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2024-07-01

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共8篇)

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1

雷委办发〔2017〕4号中共雷波县委办公室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波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省州属驻县单位:

《雷波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中共雷波县委办公室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雷波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筑牢我县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凉山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3.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二)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制度。2.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3.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4.对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予以保护,依法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5.协调解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6.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7.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公害监测预警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组织指导。8.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9.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10.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平台。1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平台,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12.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13.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评价,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14.推动清洁能源生产使用。15.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二、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门工作职责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3.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抓好《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贯彻落实。4.加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使用,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宣传部门工作职责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2.将城市绿化、环境管理与环境质量、土地资源管理等指标纳入四川省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

(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好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有关工作。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2.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定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规划。3.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4.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环境问题台账。6.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环境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7.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8.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污染隐患排查,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9.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10.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11.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1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13.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14.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15.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发改和经信部门工作职责l.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2.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3.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促进清洁生产,推广清洁能源。4.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5.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等融资渠道。6.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7.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8.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9.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三)教科部门工作职责l.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3.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4.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投入,为我县环境治理提供科技支撑。

(四)公安部门工作职责1.依法侦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2.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3.依法对机动车噪声和广场、公园、街道、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名生活的噪声污染进行行政处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以及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噪声进行监督管理。4.负责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5.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危险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五)监察部门工作职责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或举报。2.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责。3.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环境问题行政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政部门工作职责1.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2.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救济。

(七)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2.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八)财政部门工作职责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财政投入。2.将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年度经费和环境保护部门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3.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4.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5.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6.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7.吸纳社会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1.将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2.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1.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2.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3.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4.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环境保护、农牧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十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工作职责1.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2.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3.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4.对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指导监督重点河流沿岸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工作。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5.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使用其他供水供热清洁能源。6.负责自来水厂建设管理,监管出水水质安全。7.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绿色建筑。8.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焚烧垃圾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1.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组织开展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3.监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4.指导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淘汰运营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5.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漏、洒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三)水利部门工作职责1.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审批取水行政许可,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3.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及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4.加强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涵养水源保护,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5.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十四)农牧业部门工作职责1.制定和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发展。2.制定和实施农牧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3.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耕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农牧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牧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指导秸秆禁烧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农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推进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五)林业部门工作职责1.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2.开展森林资源、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平台。3.制定和实施防沙治沙和造林绿化规划,加强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开展荒漠化和沙化防治。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5.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利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6.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设计林业生态保护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7.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宣传教育,推动林业生态保护公益诉讼。8.负责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林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工作。(十六)商务投资部门工作职责1.严把吸收外商投资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2.推进流通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3.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十七)文广体育旅游部门工作职责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创作、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等污染。3.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4.指导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5.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6.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7.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十八)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职责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2.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4.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以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准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5.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十九)审计部门工作职责1.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2.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二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1.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挂钩。2.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环境执法。组织指导监管企业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二十一)税务部门工作职责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二)食药工商质监部门工作职责1.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2.严格实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监管。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依法采集公开的环境信用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3.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4.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检测和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资格许可,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6.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保护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7.积极推动低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体系建设。8.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等违法行为。9.指导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回收销毁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环境污染。10.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理行为。11.依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时审验申请主体的环境保护相关材料。(二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l.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4.加强非煤矿山(含采石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砂、尾矿库安全整治。(二十四)统计部门工作职责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2.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4.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二十五)马湖管理局工作职责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切实履行对景区范围内的日常环境保护职责。(二十六)工业园区办工作职责负责监督和指导工业园区内各工业企业主落实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维护工业园区内环境安全。(二十七)嘛咪泽自然保护区工作职责依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县境内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和监管。(二十八)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1.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审查修改相关法规或规章草案。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3.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二十九)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三十)地震部门工作职责1.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需要。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三十一)气象部门工作职责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气象信息,制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三十二)金融部门工作职责1.推进绿色信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机制。2.落实国家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三十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组织开展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自评估工作。2.推进绿色信贷,建立企业融资贷款“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四、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审判机关工作职责1.有效发挥刑法威慑作用,依法严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走私废物等污染、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2.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妥善审理涉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高度危险环境责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3.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审理涉环境保护的行政案件、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4.积极推动建立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环境保护,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检察机关工作职责1.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对环境公益案件提起诉讼。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行和公正司法。3.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五、工作要求

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2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抓好重点废旧商品回收

(一)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提高主要废旧商品回收率。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 进一步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责任。 (发展改革委牵头,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 通过垃圾分类回收等途径, 切实做好重点废旧商品的有效回收。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四) 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 加快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提高回收拆解水平。 (商务部牵头,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等部门配合)

二、提高分拣水平

(五) 加快废旧商品分拣处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 鼓励采用现代分拣分选设备, 提升废旧商品分拣处理能力。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分拣中心, 实现精细化分拣处理。 (商务部牵头, 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配合)

