)经公司安质部立即上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八、事故处理

1、质量问题由分部组织评审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2、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由经理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3、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不合格品)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纠正措施和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经理部组织实施。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篇2

1 我国建筑电气工程管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对质量问题的分析

1.1 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内容不符合设计规定

建筑电气工程的实施取得良好成效的前提是工程图纸的设计符合规范。然而根据对近年来我国部分建筑电气工程情况的调查结果来看, 我国部分建筑电气工程的设计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甚至还会出现电气工程一边设计一边施工的情况, 这样不仅会大大降低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效率以及工程的质量, 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影响企业的效率。对于一个好的建筑电气工程而言, 设计就是它的灵魂所在, 科学、合理、高效的设计不仅可以大大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问题, 更能保证实际施工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根据对调查结果的归类与分析来看, 在建筑电气工程设计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 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图纸不符合安全标准,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不正确使用TN-C低压配电系统或是未对电位进行电气保护接地等设计, 从而给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是, 在进行低压配电线路的选择时产生选择不当等问题。 在我国建筑电气工程中使用的大型电器设备一般为单相负荷, 而因为电气设备的数量较多, 因此在三相负荷不平衡时, 很容易导致不平衡电流通过中线, 从而对设备造成损害。根据相关的规定显示, 在进行建筑配电系统干线选择时, 特别是在相三线或是三相四线的配电线路中, 如果用电负荷的绝大部分都为单相负荷时, 应该选择N向或是PEN线截面大于或等于相线截面的支干线以及支线。而在主要为气体放电灯的回路之中, 应该选择支干线和支线的N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线路。 三是, 在对变配电位置进行选择时产生的错误。 在进行变配电位置选择时, 应该考虑到设备运输和吊装的方便问题, 以此来提高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效率[1]。

1.2 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内容深度较浅

对于建筑电力工程的设计深度而言, 我国建筑部门有明确规定建筑电气工程在进行设计时需要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文件, 然而根据近年来调查结果来看,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达不到文件要求是较为普遍的问题, 而由于施工图纸深度达不到标准, 就很容易产生施工时安装错误或是图纸可实施性低等问题从而影响电气工程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情况。

1.3 建筑电气工程各项目实施时衔接不到位

在建筑电气工程最常见的项目衔接不到位问题就是接地钢筋网连结错误、钢筋外引接地连结点错误等。 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可能是项目钢筋接地图在设计时标注或是说明过于简略, 在实地的调查中甚至可以发现在一些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图纸中对这些项目都没有进行标注。 这样就会给项目的施工带来极大的问题, 很可能会影响到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水平[2]。

2 对质量问题解决与处理的几点策略

2.1 对建筑电气工程图纸加强会审

想要从根本处解决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问题, 就需要从源头处入手, 而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图纸就是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源头之一。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图纸加强会审, 就可以将一部分的问题杀死在萌芽阶段。 在图纸会审时, 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监理、业主和承建单位等所有可能涉及到的单位共同参与。 在进行会审时, 就可以通过所有单位的谈论与交流对电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矛盾、差错或是在未来施工时可能存在的困难和模糊概念进行解决。特别是在一些大型的建筑电气工程项目中, 电气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图纸矛盾、施工和图纸不匹配等问题。 为了减少由于这些问题产生的纠纷或是由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返工损失, 对建筑电气工程图纸加强会审时非常有必要的。

在进行图纸会审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 检查电气工程图纸是否齐全, 查看图纸中的相关标注或是说明是否到位, 并且严格核查图纸的目录和图纸内容是否匹配, 以免发生内容的缺漏。二是, 查看施工图纸是否统一, 其中包括土建施工图纸和电气设备施工图纸是否统一, 水卫图纸和电气图纸是否统一以及电气施工的大样图、系统图、平面图、引用图以及通用图是否统一等[3]。

2.2 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

在建筑电气工程项目中的许多质量问题是因为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 在建筑电气工程的监管工作中, 可以将监管分为施工监管和采购监管两个方面。施工的监管可以有效地减少因为施工不符合标准或是施工技术不到位等问题的产生, 而采购的监管则可以使得电气工程的采购过程透明化, 从而达到用合理的资金购买到合适的原材料的目的, 而只有原材的质量的得到了保障, 电气工程的质量才可能得到更大的保证。

3 结语

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不仅会影响到相关企业的效益和企业的形象, 更会影响到电气使用的年限和安全。 而只有尽可能的减少建筑电气工程中的质量问题, 建筑电气项目才可能取得更好的收益。

参考文献

[1]符超.建筑电气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分析与处理措施探讨[J].四川建材, 2010, 36 (3) :135-136, 138.

