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2024-05-28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通用5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篇1

为了规范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补正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处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当面告知。

(五)登记申请。登记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二、受理

(一)审核签批。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提出立案受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签批。

(二)制发通知。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送达通知。7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为市直政府工作部门的,直接送达通知书,被申请人为县市区政府的,传真送达通知书。

(四)提交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依法决定撤销。第三人在 1

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五)复议告知。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应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及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

三、审理

(一)确定办案人员。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具体承办,并明确主办、协办人员。办案人员应当抓紧时间,严格依法办理。

(二)审理方式。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审理要求。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法制办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中止和终止。审理中,办案人员认为申请人申请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合理的,报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发出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发现有复议法规定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审理的决定,决定书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提出建议,报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停止执行通知、中止和终止审理决定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决定

(一)决定的期限。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和分管副主任、主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由市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分管领导听取市法制办的情况汇报,研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拟定后,由分管领导审签,报市长签批。

五、送达归档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制作文书,加盖市政府印章,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二)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

附件:

1、补正材料告知书

2、调查笔录

3、行政复议答辩书

4、责令履行通知书

5、停止执行通知书

附件1:

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初步审查,请你(单位)于正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委托证明;

3、具体行政行为文书;

4、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5、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

逾期未向本机关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年**月**日

附件2:

调 查 笔 录

月 3

日前补

调查时间:

****年**月**日

分至

调查地点: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被调查人姓名:

性 别:

职 务:

工作单位:

电 话:

地(住)址:

调查情况:

最后一页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

重要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要在每一页签名。

附件3: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 辩 人:(机关全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答 辩 人:(申请人)

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机关黄复答字〔 〕议请求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年龄: 号提出答复通知书,现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4

黄冈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 件: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

(原件和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确认印章的复印件,经审查后,原件退回答辩人)

2、法律依据具体条文

附件4:

责令履行通知书

黄责履字〔

〕 号

(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复决字〔

〕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于

月 日送达你机关。经查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于

****年**月**日前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履行结果。逾期不履行,将追究你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年**月**日

附件5:

停止执行通知书

黄停执字〔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认为你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执行后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篇2

1受案、初查 ≤7日(办案组长依据案源件 上的批示办)《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24条(说明: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立案决定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 查取 证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0日(办案组长)(综合考量)3 林业技术鉴定 林业局指派《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涉案物品登记保存期限 ≤7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 5 提出林政处罚意见 ≤3日(办案组长)《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6 审查林政处罚意见 ≤3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7告知 程序处罚决定内容告知 陈述权、申辩权告知 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31条告知听证权利(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提出听证权利告知后3日 内提出(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项(节假日顺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篇3

2011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2011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执法局的具体指导下,我局紧紧围绕服务“两个加快”、推动洛江新兴工贸旅游生态区建设,以执法为民为根本,以开展“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案件办理

在年初局务会制定全年工作重点时,将2011案件办理工作列为局工作重点。把依法办案与制止“两违”、市容环境整治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案件办理工作的实施。在具体工作中我局抓好责任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年初制定业务培训方案,重点对新招考、调入的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学习。确保各个层面的学法、用法活动向纵深开展。由于注重制度的建立完善,我局的案件办理工作逐步形成了规范化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规范办案程序,强化城市管理

落实案件评议制度。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严格按照市执法局对信访件、领导、部门转办督办件“七个步骤”要求进行办理,-1-

即分类归档、上情下达、组织出警、现场制止、综合反馈、跟踪督办、检查讲评,特别是每一件“两违”案件,在发放整改通知之前,都事先经局案件评议小组认真评议。截止12月31日立案查处并发放处罚决定书43件(其中:城乡规划类案件13件、园林绿化类案件30件),收缴处罚金266.0242万元。

