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24-09-12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选7篇)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篇1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1]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1]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01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该《规定》共2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篇2

一、高校大学生中存在的浪费现象

( 一) 个人消费品尤其是粮食浪费现象严重

中国农业大学武维华教授做过计算, 根据对北京数个大学餐后剩菜剩饭情况的调查表明, 倒掉的饭菜总量约为学生购买饭菜总量的1 /3, 而类似现象在国内其他高校同样比比皆是。以2009 年底我国各类高校在校生总量2860 万人粗略估算, 每年大学生们倒掉的饭菜足够1000 万人一年的口粮, 数字让人触目惊心[2]! 其他诸如手机、MP5、笔记本电脑、衣服鞋帽等个人消费品更新换代的速度, 更是随着时尚和潮流加快了大学生喜新厌旧的脚步, 个人盲目消费和不合理消费导致校园浪费现象愈加严重。

在调查 ( 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为例, 发放问卷500 份, 收回487 份, 有效率97. 4% ) 中了解到, 受调查大学生群体中, 32. 45% 的学生选择在一年以内更换新的手机, 其中在半年以内就换手机的比例达到4. 08% , 使用1 - 2 年再进行更换的人数为20. 25% , 选择坏了再换的人数占47. 3% ( 见图一) 。众所周知, 现如今手机市场价格参差不齐, 我们同时还调查了大学生使用手机的价位情况, 手机价位在1000 元以内的学生人数占10. 22% , 选择1000 - 2000 元阶段的占40. 92% , 33. 33% 的人数手机价位在2000 - 3000 元, 3000 - 4000 元阶段的人群占12. 45% , 而使用4000 元以上机型的学生占2. 66% ( 见图二) 。由此可见, 大学生电子产品消费的浪费情况还是存在的。

( 二) 公共资源尤其是水电浪费现象普遍

在学生公寓公共水房、卫生间、教学楼的教室、公共自习室及卫生间, “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屡见不鲜, 教室里电风扇24 小时转动, 这些不良现象造成了水电资源的严重流失。有人曾做过测算, 一个未关紧的水龙头, 水一滴一滴地流, 每小时会流失3. 6kg的水, 一天就会有86. 6kg的水白白流走。[3]我们就离开较长时间时如何处理开着的笔记本电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有32. 4% 的同学选择关机, 12% 的同学选择睡眠, 12. 6% 的同学选择待机, 却有37. 4% 的同学选择开着电脑 ( 如图三) , 可以预见, 类似现象在国内其他各大高校也会存在。

废物利用是节约资源的有效途径, 根据我们的调查, 48. 2% 的同学在生活中经常做到废物利用, 19. 6% 的同学想到过但没有实际行动, 12. 2%的同学偶尔会做到废物利用, 同时应看到20% 的同学从来没想过要进行废物利用。纸质资料是大学生必不可少的辅助学习资料, 对于用过学习资料的处理可以间接体现出当代大学生的节约意识, 据调查, 32. 1% 的同学选择留给下届同学使用, 29. 9% 的同学选择其他方式比如卖掉, 25. 8%的同学选择留作草稿纸, 还有5% 的同学选择直接扔掉 ( 如图四) 。

( 三) 时间资源浪费往往被忽视

我们都知道“一寸光阴一寸金”, “时间就是生命”, 大学生正处于宝贵的青年年华, 人生学习的黄金时间, 而很多同学却将大把时间放在了网游、谈情说爱、吃喝玩乐等其他无关学习的事情上。更有甚者本末倒置, 挤出时间去打工赚钱回过头来却花钱找人替考或购买所谓的考试答案等。“寸金难买寸光阴”, 时间的浪费往往容易被忽视, 但也常常令人追悔莫及。

