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2024-06-05

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共8篇)

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篇1

故发生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从面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督总局负责人。

条例贯彻“四不放过”原则

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如《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为什么还要制定该条例?答: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出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 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注

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涉及的面很广,针对这一特点,制定条例在总体思想上是如何把握的?

答:我们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入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

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

四是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

“四项规定”防止迟报漏报

问: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各方面非常关注,反映比较强烈。条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答:实践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进,还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二是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和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是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做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四是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调查处理突出公正高效

问: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有关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同时,考虑到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已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事故调查关键是做到客观、公正、高效,条例如何保证事故调查做到这几个方面的要求?

答:事故调查是由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的,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和高效,关键在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要合理、职责要明确、职权要充分、纪律要严明。据此,条例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原则、组成单位以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及其在事故调查中的职权。三是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了明确规定。

四是明确规定了提出事故报告的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问:事故处理对于事故责任追究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等非常重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要求的核心环节。为保证及时、严肃地进行事故处理,条例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二是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即:有关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除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事故处理情况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布。

事故单位最高可罚500万元

问: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等行为,者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

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篇2

一、车辆行驶前的安全防范知识

行车前要认真做好车辆的检查工作,如检查燃料、机油是否充足;冷却液是否够;检查电瓶安装和连接是否牢固,电液水液面的高度情况;风扇皮带、发电机皮带的松紧度是否合适;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是否正常;有无四漏现象(漏水,漏油,漏气,漏电);检查灯光喇叭等信号是否正常;各仪表和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听察发动机及各部位运转声音是否正常等。

作为驾驶员必须懂得以上这些项目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准备跑长途的车辆,这些项目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平时应随时留意车辆的状况,发现隐患所在及时进行解决,如果自己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送到维修点进行检查和修理。

另外,在起动车辆前,驾驶员及乘座人員首先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可谓驾驶员及乘客的“生命带”,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所有可能致命的车祸中,正确使用好安全带可以挽救约45%人的生命,所以行车前一定要系好安全带。

二、车辆行驶中的安全防范和应急驾驶知识

行车中的事故防范比出行前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如何在行车中有效防范意外事故,需要驾驶员特别强化和提高预见性驾驶、应急驾驶和特殊环境驾驶这三方面的能力。

1、预见性驾驶

许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驾驶员对险情确认迟缓或判断失误所致,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预测在什么样的场合会有怎样的险情,对于安全驾驶非常重要。

2、应急驾驶

(1)转向突然失控的应急驾驶:驾驶员要立即松抬加速踏板,逐渐踏下行车制动踏板,配合使用驻车制动以达到减速停车的目的,切忌紧急制动。

(2)制动失效的应急驾驶:首先要保持沉着,按照“先顾人,后顾物,避重就轻的原则”,握稳转向盘,视情况抢挂低档,充分利用发动机制动,同时适当使用驻车制动来降低车速。也可利用路边的坡道和天然障碍物停车脱险,减少事故的损失。

(3)轮胎漏气或爆裂的应急驾驶:首先应当控制好转向盘,尽可能保持车身正直向前,松抬加速踏板,缓踩制动踏板以及采取迅速抢挂低速档的措施来控制降低车速,驶离行车道,停放在路边的安全地带。

(4)车辆碰撞的应急驾驶:

①正面碰撞的应急驾驶方法:在发生正面碰撞的一顺间,可立即顺车转向,努力使正面碰撞改变为侧面碰撞或挂擦,减少伤害程度,同时应保持好应急姿势。

②追尾碰撞的应急驾驶方法:追尾碰撞时驾驶员应紧靠坐椅后背,双脚勾住脚踏板,以避免脊椎和颈部的创伤。

③侧面碰撞的应急驾驶方法:发生碰撞时应迅速往驾驶室另一侧移动,同时用力拉住转向盘,以便控制车辆的方向和稳定身体,防止车门脱开被摔出车外。

(5)车辆翻车时的应急驾驶:当汽车在平整的公路上高速行驶或在山路行驶时,方向一旦失控,都会发生侧向或纵向翻车。如驾驶员已预感到即将翻车,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若驾驶室是封闭的,驾驶员应紧握方向盘,两脚勾在脚踏板背面,背部顶紧座椅靠背,使身体相对车身固定,和汽车一起翻转,这样减少翻车时身体在驾驶室内受到的碰撞。

