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

2024-07-22

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精选9篇)

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 篇1

工作制度

1、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原则,不舞弊、徇私;

2、树立公仆意识,热情规范,不轻视、生硬;

3、坚持工作岗位,按时接待,不迟到、早退;

4、政策不许办的事耐心解释,不怠慢、粗暴;

5、政策内可以办的事坚决办理,不设卡、刁难;

6、能够迅速办成的事及时办理,不拖延、回绝。

服务规范

(一)环境规范:

1、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美观。

2、服务大厅内禁止吸烟。

(二)形象规范:

1、工作人员着装整洁大方,举止得体大方。

2、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戴胸卡。

3、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接待规范:

1、接待时主动热情,态度和气;微笑询问,耐心解答;做到:“三声、三样、三心”,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生人熟人一个样、领导群众一个样、人多人少一个样;热心、耐心、诚心。

2、接待场所无喧哗、无闲杂人员、无闲聊现象。

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 篇2

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全国各地自下而上纷纷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 组织政府部门集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据统计, 我国已建立各级各类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40 451 家, 其中省市级政务服务中心377 家、区县级政务服务中心2 740 家、乡镇 ( 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37 334 家, 其服务功能从最初单纯的投资项目审批逐步扩展到便民服务、政务公开、热线电话、电子政务、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投诉等直接面向社会公众且内在联系紧密的政务服务领域, 成为集行政权力运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法制监督、效能监察、政民互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 有效地推动了服务型政府建设。2012 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指出, 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 各地要因地制宜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服务中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 集中办理行政审批, 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 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 减少环节, 提高效率, 等等。这些政策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加快建设步伐、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重大机遇和发展空间。

为顺应改革发展需求, 规范和指导政务服务中心有序开展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10 年和2011 年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确定由新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山东省质监局、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西城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福建省龙岩政务服务中心、安徽省广德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共同承担《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两大系列6 项国家标准起草制定任务;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现代服务标准化发展研究中心与江苏省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承担《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起草制定任务, 标准性质为“推荐”, 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标准起草过程

标准编制计划下达后, 承担单位密切协作, 分别成立了标准编制领导小组和编写小组, 确定了标准起草成员, 制定了总体工作思路, 明确了各自职责和各阶段的任务分工。编制组根据标准编写大纲框架, 先后分头到上海、泉州、宁波、深圳、珠海、漳州、成都、贵州等地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实地考察, 充分掌握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广泛征求对标准制订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其共性特点进行了认真归纳、总结和提炼, 同时广泛收集国内外相关技术资料, 最大限度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广泛调研基础上, 编制组对掌握的材料进行了整理分析, 参照GB/T 24421.4-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等国家标准, 并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原则和要求, 编写形成了标准初稿。之后, 编制组通过现场座谈和信函两种方式, 分别对标准内容面向全国各地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对标准作了进一步修订后, 于2013年4月28日在北京召开国家标准审查会议, 决定通过审查并对标准内容提出了部分修改建议。按照与会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标准编制组对相关标准内容再一次进行了精心修改, 形成了报批稿。上报过程中, 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举措, 在严格行政许可设定, 进一步简政放权,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编制组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重新调整充实标准内容, 力求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趋势。2014年8月24日, 召开专家研讨会对标准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和修改, 并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完善后上报审查。2014年9月26日, 7项国家标准顺利通过了专家审查, 并于2015年完成报批程序, 正式对外发布。

标准的基本结构及内容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两大系列6项国家标准和《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基本内容如下:

1.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标准

该系列标准主要是解决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如何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问题, 对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如何开展, 标准体系、分体系、子体系如何搭建, 各体系标准如何建立, 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如何实施、如何评价和持续改进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可参照的工作思路、方法、程序。主要包括“基本要求”、“标准体系”两项标准。

(1)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 部分“基本要求”

本部分主要对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机构和人员以及标准体系的建立、标准的制定、实施、评价与持续改进等作出相应规定, 指导各地政务服务中心有序开展标准化工作。

本部分共分为10 章, 主要内容如下:

第1 章“范围”, 界定了本部分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领域;

第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主要列出了本部分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的GB/T 24421 等国家标准清单;

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对政务服务中心和服务对象这两条最基本的术语进行定义, 并对术语和定义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第4 章“标准化工作基本原则”, 从“依法依规、科学严谨, 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广泛参与、持续完善”4个方面提出了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5 章“标准化主要任务”, 从5个方面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6 章“标准化机构和人员”, 主要明确了开展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机构设置和配备工作人员方面的要求, 为政务服务中心顺利实施服务标准化提供基础保障;

第7 章“标准体系的建立”, 提出了标准体系建立的基本要求, 指出标准体系应围绕实现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方针和目标建立, 做到目标明确、特色突出、满足需求;

第8 章“标准的制定”, 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的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标准批准与发布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重点强调标准的制定应以服务对象为导向, 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

