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

2024-0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共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 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7-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二)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第十五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七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医药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二十九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档次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和职业病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认定和鉴定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醉酒的;

(四)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十四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四)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伤残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 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三十九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四十八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四十九条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

(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实现社会保险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账户账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定情形,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五条 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六十九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社区、街道、乡镇设立工作站点,形成社会保险服务网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记录,并根据个人要求,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为缴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并查处举报事项;

(二)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

第七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七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第七十七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二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权益记录的;

(五)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六)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追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被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

第八十九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条 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2011年7月 日起施行。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修改情况的汇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社会保险法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充实内容分章对五个险种作出规定

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范围和待遇。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分散,难以掌握,操作性不强。经研究,建议对社会保险法结构作适当调整并充实内容,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有意见,建议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第十七条)

三、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经研究,建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四、关于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目前国家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是支持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支持的事项。经研究,建议作以下补充规定:(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十二条第一款)。(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 篇2

1.带单板核心的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

2.带复合核心的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8,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

3.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21,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1。

4.薄身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21,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3。

5.碎料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8,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9。

6.释放标准不适用于多种产品,包括硬板、标准PS 1-07注明的结构胶合板、标准PS 2-04注明的结构单板、标准ASTM D5456-06注明的结构复合木材、刨花板、标准ANSI A190.1-2002注明的胶合层积材等。

7.上述产品须按照测试方法ASTMI E-1333-96 (2002),或在某些情况下按照ASTM D-6007-02进行季度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上述释放标准。品质控制测试须根据ASTM D-6007-02、ASTM D-5582或其他法定测试方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 篇3

飘香的峨眉山茶峨眉山流行一句话:“大山深处有茶园,小巷尽头是茶馆。”住茶庄、赏茶景、品茶香、买茶品,已经是很多到峨眉山的游客的消费时尚。峨眉山具有独特的“华西雨屏”自然现象,它由峨眉雾淞、雨淞、雪霁、山霭等奇特自然气候组成,境内空气湿润,为峨眉山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现在,峨眉山已经开发出了仙芝竹尖、竹叶青、峨眉雪芽三大系列的峨眉山茶,这些茶远销东南亚、非洲、北美等地,深受市场的欢迎。(联系电话:0833-5558810)

7月4日

分等级卖的桑木耳据了解,桑木耳属于生长在老龄桑树上的蕈类,形似云朵,又叫桑云耳。利用桑枝条栽培出来的黑木耳具有降糖降脂、抗衰老、清除自由基及增强免疫力等功能。桑木耳分级销售,更方便消费者选购。炖菜可选择肉质较厚的冬耳,炒菜时春耳二级和春耳三级更适合,春耳一级适宜制作凉拌菜。桑木耳质地柔软,口感细嫩,现在已成为消费者喜爱的特色食用菌。而分等级销售桑木耳的经营方式也让淳安县较过去增加了30%的收益,年创产值5000多万元。(联系电话:0571-64891718)

产母牛的澳牛更赚钱据了解,奶牛是单胎动物,一头母牛一年只能繁殖一胎,通常是遵循公母比1∶1的规律。可是在陕西省铜川市,人们却打破自然界的性比规律,全市6家养殖场的奶牛连续产了68头小牛犊,母牛就有67头,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让奶牛只生母牛不生公牛是采用了一种XY精子分离技术。澳洲奶牛养起来并不难,养殖成本与当地奶牛差不多,但平均日产奶量却要高出21.6%。采用性控技术以后,提高了奶牛的受胎率,降低了头胎难产率。更重要的是,产母牛犊的比例达到95%以上,母牛多了,产奶量大了,养殖户也能赚到更多钱了。(联系电话: 0919-3185816)

