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2024-06-10

林区木材经营管理办法(共7篇)

林区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篇1

林资字[1988]222号

颁布时间:1989-7-28发文单位:林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效控制森林过量消耗,整治木材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现就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

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林区和重点产材县现有的木材经营单位和以木材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这项工作可与公司清理整顿、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和换照结合进行。已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在今年年底前,须经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换照手续,其中具备重新登记注册条件的公司,应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已办理过年检、换照手续,其经营、加工不引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如不履行上述手续继续经营的,按超越经营范围处理。

二、新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查、登记手续。

三、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审查时,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具有与其经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法律、森林资源状况和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一本帐”的规定,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营(加工)的规模。对经营本县木材的,更要从严控制,特别对重点产材县,必须坚持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其他部门未经地、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山直接收购木材。不允许个人倒买和贩运木材。

四、集体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工商181号]以及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五、有的省、市、县已经实行凭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再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做法,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保证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林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林区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篇2

为适应木材经营加工许可项目取消的新形势,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订加强我县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有关事项意见如下:

一、转变监管方式,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项目取消后,我县木材加工企业迅速扩张,木材消耗量大,目前全县木材加工行业存在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等现象,形势严峻,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公安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切实转变木材加工经营监管方式。(一)是由许可管理转向日常管理。加大投入,改善监管手段和措施,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在线监控,实时掌握企业木材加工经营情况。(二)是由单独管理转向协同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约束,依法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县木材经营加工健康有序发展。

(一)县林业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森林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源头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实行排序、惠民、合理、相互协调、备案等原则。二是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严格落实林木采伐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发证、伐区管理告知等制度,做好木材加工厂(作坊)木材合法来源的基本保障。三是加强木材收购及其制品销售运输环节的巡查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运输行为。四是加强木材加工厂(作坊)购销台账的检查监督工作,督促木材加工厂(作坊)建立健全木材来源及其制品销售的规范化档案资料。五是依法严厉打击盗伐、乱砍滥伐林木和违规违法运输木材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切断木材加工厂(作坊)违规违法收购、加工、销售途径的工作力度。六是对木材加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是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的限制、许可、禁止等原则。一是受理辖区内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二是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所使用的各特种设备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三是对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抽查监管,对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加工、销售木材及其制品的行为,或其它违反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

对象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

(三)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职责:规范木材加工企业的用地,依法查处木材加工企业的违规违法用地行为。

(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的工作职责:切实履行木材加工企业的环评准入、禁止、监管的责任。

(五)县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木材加工厂依法纳税的宣传和监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偷逃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县应急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指导全县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工作。

(七)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工作职责: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职责:依法依规清理整顿危害交通正常秩序的木材加工企业违规占用道路的乱建、乱放木材及其制品的行为,查处违规违法运输木材及其制品的运输工具。

(九)经济发展促进局的工作职责:协调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制止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违约用电行为,并按违约责任追收相应的违约使用电费。对安全用电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问题要督促用户落实整改,对未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或拒绝整

改的情况要及时按有关程序向县电力主管部门汇报备案。在自然资源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林业局等部门提出要求协助停电的程序合法且对象恰当的前提下,供电局应积极配合协助停电。

(十)县公安局的工作职责:对暴力对抗相关部门依法执法和检查监管的木材加工企业以及相关当事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大力协助林业、交通部门查处违规违法运输木材及其制品的行为。

(十一)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开展整治工作。

(十二)卫生健康局的工作职责:对木材加工厂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工作,监督企业及时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每年做好在岗接触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生态优先、节约资源,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布局规划

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镇政府要根据县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应能力,合理布局和确定木材经营加工的规模和数量,严格控制木材加工厂数量,从根本上解决木材的经营加工过多过滥、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等问题。

木材经营加工厂场所不得规划布局在生态公益林区、旅游风景区各类保护区、村庄住宅区、县城规划区、居民住宅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国省道沿线规定范围内和不便于管理地带。

三、落实监管措施,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工木材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执法监督管理。(一)是实行一厂一证(照)制,严禁一证(照)多厂。对无执照经营或者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加大检查力度,整合林政、森林公安等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加强对木材流通和林区采伐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非法木材流入的企业,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三)是加大检查密度,定期检查核对购销台帐,做到每两个月检查一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及时核销已使用的木材运输许可证,使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四)是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购销台帐登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不得伪造、涂改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为 3 年。并对木材加工企业实行定厂定人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监管。