第9 章“标准的实施”, 规定了标准实施的具体要求, 强调标准应根据其内容和适用对象等因素, 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实施中的推进和有效监控以及对未达到预期实施效果的标准, 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等;

第10 章“评价与持续改进”, 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评价和持续改进的原则和方式, 强调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建立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以求不断改进标准化的内容和成效。

(2)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 部分“标准体系”

本部分主要是对标准体系的总体结构、通用基础、服务提供、管理工作和岗位工作四大标准分体系的构成及要求等作出规定, 指出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可直接对体系进行相应删减或增加来完成体系搭建, 为服务中心标准体系搭建和标准制定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模板。

本部分共分为8 章, 主要内容如下:

第1 章“范围”, 界定了本部分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领域。

第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本部分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的GB/T24421 等国家标准清单。

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对服务提供标准、进驻部门、事项、窗口和管理机构这五条术语进行定义, 并对术语和定义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第4 章“标准体系的组成”, 对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总体框架结构进行了阐述, 指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是在服务中心的目标任务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精神指导下, 以通用基础标准分体系为基础, 以服务提供标准分体系为核心, 以管理标准分体系和岗位工作标准分体系为支撑和保障的有机整体。

第5 章“通用基础标准分体系”, 对该分体系标准的制订范围、要求以及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第6 章“服务提供标准分体系”, 重点围绕行政服务提供的全过程, 对政务服务提供的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提供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规范。该分体系主要由服务规范和服务提供规程两个子体系组成。其中, 服务规范子体系主要从服务提供结果应满足的功能性、经济性、规范性、时间性、文明性、方便性、舒适性、安全性等特性方面要求, 对政务服务中心通用、管理机构和窗口3 个层面需要收集、制定的标准进行明确。服务提供规程子体系围绕服务提供过程中所用方法和程序, 明确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服务提供规程和窗口服务提供规程的建设内容, 为优质高效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7 章“管理标准分体系”, 围绕保障服务提供标准的有效实施, 从政务服务中心通用、管理机构和窗口3 个方面, 对人力资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能源与环境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监督与考核、评价与改进8 个标准子体系需要收集、制定的标准进行明确。

第8 章“岗位工作标准分体系”, 主要围绕服务标准化工作的贯彻落实, 对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应收集和制订的岗位工作标准的范围、内容及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2.《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系列标准

该系列标准主要是解决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如何进行内部管理和外部服务的问题, 涵盖了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运行、服务提供、服务监督、考核评价等各环节的工作内容, 对政务服务中心如何建立, 应具备什么样的基础设施条件, 应进驻什么样的部门、事项和人员, 应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应如何对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等进行全面规范, 为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的建立、运行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借鉴。主要包括“基本要求”、 “进驻要求”、 “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窗口效能评价要求”4 项标准。

(1)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1 部分“基本要求”

本部分主要是对服务中心的服务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监督与评价等方面进行规范, 对服务中心建立与运行应达到的软、硬件要求进行统一规定。

本部分共分为7章, 主要内容如下:

第1 章“范围”, 界定了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领域;

第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的GB 2894 等国家标准清单。

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对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事项、窗口、管理机构5 条术语进行定义, 对术语和定义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第4 章“服务组织”, 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两方面对服务组织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5 章“服务设施设备”, 对服务场所的选址、建筑设计、功能分区、窗口布局、服务设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6 章“运行管理”, 从服务中心的部门、事项和窗口人员进驻, 窗口服务及人员管理, 财务管理, 档案管理, 安全管理等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规定了满足运行管理要求的必备条件。

第7 章“监督与评价”, 对监督与评价的形式、方法、结果运用等提出了要求。

(2)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2 部分“进驻要求”

本部分主要是对服务中心进驻部门、事项和人员的范围、程序和管理等进行规范, 力求体现各地服务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普遍规律和现实需求。

本部分共分为6 章, 含两个资料性附录。主要内容如下:

第1 章“范围”, 界定了本部分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领域。

第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的国家标准清单。

第3 章 “术语和定义”, 对部门进驻、事项进驻、窗口人员进驻这3 条术语进行定义, 并对术语和定义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第4 章“部门进驻要求”, 对部门进驻的范围、程序和管理要求进行规范, 明确了哪类部门可以进驻, 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驻, 并从办公条件提供、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动态调整等方面明确了进驻以后的管理要求。

第5 章“事项进驻要求”, 与第4章内容相互呼应, 对事项进驻的范围、程序和管理要求进行规范, 明确了事项进驻的类别、方式和程序, 并从督促进驻部门梳理办理流程、压缩时限、精简材料、规范收费、专用设备同步进驻、动态调整和委托受理事项的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事项进驻以后的管理要求。