三、落实信访接待,及时查处反馈

落实“接、转、查、处、访”工作机制。对接到的信访举报件和领导、部门转办督办件,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细心取证,做到件件有着落,反馈有实效,保证了举报案件落实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深入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督查,不定期组织案件回访,严格督查查而不实、查而不办、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现象,致力于提升办案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截止12月31日共受理各类信访投诉件203件,其中群众信访举报件3件,市、区两级领导批示督办件14件、部门转办件19件,全部办结,办结率100%;受理局电话群众举报件32件、城乡规划联动指挥中心电话群众举报件135件,全部办结,办结率100%。

四、做好案件回访,全程跟踪监管

对办理的每一项督查件,都坚持做好跟踪监控,及时处理新出现的问题。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行执法公开,健全群众性监督网络;通过落实信访制度、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把严格执法、秉公执法落实到人

五、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

我局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日常工作来抓,根据“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工作思路,以“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创一流业绩”为抓手,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文明执法队伍。一是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今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指导下,招聘10名在编事业干部,7名协管员,并分配到各中队开展工作。二是注重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采用以会代训的方式集中对新招聘的事业干部和协管员进行《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的培训,组织参加全省执法资格考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培训班、市执法局《行政强制法》培训。

六、创新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创意宣传。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进机关、进街道、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的“六进”宣传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城管宣传工作水平,逐步建立城管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引导和激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城市管理,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维护和营造洁净、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目前“六进”宣传活动已完成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宣传,取得了良好效果,泉州电视台“今晚播报”栏目、泉州晚报 “创新社会管理”栏目、泉州网城市管理公益动画栏目都做了相关报道,市执法局也对宣传活动予以高度评价,在《工作动态》(201

1年第15期)全文转发了“六进”宣传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系统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二是办刊宣传。每月定期编制《行政执法简报》、《制违工作动态》和《信访工作情况》等简报,及时报送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反映工作动态,提供决策参考。三是网上宣传。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群众的作用。公开办事程序、法律依据、案件查处情况、处罚标准、处罚结果。

七、存在问题

1、执法队伍人员不足。建局以来,我局的执法队伍不断的加强,但是面临着新老接替脱节,经验不足的问题,2011年组织人员参加省行政执法考试,共有8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但仍未达到每个中队至少2人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标准。

2、基层中队执法办案能力不足。目前我局基层中队规范化建设处在开展阶段,日常的中队执法运作,制度的落实,人员装备的管理等方面还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

3、政府各职能部门衔接沟通不够。相关部门协助义务不明确,执法职责不清,配合不力。行政执法部门就目前政府授予的权利而言只有处罚权,法律赋予的强制权过少,扣押物品时亦只能采取先行证据保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无人身限制权,又无物质保障权,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强制力作保障,一旦遇有阻碍和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也只能报警求助,依靠公安机关来协助完成行政执法行为。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差。洛江尚处于农村向城市化过渡阶段。城市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在城市管理的方法上、内容上和手段上还有待完善,而广大的农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还十分生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之广大群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及法制意识尚有待提高,因此围攻、阻挠和抗拒行政执法的情况还屡有发生。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篇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因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成为当前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也逐年增多。作为一种权利救济途径以及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机制,如何发挥行政复议在预防和化解房屋拆迁纠纷这类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是我们每一个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将我们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一些具体做法提出来,当作引玉之砖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公益拆迁向商业拆迁的转移,拆迁户和开发商的矛盾、拆迁户和地方政府的矛盾便不断出现,并日趋尖锐。据建设部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上半年因征地拆迁而到建设部上访的人数有4026批,计18620人,其中集体上访905批、13223人,个人上访3121批、5397人,不到半年的时间就超过 2003年 3929批、18071人的全年上访总量。2005年,郑州市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52起,相当于前三年的案件总数。面对急剧增长的房屋拆迁纠纷,我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其具体表现为:①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导致拆迁户利益受损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因拆至贫,失去原有的生存基础。这是引发拆迁矛盾的最直接的原因。②拆迁户得不到行政与法律方面的有效的保护,相反,他们发现自己可能是处在拆迁人、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共同对立面的位置上。从制度上讲,这是引发拆迁矛盾的最根本的问题。③一些地方政府建设规划部门随意改变规划,造成居民不能回迁。这也是造成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虽然建设部2003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但拆迁矛盾未能得到缓解。其原因,一方面是各地未能严格执行这两个文件,另一方面则是这两个文件作为部门规章,在规范拆迁这个如此复杂的利益关系上的效力层次不够高。

