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车辆租赁协议

2024-05-18

公司间车辆租赁协议(共12篇)

公司间车辆租赁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配送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所有人刘君洋,车辆识别号

,登记日期2013年9月,有效期至2019年9月

日。

二、双方约定,车辆租赁费用10000元/月,合同签订后,于2018年8月31日每季度付一次,一次支付租金3万元,第二年一次性付清12万元。

三、租赁期限2年,从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止,租赁期限到期,如车辆还能申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一年租金,如未能申验,乙方将以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价格出售给乙方。

四、租赁期限内,汔车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和转借及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

五、乙方同意提前2个月将车辆交付甲方使用,甲方必须按约定时间支付押金与租金,逾期将承担年租金5%作为违约金。

六、甲方在租赁期限造成车辆损坏、保养、保险、违章、停车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生效。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公司间车辆租赁协议 篇2

(一) 一次性付款购买车辆

1.车辆成本的计量。高速公路公司建设期间所购车辆的成本, 一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如车辆购置税) 、以及车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车辆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装修费用等。

高速公路公司在实际购置车辆时,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辆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 应当按各车辆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分别确定各车辆的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资产中还包括车辆以外的其他资产, 也应按类似的方法予以处理。

2.相关会计处理案例。A高速公路公司在20×7年4月, 为降低采购成本,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B汽车制造商一次购入3辆不同车型且不同用途的甲、乙和丙三种车辆。甲公司为该批车辆共支付货款18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0.6万元 (假设按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 , 车辆购置税18万元, 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甲、乙和丙车辆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公允价值分别为5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A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等于计税价格,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 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包括购买价款、车辆购置税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即:

180+18+30.6=228.6 (万元)

(2) 确定甲、乙和丙的价值分配比例

甲车辆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乙车辆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丙车辆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3) 确定甲、乙和丙车辆各自的成本

甲车辆的成本=228.6×26%=59.43 (万元)

乙车辆的成本=228.6×32%=73.15 (万元)

丙车辆的成本=228.6×42%=96.02 (万元)

(4) 账务处理如下

(二) 分期付款购买车辆

高速公路公司购买车辆通常在办理完相关购车验收手续后即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 但不排除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车辆的情况, 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的购车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 那么该类购车合同实质上具有了融资租赁性质, 购入车辆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 应考虑现值计量, 即应当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购入车辆时, 应当按照购买价款的现值, 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名义金额, 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 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 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 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加以确定。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如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 应当确认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并确认为财务费用, 即应当直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由于高速公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很少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 因此笔者不再论述相关的会计处理案例。

二、建设期间购买车辆的特殊考虑

(一) 构成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的车辆购置

固定资产准则和其应用指南虽然没有直接规范高速公路公司在建设期间车辆购置的会计处理, 但是固定资产准则的基本原理, 应然适用于高速公路公司在建设期间购置车辆这种情形。

一般来说, 高速公路公司在建设期间主要是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日后正式运营使用的诸如清障车、道路维修使用的专用车辆往往不列入投资计划。

如果高速公路公司在建设期间购买的各种车辆包括在基建投资计划中, 那么其会计处理就应该依照固定资产准则的如下规定:即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 并计提折旧。那么高速公路公司购置的构成基建投资总额的车辆, 何时算是达到了预定使用状态呢?是车辆物理上就可以使用的时点呢?还是车辆实际投入使用的时点呢?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达到了预定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可以参考借款费用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 (包括安装) 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 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 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笔者认为只要所购置的车辆可以正常使用即达到了预定使用状态, 而不是该车辆的实际投入时点。因此应将高速公路公司建设期间所购置的车辆及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并分类为生产中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同时, 该类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 仍然要计提折旧并确认建设部门的管理费用。实际工作中, 很多高速公路公司将车辆确认为在建工程, 且不提取折旧的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 笔者建议高速公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如果成立专门的建设管理部门且单独作为会计主体, 也应当将购置的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及时转入高速公路公司本部核算, 并提取折旧和确认为建设部门的管理费用。2006年固定资产准则对企业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应当提取折旧的规定, 也可以说是在督促企业管理部门要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对于处于建设期间的高速公路公司来说, 应当在恰当的时间购置车辆才能符合固定资产准则的上述精神实质, 因此很多高速公路公司建设期间的投资计划往往不包括日后生产经营用的车辆。

