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协议流转

2024-07-02

土地承包协议流转(精选12篇)

土地承包协议流转 篇1

一、合同双方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二、承包地点

甲方自愿将位于 的责任田 亩发包给乙方栽植并经营苹果园。

三、共同条款

1、承包年限:承包期限20年,即从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2、承包标准:乙方从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无偿耕种、栽植所承包的果园,自 年 月 日起,每年每亩兑现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元。

3、承包费兑现方式:甲方自 年 月 日起,于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兑现当年承包费。

4、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及果树经营权即归甲方所有,如需续约则乙方享有优先权,租金按当年土地租价另议。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向甲方按期兑付承包费的义务。

(2)乙方享有承包期限内的果树经营管理权,以及今后有关果园的优惠政策权。

(3)为了便于果园管理,乙方有权在承包园内建看护房、建围墙、建果窑及农用车可行路,同样可被视为果园经营。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向乙方按期索要承包费的权利。

(2)甲方有拒绝乙方将果园变成其他(如建厂、复耕)所用的权利。

(3)甲方在乙方承包期限内没有经营权和使用权,停止任何活动。(4)甲方有权在承包地内葬坟,但损坏果树不得超过3株。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负相应责任。(1)不按期兑付承包费。

(2)把果园地复耕或变成其他用途。

2、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在乙方承包期限内,擅自耕种以及采摘果实的。

(2)有意破坏承包地或有意阻挠承包人实施果园经营的。

(3)有意损坏果树,造成损失的,经果业技术人员评估后,按十年产量核算后进行赔偿。

(4)有意在乙方果园的出入道路上设置障碍物,造成乙方无法作业,果实不能按时采收或不能如期出售的。

3、若乙方违约,想终止合同,应赔偿甲方20年承包费;若甲方违约,想终止合同,赔偿乙方总投资60000元(投资核算:每亩每年投资3000元,按20年计算)。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和解除合同:

1、合同范围内的果园被国家依法征用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3、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使得合同不能履行的。

4、合同期满后,自动解除。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签字盖章后,上报县、乡镇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机关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名/按手印)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按手印)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公证机关(盖章)

土地承包协议流转 篇2

1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变革

新中国成立后,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四次变革:①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②1952—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制度。在这一阶段, 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 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 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 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户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农业税、乡统筹和村提留。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 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 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④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 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法制化, 是对党在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归纳和总结, 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发展。一方面确认了土地承包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规范了承包当事人的行为, 从而保证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2. 1 规模扩大, 速度加快

近年来, 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和规模逐步扩大。如截至2013年10月, 皖北县级市界首土地流转总面积40.8万亩, 占耕地总面积的70.2%。

2. 2 流转形式多样

一是转包, 即家庭劳力不足, 暂时无力经营但又不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户, 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转给他人从事农业经营。这是当前农村最为广泛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二是租赁。农户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他人经营。这种方式不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承租人只向承包方交纳租金。三是置换。农户之间进行土地互换, 实现连片规模经营。四是联合经营、土地入股等其他方式。

2. 3 流转主体多元化

目前, 除农户外, 一些专业户扩大经营规模, 新的专业户不断涌现。同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以及科技推广人员等也加入到土地流转队伍, 租赁农户承包地, 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

2. 4 流转的有偿性

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基本上是有偿的。租金多以每年每亩一定数量的小麦或稻谷, 按当年市场价折合人民币兑付给出租承包地的农户。如皖北地区每亩1000元左右。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3. 1 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目前, 土地经营权流转主要以转包为主, 当事双方很少向发包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登记备案。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确。这将给今后的土地调整、合同变更、承包底册管理、纠纷调处等工作增加难度。

3. 2 流转市场发育迟缓

1982—2014年, 中央下发了16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 尽管中央对农村土地的基本政策是稳定的、明确的, 但在具体执行中, 一些地方引导乏力, 服务缺失。另外, 由于农户的承包地块分散, 好坏参差不齐, 难以统一中介流转, 制约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

3. 3 租赁时间过短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除担负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外, 还担负着农民生活的社会保障功能。一些农户不愿将所承包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让出去, 害怕失掉饭碗。因此, 大部分租赁合同期限在5年以下, 造成对土地的掠夺经营, 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3. 4 流转纠纷时有发生