[2]王炜.浅谈建筑电气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4 (16) :4118-4119.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篇3

一、为什么说生产经营单位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主体?

在《条例》所明确的相关主体中,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作为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其中与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相关的内容就有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17条的规定。因此,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条例》还规定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事故报告及补报的时限与程序。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的要求。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四、《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两条的内容。如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的处置中要注意保护现场。如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配合、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如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组织事故调查。如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中。具体可以从两个层面看:

(一)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有以下十五种情况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能被处于以下处罚: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即(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資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即《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主要有六条: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有上述情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有关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条六种情况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 O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 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歉:(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条例》中有关规定所说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负有责任”主要是指哪些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责任”,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3、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5、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6、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及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安全的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9、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证书而上岗的。

1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1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1 4、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 6、生产经营单位没按规定对生产安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检测并确保正常运行的。

1 7、不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应急措施及监控的。

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通道情况。

1 9、生产经营单位对爆破、吊装与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监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22、对承包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没有专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管理、演练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24、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篇4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501号令”、“铁道部第30号令”、“铁总建设【2014】168号文件”、《东南沿海铁路福建铁路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东南铁安字【2017】64号)结合本标段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监督机构、铁路总公司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领导小组 组 长:马长河 副组长:周忠

组 员:监理部安质部、工程部和各监理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总监主持工程质量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第二条工程部、安质部、及监理组长配合总监调查及处理。

第四章

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五个等级。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1.4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于工程质量问题。

1.5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1.6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原铁道部令第30号)执行。

第九条 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2.施工单位必须采用最快捷的报告渠道,在最短时间内(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公司指挥部报告。

3.公司指挥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在4小时内调查事故现场基本情况,通过电话、书面(或电子版)向公司报告。4.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于24小时内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及有关部门提出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

5.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下发通报。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1.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路总公司调查处理。2.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路总公司批准。

3.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总公司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核准。4.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南昌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调查,提出意见报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5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实施抢救,当无法控制时,要确保自身的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现场口头报告执行厂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后的书面报告必须要按规定格式填写,报送厂安全办,安全办在仔细调查后签署部门意见,送厂长审批,复印四分,一份行政,一份事故发生部门,一份安全办存档,一份公示。一般事故的报告由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完成,较大事故由厂长指定的调查组于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完成调查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权归属政府职能部门。

3、事故书面报告要准确地填写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厂规追究责任,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的原则,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坚持认真、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实行回避制度,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调查结果负责。

三、事故处理:

1、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

2、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程度,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6

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做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选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部门要立即向队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部门在接到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有关领导或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院。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如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则必须按上述程序报告院和总承包单位,不得不报或瞒报。事故调查、分析

1、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和项目有关人员组织调查;

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经理安排、组织安全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4、发生四级以上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公司安委会配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般由主管领导、安全部门、工会、劳资、监察及与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2)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类别、性质,确定事故主体单位和主要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事故单位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与医院诊断书一起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组查清事故真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事故调查完毕后,事故单位要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有关部门结案。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对事故现场设施设备的恢复使用及防范措施制定方案,由队安全部门监督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在调查组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公司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了预防重大伤亡事故和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在事故预防措施中,要突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其设计、实施、验收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出安全、规范、科学的监督与管理办法,要环环相扣,相互制约;

6、要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公司上下均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三违”现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

1、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办法》予以划定;

2、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办法参照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统计规定确认。在次月3日前及时报送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篇7