(二) 供建设管理单位办公使用的车辆购置

一般来说, 高速公路在建设期间通常成立专门的建设管理单位, 即通常所说的工程业主方, 对于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高速公路公司, 一般都会给建设管理单位下达年度管理费用预算, 主要是达到以下的两个目标:

1.建设管理费预算应在全部建设工期内统筹安排, 并严格执行建设管理费预算, 要千方百计的保证建设管理费支出控制在每年最终批复的预算内。

2.建设管理费总支出必须控制在工程概算的额度内, 并按照建设项目确定的建设工期分年度据实列支。

因此高速公路公司在建设期间购置的不直接构成基建投资总额的车辆, 应该及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提取折旧。但应当注意的是, 供建设部门使用的车辆折旧费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即应该作为建设期间的工程间接费并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中去, 而不能直接确认为企业的当期损益。

三、总结

综上所述, 高速公路公司在建设期间购置的车辆, 只要达到了预定使用状态就应当及时估价入账并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构成基建投资完成额的或者专供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使用的车辆也应当在确认固定资产的下个月计提折旧并计入建设部门的管理费用, 在建设期间结束时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中去, 待交付使用财产提取折旧时才能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5.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公司车辆借用协议 篇3

甲方: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一辆牌照为川的车辆借给乙方使用,借车时间自2013年月日时分至2013年月日时分止,乙方可指定驾驶员(该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驾驶该车辆,油费自理。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状况良好,各种证件标志及一切保险公司为该车开办的保险齐全。

三、乙方在使用车辆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安全行车,因违法、违规、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或法律责任,一律自行负责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乙方不得使用借用车辆从事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借用车辆转让、典当、抵押或改装,不得将该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在使用该借用车辆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发生事故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以及所属保险公司报案,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商解决,乙方并要承担交管部门裁定的责任及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及其它费用,如保险公司不受理此案,则由乙方全部负责,同时承担该车辆修理费及修理期间的经济损失,并承担与本案相关所产生的费用。

六、乙方在借用车辆期间,应妥善保管车辆及一切证件,如有丢失,乙方应赔偿该车现有的价值,和其它损失以及证件的补办。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未按以上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双方收到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共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乙方:

公司间承包保密协议 篇4

甲方:苏州友络环保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兆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双方进行的合作,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保密资料提供给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就技术等商业秘密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指甲方提供给予乙方与合作目的有关,且经甲方以密件或

类似用语标示之技术、方法、制程、图纸、设计、文件、样品之技术信息,及客户名单等一切应予保密而向乙方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所提供的信息是无法或难以用文档等有形方式表现时(如口头或视觉检视等),乙方应请求甲方在60日内答复,以确认该信息的性质。如通知或答复该信息为商业秘密,则自该通知或答复被送达对方之日起,亦需按本协议执行。

二、以下信息非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

(一)信息被披露给乙方之前,即己进入公众领域,随时可被公众知悉;或在被披露之后非因乙方的过失而进入公众领域;或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

信息在被披露之前即己为乙方所知悉或持有。

(二)信息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视为进入公众领域:

1、乙方或第三方在信息被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仅包含被披露信息的概要;

2、公开文献上仅以概略方式描述该信息,不足以呈现该信息之详细内容。

三、乙方就本协议所负的保密义务自接受之日起五年内均为有效。

四、乙方承诺:

(一)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对属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范围内的各种信息,负

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证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为自己复制或

为第三方复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绍、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三)乙方保证只在本协议范围内使用上述信息,并保证不向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本公司其他员工透露该信息。

(四)乙方保证,对于所有因工作关系而可能获知对方技术商业秘密的本公司员

工,在向其透露秘密之前,均要求其员工对该合作项目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泄露,或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该信息。

(五)乙方如发生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有遭误用或侵占等情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甲方。

(六)乙方保证只在与合作项目相关的范围内,使用获悉的甲方术商业秘密。

五、乙方不因本协议而取得甲方所提供之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技术专利权、著作权

及其它与该信息相关的任何权利。

六、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导致甲方商业秘密外漏,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__________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扣留相应费用折抵违约金或损失,不足部分有权继续索赔。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七、本协议所称的违约,包括乙方职员违反保密协议义务的情形,乙方职员对保密