四、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审核审批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规定的,核发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同时完善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后正式生产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清

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供电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的审核、审批。木材经营加工者要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征收税。

五、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长效监管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制定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共同协作,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推进木材加工产业走上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木材经营加工包括:一是设立木材场、木材厂或木材聚集点,不对木材进行再加工、生产,仅单纯从事木材收购、运输、经营销售的木材经营行为;二是设立有木材加工场所,如木材加工厂、香粉厂、来料加工厂(作坊)等等,或在此前提下兼含前述的木材经营行为,专门从事木材收购、销售、经营、加工、生产、运输等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行为。

九、本意见自 2019 年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

日。2014 年 1 月 1 日县人民政府以山府办函﹝2013﹞65 号公布的《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规范行业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作用。强化经营加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引导企业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自律,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引导加工企业和社会资源积极投资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

引导、鼓励木材精深加工和名特新产品开发,引导木材经营加工不断向着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对现有的木材加工企业,要通过政策扶持,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型和精、深加工型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林业产业高效、节能、健康发展。

六、加强宣传和引导,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原材料林基地建设、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全民依法使用木材意识,提高企业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引导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规范行业管理的服务作用,促进企业自律,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七、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依法打击盗伐、滥伐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执照经营或者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八、说明

林区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篇3

【发布文号】明政文[2002]90号 【发布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2002-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关于三明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政文[200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经济发展。经研究,原则同意市林业局制定的《三明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七日

三明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

(三明市林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经济发展,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是指以木材为主、辅原料加工生产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单位和以木材为经营项目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第四条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原则:

(一)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既要搞活经济,大力发展木材经营加工业,又要依法保护森林,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规模经营,扶持发展木材经营加工骨干企业;

(三)坚持效益优先,限制低效益粗加工,促进企业挖潜改造,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和竞争力,提高木材综合利用效益;

(四)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促进守法经营,对非法经营加工行为应当依法打击。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 制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的依据:

(一)当地现有森林资源状况;

(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情况;

(三)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四)对外开放的程度和水平;

(五)市场需求预测。

第八条第八条 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确定本地木材经营加工的重点企业和主导产品,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九条第九条 县(市、区)应规划发展木材经营加工重点开发区和一般开发区。木材经营加工区应设在城区及重点乡镇所在地。每个县(市、区)可根据交通、资源、市场等情况,规划布局2-3个木材经营加工重点开发区,发展工艺水平高、效益好、规模大的重点企业。

第十条第十条 木材加工企业不得规划布局在生态公益林区、森林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市内两县边界、不便于管理的地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限制以阔叶树种为原料和工艺落后、粗加工、耗材大、效益低的木材加工企业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发展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为原料的加工企业。

第三章 扶持与发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木材加工企业重点扶持对象:

(一)加工工艺水平和木材综合利用率高的企业;

(二)加工的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高和市场前景好的企业;

(三)规模大、管理水平高,属于当地的骨干企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经资格认定可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经资格认定后可以申请免征或减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木材经营加工大型企业带项目、带技术、带市场投入林业产业化经营,兴办加工原料林基地。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按一般企业和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诚信企业的基本条件:

1、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一般企业;

2、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经营加工木材行为记录的;

3、企业经营加工木材达二年以上的;

4、按规定建立木材及产品进出仓台帐并按期申报核销木材进仓和产品出仓的;

5、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无非法买卖木材及产品行为的;

6、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核算质量高,按时缴纳税费;

7、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诚信企业的等级划分:

诚信企业按其诚信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三级诚信企业,二级诚信企业、一级诚信企业等三个级别。

一般企业在达到诚信企业的基本条件后经认定可以升级为三级诚信企业;三级诚信企业经年审在一年内无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的,经评定可以升级为二级诚信企业;二级诚信企业经年审在一年内无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的,经评审可以升级为一级诚信企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诚信企业的分级管理:

(一)三级诚信企业可以实行核准制管理,即企业月初提出当月木材出仓数量报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计划申请办证出仓,月底将木材进仓有效凭证报林业主管部门核销。

(二)二级诚信企业实行申报制管理,即企业经营加工的木材可以先行申请办证出仓,每季度将木材进仓的有效凭证和木材出仓的数量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