产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人主体资格混乱。既有村委会, 也有村民小组。二是流转合同内容不明确、不完善, 条款缺失, 权责不清。三是仲裁机构滞后。对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规范和解决, 将引发诸多矛盾,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4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4. 1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土地流转是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变化引发的人地矛盾, 也是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要采取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大力宣传土地流转的原则、程序和重要意义, 提高广大干群的政策意识和法律意识,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条件。

4. 2 建章立法, 规范运作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的现状, 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 明确界定发包方主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例如, 哪些土地由村集体发包, 哪些由村民小组发包, 农民有哪些处分权等。及时制定有关指导和规范土地流转的配套措施,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程序, 构建适应市场及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

4. 3 培育流转市场, 发挥基层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由于自发性流转加大了交易和履约成本。同时, 流转双方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后, 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农户由于丧失非农就业机会、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租赁价格上涨等种种原因而悔约, 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对受让方来说, 也可能因资金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而拖欠租金, 给农户带来损失等。因此要充分发挥乡村等基层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引导、组织、监督作用, 成立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促进流转市场的发育完善, 降低交易风险。

4. 4 加强引导, 优化服务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做好土地流转法律、政策服务工作, 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手续, 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并按照“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制度, 从而有效避免土地流转矛盾纠纷, 推动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4. 5 建立流转纠纷调处长效机制

要研究完善流转双方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关系, 建立有效的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尤其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从稳定、规范、维权、发展的原则出发, 建立既方便群众、又能快速调处流转纠纷的新机制, 在基层最接近农村、农民的地方设立仲裁机构, 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土地承包协议流转 篇3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流转 现状 问题 对策

1.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伊通满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中部,是吉林省粮食主产区。现有15个乡镇,37万农业人口,18万个农村劳动力。拥有耕地面积97749公顷,其中家庭承包地94956公顷,预留地3329公顷。伊通县在1997年末至1998年初完成了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工作,签订延包合同99175份。到2009年初,全县共实现土地流转面积8328公顷,流转户数10531户。

伊通滿足自治县土地流转呈现如下特点:

1.1流转总量少 流转户数占全县总户数的1/10,流转面积仅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8.5%。

1.2流转方式以转包为主 在全部土地流转中,转包方式流转的7234户、6803公顷,分别占流转总量的69%和82%;出租方式流转的1871户、1052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7.8%和13%;互换方式流转的49户、52公顷,占流转总量的0.5%和0.5%;转让方式流转的293户、207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7%和2.5%;其他方式流转的1084户、214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0%和2%。

1.3流转期限以短期为主 流转期限为1年的2763户、2346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6%和28%;流转期限为2~5年的5869户、4785公顷,占流转总量的56%和57%;流转期限为6~10年的661户、569公顷,占流转总量的6%和7%;流转期限为10年以上的1238户、628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2%和8%。

1.4流转数量逐年增加 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县土地流转数量是2003年1050户、1204公顷;2004年1600户、2512公顷;2005年4975户、2970公顷;2006年4480户、3881公顷;2007年4791户、4050公顷;2008年10531户、8328公顷。2008年流转户数是2003年的10倍,流转面积是2003年的6.9倍。

2.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 表现为没有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供求信息不畅。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流转的对象基本为农户之间或亲戚、朋友。

2.2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薄弱 由于经济发展和收入来源的限制,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在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生存保障的前提下,农民难以舍弃土地,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近年来,中央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和粮食市场价格的上涨,很大程序上提高了经营土地的收益,土地更显珍贵;由于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经营土地的劳动时间大大减少,农户更容易实现对土地的家庭经营。

2.3缺少流转主体 目前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大户数量少、实力弱,对土地流转的牵动作用小,极大地限制了土地流转进程。

2.4劳动力转移困难 项目经济少、二三产业不发达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窄、不稳定等因素,使农村劳动力难以从农业生产中大量转移出去,客观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2.5流转程序不规范 近几年全县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是户间协商,土地流转的随意性较大。突出表现为流转合同内容不全面、手续不完备、没有通过村组同意或备案,甚至只有口头协议。从而使得土地流转纠纷的不断增加。

