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2024-08-01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共2篇)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篇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〇 一一年九月十六 日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 〔 2006 〕 17 号和劳社部发 〔 2007 〕 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参战参试(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有工作单位的“两参”退役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两参”退役人员所在单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符合国家社保补贴政策的,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三)对无单位且不愿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所在县(市、区)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二、关于“两参”退役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一)企业“两参”退役人员。、企业改制时单位已一次性缴费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按咸政办发 〔 2009 〕 40 号文件规定 ,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和重新就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两参”人员,按咸政办发 〔 2009 〕 40 号文件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现无单位“两参”退役人员。

现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根据劳社部发 〔 2006 〕 17 号和劳社部发 〔 2007 〕 28 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参保。

(三)关于 1至 6级残疾“两参”退役人员。

一级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根据《咸宁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办法》(咸政办发 〔 2001 〕 58 号)和《咸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咸民政发 〔 2009 〕 15 号)文件规定,纳入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合规医疗费实报实销。

(四)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两参”人员,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咸民政发 〔 2009 〕 7 号文件,符合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

疗救助范围的人员,纳入大病医疗救助。

三、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就业问题

(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 〔 2010 〕 356 号)要求,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两参”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按照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推荐优先录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 〔 2009 〕 70 号)及省人社厅《湖北省 2010年就业援助特别行动实施方案》(鄂人社函 〔 2010 〕 168 号)规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

(三)用人单位负责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日常管理。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及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推荐超过三次不服从安排的人员,不再对其 给予公益岗位就业援助。

四、关于“两参”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和管理问题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篇2

为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规范服务”为工作思路,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管理形式,加快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步伐,逐步使企业退休人员由单位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实现退休人员由“企业人”向“社会人”转变,以减轻企业社会性事务,为我省经济发展和深化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3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到2004年底,争取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同时做好规范和完善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组织机构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一)县(市、区)以上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其工作职责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推进;为本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为: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和领导;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化教育健身活动;做好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帮扶工作;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工作。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为:对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登记,建立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建立统计报表报告制度,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反馈工作信息;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四)社区(或居委会)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为:协助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和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活动,做好鳏、寡、孤、高龄、伤病等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的帮扶工作,及时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申领资格认定信息。

四、管理服务形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省属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五、实施方法

根据“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服务规范”的工作思路,从2003年起,我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构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帮助街道社区建立工作平台,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场所人员等资源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居委会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与服务,各地应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上。同时,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各种类型的管理服务形式。

(四)逐步落实工作内容。目前难以全部落实到位的,先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二是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三是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四是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扩展工作内容,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

(五)巩固提高规范服务。至2004年底,在全省各地基本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系和管理网络,在多种形式管理基本成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实现全社会各类型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六、工作人员和经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和工作情况合理调配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业务工作。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安排。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根据上一年相关企业用于退休人员实际开支的人均管理服务费用,将应承担的金额一次性或按年度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二)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三)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四)保障有力,设施到位。各地要统筹安排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咨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文体健康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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