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2024-08-09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精选6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篇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的特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油田地面建设、管道油气储运设施、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配套工程、销售储运设施及加油(气)站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以及与技术改造同步进行的检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两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

前款所称工程施工包括地基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工程,以及设备、管道、钢结构、电仪、消防、防腐绝热等安装工程,既所有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建设行为。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须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并备案,并在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存续企业和分(子)公司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整体上市或整体非上市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以下简称为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报批手续,编制上报、月度招标计划表和招标统计表。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

1.编制招标方案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定,招标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标段划分、标段工程量、计划招标时间、潜在投标单位名单等;

2.填写招标申请表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3.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在国家规定的新闻媒体发布;

4.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单位对报名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结果经集团公司招标办核准后,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单位;

进行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必须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单位;

5.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6.发出投标邀请书; 7.发售招标文件;

8.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9.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10.编制标底的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审定标底编制原则; 11.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密封投送投标文件; 12.组织开标评标会议,评标报告、招标结果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招标结果经审批后确定中标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13.签订承包或委托合同;

14.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于工程建设项目首个招标申请表上报15天前,将招标方案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定;招标单位应于发出招标文件15天前,将招标申请表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该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十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原则上应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十四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项目,拟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取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以下简称《投标资格证》)。《投标资格证》按项目办理,持有《投标资格证》的单位,只能参加《投标资格证》载明项目的投标。

拟参加投标的单位需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申请表》及资格预审材料,到集团公司招标办办理《投标资格证》。投标单位凭《投标资格证》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招标单位应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按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双倍返还。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做标明接受人和接收时间的记录,并有投标单位代表签字,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招标。第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单位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单位不予接受;投标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或其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和补充函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单位应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单位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而不调增费用、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单位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于评标结束后7天内将评标报告、招标结果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招标结果经审批后,招标单位确定招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招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7天内,将招标投标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结束后,应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将下列材料存档备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批准文件:根据招标的范围要求不同,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三个批复文件中之一;

2.投标资格审查结果; 3.招标申请表; 4.招标文件;

5.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记录; 6.标底;

7.开标会记录; 8.评标委员会名单; 9.评标办法细则; 10.评分表(原件); 11.评标报告; 12.招标结果; 13.中标通知书;

14.工程承包或委托合同; 15.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集团公司招标办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有限公司)是集团公司出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的专业公司。对于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受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委托,统一由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标有限公司在招标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可以承担以下招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3.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4.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6.组织开标、评标; 7.草拟承包或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与招标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受理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入库审批,招标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是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1999〕建字739号)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中国石化〔2000〕建招字191号)部分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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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档案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 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 批、招投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全过 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 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全部文件。第四条 股份公司建设的项目,包括油气田开发地面建设工 程、炼油化工工程、油气储运工程、销售网络建设工程等。第五条 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经费,确保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

第七条

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是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

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 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三)负责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四)参加股份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五)组织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业务交流与培训工作;

(六)负责总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建设项目档

案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制订本单 位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 和监督指导;

(三)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四)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单位建设项目档案业务交流与培训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三同时”原则,在签 订合同(协议)时,应同时明确项目档案所包括的内容、要求及 各相关单位对项目档案的职责;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应 同时检查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应同时审查、验收项目文件的归档情况。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建设 计划,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纳入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项目建设管理同步实施。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文件形成、收集、整 理等过程控制,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档案完整指按《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表》(附录 1)所确定的内容,将建设项目全过程中应当归档的项 目文件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档案准确指项目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 建设过程,图物相符,签字手续完备。档案系统指项目档案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 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 5 — 第十二条 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应当纳入项目的合 同管理之中。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 及监理(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等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 条款,明确项目档案保证金事宜和有关方面应当提交的项目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名称、内容、版本、套数、费用、时间、质量 要求及整理、审核、归档与违约责任,并经档案管理部门签署会 签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当有档案管理部门的签署 意见。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协议),检查所提交的项目文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签署同意付款意见,方能进入合同(协议)付款环节。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档案管理机 构、人员负责项目文件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建立项目档案工 作网络和项目文件管理流程,对项目文件实行跟踪管理、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参建单位编

制、整理和归档项目文件,并负责案卷质量的审查。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或 合同规定,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完成项目文件的编 制、整理、归档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签署项目竣工文件。第十六条 建管分开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形成的档案由双方 共同协商,明确移交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的范围、套数、— 6 —