二、房屋拆迁行政复议中若干法律问题

(一)拆迁许可证颁发前的听证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由于拆迁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在颁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但拆迁主管部门往往担心,一旦告知听证权利,可能会造成利害关系人阻挠拆迁的行为,因此往往不积极或有意忽略这一法定程序。

(二)关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认定问题

根据国务院、省、市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如何认定上述文件在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应当是针对该项目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应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关于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不能代替。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具备对该项目的批准内容以及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文件,均可认定为具备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能否将政府关于下达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作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问题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践中对于接受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认识不一。我们认为拆迁单位既然系受委托人,就应当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无需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 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四)关于分户评估的问题

实践中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往往是因为对拆迁评估价格有异议。在签订协议之前所作的评估往往是整体评估(或称分类评估),即首先确定一个基准价,不同楼层的评估价格再乘以楼层系数。此类评估过于粗泛,很难让一些室内装修较好的被拆迁人满意。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了整体评估和分户评估两种形式。虽然拆迁人可能会因为评估费用方面的考虑不愿再进行分户评估,但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如果出现拆迁当事人对整体评估(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情况,要进行分户评估,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五)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程序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该规定能够使裁决部门通过听证程序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具有共性的问题,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也便于双方当事人沟通,消除分歧。虽然河南省目前尚未制定出具体标准和程序,但参考外地的做法,未达成协议人数的比例一般规定得较低,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拆迁项目总户数200户以上的,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占总户数的10%......”我们建议省建设厅应尽快制定出符合我省实际工作的标准,以便于规范相关行为,解除群众的疑惑。

(六)核实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任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只要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以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为标准,只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包括有记录的异议,如记录在调解笔录上的,均应视为当事人有异议。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该评估结果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拆迁管理部门则有义务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

(七)强制拆迁决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但是,实践中对相关文书的名称及内容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条例既然规定的是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就不需要以政府的名义向被拆迁人下发法律文书,政府只需要对有关部门作出内部批复即可;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作出的文书应为责令(或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第三种观点认为,强制拆迁行为实际上是政府行为,政府应直接作出强制拆迁决定书。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立法原意。

三、强制拆迁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并不影响拆迁裁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拆迁人要在接到拆迁裁决15日内自动搬出被拆迁的房屋,否则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迁决定。被拆迁人不服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仍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此时被拆迁人既对拆迁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同时又对强制拆迁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话,则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如果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裁决的判决在前,其后的关于强制拆迁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只能与先前法院的判决保持一致。即,法院判决维持拆迁裁决的,复议机关就维持强制拆迁决定;法院判决撤销拆迁裁决的,复议机关就撤销强制拆迁决定。这就使得此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对强制拆迁的复议审理失去了意义。

二是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复议决定在前,而人民法院判决在后,则有可能出现 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 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例如,行政复议机关先作出了维持强制拆迁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后又作出了撤销拆迁裁决的判决或者是行政复议机关先作出了撤销强制拆迁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后又作出了维持拆迁裁决的判决。在此两种情形下都会置行政复议机关于尴尬境地。

三是如果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都维持了各自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救济穷尽原则,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仍然得受理,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且也增加了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

对此,我们的做法是:一方面动员当事人尽量通过一种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尽量达成共识;最后,发挥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合理性的制度优势,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减少诉累。