3、特殊环境驾驶

(1)夜间驾驶:控制车速,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行驶时避免开启室内照明灯,同时避开对面所来车辆的前照灯。应合理使用近光灯和远光灯,同时根据灯光的照射来判断道路情况。

(2)雨天驾驶:驾驶员需集中注意力观察交通情况,尤其是周边行人和非机动车动态,遇到情况及时处理。应扩大安全距离行驶,避免车轮打滑,同时不应太靠边路侧行驶,以免路面松软下沉的危险。

(3)雾天行驶:雾天能见度较差,行驶中应当降低车速,扩大与前方车辆的安全距离,同时多借助鸣喇叭来提醒交通参与者注意本车的存在。

(4)冰雪道路驾驶:应保持低速通行,避免紧急制动和急打方向,以防侧滑,冰雪天时也可在车轮上安装防滑链,起到安全行车的目的。

(5)漫水桥路段驾驶:在涉水前必须查清水深、流速和水底的路面情况,精密策划行车路线,低速、平稳行驶,同时也要保持动力,一气呵成。

三、收车后的安全防范知识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篇3

(常州宝龙城市广场)B地块工程

质 量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范围

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重大事故的范围:

1、发生断筋断面等重大质量问题及其操作失误等性质严重造成质量事故者。

2、由于发生生产失误,一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一般事故的范围:不属于重大事故情况的为一般事故。

3、国家、上级管理部门质量监督调查不合格者。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秩序、内容、认定及处理办法

1、重大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的原因,并向工程负责人报告。

2、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工程负责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组织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4、工程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负责者,责成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5、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上报、保存资料。

6、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质量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2、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负责分析及负责者。

四、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质量事故处理要以“三不放过原则”为准,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负责者和群众没有受到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重大质量事故在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待原因查明后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隐瞒。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工艺必须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及其领导责任,并报告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直接负责者要给予处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发生安全质量重大紧急事件处理流程

1、制梁场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建立质量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要对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施工单位的救援组织能力、救援设备、救援器材及物品进行检查。

2、施工中发生安全质量紧急事件处理流程见下图:

发出《监理通知》施工发生重大质量紧急事件咨询项目部咨询制梁场公司事故现场 咨询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现场确认发出《停工通知令》公司事故上报协助发生单位采取应急方案、暂停施工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近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分施工单位编写事故报告析事故原因、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负责编制事故分析报告提出意见提出意见公司审查上报事故情况提交分析事故对进度、费用影响程度及调整项目计划进度的咨询继续施工报告 发出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复工令》公司审查 咨询单位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和项目管理程序继续组织实施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事故处理工作公司提出上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完毕3