1.1 保温板出现的问题

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经常对保温板的存放和保护不当, 不正确的做法将带来许多质量问题。因为室外放置没有遮盖, 在太阳光的长期照射下, 堆放在室外的保温板极易出现表面粉化等质量问题;雨水也可能导致保温板表面含水量的增加, 而且保温板表面的水膜会降低板材和砂浆的黏结能力;表面被污染了的保温板也影响砂浆的黏结能力;无规则的堆放或当作休息工具的保温板易受挤压, 导致板材的变形, 上墙后会发生翘起变形等质量问题。

对于保温板出现的问题现场要严格加强管理, 保温板材的码放要做到先将地面平整后再整齐地堆放, 并加以遮盖;淋雨后的保温板应置于阴凉处风干后再用;表面被砂浆、粉尘等污染的板材应清理后方可使用;现场应派专人负责收拣、清理受损的保温板, 受损的保温板可裁剪成小块备于以后修补之用。

1.2 砂浆出现的问题

施工现场常会出现手工搅拌黏结砂浆的现象和对搅拌好的砂浆成品保护不当的问题, 比如搅拌好的砂浆置于阳光下暴晒, 用已有砂浆结块的装料桶继续装砂浆等。手工搅拌不能保证砂浆与水的混合均匀, 主要是因为黏结砂浆含有大量的胶粉和纤维素醚等化学添加剂, 其工作稠度较大, 手工不能保证砂浆相应的施工性能。表面结皮的砂浆和有结块的砂浆将进一步降低砂浆的黏结强度, 如出现在抹面砂浆中将导致抹面砂浆层出现空鼓和脱落。

对于现场砂浆的搅拌应严格按照相应规程的要求, 必须采用搅拌枪等机械搅拌, 禁止人工用铁锹或木棍搅拌。搅拌砂浆时, 应尽量安排在阴凉处, 避免砂浆表面迅速失水而结皮、变硬, 并尽快使用, 已结凝硬化的砂浆不可继续使用, 同时应及时用刮刀清理残留在装料桶内壁上结块的砂浆。

1.3 玻纤网格布和锚栓出现的问题

现场对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的玻纤网格布往往给予的重视不够, 不能正确区分标准网和加强网的作用。有的现场只用标准网而没有按照规范在相应的部位用加强网, 有的现场用的玻纤网的耐碱能力不够, 辅助固定锚栓使用了回收再生的塑料生产制造锚栓, 使用的锚栓圆盘有破损或直径未能达到50mm以上, 这些都给整个外保温系统带来隐患。现场应该严格检查这两种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保证所用材料的性能符合相应技术规程的要求。

2 现场施工工艺常出现的问题

2.1 保温板铺贴出现的问题

(1) 保温板排板出现的问题。由于只为了施工的方便, 在墙角处铺贴保温板时没有做到交错互锁, 这样会造成墙角处形成一条通缝, 给外墙外保温系统在墙角处开裂带来了隐患。窗框的四角处用过多的小板进行搭接, 接缝的位置就在四角处, 本来窗框四角处就是极易产生裂缝的地方, 这样就会大大增加防护层出现开裂的可能。施工前, 应根据整个外墙立面的设计尺寸编制保温板的排板图, 上下两排板须竖向错缝, 墙角处应交错互锁, 避免形成上下通缝。门窗洞口四角处保温板不得拼接, 应采用整块保温板切割成形, 接缝应离开角部至少200mm。

(2) 保温板接缝出现的问题。保温板在铺贴时接缝宽度过大, 没有进行相应处理或直接用水泥砂浆填充间隙。由于水泥砂浆和保温材料的热胀冷缩系数相差太大, 极易引起外墙外保温墙面出现裂缝。这样一来外界环境中雨水、雪水将渗透到保温体系内部, 反复冻融破坏会使裂缝再次加大, 给整个保温体系带来致命的破坏。一旦出现接缝宽度过大的问题, 应将同材质的保温板材剪切成与间隙大小相对应的保温条来填充, 板条不得用砂浆或胶结剂粘结, 也禁止直接用水泥砂浆直接填充间隙。

