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

2024-06-18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精选9篇)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 篇1

(1986年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04年第二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

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一至二名。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召集常代会扩大会议(人员由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选举和补选执委会正、副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四)常代表十人以上提案,可形成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正、副会长的罢免案,常代会补选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七)领导各院、系常代会;

(八)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九)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条 各院、系常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需在校常代会实有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北京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团

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依照“中期调整办法

”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

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

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第二十八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

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

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程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

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

报告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 篇2

一、大学章程的内涵

大学章程伴随着中世纪大学的建立而产生, 近代以来, 大学章程在不同的国家表述方式不尽相同, 英国的大学章程多用Charter、Statutes, 美国的大学章程多用Charter、Bylaws, 日本称大学章程为“大学宪章”。这些表述虽然不尽相同, 但其本质内容却相对一致, 本文统一称为“大学章程”。

关于大学章程的内涵, 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描述。有的学者从法律角度来描述, 认为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有的学者从内外关系来描述, 认为大学章程对大学内部而言是大学的基本法, 对大学外部而言是国家法制的组成部分。本研究采用如下定义:大学章程是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 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学校的重大的、基本的统领性事项作出权利义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对其自身及其管理者具有法定约束力, 其本质是对学校内部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权益进行调整和分配。

二、大学章程中规定学生权利的必要性和依据

首先, 学生是大学核心利益相关者。罗索夫斯基在《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 (The University-An Owner’s Manual) 一书中提出大学的“拥有者”这一概念, 他认为:“人们‘拥有’大学就像人民‘拥有’国家一样。这里提到的大学拥有者的概念, 实际上是指与大学有利益关系的人或者群体。罗索夫斯基认为学生属于最重要的群体, 因为“大学是学校, 如果没有学生, 学术成就终归会枯萎”。[2]学生几乎是学校群体中人数占比最多的群体, 是大学非常重要的主体, 其在大学中不应该是单纯的被管理者, 也应该是学校管理的参与者, 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应该拥有选择权,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拥有建议和监督等权利。

其次, 大学章程规定学生权利有充足的法理依据。1995年的《教育法》中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对大学生权利的规定分散在一些条款中, 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获取奖学金、获取学位、勤工俭学、组建团体及其他权利。2011年7月12日, 教育部通过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大学章程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大学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 以及议事程序, 并规定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健全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等。

三、大学章程文本的内容分析

本文选取的研究文本是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密歇根大学章程、伦敦大学章程、柏林洪堡大学章程、巴黎第一大学章程以及东京大学章程。这六所高校在本国为较一流的公立大学, 因此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现代大学章程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学内部权力配置两个维度分析, 可以分为三种理想类型: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 主要包括美国、英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章程;罗马传统大学章程, 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章程;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 主要包括前苏联、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制定的大学章程。本文从中、美、英、德、法、日六国各选取一所大学章程的文本进行研究, 涉及三种类型的大学章程,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章程的章节框架看, 这几所大学的章程具有一定的差别, 伦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密歇根大学章程有关于“学生”或“学生事务”的独立章节, 在这些独立章节中, 大多规定了学生享有的权利。如伦敦大学章程的“学生”章节中有两条规定, 都是关于学生权利的, 而柏林洪堡大学、东京大学和巴黎第一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规定则分散在一些章节中, 如柏林洪堡大学章程中第C章提到学术评议会和全校大会的组成成员包括大学生。

从章程文本的内容分析, 六所学校的章程在学生权利上表现出共同点, 即多数学校都关注学生的平等权、受教育权、参与学校管理、获得奖励和资助的权利。除共同点外, 六所大学的章程在对学生权利规定上侧重点不同, 具体差异如下:

首先, 在数量上, 日、英两校章程对学生权利规定较少, 而中、英、德、美四所学校较多。

其次, 不同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规定的侧重点不同。

中、日两所大学的章程较多的规定一些基本权利:平等权、加入团体组织的权利、知情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诉权、监督权等。如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二章第九条中的规定:“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东京大学章程在其前言中写道:“保证所有组织成员, 不会因为国际、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观念、出生、财产、门第、血统地位、婚姻地位、家庭地位、残疾、疾病、职业经历等方面的理由而受到区别对待, 而且努力创造并确保每个成员都有能广泛参与大学各项活动的机会。”

美、法两所大学的章程对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规定较多, 密歇根大学章程规定交流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两名学生, 在章程中提到, “学生参与大学决策过程对保证大学生活质量非常重要, 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应在促进建立学生参与决策的有效机制方面为学生提供协助”, 并由此建立了学生事务政策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在内的九名成员, 且学生成员人数比教职工成员数多一位。巴黎第一大学章程规定拥有审议权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中有5名正式学生代表和5名候补学生代表, 当正式代表无法出席会议时由候补代表代为出席, 拥有建议权的科学委员会组成成员有一名博士生。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章程对基本权利以及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有较多规定, 章程第G章为地位平等, 其中有大部分内容涉及妇女权益, 禁止性别歧视, 减少针对女性大学生的种种不利因素, 如果学生担任学院或其他部门的妇女专员或代理之职, 可以获得职务津贴。学生通过学术评议会和全校大会等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 学术评议会中拥有表决权的委员包括4名大学生, 全校大会中除学术评议会的成员外, 包括6名大学生。

英国伦敦大学章程有关于学生的专门章节, 专门章节中有两条, 一条是关于学生权益的救济性权利, 规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在处理在册学生违纪、申诉和投诉问题时程序正当, 另一条是关于每个学院应当对本院在册学生的各方面问题负责。

另外, 美、英、德、法四所大学的章程中对学术自由也有所规定。如柏林洪堡大学在2006年修改了大学章程, 章程《序言》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学术自由立场“柏林洪堡大学坚持研究与教学的统一、学生与学者的共同体、学术自我负责和自主管理等原则, 柏林洪堡大学本此精神修订其章程。”

四、启示

通过分析发现, 我国大学章程中对学生权利的规定较多的涉及基本权利, 如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资源等, 但在某些方面则较少涉及。首先, 对学术自由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规定较少, 章程中虽有规定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条目, 但可操作性不强, 章程中对学生能否参与学校的相关管理及管理程序是怎样的都未做相应的规定;其次, 虽然说我国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并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大学章程中对女性的关注很少, 比如在就业、评职、晋升中都会受到一些隐性的不公平待遇和歧视。最后, 学生在学校的管理中参与度比较低, 学生应该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 实现高校管理的民族化、公平化和自主化。总之, 在大学章程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我们只有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才能保障学生在学校的权益, 才能使高校建设更加完善。

摘要: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中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加强章程建设。现阶段, 大学章程的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学生作为高等学校的构成主体之一, 其权利应受到重视。本文从中、美、英、德、法、日六国各选取一所大学章程的文本进行研究, 分析六国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结合我国高校学生权利的现状与不足, 为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提供启示。

关键词:大学章程,学生,权利

参考文献

[1]段海峰.大学章程的内涵探析[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 2009, 32 (2) :14-16.