子虚赋 楚使子虚于齐,王悉发车骑与使者出畋。畋罢,子虚过姹乌有先生,亡是公存焉。坐安,乌有先生问曰:“今日畋,乐乎?”子虚曰:“乐。”“获多乎?”曰:“少”。“然则何乐?”对曰:“仆乐齐王之欲夸仆以车骑之众,而仆对云梦之事也。”曰:“可得闻乎?”子虚曰:“可”。王车架千乘,选徒万乘,畋于海滨。列卒满泽,罘网弥山。掩兔辚鹿,射麋脚麟。鹜于盐浦,割鲜染轮。射中获多,矜而自功。顾谓仆曰:‘楚亦有平原广泽游猎之地,饶乐若此者乎?楚王之猎,孰与寡人乎?’仆下车对曰:‘臣楚国之鄙人也。幸得宿卫,十有余年,时从出游,游于后园,览于有无,然犹未能遍睹也,又焉足以方其外泽乎?’齐王曰:‘虽然,略以子之所闻见而言之。’仆对曰:‘唯唯’。‘臣闻楚有七泽,尝见其一,未睹其余也。臣之所见,盖特其小小者耳,名曰云梦。云梦者,方九百里,其中有山焉。其山则盘纡郁,隆崇,岑参差,日月蔽亏。交错纠纷,上干青云。罢池陂陀,下属江河。其土则丹青赭垩,雌黄白,锡碧金银。众色炫耀,照烂龙鳞。其石则赤玉玫瑰,琳珉昆吾,玄厉,石。其乐则有蕙圃:蘅兰芷若,芎菖浦,江蓠蘼芜,诸柘巴苴。其南侧有平原广泽:登降靡,案衍坛曼,缘似大江,限以巫山;其高燥则生葳菥苞荔,薛莎青;其埤湿则生藏茛蒹葭,东雕胡。莲藕觚卢,闾轩于。众物居之,不可胜图。其西则有涌泉清池:激水推移,外发芙蓉菱华,内隐钜石白沙;其中则有神色蛟鼍,玳瑁。其北则有阴林:其树豫章,桂椒木兰,檗离朱杨,梨栗,橘柚芬芬;其上则有孔弯,腾远射干;其下则有白虎玄豹,曼蜓犴。于是乎乃使专诸之伦,手格此兽。楚王乃驾驯交之驷,乘雕玉之舆,靡鱼段之桡旃,明月之珠旗,建于将之雄戟,左乌号之雕弓,右夏服之劲箭。阳子骖乘,阿为御,案节未舒,即陵狡兽;蹴蛩蛩,辚距虚。轶野马,惠陶余,乘遗风,射游骐。倏目倩利,雷动犬至,星流霆击,弓不虚发,中心决眦,洞胸达掖,绝乎心系。获若雨兽,把草蔽地。于是楚王乃弭节徘徊,翱翔容与,览乎阴林,观壮士之暴怒,与猛兽之恐惧。徼郄受诎,殚睹众兽之变态。于是郑女曼姬,被阿锡,揄缟,杂纤罗,垂专利号,襞积褰绉,郁桡溪谷。纷纷排排,扬施戌削,蜚垂。扶舆猗靡,翕呷萃蔡;下靡兰蕙,上指羽盖;错翡翠之威庭,缪绕玉绥。眇眇忽忽,若神仙之仿佛。于是乃相与獠于蕙圃,般姗勃,上乎金提。把翡翠,射鹱义,微曾出,缴施。弋白鹄,加鸟鹅,双仓下,玄鹤加。怠而后发,游于清池。浮文益,扬旌世,张翠帷,建羽盖。罔玳瑁,钓紫见。从金鼓,吹鸣籁。榜人歌,声流喝。水虫骇,波鸿沸,涌泉起,奔扬会。田石相击,良良嗑嗑,若雷霆之声,闻平数百里之外。将息獠者,击灵鼓,起烽燧,车按行,骑就从,丽乎淫淫,般乎裔裔。于是楚王乃登云阳之台,怕乎无为,詹乎自持,勺药之和具,而后御之。不若大王终日驰骋,曾不下舆,月割轮粹,自以为娱。臣窃观之,齐殆不如。于是齐王无以应仆也。乌有先生曰:“是何言之过也!足下不远千里,来贶剂国:王悉发境内之士,备车骑之众,与使者出畋,乃欲戮力致获,以娱左右,何名为夸哉?问楚也之有无者,愿闻大国之风烈,先生之余论也。今足下不称楚王之德厚,而盛推云梦以为高,奢言淫乐,而显侈靡,窃为足下不取也。必若所言,固非楚国之美也;无而言之,是害足下之信也。彰君恶,伤私义,二者无一可,而先生行之,必且轻于齐而累于楚矣!且齐东者钜海,南有琅邪,观乎成山,射乎之罘,浮渤解,游孟诸。