7月5日

667平方米(1亩)樱桃赚3万元每年的5~6月,是陕西铜川大樱桃成熟的季节。每到这时,红彤彤、黄灿灿的樱桃挂满了枝头,经销商们也纷纷从各地赶到铜川收购樱桃。据了解,铜川大樱桃不但好吃,营养成分还特别高,富含蛋白质、钙、磷、铁等多种维生素和营养物质。在市场上,铜川大樱桃每公斤可以卖到30元。目前,全国的樱桃种植面积是10万公顷,“樱桃好吃树难栽”,但种植组培出来的脱毒苗木就容易栽多了,不但性状与母本一样,还不易发病和发生变异。(联系电话:0919-3185854)

7月6日

养鹿不走寻常路梅花鹿浑身是宝,鹿茸、鹿筋、鹿胎、鹿尾、鹿心、鹿鞭等都是可以入药的名贵滋补品。鹿产品的保健功能人们并不陌生,难就难在这些产品真假难辨,怎么才能打消消费者的疑虑呢?让活蹦乱跳的梅花鹿与游客亲密接触,鹿场游客在开心的同时对柜台里摆放的鹿产品也自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鹿产品也就俏销了。(联系电话:010-61675512)

7月7日

打入蔬菜市场的刺五加刺五加自古以来就是有名的药材,根和茎的皮有补中益气、强筋健骨的作用。近些年,长在深山的刺五加摇身一变,作为一种山野菜打入了市场,成了饭桌上受欢迎的菜肴。(联系电话:13179219936)

多条腿走路的牛蒡牛蒡又称大力子, 属菊科多年生草本直根类植物。近年来,山东省苍山县每年产牛蒡达20万吨左右,其中60%的牛蒡鲜品出口国外,其他的牛蒡大部分被加工成牛蒡茶、牛蒡酱菜、牛蒡饼干等食品销售到国内市场。牛蒡作为药食兼用型蔬菜,有败火、解毒等功效,对控制尿糖也有一定的辅助疗效。此外,牛蒡的纤维还可以促进大肠蠕动,帮助排便,促进新陈代谢。虽然牛蒡是一种营养价值丰富的蔬菜,但是很多消费者对它并不熟悉,很少有食用牛蒡的习惯,还需要一个市场开拓和培育的过程。

通过出口、深加工、餐饮等多条途径销售牛蒡,苍山县的牛蒡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关注。(联系电话:0539—5541199)

7月8日

牦牛下山牦牛又叫藏牛,长期生长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寒地区,在我国主要分布于青藏高原一带。为了增添香格里拉的旅游特色,当地政府出台了一些引导企业发展牦牛产业的政策,不少牧民也开始为市场和企业养殖牦牛。在高原上防风遮雨可少不了牦牛毛,藏民放牧的帐篷、雨衣等都是用它做的。不过,现在牦牛毛的用处就更广泛了。用牦牛毛织的时尚围巾、披肩、提包等很受中外游客的欢迎。靠着这些纯手工纺线、织物,藏族妇女一天可以赚40元手工费。(联系电话:13308878999)

7月11日

抢手的杨梅以前介绍过,内容略(联系电话:13758560091)

千岛湖的鱼分段卖去风光旖旎的浙江省淳安县的千岛湖,多数人是奔着那里鲜美无比的鱼头煲去的。鱼头鱼汤不仅鲜美无比,而且还有丰富的营养价值,养颜、强身、补脑、健体,也难怪鱼头煲成为消费者的最爱。鱼头鱼身分开卖,还真是精明的卖法:讲究营养、爱吃鱼头的消费者买鱼头;讲究数量、欲饱口福的消费者买鱼身,各择所需。其实,卖一个鱼头就赚回了整条鱼的钱,鱼身就是额外的赚头了。除此之外,当地还开发出20几种休闲产品,最大限度地对鱼身进行了开发利用。(联系电话:0571-64828108)

7月12日

鲜虾烤着卖虾有很多种吃法,有炒有炖还可以水煮,而烤虾从原料到成品不仅加工方法简单,不添加任何作料,而且低温加工还保持了鲜味和原来的营养成分。目前,这种即食的烤虾一上市就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在浙江省温州市就能在60%的酒店、会所看到烤虾的身影,烤虾正成为当地餐饮业的一个新宠。(联系电话:400-1806788 0577-58850283)

