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4-09-09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用10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1

厦科发字[1999]第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企业专利工作,促进专利转化,加强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市科委、市经发委、市专利管理局决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厦门专利管理局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专利工作,促进专利转化,加强建立技术创新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利工作制度。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落实专利关于“一奖两酬”的规定,鼓励企业加大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的奖励力度。

二、由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新产品项目、由企业自主开发的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产品项目或引进专利技术合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优先列入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及有关科技发展计划。由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产品项目还可优先申请项目资金的支持。企业开发的专利技术新产品,经鉴定达到国家级、省、市级水平的,还可享受有关新产品减免费优惠政策。

三、确定为我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由市科委、经发委、专利局联合授牌,可优先认定为科技先导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可列入市专利企业档案库管理。市专利管理机关将选派一名专利信息员,提供专利信息优质服务,并帮助企业建立专利技术信息库。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2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畜牧法,按照合理布局、强化投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良种繁育、良种推广和质量监测体系,切实规范种畜禽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种源保障。

一、强化种畜禽生产的规划布局

各地要根据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区域优势、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科学规划本区域今后一个时期畜禽良繁体系建设重点,既要满足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又要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为加快生猪、奶牛品种改良进程,农业部已发布实施了生猪、奶牛遗传改良计划,各地要按照要求细化改良方案,组织实施好本区域生猪、奶牛遗传改良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其他畜种的改良计划。各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要根据畜牧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工作,制定细化登记方案,建立健全优良种畜登记数据库管理平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

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5号令)已经发布,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抓紧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畜牧法的规定,抓紧制定或修订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制定出台种畜禽场建设标准,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不同级别层次的种畜禽场严格区别生产经营范围,种禽场按不同代次分曾祖代场(含原种场)、祖代场和父母代场;种畜场分原种场、一级扩繁场和二级扩繁场,种畜场属于配套系范畴的,可参照种禽场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所列种畜禽,应与即将出版的《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中的品种名称相一致。农业部已建立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管理平台,各地要协助做好种畜禽场数据信息报送工作,加快完善全国种畜禽生产信息数据库。

三、加大种畜禽市场监管力度

种畜禽执法是畜牧法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要求,开展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队伍,保障执法经费,配备执法装备,强化执法培训,提高种畜禽执法能力。今年,我部已经启动种畜禽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有条件的地区也要组织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种畜禽质量监测中心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对假冒伪劣种畜禽的鉴别能力,为种畜禽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加大种畜禽执法检查力度,建立种畜禽执法互查互促机制。我部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加大对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广告宣传、销售假劣种畜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要严防各类“炒种”现象的发生,避免给行业发展造成冲击,给养殖场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各地要加强培育新品种、配套系的中间试验管理,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配套系不得推广。各地要实行种畜禽场常态化监管,注重对种畜禽场资质的复检,加强对种畜禽场销售种畜禽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三证”的查验。行业协会要倡导种畜禽行业自律,坚持依法经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种畜禽市场秩序。

四、稳步推进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生产性能测定是种畜禽选育的基础,是提升种畜禽质量的重要手段。鼓励和支持种畜禽场根据选育计划的要求,制定生产性能测定方案,系统地测定与记录种畜禽生产性能指标,确保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逐步将生产性能测定结果作为种畜原种场和种禽祖代(曾祖代)场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重要参照依据,中央和地方扶持种畜禽场发展的政策或资金要向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开展较好的种畜禽场倾斜。国家或省级生产性能测定中心要发挥集中测定的优势,根据国家或地区畜禽遗传改良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集中测定,确保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各地要积极引导奶牛养殖场(区)参与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强化数据分析,为种公牛后裔测定提供评估依据,同时根据测定结果指导养殖场(区)改善饲养管理,做好选种选配,提高奶牛生产水平。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应围绕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积极推动场间遗传联系的建立。2012年起没有后裔测定成绩的奶用种公牛,以及2015年起没有性能测定成绩的种公猪、肉用种公牛、种公羊不得参加畜牧良种补贴项目。

五、加强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引进种畜禽有助于提高我国畜禽生产水平,丰富育种素材、加快育种进程,提升优良种畜禽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种畜禽引进应与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相适应,既要保证种畜禽质量,又要避免盲目引进。种畜禽进口坚持“谁饲养,谁申请”的原则。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应向农业部畜牧业司申报下一年种畜禽进口计划,申报数量应与本省区种畜禽场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进口种畜禽企业的资质,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填报数据的准确性严格把关,跟踪评价引进种畜禽的生产性能,防止低水平重复引进种畜禽。各地要严格按照《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监管和出口审核,逐步完善畜禽遗传保护名录,防止资源流失;要密切关注本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合作研究利用的情况,严格开展年度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六、加强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工作