针对这一问题, 我们对大学生课余时间安排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分别了解了大学生一天中平均用于学习、上网娱乐或者户外活动所花费的时间, 所得的数据发人深思。结果表明, 受调查大学生群体中, 平均每天用于学习的时间0 - 2 小时占18. 3% , 2 - 4 小时占28. 8% , 有27. 8% 的同学每天学习4 - 6 小时, 21. 3% 的同学学习6 - 8 小时, 而学习8 - 10 小时仅占5. 8% ( 见图五) ; 上网娱乐时间24. 7% 的同学平均每天会有0 - 2 小时, 2- 4 小时所占比率高达44% , 4 - 6 小时占23.9% , 6 - 8 小时和8 - 10 小时分别占5% 和2. 4% ( 见图六) ; 每天用于户外活动的时间有68. 5% 的同学选择了0 - 2 个小时, 选择2 - 4 小时的同学占24% , 6. 5% 的同学选择了4 - 6 小时, 只有1%的人选择了6 - 8 小时 ( 见图七) 。校园浪费现象反映出大学生群体普遍缺乏勤俭节约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对自然资源匮乏和生态环境恶化缺乏客观认识。

二、校园浪费现象严重的原因

( 一) 学生个体主观优越感较强

如今的大学生都是90 后, 从小到大成长环境较好, 生活相对较安逸, 他们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 习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 来到大学校园后开始自由支配生活费, 由于生活经验不足导致缺乏理性消费, 再加上虚荣和攀比心理的影响, 造成节约意识缺失。此外, 90 后大学生惰性心理普遍, 做事图方便求省事, 劳动积极性不高, 喜欢购买、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更是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食堂垃圾桶里堆积如山的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食品塑料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当代大学生已成为现代社会的较为主要的消费群体之一, 他们的消费观可以反映出当代年轻人的部分消费价值观, 33. 54% 的同学再买衣服时首先考虑质量, 39. 98% 的同学首先考虑价位。奢侈品消费在大学校园中也是浪费的一种形式, 33.95% 的同学认为校园中的奢侈品消费现象主要是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 有30. 06% 的同学认为是名牌服饰, 认为品牌化妆品是主要奢侈消费的同学有24. 34% , 7. 98% 的同学选择是外出用餐 ( 见图八) 。冲动消费也是浪费的一种形式, 59. 1% 的同学当遇到自己心仪的物品是会货比三家后购买, 20. 45% 的同学选择打折后购买。生活费的支配体现出一个大学生的消费观是否成熟, 48. 26%的同学每月服饰所花的钱占生活费的比例小于10% , 40. 7% 的同学服饰所花的钱10% - 40% , 44% 的同学餐费所占生活费的比例达到了50%- 75% , 28. 8% 的同学餐费所占到生活费的75%以上, 73% 的同学每月用于娱乐的消费占生活费的10% , 20. 8% 的同学娱乐所占消费达到了10%- 50% 。

( 二) 学校宣传教育的弱化

“谁知盘中餐, 粒粒皆辛苦”的基础教育的影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已渐行渐远, 对于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公德意识, 单纯依靠思想政治理论课上枯燥的说教, 效果总是苍白无力又流于形式, 勤俭节约成了只是停留在书本上的空洞说辞, 很难深入到同学们的内心深处。学校及老师花费心思和精力, 却收效甚微, 这本身也是教育资源的浪费。又如今, 高校后勤服务都已公司化、社会化, 后勤服务部门以盈利为目的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以满足大学生不断增长的各种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 势必导致部分大学生无所顾忌, 盲目消费, 浪费现象随之而来。根据我们的调查, 有24. 4% 的学生认为学校对节约观教育做到了充分宣传, 46. 39% 的学生认为只是偶尔提起, 认为几乎没有宣传的人数达20. 88% , 还有8. 33% 的学生没有注意到。调查结果说明, 学校对节约观教育及相关政策宣传做的仍是不太到位的。

( 三) 社会不良风气的直接冲击

一方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 改革开放带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居民的消费结构也逐步由生存型向享受型转变。然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加快, 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风气的恶化: 豪华轿车的接送、高档时装名表的佩戴, 手机、电脑等时尚消费品的使用等都成了同学间攀比的标准, 冲击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另外, 某些大众传媒不负责任的宣传和炒作误导了社会舆论, 也为同学们节约意识的培养带来了消极影响。众所周知, 雷锋是勤俭节约的楷模, 但却遭到个别网络媒体对“雷锋精神”话题的任意炒作, 甚至是恶搞、丑化雷锋形象, 这些负面信息的传播, 极易使青年大学生产生困惑, 动摇践行勤俭节约的决心和恒心。