[2]享利·罗索夫斯基.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6:5-6.

[3]朱家德.现代大学章程的分类研究——基于章程文本内容分析的实证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 2011, (11) :49-56.

[4]张国有.大学章程第2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大学改革 章程护航 篇3

“学术”,无疑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关键词之一。大学章程的制定,最引人瞩目之处恰是以管理制度的形式,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明确各自的运行机制。“教授治校”和“大学去行政化”再次成为了一时舆论热点,而如何进一步规范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优化高校学术环境,努力形成行政权力对于学术的服务与支撑,更是成为了讨论的关键。因此,有专家惊呼大学章程吹响了高校立宪的号角,可为现代大学办学之道正本清源、保驾护航。

事实上,已经出台和正在修订的大学章程,无不致力于进一步明确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各方面的任务,界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高等学校的关系,从而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科学发展。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改革迫在眉睫的新时期,制订大学章程,让处在十字路口的高校得以回望校园,重新梳理自身的历史和文化脉络,深入探寻现代大学的立校之本。

古人有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大学之道亦应如是。

观“章程”二字,正在于:一是有章可循,二是程序正义。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总则开宗明义,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其后更以五分之一的篇幅详尽规范了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并专辟一章以九项条款诠释了大学章程的核准与监督规范。现代大学的章程再也不能流于官样文章,而必须做到经费、学科、管理架构、社会合作等各个方面处处有章可循,决策、监督、评价、保障等诸类体系尽皆程序正义,切实指导高等学校科学规范地运作与发展。

自立校之本而下,高校办学之道紧扣学校发展,条条落诸规章制度,丝毫含糊不得。对于每一所高校而言,既定章程,都应当诠释大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极强的可操作性和严谨的程序规定,是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区别于传统校规的显著特点。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在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中强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一部合格的大学章程,必然是一部把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上,充分考虑和尊重学校各主体利益与意见的表达权利的章程。大学的自主办学,自大学章程制定的自主原则而始,即章程要着力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充分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正因如此,章程制定的过程,同时也将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吉林大学学生会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组织名称

本会全称是“吉林大学学生会”。第二条 组织性质

吉林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组织宗旨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第四条 组织原则

吉林大学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基本任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有关精神,对全校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第六条 工作目标

吉林大学学生会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努力打造全新的学生工作格局:

(一)校内相关部门与学生以学生会为组织媒介,定期沟通并积极解决问题的维权服务体系。

(二)积极参与学校发展建设,完善内部制度并严格执行的民主管理体系。

(三)多方联系、定期培训、定点认证的培训认证体系。

(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发挥社会精英群体辐射带动作用的社会沟通、互通信息、精诚合作的社会服务体系。

(五)定期组织、形成规模、打造品牌的文化活动体系。

(六)积极沟通、互通信息、精诚合作的交流合作体系。第七条 工作原则

忠于本职工作、相互尊重信任、积极参与策划、努力付诸实践、加强信息沟通、不断创新思路。

第八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第二章 会 员

第一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生会重大事务。

(二)对吉林大学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第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一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为吉林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由在学生会内任部长及部长级以上职务的会员共同组成。

第三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团对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第四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决定讨论修改本章程。

(二)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三)审议和通过重要提案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五)主持吉林大学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吉林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提名、聘任部门负责人。

(七)领导、监督吉林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吉林大学学生会的活动。

第五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1名),主要负责学生会对内对外一切工作的统筹领导,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对外代表吉林大学学生会。

第六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空缺时,由常务副主席暂时代理主席职务主持工作。第七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秘书长(1名,由共青团吉林大学委员会指派专职教师担任),代表校团委具体指导吉林大学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常务副主席(1名)、校区主席(6名)、副主席(若干名)协助主席完成工作。

第九条 根据校区工作需要,设立校区学生会作为校学生会分支机

构,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各校区学生会主席兼任校学生会副主席。各校区学生会常设机构由各校区自行决定,各校区学生会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主持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必要时兼任部长级职务。第十一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下设秘书部、维权部、宣传部、学术部、文体部、联络部、培训部、女生部、少数民族部。各部门由部长(1名)负责日常工作。

(一)秘书部

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内部人事管理及办公室管理;负责学生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并编入档案;负责记录、整理学生会内部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负责年终对学生会内部成员进行奖惩;负责编写《吉林大学学生会工作简报》;负责定期组织学生会干部的培训与实践工作;负责财务申报等工作。

(二)维权部

负责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针对不同学生群体,开展具有针对性和影响力的特色活动。

(三)宣传部

宣传部下设媒体中心和网络中心,各设主任一名,由宣传部部长统一领导。媒体中心:负责学生会活动新闻稿件,会议材料等的编写和整理;负责传达党中央、团中央颁布的最新重要文件的精神;负责通过各种渠道向全体学生汇报学生会的工作动态;负责《吉大先锋》的撰写和编辑。

网络中心:负责收集、分类、整理,保存各方面活动信息;制作、维护学生会网站,更新信息;通过网络加强对外联系;为学生会宣传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学术部

负责开展演讲、讲座、学习经验交流会等学术性活动,增强校园文化的学术氛围;负责吉林大学“先锋论坛”大学生辩论赛、成功人生讲坛系列活动和考研状元现身说法等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五)文体部

负责策划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协同校体育教研中心组织各类赛事,负责各类大型活动的服务工作;与兄弟院校、校内外文艺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增进文化的交流和沟通;在特殊的纪念日,开展主题教育。

(六)联络部

统筹学生会组织与校内外团体、机构的联络工作。负责与社会各界及兄弟院校的联系,接待来访、参观人员;通过各种合法、有效的途径拓宽学生会经费来源;有选择性的联系校企和校外优秀企业开展活动;负责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联席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七)培训部

以加强内部作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具有内部培训,作风建设,经验借鉴,素质拓展等四项主要职能。通过本部及与其他部合作的各种素质提高活动,达到增强学生会内部凝聚力,提升学生会成员综合素质,改善学生会成员对外形象,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的目标。

(八)少民部

少数民族部,简称少民部,以“丰富少数民族学生文化生活,维护少数民族学生合法权益”为宗旨,致力于搭建少数民族学生与学校之间沟通的平台,打造积极向上、平等团结的校园氛围,展现具有民族风情的校园文化。以“同乡会”为媒介,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以“民族文化节”为窗口,传播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促进各民族学生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1]