旁徨乎海外,吞若云梦者八九于其胸中,曾不蒂芥。若乃叔傥瑰玮,异方殊类,珍怪鸟兽,万端鳞卒,充物其中,不可胜记,禹不能名,离不能计。然在诸侯之位,不敢言游戏之乐,苑囿之大;先生又见客,是以王辞不复,何为无以应哉? 简注与简介] 畋(tián):打猎。过姹(chà):访问。罘(fú)网:捕兔之网。辚(lín)鹿:用车辗鹿。脚麟(lín);抓住大牡鹿。鹜(wù)于盐浦:在海滩上奔驰。割鲜染轮:杀食猎物、染红车轮。唯唯:是,好。2 司马相如文选-子虚赋 盘纡(yū)(fú)郁:迂回曲折。隆崇(lǜ zú):高耸险危。岑(cén yín)参差(cēn cī):高峻不平。罢池陂陀(pí tuó):山坡宽广。下属(zhǔ)江河:与河相连。丹青赭垩(zhě è):朱砂、青土、红土、白土。雌黄白(fù):黄土、灰土。琳珉(lín mín)昆吾:玉石、矿石。(jiān lè)玄厉:次玉石、磨刀石。(ruǎn)石(wǔ fū):美石、白纹石、蘅(héng)兰芷(zhǐ)若:杜蘅、泽兰、白芷、杜若。芎(qiōng qóng)、菖蒲:两种香草名。江蓠(lí)、蘼芜(mí wú):香草名。诸柘(zhè)巴苴(jū):甘蔗、芭蕉。(yǐ)靡:斜(xiē)坡。(zhēn)菥(xī)苞荔(lì):马蓝、菥草、苞草。莎(suō)、(fān):两种野草。藏莨(zāng làng)、蒹葭(jiān jiā):荻草、芦苇。觚(gū)卢:葫芦。(ān lǘ)、轩芋(xuān yú):两种水草。鼍(tuó):扬子鳄。鼋(yuán):大。(piòn nān):树、楠树。檗(bò)离:黄檗、山梨。(zhā)梨(yǐng)栗:山楂、黑枣。(yuān chú),孔鸾(luán):凤凰、孔雀。腾远射(yè)干:猿猴、小狐。蜓(wàn yán):似狸而长的兽。犴(chū àn):比狸大的猛兽。(tuán)诸:勇士名。靡(fēi):挥动。桡(náo zhān):曲柚旗。(xiān)阿:驾车名师。蹴(cù):踩倒。蛩蛩(qióng):一种巨兽。轶(yì):超过。(wèi):用车头撞。(táo tú):良马。倏(shū shùn)倩(qiàn lì):迅速奔驰。(biāo):狂风。眦(zì):开裂。(yǎn):掩盖。徼郄(yāo jù)受诎(qū):拦住并收拾疲乏绝路之野兽。被阿锡(xì):披薄绸。揄 缟(yú zhù gǎo):拖着麻绢裙。(hù):轻纱。襞(bì)积褰(qiān)绉:裙褶衣皱。(pán)姗(bèi sù):慢慢行走。鹱(jùn yí):锦鸡。微(zēng):短箭。缴:箭上细绳。(chuāng):敲。(lèi)石:众石。詹(dàn):保持。(luán)割轮粹(cuì):切小块肉在车轮旁烤吃。(kuàng):赐教。(xiè):尧之贤臣契。此赋通过楚国之子虚先生讲述随齐王出猎、齐王问及楚国,极力铺排楚国之广大丰饶,以至云梦不过是其后花园之小小一角,奇花名草、珍禽异兽,说在期间。乌有先生不服,便以齐之大海名山、异方殊类,傲视子虚。总的来看都是张扬本国风采、帝王气象,虽不乏雄伟壮丽的场面,然终觉是虚张声势的描述,尽管作为汉大赋代表作具有特殊价值,但终因年代久远、词语生疏,今人读后恐难再产生汉帝阅读时的赞美,而大约只会留下虚构的子虚乌有印象而已。