(三)一级诚信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即企业经营加工的木材可先行办证出仓,每半年将木材进仓的有效凭证和木材出仓的数量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底一次性核销。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诚信企业评定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诚信资格和诚信级别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意后确定诚信企业和诚信级别,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诚信企业在经营加工活动中若有发生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诚信资格,退为一般企业不再享受诚信企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大力扶持笋、竹材加工企业发展,对以笋、竹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在审批、进出仓台帐管理、年审等方面,可以进一步简化管理,方便企业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木材加工企业消耗木材比率原则上参照省、市制定的木材产品消耗木材参考比率确定。

未确定比率的产品或因技术改进、设备更新等因素引起产品消耗比率发生变化的,经营加工单位应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现场测定,测定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对个别诚信企业的消耗木材折率,可根据企业产品的综合利用情况,实行一厂一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县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的,经公示无异议,应在申请后15日内予以批准,核发《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凭《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所需的木材原料,必须有合法的木材来源,经营加工的范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非法收购木材和非法经营加工,严禁经营加工单位从疫区调进检疫对象的木材。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建立原料进仓、产品出仓台帐,实行限期核销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生产经营木材及产品销售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林业部门办理木材运输手续。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审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年审:

1、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书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木材进出仓(含库存)数量相符,台帐清楚健全;

3、按照批准的经营加工范围和加工地点进行经营加工的,且木材来源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年审:

1、不按规定建立木材进出仓台帐的;

2、非法收购木材3次以上或一次性非法收购木材材积达20立方米以上的;

3、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的木材。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不得再进行经营加工木材,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继续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林业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林业部门应加强对木材交易市场上经营企业和个体户的木材及林产品来源和经营合法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发放免检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依法经营加工的宣传与监管,建立依法经营加工责任制,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违法经营木材林业局依法行政处罚 篇4

来源: 作者: 日期:11-07-29

因经营运输的木材与采伐证、运输证指定的树种不相符合被处罚,王福仕把林业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王福仕不服上诉。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0年3月12日14时许,王福仕从田阳县火车站运输一车木材往南宁市,途经该县城东大道时,被田阳县林业局拦截。经检查,王福仕所运输的木材为铁坚杉原木,共20.601立方米。但王福仕持有的广西区内木材运输证以及木材检尺码单所记载的树(材)种名为杂原木,因此,田阳县林业局以王福仕涉嫌运输的木材树种与木材运输证的记载不符合为由,对木材进行扣留登记保存。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所扣留的木材价值为12669元。

2010年4月29日,田阳县林业局以王福仕运输的木材来源不合法,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由,没收了王福仕非法经营的铁坚杉原木20.601立方米,并处罚款12669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王福仕不服,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田阳县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木材运输,必须有合法的采伐证准许采伐的树种或者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有合法的运输证准运的树种品名,有合法的检尺码单以及合法的植物检疫证书。王福仕持有的采伐证准许采伐的树种、运输证准运的树种品名、检尺码单以及植物检疫证书上记载为杂木,但实际运输的木材为铁坚杉原木,其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维持田阳县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木材销售管理办法 篇5

根据赤峰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进入市林业要素市场竞标销售的通知》精神,“凡属皆伐性质的林木采伐其采伐权必需在赤峰市林业要素市场挂牌公开竞标拍卖;抚育作业生产的林木由林场自行采伐销售”。为加强木材销售管理,规范木材销售行为,提高木材销售的经济效益,适应新的林木采伐销售管理体制,根据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旺业甸林场木材销售管理办法》,将木材销售分为山场采伐权拍卖、山场木材拍卖和木材站销售三种方式分别进行管理。

一、山场采伐权拍卖

(一)、采伐权拍卖的前提

主要指皆伐地块。由生产科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对我场作业设计的批复,在旗林业局开具林木采伐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对采伐作业地块的采伐权进行拍卖。

(二)、采伐权拍卖操作流程

1、小班蓄积及各材种出材量测算

复核株数:由生产科及拍卖地块所在营林区工作人员共同对拟拍卖地块林木进行全小班每木查数,查清准确株数。

标准木造材: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以5%的比例设定标准地并进行每木检尺,在各个径阶选取有代表性的标准木伐倒后实际造材,检尺后求算材积。