7月13日

红叶谷里的嘎嘎鸡石鸡是一种与家鸡同科不同属的野生禽类,在我国主要分布在北方地区,由于它总是嘎嘎嘎地叫个不停,所以当地人又亲切地称它为“嘎嘎鸡”。红叶谷是山东济南的一个国家4A级景区,生长在这个景区的石鸡就被人们称为“红叶谷里的嘎嘎鸡”。它与其他雉科动物不一样,石鸡不太喜欢在森林中生活,反而更愿意栖息于丘陵地带的岩石和沙石坡上,攀缘石壁的能力非常强,奔跑速度也非常快,以吃玉米粉和麸皮为主,一般1龄左右就可以产蛋,每年4~9月每只石鸡可产蛋50~60枚,按5元一枚的价格计算,一只石鸡的产蛋效益超过250元,而饲料成本不到30元。

据了解,石鸡抗病力强、适应性广,肉和蛋都是高蛋白、低脂肪的高级营养滋补品。但是,目前在我国石鸡的养殖规模还非常小,肉和蛋还不能大量供应市场,消费者也只是吃个新奇图个稀罕,市场并不大。因此,要做大市场还得讲究策略。(联系电话:0531-82733788)

7月14日

生态农庄靠“野”赚钱关于福建招宝农庄靠养野猪、野鸡、野兔等赚钱的内容以前介绍过多次,本次此内容省略。(联系电话:13906074369)

7月15日

招财的森林宝贝内蒙古根河市位于我国北纬50°~52°,年平均气温只有-5.3°C,最低气温-49°С。但这里的森林覆盖率却高达87%,居全国之首。在这片高纬度高寒冷的原始大森林里有一种驯鹿,无论雌雄都长着树枝般的犄角。吃着山珍、喝着山泉长大的驯鹿鹿茸卖价自然比较高。现在,根河市大森林中一共有7个猎民点,1200多头驯鹿。到了旅游旺季,这些猎民点就成了大大小小旅行社到根河旅游必去的景点之一。(联系电话:0470-5222796)

7月18日

长得像“手指”的蔬菜手指胡萝卜是近年来培育出的胡萝卜新品种。这种胡萝卜有着光滑的表皮,不仅吃起来脆嫩甘甜,而且肉质也非常细腻。据介绍,1公斤胡萝卜大概有50根,667平方米(1亩)产量在2000公斤左右,虽然产量只有普通胡萝卜的一半,但经济效益却远远高于普通胡萝卜。

月脂黄瓜,是印度黄瓜与北京当地黄瓜杂交而成的水果型黄瓜新品种。这种黄瓜最大的特点就是外形美观,口感好,皮色淡绿,瓜的大小均匀,弧度自然,切开后中腔细小,肉厚,可食率高。据介绍,667平方米大棚能栽种月脂黄瓜2000株左右,产量约4000公斤。

由于手指胡萝卜和月脂黄瓜这两种蔬菜品种新颖,外形奇特,味甜,又都能鲜食,所以目前在北京郊区的采摘价格较高。(联系电话:010-69045766 400-666-7970)

越来越“红”的朝天椒内容略 (联系电话:13639251616)

7月19日

稀罕的白水牛内容略(联系电话:139852657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 篇4

党90周年(7月1日)

今天是一个青年的聚会,我想先从青春谈起。什么是青春?有人说,青春是携子之手,浪漫温馨地漫步于花前月下、桃红柳绿之中;有人说,青春是做个爆炸头,穿身露脐装,追赶时尚和潮流;也有人说,青春是沉醉在网吧、歌厅、牌桌、酒楼。但是,难道青春就只剩下这些了吗?不!青春可以是潜心学习钻研,十年磨一剑;青春可以是立足实际,一心谋发展;青春更可以是奔向信念和理想而发出的那一声惊天动地的呐喊!