2.2 外保温体系起终端出现的问题

(1) 门窗洞口处出现的问题。窗框与保温、饰面材料连接处密封不严, 保温板没有在洞口四周进行耐碱玻纤网格布翻包, 窗框四角内没有进行补加45°增强网格布的保护, 这些都给原本就是外保温体系中的薄弱部位留下了开裂和渗漏等隐患。

门窗洞口外沿处一定要用网格布进行两次翻包处理, 标准网和加强网各一次, 并应在窗框四角处沿45°角方向增设200mm×400mm增强网格布保护, 最后应在窗框与洞口的连接部位用水泥基柔性防水材料进行相应的防水处理。

(2) 墙地基处出现的问题。一般的外墙保温系统中, 通常是将保温板贴至墙根, 未做任何防水及加强保护。墙地基在拐角处也未做外角保护, 这些部位是高度抗冲击部位, 而且与地面距离较近, 常常在持续的水分侵蚀下, 非常容易造成保温层的破坏。

在地面一层处的外保温系统应采取双层耐碱网格布的加强型做法, 同时在墙地基处应引入防水砂浆作为外保护层, 以提高抗冲击能力和整个外墙保温系统的长期稳定性。

2.3 外墙基面出现的问题

粘贴保温板之前, 未对外墙基面出现的粉尘过多、存在凹陷的地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外墙面平整度过差的没有预先进行砂浆找平, 这样将明显降低黏结砂浆与墙面的黏结强度。如果黏结面积偏少, 还可能在保温板中间出现空腔结构, 这样一来在形成负风压的情况下, 极易导致整个保温系统的破坏。粘板之前应对外墙进行相应处理, 保温外墙面无粉尘、油污等赃物, 坑洼不平处应预先用砂浆找平, 保证墙面平整度符合规范要求, 残留在墙面上的砂浆也应处理掉, 施工前0.5h应对基面进行洒水清洗。

2.4 胶粘剂涂抹出现的问题

涂抹胶粘剂的时候虽然黏结面积达到规范要求, 但没有做到黏结点均匀布置, 点式黏结时直径大小差别很大且中心距过远, 周边的条式黏结的宽度也没到达规范要求, 这些问题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保温板与墙面的黏结能力, 而且黏结宽度的不足也大大降低了两者之间的剪切强度, 这对于有些饰面层为面砖的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

保温板与基层墙体宜采取点条式黏结法, 板内点式黏结时黏结点的直径宜为50~100mm, 且中心距不应大于300mm, 板边宜采用条式黏结, 宽度不宜小于50mm。

2.5 玻纤网格布铺贴出现的问题

玻纤网铺贴时直接铺在保温层表面, 出现外露或干搭接, 直接导致玻纤网的防裂作用发挥不出来。相邻玻纤网铺贴时相互搭接的长度不够或在洞口处翻包处理时的包边压进的宽度不足, 这些都给以后外保温系统的开裂和损坏留下了隐患。

玻纤网的铺设宜采用二道抹面胶浆法, 玻纤网应位于抹面层的中间, 相邻的玻纤网相互搭接的长度左右应大于100mm, 上下应大于80mm。包边的玻纤网压进保温板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m, 位于板面外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3 外保温体系细部常出现的问题

3.1 滴水槽细部处理出现的问题

一般出挑部位都要求做滴水槽, 但有的住宅阳台滴水槽开的太长, 已经进入外保温系统内部, 没有终止在饰面层外面, 变成了引水槽, 带来了冻融和渗漏的隐患。

正确的做法是滴水槽的长度应终止在外墙外保温饰面层的外面, 如果出现滴水槽进入饰面层内部的现象, 应在饰面层与滴水槽相交处用密封胶封堵, 再用水泥基防水材料进行相应的防水处理。

3.2 空调孔细部处理出现的问题

外墙空调孔的处理一直是个麻烦的问题, 施工时预留的空调孔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水处理, 在外墙面也没有做相应的保护处理, 给日后外墙外保温的破坏和渗漏留下了隐患。