第6 章“窗口人员进驻要求”, 一是从一般窗口人员和窗口负责人角度, 对窗口人员应具备的任职素质和执业技术要求进行规范;二是对窗口人员进驻的选派程序进行规范;三是对窗口人员进驻后的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附录”部分, 编写了《授权委托书》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登记备案表》两个资料性附录, 帮助标准使用者尽快掌握条款内容。

(3)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3 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本部分主要对窗口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服务程序及其他要求进行规范, 确保窗口服务遵照相应标准要求来实施, 取得最佳服务效果。

本部分共分为7 章, 含3 个资料性附录, 主要内容如下:

第1 章“范围”, 界定了本部分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领域。

第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的国家标准清单。

第3 章“基本要求”, 从规范运行、信息公开、文明礼仪、提供方式等方面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提出基本要求。

第4 章“服务程序”, 对窗口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各个程序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界定, 并对各环节应达到的质量要求进行了详尽规定。

第5 章“服务礼仪”, 从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服务语言、沟通技巧等方面对窗口服务礼仪作出了规范要求。

第6 章“信息公开”, 对服务提供过程中应向服务对象公开和告知的服务信息等内容以及公开方式进行了规定。

第7 章“监督与评价”, 就如何应对窗口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应用满意度评价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附录”部分, 编写了《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和《服务告知单》3个资料性附录, 帮助标准使用者尽快掌握条款内容。

(4)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4 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本部分主要是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评价的原则、机构及人员、指标、依据、程序、改进提高等进行规范, 指导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科学有效地开展窗口服务评价工作。

本部分共分为8章, 主要内容如下:

第1 章“范围”, 界定了本部分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领域。

第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的GB/T 24421.4等国家标准清单。

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对窗口服务评价、事项进驻落实率、窗口授权执行率、办理提速率、现场办结率、联办率、网上受理率、窗口服务满意率、异常办理、有效投诉、投诉率、投诉处理满意率等12 条术语进行定义, 并对术语和定义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第4 章“评价原则”, 明确提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效能评价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合法合理、实效性这4 项基本原则。

第5 章“评价机构及人员”, 对服务中心承担窗口效能评价的内设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和工作职责进行了规范。

第6 章“评价指标”, 对窗口服务评价的关键指标即办事效率、服务对象评价满意率、异常办理、投诉处理等方面指标的构成、范围、权重分配等进行量化规范, 力求窗口服务评价指标分类更加丰富、科学、清晰、实用, 对工作指导性更强。

第7 章“评价程序”, 对评价方案制定、评价材料的获取方式、材料内容、样本选择进行了规范, 明确提出按照“资料分析、定量打分、定性考评、形成报告”程序实施评价, 目的是保证步骤严谨和结果客观公正, 便于形成科学的窗口服务评价建议和决定。

第8 章“改进提高”, 从改进要求和全面提高两个方面, 对窗口服务评价如何科学运用评价结果, 不断改进窗口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3.《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该标准主要是解决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如何进行网上服务的问题。一方面, 本标准从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提供要求、服务保障和评价改进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 并结合当前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大厅的现状, 尽量使相关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规范化的网上服务, 促进政务服务中心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依据;另一方面, 本标准提倡数据标准化, 无论对于横向的政府同级各个部门, 还是纵向的省、市、县、乡, 都提倡数据内部兼容流传, 因此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将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平台基础, 有利于管理机构依据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与引导。本标准主要包括“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在“服务提供”部分, 主要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提供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 包括总则、信息公开服务、网上办理服务和民意互动服务四方面。针对三大类服务内容规定了每项服务内容应至少包括的基本服务内容, 明确了服务办理时限和提供服务的渠道要求。

在“服务保障”部分, 主要规定了信息及系统安全、数据记录管理、提醒警示、多渠道交互、CA数字认证、电子化证照、场景式服务、服务特殊人群,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大厅宜具备的八项重点核心功能。

在“服务评价与改进”部分, 主要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可采用自我评价、第三方评价、用户评价、管理机构评级监督机关评价或多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并应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标准的实施展望

1.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效指导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

政务服务中心是自下而上进行的改革, 是地方政府自身的革命, 目前各地服务中心建设模式不一、运行方式不一、服务标准不一, 在运行和管理中都在摸着石头过河, 组织结构、人员构成相对复杂, 还没有强有力的体制支撑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7 项国家标准发布后, 将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功能设置、服务提供、监督评议和标准化管理进行系统指导和规范, 有助于全国各地更加合理、更加全面、更加规范地开展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2.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简政放权工作的稳步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国务院把实施简政放权、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戏和当头炮, 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 一方面推进简政放权, 大幅取消下放审批权力;另一方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优化服务供给。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作为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已成为各项改革举措落地实施, 检验简政放权改革成效, 落实改革红利的最佳实践验证平台。通过标准化手段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进行规范提升, 将对固化简政放权改革成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政府管理提供一种新的路径选择