版本、时间、质量要求等事宜,双方办理移交手续。采用项目管理承包等其他管理模式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 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对不同载体项目文件的管理职责、要求,并按照合同规定将项目文件归档。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档

案库房和档案安全保管的必要设备设施,档案保管条件应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要求。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与 项目信息化建设同步进行,加强电子文件的收集与管理。

第四章 文件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十九条 反映和记录项目建设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 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项目文件,应当收集齐全,归入建设项目档 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分见《股份公司建设项 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录 1)。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档案 的年限可根据其参考利用价值分为 30 年和 10 年。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以及项目管理文件和 竣工验收文件应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进行 整理。项目竣工文件应按照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

整理规范》(DA/T28-2002)进行整理。图纸应按照《技术制图复 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电子文 件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各机构和参建单位,应在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前按阶段或单项,将经过整理的项目文件,提交建设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设项 目重要阶段、事件、事故,应当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并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进行编写。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图必须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竣 工图章应加盖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空白处,无加盖竣工图章的位 置时,可加盖在标题栏的背面处; 竣工图章中的内容填写应齐全、清楚,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或以个人印章代替。竣工图章内容、尺寸详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 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第二十四条 项目文件归档一般一式一份(其中项目竣工文 件一般一式二份)声像文件一般一式二份,电子文件一般一式三 份。有合同要求的除外。第五章 档案验收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 8 —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

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 目的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执行下列规定:

(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 档案验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或委托组织。

(二)由股份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由股 份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由专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由股 份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委托组织。

(四)由地区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由地 区公司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对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 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与检查,必 要时可组织预检。第二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成验收组 进行验收: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按国家规定 组成。

(二)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组织或受国家档案局委托组织的 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项目所在地省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地区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

由地区公司档案管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 单位人员担任。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 收组。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 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工作。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设 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 要求,依照《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 录 1)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录 2)进行全面自 检,并形成项目档案自检报告。第三十条 项目档案自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 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项目档案验 收组织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档案自检 报告,填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录 3)。项目档案验 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 10 个工作日 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二条 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项目的中交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项目档案的预验收。项目档案验 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 3 个月之前完成。第三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

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生产运行管理或 使用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第三十四条 进行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档案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竣工文件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汇总项目档案检查情况,对项目档案 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第三十五条 检查项目档案,应当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 项目档案验收应当以会议形式按照下列程序

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 100 卷,抽查重点为重要合 同、协议等项目前期文件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竣工图、设计变更 通知单等项目竣工文件,并填写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检查记录(主要 内容有档案号、验收检查情况描述、检查人、检查日期等)。第三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 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印发验收组形成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股份公 司总裁办公室委托进行的项目档案验收,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 以文件形式印发验收组形成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第三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 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 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 验收。第三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 工作,项目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 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 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第三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报告或者档案章节(专篇),应

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中应有关于项目档案的评价。

第四十条

新建、扩建和试生产的国家和股份公司建设项

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登记表》(附录 4),一式三份,报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分为表

一、表

二、表三。表一 于项目开工后 6 个月内填写,对于未验收的建设项目,每年填此 表一次;表二于项目档案预验收后 1 个月内填写;表三于项目正 式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填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石油办字 〔2006〕 号)244 同时废止。

附录:1.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3.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4.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表

一、表

二、表三)

附录 1 股份公司建设项目 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2 2.1 2.2 可行性研究、任务书 项目建议书及其报批文件 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报批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批文件 项目评估(包括借贷承诺评估)、论证文件 环境预测、调查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 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复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批复 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及批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批复 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批复 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及其报批文件 区域总体规划 设计基础文件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 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 测量定位、观测记录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永久 30 年 归 档 文 件 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序号 2.3 3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4 4.1 4.1.1 4.1.2 4.1.3 4.1.4 4.1.5 4.2 4.2.1 4.2.2 4.3 归 档 文 件 水文、气象、地震等其它设计基础资料 设计文件 总体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包 初步设计及其报批文件(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工程设计计算书 关键技术试验 设计审查、鉴定及审批 安全生产专项设计 项目管理文件 征地、移民文件 征用土地申请、批准文件,红线图、坐标图、行政区域图 征地移民拆迁、安置、补偿批准文件、协议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用土地 使用证 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的状况图、照片 施工执照 项目报批文件 项目申请核准文件及附件、核准批复文件 项目开工申请报告及附件、项目开工批复 计划、投资、统计、管理文件