求算结果:按照以上测量结果,根据《一元材积表》和《原木材积表》计算出全小班的蓄积、实际产材及各材种比例。

2、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会商,确定各材种出材量

如果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则以该测量结果计算标的物价格;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测量设备、技术手段及选取标准木的经验等多种原因,可能导致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偏差,此时应由分管场长及生产科所有参加外业测量人员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修正偏差,共同会商确定测算结果,以使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3、计算标的物价格

根据木材价格及各材种出材量,计算出标的物的实际价格,提交场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4、确定竞标底价

场长办公会根据生产科提交的测算结果,综合考虑木材市场供需状况、采伐难易程度等因素,扣除采伐费、运费、作业占地费等各种费用及销售商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确定标的物竞拍底价。

5、制作标书,发布信息

由生产科根据场长办公会确定的标的物底价,根据《旺业甸林场森林采伐作业管理办法》中关于采伐权拍卖地块的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标书。之后在赤峰林业要素市场及林场周边公开发布采伐权拍卖信息并充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6、竞拍

有意竞标者在知晓拍卖信息后,在指定的日期内到场财务科购买标书并交纳竞标保证金后,取得竞标人资格,参加市林业要素市场的林木采伐权竞拍会。

(三)采伐管理

1、拨交伐区

竞买人中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场财务科交清所有款项及采伐质量保证金后,由生产科与之签订采伐协议并拨交伐区。为保证采伐行为严格按设计地块进行,对采伐界限外圈的保留木用斧头砍去树皮并用蜡笔签署定界者姓名,以防止采伐人擅自改变采伐界限。

2、作业管理

林木采伐权在林业要素市场拍卖成交后,林场仍为采伐作业的监伐人,生产科、采伐地块所在的营林区仍需对采伐作业的质量、进度负责,营林区负责人为该项作业的直接责任人。具体管理办法详见《旺业甸林场森林采伐作业管理办法》。

3、检查验收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采伐作业,并将伐区迹地清理干净后,经场生产科验收,如各项作业质量符合采伐协议规定,将采伐作业质量保证金全额返还,采伐作业行为中止。

(四)、档案管理

为加强资源档案管理,采伐权流转竞拍及采伐结束验收后,生产科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采伐权流转过程发生的各种资料整理归档,包括采伐证、外业调查测算结果、竞拍广告、标书、中标协议书、采伐协议、采伐验收证等。

二、山场木材拍卖

(一)、拍卖对象

主要指抚育作业地块。对抚育作业中楞场较大、有条件分材种或材长归楞的作业地块,于集材、造材结束后采取山场公开拍卖方式销售木材。

(二)、山场木材拍卖操作流程

1、各材种出材量测算

由生产科、木材站及采伐小班所在营林区工作人员共同对拟拍卖木材分材种进行检尺,根据《原木材积表》计算出全小班各材种的产材量。

2、计算标的物价格

根据木材价格及各材种出材量,计算出标的物的实际价格,提交场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3、确定竞标底价

场长办公会根据生产科提交的测算结果,综合考虑木材市场供需状况、材种运输占地等因素,扣除短途运费及销售商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确定标的物竞拍底价。

4、制作标书,发布信息

由生产科根据场长办公会确定的标的物底价及标的物有关资料制定标书。之后在林场周边公开发布山场木材拍卖信息并充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竞拍

有意竞标者在知晓拍卖信息后,在指定的日期内到场财务科购买标书并交纳竞标保证金后,取得竞标人资格,参加我场举办的木材销售公开拍卖会。

(三)、木材运输

竞买人中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场财务科交清所有款项后,由生产科通知木材所在营林区准许其发运木材,木材运输期限由中标人与林场共同商定。

(四)档案管理

为加强档案管理,山场公开拍卖木材竞标结束后,生产科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木材拍卖过程发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山场木材检尺记录、计算结果、竞拍广告、标书、中标协议书等。

三、木材站内的木材销售

(一)、销售对象

1、竞标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流拍而由林场自行采伐进站的木材;

2、对抚育作业中楞场较小,无法分材种或材长归楞的作业地块,由林场自行采伐后进站的木材。

(二)、木材站内木材销售方式

分整体包库竞标拍卖和传统零售两种方式:

1、整体包库竞标拍卖

(1)计算标的物价格

标的物根据木材站检尺入库的实际库存数,由生产科、木材站根据木材价格及各材种数量,计算出标的物的实际价格,提交场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2)确定竞标底价

场长办公会根据生产科提交的测算结果,综合考虑木材市场供需状况、材种等因素,兼顾销售商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确定标的物竞拍底价。

(3)制作标书,发布信息

由生产科根据场长办公会确定的标的物底价及标的物有关资料制定标书。之后在林场周边公开发布木材拍卖信息并充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竞拍

有意竞标者在知晓拍卖信息后,在指定的日期内到场财务科购买标书并交纳竞标保证金后,取得竞标人资格,参加我场举办的木材销售公开拍卖会。

(三)、木材运输

竞买人中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场财务科交清所有款项后,由财务科通知木材站准许其发运木材,木材运输期限由中标人与林场共同商定。

(四)档案管理

为加强档案管理,木材站内木材公开拍卖结束后,生产科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木材拍卖过程发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木材站各材种库存底数、计算结果、竞拍广告、标书、中标协议书等。

2、传统零售方式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篇6

林业部1990年11月1日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方便流通,维护木材经营的正常秩序,制止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林区运出木材的检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在木材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木材,包括:(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的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

第四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运输国家非统配木材必须持有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省内或出省木材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待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

第五条无木树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责令货主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件;逾期不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可以处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的10-30%的罚款。

以伪装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行为人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第六条运输木材的数量与木材运输证件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或规格与运输证件记载全部或部分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第七条使用伪造、倒卖、涂改木材运输证件的,收缴其运输证件,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的10-50%的罚款。

第八条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能够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件后放行;逾期未提供木材运输证件和木材合法来源来证明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

第九条违反规定运输木材,以暴力威胁、殴打木材检查员,或使用其他方式阻挠检查、强

行冲关拒绝检查的,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处其所承运木材价款的30%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规定运输木材又不能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检查站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将所运输的木材予以扣留,发给扣留凭证,并通知货主或承运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

在扣留期间所发生的木材保管费、装卸费由货主承担;由于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过错而造成损失的,由木材检查站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决定。木材检查站可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所称的限期,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4个制度 篇7

一、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

二、木材检查站职责„„„„„„„„„„„„„„„„„„„„4

三、站长岗位职责„„„„„„„„„„„„„„„„„„„„„4

四、副站长岗位职责„„„„„„„„„„„„„„„„„„„„5

五、检查员岗位职责„„„„„„„„„„„„„„„„„„„„6

六、植物检疫员职责„„„„„„„„„„„„„„„„„„„„7

七、职工平时考核制度„„„„„„„„„„„„„„„„„„„7

八、值班制度„„„„„„„„„„„„„„„„„„„„„„„11

九、学习制度„„„„„„„„„„„„„„„„„„„„„„„11

十、职工考勤制度„„„„„„„„„„„„„„„„„„„„„12

十一、车辆查验制度„„„„„„„„„„„„„„„„„„„„13

十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14

十三、廉政纪律„„„„„„„„„„„„„„„„„„„„„„15

十四、工作人员行为规范„„„„„„„„„„„„„„„„„„16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作用,实现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撤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撤销。

第四条 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统—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木材检查站工作。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第五条 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由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备。

(一)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站内设站长、财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务管理人员(可兼职)和木材检查员。

(二)站长应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有熟练的木材检尺、木 材运输查验业务知识,能全面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站长全面负责木材检查站工作。

(三)木材检查员应由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掌握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的业务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担任。木材检查员经过岗位培训,合格的才能执行职务。木材检查员依法执行木材检查监督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木材检查站的人事、财务、物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木材检查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制度,规范木材检查站的工作。木材检查站应当按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木材检查站应当具备必要的检查设施,包括:站房、通讯、交通工具以及办公用具、检查标志等。

第九条 木材检查站要公开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木材检查站的规章制度,公开木材检查工作人员职责、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内容、处理依据、处罚标准等,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木材检查员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应当出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配戴统一标志,文明执法,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工。

第十一条 木材检查员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应当查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或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并详细登记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查验木材运输的情况;对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应即放行;对违章运输木材的,由木材检查站依法在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木材检查站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检查和处罚;不得擅自处理被扣留 的木材;不得刁难货主和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三条 木材检查站在检查木材运输中依法收取的罚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没收、扣 留的木材,应当妥善保管,登记入帐,并发给当事人合法凭据。依法收取的罚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没收、扣留的木材,授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木材检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第十五条 对于模范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做出突出成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木材检查员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木材检查站职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律、法规;(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站长岗位职责