四、一些具体做法

通过对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我们认识到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因此,从源头上规范这一行为,对避免在日后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召开协调、论证会。由市法制机构牵头,与市、县(区)两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一起,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中所涉及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梳理,明确每一环节的主体、依据及程序,并对证据的内容、形式予以固定,形成统一的标准,使今后作出的行为不走样。从2004年开始,三年来,我们共召开协调会、论证会十多次,在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全市统一明确拆迁主体,统一明确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程序,并把它作为一种统一模式固定下来,具体工作中便于统一操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在政府正式作出责令强制拆迁决定前,对该决定进行事前审核。同时,对作为证据之一的拆迁裁决一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发现拆迁裁决确实存在问题,即要求拆迁主管部门自行撤销重作,避免出现因拆迁裁决不合法而导致强制拆迁行为不合法的情况。

综上所述,作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时,要有全局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力争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定纷止争,确保一方社会秩序的平安和城市建设规范有序地进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篇5

根据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情况的了解,送达程序的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送达回执》的使用不够规范。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执法需要,决定将《送达回执》作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使用。为了统一《送达回执》的使用,规范送达程序的执行,现就《送达回执》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供大家研究使用。

一、《送达回执》的使用范围:

1、不能向被处罚人当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2、向行政案件的被侵害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3、向被劳动教养人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时;

4、向被少年收容教养人员送达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书时;

5、向被收容教育人员送达收容教育决定书时;

6、向被强制戒毒人员送达强制戒毒决定书时;

7、向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送达鉴定书时;

8、向听证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或者举行听证通知书时;

9、向当事人送达收缴物品决定书时;

10、向当事人送达追缴财物决定书时。

二、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三、送达方式的适用:

1、直接送达。用于向被送达人本人当面送达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律文书上设置有被送达人签名栏的,只要被送达人在签名栏签名即为直接送达,不再使用《送达回执》;如果被送达人接受法律文书后拒绝签名,可由送达人在法律文书上注明,视为直接送达。向行政案件的被侵害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使用《送达回执》,不能让被侵害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签名栏签名。

2、留置送达。用于向被送达人的单位、住所等固定地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人拒绝接受、又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形。如无其他人在场证明,不能采取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用于不能向被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交由其他公安机关或者被送达人的领导、同事、亲朋等有关人员转交。

4、邮寄送达。用于被送达人距办案单位很远,不能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方式时,通过邮件向被送达人寄送法律文书的情形。办理邮寄送达的凭证应当附卷。

5、公告送达。用于被送达人居住地不详等原因,在采取前4种送达方式后不能送达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实现送达的情形。选用的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以能覆盖被送达人居住地、被送达人应该知道为原则。办理公告送达的凭证应当附卷。在没有采取前4种送达方式时,不能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四、如何填写《送达回执》:

1、《送达回执》首部,要填写送达回执的文书顺序号。

2、“文书名称、文号”部分,应填写两项内容,上面填写法律文书名称(全称),如“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下面填写法律文书的文号,如“×公(治)决字[2007]×号”等。两项内容要同时填写,缺一不可。

3、“送达时间”,填写法律文书送达给被送达人的时间,具体到时。邮寄送达时为交邮的时间,公告送达时为发布的时间。

4、“送达地点”,填写进行送达时的具体地点。邮寄送达时可填写“××邮局”,公告送达时可填写“××报纸”。

5、“送达方式”,填写送达法律文书采取的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6、“受送达人”,填写法定被送达人的姓名。如果是被送达人本人接受的,由被送达人在此栏签名;如果不是被送达人本人接受的,由送达人在此栏填写法定被送达人姓名。不能将实际接收人和法定被送达人混为一谈。

7、“代收人”,在委托送达时填写接收法律文书人的姓名。应由接收人亲笔签名,如果接收人不会写字时,可由送达人填写接收人姓名并注明情况。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8、“代收原因”,在委托送达时填写由代收人代为接收的原因,如“被送达人外出”等。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9、“与受送达人关系”,在委托送达时填写代收人与法定被送达人的关系,如“父子关系”、“同事关系”、“邻居关系”等。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10、“受送达人拒收原因”,在留置送达时填写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原因,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错误”等。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11、“见证人”,留置送达时填写在场见证人的姓名,应由见证人亲笔签名,见证人不会写字的,由送达人填写见证人姓名并注明情况。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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