动物疫病是影响我国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种畜禽疫病净化工作是动物防疫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全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认真研究提出本地区种畜禽疫病净化工作方案。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种畜禽健康标准和国家动物疫情监测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省区种畜禽场监测计划,加强对种畜禽场猪瘟、禽白血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种畜禽场要结合本地情况,着手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从生产源头提高畜禽生产健康安全水平。

七、加快畜禽品种改良步伐

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是加快畜禽品种改良的重要抓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畜禽良种推广网络体系,加快普及人工授精配种技术,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受益。要继续组织开展家畜繁殖员、家禽繁殖员等的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生产操作技能。各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产业技术体系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协助种畜禽场和企业制定实施畜禽品种改良方案,积极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畜禽品种改良机制。种畜禽场要强化售后服务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散养农户在畜禽品种改良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八、加大对种畜禽场建设的扶持力度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3

现将《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

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

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发挥好他们的作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当前,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年龄期、高发病期,退休干部人数逐年增多,服务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离退休干部高龄养老和服务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落实离退休干部的各项待遇,更好地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现就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是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于部工作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原有服务关系、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方便离退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单位、社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服务管理体系,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更好的条件。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要区别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離退休干部中的不同情况,坚持原单位服务与社区服务相结合,在不削弱原单位服务的基础上,通过社区为离退休干部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主要由所在社区负责);坚持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对离休干部和参加工作时间早、年龄大、身体条件差、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退休干部,要给予更多照顾;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措施,逐步推进服务工作的多样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

1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开展学习和活动。要充分利用社区现有教育教学资源,通过建立社区老干部学习小组、开办“老干部社区课堂”、举办报告会等形式。使离退休干部及时学习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设立阅文室,为离退休干部学习提供方便。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文体活动,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社区基层服务点要积极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各级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要加强对社区老年文化活动的指导,积极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的文化活动,配送文化资源,不断丰富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公益性活动场所加挂“社区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匾牌。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可采取“送学上门”、“送恬动上门”。各地各部门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和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周边的离退休干部开放,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2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服务管理。社区党组织要与离退休干部党员原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对按规定应当或自愿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及时予以接收;对尚未转入的,要允许他们参加社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生活;探索在离退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楼宇和老干部活动学习场所设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为他们就近参加组织活动创造条件。要及时向本区域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通报有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他们开展适宜的活动。对那些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和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主动关心,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培养本区域内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吸纳进党组织。

3就近为离退休干部提供生活照顾。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站、点)、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离退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特殊需求,通过编发服务指南、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为他们得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便。对“空巢”、独居和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可通过走访慰问、谈心交流等方式,为他们提供爱心帮扶和精神慰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辖区内离退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离退休干部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自我保健,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为离退休干部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简化就诊流程,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可送医送药上门。要充分利用社区紧急救助网络,为突发意外情况的离退休干部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4为离退休干部就近发挥作用搭建平台。要从工作需要出发,适时、适度地组织离退休干部参与志愿服务和承诺服务等活动,鼓励和引导他们运用自身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在社区建设、社区党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建言献策、帮智出力、作出贡献,在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开展健康文娱活动和搞好家庭教育等方面作出表率。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宣传。

三、加强对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千部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对于加强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的重要内容,与推进社区党组织“三有一化”(社区党组织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区域化党建格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夯实社区服务基础,提供必要服务支撑,定期进行部署和考核。街道、社区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明确人员负责,主动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工作。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社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老干部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更好地向离退休干部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财政部门要结合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安排情况,统筹考虑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相关支出。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包括离退休干部在内的社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组织开展社区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和需要。共青团、老龄办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服务网络,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各类公益组织等为社区离退休干部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提供志愿服务,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离退休干部原单位要主动向社区提供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情况,为社区服务离退休干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的支持。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发展。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4

铁建设[2007]102号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铁科院:

现将《关于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隧道是铁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隧道建设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又好又快地实施铁路高标准大规模建设,关系到《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顺利实施。为适应高标准大规模铁路建设需要,本着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切实解决问题的原则,经研究,对加强铁路隧道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1.合理确定隧道方案。设计单位在选线过程中,要把隧道特别是长或特长隧道作为确定线路方案的重要因素,通过区域地质资料分析、遥感、现场测绘调查、物探等多种手段,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比较,选择地质条件好、施工方便的方案,合理确定洞线关系(长度10公里以上隧道应优先采用双洞单线方案)。

2.加强地质勘察工作。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阶段要求、工程情况和地质条件编制勘察大纲,合理确定勘察原则和技术要求。在地质调绘的基础上,采用遥感、物探、钻探、综合测试等方法,取得翔实的工程地质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和相互验证,准确判定地质条件、围岩级别,合理评价其对隧道建设的影响。勘察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保证足够的钻探数量,需要深孔钻探的必须实施深孔钻探,深孔钻探必须在工期、费用上予以保证,钻探工作应在设计开放前完成。建设单位应按《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及相关规定审查勘察大纲,组织实施地质勘察监理(咨询)和地质资料验收。勘察工作(包括钻探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开放设计和上报、接收、审查设计文件。

3.强化施工安全设计。隧道设计专册必须具有十年以上隧道勘察设计经历,应组织或参与组织编制隧道勘察大纲,指导现场勘察工作;主要设计人员必须参加隧道现场勘察工作,熟悉现场情况和勘察资料。隧道设计必须依据勘察资料进行,勘察资料不足的,必须在补充勘察后进行设计。要依据工程地质条件和风险评估意见,进行施工安全工程措施设计,提出施工及安全注意事项、超前地质预报措施、安全防护措施、风险防范措施、人员逃逸方案等。工程措施必须与地质条件匹配,地质条件不好的,必须加强工程措施;不良地质、特殊岩土隧道的施工方法、支护措施等必须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进行专题研究后设计;采用特殊工艺的要进行工艺设计,特殊节点和特殊工序接口要进行详细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安全生产费用要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

二、实行隧道工程风险管理

1.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受当前勘察技术手段限制,开挖前难以准确判定隧道(特别是长或特长隧道)的地质条件和围岩特性。为保证隧道施工安全,隧道建设应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建设单位是隧道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起建设单位负责审查风险评估报告、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落实风险责任分工;勘察设计单位为风险评估提供资料、依据风险评估意见修改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制订防范措施;监理单位审查防范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的铁路隧道建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规避隧道建设风险。

2.规范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铁路隧道风险评估内容按阶段确定,可研阶段的风险评估在初测基础上进行,主要对隧道线位、初步方案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初步设计阶段的风险评估在定测基础上进行,主要对隧道设计方案,包括断面形式、衬砌类型、施工方法、支护参数以及应急方案等进行评估;施工阶段的风险评估是在超前地质预报和围岩量测基础上进行,对工程措施、施工方法和支护参数进行评估。勘察设计阶段的隧道风险评估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3.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施工单位是隧道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隧道施工过程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深埋长大隧道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等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依据专项评估意见完善施工技术方案,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及防范风险的具体技术措施,选择适宜的施工工艺,制订风险防范及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风险防范配合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做出变更设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工作

1.科学制定超前地质预报方案。超前地质预报是工程勘察工作的延续,是保证隧道施工安全、优化设计、实现施工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勘察设计单位应参照《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指南》,结合隧道工程地质条件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超前地质预报方案。超前地质预报方案要明确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方法、预报内容、预报频次、实施计划,提出仪器设备配置和操作要求、信息判释、数据采集与处理、预报成果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应采用综合超前地质预报技术和方法,形成各种预报方法互为补充和验证的预报系统。

2.落实超前地质预报责任。建设单位要把施工企业隧道超前地质预报专业水平作为工程招标的一项重要条件,也可选择专业化队伍承担不良地质、特殊岩土、深埋长大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审查隧道工程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资料,编制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方案,计算相关费用并纳入工程概算,指导超前地质预报工作,依据超前地质预报成果修正设计。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能够胜任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的技术人员,按照超前地质预报方案编制实施细则,对超前地质预报成果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地质、物探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设备类型及数量,超前地质预报的实施和数据采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3.认真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工作。隧道超前地质预报与信息化设计和信息化施工是一个有机整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落实责任、相互配合、认真实施,做到预报信息真实准确、传递顺畅、反馈及时、决策迅速、处理及时。施工单位应将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纳入工序管理,严格按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和实施细则实施,超前地质预报显示地质条件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迅速研究提出处理方案。不良地质、特殊岩土、深埋长大隧道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实施细则或未组织实施的,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四、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