(六) 不断完善废旧商品集散市场的分拣和集散功能, 提高专业分拣能力, 促进产需有效衔接, 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加工一体化发展。 (商务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配合)

三、强化科技支撑

(七) 在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中进一步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产、学、研衔接互动机制, 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攻关, 集中力量开发大宗废弃物、易污染环境的重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鼓励研发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设备, 提高回收分拣处理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科技部牵头, 商务部、财政部配合)

(八) 通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加快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借鉴国外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的管理经验,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提高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 (商务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配合)

四、发挥大型企业带动作用

(九) 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 鼓励废旧商品回收企业联合、重组, 做大做强, 逐步培育形成一批组织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 (商务部牵头,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供销总社配合)

(十) 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示范和带动效应, 提高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的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鼓励外资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商务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总社配合)

五、推进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十一) 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 在基础较好、需求迫切的地区先行试点, 建设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聚区, 促进回收分拣集聚区与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规模化利用基地的有效衔接。 (商务部牵头,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供销总社配合)

六、完善回收处理网络

(十二)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建设、改造标准化居民固定或流动式废旧商品回收网点, 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 整合提升传统回收网络, 对拾荒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 (商务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总社配合)

(十三) 结合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居民废旧商品分类收集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商务部配合)

(十四) 畅通生产企业间直接回收大宗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的渠道。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废旧商品回收, 逐步实行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延伸制。明确生产企业回收废旧商品的责任, 督促企业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充分考虑产品废旧回收时的便利性和可回收率。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十五)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与回收企业建立废旧商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开展预约回收和交易, 鼓励尝试押金回收、以旧换新、设置自动有偿回收机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 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进一步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商务部牵头,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管局、供销总社配合)

七、加强行业监管

(十六) 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旧商品回收秩序。完善废旧商品回收经营者登记管理相关制度, 加强对废旧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 (商务部牵头, 工商总局配合)

(十七) 强化对回收站点的治安管理, 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部牵头, 商务部、工商总局配合)

(十八) 严厉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行为, 规范市场秩序。 (商务部牵头,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配合)

(十九) 保护废旧商品回收和加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商务部配合)

(二十) 落实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 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 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和旧商品的监管, 鼓励进口再利用价值高、对原生资源替代性强、可直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部牵头,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配合)

八、加强环境保护

(二十一) 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 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严格收集和处理, 严禁产生二次污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环保法规、标准, 加强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的环境监管,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以环保指标为主要依据之一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达到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废旧商品回收、运输、处理、利用企业, 要切实加强督查、限期整改。 (环境保护部牵头,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九、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二) 进一步研究完善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通过国家科技计划 (基金) 等渠道, 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处理有关技术设备的研发与示范。 (财政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 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四)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服务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人民银行牵头, 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配合)

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二十五) 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 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的土地政策支持。对列入各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布局和选址, 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存量土地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 (国土资源部牵头,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一、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

(二十六) 加快废旧商品回收法规建设, 将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商务部牵头, 法制办配合)

(二十七) 完善促进和规范废旧商品回收的相关制度, 建立废旧商品回收统计体系, 加强考核和评价。 (商务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配合)

(二十八) 加快废旧商品回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重点废旧商品回收目录。 (商务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配合)

(二十九) 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法制办牵头,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编制规划

(三十) 编制“十二五”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地区在编制和调整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 应充分考虑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需要, 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区域性回收分拣基地。 (商务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十三、建立统筹协调指导机制

(三十一) 成立由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协调机制, 指导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 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化。 (商务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十二)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强化企业与政府沟通, 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商务部牵头,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等行业协会配合)

十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三十三) 利用多种形式, 广泛进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教育, 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 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 树立全民节约环保意识。 (商务部牵头, 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教育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配合)

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3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下同)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开发、推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全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管理省直部门(单位)、在并的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管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其它各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部属、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确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本市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制定、审核本市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具体组织本市中级(含)及以下职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市、有关各单位应积极向省财政厅推荐本市、本单位德才兼备、有理论、有实践、又有丰富教学经验、热心会计教育的人员作为全省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后备人选。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各单位的推荐,择优选拔一批人员组成继续教育师资库,并将师资库人员基本情况和技能特长在“会计之星”网站上公布,全省共享,担负全省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凡入选的师资,每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省财政厅将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师资授课质量由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评价,对授课质量差的实行淘汰,并定期补充新的师资。凡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都要从师资库里挑选使用师资。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有能力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单位,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备案后可组织本系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区)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在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办学证照、场地设备和培训收费;备案时间:每年年底(12月份);备案方式: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备案一次。培训机构要严格办学条件,严格教学管理,要按照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安排教学内容,不得私自改变培训内容、滥用滥发教材。