标准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2015 年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程序, 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推行政务服务“一口受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和“网上办理”等要求, 这些要求契合了标准化精简统一、协调优化、便于公开等特点, 为推行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撑。《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两大系列以及《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7 项国家标准的出台, 对于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 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政务服务的规范化、系统化、透明化和常态化, 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 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标准实施与推广建议

关于标准发布后的实施与推广工作, 提出以下建议:

(1)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两大系列和《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7 项标准, 是站在宏观角度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总结出的普遍性、框架性要求, 相对于具体的政务服务中心来说, 这些标准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 需要各地中心在实际贯彻执行中进行细化和充实。

(2) 随着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 在国家政策层面必将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提出更多、更新、更细的要求, 需要各地中心结合简政放权的有关精神对标准内容进行不断完善提升。

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 篇3

天津市新农肉鸡专业合作社的前身是天津市大孟庄镇肉鸡生产专业合作社,始建于2000年,2007年正式注册为“天津市新农肉鸡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采取肉鸡放养、回收、屠宰加工、销售的一条龙模式。毛鸡年出栏600万只,销售白条鸡350万只、毛鸡250万只。合作社于2002年注册了“绿翅”牌商标,2004年被天津市认定为无公害肉鸡生产基地,并且取得了国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肉鸡)证书,准许使用国家级无公害标识。2007年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为绿色食品童子肉鸡。

合作社在2004年被农业部评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单位”,2005年被评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组织”,2010年被评为“天津市2010年度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2011年应邀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合作社的绿色食品童子肉鸡在交易会上获得金奖产品。

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采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方式。合作社内部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与监事会直接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3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2人,任期三年,是合作社的执行机关,主持日常工作。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任期三年,是合作社的监察机关,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董事会的工作。合作社在经营形式上采取“两保证、双保护”为主要内容的责、权、利合同制,即:社员保证按计划购买合作社统一供应的鸡雏、饲料,合作社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及时收购社员饲养的成鸡。合作社供应的鸡雏、饲料和社员交售的成品鸡实行双向价格保护。

几年来,合作社始终坚持为社员户做到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归纳起来主要是提供“五上门服务”,即:①送鸡雏上门;②送饲料上门;③防疫治病上门;④送医送药上门;⑤回收毛鸡上门。有了这“五上门服务”,养殖户就无后顾之忧,也减少了许多人力、物力的耗费。合作社专门购置了一辆技术服务车,主要用于为社员户提供服务,如发现鸡有疫情,只需一个电话,服务车便会带着兽医师和所需药品及时赶到,为那些交通不便和路途遥远的养殖户解决了大问题,做到及时控制疫情,尽量为养殖户减少损失。

合作社与天津市畜牧兽医研究所常年合作,搞科学养殖研究,共同研究完成的“低残留绿色畜禽添加剂的研制”,已通过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组织的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共同编写了绿色食品肉鸡标准化生产技术,在合作社社员中进行推广;同时把住原料、饲料加工、肉鸡饲养、屠宰、产品储运等关键环节,对肉鸡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测,使绿色肉鸡的产品率由以前的3.5%提高到30%,无公害肉鸡达到65%。

合作社正在与天津市农学院接洽,酝酿建立肉鸡生产检测与产品质量可追溯平台研究与示范项目。该项目建成后,能使肉鸡养殖生产、屠宰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操作与管理实现信息化,从而实现肉鸡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 篇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办法》(署令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署令146号)

办理时限:

报关员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申请审批20日 报关员变更行政许可审批20日 报关员注册登记(制证、制卡)10日 报关员注册登记(补证)20日

报关员满分考核: 每月1次;

报关员记分满30分后7日内向海关提出参加考核申请; 自海关核准申请之日起参加海关组织的培训或自学须不少于40学时。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3:30 办理地点:

北京海关驻朝阳办事处海关大楼报关大厅5号窗口

联系电话: 010—65395574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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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注册

一、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二、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三、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

1、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2、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3、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4、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操作程序: 步骤

一、提交申请

(一)首次报关员注册实习期备案:

1、根据署令146号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要求,对首次申请注册的报关员,应由报关员所属单位提交报关员实习备案申请到海关进行备案。

2、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期满后,由报关员提交所在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并参加海关组织岗前考核,考核合格,方能正式上岗。

3、首次申请注册的报关员,在实习期内因故调离所属单位,该报关员的实习备案自动终止。报关员须重新办理报关员实习备案,实习期满后方可办理报关员注册。

4、实习期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①实习备案单(一式两份)②《报关员资格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实习期满后提交: ③实习证明 ④实习备案单

(二)非首次报关员注册的报关员直接提交申请。步骤

二、报关员注册登记

(一)提交的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制卡申请书

3、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4、报关单位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身份证件复印件

8、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基本医疗保险(蓝本存折)

2、养老保险

3、城镇人员失业保险

4、计划生育险

5、工伤保险)