1、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及责任感;、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组织纪律,随时检查监督站上的执法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带头模范遵守站上的各项规章制度;

5、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言行一致,讲民主、讲团结;

6、全面履行木材检查站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检查站的职能;

7、全面负责本站工作,主持站务会议,积极研究安排工作,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8、抓好职工的考评工作,重点抓好职工的平时考核,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9、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搞好站容站貌建设;

10、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并不断总结和完善;

11、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运输林木及林木产品的要及时查处,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12、服从组织安排,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要求,至少每月向主管部门汇报一次全站的整体工作;

13、外出时,须向主管部门报告请假,并委托副站长代行其职权。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副站长岗位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协助站长组织全站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3、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讲民主、讲团结;

4、带头模范遵守站上的各项规章制度;

5、严格组织纪律,随时监督本站的执法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抓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协助站长搞好全站的工作;

7、协助站长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及职工的平时考核;

8、随时向站长汇报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外出时向站长请假;

9、站长外出时,可根据站长的委托,代行其站长的职权。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检查员岗位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认真学业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法规;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5、在上岗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检查程序进行检查,填写法律文书;

6、必须严格文明执法,着装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7、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坚持“杆子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8、坚持二十四小时压杆,从严检查过往车辆,对盗运、伪装运输非法林木产口,林副产品及珍稀野生动物者,依法处理;

9、严格按照法定的执法区域和范围内执法,不得超越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进行执法;

10、廉洁自律,自尊自爱,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11、坚持对出境车辆逐车登记制度,认真落实查验车辆责任追究制度。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植物检疫员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认真学业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法规;

3、严格遵守站上的各项规章制度;

4、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主动给途经本站的车辆承担检疫任务,对补检的车辆签发检疫证书,使木材进出境检疫率达100%;

5、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相关的林业方针、政策、结合;

6、负责对有检疫对象的封锁、补救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职工平时考核制度

结合本站实际,在总结历年职工平时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其它站的成功经验,经过充实和完善,制定了本制度。

一、学习制度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为重要政治内容,业务学习主要内容为林业法律、法规,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行政执法知识及其工作性质有关的专业知识。文化学习的主要内容为鼓励职工通过自学及各种途径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个人素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从严执法,依法办事

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认真检查过往车辆,处理违法车辆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具体工作,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自律,自尊自爱,杆子面前人人平等。

三、管理制度

职工的平时考核,以月为基本考核单位,同时进行季度考核。考核中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寻找不足,并指出今后该注意的事项。月考成绩由基本得分项、加分项和扣分项三部分组成。季度考核由月考成绩、总结评定及学习笔记检查三部分组成。

1、基本项 基本得分80分。

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无请假、无旷工、无过错。

2、加分项

(1)有显著成绩加15分;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2)有一定成绩加10分;(3)关心爱护集体加10分;

(4)季度检查中学习笔记做的全面细致、认真的加10分。

3、扣分项

(1)旷工一天扣20分,累计旷工2个星期即14天上报州局处理;(2)请假一天扣5分,请假必须写假条,经站领导签字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3)对检查车辆不认真,不压杆,一次扣10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4)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站上工作安排的一次扣10分;

(5)不负责,使站上的公共财产受到损坏或丢失的,除要修复并加倍赔偿外,一次扣10分;

(6)值班时卫生差的扣5分;(7)学习时迟到5分钟以上扣5分;

(8)值班时间一天内离岗累计超过3个小时按旷工处理;(9)站上值班时间严禁喝酒,违者一次扣10分;

(10)处理车辆不依法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如果出现内外勾结和私放黑料,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州局处理。

4、特殊情况

(1)请假三天以内不扣分,三天以上扣10分,基本分以70分计算,住院须出具住院证明;