三、高校大学生节约观教育的途径

( 一) 学校教育应发挥主渠道作用

1. 在课堂教学中渗透节约理念。课堂教学是实施节约教育的重要途径。节约的知识是劳动人民生产生活实践经验的结晶, 凝聚着他们的智慧、思想、价值观和人格魅力, 要将其融入课堂教学内容中, 尤其是思想政治理论课, 使学生在知识层面获得节约知识, 并熟悉其在生活、生产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 树立起节约意识。

2. 开展实践活动推进节约教育。实践活动是学生锻炼动手能力和提高应用能力的平台。高校学工部、团委、学生会和社团组织要积极拓展第二课堂, 丰富活动内容, 为勤俭节约教育搭建宽广平台, 如每学年定期开展以节约、环保为主题的演讲、知识竞赛、节能小发明科技活动等。在实践活动中要突出劳动教育, 实现知行合一。劳动不仅能让大学生将节约意识内化为其价值信念, 并主动践行为外在行为, 而且能强化大学生勤于动手的能力。所以高校学工部门多为学生提供劳动实践的机会, 如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务劳动等, 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体会到劳动的艰辛, 才能领悟到勤俭节约的重要。

3. 培育节约文化, 营造绿色校园氛围。节约文化是人们关于节约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是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撑。[4]节约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高校应该建设富有人文底蕴和时代使命的节约文化。高校宣传部门应该长期开展强大的宣传攻势, 在全校营造浓厚而持久的“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的文化氛围。要利用各种传媒平台如校报、广播、宣传栏、展板、海报、校园网等校内舆论阵地宣传勤俭节约的先进事迹, 树立节约标兵形象, 建设以节约为美德的主流校园文化, 引导学生争当节约型人才。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粮食日、世界水日等纪念日和纪念主题, 采取讲座、报告、研讨、展览、论坛等形式对大学生进行珍惜粮食、节约能源等教育。

4. 建立“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的良性机制。制度建设是效能建设的根本, 是单位规范工作程序, 提高管理水平的保证。在大学节约型校园建设过程中, 要切实唤醒大学生的节约意识, 有效杜绝校园浪费现象,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学生的衣食住用行等日常消费方面, 从节水省电、爱护公物方面, 从通讯工具、日用电子产品和电脑的购置使用等方面, 制定详细守则和规定, 分门别类细化到《学生手册》、《大学生文明公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中去, 规范、约束、监督学生日常行为, 并实行各级领导、辅导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寓管会等领岗问责制, 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 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同时, 完善相对应的奖惩措施, 将全校范围内进行的巡查、考核和评比结果与学生的评优评先、组织发展、奖助学金的评定等相挂钩, 并纳入文明宿舍、优秀班集体和先进院系等的量化考评, 形成“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的正确导向。

5. 加强高校对后勤服务的监管力度。规范后勤服务成本管理, 主动进行低成本或无成本节能技术改造, 尽早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老旧设备, 全面引进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强化执行节约标准的全程监管。针对学生食堂饭菜浪费严重现象, 责令食堂及时改进菜品质量, 增加菜品种类, 保证饭菜价格合理、稳定, 允许学生打半份饭, 同等价位菜品可以半份随意拼盘等, 保持食堂良好的就餐环境和卫生条件, 定期检查、更新食堂消毒设施, 保证食材来源正规, 确保食堂饭菜安全, 学生吃着放心, 这样会大大减少饭菜浪费现象。