3.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对策

伴随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区域化生产的推进,实现土地较大规模集中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综合分析全县土地流转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和村委会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3.1做好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引导 在目前总体推进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全县的土地流转应采取渐进式的发展思路。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宣传和引导,让农民了解与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促进农民由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转变,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3.2建立服务中心和信息库 以县、乡农经部门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信息库,为农民提供流转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各项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3.3积极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尽可能的为农民提供进城务工定居服务;大力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率和就业稳定性;教育农民,努力把传统农民改造成现代农民,为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创造充分必备的条件。

3.4积极培育流转主体 加大对农机专业队和农机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能人和返乡创业者的扶持力度,使其在土地流转中发挥突出作用。

土地承包协议流转 篇4

甲方(委托方):;地址:乙方(委托方):;地址: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甲方愿将以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乙方进行流转。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协议。

一、委托流转土地的状况

合计委托流转面积(大写):

二、委托流转期限

委托流转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委托流转的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将上述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的方式流转给他人。

四、委托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1、委托流转价款:

2、支付方式为。

五、乙方的权限

1、乙方按照甲方委托的有关事项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并签订流转和同。

2、乙方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前,有权对该土地进行再投入;在土地流转给他人时,有权要求他人给予一定的投入补偿,同时必须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六、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委托协议时,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支付。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损失额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弥补违约金的不足。

七、合同到期后地力提高、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土地复原等

事项的处理

1、在委托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处理:

2、乙方在委托流转期间购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3、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

八、其他事项

1、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

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它需说明的: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签章):受托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胶南市藏南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站

鉴证人(签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 篇5

甲方:土地(流出方)石沛镇联盟村沿河陈组

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土地(转包方):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为了埁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利,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

一、甲方沿河陈组将承包土地面积,亩成方成遍能灌能排优质土地甲方农户口粮地应统一划遍,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承包。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1、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期承包地流转给乙方承包经营农业生产,不得在所流转土地上开挖池塘,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2、旱地由甲方平整后交给乙方承包地,承包费另计,农户转让给乙方承包地在合同不得任意退出。

3、农户转让给乙方后留作口粮田的承包地,如农户在乙方承包期间内中途继续流转承包地时,乙方应于以接受承包。

4、甲方流转土地埂边农户不得栽树,现有埂边树,离田2米以内,农户应自行砍伐,不得影响乙方农作物生长。

5、沿河陈村现有水面和农田有利益相关的不能作种值和养殖用途。

四、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时间

1、承包地流转承包费用现金支付,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转承包费,每市亩按计算,籼稻粮价上涨到壹元陆角时,每亩加承包费捌拾元,粮价低于壹元时,每亩降捌拾元,粮价到贰元时每亩再加捌拾元承包费,国家政策性粮补,归甲方所得,国家对种植大户的补贴资金由乙方所得。

2、乙方必须于每年月日前付清下一次流转承包费。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收取承包流转费,按照合同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收割前交每亩100元预付款,待水稻收完一次性付清下年承包费,如不能继续承包预交款不再退还。

2、义务: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各农户养殖不能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3、甲方将提水电站转交给乙方使用,机台机电设备现在不完整的由甲方负责交付乙方使用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自行维修,维修费自理,承包期结束后,机台和电机等设备完好无损交给甲方,4、甲乙双方要遵守村规民约,不要无故滋事、闹事,给双方带来损失,各农户养殖不能给乙方造成损失。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乙方在新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如流转承包合同未到期,乙方必须服从国家政策性开发利用土地,乙方只能有权获得土地青苗补偿费,土地及其它补偿费归甲方所得。

2、义务:乙方在国家政策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

时足额交纳流转承包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承包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5、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甲方任意收回土地和无理闹事的,水田打不上水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镇农经站一份,土地流转交晚中心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受法律保护,本合同未尺事宜,由甲乙双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村民组长)签字盖章:乙方:

签证单位:(盖章)

个人土地流转承包合同 篇6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4.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5.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承包期内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8.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 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乙方有权获得自建部分建筑设施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年承包金总额的_%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_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签证单位各执一份,乡镇农经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