(2)借调人员、待退人员的考核按州农林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惩办法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1、坚持绩效挂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拿出每个职工的第13个月工资,在单位内部进行2次分配,2次分配分4个档次;即年终超额完成岗位目标定量指标或综合考核成绩为前三名的,兑现其第13个月工资,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年终全面完成岗位目标定量指标或综合考核成绩为80分以上的(含80分),兑现其全部第13个月工资;年终基本完成岗位目标定量指标或综合考核成绩在70-79分之间的,兑现第13个月工资的85%;年终基本完成岗位目标定量指标且综合考核成绩在60-69分之间的,兑现第13个月工资的65%;岗位人员在一年的工作中,未能达到责任目标和规定的要求,年终考核又不合格且成绩在60公以下(不含60分),不享受第13个月工资并上报州农林局。以上第13个月工资的二次分配不限定具体人数和比例。

2、离职学习人员,以考试和学校鉴定为考核依据。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学校鉴定良好的,兑现全部第13个月工资,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0-79分之间的,兑现70%的第13个月工资,在60-69分之间兑现第13个月工资的40%;两门课不及格或学校鉴定差的,不兑现第13个月工资。

3、在编的借调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本单位,由本单位结合本站实际,确定该同志的考核结果。

五、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值班制度

1、本站执行轮流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要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搞好值班室环境卫生和其他事务的工作,遇有重要问题或紧急事件,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

3、值班情况随时由站领导检查督促,对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人员严格批评教育;

4、防火防盗。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学习制度

1、全体职工要加强学习。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周进行集中学习一次,平时以自学为主;

2、要认真对待上级部署的各种学习活动,确保完成既定的学习目标;

3、学习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集中学习时间,要按时参加学习活动,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须经请假批准;

4、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真正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单位管理,确保我站执法工作的顺到进行,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州局及我站的考勤规定,结合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广大职工要思想认识到位,行动积极,切实把考勤工作作为自觉行动;

2、除值班轮休时间外,其他时间均为考勤时间;

3、在值班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在值班期间不得打麻将、酗酒;

4、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时,要认填写请假条,经州局领导或站领导签字批准后才能生效离站;

5、请假审批权限:一到三天内,由站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站领导签字后报州局审批;

二、考勤办法

1、站上由专人负责考勤,严把考勤关;

2、实行考勤签到制。考勤签到时间为第天13:00,超过10分钟以内为迟到。15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对待;

3、凡单位及各级召开的各种会议、集会和学习活动,均按照考勤对待;

4、考勤每月汇总一次,一个季度进行小结并公布;

5、职工因公出差,要填好出差假单,经站领导批准以后生效;

6、因病请假三天以上者,须由医院证明,经单位填报,州局批准以后方可生效。

三、考勤奖罚 按站上平时考核制度执行。

四、特殊情况

1、参加上级会议或者单位和上级临时性安排,视为出勤;

2、如州局或单位领导与值班人员临时谈话布置工作,视为出勤;

3、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须电话请假,假期满后回单位补填请假条,经领导签字后生效;

4、其他未尽及宜,按照上级有关精神执行。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车辆查验制度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行为,依法对运输的林木及其产品的病虫害情况进行检查职能;

2、对需要查验的过往车辆,要将其引导至安全地段后,方可实施检查,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如发现拒检以及逃跑车辆,立即向前方道路检查站报告;

3、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上岗,主动向被检查者出使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4、检查过往林木运输车辆时,应当依法查验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并详细登记查验林木运输的情况,证货相符的立即盖章放行,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检查和处罚,不得擅自处理被扣留的木材,不得刁难货主和乱收费,乱罚款;

5、依法检查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值班人员必须实行车辆登记制度,并对其所登车辆运输情况负责。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全面挤进林业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和监督行政林业执法活动,强化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别制度。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一)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及实不清的;

(二)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适用林业法律法规错误的;

(五)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里勾外连、包庇违法行业的;

(七)其它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责任;

(一)林业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对林业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执行上级指示造成过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理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故意行为造成过错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因林业执法过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林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按情节给予罚款;

(三)报州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廉政纪律

1、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的行政法规和条例,自觉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进行坚决抵制和斗争。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指示、决定;

3、职工要执行有关回避的制度。在处理违法车辆时,凡涉及到本人亲戚、朋友等其他亲属的,要自觉回避,不得参与,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4、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办事制度公开,政风行风方面的建设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5、查扣的非法运输林木的车辆,任何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说情或干预,不准利用行业特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

6、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讲究排场、摆阔气等铺张浪费现象;

7、严禁以权谋私,遵守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抵制不良的社会风气。19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地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已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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