( 二) 营造“节约光荣, 浪费可耻”的社会风气

近一个时期以来, 党和政府对于浪费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 中共中央2012 年12 月下发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群众关系的八项规定》的文件, 央视传媒、人民日报、新华网等主流媒体也对浪费问题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和深度剖析。各级党政机关、餐饮场所、社区等社会群体也纷纷出台新举措, 由一群年轻人在网络上发起的“光盘行动”也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展开。反对浪费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并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响应。据新华社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和合作伙伴于2013 年1 月22日在日内瓦发起名为“思前、食后、厉行节约、减少你的粮耗足迹”的活动, 旨在提醒消费者、销售商与服务业食品生产与消费中的损耗与浪费。[3]这一系列的举措都是在向浪费说“不”, 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这都将对大学生群体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产生积极影响。

( 三) 大学生节约意识和节约能力的自我培养

诸葛亮把“静以修身, 俭以养德”作为“修身”之道; 《朱子家训》则将“一粥一饭, 当思来之不易; 半丝半缕, 恒念物力维艰”当作“齐家”的训言; 毛泽东更是把“厉行节约, 勤俭建国”作为“治国”经验。大学生作为实现中国梦想的栋梁之才, 更应义不容辞的传承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不断加强节约意识和节约能力的培养, 影响他人, 延及社会。

思想上, 要关心国家社会发展, 深入了解资源现状, 深刻认识节约的重要性, 牢固树立节约意识, 让节约成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摒弃虚荣攀比心理, 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侵蚀, 树立科学的“荣辱观”。

行为上, 真正将节约行为融入日常生活, 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主动分担父母的家务劳动,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义务劳动, 提高勤于动手的能力, 在节能技术与实践方面敢于创新。

此外, 家长和长辈们要改变溺爱纵容的态度, 培养年轻人的健康心态和独立人格。从日常起居等细节方面以身作则, 将生活中的节能经验传授给年轻人们, 引导他们适度消费、合理消费、追求低碳环保的生活品质; 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作息习惯; 勤俭节约, 尊重他人的劳动, 对生活有积极向上的追求。

高校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人才培养的主阵地, 只有加强大学生群体的节约观教育, 他们在未来才能担负起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任。

摘要:高校是国家各种资源的消费“大户”, 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着粮食、水电、时间等资源浪费严重现象, 究其原因既有个人的主观因素, 又与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影响有关。加强大学生节约观教育, 不仅需要个人节约意识和节约能力的自我培养, 还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以此来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关键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约意识,节约观

参考文献

[1]热点聚焦.习近平批示浪费之风务必狠刹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引强烈反响[J].畜牧业, 2013 (02) :2.

[2]李名川, 谭英雄.加强大学生节约意识教育的必要性和途径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 (10) :42.

[3]于中华.浅论当代大学生勤俭节约意识的培养[J].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 (02) :84.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篇3

【热点背景】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十八届二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工作,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还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

【考点链接】

一、经济生活

1.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会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2.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会议指出,中央历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在新时期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

3.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于生产。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不利于生产的发展。

二、政治生活

1.中国共产党的地位、性质和宗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印发和学习《条例》,是加强党的作风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这是由党的地位、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

2.中国共产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会议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3.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会议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

三、文化生活

1.文化对人的影响。会议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在全党全社会进一步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浓厚氛围。这体现了文化影响人的认识活动、思维方式,文化对人的影响具有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特点。

2.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不断推陈出新、革故鼎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台《条例》,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体现了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3.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开展思想道德教育,使党员干部真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远离奢靡之风。

四、生活与哲学

1.用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由于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党中央及时制定《条例》,以避免奢侈浪费对党风的不良影响,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说明党中央高瞻远瞩,着眼于党的生命力和国家长远发展,做到了防患于未然。

2.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和上升性。《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多个方面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因此,《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党在新形势下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3.矛盾具有特殊性。会议要求,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4.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根据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出现的奢侈浪费现象制定《条例》,有利于用刚性的制度约束、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因此,《条例》的出台,对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跟踪训练】

1.会议要求,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在全党全社会进一步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浓厚氛围。要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浓厚氛围,就必须( )

A.减少高档耐用品、奢侈品的生产和消费

B.防止消费阻碍生产发展

C.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D.做理智的消费者,适当降低消费水平

2.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响应党和国家“光盘行动”的号召,不断增强节约意识,拒绝“舌尖上的浪费”。某餐厅为顾客提供了“半份菜”、“小份菜”、“热菜拼盘”、免费打包等服务,鼓励消费者把没吃完的剩菜打包带走。该餐厅的这些措施( )