(九)女生部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一条 选举制度

本会实行换届选举制度。欲竞选者须先填写竞选申请表,写明相关信息,并准备竞选材料,按时参加竞选。竞选中须遵守相关规则。第二条 例会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实行例会制度,即定期举行学生会全体会议;各职能部门定期举行部门工作会议。通过例会对以往工作做出总结,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讨论,做出部署。

第三条 考勤制度

秘书部负责监督各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将各部门出勤情况及时反馈给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请假制度

会员应该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各职能部门可具体规定请假事宜。第五条 考核制度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扰乱学生会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学生会形象或工作不积极者,经上一级领导研究讨论,经半数以上同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开除会籍等处分。第六条 监督制度

一、自上而下的监督

(一)学生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二)学生会主席团通过阶段性工作总结,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各部门工作表现。

(三)秘书部通过学期末的干部考核、干事考评,实现对全体会员的督促。

二、自下而上的监督

(一)吉林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均有权监督校学生会的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学生干部情况。

(二)会员发现上级领导有违反吉林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的行为时,可予以指正;情节严重者,可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情况。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

学生会财务由主席团总体管理、协调使用。秘书部负责具体事宜。第二条 财务主管范围

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包括对校团委分配的资金和社会赞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第三条 财务申报人

(一)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秘书部部长)主持学生会的日常财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并由秘书部派专职秘书协助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申报,并汇总到财务主管负责人处。

(三)校区主席负责各校区财务项目的审查和申报,并汇总到财务主管负责人处。第四条 财务申报程序

(一)主管财务负责人、部门主管和各校区主席根据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做出预算,分别交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审议。

(二)部门主管、校区主席在活动结束后,需将财务票据(须为正规发票并注明经手人)、结算详细帐目汇总到主管财务负责人处,并由校团委主管教师审核报销。

第五条 财务申报批准

(一)部门主管,校区主席申报的预算需要经过校学生会主席、秘书部部长分别签字后方可生效。

(二)举办活动如需提前垫付大额现金(500元以上),可以书面形式报告学生会主席、秘书部部长审议通过,由主管老师处支取现金。

(三)事态紧急,又无法找到校学生会主席、秘书部部长签字时,可由副主席直接告知校团委主管老师处,支取经费。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做出解释,秘书部存档。第六条 财务备档

财务预算、决算,在申报过程中均准备一式两份,秘书部负责统一备档。第七条 财务监督

(一)主席团监督学生会总体财务收支,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及各项活动中的具体开支。

(二)秘书部委派专人具体负责学的财务审查工作。第六章 章程效力

第一条 本章程需经吉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为保证章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于本章程因以后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而需做出修改时,由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提出修改意见,并经吉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更改。附则

吉林大学学生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这里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未能及时准备相应的应对方案,国内外突然发生的严重破坏我国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危害我国国家利益,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我国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二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秘书部应密切关注本预案中第一条中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学生会主席。

第三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根据实际情况,权衡事件的紧急程度,及时上报校团委,并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任命专门小组,对事件做进一步的调查了解。第四条 调查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对事件的调查了解,向学生会主席团提交报告,报告要求符合事实,详细准确。第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紧急召开特别会议,由学生会秘书长(校团委教师兼任),传达校党委的指示精神及校团委的具体指导,帮助学生会主席团结合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六条 解决方案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依据校党委的指示精神及校团委的指导方向,符合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同时保证方案适时适当,符合学生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 学生会主席以最快方式,安排督促学生会相关成员,依据学生会主席团制定的解决方案开展最为有效的工作。

第八条 为谨慎起见,学生会成员应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是非观念,在主席团未出台正式的解决方案前,学生会内部的所有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敏感问题在任何地点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做出不合时宜的行为。第九条 凡违反本预案规定的学生会成员,报请学生会主席团给与相应处分。第十条 学生会成员依据解决方案开展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在同学中间宣传党和国家以及校党委的相关指示精神,配合学校的工作部署。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组织名称

本会全称是“吉林大学学生会”。第二条 组织性质

吉林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组织宗旨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第四条 组织原则

吉林大学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基本任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有关精神,对全校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第六条 工作目标

吉林大学学生会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努力打造全新的学生工作格局:

(一)校内相关部门与学生以学生会为组织媒介,定期沟通并积极解决问题的维权服务体系。

(二)积极参与学校发展建设,完善内部制度并严格执行的民主管理体系。

(三)多方联系、定期培训、定点认证的培训认证体系。

(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发挥社会精英群体辐射带动作用的社会沟通、互通信息、精诚合作的社会服务体系。

(五)定期组织、形成规模、打造品牌的文化活动体系。

(六)积极沟通、互通信息、精诚合作的交流合作体系。第七条 工作原则

忠于本职工作、相互尊重信任、积极参与策划、努力付诸实践、加强信息沟通、不断创新思路。

第八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第二章 会 员

第一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生会重大事务。

(二)对吉林大学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第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一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为吉林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由在学生会内任部长及部长级以上职务的会员共同组成。

第三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团对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第四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决定讨论修改本章程。

(二)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三)审议和通过重要提案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五)主持吉林大学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吉林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提名、聘任部门负责人。

(七)领导、监督吉林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吉林大学学生会的活动。

第五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1名),主要负责学生会对内对外一切工作的统筹领导,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对外代表吉林大学学生会。

第六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空缺时,由常务副主席暂时代理主席职务主持工作。第七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秘书长(1名,由共青团吉林大学委员会指派专职教师担任),代表校团委具体指导吉林大学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常务副主席(1名)、校区主席(6名)、副主席(若干名)协助主席完成工作。

第九条 根据校区工作需要,设立校区学生会作为校学生会分支机

构,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各校区学生会主席兼任校学生会副主席。各校区学生会常设机构由各校区自行决定,各校区学生会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主持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必要时兼任部长级职务。

第十一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下设秘书部、维权部、宣传部、学术部、文体部、联络部、培训部、女生部、少数民族部。各部门由部长(1名)负责日常工作。

(一)秘书部

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内部人事管理及办公室管理;负责学生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并编入档案;负责记录、整理学生会内部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负责年终对学生会内部成员进行奖惩;负责编写《吉林大学学生会工作简报》;负责定期组织学生会干部的培训与实践工作;负责财务申报等工作。

(二)维权部

负责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针对不同学生群体,开展具有针对性和影响力的特色活动。

(三)宣传部

宣传部下设媒体中心和网络中心,各设主任一名,由宣传部部长统一领导。媒体中心:负责学生会活动新闻稿件,会议材料等的编写和整理;负责传达党中央、团中央颁布的最新重要文件的精神;负责通过各种渠道向全体学生汇报学生会的工作动态;负责《吉大先锋》的撰写和编辑。