1.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对铁路隧道施工安全负责,必须提高安全生产认识,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监理单位批准并报建设单位核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对隧道施工安全承担相应责任,为隧道安全施工提供基础资料和安全生产建议,同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实施。

2.强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编制的隧道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将安全生产、危险源识别评价与控制、应急救援预案等作为重要内容,尤其在编制穿越断层破碎带、岩溶、岩爆、瓦斯、软岩变形等不良地质和膨胀土、富水黄土等特殊岩土专项施工方案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作为重要内容。隧道施工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法组织实施,确需调整的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研究后报建设单位批准,重点隧道重大施工方案调整须报铁道部批准。不良地质、特殊岩土、深埋长大隧道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共同组织编制,报施工企业主管领导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 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规范施工现场管理。隧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积极推行安全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建设单位应选择专业水平隧道施工企业及具有隧道施工经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配备相关人员,积极采用“架子队”模式管理劳务人员,掌子面主要操作人员必须是参加过隧道施工的企业职工或合同制工人;要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置安全设备,瓦斯隧道必须按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设备;要做好施工和安全防护现场交底工作,严格工序管理,规范作业流程;要加强对进入隧道人员的管理,建立出入隧道登记制度;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对纳入合同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现场施工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4.加强监控量测工作。监控量测是确定围岩变形、调整支护参数、设计参数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必须将监控量测纳入施工工序,配备监控量测专业人员;要制定详细的监控量测方案,并根据地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要建立最大日变形量和累计变形量的风险预警机制;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布点量测,确保监控量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及时对量测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调整支护参数,并及时将量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反馈给设计、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证后应及时根据量测数据调整设计参数,施工单位按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加强施工安全培训。施工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知识,这些都是确保施工安全、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施工成本、保证建设工期的重要措施。隧道开挖、喷锚支护、衬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加强和改进变更设计管理

1.加强现场设计配合。设计单位要加强施工配合工作,及时解决隧道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长大隧道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隧道,要组建以专册为组长、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为成员的常驻现场施工配合组;施工配合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技术和安全施工交底,解释设计文件、施工方法以及安全保护措施,指导施工单位正确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和现场监控量测工作;要依据超前地质预报数据、开挖揭示的地质情况和量测数据,不断完善和修改设计文件。

2.优化变更设计程序。涉及到隧道施工安全的Ⅱ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现场研究确定,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后实施,实施后按程序完善手续。涉及到隧道施工安全的Ⅰ类变更设计,以及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需要立即处理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专家论证,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后实施,同时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建立专家咨询机制。隧道施工中出现复杂重大的专业技术问题时,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通过咨询解决;具有共性的工程、水文地质问题,由建设单位邀请熟悉当地工程地质情况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涉及全局性的技术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铁道部,由铁道部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六、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工法

1.特长隧道优先采用TBM施工方法。地质条件及环境允许的10公里以上隧道应优先采用TBM施工方法组织建设。铁道部鼓励隧道施工业绩较佳的施工单位联合集中招标采购TBM并参与铁路隧道建设。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具有符合TBM及相应技术条件的施工单位方能参与施工投标。

2.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工法。为提高铁路隧道施工技术水平,隧道的设计和施工要积极学习、借鉴、采用、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对条件适宜的隧道要积极采用岩土控制变形分析法(新意法)等先进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要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创新,逐步探索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隧道设计、施工理论和先进适用的隧道施工方法、工艺。

七、大力推行隧道专业工程总承包

1.扩大工程总承包试点。为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建设管理,大力培育铁路隧道施工专业化队伍,促进铁路隧道施工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确保铁路隧道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工期和环境控制,要选择一些勘察设计达到规定深度和具备条件的长大隧道实行工程总承包,鼓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强强联合,充分发挥设计指导工程施工、施工促进设计优化的联合优势,使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有机结合。

2.有效实施动态设计。对于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隧道工程,在招投标及合同约定中,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及费用,隧道工程实行总价包干,承包费用不作调整;在隧道施工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变化情况,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实施动态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审定,涉及Ⅰ类变更设计或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原则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核备。

3.加强工程总承包过程控制。对于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隧道工程,相关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隧道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大监理单位的责任,确保落实隧道施工安全措施,确保隧道工程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建设。

八、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隧道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关键环节、关键部位的重点抽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抓紧排除隐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先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后再迅速组织整改。

2.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应急预案演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隧道施工安全专项检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控职责按规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5