义务的违反,视同乙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八、本协议书的修改需经双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签署进行。

九、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住所地:邮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职务(称):

年月日

乙方:

住所地:邮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职务(称):

公司自有车辆使用协议 篇5

甲方:卡博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为乙方提供行政用车辆壹部(牌号为:),行车证原件,由使用者保管,在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便于管理的前提下,要求使用者遵循下列规定:

1.乙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所用车辆,严格遵循公司内部车辆使用协议使用所驾驶车辆;

2.乙方在使用前必须做好驾驶前的各项检查,保证车辆内外部干净整洁,各部件齐全,车况良好,如有部件损坏或不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维修,不允许病车上路; 3.车辆在公司期间应停放在公司指定车位,外出或在外停放期间应找好合理的停车场存放,保证车辆安全,未按规定存放车辆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害的,由乙方代甲方向相关保险公司追偿,并给予乙方相应处罚;

4.乙方在使用期间如遇交通事故车辆被损坏或被盗窃的,应及时报警并通知甲方负责人员,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除保险理赔的费用外,由使用者根据甲方财产损失做成相应赔偿; 5.在使用者驾驶期间,如被交管部门扣押车辆或产生交通违章罚款,确属使用使用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使用者要及时通知甲方负责人并交纳相关费用,根据公司规定罚款不予报销;

6.乙方在使用所驾驶车辆期间,要及时保养车辆,确属使用者未按操作规定或未及时保养车辆而导致机动车损坏的,公司将按相关财产损失比例给予处罚;

7.为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及损坏,要做到专人专车,禁止外借他人使用,如有临时他人使用,须通知甲方负责人,并要求乙方告知临时使用人相关注意事项‘

8.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无特殊情况,乙方所使用车辆须停放在甲方指定停车位;

未尽相关事宜,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间车辆租赁协议 篇6

关键词:区域政府,合作协议,法治化,法律效力

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是当前区域政府间探索的有效合作方式之一, 它通过由参与合作的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沟通, 并将各自权利义务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 有利于合作政府依据所签订的协议办事, 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合作协议制度的出现能够很好地协调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调适政府管理行为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对协调和平衡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合作协议有力地证明了合作协议机制的切实可行。尽管近年来, 学界对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关注越来越多, 但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和发展等领域, 从法学的角度对合作协议研究的理论还不够完善, 特别是对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未能形成系统的研究, 不合作协议的长久稳定发展非常不利。因此, 本文从实践发展需求出发, 以“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为目标, 重点对其法律效力展开研究。

一、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基本内涵

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是对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政府间合作形式的称呼, 笔者将其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 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运用行政权力, 在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协。根据对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含义的界定, 我们可以得出其具有空间的区域性、目的的行政性、主体的特定性、过程的合意性和载体的要式性五大特征。 (1) 空间的区域性。合作协议地域主体在空间上突破了原有行政区域划分的束缚而进行合作, 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新的经济区域。[1] (2) 目的的行政性。合作协议目的的行政性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权力, 履行行政职能, 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目的的行政性使合作协议区别于政府为了民事目的而签订的民事合同, 这也是合作协议的实质特征。 (3) 主体的特定性。合作协议的主体是参与合作的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并且主体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 (4) 过程的合意性。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 必然具有合同的契约精神, 即参与合作的各方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沟通、协商, 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该协商过程即体现为合意性。 (5) 载体的要式性。载体的要式性是指合作协议必须以一定的要式形式表现出来, 例如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传真等有形介质, 绝对不能以口头形式表示, 这与民事合同中的口头形式表达有所区别。

二、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理论上而言, 合作协议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只有明确规定其效力, 才能对缔约政府产生拘束力, 防止其肆意违约而导致合作破裂。如果合作协议不明确其法律效力, 合作协议将成为一纸空文, 各缔约政府可以随意更改、撤销协议, 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义务, 这就会增加参与合作的政府之间的矛盾, 使其失去彼此合作的信任, 最终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合作和发展。因此, 必须重视合作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