网络中心:负责收集、分类、整理,保存各方面活动信息;制作、维护学生会网站,更新信息;通过网络加强对外联系;为学生会宣传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学术部 负责开展演讲、讲座、学习经验交流会等学术性活动,增强校园文化的学术氛围;负责吉林大学“先锋论坛”大学生辩论赛、成功人生讲坛系列活动和考研状元现身说法等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五)文体部

负责策划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协同校体育教研中心组织各类赛事,负责各类大型活动的服务工作;与兄弟院校、校内外文艺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增进文化的交流和沟通;在特殊的纪念日,开展主题教育。

(六)联络部

统筹学生会组织与校内外团体、机构的联络工作。负责与社会各界及兄弟院校的联系,接待来访、参观人员;通过各种合法、有效的途径拓宽学生会经费来源;有选择性的联系校企和校外优秀企业开展活动;负责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联席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七)培训部

以加强内部作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具有内部培训,作风建设,经验借鉴,素质拓展等四项主要职能。通过本部及与其他部合作的各种素质提高活动,达到增强学生会内部凝聚力,提升学生会成员综合素质,改善学生会成员对外形象,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的目标。

(八)少民部

少数民族部,简称少民部,以“丰富少数民族学生文化生活,维护少数民族学生合法权益”为宗旨,致力于搭建少数民族学生与学校之间沟通的平台,打造积极向上、平等团结的校园氛围,展现具有民族风情的校园文化。以“同乡会”为媒介,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以“民族文化节”为窗口,传播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促进各民族学生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

(九)女生部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一条 选举制度

本会实行换届选举制度。欲竞选者须先填写竞选申请表,写明相关信息,并准备竞选材料,按时参加竞选。竞选中须遵守相关规则。第二条 例会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实行例会制度,即定期举行学生会全体会议;各职能部门定期举行部门工作会议。通过例会对以往工作做出总结,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讨论,做出部署。

第三条 考勤制度

秘书部负责监督各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将各部门出勤情况及时反馈给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请假制度

会员应该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各职能部门可具体规定请假事宜。第五条 考核制度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扰乱学生会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学生会形象或工作不积极者,经上一级领导研究讨论,经半数以上同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开除会籍等处分。第六条 监督制度

一、自上而下的监督

(一)学生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二)学生会主席团通过阶段性工作总结,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各部门工作表现。

(三)秘书部通过学期末的干部考核、干事考评,实现对全体会员的督促。

二、自下而上的监督

(一)吉林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均有权监督校学生会的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学生干部情况。

(二)会员发现上级领导有违反吉林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的行为时,可予以指正;情节严重者,可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情况。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

学生会财务由主席团总体管理、协调使用。秘书部负责具体事宜。第二条 财务主管范围

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包括对校团委分配的资金和社会赞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第三条 财务申报人

(一)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秘书部部长)主持学生会的日常财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并由秘书部派专职秘书协助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申报,并汇总到财务主管负责人处。

(三)校区主席负责各校区财务项目的审查和申报,并汇总到财务主管负责人处。第四条 财务申报程序

(一)主管财务负责人、部门主管和各校区主席根据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做出预算,分别交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审议。

(二)部门主管、校区主席在活动结束后,需将财务票据(须为正规发票并注明经手人)、结算详细帐目汇总到主管财务负责人处,并由校团委主管教师审核报销。

第五条 财务申报批准

(一)部门主管,校区主席申报的预算需要经过校学生会主席、秘书部部长分别签字后方可生效。

(二)举办活动如需提前垫付大额现金(500元以上),可以书面形式报告学生会主席、秘书部部长审议通过,由主管老师处支取现金。

(三)事态紧急,又无法找到校学生会主席、秘书部部长签字时,可由副主席直接告知校团委主管老师处,支取经费。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做出解释,秘书部存档。

第六条 财务备档

财务预算、决算,在申报过程中均准备一式两份,秘书部负责统一备档。第七条 财务监督

(一)主席团监督学生会总体财务收支,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及各项活动中的具体开支。

(二)秘书部委派专人具体负责学的财务审查工作。第六章 章程效力

第一条 本章程需经吉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为保证章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于本章程因以后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而需做出修改时,由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提出修改意见,并经吉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更改。附则

吉林大学学生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这里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未能及时准备相应的应对方案,国内外突然发生的严重破坏我国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危害我国国家利益,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我国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二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秘书部应密切关注本预案中第一条中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学生会主席。

第三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根据实际情况,权衡事件的紧急程度,及时上报校团委,并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任命专门小组,对事件做进一步的调查了解。第四条 调查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对事件的调查了解,向学生会主席团提交报告,报告要求符合事实,详细准确。第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紧急召开特别会议,由学生会秘书长(校团委教师兼任),传达校党委的指示精神及校团委的具体指导,帮助学生会主席团结合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六条 解决方案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依据校党委的指示精神及校团委的指导方向,符合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同时保证方案适时适当,符合学生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 学生会主席以最快方式,安排督促学生会相关成员,依据学生会主席团制定的解决方案开展最为有效的工作。

南昌大学学生会章程 篇5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代表大会上届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2、修改学生会章程;

3、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产生下届学生委员会;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 篇6

一、总则

第一条: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和学生会(以下简称团委学生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团委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西南大学生学生会章程》。

第三条:团委学生会接受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团委学生会秉承“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以“继承、改革、创新、发展”为工作方针,“严谨、务实、开拓、求真”为工作原则,在“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工作机制中,倡导和推行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团委学生会的愿景是成为有影响力的大学生优秀服务团队。

第五条:团委学生会的理念:服务同学、提升自我、追求卓越。

第六条:团委学生会积极开展同其他院校、学生社团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

二、团委学生会成员

第八条:凡已取得学籍的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在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并经申请审核,可以成为团委学生会成员。

第九条:凡团委学生会成员在任期间需退出团委学生会组织的,须提前一周向本部门部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方可退出。部长及部长以上成员如需退出,须提前半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主席团审议和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工作组批准,方可退出。

第十条:非团委学生会成员或已经退出团委学生会的个人不得擅自以团委学生会名义从事各类活动。

第十一条:团委学生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委学生会成员对团委学生会工作有参与、建议、批评的权利。

团委学生会成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团委学生会成员有参加团委学生会主办或与其他组织联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团委学生会成员经过批准有利用团委学生会提供的一切设备和便利的权利。

团委学生会成员有向团委学生会上级领导机构反映,或通过团委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改进建议、措施的权利。

团委学生会成员有遵守团委学生会章程,执行团委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团委学生会成员有维护团委学生会名誉和权益的义务。正在执行团委学生会各种项目的成员,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退出。

三、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考核制度

团委学生会主席团对各部长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例会出席情况,对团委学生会工作的支持和参与情况,各部内部的团队建设情况。