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举办方要将本期培训方案进行备案,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老师、选用教材以及考试试题大纲等。财政部门应对培训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备案方,进行修改。培训期间,财政部门要对培训班进行监督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后,举办方要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财政部门要向参训人员发放征求意见卡,对培训质量、师资水平及整个培训情况进行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随时对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以各种名义欺骗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检查结果于每年年初(1月份)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会计管理部门。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和管理工作。凡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举办方应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送所备案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确认登记。凡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班,省财政厅将以便函形式,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发送各相关市级财政部门,以便进行后续管理。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登记。对无特殊原因、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予以公告。不进行注册登记的,不能办理调转手续。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1998年2月27日公布的《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会字[1998]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注: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详见本刊2007年第1期上第73页

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4

京政发〔2009〕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09—2012年)》及《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09—2012年)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标志。经过筹办和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本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幅度提升,总体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但与国际发达城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为全面提升本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计划。通过本计划的实施,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扩大网络和信息消费,巩固软件业的全国领先地位,满足总部经济、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和行业的发展需要。

一、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力争吸引社会滚动投资l000亿元,建设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成信息通信枢纽和互联网中心城市,实现网络、应用、技术和产业的良性互动,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平安北京”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1.将北京建成城乡一体化的数字城市。在全国率先建成城乡一体化的高速宽带信息网络,到2012年底,互联网家庭入户带宽超过2O兆,企业入户带宽最高达到1O千兆,基本完成数字电视双向改造。

2.将北京建成资讯获取便利的信息城市。普及信息化应用,使用户能够非常便捷地获取各种信息,提高市民生活品质、城市运行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益。

3.将北京建成移动互联的网络城市。完善第三代移动通信各项服务,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实现无线接入方便、快捷,使用户能够在任何时点访问互联网。

4.将北京建成信息新技术、新业务试用推广的先行城市。优化政策环境,与国家及本市自主创新工程对接,争取率先试用和推广各种新技术,带动信息基础设施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和创业。

5.将北京建成信息安全水平一流的可信城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信息服务的安全和质量保障水平。

(二)实施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编制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充分发挥企业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创造公平竞争和发展的环境。

2.适度超前,应用带动。适度超前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其在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城市管理和社会公众生活、娱乐等方面的应用,带动企业加快投资建设。

3.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大力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

4.试点示范,创新发展。大力支持泛在网络等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试点示范,促进计算机网、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为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产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1.加快建设第三代、完善第二代移动通信系统。到2012年底,基本建成基站布局科学、通信覆盖全面,服务水平全国领先的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同时,进一步完善第二代移动通信系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城市高速信息网络。提高网络承载能力,大幅度提升互联网接入宽带标准,推进光纤到楼入户,逐步替代传统铜缆。到2012年底,实现进入家庭用户互联网带宽超过20兆,进入企业用户互联网带宽达到100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六大高端产业功能区实现进入企业用户带宽最高达到1O千兆,新城地区按照高标准同期规划和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

3.率先建成城乡一体的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按照城镇地区水平规划建设农村地区信息化基础设施,使光缆网络到达全市各行政村,实现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跨越式发展。采取多种技术形式实现宽带入户和“数字家园”全面宽带接入,推进农村通信信息服务站点建设,实现通过宽带网络为农民提供技术学习、医疗卫生、创业就业、农产品销售等服务的目标。

4.加快交互式高清数字电视改造和移动多媒体系统建设。按照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NGB)的相关规划,以企业投资、政府适度补贴的方式,完成全市交互式数字电视网络改造和平台建设,开展交互式数字电视业务,全面推进移动多媒体系统建设。

5.统筹信息管道和地铁内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投资,集约建设覆盖全市的信息管道,并将其连接成网,满足各类用户的需要。统筹协调建设地铁内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满足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政务专网的通信覆盖需求,满足城市管理、应急指挥体系和社会公众的信息通信需求。

6.建设与第三代移动通信和固定通信相补充的宽带无线接入项目,形成可随处连接的信息网络。

7.完善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高标准完成800兆无线政务网和有线政务网络改造,满足各类政务业务需要。加快政务信息安全及应急处置相关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广电信息灾备及监控中心等项目建设。完善无线电监测网络,建设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国家实验室,做好与周边省区市无线电管理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工作。

(二)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基础设施服务能力。

1.提升信息通信枢纽和互联网中心城市能力。发挥首都总部集聚的优势,合理规划布局,推动北京信息通信和数据交换枢纽建设及超级计算中心建设,争取电信运营商在京建设面向全国和国际的数据交换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生产运营中心、呼叫中心、容灾备份中心。

2.带动基于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宽带网络和交互式数字电视业务的信息服务项目发展。政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吸引社会投资,扶持壮大一批专业性公共信息服务企业,引导互联网内容产业发展。整合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推动教育、医疗、交通、旅游、金融等民生领域的公共信息服务。

3.开展信息通信新技术的研究和试点。积极争取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以及下一代互联网等相关研发项目落地,把本市建成国家信息通信领域科研创新的主要基地。开展下一代互联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及泛在网络、绿色节能设施及设备的研究和试点示范,推进相关产业基地建设。