预留的空调孔在墙体所钻的空洞应有一定倾斜度, 以避免雨水倒灌, 在墙洞内放置一相应孔径的硬质塑料管, 并应在外墙管口处用柔性防水材料和防水带进行防水处理, 最后在外面用塑料盖板加以封盖, 做法如图1。

3.3 预留孔细部处理出现的问题

在大面积保温板粘贴过程中, 遇到外脚手架的连墙杆时, 保温板只能进行甩槎处理, 在外墙保温施工完毕后拆除脚手架过程中, 对此部位没有相应实施修补处理, 只用砂浆简单的添堵, 给外保温体系留下了质量隐患。

预留孔洞位置首先用干硬性水泥砂浆将脚手眼填塞紧密, 表面抹平, 按照预留孔洞尺寸裁截一块尺寸相同的保温板并打磨其边缘部分, 使其能严密封填于孔洞处。将上述预裁好的保温板背面涂上黏结砂浆, 将其镶入孔内涂抹底层聚合物抗裂砂浆, 切一块网格布 (其面积大小应能与周边已施工好的网格布搭接80mm) , 埋入网格布, 并涂抹面层聚合物抗裂砂浆与周边平整, 面层聚合物抗裂砂浆应留成直槎, 砂浆具体留槎位置如图2。

4 结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8

一、为加强各类安伞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正确及时地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生产作业安全事故、工伤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故(事件),不论事故大小和有无责任,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者只要为我公司从业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我公司值班室报告,值班室接报后在立即向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夜间和节假日直接与安全保卫部负责人联系)的同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事故处理部门、和本车保险公司。安全保卫部在接报后视情况即刻启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报公司领导并要求现场人员抢救伤员和物资,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成都市交通局制订下发的《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的要求上报市、区两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二)事故报告时限。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 人以上或群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公司必须在事发后1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电话上报至事故发生地政府安监部门,并在2 小时内报送书面的事故详细情况报告。

(三)事故报告原则。

报告事故应力求准确、详细、及时,不得大案小报、小案大报、拖延不报,严禁隐瞒事故不报。

三、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

(一)事故救援。

发生死亡、群伤以及有一定社会影响或情况紧急的安全事故,公司应根据需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抢险救援,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协助处理善后。其中发生死亡1 人或伤3 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应根据需要及时做出安排,带领或责成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处理善后;发生死亡2人或伤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应根据需要及时做出安排,带领或责成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处理善后: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公司经理应亲自率领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和处理善后。参加救援的人员均应详细及时地做好事故救援记录。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迅速启动公司《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的程序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局面,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事故处理的程序。

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应按照公司《 质量手册》所规定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四)事故处理的依据和标准。

安全事故的处理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事故伤亡鉴定、损害赔偿 及补偿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事故调查处理

(一)坚持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

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以教育责任人和群众,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工伤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 人以上或群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事发后应根据需要,及时组成专门的事故调查组或责成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逐级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按照公司《 安全奖惩办法》 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确因失职构成犯罪的,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安全事故分析会制度。

至少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事故专题分析会(其中发生场内工伤事故、后场火灾事故和重大以上的责任交通事故应及时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通过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讨论,查找事故发生的共性、规律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制订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安全例会、科务会、安全学习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当前

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安全事故分析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召集,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参加人员应自己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建立安全事故曝光制度。

公司将定期通过报刊、广播、有线电视、墙(板)报、传单、会议等形式,对当前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通报,及时公开事故的相关信息,以教育责任人和群众。

五、事故统计

(一)统计报表。

公司人员或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在2 日内填写《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上报公司所属地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公司安全事故的统计分别按月份、季度、半年和全年进行。严格按照交通部制订的《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汇报工作,并在每月5 日前将填报的《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明、季、年)报表》、《营运汽车事故频率分析表》和《道路交通未结案事故统计报表》报送至安全保卫部,同时应在每季、上半年或全年结束后五日内向办公室上报行车事故季度、半年或全年报表,由胡素华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统计汇总后上报有关部门。