9、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首次申请用)

10、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注销超过两年以上)

1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台港澳人员申请用)

上述所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报关单位公章。上述所需提供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二)经海关行政许可后,报关员到海关5号窗口办理报关员注册、照相、制证、制卡等手续。报关员凭取卡凭条法人卡和操作员卡领取报关员IC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和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报关员注册的书面决定。

报关员变更

(一)提交的材料:

1、《报关员注册变更申请书》

2、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3、制卡申请书

4、《报关员资格证书》(已变更的)

5、《报关员证》

(二)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属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对报关员提出的变更报关员注册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报关员注册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1、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的;

2、报关员辞职的;

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报关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的,报关员所在报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报关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报关员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报关员被海关依法取消从业资格的;

5、所在报关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报关员证》;

3、《报关员资格证书》。

不能提交《报关员证》 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报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提交报刊声明和说明材料。

办理行政许可延续

(一)、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

2、《报关员证》正本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基本医疗保险(蓝本存折)

2、养老保险

3、城镇人员失业保险

4、计划生育险

5、工伤保险)。

8、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办理补证手续

政务大厅窗口审批工作规范 篇5

工 作 规 范

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首问负责制

当服务对象询问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即首问负责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答复。咨询的问题属于本窗口公民年工作范畴的,应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本窗口工作范畴的,以耐心详细的告知到相关窗口进行咨询,并准确告诉相关窗口的位置,首问责任人不能解答或办理的,可指定或委托熟悉业务的同志解答,严禁以任何方式、理由推脱。二、一次性告知制

办理行政性事项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本事项审批办理的所需法定必需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最短时间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告知,最长不超过三日。

三、限时办结制

纳入镇服务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应公开承诺审批时限,手里的申报件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但可以当场改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其改正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改正的,服务对象把材料改正并组织齐全后,在承诺期内办结。

四、AB岗位制

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 篇6

一、组织领导情况

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自查活动,认真组织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专门召开会议,将市领导的批示精神进行了学习和传达,并专门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部长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对大厅的工作环节及各部门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再检查、再规范”,进一步规范大厅的各项工作。

二、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不断强化制度建设。

为使各项制度更加合理、工作人员行为更加规范、大厅运行更加顺畅,中心进一步完善了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办法、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投诉制度、考勤制度、卫生制度、周例会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学习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于2009年修订了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红旗窗口”考核实施细则。

(二)进一步规范、创新审批流程。

**区政务办理大厅实行“集中办公、窗口运作、分别审批、统一收费、统一考核”的运作方式,由区行政审批中心对入驻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监督和考核。凡进入政务办理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各单位不得在大厅之外的任何地方接收和办理。

同时,我中心配备了较为先进的办公设施,采用了国内领先水平的行政审批软件管理系统,各窗口办件均在中心的审批系统网上操作运行,全部办件过程实行计算机控制与管理,实现了行政审批的网络化,自动化。采用最新的网络管理手段,收件、办件、交费、领证全部流程由软件统一管理,窗口中每个事项从受理情况到办理情况、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全程跟踪,并设置有提前预警及手工催办功能,对过期件或违规操作均可通过软件来管理控制,改变了以往人管人以及办“人情”件的弊端,不仅极大的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还可将违法、违规操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不断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强化各项交易和行政审批的监管,逐步完善监管系统,配置音像监控系统、通讯屏蔽设备等硬件设施,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执行规范化、程序化的交易流程,实现对交易和审批的全过程监督。

其次,注重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各类投诉,提出处理建议,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另外,通过召开服务对象评议会和服务对象回访调查活动,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改进不足;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审批中心及各入驻部门窗口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把对审批中心和各部门窗口的工作评判权真正交给群众。

(四)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

凡在政务办理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所缴纳的收费,一律在大厅设立的收费窗口统一代收,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模块由审批中心根据具体事项情况定制,收费系统中的收费金额由系统自动生成,工作人员无自由裁量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授权不充分。个别部门对政务大厅工作重视不够,对进驻窗口授权不充分,没有将审批权真正下放到窗口,仅仅将窗口看作是“收发室”,致使审批环节多,审批周期长,办事效率低,有的还存在“体外循环”。

二是进驻不到位。受办公场地面积限制,导致进驻部门不全、进驻事项不全,“一站式”办公、“链条式”应有的服务功能

没有得到更好地发挥。

三是监管协调难度大。我区行政审批中心为事业单位,而进驻中心的部门大多是行政部门,有的还是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这就使得中心在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时力度不够。当遇到不同部门意见相左或设置障碍时,如果互不让步又没有政府领导出面,中心基本

无力解决。

四、下一步打算及整改建议

1、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调整规范行政许可事务,实施流程再造,并且注意搞好与上级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确保上级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在我区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并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监管机制,营造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