司发〔201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中组部 中宣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对象的重中之重。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肩负着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教育具有重要表率作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与水平普遍提高,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依法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力不强,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习法律、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带头学习法律,做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要突出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自觉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要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管理中。

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认真学习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深入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能力。

要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更好地适应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需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自觉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健全制度,创新方法,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的经常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要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的方法,结合领导干部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定期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培训机构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和培训计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定期举办各类领导干部法制专题研讨班,推动学法活动不断深入。要以“法律进机关”为载体,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广泛搭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平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通过开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等,不断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渠道和空间。

要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积极探索研究式、互动式学法方式,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落实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把法律知识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好计划和安排。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措施保障建设。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加强管理和服务,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障;要加强经费保障,安排和落实专项经费,保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要注意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水平。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6

国土资发[1999]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1月2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观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行业,全额用于技术 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五)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我部分别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

三、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 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和协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关系,降低国有企业土地资产配置的直接成本。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二)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三)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产监管办法,由我部商财政部确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可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进行财务处理及资产监管。

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机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

优化国有企业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要与调整用地结构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国力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建设用地,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二)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活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只对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活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五)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明确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提供土地交易场所,加强终结机构管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项目,一律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用地,要从严控制,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也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

(三)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提高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

(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要加强行业自律,整顿行业秩序,规范中介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

六、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确认、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

(一)加快土地调查、登记进度,允许有测绘力量的企业在权属调查完成后自行完成地籍测量。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及时、准确办理企业土地登记,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允许在权术调查完成后先行改制,再根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要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土地权属纠纷,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可将无争议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要建立地籍资料公开查询、鉴证制度,及时为企业提供土地产权查询、鉴证服务。土地登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规范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处置方式及权利状况,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合理确定估价结果,并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

(三)加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要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业改革方案和土地状况,帮助企业或行业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既可采用单一的处置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设计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7

《意见》指出, 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 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在监督工作中, 必须坚持全面覆盖, 突出重点;坚持权责分明, 协同联合;坚持放管结合, 提高效率;坚持完善制度, 严肃问责。

《意见》提出五方面举措。一是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工作体系;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 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 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二是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 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 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流失的制度, 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 围绕重点, 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 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视的监督作用, 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 实行“一案双查”, 强化责任追究, 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 减少重复检查, 提高监督效能。

三是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 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 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四是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 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健全问责机制, 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8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肖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9

2009年12月17日 16时16分74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审计”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9]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了继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不断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和各

单位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健全和完善“六项制度”,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搞好审计整改,必须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证。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要健全和完善“六项制度”,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三)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要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审计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的内容之一。

(六)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公开是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的切入点,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审计整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系到能否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和提高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注重研究,依法审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切实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宜。要层层有责任,环环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研究,注重长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依法审计,督促整改。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文明审计,严格按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深入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切实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认真有效地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篇10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9)128号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2009-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成果,有效预防和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对人民生活带来的危害,营造优美、整洁、和谐、舒适的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组织、分级负责、条保块管、属地为主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以区县为主体、责任到街道、服务全覆盖、模式多元化、投入多层次、效果全监控的工作要求,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建立除四害长效管理新机制为主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强化舆论监督,不断巩固我市已取得的灭蝇、灭鼠、灭蟑全国先进城市的创建成果,确保我市的除四害工作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保持先进水平。

二、明确分工,落实除四害管理责任

根据《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30号)的规定,全市除四害工作按下列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一)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统一组织,各级财政安排经费投入,爱卫办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街道(镇)、社区主抓落实,除四害专业化队伍具体作业,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除四害管理新机制。

(二)除四害的重点行业单位、场所,主要包括: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食品副食品店(超市)、粮库(店)、食品加工业、酿造业、畜禽饲养屠宰业、医院、工地、废品收购站(点)、环卫设施、河道、机场、港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分别由业主单位具体落实防制措施,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所属辖区街道(镇)负责日常监管。

(三)除四害的一般单位、场所,主要包括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学校教室等,分别由各单位负责落实具体防制措施,所属辖区街道(镇)负责日常监管。

(四)居民住宅区(包括单位宿舍)的除四害工作,室内环境由住户负责、室外公共环境有物管的由物管公司负责落实具体防制措施,无物管的由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所属辖区街道(镇)负责日常监管。