(一) 合作协议效力的对象

1.缔约政府

美国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州际协定对参与协定的各州有法律拘束力, 一旦参与了州际协定, 各州就不得随意单方修改或撤销协定, 因为“州际协定对成员州的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2]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合作协议对缔约政府具有法律效力, 能够约束其行为规范。作为私法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已经逐步适用于公法领域。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 因此, 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可以也必须适用于合作协议中, 以规范缔约政府的行为。缔约政府在合作过程中, 应当本着诚信守信的心态, 积极与参与合作的各方政府建立合作信任关系, 只有才能保证合作协议顺利签订和履行, 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事实上, 区域政府间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就是希望能通过合作协议的拘束力约束缔约主体的行为, 实现区域经济合作的目标, 因此, 在法学理论上合作协议对缔约政府具有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在区域政府间合作的实践过程中也应该加强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观念, 积极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缔约政府以外第三人

根据合同的有关理论, 合同应该受到相对性理论的限制,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作为合同的一种, 区域政府间的合作协议也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在不断被突破,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影响私人利益理论, 合作协议的效力也不再局限于缔约政府之间, 对缔约政府以外的第三人也存在拘束力, 合作协议的相对性也得到了扩张。

市场经济环境下, 经济交往愈加频繁, 越来越多的第三人参与到区域政府间的合作过程中, 合作协议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第三人在区域政府间合作中的合法利益, 必须给予诚实信用原则突破相对性理论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有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越来越重视社会利益的维护,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很好的协调区域政府在履行合作协议中的各方利益, 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为合作协议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3]另外,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而相对性属于合同法的原则, 前者的法律位阶明显高于后者, 因此, 相对性原则应该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让步, 这样, 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突破相对性的限制, 拓展到对缔约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区域政府间通过合作协议以实现区域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际上是对公共利益的重新配置, 涉及公共利益的调整和分配。第三人的利益属于私人利益, 但由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 存在统一性, 表现在相互依赖、相互转化和相互包含等方面。因此, 调整和分配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第三人的个人私益。具体到合作协议中, 区域政府间通过合作行为, 无形中以各种方式影响着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为规范。因此, 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必须对缔约政府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 从而使得第三人能参与到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为合作协议实施受损时, 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可见, 强调合作协议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合作协议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 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作协议都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对于那些纯粹属于政府合作内部事务的合作协议, 对第三人是不具有拘束力的, 因为这类合作协议主要是协调政府的内部行为, 对第三人并不产生实质的影响, 也就没有必要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这类合作协议包括两种, 一种是专门涉及会议制度的合作协议, 如《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等;另一种是合作协议中涉及议事规则的条款。[4]

(二) 合作协议的效力等级

合作协议的效力等级主要涉及的是合作协议之间、合作协议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高低比较, 简单的说就是当合作协议之间、合作协议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发生冲突时, 如何具体适用。

1.合作协议之间的效力等级

随着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区域政府间的合作趋势加强, 签订的合作协议数量越来越多, 这就导致合作协议在内容上很有可能发生冲突, 如何适用内容相互冲突的合作协议是合作协议之间效力等级所要解决的问题。内容冲突的合作协议大体可归为两类, 一类是先后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冲突, 但缔约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一类是先后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冲突, 缔约主体也发生变化, 缔约主体部分相同部分不同。

对于第一类合作协议的适用, 即尽管协议内容冲突, 但签订协议的政府没有发生变化, 这完全可以借鉴法律适用中的“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前后合作协议都是缔约政府之间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前后协议内容冲突说明缔约政府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化, 应该以最后达成的意思表示为准, 因此, 应该优先适用最后签订的合作协议。事实上, 我们可以将后来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成是对前面合作协议的补充、变更或完善。在具体适用上, 前后协议内容相同或没有实质冲突的部分, 依然可以继续适用;内容冲突的地方以最后达成的协议规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后面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于变更先前合作协议的某部分内容, 则变更部分的内容以变更内容为准, 但先前合作协议中的其他内容依然有效, 其适用并不受变更的影响。