(二)统计要求。

安全事故的统计应力求准确、全面。统计安全事故时,已经结案的事故以其真实的数据和其它内容为准,尚未结案的事故采取预估的 方法进行统计,结案后的实际数据和其它内容与预估的有出入的,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纠正。

六、事故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将事故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妥善保存备查,一案一档,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指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证明材料、事故处理赔付的有关资料、自查整改情况等。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及人员,依照公司《员工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办法》等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篇9

为了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并搞好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制定本制度。

1、当校内发生安全事故以后,首见的第一人无论是学校教师或学生,都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或法制安全处报告,不得隐瞒事实真象或拖延不报。

2、学校领导或法制安全处接到师生事故报告以后,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立即作出反映。造成人员轻伤者应立即将伤员送学校医疗室或医院救治,并尽快通知其家长或家属;造成人员重伤者应立即将伤员送医院抢救,尽快通知其家长或家属到场,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教育局报告。

3、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救治伤员的同时,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责成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不得因种种借口延误事故调查。

4、对一般小事故由学校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5、对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惨重的重特大事故,要报县公安局派员调查处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调查,最后由公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篇10

安全工作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内各类事故的管理工作。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要依法进行。

二、在安全工作中,学校应对下列的事故进行分类统计报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伤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设备事故等。

三、各班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校长报告,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清理事故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四、校内发生伤亡事故,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拟订整改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原因清晰,责任明确,处理公正,认识深刻,措施到位。

五、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不积极配合的,或者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的,或者造成次生灾害,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或者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要对事故责任人从重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因工伤亡事故的认定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所患的职业病。

七、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做到 “四不放过”,即事故

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

八、安全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案,并按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材料归档管理。

九、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篇11

1、本汽车客运站,因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逐级报告。

2、发生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并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

4、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按规定报至上级一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5、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

7、发生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根据有关领导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中存在的失误、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篇12

为保护员工人生安全,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抢救队员和全体员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及时地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伤害程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伤亡、伤害的应急处理。

三、依据的文件: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

四、应急响应预案:

1、公司由安全部负责,公司负责组织成立义务抢救小组并进行业务学习,训练防火知识,培训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应变和处理能力,每年进行一次伤亡、伤害事故演习。

2、工商事故发生后,需做到有组织处理,妥善处理被伤害对象,尽量养活伤害程度。

3、当发生伤亡、伤害事故时,一般的磕、碰工商类可采取自救,由当事人报告主管,主管安排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4、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除执行应急预案外,主管领导应组织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将中毒者抬到临近道路的房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当发生触电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发现人首先要切断电源,挑断电线,对触电者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如伤害严重,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6、当发生高处附落附落或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时,依据自救原则。观察伤情、避免二次伤害,将受伤害者抬至平坦处进行处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医疗保护措施,以免伤势加重,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7、发生重大伤亡、伤害事故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1)最先发现情况的人员马上进行呼叫并立即报告物管部经理(或安保主管)。(2)物业经理(或安保主管)作为总指挥,进行抢救。(3)安保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伤亡情况、联系电话、报警人姓名,并派专人接车。(4)如医院较近,马上送医院抢救,以缩短时间减少伤害程度。(5)总指挥负责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捷的方式上报公司物业部。(6)依据“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根源,总结经验。(7)对应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8)依据分析结果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补充。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及基本要求

1、相关职能处室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并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在核清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主要原因情况下,及时通知法规信息处。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或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2、由法规信息处填写“事故快报”,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字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事故快报”自事故发生时24小时内报出。

3、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组织牵头,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1人死亡事故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2人死亡事故由分管局长任调查组组长。

4、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取证。调查时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文书。

5、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⑶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⑷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⑸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⑹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由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6、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职能处室应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意见意见告知书》(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事故责任单位一份),并告知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调查处理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严肃事故调查处理纪律。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不得单独与事故责任单位接触;不得作事故处理意见表态。对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应一次性列出书面清单,特殊情况下,可补充一次,杜绝随意性。在对事故未作处理决定前,不得向事故责任单位泄露事故处理意见。

贵州龙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篇13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教师立即护送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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