签字日期:___年__月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

签字日期:___年__月__日

个人土地流转承包合同范文三

农村土地生产承包责任人: (以下简称甲方)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人:长沙市望城区创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农民自由流转承包有关政策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土地流转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流转承包情况

1、流转承包土地所属村组: 2、流转承包土地面积: 二、土地流转承包形式、租赁费用和租赁期限

1、承包形式: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同意将上述所属村组土地流转有偿租赁给乙方经营。流转承包后,乙方将按照有关国家政策统一管理、耕种。

2、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3、承包费用:乙方按照每年稻田 元/亩,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时先期支付 费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租赁期间全部费用。

4、续租:本合同租赁期限到期后,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原则下,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流转承包经营权,重新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 三、合同生效及违约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至租赁到期,本合同终止。 1、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由违约方负责全部责任及损失。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各农户流转承包合同签名附后。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村委会(监督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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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讨 篇7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 在学术界也无统一认识。主要有2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流转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 农户对土地享有承包权;认为广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依据承包方式界定。如果是非家庭承包, 则是承包人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转让他人, 属于债权范畴。如果是家庭承包, 则是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属于物权范畴。

本文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人在物权基础上, 遵行土地所有权归属原则, 在法律允许情况下, 自愿将自己拥有的可取得收益的土地权益从承包经营权中暂时或永久性地分离出来, 流转的方法包括租赁、出让、入股、互换等形式。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无组织流转

目前, 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更多的是自发性流转。农户进行自发性土地流转, 流转的范围小, 时间短, 流转人与被流转人之间只是口头达成一定协议, 没有签订合同, 而且有些流转是无偿的, 这种自发性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盲目性。这种自发性流转如果发生意外, 则会给农户带来不可预计的经济损失。

2.2 流转手续不规范

由于农户之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 只是口头协议, 没有签订合同, 即使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也相对简单, 对双方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农民的各种利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着密切关系, 但是很多农户对这一点认识还不够, 有的时候会出现替农户签字的行为, 这样一旦流转出现问题, 农户的正当权益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2.3 农户自愿性差

许多农户的收入中有70%左右是来自非农收入的, 但是他们仍然守着土地是命根子的观念。他们把土地做为自己后路, 认为一旦经商失败就可以回来继续种地, 所以宁可让自己的土地荒废在那, 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人。尤其在取消农业税的种粮补贴后, 许多农户已将曾经私自流转的土地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受供给和需求双方影响的, 现在的农户主观上不愿意种地, 却又不能放弃土地, 他们希望从集体分到土地, 并不是通过流转来取得土地。他们认为, 从集体分得的土地有长期稳定性, 而流转得来的土地会随时被收回, 而且土地收益低, 窒息了土地流转的愿望。

2.4 土地确权问题

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实施以来, 农村的土地对于农民自身来说是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的, 而在新一轮土地确权中, 积累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如死亡、出生、婚嫁后土地的处置有很大差异, 但是许多是没有依据规定处置的;如新增加的开荒的土地的权属也无法界定;如外出农户的土地由于多种原因经过多次转让, 已无法界定土地的承包权属等等。

2.5 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绝大多数农村没有建立进行土地流转的交易平台,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作用也没有发挥出来。进行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也在建设中, 以至于土地流转的信息不能及时发布, 出现供和需不对称的情况, 想转让土地的农户找不到接收方, 想买入土地的农户找不到适合的土地等。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因素

3.1 现行法律有制约

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表现在2个层面, 权利人对于土地的处置只能进行农业生产, 不能进行非农业操作;现行立法对土地流转仅规定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这2个层面的制约使得流转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主体范围, 缩小了土地流转的可能。

3.2 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制约

法律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通性, 使得土地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 这是土地得以流转的一个前提。可是当土地真正进行流转时, 还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 改善打工者是廉价劳动力的状况;为固定在一个地方打工的打工者的子女解决上学问题;明确种粮补贴是给真正耕种土地的农户, 而不是给不种地却是土地承包者的。