3 回复:司马相如 5 文选-子虚赋 [译文] 楚王派子虚出使齐国,齐王调遣境内所有的士卒,准备了众多的车马,与使者一同出外打猎。打猎完毕,子虚前去拜访乌有先生,并向他夸耀此事,恰巧无是公也在场。大家落座后,乌有先生向子虚问道:“今天打猎快乐吗?”子虚说:“快乐”。“猎物很多吧?”子虚回答道:“很少。”“既然如此,那么乐从何来?”子虚回答说:“我高兴的是齐王本想向我夸耀他的车马众多,而我却用楚王在云梦泽打猎的盛况来回答他。”乌有先生说道:“可以说出来听听吗?” 子虚说:“可以。齐王指挥千辆兵车,选拔上万名骑手,到东海之滨打猎。士卒排满草泽,捕兽的罗网布满山岗,兽网罩住野兔,车轮辗死大鹿,射中麋鹿,抓住麟的小腿。车骑驰骋在海边的盐滩,宰杀禽兽的鲜血染红车轮。射中禽兽,猎获物很多,齐王便骄傲地夸耀自己的功劳。他回头看着我说:‘楚国也有供游玩打猎的平原广泽,可以使人这样富于乐趣吗?楚王游猎与我相比,谁更壮观?’我下车回答说:‘小臣我只不过是楚国一个见识鄙陋的人,但侥幸在楚宫中担任了十余年的侍卫,常随楚王出猎,猎场就在王宫的后苑,可以顺便观赏周围的景色,但还不能遍览全部盛况,又哪有足够的条件谈论远离王都的大泽盛景呢?’齐王说:‘虽然如此,还是请大略地谈谈你的所见所闻吧!’ “我回答说:‘是,是。臣听说楚国有七个大泽,我曾经见过一个,其余的没见过。我所看到的这个,只是七个大泽中最小的一个,名叫云梦。云梦方圆九百里,其中有山。山势盘旋,迂回曲折,高耸险要,山峰峭拔,参差不齐;日月或被完全遮蔽,或者遮掩一半;群山错落,重叠无序,直上青云;山坡倾斜连绵,下连江河。那土壤里有朱砂、石青、赤土、白垩、雌黄、石灰、锡矿、碧玉、黄金、白银、种种色彩,光辉夺目,像龙鳞般地灿烂照耀。那里的石料有赤色的玉石、玫瑰宝石、琳、珉、琨珸、瑊玏、磨刀的黑石、半白半赤的石头、红地白文的石头。东面有蕙草的花圃,其中生长着杜衡、兰草、白芷、杜若、射干、芎䓖、菖蒲、茳蓠、蘼芜、甘蔗、芭蕉。南面有平原大泽,地势高低不平,倾斜绵延,低洼的土地,广阔平坦,沿着大江延伸,直到巫山为界。那高峻干燥的地方,生长着马蓝、形似燕麦的草、还有苞草、荔草、艾蒿、莎草及青薠。那低湿之地,生长着狗尾巴草、芦苇、东蔷、菰米、莲花、荷藕、葫芦、庵?、莸草,众多麦木,生长在这里,数不胜数。西面则有奔涌的泉水、清澈的水池、水波激荡,后浪冲击前浪,滚滚向前;水面上开放着荷花与菱花,水面下隐伏着巨石和白沙。水中有神龟、蛟蛇、猪婆龙、玳瑁、鳖和鼋。北面则有山北的森林和巨大的树木:黄楩树、楠木、樟木、桂树、花椒树、木兰、黄蘖树、山梨树、赤茎柳、山楂树、黑枣树、桔树、柚子树、芳香远溢。那些树上有赤猿、猕猴、鹓?、孔雀、鸾鸟、善跳的猴子和射干。树下则有白虎、黑豹、蟃蜒、?、豻、雌犀牛、大象、野犀牛、穷奇、獌狿。“‘于是就派专诸之类的勇士,空手击杀这些野兽。楚王就驾御起被驯服的杂毛之马,乘坐着美玉雕饰的车,挥动着用鱼须作旒穗的曲柄旌旗,摇动缀着明月珍珠的旗帜。高举锋利的三刃戟,左手拿着雕有花纹的乌嗥名弓,右手拿着夏箙中的强劲之箭。伯乐做骖乘,纤阿当御者。车马缓慢行驶,尚未尽情驰骋时,就已踏倒了强健的猛兽。车轮辗压邛邛、践踏距虚,突击野马,轴头撞死騊駼,乘着千里马,箭射游荡之骐。楚王的车骑迅疾异常,有如惊雷滚动,好似狂飙袭来,像流星飞坠,若雷 6 霆撞击。弓不虚发,箭箭都射裂禽兽的眼眶,或贯穿胸膛,直达腋下,使连着心脏的血管断裂。