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收单服务协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收单服务协议 篇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收单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就双方已签署且有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项下开通收外行账户款功能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收单服务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签署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客户使用“商易通”业务中收外行账户款功能(收单服务),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申请开通收外行账户款功能须提供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对无税务登记证的商户,须提供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乙方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归属应与工商营业执照内容一致,乙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甲方对乙方申请资料进行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为乙方开通收外行账户款功能。
三、甲方提供的收外行账户款功能包括:收款,收款撤销。
四、甲方有权按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联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外行账户款结算手续费,约定境内银联卡收单手续费率为___%(封顶值___元);境外银联卡收单手续费收取方式为____(填序号):1.按金额比例收取___%(封顶值___元),2.按笔收取___元/笔。甲方按约定手续费率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乙方不得将上述手续费转嫁给银行卡持卡人。乙方在经营类型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客户经理。
五、乙方使用“商易通”办理收外行账户款时,不得受理信用卡。交易成功后,必须打印交易凭条,一式两联,要求持卡人签名确认。当设备不能正常打印交易凭条时,不得将货物交付持卡人,联系客户经理进行解决。
1.交易凭条一联交由客户保存,一联由商户保存(须有签字);
2.乙方核对交易回执上的签名必须与该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及笔迹相符;
3.如卡背面未签名,应请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经确认为本人后,请持卡人当面在卡背面签名;
4.乙方须妥善保管交易回执中的收款方留存联,保管期不得少于两年,不得更改交易回执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内容;
其他的有关销售发票、消费明细、货物提单、邮寄收条及保险单等资料亦须保留两年,以便甲方在需要时调阅;
5.交易回执如因乙方审核不实、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收外行账户款交易状态以后台电子记录为准。当乙方与外行账户所有人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应根据交易凭条在后台系统查询,并协请银联与外行进行业务查询,明确交易状态。
七、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凭条,其交易凭条上重要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交易凭条。如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不提交原始单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抵扣相应款项,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服务协议》,并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收违约款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收单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其他第三方共谋或不制止不法分子在固话设备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自
行制作伪卡或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4.套现:乙方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套取现金,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乙方的固话设备刷卡或压卡,假冒乙方交易与甲方清算;
6.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或冒用持卡人签
名等进行虚假交易;
7.伪冒交易:甲方发现乙方有伪冒交易;
8.实际经营范围与法定经营范围不符:乙方以其法定经营范围申请成为甲方收单商户后,从事禁入商户类型从事的经营
活动;
9.乙方因银行卡欺诈等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0.中国银联向甲方发出要求甲方与乙方强制解约的书面通知;
11.乙方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2.乙方因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关闭、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
13.乙方与持卡人串通诈骗银行资金、牵涉欺诈或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的;
14.将受理凭证、固话设备等专用资源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或转给第三方使用,或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
户交易与甲方清算的;
15.其他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情形的。
16.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的。
九、甲方认为乙方可能涉及欺诈交易时,有权对乙方进行欺诈调查,在调查期间,甲方有权冻结或暂时持有乙方的交易款项,并暂停对乙方的资金清算服务,直至甲方认为乙方实际不构成欺诈或乙方的欺诈交易对除乙方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会造成损失;如经甲方查实可疑交易款项违反了监管部门的规定,甲方将依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交易款项。在资金冻结或暂持期间乙方与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甲、乙双方须达成书面变更协议。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关闭收外行账户款功能,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
2.乙方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的情形,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本协议解除;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机关、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商易通”发展的情况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事项进行变更或补充,甲乙双方应签署相关变更补充协议,如双方不能就变更补充协议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从属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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