3.3 农业低产出的制约

在农业税收改革前, 没有多少人愿意承包别人的土地, 这也是土地长期荒废的一个原因。然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使得真正种地的农户得不到实惠, 虽然国家的农业政策已经做了很大调整, 但是农业作为一项低收益产业的状况却很难改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的愿望不强烈, 1个农村家庭中, 一般都是1个人留守种植土地, 另外1个人外出打工, 这种组合已经成为农村家庭的主体。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解决途径

4.1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归属

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同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土地承包证件的核发、变更等工作落实到位。对办理完流转的土地的证件及时发放, 对发生变更或移交他人的要及时注销, 对没有办理完流转的要加强监督, 以深入推进土地流转的进程。

4.2 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进行很多年, 目前已形成专业经济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等高级流转模式。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及政策扶持力度, 树立典型, 形成长效机制, 鼓励更多农户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增加他们的土地流转积极性, 促进土地流转合理性, 以产生规模性效益。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 只有农民素质提高才能更有利于流转的完善, 同时也要对流转后的规模经营提供人力资源的支持。

4.3 建立保障体系, 解决农户后顾之忧

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长期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身上, 使其能够通过获得社会保障来弥补一旦失业后没有耕地的损失, 割舍其对土地的依赖;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 可将农户流转出的土地面积与社会保障相挂钩的方式, 来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政府不是参与者, 只是宏观调控者。政府只是对流转进行相应指导, 并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流转的农户进行制止。可以通过民间筹集资金来支持土地流转, 给农户提供良好的流转环境, 调动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4.4 政府加强管理, 规范土地流转

在进行土地流转时, 政府部门要发挥自身的作用, 即在宏观上监督和调控土地流转动态的方向, 不仅要主动作为, 避免农户因土地流转受到侵害, 同时还要及时干预土地流转行为, 确保土地流转正常进行。

5 结束语

我国农村土地同时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经济的功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的另外一条收入出路, 和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 让土地流转合理有序的进行, 不仅可以促进农业发展, 也可以维护农村稳定和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是现阶段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只有做好流转才能实现农村市场化, 合理利用好土地资源, 让农民得到最大的实惠。

参考文献

[1]张彩玲, 李东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 2014 (03) :67-72.

[2]翟研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13 (11) :82-86.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篇8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其中,明确提出“(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它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

目前,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法》以及《渔业法》等。由于笔者来自农村,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实状况,有着更加切身体会的感受,这些已经存在、正在实施的法律规范,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在当今的农村,更多的土地承包经营人选择外出务工来补贴家用,就其收入状况而言,土地承包经营人外出务工几个月的时间,抵得上一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此处的农村指广大的普通农村,东北平原的农场制的土地承包经营人除外)。

实践中,多数农村土地承包人将资金存入银行,不愿意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出现预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量合理有秩序的流转现象,相反,国家免征农业税、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粮食补贴等国家支持农业生产政策,使得更多的农民产生了“惜地”心里,这更加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加之,相比农村而言,城镇居民享有养老补贴,医疗保证等,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成为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更加难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通过对于相关调研文章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现实农村农业生产中未能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因不外乎一下三点: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制度下,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农地,有的甚至远远不及1亩,农地过于分散。在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农地的优劣等级,一般划分为一级土地、二级土地和三级土地,农业用地的优劣等级不同,农业生产的利润也不相同,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大规模集中的过程中,土地的价值难以公正作价,市场交易成本多高。第二,农村农业生产利润的低下,农业生产投入和农业生产产出,根据笔者的了解,比值多为1:2,即使承包人愿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很少有人愿意受让。第三,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多基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保护耕地的现实需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协调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明确了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的所有权,依主体不同划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却没有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谁来行使。我国现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其弊端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虚化和错位。

在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由村小组、村或乡镇级政府以集体名义进行占有,以使用权承包或租赁的形式有偿交付农民使用。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名义上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级集体组织或单位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随意处置的,尤其不能随意进行转让买卖。但是,法律未能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村长、村委会或者县级以上的政府可以操纵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农村集体成员未能参与。另外,对集体土地买卖所得款项,农民只能得到一小部分,大部分收益由征地的各级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的代表占有并支配。