各部成员由该部部长考核,内容包括:大会出席情况,对团委学生会工作的支持和参与情况。

主席团成员的考核,由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工作组进行。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部长均受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监督。第十三条:奖惩制度

凡团委学生会成员,在团委学生会工作期间工作认真负责,考核优秀的,将给与一定的奖励。工作出色的成员,团委学生会考虑向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工作组推荐申请奖学金或其他奖励。

无故不完成团委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或违反团委学生会章程、损害团委学生会声誉的成员,团委学生会有权对其进行批评直至开除出组织。

第十四条:会议制度

团委学生会定期举行主席团例会和部长级例会;视情况需要,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和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大会。

团委学生会各部门例会由团委学生会各部长召集,参加者为团委学生会成员,视需要可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应每周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如团委学生会活动繁忙期间或考试期间),可酌情增加或减少例会次数。

团委学生会部长级例会有团委学生会主席召集,参加者为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部长,视需要可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一个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如团委学生会活动繁忙期间或考试期间),可酌情增加或减少例会次数。

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大会由团委学生会主席召集,参加者为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团委学生会大会应保证每学期举行一次。

团委学生会各项会议会期一旦确定,会议组织者应迅速拟定会议议程并通知与会者,参与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原因,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得到批准后向会议组织者说明。

各项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应当指定人员进行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将会议记录形成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分发给相应人员。会议如形成决议的,会议召集人应

当及时将决议或会议产生的行动方案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传达到个人。

大学督学及大学督学章程 篇7

1 督学的词义和起源

督学在辞海中释义有二,一是清代提督学政或督学使者的简称,是主管教育的部门中负责视察、监督学校工作的人员;二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皆置督学,以视察所属教育行政机构及学校的工作[3]。现在,督学是指负责教育行政机关中视察、监督学校工作的人员。也指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教育工作的人。为了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各高校根据需要也适时的在校内设置了教学督导机构,如督导团、督学组等。

现代教育督导制度起源于法国,至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起源于清代,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4]。如清小说《儒林外史》第八回:“蘧公子道:‘家君做县令时,晚生尚幼,相随敝门伯范老先生在山东督学幕中读书。’”

2我国大学督学现状

我国大学督学制度最主要的职能部门就是大学督导团,督导团的工作就直接决定着督学制度在本校的落实情况。通过对不少高校督导团的工作进行考证,总结如下。

1.1 大学督学的产生和组成

大学督导团成员人数为8~15人,一般是由各个院系领导进行推荐,然后由教务处汇总上报给负责教育工作的副校长,由校长或主管教育工作的副校长负责聘任。

1.2 大学督学的任务

(1)综合运用多种方法(随堂听课、督导各学院的教学活动)对本科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2)协助学校管理机构(教务处、学生处)对本科学生出勤和考试进行监督和指导。

(3)利用督导工作的经验在各项重要会议中提出问题并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4)随时向教务处反映在督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3 现今大学督学的现状及优缺点

上海某大学自2003年开始试行督学制度,并多次对督导团工作条例进行了系统的修改;湖南某大学自2003年开始试行督学制度,并对督导团工作进行了详尽的总结;东北某大学自2003年开始试行督学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制订了工作条例等等。综合上诉几所大学的督学制度研究,进行总结和分析得出结论:当今大学督学工作对提高教学质量有一定的帮助,具体有以下几点:

(1)通过督导团的检查,保证了课堂的出勤率,维持了考场的秩序。

(2)督导团对教务处的意见反馈有助于教务处对教学质量进行评测,并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督导团的工作总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校领导建议。

尽管,我国将督学运用在大学教育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当前水平来说,我国的大学督学制度还仅仅停留在起步阶段,很多相应的合理措施还尚未配套,导致有许多漏洞出现[5,6]。

(1)适用范围不合理。仅仅将督学试用在本科教育上很难发挥出督学制度的优越性。

(2)隶属关系不合理。由于大部分督导团隶属于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督科,导致许多建设性的措施未能及时反映到校领导,在汇报工作中出现了一定的臃肿性。

(3)督导团成员的构成不合理。大部分大学督导团的成员有一半是在岗行政人员,由于行政隶属关系,很多意见就这样淹没在督导团内部。

(4)执行力度不够。由于督学集体的决定只能起到建议的作用,使得督导团的内部工作总结变得影响不大,从而削弱了督学的作用。

3 大学督学章程

3.1 大学督学章程

鉴于此种情况,设计了一份能全面督察学校党政工作的大学督学章程。

(1)大学督学的宗旨

督促和检查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

(2)大学督学级别和隶属关系

无行政级别,归校长直接领导。

(3)大学督学的督察范围

除校党委、校纪委本身之外的一切事物,包含教风、学风、考风、学术风气、教学质量、校园环境、校园文明等等,是学校的总督察。

(4)大学督学的人员构成

大学督学由20~30名教授构成,其中,50%为在岗平民教授(不包含在岗校院两级党政机关人员和系正副主任),50%为退休返聘教授(返聘教授没有官帽负担)。

由督学组成人员选举正副主任督学各1名。若主任督学是返聘的,则副主任督学必须是在职的,反之亦然。

(5)大学督学组成人员的基本条件

人正、誉好、力强、健康、敢说、敢做、敢当、大局。

(6)大学督学人员的产生办法

全校教师民主选举,个人同意,校长聘任。

第一,选举办法。(1)网络实名公开选举;(2)学校将符合条件的平民教授和返聘教授放在网上,供投票;(3)全体学校教职工(在职的和返聘的)每人都用自己的工号实名投票;(4)任何人都可以实时查询投票计票结果和什么工号把票投给了谁;(5)无特殊情况,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满额投票(选足人数),不然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记;(6)为了消除领导的导向作用,投票顺序为:平民教职工——科级干部——处级干部——校领导;(7)按选票多少,逐个征求是否愿意当督学,直至满额为止。

第二,为了对校院二级机关及各系主任实行有效的监督,不能逐级推荐,不然推荐上来的,多是溜须拍马的,督学就成拍学了。

(7)大学督学工作时间要求和待遇

在岗教师履行督学的时间不小于机关正常工作时间的25%,返聘教师履行督学的时间不小于机关正常工作时间的60%。正副主任督学履行督学的时间不小于机关正常工作时间的50%。在岗教师补贴教分,返聘教师补贴现金。

(8)大学督学的办事规则

直接和间接监督管辖内的事物,简单的问题可以直接发令纠正,复杂的问题可以反映给有关部门解决。只要是督学集体名义提出的处理意见,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否决的,在一周内,就应该批准生效,不得拖延。

(9)大学督学的任期

任期三年(与中层干部一致)或与校领导任期一致。

(10)大学督学的非到期卸任

由于个人原因(健康、生活安排和其他原因)可以提出辞职,或经督学成员集体开会提议免职,校长批准。

3.2 大学督学章程特点

同现有的各高校督学工作规程相比,此大学督学章程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督察范围为学校的整体工作;

(2)督学归校长直接领导;

(3)督学成员的产生方式由全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校长履行聘任手续;

(4)督学成员的构成为在岗平民教授和退休返聘教授,禁止在岗行政人员参加;

(5)督学的工作时间有硬性要求;

(6)督学集体的决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确保了督学制度的执行力度。

4 结语

(1)高校教学督导对于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保障教学质量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2)现有的各高校督学工作条例、督学规程、规范等对各高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严重的局限和缺陷,不利于更好的发挥督学的作用。

(3)新设计的大学督学章程实行民主管理和教授治校,可以有效地督察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参考文献

[1]王国军.谈高校督学的为与威[J].中国高等教育,2010,(13,14):24-25.