(五)责任不明确的地段、水体和结合部的除四害工作,有使用人的,由使用人负责;没有使用人的,由所在辖区的区(县)政府划定责任范围,指定相应部门负责。

(六)市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和窗口单位按以下职责分工,确保除四害工作落到实处。

1、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除四害工作技术方案制定、防制技术指导与业务培训,开展四害密度监测、除害药物效果与抗性水平监测评估,定期通报四害密度消长、种群分布等监测结果,开展四害防制知识的宣传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医疗卫生单位、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2、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负责实施对农贸市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单位、场所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3、市市容局负责实施对垃圾场、垃圾中转站、垃圾车、公厕、垃圾收集转运等设施、场所等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4、市建委、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分别负责实施对待建工地、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和物管小区等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5、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南京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市人防办等分别负责实施对河道、沟渠、下水道(窨井)、地下管道、地下人防设施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6、市园林局、中山陵园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等分别负责实施对所辖公园、游园、广场、公共绿地(绿化带)、旅游景点等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7、市农林局、市商贸局等分别负责实施对养殖、屠宰行业及农田等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实施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9、市交通局、南京铁路分局、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市地铁指挥部分别负责实施对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地铁等窗口地段的除四害监管工作。

10、省级机关、市级机关、驻宁部队爱卫会分别负责实施对所属各机关、直属单位和部队营区、家属区内外环境的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加大投入,保障除四害工作需要

(一)各级财政要把开展公共环境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投入。市财政安排的除四害专项经费,根据相关区的工作任务及考核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二)各部门、各单位均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所需的除四害经费,专项用于完善各项四害防制措施。自行落实除四害工作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四、多形式、多渠道推进除四害专业化服务

实行除四害专业化服务,是落实科学除害、推进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方式是由街道(镇)负责组织专业服务队伍,以社区为作业单元,具体承担辖区内公共环境的日常除四害工作,同时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等重点单位实行有偿服务,从而达到除四害工作的全覆盖、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目的。各级爱卫办负责指导、协助所属街道(镇)具体做好专业服务队伍及相关人员的培训、选聘、招标、以及监督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各街道(镇)应根据实现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专业化服务方式,采取多种形式,落实除四害长效管理工作。

(一)公开招标有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由市、区共同确定辖区服务范围、内容和质量要求,由街道(镇)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任、义务,由街道(镇)、区、市分别按照合同的约定加强监督管理。

(二)以街道(镇)除四害服务站为主体,聘用有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人员,在街道辖区内承担公共环境及重点单位的除四害专业化服务,接受街道、区、市的监督考核。

(三)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重点单位、场所,提倡向有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确保除四害工作达到国家标准。对四害防制措施不落实、四害密度超标、又不愿意购买服务的单位,由市、区(县)爱卫办责令整改,并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对问题严重,又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工商、卫生、药监、爱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四)全市力争用3―5年时间,分阶段、分区域推进除四害专业化服务:

第一阶段(2010―2012年),在主城区45个街道和主要旅游景区、窗口地区落实除四害专业化服务,做到上述辖区内公共环境除四害服务达到全覆盖,各重点单位、场所的除四害服务覆盖面达60%以上。

第二阶段(2014年底以前),除四害专业化服务向郊区和县城延伸,郊区各街道和县城镇把除四害日常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内容,组建专业队伍承担日常除四害服务,辖区内公共环境除四害服务达到全覆盖,各重点单位、场所的除四害服务覆盖面达60%以上。

五、强化检查考核,促进除四害工作落实

(一)根据《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市、区、街道(镇)三级分别组建爱国卫生监督员队伍,负责对辖区内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市、区监督员由爱卫、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建设、市容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兼任,街道监督员由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街道爱卫会成员单位管理人员兼任。

(二)以街道(镇)为考核单元,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镇)三级分层督查考评制度。各街道(镇)围绕除四害工作任务和标准要求,对社区和辖区单位每月进行二次以上检查考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区(县)爱卫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街道(镇)、社区和辖区单位除四害工作情况,每月进行一次以上检查考评,及时通报考评结果;市爱卫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各重点行业系统除四害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暗访检查考评,在四害孳生高峰期每月不少于一次,考评结果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纳入评分依据。

(三)根据考核结果,市分档次核拨各区除四害专项补贴费用。对考核得分率在90%以上的,全额拨付市级补助经费;得分率在80―89%的扣减10%补助经费;低于80%扣减20%补助经费。各区县对街道(镇)、社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除四害经费拨付奖惩机制,细化考评办法,做到科学考评,促进除四害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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