猎获的野兽,像雨点飞降般纷纷而落,覆盖了野草,遮蔽了大地。于是,楚王就停鞭徘徊,自由自在地缓步而行,浏览山北的森林,观赏壮士的暴怒,以及野兽的恐惧。拦截那疲倦的野兽,捕捉那精疲力竭的野兽,遍观群兽各种不同的姿态。“‘于是,郑国漂亮的姑娘,肤色细嫩的美女,披着细缯细布制成的上衣,穿着麻布和白娟制做的裙子,装点着纤细的罗绮,身上垂挂着轻雾般的柔纱。裙幅褶绉重叠,纹理细密,线条婉曲多姿,好似深幽的溪谷。美女们穿着修长的衣服,裙幅飘扬,裙缘整齐美观;衣上的飘带,随风飞舞,燕尾形的衣端垂挂身间。体态婀娜多姿,走路时衣裙相磨,发出噏呷萃蔡的响声。飘动的衣裙饰带,摩磨着下边的兰花蕙草,拂拭着上面的羽饰车盖。头发上杂缀着翡翠的羽毛做为饰物,颌下缠绕着用玉装饰的帽缨。隐约缥缈,恍恍忽忽,就像神仙般的若有若无。4 回复:司马相如文选-子虚赋 “‘于是楚王就和众多美女一起在蕙圃夜猎,从容而缓慢地走上坚固的水堤。用网捕取翡翠鸟,用箭射取锦鸡。射出带丝线的短小之箭,发射系着细丝绳的箭。射落了白天鹅,击中了野鹅。中箭的鸧鸹双双从天落,黑鹤身上被箭射穿。打猎疲倦之后,拨动游船,泛舟清池之中。划着画有鹢鸟的龙船,扬起桂木的船浆。张挂起画有翡翠鸟的帷幔,树起鸟毛装饰的伞盖。用网捞取玳瑁,钓取紫贝。敲打金鼓,吹起排箫。船夫唱起歌来,声调悲楚嘶哑,悦耳动听。鱼鳖为此惊骇,洪波因而沸腾。泉水涌起,与浪涛汇聚。众石相互撞击,发出硠硠礚礚的响声,就象雷霆轰鸣,声传几百里之外。“‘夜猎将停,敲起灵鼓,点起火把。战车按行列行走,骑兵归队而行。队伍接续不断,整整齐齐,缓慢前进。于是,楚王就登上阳云之台,显示出泰然自若安然无事的神态,保持着安静怡适的心境。待用芍药调和的食物备齐之后,就献给楚王品尝。不像大王终日奔驰,不离车身,甚至切割肉块,也在轮间烤炙而吃,而自以为乐。我以为齐国恐怕不如楚国吧。’于是,齐王默默无言,无话回答我。” 乌有先生说:“这话为什么说得如此过分呢?您不远千里前来赐惠齐国,齐王调遣境内的全部士卒,准备了众多的车马,同您外出打猎,是想同心协力猎获禽兽,使您感到快乐,怎能称作夸耀呢!询问楚国有无游猎的平原广泽,是希望听听楚国的政治教化与光辉的功业,以及先生的美言高论。现在先生不称颂楚王丰厚的德政,却畅谈云梦泽以为高论,大谈淫游纵乐之事,而且炫耀奢侈靡费,我私下以为您不应当这样做。如果真像您所说的那样,那本来算不上是楚国的美好之事。楚国若是有这些事,您把它说出来,这就是张扬国君的丑恶;如果楚国没有这些事,您却说有,这就有损于您的声誉,张扬国君的丑恶,损害自己的信誉,这两件事没有一样是可做的,而您却做了。这必将被齐国所轻视,而楚国的声誉也会受到牵累。况且齐国东临大海,南有琅琊山,在成山观赏美景,在之罘山狩猎,在渤海泛舟,在孟诸泽中游猎。东北与肃慎为邻,左边以汤谷为界限;秋天在青丘打猎,自由漫步在海外。像云梦这样的大泽,纵然吞下八九个,胸中也丝毫没有梗塞之感。至于那超凡卓异之物,各地特产,珍奇怪异的鸟兽,万物聚集,好像鱼鳞荟萃,充满其中,不可胜记,就是大禹也辨不清它们的名字,契也不能计算它们的数目。但是,齐王处在诸侯的地位,不敢陈说游猎和嬉戏的欢乐,苑囿的广大。先生又是被以贵宾之礼接待的客人,所以齐王没有回答您任何言辞,怎能说他无言以对呢!”