2、正在建立全新的政务大厅,届时所有行政许可部门入住的窗口收件人员、预审人员和审批领导即可整建制入驻,部门负责人对审批领导完全授权,使之在大厅实施审批。这样,既可解决因入驻部门不全而导致的往返各部门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大厅个别窗口只是咨询,或者只是收发室的问题,保证各项事情都可在大厅直接办理。

3、组织中心干部职工积极开展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以及“廉政准则”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定期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同时结合各窗口自身业务实际,把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贯穿于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切实提高全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法律意识。

近年来,我中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行政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没有出现过违法、违规事件。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巩固和发扬过去已取得的成绩,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力争大厅工作再上新台阶。

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 篇7

1 推进病案查阅、复印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1.1 医疗管理与服务的专业性

1.1.1 病案信息是医院领导层进行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

我院信息报表主要数据有患者来源、质量数量考核指标、单病种疗程疗效汇总、单病种费用汇总分析、药占比等多种指标。每月院领导根据报表数据了解各业务、职能科室的工作量和效益, 合理调整工作例会安排, 掌握全院服务的范围、质量及对象, 定期调整经营策略;分析并考核当期质量数量的完成情况, 收治患者的病种及服务能力与效率, 根据报表调整各科室经营策略和重点业务方向, 使工作效率与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得到有效提高。

1.1.2 病案资料的信息为各临床科室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高提供真实资料。

为了争取医疗市场, 提高业务科室工作的积极性和医护人员业务技能, 目前, 我院对临床科室实行全成本核算与质量指标考核管理。每日病案室将各科室出院病案进行录入, 每月对各科室出院病案所能体现的入出院人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出院患者者平均住院日、手术人次、服务半径、治愈率、好转率、未愈率、病死率、出院者平均医疗费、床位日平均费用进行汇总, 为临床科室组织病源、控制考核指标、提高医疗质量、节约资金、降低成本等多项节能增效工作提供准确数据支持。

1.1.3 病案信息为我院医疗、教学、研究、防治工作提供真实资料。

根据2010年3月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试行) 》, 按照山西省卫生厅2010年10月最新修订的《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 我院逐步实行电子病历, 现今已运行1年多时间。病案内容一年比一年丰富, 信息量越来越大, 医务人员对疾病的分析、判断、诊疗问题记录的真实具体, 通过计算机技术对同病种数据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反馈, 为临床医疗、教学、科研、防治提供及时有效准确的信息服务, 对于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治水平、进一步提高防病与治病水平、进一步改善医疗技术和手段有重要参考价值。我院医护人员2014年根据同病种病历分析撰写专业论文137篇。

1.1.4 病案不仅为评估医疗质量提供有力依据, 更为上级医疗管理机构监督提供主要依据。

病案不仅记录了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及诊治的过程, 更能真实有效地反映出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医疗规章制度的落实、医疗政策的执行情况[1]。我院现已被批准为三级乙等医院, 为了更好地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对我院三乙医院的评审工作, 院各部门通过对病案内容的检查, 发现问题、寻找根源, 提出改进建议和改进方法, 并据此制定措施、完善制度, 进而为三乙医院顺利评审做好准备。

1.2 发挥社会作用

1.2.1 病案是医疗保险服务的重要依据。一份完整的病案客观反映入保患者整个医疗过程及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医保相关规定, 是医保费用支付的重要依据, 同时也是医院适应医保制度改革, 提高医疗质量与管理水平, 推进医保工作有效落实的重要依据。

1.2.2 病案资料为公、检、法、商业保险等部门事后处理问题提供证明与参考资料。

1.3 医院救治人群的多样性和医患关系的复杂性

地市级政府驻地区级人民医院就诊患者有本区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和当地农民;市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各区县及周边外市、县职工、农民多种类型。我院医护人员大多出生于本地, 难免与就诊患者存有亲缘或朋友关系。不进行病案查阅、复印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2 推进病案查阅、复印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的做法与效果

2.1 统计、查阅、复印分类管理

2.1.1 医疗统计主要服务于医院领导层决策参考和临床经营调节。全院统计数据依据情况每日每月集中上报院领导、考核办、医务科、护理部, 病案室应设统计岗专门负责, 由科主任确认后加盖病案科行政专章上报, 对临床科室的统计数据每周形成统计结果, 加盖科室行政专章供临床做经营参考, 由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2.1.2 个病或同类病病案是医护人员提高医疗救治与服务水平的重要参考, 有利于医、教、研、防工作的有效开展。病案室根据临床科室或医务人员的要求, 予以提供查阅或复印服务[2], 同时加盖病案室行政章确认, 并细致登记。

2.1.3 对患者、医保、公安、司法、商业医保等组织或个人提供作为主要证明或法律依据的病历复印, 应履行医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并加盖病历复印专章确认其合法性。

2.2 制定借阅、复印管理制度

①我院2014年根据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规定, 明确申请复印、查阅人员为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②明确各类人员获取查阅、复印权利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③明确复印病历用途及复印的项目。

