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

2024-08-22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 篇1

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好农村宅基地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含城中村)宅基地纠纷,是指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当事人对宅基地纠纷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调解活动。

第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该调解书可以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七条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处理申请,街道办事处在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时享有乡(镇)人民政府同等的职权。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纠纷一般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生效后,可以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九条 国土所、司法所等其他机构有义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书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宅基地纠纷,可以指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加盖公章。

市人民政府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发证及纠纷处理过程中使用“*市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专用章”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每起宅基地纠纷进行认真办理,在对调查处理决定进行备案的同时上报关于宅基地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材料。如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对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受理、不审核或审核把关不严,或在审批中乱收费,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市人民政府将责成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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