青春是整个人生旅程中最绚丽、最奇妙、最灿烂的一站。青春孕育着无穷无尽的能量等着我们去开采,去挖掘,去释放。人生的根本目的就是对于人生价值的认识、诠释,和实现,青春,更需要实现人生价值!青春是一支最质朴的歌,连绵的调子里却有着最高亢的音符。那音符里有着这样两个字——爱国。爱国是一种魂,是擎天巨树上的落叶飘向大地母亲怀抱时的那一片深情,是永远飘扬在我们头顶的一面永不褪色的旗帜。而永远跟党走则是我们一个永不褪色的主题。中国***自1921年建立90年来带领着中国人民取得了一项又一项举世瞩目的成就,谱写了波澜壮阔、光辉灿烂的历史篇章。

今天,面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们更应该肩负起历史责任,永远跟党走,青春献祖国。永远跟党走,青春献祖国,就要做到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使我们成为一名优秀的社会主义人才,为国家发展作贡献。永远跟党走,青春献祖国,就要倡导社会新风。走在精神文明建设的前列,弘扬社会公德,促进和谐社会。“八荣八耻”在心,事事尽力而为。永远跟党走,青春献祖国,就必须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我们要用实际的奉献,回报养育自己的这块热土。任何个人的奋斗,都与国家的兴衰息息相关,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祖国的命运维系在一起,我们的人生才能折射出真正的华彩。青春是短暂的,它仿佛是一朵素洁的昙花,来不及铺张、来不及遐思,甚至来不及弥补缺憾,就那么匆匆地谢了。但青春越是短暂,我们就越应该让青春之花开得灿烂!

20世纪中国的历史,写下了中国***和中国共青团的光荣,21世纪正期待着我们创造新的辉煌。青年昭示着未来,代表着祖国和民族的希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事业需要我们去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我们去实现。在平凡的岗位上,平凡的你、我、他一样能开创出一片精彩的天空!党在召唤,时代在召唤,让我们释放青春的能量,点燃创业的梦想;让我们以崇高的理想、创新的意识、无畏的勇气展现青年的智慧、青年的风采和青年的力量;让我们团结一致、与时俱进,永远跟党走,青春献祖国!

汇报人:党章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 篇5

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08〕132号

(2008年7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文件精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养老保障重点对象。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地也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予以妥善解决。

(二)区分不同年龄,分别实施不同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

(三)共同出资,合理负担。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缴费及保障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分类指导。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应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本《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各县(市、区)确定。

四、做好就业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 1

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要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应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予以一次免费培训,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五、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分为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老年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老年养老补助采取统筹模式。16-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行县(市、区)级统筹,市区按属地原则分别纳入芗城区、龙文区统一管理。

1、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筹资规模应不低于18000元/人。个人账户资金可随被征地农民转移。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征地农民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政府补助一次性配套到位;选择分缴费的,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政府随被征地农民缴费予以配套补助。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计发系数160是根据我省60周岁农村人口平均余命和利息因素确定的,全省统一)。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金调整机制。

2、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

本意见下发后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老年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

补助范围,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政府确定,区由市政府确定。老年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足老年养老保障费用后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但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3、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经当地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其它社会保障的工作

各地在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与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省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

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

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再就业 资金中用于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具体操作规程和资金补助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政府补助比例不低于70%,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计划生育家庭户以及残疾人等,政府补助应适当倾斜。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政府出资,政府按征用地时上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补差标准×计发系数(160)标准统筹。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出资部分主要由县(市、区)级政府承担;属漳州市城市详细规划区内的征地,且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市级国库的,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出资部分由市级承担,由市级按属地原则分别拨入芗城区、龙文区。

市、县(市、区)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从村集体其它收入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个人出资部分按照自愿原则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

县(市、区)政府应按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2%以上的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金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其中属漳州市城市详细规划区内的征地,且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市级国库的,由市级承担,由市级按属地原则分别拨入芗城区、龙文区。专项资金出现缺口,从当地政府新增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市级和芗城区、龙文区分别按财政体制五五分担。