因此,需要在实践中处理好土地承包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在集体土地初次转让的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成员身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土地承包经营人应当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之一的成员权来管理经济组织公共事务。笔者认为,法律应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谁,有谁行使或者有什么组织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次流转与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实现有序的流转,必须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当前我国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广大农村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登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36号),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局的挂牌成立,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组成,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有序流转,将真正起到指导、监管的作用。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人。那么土地的使用权是否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下的中国,由于各地经济飞速发展,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面积显现不足,地方发展所需的土地多由地方政府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外出务工、农业生产便利等其他原因,农地的流转多进行了转包、互换。流转多发生在兄弟,亲戚或者同宗朋友之间,土地的流转形式基本以口头约定为主,内容简单,没有进行书面约定。政府征收农地,使得土地价值一夜之间发生了昂贵的变化,承包人和实际耕种人因此难以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多选择诉诸法律,这样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呈现出数量猛增趋势,也加重了司法负担。

笔者认为,在农用耕地上存在着三种权利,分别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究其原因:首先,土地使用权的明确有利于明确土地的转包、互换等性质。土地的流转、流转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是由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人享有;其次,土地使用权的明确有利于司法纠纷的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因转包等司法纠纷会大大减少,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处理农村村民关系。

五、结论

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 篇9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多次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流转土地状况:

甲方将土地转包给乙方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及养殖业),土地面积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0年。从日起,至日止。合同期满后,在不违背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合同继续履行,若与新法律、法规冲突,双方按新法律、法规另行协商,但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土地流转方式:

双方约定采取转包方式进行流转。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转包甲方承包地后,只能用于林业和养殖业,乙方 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否则,甲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流转价款,元/亩年。

2、支付方式、时间,签定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支付10年的流转价款。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将清理完毕附着物的土地移交给乙方。

2、甲方应配合乙方到发包方(村)办理存档备案手续,甲方应保证其有合法的转包权。

3、甲方不得防碍乙方进行林业、养殖业开发,应极力协助支持乙方的工作。

4、甲方享有按约定及时收到流转价款的权利。

5、乙方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

6、乙方不得违反合同将流转土地另作他用。

7、乙方享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政府各部门给予承包地的各种补贴及奖励。

8、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当将流转土地恢复为耕地。

七、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流转到期后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归乙方所有,若甲方所有或拆除、清理不便的情况下,事实上归甲方所有的,甲方应当按当时市场价格给予乙方补偿,补偿的价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时的基层组织调解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补偿,同时乙方不进行复耕处理。

2、流转未到期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处理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后,应进行复耕处理。

3、若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则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应按乙方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同时,甲方应按前述

第1款对乙方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进行补偿。

八、流转土地交付期限: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立即将自己的承包地清理后交付给乙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主张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损失,该损失应包含乙方10年转包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尚需支付总流转款30%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支付流转价款,按所延期限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3、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政府行为变化及不可抗力,军事行为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及合同解除、终止等,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1、因政府征用、企业占用、开发等行为产生的对甲方承包的土地即流转地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处理征

用、占用、开发等情况。

2、政府及部门给予流转地的补贴、补偿及奖励归乙方所有。

十一、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2、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报村民委员会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附件有:

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村民大会决议;

甲方签名及捺手印:

乙方签名及捺手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应甲方将其承包的荒坡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乙方事宜,经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土地位于甲方所在的其四至边界分别为:

东:;西:;

南:;

北:。

三、流转期限为甲方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四、流转费用,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流转费用元,自本合同签订时付清。

五、流转期间,乙方享有甲方在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六、流转期间,双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甲方应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七、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土地承包协议流转 篇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农民手中的土地通过出租、联合经营等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将土地转让给其它的公司或个人进行经营,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应该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 维护土地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多种形式,但是不管形式怎么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变,土地的用途不能变,农民土地承包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农民的土地转让给企业经营,或者自己成立公司对土地进行联合经营,不管怎样,都应该尽量保证农地农用。

2 尊重农民的意愿

在土地转让的工程中,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对土地具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按照农民的意愿进行流转,必须考虑到当地农民以后的生活问题,适当提高当地的低保水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3 制订合理的政策