(三)拉动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1.促进电子信息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升级。结合本市调整和振兴电子信息产业的实施方案,由政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拓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空间,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信息通信产品制造等产业协同发展,积极推动北京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2.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制定促进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引导和扶持企业利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与国家相关重大科技专项对接,壮大信息安全产业,保持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较快增长和国内领先地位。

(四)大幅度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1.推进“信息惠民”计划。按照国际先进城市的信息服务标准,提供全面覆盖、方便快捷的公共信息服务。提升政府在线服务能力,全面实现“一站式”网上服务;推进“校校通”工程,加强基础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构建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交互式数字化学习环境;实施“

二、三级医院网上服务”行动计划,推广在线预约和面向社区、家庭的远程医疗服务;实施以电脑、宽带网络和信息下乡入户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三下乡”工程,方便农民获取信息;实施“数字社区”行动计划,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各种支付手段,推进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信息化和“数字北京”缴费服务平台应用,方便市民缴费;推进数字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免费的在线文化信息资源;扶持一批社会性公共信息服务网站,提供交通出行、文化娱乐、餐饮购物、旅游休闲等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服务。

2.实施“信息强政”计划。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立足首都实际,着力强化“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创新争优”绩效管理,遵循电子政务发展规律,用4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应享尽享,重点完善4大基础数据库应用及经济运行、城市运行、应急联动、流动人口、土地房屋、食品药品、社会信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等业务领域的信息化服务和监管,提高协同监管水平、综合决策能力和城市运行效率。

3.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制定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信用体系、信息安全体系和支付体系建设。扶持中小企业专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移动电子商务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鼓励个人电子商务从业和消费,把本市建设成为电子商务服务之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为副组长的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各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重大办、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北京市电力公司。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对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按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双进入”的工作机制,设立专项工作机构,协调解决基站选址、地铁通信覆盖、信息管道共建共享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加快办理重大项目审批手续,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通过本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推进重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承担建设任务的企业做好服务。

(三)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应用带动的原则,创新推进机制,统筹财政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引导企业利用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对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宽带互联网、数字电视的增值服务内容开发及应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专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对宽带互联网接入、移动通信服务和双向交互式数字电视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公益性信息化基础设施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积极争取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工作,促进信息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有序发展,满足公众对信息和文化的需求。

(五)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制定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政策和管理规范。制定住宅小区、商用楼宇内固定电话、宽带、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和有线电视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使用规范,并纳入到本市相关建设规范中。完善各类基站、无线电监管设施和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政策。理顺价格机制,建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任务分工

一、协调落实各电信运营商的基站站址

任务目标:审核各运营商提出的基站建设选址需求、移动信号室内覆盖需求并进行科学整合,由“双进入”专项工作机构协调落实。加快办理基站站址相关审批手续。协调、指导和督促电信运营商美化基站等外露设施,及时对己建基站进行验收,公开相关验收测试数据。

完成时间:2010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二、协调落实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单位的基站站址

任务目标:争取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协调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的基站选址,并落实基站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完成时间:201O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区县政府

三、协调落实已建住宅小区和商用楼宇建设红线内管道和相关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任务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双进入”的原则,协调建设红线内管道及进楼设备间、交换接点间(箱)等设施建设,供电信运营商、歌华有线公司等企业统筹使用,并与建设红线外管道连接。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广电局、各区县政府、北京市电力公司

四、落实电力保障和配套措施

任务目标:按照2008年北京奥运会筹办、举办期间的审批和建设方式,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用电审批和电力建设,满足基础网络运营商网络机房等方面的用电需求,提高电力保障等级,完善保障预案。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北京市电力公司

五、制定信息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加强管理和协调

任务内容:制定信息管道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健全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加快信息管道建设,促进新增和现有信息管道的互联互通,形成完善的信息管道网络。将住宅小区和商用楼宇建设红线内的信息管道、进楼设备间、交换接点间(箱)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纳入住宅小区和商用楼宇竣工验收内容,并加强监管。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规划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广电局、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各区县政府

六、研究建立信息化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并加强监管

任务内容:研究建立信息管道、机房、地铁共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塔站等方面建设和使用的价格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完成时间:2009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广电局、市交通委

七、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审批工作

任务内容:通过绿色审批通道,尽快完成中国移动国际信息港和中国电信海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及研发中心等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利用、规划、工程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完成时间:2009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

八、协调落实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政务专网的地铁通信覆盖,制定相关政策规范

任务内容:协调通信、广播电视运营商在已建地铁实现通信覆盖;新建地铁同步完成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政务专网的通信覆盖,满足城市管理、应急指挥体系和社会公众的信息通信需求;制定地铁配套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规范。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广电局、市重大办、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九、制定完善投融资扶持政策

任务内容:根据现有政府投融资体系,结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特点,制定完善投融资扶持政策,加快推动项目落地。