[2]杨颖秀,郭莲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色[J].教育科学,2005,21(2):37-40.

[3]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668.

[4]张闻.一位督学的日记[J].教育,2008,(7):28-29.

[5]胡晓敏.浅谈高校教学督导工作运行的基本原则[J].教育探索,2009,(8):74-75.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会章程 篇8

【关键词】 大学章程 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治理

【作者简介】 孙溪,法学硕士,上海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助理,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高等教育法。

《现代汉语词典》把“章程”定义为“书面协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章程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成员有约束力的内部规范,它仅对加入社团从而自愿服从这些规则的人有效。”章程既是外部成员了解组织体的重要途径,彰显出该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架构、行为目标、社会使命等基本内容,也是内部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决定内部组织结构及运行规则,设置内部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章程同样是大学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然而,我国很多大学是在两部法律的颁布之前成立的,因此,大学并不十分重视章程的制定工作,国内正式制定并对外公布章程的大学屈指可数。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成为一个重大战略性课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章程建设、扩大社会合作、推进专业评价。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

1. 大学自治。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享有不受国家或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个人(如政治家、政府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简单来说,就是自己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

2. 学术自由。从大学的组织和管理来看,学术自由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教学和研究活动中有追求真理的自由。在这一过程中,不管研究者的教学和研究延伸至何方,都不用害怕因为触犯政治、宗教、社会传统而被解雇,即学术自由被视为大学教师和研究者的一项特权。

3. 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本在法制。依法治校是由“依法治国”理念演绎出来的,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延伸,已成为现代大学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理念。高校要依法治校,不仅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遵守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

二、大学章程对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意义

1. 实现大学办学自主权的重要途径。大学自治是大学的本质要求。近代大学产生之初就是一种自治的行会组织。然而,自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我国的公立大学都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而存在的。1978年以后,提出并逐步扩大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大学的法人地位,使大学真正具有了自主办学的地位。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不仅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的权限,更重要的是,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的七大自主权利,从而确立了高校作为独立法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律基础。

从我国公立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发展历程来看,虽然大学自治权较过去有了显著提升,国家以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公立大学法人地位及自主管理权,但是作为公立大学举办者的政府与大学管理者二者的责、权、利并没有得到明确划分和规范,政府直接管理的现象没有完全转变,学校仍缺乏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应有权力。笔者认为,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对大学自治权的赋予以外,大学章程是大学对其自主权的有力保障。通过章程的制定,可以厘清大学与政府各自的权责范围,将政府的责任归于政府,将大学的权利归于大学,从而界定政府举办与大学自治的范围,落实与实现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大学可以根据章程规定的权利依法实施自主管理,政府如果超越管理权限,干涉大学自治将被视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2. 大学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大学依法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因为大学无论是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还是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都是在利用国家公共资源进行活动,而不是一般的私人主体,理应最大限度地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9月颁布实施,制定和实施《办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学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办法》对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以行政法上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明确了高校应当主动公开的十二类办学信息,其中包括“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一项,这是《办法》对公开大学章程的直接规定。同时,《办法》要求公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这些信息都是大学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公布可以实现法律对大学信息公开的要求,对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也必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 完善大学治理模式与管理体制的良好契机。大学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与核心,大学治理是联系大学内外各利害关系人的正式与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以便使各利害关系人在权利、责任和利益上相互制衡,实现大学内外部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大学功能日趋多样化,大学制度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大学治理模式与管理体制受到了挑战。为应对外部及自身的变化,大学应当对治理模式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而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就是一个良好的契机。

4. 学生权利的重要保障。学生是高校内最重要的群体,但却常常被忽略于高校法治建设之外。作为大学宪法的章程,是保护学生权利的有力手段。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多数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他们已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而现行专门保护高校学生权利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如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生享有的权利有: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第五条也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作出了六项规定。

高校章程应当细化法律法规中对学生基本权利的规定,另外还可根据学校的不同特点赋予学生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其他权利。

三、结语

如果说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是中国高等教育面临的时代课题的话,学校制定章程的过程,则可以说是对这一时代课题的科学探讨,而章程本身则是对这一时代课题的一个初步回答。

参考文献:

[1] (德)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美)克拉克·克尔著.大学的功用[M].陈学飞等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1993.

[3] 高宏著.学术自由、国家干预之冲突与博弈[J].高等农业教育,2007,(3).

[4] 袁贵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2).

[5] 张文显,周其凤.大学章程: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J].中国高等教育,2006,(20).

大学学院学生会章程 篇9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系学生会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团结引导广大同学健康成长的作用,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基本任务

1.团结、引导全院同学,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以培养社会主义“四有”人才为中心,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途径,带领全院同学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引导和帮助同学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走当代青年健康成才的正确道路。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学校、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畅通正常的民主渠道,在维护党的利益、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学生的校、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们的正常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3.维护校、院各项规章制度,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引导同学依法办事、照章办事,使广大同学在管理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并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和班级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和院搞好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

4.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同学通过开展学习、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陶冶情操、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二、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规定

分团委

分团委书记:老师担任 分团委副书记:

1、协助团总支书记,全面负责团总支日常工作;参与学生会日常事务管理;

2、及时向书记汇报各部门工作情况以及学生团员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关心全体成员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定期向团总支汇报。

3、负责部门的工作部署,团结各部门、各成员,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工作矛盾,加强整体的凝聚力,以利于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4、协同学生会主席主持部长例会。

5、团总支书记不在时或受书记委托,代行书记职责。

6、完成书记和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务,对书记和主席团负责。

7、掌握学生会活动经费使用权。

组织部:

1、制定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协助主席团做好分院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和考核评比工作。