①鼓励消费者坚持量入为出的消费原则 ②体现了节约资源这一绿色消费的核心 ③体现了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 ④凸显了该餐厅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endprint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③④

3.会议强调,执行《条例》,要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改革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投身改革事业,为全面深化改革作出贡献。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广大党员干部( )

①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加强自身修养,始终保持先进性 ②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基本原则 ③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放弃个人利益 ④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①③

4.会议强调,制定《条例》,就是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因此,随着《条例》的逐步贯彻落实( )

①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将有法律保障 ②党与人民的血肉联系将更加紧密 ③党政机关存在的铺张浪费的不良现象将彻底消失 ④党的性质和宗旨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A.①② B.②④ C.③④ D.①③

5.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在国家机关中,对行政权力具有内部监督功能的是( )

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②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③国家监察部和地方监察机关 ④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6.对党政机关的铺张浪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利于不断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提高其在群众中的威信,赢得人民的信赖和拥护。这意味着保持党的纯洁性有利于( )

①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②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 ④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A.③④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7.会议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在全党全社会进一步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浓厚氛围。从文化生活角度看,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是因为( )

①文化与政治相互交融、相互影响 ②优秀的文化塑造人 ③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 ④文化对人具有深远持久的影响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③④

8.会议强调,坚决执行《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要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着力推进相关改革,条件成熟的要尽快推出,需要研究探索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推进。执行《条例》要着力推进相关改革,是因为( )

A.主要矛盾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

B.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C.尊重客观规律要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结合

D.量变必然引起质变

9.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坚决执行《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党中央强调学习宣传《条例》是因为( )

A.物质决定意识,主观必须符合客观

B.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

C.价值观对人生道路、人生选择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D.世界观决定人生观、价值观

10.回望历史,毛泽东、周恩来等领导者从自身做起,勤俭节约,将“一穷二白”的中国带入新的历史时期。铺张浪费绝非小事,只有杜绝“中国式剩宴”,才能进一步凝聚党心民心,实干兴邦,共圆一个“中国梦”。因此,此次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坚决执行《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

(1)结合上述材料,说明我国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经济学依据。

(2)用《政治生活》知识回答,党中央为什么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3)运用《文化生活》知识,说说如何杜绝“中国式剩宴”,在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风尚。

(4)结合材料,运用系统优化的方法谈谈如何杜绝“中国式剩宴”。

参考答案:1.C 2.D 3.C 4.B 5.D 6.D 7.A 8.A 9.B

10.(1)①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小康。不少群众的生活依然艰苦,铺张浪费不符合中国国情。 ②生产决定消费。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依然较低,和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铺张浪费和中国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不相适应。③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应该坚持适度消费,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坚持绿色消费。铺张浪费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持续改善。

(2)①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根本上说是由党的性质、宗旨、路线、纲领等决定的。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③只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才能使各级党组织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3)①文化影响人的交往行为、交往方式、认识活动和思维方式,文化对人的影响具有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特点。教育是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因此,要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在全社会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增强节约意识。②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必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③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养。必须在全社会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有效净化社会风气,培育健康向上的文明风尚,使人民群众真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远离奢靡之风。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篇4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和遵循,结合山东实际,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进一步作出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全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刻领会《条例》及《实施办法》精神,坚决执行《条例》及《实施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立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篇5

1、(单选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的原则。

2、(单选题)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3、(单选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4、(单选题)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及时(上缴国库)。

5、(多选题)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调新交旧、建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6、(多选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土特产品)等。

7、(多选题)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换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8、(多选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ABCD)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

9、(多选题)党政机关人员公务用车条款规定,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ABCD)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10、(判断题)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错

11、(判断题)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对

12、(判断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督促教育作用。错

13、(判断题)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查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错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篇6