完成时间:2010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政策

任务内容:结合本市产业促进相关政策,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发挥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对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和促进相关设备在本市制造,促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拓展宽带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应用范围

任务内容:加快推进宽带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应用,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三农工作等方面服务。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各区县政府

十二、实施高清电视播出转换和交互式数字电视网络改造,推动高清数字电视产业发展

任务内容:北京电视台用3年时间,实现BTV一北京、BTV一文艺、BTV一体育频道高清、标清同时播出。歌华有线公司同步完成高清交互式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改造和高清交互式机顶盒项目。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多渠道融资,促进高清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拉动消费和相关产业升级。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商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国资委

十三、研究推进“三网融合”工作

任务内容:积极争取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工作,促进信息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有序发展,满足公众的信息和文化需求。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商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通信管理局

十四、加强信息通信新技术的科研和试点

任务内容:积极争取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本市落地,开展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新技术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加大互联网协议第6版本(IPv6)及泛在网络等新标准、新技术在本市政务专网上的示范应用。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十五、加强对信息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任务内容:研究制订相关政策、保护信息服务运营商在业务、服务和信息内容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

十六、在政府采购时,优先采购信息通信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任务内容: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在政府采购时,优先采购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等信息通信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七、做好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工作

任务内容: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宣传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消除社会公众对基站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疑虑和误解,确保基站建设顺利进行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商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广电局、各区县政府

十八、加快引进信息化科研、建设所需人才

任务内容:完善相关政策,落实配套措施,解决信息化科研、建设领域所需人才引进问题。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关于党委委员分工的通知 篇5

关于党委成员分工的通知

局属各党支部: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局党委成员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马升武同志主持住建局党委全面工作;

刘西文同志分管住建局党委组织工作;

秦孝全同志分管住建局党委统战工作,负责市容局支部工作;

王锋团同志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委日常工作;

罗兴文同志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和平安建设工作;

刘选杰同志分管工、青、妇工作;

刘文杰同志分管党委办及宣传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抄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抄送:党委各委员档

关于校委会成员分工安排的通知 篇6

根据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委会各成员分工如下: 刘沁桥(党支部书记、校长): 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裴 波(支部委员、教学副校长):

分管教学工作,抓好教学、教研、师训、招生、继续教育、村小帮扶、教师队伍建设及计划生育等工作,蹲点九年级。刘大春(支部委员、后勤副校长):

分管后勤工作,抓好后勤、财务、食堂、绿化、校产、工会、校园设施建设及师生保险缴纳等工作,蹲点六、七年级。王 杰(支部委员、德育处主任):

分管德育工作,抓好团委、卫生、校园文化建设、学校“三特色”等工作,负责德育、综治、违纪学生处理、师生保险理赔及班主任队伍建设,蹲点八年级。

张流洪(办公室主任):

负责党务、宣传、考勤、接待等工作。李卫民(后勤处主任):

协助做好后勤工作;负责设施维护、水电管理、校园绿化美化、后勤人员考核及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肖学丙(教科一室主任): 协助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学校语文和文科综合教学教研;负责六、七年级教师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等工作;负责教师培训、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图书室管理及教学用品采购等工作。梁开佩(教科二室主任):

协助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学校数学和理科综合教学教研;负责八年级教师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等工作;负责电化教育、实验操作、电教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段利容(教科三室主任):

协助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学校英语和体音美电教学教研;负责九年级教师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李 念(德育处副主任兼校团委会书记):

协助做好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养成教育、班级量化考核、校园环境卫生、升旗仪式、团组织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学校“三特色”活动,协调德育主任做好其他工作。

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协会, 有关中央企业: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快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2011~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平板玻璃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非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5个子规划。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前言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 主要包括建筑材料及制品、非金属矿及加工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相关产业。为加快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水泥工业“十二五”展规划》、《平板玻璃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非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5个子规划。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2011-2015) 》的具体部署, 是推进未来五年我国建材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建材工业发展速度最快、质量效益最好的五年。全行业继续实施“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发展战略, 在产业结构调整、方式转变、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为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原材料保障。

(一) 主要产品产量和效益大幅提高

受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拉动, 建材工业保持高速增长。2010年, 水泥产量18.8亿吨, 平板玻璃产量6.6亿重量箱, 建筑陶瓷产量78亿平方米, 卫生陶瓷产量1.7亿件, 年均分别增长11.9%、10.5%、13.2%和15.7%。规模以上建材工业企业完成销售收入2.7万亿元, 实现利润2 000亿元, 年均分别增长29.5%和42%。