2、负责团的基层组织、团干及广大团员情况的统计,团员证注册及团籍管理;负责团员证补办、团员关系接转和发展新团员;负责团费的收缴等。

3、开展推优工作,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4、配合党总支、团总支开展各类思政活动,组织同学进行重大时政学习及团日活动。

5、负责各级各项团内奖励、处分工作。

6、负责召开支部书记会议,了解各支部动态,协助各支部解决存在的问题。

7、协助分院作好新生班集体建设和骨干队伍建设。

8、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各项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监督活动进展情况。

9、定期在分团委学生会里进行优秀干事、先进部门的评比并推优 宣传部:

1.负责团总支、学生会全面宣传工作,以新闻稿,照片等形式向全校及社会传递团总支、学生会动态,展现机械风采。

2、指导各团支部宣传委员开展工作。

3、主办机械月刊,做好学院机械月刊的更新工作

4、负责学院宣传窗的更新

6、宣传部对主席团负责。

社会实践部:

1、协助分院组织、策划、开展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布置和评定分院团员、学生的寒暑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开展各项调研活动,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为团总支、学生会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3、扩大学生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学生与社会交流的机会;尽力拓宽分院与媒体、企业等的联系,争取开展更多互利友好的合作事宜。

4、加强外联工作,拓展团总支、学生会与各高校间的联系,促进互相了解和交流学习。

5、配合、协助团总支、学生会其他部门开展活动。

6、进行本学院的社团管理,加强与校社联的联系。

7、组织每年一届模拟招聘会以及元旦游园活动。科技部

1、发掘及组织能代表机械工程学院水平的学生科技骨干,增强其科技意识和科研能力,在全院学生中发挥群体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

2、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科技创作和交流活动,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动手能力。

3、积极参与组织同学参加校、省、全国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的各项工作。

4、加强校际学生科技活动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学院,学校的科技组织的联系。

5、为广大同学提供相关科技服务,完成学校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和其他任务。

6、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自身组织建设与完善,规范机械工程学院学生科技工作。

7、统筹机械工程学院各项学生科技工作。学 生 会 主席:

1、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学生会全局工作的决策。

2、召集学生会部长会议和全体会议;听取各部工作汇报,统筹、调查、指导各部门工作。

3、统筹协调分院学生会与学校、分院其他部门及本分院师生的关系,代表分院学生会加强

与兄弟分院及外校学生会的联系。

4、负责学生会成员自身建设,建构学习型团队,保持学生会的凝聚力、战斗力。

5、负责及时向分院党总支、团总支请示和汇报学生会工作。对团总支和主席团负责。、掌握学生会活动经费使用权。副主席:

1、协助主席做好学生会全局工作的决策和学生会日常工作。

2、依照分工,协助主席分管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

3、主席不在或受主席委托时,代表主席行使各项主席职责。

4、负责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务。办公室:

1、组织会议并负责会议的通知和考勤记录。

2、负责分院学生会办公室的管理,及各种文件的存档工作。

3、负责各项活动预算、预支、决算的汇总申报及报销工作,进行财务监督。

4、负责我系网络方面的管理,对系网页作不断的更新完善,以增进外界对我系的了解。

5、协助主席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开展工作。

6、做好干部的培训、档案的管理和制定、内部制度的拟订,为主席团和各职能部门合理安排时间,保证效率,更好地服务同学。体育部:

1、负责分院各项体育活动的组织安排,积极组织参与校际及分院间的体育比赛。

2、以体育活动形式拓展对外交流,展示分院形象。

3、坚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维护赛场秩序与安全。

4、全面负责分院参加校运动会事宜。

5、负责运动员的选拔、训练,积极组建各个项目的运动队,做好梯队建设。

6、指导各班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学习部:

1、以多种形式激发同学对学习的热情,介绍、丰富学习方式,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以提高优秀率、降低不及格率为学习方面的主要工作目标。

2、组织学习优秀生与同学交流学习经验,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

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类讲座、座谈会以及课外学习竞赛等。

4、协同实践部组织同学参加挑战杯等课外学术竞赛。

5、指导各班学习委员开展工作。文艺部:

1、组织安排各类文艺娱乐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

2、负责配合学校各项大型文艺活动的开展,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文艺人才和文艺节目。

3、组建、培训分院礼仪队。

4、5、发现和培养各类文艺人才,争取建立各类分院级文艺团队。负责配合学校各项大型文艺活动的开展,做好分院节目的排练和选送工作。领导和指导各班文体委员的工作。

生活自律部:

1、充分发挥学生会自我管理功能,组织引导同学做好生活、纪律、卫生、治安和公益劳动等方面的自我管理,规范同学日常行为,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2、监督团总支、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做好内部自律,有权对未做好自律工作的部门、个人提出批评建议。

3、协同学习部做好课内考勤、自习考勤;协助生活指导老师做好寝室管理。

4、负责监督助学贷款、特困补助发放运用情况,联系勤工助学岗位。负责学生会各项活动的座场安排。

5、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女生生活的关心,联合其他部门适当在女生中开展有益于女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策划部

1、负责各部主办的各类活动的海报宣传,扩大活动影响,提高同学参与积极性。

2、依托专业优势,打造、培养一支专业过硬、作风优良的宣传队伍;做好宣传梯队建设。

3、策划部对主席团负责

三、学生会工作制度

学生会工作制度

1.学生会工作要以文明、成才为主线,紧紧围绕跨世纪青年文明人才—工程和学校育人工作这一中心,充分发挥学生会的桥梁和纽带功能。

2.学生会在每个学期初要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向各部下达校党政部门和校团委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思路,并进行工作安排。

3.学生会要经常召集人员开会,总结工作情况,传达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工作重点,并积极征求广大同学的工作意见。

4.学生会各部要互相配合,互相沟通,注重协调,服从大局,从速从快,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并积极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工作层次。

5.学生会要密切联系广大同学,反映同学心声,积极为广大同学提高系列服务,并努力引导同学奋发向上、积极锻炼,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

6.学生会各部要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参与揭露并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

7.学生会各部要及时做好各项工作的小结和总结工作,办公室要做好总结评比。学生会干事考核条例

为了健全学生会日常工作机制,培养干事的工作责任心,加强学生会的内部监督能力,做好学生会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干事考核制度。

1.各部在每学期末对本部干事进行一次考评,考核结果分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2.考核内容包括:德(思想品德及作风)、能(工作能力)、勤(出勤情况及工作态度)、绩(工作成绩和学习成绩)几方面。其中以考绩为主。

3.基本的考核方法:

(1)从被考核人所属部门的部长、干事及同学全方位了解情况。(2)定期考核和量化考核相结合。

4.采用总计分方式:限定干事基本分积分为60分,在此基础上视其工作表现或奖或惩。

(1)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学期末考核时,根据学期总分情况,评出部门优秀干事和学生会优秀干事,给予适当的能力加分。