对于第二类合作协议的适用, 应根据缔约主体的不同有所区分。前后合作协议缔约主体相同部分, 参考第一类合作协议的适用方式, 即“后合作协议优先于前合作协议”;前后合作协议缔约主体不相同的, 适用各自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例如甲乙丙三方政府在2011年10月共同签订了A合作协议, 乙丙丁三方政府与2012年6月共同签订了B合作协议, A、B两协议的主要目标都是关于共同开发和利用区域旅游资源, 但是两者在内容上存在一些冲突, 现在, 甲乙丙丁四政府适用合作协议的具体情况就是:乙丙两个政府适用“后合作协议优先于前合作协议”原则, 冲突部分的内容规定适用B协议, 其余内容适用不变;甲政府适用A协议, 不受B协议规定内容的影响;丁政府适用B协议, 无需考虑A协议的规定情况。

2.合作协议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

缔约政府辖区内规范具体指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两种。当政府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内容与其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互矛盾和冲突时, 如何确定适用, 目前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辖区规范优先说、合作协议优先说和对等说。辖区规范优先说认为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合作协议, 因此应该优先适用。合作协议优先说刚好与辖区规范优先说观点相反, 认为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所在辖区内规范, 因而合作协议应该优于辖区内规范得以适用。对等说则认为合作协议与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同一法律秩序的不同组成部分, 两者相互独立, 因此在适用上不存在谁有限的问题, 都可以平等的适用。[5]笔者以为, 结合我国区域政府合作的实践情况以及我国的政治体制实情, 合作协议优先说比较合适。

政府在决定参与区域合作, 签订合作协议前是“自由”的, 它可以选择是否签订合作协议, 是否愿意接受合作协议的约束。一旦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 也就意味着它愿意接受合作协议的拘束, 愿意自我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 缔约政府不能再以合作协议与本辖区内规范相冲突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另外, 合作协议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于它能够推动区域间的合作和发展, 协调和解决区域矛盾和纠纷, 相比单个行政区域内的局部利益, 合作协议更能取得更为重要的区域间整体利益。所以, 笔者比较赞同合作协议优先的观点, 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应该高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 应当优先适用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结语

由于法学界对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关注的缺失, 导致合作协议在前进发展过程中, 未能有良好的理论指导。为了全面正确深入了解合作协议, 也为了能够让合作协议早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道路, 有必要对其法律效力进行重点研究, 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合作协议法治化发展提供些许帮助。

参考文献

[1]袁合川.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原因和价值分析[J].行政与法, 2010 (7) :17.

[2]See Frederick L.Zimmerman and Mitchell Wendell, The Law and Use ofInterstate Compacts[J].The Council of State Governments, 2006 (2) , p.141.

[3]朱颖俐.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性质的法理分析[J].暨南学报, 2007 (2) :4.

[4]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98.

公司间保密协议书 篇7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共同寻求企业的发展,需要相互透露彼此的相关机密信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就技术、商业秘密的交换等保密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1协议宗旨和目的为确保甲、乙双方在产品开发合作过程中,为避免相关信息被擅自使用或为第三方非法获悉,而损害双方利益,特订立本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定义

2.1 商业秘密是指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指任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提供给予对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与合作目的有关,且经披露方以机密或类似用语标示之技术、方法、制程、程序、设计、文件、样品之技术信息,及业务策略与计划、客户名单或其它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产品之商业信息等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符号、图画照相、录音录像或电磁记录等方式呈现者)双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它应予保密而向对方透露的相关信息。

2.2以下信息非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

信息被披露给对方之前,即己进入公众领域,随时可被公众知悉;或在被披露之后非因接受方的过失而进入公众领域;或接受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在被披露之前即己为接受方所知悉或持有。

2.3信息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视为进入公众领域:

2.3.1 信息接受方或第三方在信息被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仅包含被披露信息的概要;

2.3.2 公开文献上仅以概略方式描述该信息,不足以呈现该信息之详细内容。

3保密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产品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

3.1 以有形载体形式为载体所承载的产品设计、程序、技术指标、测试数据、电路图、流程图、算法等技术资料信息;

3.2 涉及双方的客户名单、存货及货源情报、价格、营销策略、市场和销售情况等商业信息;

3.3 如所提供的信息是无法或难以用文件等有形方式表现时(如口头或视觉检视等),披露信

息的一方应在信息被披露之日起60日内需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确认该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获悉信息的一方亦可以请求披露方在60日内答复,以确认该信息的性质。如通知或答复该信息为商业秘密,则自该通知或答复被送达对方之日起,亦需按本协议执行。4保密期限