(二) 部分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全面掌握了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大型浮法玻璃、大型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等先进生产技术, 并具备了成套装备的制造能力。12万吨超大型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及全氧燃烧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水泥的大型原料均化、预分解窑节能煅烧、节能粉磨、自动控制以及工程设计和装备制造等方面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大规格建筑陶瓷薄板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 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五年间新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7.7亿吨, 2010年新型干法产能达到12.6亿吨, 占总产能比重81%。浮法玻璃比重达到87%, 其中优质浮法玻璃比重35%。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55%。累计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4亿吨、落后平板玻璃产能6 000万重量箱。2010年前10家水泥企业产量4.7亿吨, 约占全国的25%, 前两家产能已超过1亿吨。前10家浮法玻璃生产集中度达到57%。东、中、西部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占比由2005年的54%、25%、21%调整为2010年的41%、29%、30%, 一批浮法玻璃和建筑陶瓷生产线在西部地区相继建成。

(四) 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2010年建材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降低5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其中烟气粉尘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减少46%和12%。建材工业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超过6亿吨, 其中利用煤矸石量占全国50%以上, 综合利用粉煤灰量占全国30%以上。700多条水泥生产线配套建成余热发电, 总装机容量超过4 800兆瓦。玻璃熔窑余热发电技术得到推广应用, 利用水泥窑无害化最终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有毒有害废弃物及工业废弃物 (以下简称协同处置) 关键技术已经全面掌握, 一批示范工程陆续实施并推广应用。

(五) 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化

2010年建材工业出口总额193亿美元, 同比增长17.3%。同时, 依托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成套技术, 带动水泥工业大型成套装备批量出口, 国内企业广泛参与国际工程服务领域竞争, 占有国际水泥工程总承包建设市场40%以上份额。

总体看, 建材工业快速发展仍主要依靠规模扩张和固定资产投资拉动, 发展方式较为粗放。具体看, 行业发展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总体能耗高、排放多, 落后产能规模大, 节能减排任务依然艰巨。二是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低, 加工制品业发展缓慢。三是技术创新不足, 安全环保节能的绿色建材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发展滞后。四是企业平均规模小, 生产集中度低。

二、发展环境

(一) 环境分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国民经济仍将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建材工业既面临着发展机遇, 也面临着更大挑战。行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将发生深刻变化, 既有投资和消费结构调整带来的深刻影响, 也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的紧迫要求, 建材工业发展将由“增量扩张”转向“提质增效”, 由高速增长转向平稳发展。

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 为建材工业发展提供了持续增长空间。未来五年, 国内投资比重将有所下降, 增速也将放缓, 但经济总量仍将保持适度增长, 大规模基础建设仍将持续。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设施和新农村建设, 以及水利、高铁、公路、港口、机场等重大项目实施, 为建材工业带来了新的市场需求。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对建材工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培育和发展新材料产业, 对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品种、质量、性能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广绿色建筑也促使材料向安全、环保、节能等方向发展, 进一步增强抗震减灾、防火保温、舒适环保等新的功能, 同时在生产和使用全生命周期内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

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迫使建材工业加快转型升级。随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推进, 高能耗、高排放和资源型的建材工业面临着进一步降低单位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进一步削减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等多重约束, 迫切要求建材工业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

市场化与国际化的深入发展, 要求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核心竞争力。建材工业主要产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总体过剩, 未来市场竞争势必日趋激烈。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 技术、管理、品牌、资本等要素将决定建材企业能否有效应对国际化带来的严竣挑战。

(二) 需求预测

随着国民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增长, 预计建材工业主要产品需求将呈现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发展速度渐趋平缓的态势。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建材工业发展方式, 立足国内需求, 严格控制总量, 优化产业结构, 加快技术进步, 发展循环经济, 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联合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力度, 走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促进建材工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结构调整。从严控制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盲目扩张,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技术进步, 提高产业集中度。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清洁生产, 着力开发集安全、环保、节能于一体的绿色建筑材料, 促进建材工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坚持技术进步。加强自主创新, 强化创新驱动, 大力开发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 加快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品研发与应用, 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

坚持优化布局。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和物流成本等因素, 立足区域市场需求, 合理布局大宗产品产能。充分发挥水运优势, 促进形成沿江沿河产业带。在循环经济园区和城市周边, 配套发展协同处置和消纳固体废弃物项目。

(三) 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 建材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大力淘汰落后的水泥、平板玻璃产能。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20%,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 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协同处置推广应用, 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总量提高20%。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得到有效防范。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 水泥、玻璃行业重点企业信息系统集成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1~2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

四、发展重点

(一) 优化产业结构

1.优化组织结构

支持水泥、平板玻璃等规模效益明显的行业优势骨干企业, 以技术、管理、资源、资本、品牌为纽带, 加快联合重组、淘汰落后、“上大压小”和技术改造。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实施横向产业联合和纵向产业重组, 通过资源整合、研发设计、精深加工、物流营销和工程服务等, 进一步壮大企业规模, 延伸完善产业链, 提高产业集中度, 增强综合竞争力。