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永久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3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3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30 年

序号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4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5 4.5.1 4.5.2 4.5.3 4.6 4.7 5 5.1 归 档 文 件 有关投资、进度、物资、工程量的建议计划、实施计划 和调整计划 概算、预算管理、差价管理文件 合同变更、索赔等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件 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文件 技术协议、技术设计审查 合同控制文件(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协议 招标书、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及答疑文件、招标文 件审查 投标书、资质材料、履约类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 清文件、修正文件 开标议程、开标大会签字表,报价表,评标纪律、评标 人员签字表,评标记录、报告 中标通知书 未中标文件 合同谈判纪要、合同审批文件、合同书、合同变更文件 专项申请、批复文件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职业 健康等文件 水、暖、电、供气、通信、排水等配套协议文件, 以及 工程途径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和河流穿跨越等协议文 件 原料、材料、燃料供应等来源协议文件 QHSE 文件 声像材料 施工文件 建筑施工文件

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30 年 永久 30 年 30 年 自存 永久 30 年 永久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永久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序号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4 5.1.15 5.1.16 5.2 5.2.1 5.2.2 5.2.3 5.2.4 归 档 文 件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审批记录,施工计划、施工技术 及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文件 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证明书、复验单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代用核定审批手 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 施工定位(水准点、导线点、基准线、控制点等)测量 记录、复核记录、地质勘探资料 土(岩)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图、桩基 工程记录、地基验槽记录、基础检测记录 施工日记、大事记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各类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记录、事 故处理报告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验收记录 技术总结,施工预、决算 交工验收记录 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图 声像材料 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其审批文件,施工计划、技术措 施文件 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证明文件、复验单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施工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30 年 永久 30 年 30 年 设计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序号 5.2.5 5.2.6 5.2.7 5.2.8 5.2.9 5.2.10 5.2.11 5.2.12 5.2.13 5.2.14 5.2.15 5.2.16 5.2.17 5.3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归 档 文 件 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 代用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 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质量检测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 设备、网络调试记录 设备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 系统调试、试验记录 管线清洗、试压、通水、干燥通气、消毒等记录 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交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评定记录 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图 声像材料 电气、仪表安装施工文件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审批文件,施工计划、技术措施 文件 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证明文件、复验单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 代用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 系统调试、整定记录 绝缘、接地电阻等性能测试、校核记录

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10 年 3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施工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设计单位

年 10 年 30 年 30 年 永久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序号 5.3.8 5.3.9 5.3.10 5.3.11 5.3.12 5.3.13 5.3.14 5.4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6 6.1 6.1.1 6.1.2 6.1.3 6.1.4 6.1.5 归 档 文 件 材料、设备明细表及检验记录,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 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等 操作、联动试验记录 电气装置交接记录 交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图 声像材料 QHSE 文件 作业计划书(项目质量计划、项目 HSE 计划)、作业指导 书,化学品和安全设备或器材的安全数据表 人员培训记录及资质证书、健康检查记录或报告,医疗 依托协议或合同 事故调查材料 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要,来往信函、备忘录 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的施工许可、停工令、复工令,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环保部门的许可材料等 地貌恢复资料,文物保护相关资料 监理文件 施工监理文件、资料 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细则及批复 施工及设备器材供应单位资质审核,设备、材料报审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审核批 准记录,施工进度、延长工期、索赔及付款报审 开(停、复、返)工令、许可证、交工验收记录 设计变更、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资料

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永久 10 年 1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施工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设计单位

年 1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10 年 建设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监理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序号 6.1.6 6.1.7 6.1.8 6.1.9 6.1.10 6.1.11 6.1.12 6.1.13 6.1.14 6.2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2.10 6.2.11 归 档 文 件 监理通知,协调会审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指示,来 往函件 工程材料监理检查、复检、试验记录、报告 监理月报、备忘录 各项测控量成果及复核文件、外观、质量、文件等检查、抽查记录 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报告、施工质量检验分析 评估资料 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分析统计文件 变更价格审查、支付审批、索赔处理文件 单元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工程分部分项质量 认证、评估资料 主要材料及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设备采购、监造工作监理资料 设备采购委托监理合同、采购方案,监造计划 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开工、复工报审表,暂停令 会议纪要、来往文件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 监理月报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设备制造索赔文件 设备验收、交接文件,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 件 设备采购、监造工作总结