接受信息的一方就本协议所负的保密义务自接受之日起五年内均为有效。

本协议所设立之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甲、乙双方均有效。

本协议适用于协议签订前一方己披露并明示应予保密之信息。

5保密责任

5.1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对属于本协议第3条约定范围内的各种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证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5.2未经另一方许可,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为自己复制或为第三方复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绍、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5.3双方保证只在本协议范围内使用上述信息,并保证不向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本公司其他员工透露该信息。

5.4双方保证,对于所有因工作关系而可能获知对方技术商业秘密的本公司员工,在向其透露秘密之前,均须与之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要求其员工对该合作项目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泄露,或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该信息。

双方在该保密协议书签署后,将各自公司涉及的员工姓名及职务等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5.5 任何一方如发生对对方的商业秘密有遭误用或侵占等情形时,另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6商业秘密的使用及相关权利的授予

6.1 双方保证只在与合作项目相关的范围内,使用获悉的对方技术商业秘密。

6.2 获取信息的一方不因本协议而取得对方所提供之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技术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与该信息相关的任何权利。

7商业秘密载体的归还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或自收到另一方请求归还商业秘密载体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所获悉之商业秘密的全部原始载体及有关复制资料归还对方,并出具经其主管负责人员签字认可的表示己按本条款规定办理之证明书。

8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

8.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8.2 本协议所称的一方违约,即包括其职员违反保密协议义务的情形,其职员对保密义务的违反,视同其该一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9免责条款

一方依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或国家有关法令的规定,必须将接受之信息向外披露时, 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收受信息的一方知悉此类情况有可能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为对方采取相关法律行为,争取合理的处理时间,并予以协助。

10法律适用、管辖法院及争议的处理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声明条款

11.1 披露信息的一方对商业秘密的提供形态及质量有决定权。

11.2披露信息的一方对信息的正确性、性能表现、商业可行性或特殊用途的适用性等不负保证责任。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业秘密属于其所有,并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技术信息等。由此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由披露方承担。

11.3一方不行使依据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可以行使之权利,并不表示其放弃依据其它条款可以行使之权利。

11.4一方放弃行使基于另一方之某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并不表示其放弃对其它较早、同时或后来发生的其它法律权利的行使。一方对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放弃,应以其公司的名义声明,应由其被授权代表,以书面方式代表公司签名。

11.5本协议书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之便利而加注,对本协议书各条款不具解释或补充作用。

12协议的部分无效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被依法认定无效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应由双方商定,以最接近协议签订时双方真实意向的合法有效的条款取代。

13其它

13.1 本协议书的修改需经双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签署进行。

13.2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13.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3.4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住所地:邮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职务(称):

年月日

乙方:

住所地:邮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职务(称):

汽车租赁公司合作协议 篇8

一、合伙宗旨

双方以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有利同享、有难同担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服务等等。

三、出资方式和股份分配:

均等出资、股份等同。

四、盈利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利均等分配。

2、债务与风险等同分担。

五、退伙与转让事宜:

1、退伙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退伙以后退伙时的财产状况,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3、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合伙人相应的赔偿。

4、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部分和股份,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其他合伙人要对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商定。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有竞争的业务。

3、禁止任何合伙人私下进行业务。

4、禁止虚假报账,如发现要重罚。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八、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荐清算人,并可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结算。

2、清算后盈、债均等分配。

九、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公司车辆使用及补助协议 篇9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乙方 现从事 职务 主要工作内容 符合公司关于〔山瀚园发(2012)11号〕文件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1、公司现将乙方之前用车 车牌号()收回,并将 车牌号()发放给乙方使用。

2、该车作为乙方日常公司分配工作范围内所有业务办理用车,公司不再另行派车。

3、公司给予乙方每年每车补助车辆保险3000元,车辆维修及保养费2000元。

4、乙方在县内工作每车每月补助汽油1000元。出县城直线车距300公里内,每百公里增加10公升汽油补助。

5、如乙方所购车辆未用于所分配工作范围、连续三个工作日未开车开展工作或将车辆变卖,将予以取消以上补助。

6、补助期内如乙方退出班子、调离本单位、辞职,自离职、退出班子之日起停止补助。

7、该车所有权归甲方,在乙方使用期间出现违章、事故等一切责任及问题与甲方无关,须乙方自行解决。

8、乙方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至2018年03月01日,未达到年限者,需缴纳剩余年限违约金,金额为每年每车30000元。