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 (急) (注:我院门诊病历患者本人携带, 所以不予受理)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有关内容。病程记录等部分主观性记录一般不予复印, 除部分公、检、法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在复印手续齐全的情况下, 对整份病历方予以复印。

2.3 规范服务标准

①医院在住院大厅设专门病案复印业务办理厅, 受理复印业务。业务厅设立相关制度公示栏、电子触摸屏, 公开各类业务须提供的证明和复制内容及收费标准。②业务厅登记人员有义务向办事人员说明复印标准和规范。③登记人员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将来人登记和出院患者预约登记标注明确, 并告知收费标准、办结日期、提取复印资料的地点。④业务办理厅内转外不转, 复印病历人员根据登记记录和复印规定复制相应内容, 加盖病案复印专章, 转输出岗位接收。⑤输出岗位, 根据规定时限标准及时办理邮寄或通知复制人员提取复印件。

2.4 实施效果

①病案室工作显得更为条理;②减少了患者多次往返的麻烦, 减少了复印病历的费用;③节省了患者时间;④减少了医护人员与患者的摩擦;⑤提高了病案管理与复印的效率和质量;⑥患者满意度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1]陈晓红, 陈仰英.开展病案信息资源服务工作探讨[J].现代医院, 2005, 5 (4) :98.

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 篇8

2009年,仅中国网购行业的市场规模就达到了2483亿元,同比继续大增93.7%,媒介购物呈现非常迅速的发展趋势,而在此巨大丰富的市场背景之下,物流服务质量却成为阻碍产业发展的一个艰险的瓶颈,媒介购物物流服务公司规模不一,服务人员素质结构普遍偏低,服务流程不规范,价格混乱、售后服务、退换货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了所有依靠媒介购物立足社会的企业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标委综合[2009]93号)要求, 《媒介购物的物流服务质量要求》国家标准的制订任务将在2010年完成,项目编号是“20091368-T-469”。

媒介购物的物流服务国家标准规范亟待推出,6月27日,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北京华储物流有限公司牵头,深圳海域有限公司、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物流技术协会、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物资学院、凡客诚品、京东等单位,在北京兴海大厦会议中心召开了《媒介购物物流服务质量要求》国家标准研讨会第一次会议,会议根据参会单位提出的媒介购物物流服務质量的内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研究,并就该标准达成了初步一致意见和内容。

会议围绕媒介购物物流服务质量标准,在物流服务主体、物流服务作业要求、物流服务质量、物流服务管理、物流服务评价等方面作了相关研讨和界定,该行业标准将不断完善和细化。

会议上,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华储物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张子琴女士向会议各方做了调研报告,在报告中陈述了在调研中发现的目前媒介购物行业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了媒介购物公司、物流企业、客户等方面对于本次标准的理解。同时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的调研,向各界人士征求意见的工作。

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 篇9

一、禁止行为

(一)禁止旷工或窗口缺位。`

(二)禁止在电脑上打游戏、看股市、看娱乐视频、网上聊天、听音乐、看小说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 事情。

(三)禁止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

(四)禁止迟到早退。

(五)禁止在大厅吵架。

(六)禁止工作时间在窗口讲粗话、脏话、大声喧哗、嬉闹、串岗、扎堆聊天。

(七)禁止工作时间在窗口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等。

(八)禁止窗口工作人员不挂牌上岗。

(九)禁止在服务大厅内吸烟、用餐、吃零食。

(十)禁止带小孩或无关人员上岗。

(十一)禁止窗口内会客、干私活。

(十二)禁止打闲聊电话。

二、仪容仪表

(一)穿着服饰庄重、大方。女工作人员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穿过分暴露的服装,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或剃光头、蓄胡须。

(二)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三)姿态文雅、自然。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四)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

(五)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自然真诚。

三、服务规范

(一)要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咨询有关事项或递交申报材料时,应站立回答或接件。

(二)对待服务对象,必须做到“五个一样”,即: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接待时做到“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三)服务对象来咨询有关问题时,要主动热情、耐心解释,禁止厌烦、冷落、刁难、歧视。

(四)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持欢迎态度,耐心听讲,不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五)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争吵、争辩,复杂问题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或中心督查科汇报。

四、语言规范

(一)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应当使用普通话。

(二)接听服务对象电话应当使用“您好,政务大厅××窗口”,“您有什么事?”,“我能转达吗?”,“请稍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等文明用语。

(三)接待服务对象应当使用“您好,您要办什么业务”,“请您到××窗口办理(指明准确位置)”等文明用语。

(四)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应当使用“请稍等”,“请填写xx”,“请您听我详细解释好吗”,“请到××窗口缴费”,“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请您×月×日来领取证照”等文明用语。