琴,弦底松风诉古今。红尘里,难觅一知音 棋,颠倒苍生亦是奇。黑白子,何必论高低 书,沉醉东风月下读。柴门闭,莫管客来无 画,纤手松烟染素纱。盈盈写,茅舍两三家

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篇4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并由工地负责人在当日下班之前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安全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光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也照此办理。

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者,想法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是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洗擦拭。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查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期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们检察院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分公司利益,减少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上报、调查、处理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一般事故范围内,宏声集团公司又细划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四个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死亡1至2人,重伤(含职工中毒)7至9人,或者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4至6人,或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一次10人以上受轻伤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1至3人,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

10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的上报

第四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指集团公司划分的一、二级事故)发生后,按集团相关规定上报。

第五条 三、四级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上报安保科、分公司领导。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 发生以下事故之一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一)火灾事故;

(二)因公伤亡事故;

(三)生产经营中发生中毒事故;

(四)设备设施损失损坏1万元及其以上;

(五)交通事故,损失1万元及其以上;

(六)被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七)被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八)原辅材料等各类物资损坏事故,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九)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在48小时内提交事故书面报告。

第四章 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分析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第九条 事故调查

(一)依法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分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二)发生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分公司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三)发生四级事故,由分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安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会同各职能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要履行职责,通过事故调查,须查明下列事项,得出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二)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三)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或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

(四)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五)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具体情况,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六)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作

业时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

(七)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是否正常开展;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八)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种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好与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以便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认定

(一)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

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6.对以往事故掉以轻心,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造成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9.由于挪用安全项目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1.由于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分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一、二、三级事故的处理,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部门、责任人根据集团、分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有关领导组织审核后,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安保科负责监督,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一)对事故死亡人员,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劳资科做好善后工作。

(二)受伤人员由医院(具有工伤认定资质)出具诊断证明,到安保科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并报劳资科备案。

(三)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保科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第六章 事故建档与统计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

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事故单位按要求落实了整改、防范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第十六条 结案后,对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要由安保科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6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矿部和主管矿长。

2、主管矿长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长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 事故:由厂长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 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棒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臵缺乏或失灵;

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 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臵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臵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 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臵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篇7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公司各类事故,妥善处理各类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各职能部门进行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报送、档案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3职责

3.1 安全生产副经理负责各类事故的管理,重大事故由总经理主持。

3.2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3.3安质环部负责对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给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对隐患整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4控制程序

4.1 事故分类

4.1.1 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4.1.2 生产装臵、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臵、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

4.1.3 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因保管不当、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

4.1.4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运输事故。

4.1.5 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4.1.6 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1.7 公司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受到损伤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4.1.8 因“三废”超标准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为环保事故。

4.1.9 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幸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4.2 事故等级的划分

4.2.1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4.2.2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4.2.3较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4.2.4一般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4.2.5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4.2.6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4.2.7非伤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或生产中断的事故。

4.3 管理分工

4.3.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2 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生产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爆炸及伤亡事故由安质环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安质环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管理。4.3.3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事故分管领导,安质环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发生事故的部门组织同时应将事故报告抄送安质环部,以便汇总和存档,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

4.4 事故报告

4.4.1事故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个人; 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部门。

4.4.2内部报告程序

a.一般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由现场相关人员立即报告大班长和部门领导,同时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应上报公司安质环部、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助理等组成。

b.重伤事故发生,由现场相关人员或部门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副经理、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通知安质环部,安质环部7天之内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集团安全环保部。

c.轻伤事故的发生,由现场相关人员立即报告班组长和部门领导,同时报安质环部,安质环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事故报告书内容作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d.非伤亡事故由现场相关人员立即报告大班长、同时报告生产部,生产部在24小时内根据事故分类(4.1)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书上报事故管理部门(4.3.2),同时抄送公司安质环部。事故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报告书内容作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4.4.3 外部报告程序

a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部门;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

b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公司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c未遂事故的发生按照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公司内部报告程序进行上报。

4.5事故调查与处理

4.5.1 事故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4.5.2 对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班组单位组织安全等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4.5.3 对伤亡事故,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5.4 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报告书等,应交档案室妥善保管。

4.5.5 各类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亡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4.5.6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由于渎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主管负责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5.7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5.8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5.9 对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4.6 事故隐患报告登记管理

4.6.1 安质环部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给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隐患整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6.2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的责任单位。在实施整改的工作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4.6.3 对发现的隐患,检查人员要尽快通知隐患所在单位,指出隐患部位、内容及影响,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进行登记。对于重大隐患,检查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送达隐患所在部门。

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篇8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

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调查笔录、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

第四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者修订。

第四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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