9、车辆补助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0、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 方: XXXXXXXXXXXXXXXXXXXX 法人代表: 乙 方:

年 月 日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协议书 篇10

甲方:山西宝联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提高公司车辆使用的效率和车辆使用的合理性,特对公司因工作需要配置给乙方使用的车辆达成以下协议:

一、车辆基本情况:车辆品牌(型号)_______车牌号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 识别代码__________

二、配置给乙方使用的车辆,甲方可视情况随时收回车辆的使用权。

三、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对配置给乙方使用的车辆拥有所有权及对车辆处置权、管理权、使用调配权。

2、甲方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随时可以对车辆使用进行合理的调配,乙方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

3、甲方配置给乙方使用的车辆,仅作为工作和业务性质使用,乙方无权对公司车辆进行处置(抵押)或者变卖。

4、乙方在使用期间,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爱惜和妥善保管好公司配置的车辆,如因个人的行为发生公司车辆(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乙方在车辆使用期间出现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酒驾、醉驾、超速、闯红灯等等)造成的后果及罚款由使用者本人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6、乙方在车辆使用期间,根据车辆使用状况,随时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和向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

7、甲方配置给乙方使用的车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调度。可根据工作和业务情况随时进行调控,乙方不得拒绝。

8、乙方接到公司车辆使用安排后,应当及时将车辆交予指定的使用人,同时与新的使用人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划清车辆使用中的责任。

9、甲方配置给乙方使用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由公司统筹管理,指定定点单位

进行维修保养,其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公司不予以报销。

10、甲方配置给乙方使用的车辆,其工作期间的油费、路桥通行费用、停车费用由公司承担。每个月统一按规定的额度予以报销。

11、甲方配置给乙方使用的车辆,其车辆的保险费用、年检费用由甲方负担,公司综合管理部承办。

12、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将公司的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取消配车资格。

13、乙方在使用期间,因使用或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遗失的,在车辆保险范围内处理,超过车辆保险范围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

14、在节假日期间,如无工作和业务安排,原则上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司内。

15、如果因私用车,未征得公司同意,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四、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合约期满后,甲方根据情况另行签订。

3、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山西宝联机械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附件:

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驾驶证(复印件)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协议书 篇11

甲方: 乙方:

甲方车辆,因乙方业务需要,经双方协商,就车辆使用达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因业务需要使用甲方车辆作为公务使用,甲方同意该车辆用于乙方日常业务的交通工具,车辆的保险、燃油过路费等所有日常费用均乙方承担。

二、合同期限: 2016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

三、合同期内车辆所有权不变,甲方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商定乙方给予甲方使用期内用车的保险、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保养费、停车费等车辆所需正常维护所需开销。

五、甲方领取用车费用时要用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保养费、停车费、保险费等合法单据来充抵,充抵单据金额原则上与按单据相一致。

五、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时,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予以赔偿。

六、甲方不得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七、甲方已知晓用车合同内容的利益及风险,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章:

甲方:

乙方:

订立日期:

年 1 月 1 日

消毒毛巾公司车辆配送协议书 篇12

甲方:巾富康毛巾消毒有限公司

乙方:车牌号:

经公司和自带车辆司机共同协商.为达到双赢互利的目的以及保障彼此双方权益,特拟订以下协议.1:配送消毒毛巾车辆由司机自带,手续应齐全。

2:配送消毒毛巾车辆司机应尽8:00到公司报到遵守公司规定,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

3:送货区域应是市区内,收送货的地点应是不违反交通法的前提下,每店收送消毒毛巾每天再多一次。配送消毒毛巾时应和店方交接清楚各项手续。

4:车两司机待遇在公司起步阶段,暂定为6800元/月其中包括一名派送员的月工资为800元/月。工资应足额发放。可视特殊情况提前借支。

5:公司晚上需加班应提前告知车辆司机和派送员,并安排值班车和人员。

6:在公司业绩逐步发展稳定后视情况重新拟订新的配送协议。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有效,受法律保护,此协议在201年 月 日至 200 年月 日有效。

甲方:巾富康毛巾消毒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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