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探索能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政策相协调的新途径,合法、合理、有效地来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防止出现土地过于集中等问题,将土地流转可能产生的弊端限制到最小。改善分配制度,保证农民能够分享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的好处。

4 做好福利保障

在农村推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民能够享受公共服务带来的便利,免去农民的后顾之忧,更积极地参与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来。通过政策指导,通过工业反哺农业等方式,使得农民能够享受到国家经济增长带来的益处。

土地承包协议流转 篇12

关键词: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风险,防范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主要的生产要素,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均有很大影响。经过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 我国许多地区已经拓展了土地产权功能, 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但是在广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 这些风险和问题如果不加以及时防范和规避, 会给农民群众的利益造成直接的损失。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分析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仍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首先, 部分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制度尚不够规范。许多农民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 政府也没有对此做过相关工作, 因此农民大量的土地流转并未进行书面登记。其次, 法律和相关制度不完善同样阻碍了土地流转。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 农民私自流转、违反相关制度和程序的行为屡禁不止, 许多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 更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另外, 一旦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就只能从事非农生产, 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许多农户失去城市工作后很难再从事农业生产。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规范

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土地流转程序不够严格, 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够规范。①土地经营权流转签订的书面合同较少。许多农民由于各种原因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不签订正式合同, 仅凭双方当事人的口头协议, 没有用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这种口头协议缺乏相关法律支持, 这样如果对方不支付土地租金, 或者强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时, 农户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就难以从法律和行政角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②一些有法律常识的农民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 但合同中缺乏必要的条文, 如违约责任, 承租土地上附作物处置等;③某些土地流转合同没有法律效用, 因为没有经过相关管理机构的审查签证或是公证机关公证, 因此合同的合法性有待核实。

1.3 各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发展不平衡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农民的收入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差距, 农村内部阶层分化加剧。一方面, 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要逐渐降低, 而许多返乡农民又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 因此其生存状况堪忧;另一方面, 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 中部地区土地资源丰富, 自然环境较好, 可以进行大规模经营, 农民收入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而山区的自然环境恶劣, 农民收入远低于中部平原地区。

2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2.1 健全土地流转工作机制, 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要避免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风险, 政府需要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为“三农”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 优化农业生产结构。①订立统一的流转格式合同, 让农民的土地流转行为有法可依, 摒弃从前口头化的合同方式, 以减少纠纷,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益;②在保证耕地规模和效益的同时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③将那些土壤环境差、生产能力低的耕地改为林地, 种植牧草发展畜牧业。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当地的土地资源, 促进农民增收, 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2 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 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

许多地区产生土地流转纠纷, 多数与流转程序的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有关。要完善流转制度, 依法流转土地, 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 全面保障流转双方的权益。尤其是在承包经营权流转中, 双方的当事人应当按法律的相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 这样从法律层面明确权利归属, 保护土地流转交易的安全性。建议各地政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引导农民转变对土地这一资源性资产的观念认识。针对农民法律观念淡薄的现状, 帮助农户增强流转合同的签订意识, 逐步提高用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认识, 防止出现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2.3 加强政府部门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服务与管理

政府部门在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和能力。政府部门是政策的制定者促使者,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管理, 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有序流转。①各级政府要强化县、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工作职能, 以便更好地为当地农民服务;②政府要显示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视程度, 定期举办法律培训班, 将各项制度和政策宣传到农民群体中, 可以有效防止许多纠纷的出现;③政府需主动参与到合同的制定和推行中。为农户制定最规范的合同范本, 并且全程监控流转后的情况, 防止出现损害土地、污染环境的情况。

2.4 吸引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市场, 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各地政府要加大政策干预力度, 促使工商资本回流农村。①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②健全相关制度, 为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市场开通方便的通道;③对农产品企业进行资金补贴, 建立起相关的政府补贴激励机制。

3 结束语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风险和问题。除了农民法律知识不足和部分历史原因外, 更大程度上来自于各级政府方面, 政府的行为决策直接影响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进程。一方面要完善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使农民享受到更丰富的土地流转成果。另一方面, 各种资金对于农业的促进作用不容忽视, 政府要通过各种政策吸引外来资金以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济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赵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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