(2)干事在其位而不谋其职者,给予相应的处理(如会议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工作懒散、思想品质作风恶劣,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等)。

被学生会内部通报两次,或总分低于50分者作自动辞职或开除处理。自动辞职者将辞职信交办公室,主席审批同意后生效。

(3)干事学期积分低于55分者作不称职干事论处;积分大于或等于55分小于68分为基本称职干事;学期积分大于等于68分者,为称职干事;部门优秀干事按积分高低及工作绩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

(4)干事有申诉权利。干事在收到个人处理通知一周内,如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处理部门收到干事申诉后,须在一周内作出答复。

(5)对主课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将劝其辞职。5.各部门须根据本条例作出相应细则对干事进行考评。学生会干部考评任免制度 聘任:

为了能使各部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学生会干部其具体程序如下:

1.凡是机械工程学院的学生,均可自荐参加干部竞选。2.主席团面试参加竞选的学生,并召开会议商讨决定候选人名单。3.学院举行双代会,由学生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投票,投票高者任命为学生干部。

罢免: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者、成绩不合格者、行为恶劣者、违反校纪校规者,主席团有权罢免学生会干部职务,具体程序如下:

1.由部长提交书面材料于主席团,经主席团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后,根据所掌握的客观事实材料,由主席团表决,决定其去留,并予以公布。2.主席团成员可直接向主席团提出对相应学生干部的免职建议。3.被免职的学生干部在接到处理通知一周内,如有不服,可将个人材料提交主席团,由主席团进行复议。

4.各部负责人在一学期内如有两门功课不及格将予免职

分团委学生会与各班级团支部之间的联系制度

第一:成立分团委学生会与各班级团支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机械工程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委员会直接领导!接受机械工程学院党委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分团委学生会与各班级团支部委员会设立主席团成员!对分团委学生会与各班级团支部委员会负责。

第三:分团委学生会部长在举办活动期间若需要各个班级的帮助时,可以临时召开各个班级所需班委会议!各个委员会委员应予大力支持与配合!

第四:各个委员会委员应对分团委学生会举办的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使分团委学生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得以更好的举行与进展,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四:各个班级团支部在进行自身建设时,可以向委员会以及分团委学生会争取帮助以及指导!在举行活动或者是主题班会时可以邀请分团委学生会有关委员参加。努力使活动办的更好!

第五:各个班级团支部可以申请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向分团委学生会提交自己的活动策划书,经过委员会通过后承办此项大型活动,由分团委学生会主办此项活动!同时分团委学生会向此班级提供一切力所能及的帮助以及指导!

第六:各个委员可以向分团委学生会索取任何活动的具体资料,以方便对分团委学生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有具体的了解,同时对自己所在班级举行的活动提供一些指导!

第七:各个班级团支部应该努力建设好自己所在的班级,在完成分团委布置的主题团日活动时,开展各个班级特色的活动,以及向全院进行推广。

第八:各个委员可以参加分团委组织部举办的《干部培训辅导班》,以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

赞助制度1、2、分院所有赞助由分团委学生会统一规划 具体流程: a、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为何事拉赞助、赞助商、双方协议书(初稿)等 b、分团委学生会审议通过、盖章

c、同学外出拉赞助 d、赞助物品及资金统一上交

e、10%—20%资金拨给拉赞助者(所拉资金必须在500以上)

办公室管理条例

办公室是分团委学生会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分团委学生会办公室的布置、管理、使用,办公室值勤安排,主席团例会记录,分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各部门活动用品采购,协助各部门做好文书的起草;协调各部门,召集各部长、副部长和干事开会并负责其他后勤工作。办公室管理制度

1.办公室是学生会办公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会的窗口。

2.办公室定期整理学生会文件资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翻阅,具体详见《档案管理制度》。

3.保持办公室室内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纸屑、果壳之类东西,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打扫卫生。

4.禁止在室内打牌、酗酒等不正常活动,禁止吸烟。5.办公室钥匙除本会有关人员之外,一律不得外借。

6.做好内部制度的制定,为主席团和各职能部门合理安排时间,保证效率,更好的服务同学。7.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团委的工作制度。

8.办公室成员实行值班制,具体详见《值班管理制度》,由主任制定值班表,按时值班,协助辅导员保证日常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9.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1.学生会档案是记录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学生会历史以及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2.学生会档案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

3.档案要求细化分类管理。每学期进行分类装订,统一管理,保证档案完整、翔实,不遗漏,不丢失。

4.各部的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及时交办公室存档。

5.各部单独组织的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活动结束后,须及时上交活动资料并写好总结送交办公室存档。

6.对上级来文、各校来函、图片资料等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均作为档案保存。

7.借阅档案须经办公室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期归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查阅。值班管理制度

1.值日按轮值表进行。

2.值班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全体分团委学生会成员课余情况统一安排。

3.每天值班的学生会成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详细认真填写,如无值勤记录者作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理。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保持地面清洁,在离开办公室前应打扫卫生(包括桌面东西摆放整齐,无多余脏物,垃圾应及时扫除等)。5.每天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应急事务,主动帮助各社团和其他同学解答有关疑问和传达有关通知,还应统一安排各社团在办公室的会议及做好办公室人员流动登记工作,做到维持办公室秩序。6.值班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工作认真、负责,如有迟到或早退二次者作一次不签到处理,无故缺席者作一次不签到处理。财务制度

1、学生会全部资金,由主管财务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所有支出款项由办公室主任做登记。

2、所有帐目、现金及报销凭证由主管财务的办公室主任保存。办公室另设各部明细帐目,随时记录各部收支状况等详情。

3、各部一律凭有效报销凭证(发票)统一报帐。发票应写清明细,报帐时发票背面注明活动名称和经手人、负责人姓名。如有特殊情况只能用收据报帐时,需有分团委副书记或学生会主席亲笔签名。日常工作中不报销交通费、通讯费及工作餐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销者应报请分团副书记或学生会主席签字批准。

4、5、学生会报帐周期为一活动期,在举行每周例会时统一报销。

各部取得资金收入结算后,必须一周内向主席团汇报并将现金上交主管财务的办公室主任入帐。其他活动收入必须全数上交,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扣除。

7、办大型活动应先作预算预支并报主席团做最后审批。举办活动如需提前垫付大额现金(500元以上),应事先请示主席,审批通过后方可支取现金。活动结束后应立即上交结算表及金额发票。如结算超过预算,应填写透支表,并经书记签字。

8、分团委学生会成员拉赞助所得款项超过500元(包括500元),个人提留10%;少于500元,个人提留15%。办公室有权调配各部赞助所得款项。

9、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凡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即给予自动退职处理,并如数追回公款,作全院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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