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加工玻璃、陶瓷、非金属矿等行业中小企业多、贴近市场、机制灵活、创新能力强等优势, 积极培育“专、精、特、新”的“小巨人”企业, 引导产业链各类企业加强分工协作, 形成优势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2.优化产品结构

着力延伸产业链, 提升产业综合竞争能力。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制品, 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 提升产品档次。重点发展具有安全、环保、节能、降噪、防渗漏等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加快培育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3.优化区域结构

水泥。立足服务区域市场, 着眼降低物流成本, 统筹资源、能源、环境、交通和市场等因素, 优化生产力布局。在石灰石资源丰富地区集中布局熟料生产基地。支持大型熟料生产企业, 在有混合材来源的消费集中地合理布局水泥粉磨站、水泥基材料及制品生产线。在大中城市周边, 利用已有水泥窑开展协同处置。人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超过900千克的省份, 要严格控制产能扩张, 坚持减量置换落后产能, 着重改造提升现有企业。人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不足900千克的省份, 结合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兼并重组, 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熟料。

平板玻璃。产能较为集中的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 除优质浮法技术外,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重点围绕发展高端品种、提高质量、强化节能减排及深加工等环节, 改造和提升现有生产线, 鼓励生产加工一体化。支持资源富集的西部地区有序适度发展平板玻璃。引导玻璃深加工企业集中布局和集聚发展。

建筑陶瓷。东部沿海地区要控制总量, 淘汰落后, 引导产业转移, 原则上不再新建产区, 重点提高产品质量与档次, 打造知名品牌, 支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发展陶瓷机械装备、物流、商贸会展等配套产业。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地适度承接东部地区陶瓷产业转移, 重点是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产品质量、档次及配套能力, 培育区域品牌。西部地区可根据市场、资源、能源和环境条件, 适度布局生产能力。

新型建筑材料。按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集聚发展的模式,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在部分城镇周边合理布局若干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加工基地, 推进部品化。

非金属矿。严格行业准入, 加大资源保护。以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业经济区为基础, 依托优势矿产资源集中地, 统筹规划, 建设石墨、石材、萤石、耐火粘土、高岭土和膨润土等深加工产业基地, 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聚区。

4.发展建材服务业

促进建材工业生产制造与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和定制加工等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设计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咨询、试验设计、装备集成、安装调试、运营服务一体化的建材生产工程承包服务, 积极开拓国内外业务。发展建筑陶瓷、石材等装饰及装修材料的创意设计和产品设计。推进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石材等大宗材料物流配送网络建设, 探索建立建材下乡营销配送体系, 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发展面向建材行业的能效评估、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检测认证、科技成果推广等服务, 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二) 推进节能减排

1.加大节能降耗

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对现有生产线实施节能改造, 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全面提高建材工业能效水平。

2.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坚持减量置换, 推进兼并重组, 加强技术改造, 支持“上大压小”, 控制产能扩张, 加快淘汰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产品质量不稳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后水泥生产线、水泥粉磨站以及落后平板玻璃生产线。2015年末, 水泥、平板玻璃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3.推进清洁生产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完善清洁生产评价体系, 优化工艺流程, 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控制生产全过程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和排放。重点推进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头消减, 减轻末端治理压力, 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广高效除尘技术与装备, 加强生产过程粉尘排放控制, 降低粉尘排放量。推广降噪新技术, 降低声污染。加大污水处理回用力度, 降低水资源消耗, 减少水污染。

4.发展循环经济

充分发挥建材工业无害化最终消纳固体废弃物的优势, 建立与国民经济相关产业以及城市和谐发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体系。加快推进协同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减少资源消耗, 鼓励综合利用矿渣、粉煤灰、煤矸石、副产石膏、尾矿等大宗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 生产水泥、墙体材料等产品, 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和固体废弃物利用总量。发展绿色矿业, 强化非金属矿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三) 加快技术进步

1.加强自主创新

重点突破制约建材工业的窑炉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二氧化碳减排以及低品位原燃料利用等关键技术, 大力开发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加工制造核心技术, 加快研发促进产业升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装备。

2.推进技术改造

支持建材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装备完善、安全生产、两化融合等为重点, 大力推进技术改造。

水泥。对新型干法生产线实施以余热发电、协同处置、综合节能、粉磨节电、高效收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减排等为主的技术改造。

平板玻璃。原料优化和标准化控制、配合料高温预分解、全氧燃烧、熔窑余热综合利用、烟气脱硫脱硝、生产线智能化控制等技术改造。

建筑卫生陶瓷。陶瓷砖干法制粉、薄型化、一次烧成, 卫生陶瓷高压注浆、真空挤出等技术改造。

墙体材料。以节能型隧道窑逐步替代轮窑、变频电机替代传统电机为主的技术改造。

非金属矿。以超细超纯选矿加工、尾矿综合利用和改性复合深加工为主的技术改造。

3.完善标准规范

加快制修订特种玻璃、精深加工玻璃、特种玻纤、水泥基材料及制品、防火保温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特种陶瓷、非金属矿及加工制品等的技术和产品标准, 加强与应用标准衔接。制修订建材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协同处置、产品质量、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卫生防护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与国际标准对标, 提升国内相关标准的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重点工程

