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6-23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5篇)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4-21 16:22:22

佛财法〔2010〕20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粤财法[20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九、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的,不得扣除。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向该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 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3

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2.增爱公益基金会

3.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6.宝钢教育基金会

7.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10.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1.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13.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14.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15.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16.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7.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18.中华慈善总会

19.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20.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21.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22.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2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2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2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26.中国孔子基金会

27.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28.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29.致福慈善基金会

30.中华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31.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32.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33.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34.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35.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36.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37.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38.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39.泛海公益基金会

40.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41.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4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43.万科公益基金会

44.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45.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46.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47.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48.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49.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50.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51.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5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53.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54.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55.韬奋基金会

56.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57.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58.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59.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60.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61.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62.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6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64.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65.中国绿化基金会

66.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67.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68.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69.杏林医疗救助基金会

70.启明公益基金会

7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2.周培源基金会

7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74.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75.青山慈善基金会

76.中国扶贫基金会

77.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符合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4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文号: 苏财税[2011]23号

颁布日期: 2011-8-25所在地区: 江苏所属税种: 企业所得税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1年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附件:2011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

2011年8月25日2011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

序 号 名 称

一、民政慈善类基金会(13家)昆山陈李香梅慈善基金会江苏远东慈善基金会张家港保税区慈善基金会海安县慈善基金会江阴市陆丰村关爱帮扶基金会新沂市慈善基金会常熟振华孝心基金会连云港正大天晴爱心基金会盐城胡友林慈善基金会江阴北缪家爱心基金会吴江常青帮困基金会扬州市禹振飞慈善基金会江苏中南慈善基金会

二、教育类基金会(8家)江苏长江平民教育基金会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盱眙县教育发展基金会建湖县教育基金会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南京市金陵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淮海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三、见义勇为类基金会(11家)启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泗阳县见义勇为基金会24 东海县见义勇为基金会25 连云港市海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26 赣榆县见义勇为基金会27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见义勇为基金会28 连云港市新浦区见义勇为基金会29 灌云县见义勇为基金会30 连云港市连云区见义勇为基金会31 灌南县见义勇为基金会32 建湖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四、其他公益类基金会(8户)33 金陵大报恩寺塔文化发展基金会34 苏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35 常熟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36 江苏捷安特自行车文体基金会37 江苏华科事业群慈爱基金会38 宿迁公安大病救助特困基金会39 苏州公安大病特困救助基金会40 南通公安大病特困救助基金会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5

文号沪国税所[2010]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颁布日期 2010-1-2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财政票据中心:

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防癌抗癌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上海同济高廷耀环保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东方文化艺术基金会、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上海巴斯德健康研究基金会、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上海市社会帮困基金会、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上海市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华民族艺术瑰宝回归基金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上海市虹口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闵行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长宁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等37家单位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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