(二)资金管理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县(区)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

筹集到位,并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直接缴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各级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七、加强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说明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说明材料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各级政府应确保在征地过程中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八、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补助资金落实和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漳州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 篇6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日 20:09:59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

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

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

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

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

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

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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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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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毕业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论文的写作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检验,它既是检测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理论思考与实践设计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他们进行初步的科研训练,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过程。毕业论文是学院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论文工作,加强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结合学校教务处对毕业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和我院专业论文撰写实际,特制定本写作规范。

一、毕业论文总要求

毕业论文要求学生在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有条理、有逻辑地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论文要求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性强、条理清楚、文字正确通顺、格式规范。同时,论文鼓励学生进行思维与观念上的创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发表新见解;论文应该科学合理地利用资料,严禁抄袭或剽窃他人的作品。

二、毕业论文选题范围

三、毕业论文字数

四、毕业论文打印格式

(一)纸型:A4纸型,“纵向”,单面打印。

(二)页码:页码从正文第二页开始打印(首页不显示),放在页面的底端,采用“页面底端居中”的格式。

(三)字体、字号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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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黑体、小二号

2、目录:宋体、小四号

3、一级标题:黑体、小三号

4、二级标题:黑体、四号

5、三级标题:黑体、小四号

6、四级标题:黑体、五号

7、正文字体、字号:宋体、小四

8、摘要、关键词:黑体、五号

9、注释:宋体五号字

10、参考文献:楷体小四号

五、章、节、条、款编码法

论文分为一级标题(章)、二级标题(节)、三级标题(条)、四级标题(款)等部分,各级标题分别按照以下要求编码。

一级标题:

一、二、„„ 二级标题:

(一)(二)„„ 三级标题:

1.2.3.„„ 四级标题:

⑴⑵⑶„„

六、毕业论文组成部分

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应该包括以下部分:

(一)第一部分:论文封面页(Cover Page)——采用学校统一格式

(二)第二部分:论文题目与摘要页(Title Page)

论文题与摘要页分为两个部分:中文题目、摘要页和英文题目摘要页,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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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部分单独成页。中文题目页用中文撰写,包括论文题目、中文摘要与关键词;英文题目页用英文撰写,包括论文的英文题目,英文摘要(Abstract)与英文关键词(Key words)。

中英文论文题目与“摘要”、“关键词”之间均空一行。

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以第三人称陈述。它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中文摘要一般为100-200汉字,用五号宋体,摘要应包括关键词。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译文,装订时置于中文摘要页之后。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每篇论文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间用分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加标点符号。以显著的字符排在同种语言摘要的下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三)致谢

(四)第四部分:论文目录页(Outline Page)

论文目录页中的编号方法采用章、节、条、款编码法,做到第四级标题,“目录”二字与目录主体部分之间空一行。

(五)第五部分:论文正文(Body)。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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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六部分:论文注释(Endnotes)——格式见附录

(七)第七部分:论文参考文献(Bibliography),不少于10项

(八)其他(必要时)

七、格式

1、页边距:采用Windows XP默认页边距:上2.54厘米,下2.54厘米,左3.17厘米,右3.17厘米。

2、装订线:左边1厘米

3、行距:论文全文采用20磅行距。

4、页眉页脚:页眉1.5厘米,页脚1.75厘米。

5、行数与对齐方式:全文采用系统默认行数,正文两端对齐,标题居中对齐,章、节、条、款编号前空4个英文字符(两个全角汉字)。

八、毕业论文装订

1、毕业论文的装订顺序应为:论文封面页、中文论文题目页、英文论文题目页、论文目录页、论文正文、论文尾注、论文参考文献,其他。

2、毕业论文写好后请发至邮箱:zyi001@126.com

九、适用对象

本规范根据教务处毕业论文写作规范修订,适用于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毕业论文的撰写。

十、本规范解释权归教务处和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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