从历史的经度刹住“舌尖上的浪费”。“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俭节则昌,淫佚则亡。”历史上商纣王酒池肉林、隋炀帝骄奢淫逸、宋徽宗穷奢极欲,终致社稷崩溃,江山改色,最后难逃灭亡的厄运。反观之,毛主席一生粗茶淡饭,生活极为简朴。经济困难时期,主动降低生活标准,不吃鱼肉、水果。周总理勤俭节约的故事,妇孺皆知,成为美谈。伟人在勤俭节约方面为国人做出了表率,是为楷模典范。人世沧桑,世事诡谲。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给了我们教科书式的答案。

用文化的维度消弭“舌尖上的浪费”。“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大家耳熟能详;“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言犹在耳;“君子以俭德辟难”,是为警世恒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先民祖辈生生不息深深植根于灵魂血脉的精神基因,是勤劳善良的中国人民最朴实的情感,是中华民族精神财富的文化瑰宝。传承好、发扬好优良传统,我们责无旁贷,要努力做到“以文化人”,让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在社会蔚然成风。

以全民的纬度对待“舌尖上的浪费”。“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对我们每个集体、所有人都有借鉴意义。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公职部门和公务人员率先垂范义不容辞。社会的每个阶层、每个细胞,大到集团、企业,小到家庭、个人都要积极投身到这项有意义的行动中来。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要从娃娃抓起,告诉他们“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自觉践行“光盘行动”,提倡“N-1”点餐模式,实行半份菜和小份菜,鼓励剩饭剩菜打包带走。通过大家踊跃参与,在全社会掀起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餐桌新风,努力形成全党全社会厉行节约的良好风尚。

在法律的高度叫停“舌尖上的浪费”。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就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浪费之风务必狠刹”。“八项规定”是一味“猛药”,坚决清理整顿了“舌尖上的浪费”“酒桌上的应酬”等干部群众深恶痛绝的突出社会问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更是从条例法规的层面画出“圈圈”、定下“规矩”,有效遏止了公务活动支出消费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乱象,较好地让舌尖上的浪费腐败在朗朗乾坤下无处遁形。中央到地方在不断完善反对奢侈浪费之风的相关法规文件,刚性约束力、严格执行力、强大监督力必将不断显现。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篇7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

公务接待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严控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公务用车

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办公用房

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

责任追究

重视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和遵循,结合山东实际,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进一步作出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全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刻领会《条例》及《实施办法》精神,坚决执行《条例》及《实施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立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大力倡导和建设节约文化,努力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强大力量。

《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政府财务风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严格党政机关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和采购方案论证,不得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

第十三条 加强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统筹调配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建立政府公物仓,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五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十八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从严制定领导干部境外培训计划,压缩数量,优化结构,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实效。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地级市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优先考虑科学发展急需的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工作分工与所学专题密切相关的领导干部参加培训。

建立团组出国(境)培训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培训成果的总结和推广。

第十九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党政机关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七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警卫工作规定,从严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上述设施或者场所建设。

第三十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一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分类、会议审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严格会议审批,应当按程序报批的会议,必须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申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三十七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定点饭店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采购。党政机关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应当在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以内结算费用。

应当优先安排使用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以本地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十八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三十九条 完善党政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应当按程序报批的培训,必须提前向培训审批机关提出书面请示。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财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培训审批、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掌握,总量控制,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不准借举办活**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借(占)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

严禁以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对于已有国家建设标准并列入专项规划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对于建设标准规定建设内容中需设置的少量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可以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者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符合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项目维修改造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开工建设。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化概算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新建、迁建、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或者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落实审批许可、评估论证、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维修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调配、统一维修管理。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进行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从整合办公用房资源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资源消耗定额标准,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建立党政机关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目标责任管理,完成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资源消耗设施运行,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倡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环保办公用品,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型办公设备,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节能产品采购比重。

第五十三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党政机关及其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确需购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应当按规定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社会宣传、理论宣传、新闻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典型宣传、文明创建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类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大采访报道力度,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行为给予曝光。

注重发挥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各类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九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条 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纳入巡视监督内容,加强对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办法工作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超标准购置公车等公款消费中奢侈浪费问题,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追究效果。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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