(一) 节能减排工程

工程目标:推动建材工业节能减排, 到2015年水泥、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等主要行业能耗和排放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主要内容:在大中型建材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提升能效水平, 最大限度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推广和应用重点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 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制订主要行业能耗标准, 在重点行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 对不达标企业实施节能专项改造。推广高效减排技术与装备, 重点推进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头消减, 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 协同处置示范工程

工程目标:开展协同处置, 利用水泥窑帮助缓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压力, 减少土地占用, 实现城市垃圾无害化最终处置, 推动水泥工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主要内容:选择若干座大中型城市, 依托周边现有水泥生产企业, 对水泥熟料生产装置进行适应性改造, 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泥和各类废弃物的预处理设施, 开展协同处置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争取到2012年, 在国内主要大中城市周边布局协同处置生产线, 到2015年, 部分中等城市周边布局协同处置生产线。

(三) 产能优化工程

工程目标: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5亿吨, 淘汰落后平板玻璃产能5 000万重量箱。

主要内容: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条件, 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国家财政支持政策, 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完善落后产能压缩和疏导机制, 确保淘汰落后和产能优化工程目标实现。

(四) 绿色建筑材料发展工程

工程目标: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安全环保节能的新型建筑材料支撑, 适当提高建筑材料耐久性, 推动绿色建筑材料及制品产业发展。

主要内容:结合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旧城改造、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等专项工作, 以节能门窗、节能墙体、节能屋面系统为重点, 生产并推广使用低辐射镀膜中空/真空玻璃制品等建筑节能玻璃、外墙用防火保温材料、阻燃隔热防水材料、轻质节能墙体材料、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筑材料及制品, 以及新型抗震节能集成房屋。

(五)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培育工程

工程目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为牵引, 以产业技术进步为支撑, 推动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产业化发展。

主要内容:实施新材料产业发展战略, 大力推进技术产业化及制造规模化。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玻璃、超薄屏显基板玻璃等特种玻璃, 特种玻璃纤维、碳纤维、碳化硅纤维等高性能无机纤维, 风电叶片、高压容器等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 氮化硅陶瓷、氧化铝陶瓷、石英陶瓷以及陶瓷分离膜等特种陶瓷, 人工晶体、超硬材料和特种石墨等其他新材料。

(六) 示范基地创建工程

工程目标:创建以产业链为纽带、资源要素集聚为特征的建材领域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主要内容:在具有资源和市场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基础好、产业链较为完善的地区, 依托龙头企业, 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 壮大主导产业, 完善研发设计、信息网络、污染治理、公共服务平台等产业链配套体系, 创建若干玻璃、陶瓷、新型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等生产精深加工一体化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六、保障措施

(一) 强化规划指导

本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要围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加强规划与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的衔接, 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依据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核准或备案相关建设项目。各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规划制订省级建材工业规划, 并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评估机制, 对规划实施的阶段成果实行动态监测, 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必要时按程序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二) 创新行业管理

建立健全建材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 强化行业运行监测, 定期发布行业运行信息。加强行业管理, 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促进行业平稳运行发展。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加强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 完善产业政策

制修订水泥、玻璃、非金属矿、新型建筑材料等行业产业政策,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能源使用和污染排放管理办法。研究制订鼓励发展的绿色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产品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品目录。研究制定鼓励协同处置的相关政策。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推进能效对标和清洁生产审核,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在项目核准 (备案) 、财税、信贷等方面统筹对本规划提出的发展重点和示范工程的支持。

(四) 加强质量管理

推动行业建立全员、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 深入推进水泥、玻璃、防火保温材料等重点建材产品的质量对标和达标工作。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要, 制修订建材产品标准。结合产品标准、质量管理规程与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加强质量基础能力建设。建设行业诚信体系, 培育知名品牌。

(五) 加大资源保护

加强非金属矿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在矿山开采、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产品质量、能源消耗、低品位矿综合利用等方面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萤石、耐火粘土等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 实行生产指令性计划管理, 严格生产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六) 推进国际合作

鼓励进口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和节能环保产品。严格控制水泥、平板玻璃等初级产品出口, 支持扩大建材工业高附加值产品及装备出口。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 鼓励企业开展海外工程总承包, 开展境外资源开发、生产加工合作和投资建厂, 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积极搭建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营销体系和技术输出的专业服务平台。

附件1: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2:平板玻璃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3: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4: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5:非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关于印发分工的通知 篇8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 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 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 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 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一条 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中央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央财政下达直接补贴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下达余下30%的直接补贴。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造林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四章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补贴。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各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承担单位森林抚育方案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7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省级财政部门再下达3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五章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补贴对象是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补贴对象是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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