(五)服务对象离开时应当使用“请慢走”,“再见”,“谢谢您的合作”等文明用语。

(六)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应当使用“谢谢您,欢迎您监督和帮助” 等文明用语。

(七)受到服务对象表扬时应当使用“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等文明用语。

五、电脑及桌面规范

(一)办公桌面只能摆放电脑、打印机、电话、办公文具、备查文件和工具书等办公用品,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桌面整洁,不得摆放私人物品。

(二)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设置屏幕保护程序,电脑桌面按中心统一要求使用Windows系统自带页面(Bliss)。

(三)电脑显示屏应正对自己摆放,基本与服务台成直角或近似直角(屏幕反光的除外),不得擅自改变电脑摆放位置。

(四)因事外出或暂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椅子推进办公桌下摆放整齐。

(五)工作人员座牌、办事指南、样表夹、书写笔等,应当与服务台成水平线整齐摆放,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考勤规范

(一)考勤制度

1、大厅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上下班前半个小时为上岗、离岗准备时间,此时段内签到、签退不为迟到、早退。

2、大厅实行指纹考勤,每天签指纹4次,考勤时段为规定上下班时间的前后各一小时,在此时段外,考勤机不接受考勤,计缺勤。(超过1小时按缺勤半天登记)

3、考勤以半天为单位。半日内各一次签到、签退计出勤半天,不完整者不计算(即有签到、无签退,或无签到、有签退者,均计缺勤半天)。签到后立即离开,到下班前又来签退者无效,作缺勤半天记载。

4、窗口工作人员指纹签不上、漏签的,须及时(两天以内)向中心督查科说明,督查科核实后书面记录实际出勤情况

5、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中心督查科如实记录,纳入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窗口的绩效考核内容,督查科每月通报一次考勤汇总情况。

6、窗口人员更换,窗口带班班长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交接,因不熟悉考勤规定而未参加考勤或未能正确参加考勤的,责任及后果自负。

(二)请假制度

1、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均应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2、窗口工作人员在保证窗口有人当班情况下临时外出,不影响签退的,由窗口带班班长批准,在中心督查科填写外出请假单。因私外出每次超过1小时,按请假半天计算,当月累计每3小时按半天计算;因公外出的需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回执单交回督查科,否则按私假对待。

3、在保证窗口有人当班情况下,窗口工作人员因事需请假,应事前填写中心统一格式的请假单。

(1)带班班长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报中心领导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报本部门领导、中心领导批准。

(2)其它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报窗口带班班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经窗口带班班长签字后报中心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窗口带班班长签字后报本部门领导、中心领导批准。

(3)各类请假经批准后,应在外出前将请假单送督查科备存。

4、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开会请假需提交单位文件、通知等书面材料证明。

5、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导致窗口无人接件的应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到窗口替岗后,方可准假。

6、因病休假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应当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病假证明》的,不能按病假对待;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当及时补办手续。

7、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2)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4)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5)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半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6)迟到半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三)替岗制度

1、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到窗口替岗:

(1)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独立窗口,替岗人员到岗后工作人员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2)有两名工作人员的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的;

(3)其他窗口工作人员请假超过五天的;

2、所在单位安排替岗人员,应当事前报中心督查科备案。

3、替岗人员上岗前应当到中心督查科领取临时挂牌,并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4、替岗人员上岗前应认真学习审批业务和服务规范,并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如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审批收费错误的,将视情况扣除窗口的考核分值。

七、审批行为规范

(一)首问负责

回答服务对象询问时应当认真热情。咨询问题属于本岗位范畴的应当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本岗位范畴的,要告之服务对象应去的窗口,并准确告之窗口位置。

(二)受理责任

受理申请事项时,应当进行文书受理登记,同时录入中心接办件网络管理系统,并向服务对象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受理该事项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事项办理,服务对象只需与第一责任人保持联系,询问办事结果。

(三)一次性告知

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包括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法定程序、承诺时限等相关信息;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一次性告知理由以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限时办结

进驻中心的所有办理事项均应当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八、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一)违反禁止行为第一、二、三条中的任何一项,一经核实,立即清退,通报批评,并取消所在窗口评先创优资格,扣除窗口带班班长当月在岗补助。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或提请有 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违反禁止行为第四条的,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含3次)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相应扣除个人当月部分在岗补助;累计迟到早退5次者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扣除个人当月全部在岗补助;屡教 不改者进行通报批评,反馈原单位,并取消所在窗口及个人评先创优资格。累计被通报批评二次者作退 回原单位处理。

(三)违反禁止行为第五至十二条的,对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再犯者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 查;屡教不改者进行通报批评,反馈原单位,扣除个人及窗口带班班长当月在岗补助,并取消所在窗口及个 人评先创优资格。累计被通报批评二次者作退回原单位处理。

(四)违反仪容仪表规范、语言规范、电脑及桌面规范、考勤规范的,按照《临汾市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临汾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临汾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岗补助发放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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