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情况及入伍退伍优待政策

2024-06-05

征兵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情况及入伍退伍优待政策

征兵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情况及入伍退伍优待政策 篇1

征兵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情况及入伍退伍优待政策

一、国家征兵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情况

(一)征集对象的调整变化

一是进一步加大征集地方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力度,围绕征集高学历高素质兵员,在继续征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基础上,今年由不鼓励在校大学生入伍,调整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并将2012年高职(专科)毕业班的学生和2011年刚考入大学的一年级新生,作为在校大学生征集的重点。

二是调整了女兵征集对象范围,随着女兵征集数量的增加,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女兵征集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0号)明确: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和2011年新入高校就读的学生入伍。普通高中教育五年制的大专应届毕业生及正在大专阶段学习的在校生,2011年高中毕业生毕业后入读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或自考类院校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

(二)体检标准和政审办法的调整变化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审办法的通知》(国征[2011]9号)明确,对部分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是体重。调整男性青年体重上下限标准,上限由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调整为25%;下限由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调整为15%。

二是纹身瘢痕。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纹身瘢痕直径由不超过2厘米且不影响军容的,调整为面部、颈部纹身瘢痕直径不超过2厘米、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3厘米,且不影响军容为合格。

三是耳眼。由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个不影响军容的,调整为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为合格。

四是身高。女兵身高由162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

为方便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在征兵政审时,除政治条件兵外,以应征青年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调查。

(三)士兵服现役期间的待遇调整变化情况

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和总政治部印发《大学生士兵相关政策调整宣传教育提纲》(政宣[2011]27号)明确了四个方面的政策:

1.提干政策。增加了从大学生士兵中提干的名额,提干的具体条件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二本以上的毕业生士兵;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三本毕业生,在服役期间担任班长或副班长、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士兵,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上述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29周岁)的均可列为提干对象。

2.考学政策。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的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的招生考试(专升本),录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两年。

3.保送入学政策。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

4.选取士官政策。一是优先选取。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本人意愿,首次选取士官实行 “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符合选取条件但编制岗位受限的,由上一级机关调整到编制岗位空缺的单位选取;必要时也可由大军区交流;大学生士官本人自愿长期服役且胜任本职,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二是培养使用。符合士官选取、提干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旅(团)级单位确定为培养对象,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

骨干;经本人申请、组织推荐,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1年,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三是规范待遇。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参照从地方直招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

(四)士兵退役后优待安置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征兵命令》(国发[2011]29号)和《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明确,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决定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调整改革,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放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结合、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拟于2011年11月起施行。目前,正在按法定程序,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并制定相关行政法规。2011年12月1日,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拟执行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现役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执行老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情况:

① 原执行的城镇义务兵服满10年的士官和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士兵退役后,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将改为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发给一定的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自主就业。

② 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费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它优惠政策。

③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军人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二、地方出台入伍、退伍优待政策

(一)服役期间的优待政策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立功受奖奖励金标准

①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为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原则确定,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0元;获得军队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8000元;立一等功的奖励5000元,立二等功的奖励3000元,立三等功的奖励2000元,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3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奖励。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军人享受多种优待

①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

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③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二)退出现役后的优待政策

1.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政府补助教育期间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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