建设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监理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序号 6.3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4 7 7.1 7.2 7.3 7.4 8 8.1 8.2 8.3 8.4 8.5 8.6 QHSE 文件 合同、协议

归 档 文 件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年 30 年 30 年 10 年 永久 永久 10 年 30 年 建设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10 年 施工单位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设计单位

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书,化学品和安全设备或器材的 安全数据表 检测计量设备台帐及证书 人员培训及资质记录、健康检查记录或报告,医疗依托 协议或合同 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审查或审核报告 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要,来往信函、备忘录 通知、批复、意见、建议,工程师总结报告,不符合报 告及记录等 监理工作声像材料 工程质量监督文件 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协议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书、证书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评价报告 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文件(监督方案、计划、交底、工程 项目划分意见、质量问题处理通知单、质量监督总结等)物资(设备)采办文件 询价、报价、采购计划 合同、协议 审批手续,调拨文件 采办决算、物资核销文件 来往函电、备忘录 设备材料仓储、运输有关文件 30 年 永久 30 年 30 年 30 年 10 年

序号 8.7 8.8 8.9 9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归 档 文 件 管理规程、条例、标准、规划文件 管理台帐、统计表 照片、音像资料 工艺设备文件 工艺说明、规程、试验、技术总结 产品检验、包装、工装图、检测记录、复检记录 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文件、合同,出厂质量合格证明 设备、材料装箱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 设备中转及调拨资料 设备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零部件目录 设备测绘、验收记录及索赔文件 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文件 科研项目 开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 协议书、委托书、合同 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 试验记录、图表、照片 实验分析、计算、整理数据 实验装置及特殊设备图纸、工艺技术规范说明书 实验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事故分析报告

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30 年 30 年 30 年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序号 10.8 10.9 10.10 11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2 12.1 12.2 归 档 文 件 阶段报告、科研报告、技术鉴定报告 成果申报、鉴定、审批及成果推广应用材料 考察报告、重要课题研究报告 涉外文件 询价、报价、投标文件 合同及其附件 谈判协议、议定书 谈判记录 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 出国考察、培训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 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及设计联络文件 各设计阶段审查议定书 技术问题来往函电和备忘录 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安装手册、操作使用说明书等随 机文件 国外设备合格证明、装箱单、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 证明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商检、海关及索赔文件 国外设备、材料的防腐、保护措施 外国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文件材料 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 技术准备计划 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

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永久 永久 永久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年 永久 永久 30 年 30 年 10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10 年 永久 10 年 30 年 10 年 10 年

序号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2.10 12.11 13 13.1 13.2 13.3 14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开停车方案

归 档 文 件

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10 年 30 年 10 年 30 年 10 年 10 年 永久 10 年 30 年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 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 运行记录 技术培训材料 产品技术参数、性能、图纸 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材料、环保、消防运行检测记录 QHSE 管理文件材料 财务、审计管理 财务计划及执行、计划及执行、投资统计资料 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合同价、决算、审计文件及说明 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清册 竣工验收文件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勘察设计总结 工程施工总结 工程总承包总结 工程监理总结 生产准备及试运行考核总结 引进工作总结

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年 30 年

年 30 年 30 年

序号 14.8 14.9 14.10 14.11 14.12 14.13 14.14 14.15 14.16 15 15.1 物资采办总结 项目建设总结 质量监督报告 无损检测总结 工程现场声像材料

归 档 文 件

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决算报告 竣工验收会议文件、验收证书及验收委员会名册、签字、验收备案文件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雷、人防、规划、档案等验收审批文件 项目评优报奖申报材料、批准文件及证书 后评价文件 后评价文件材料

永久

附录 2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切合实际的 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 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 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三)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了负责项目档案 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了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了有效的考核措施。

(四)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

(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 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

(六)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七)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了计算机、复印机及声 像器材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优良,满足工作需要。

二、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一)按照 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

与档案整理规范》 结合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 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二)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 移交符合 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 理规范》 GB/T11822-2008 及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三、项目档案的安全

(一)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 措施,档案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

(二)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

(三)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附录 3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审批(核准)机关 投资规模 建设单位(法人)主 要 施工单位 计划档案 验收日期 联 系 人 地址/邮编 立项日期 建设时间 设计单位 主 要 监理单位 计划竣工 验收日期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单位 自检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

验收组织 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

附录 4 表一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地址 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概算总投资 主要单位工程名称 现已完成的单位或单项工程 主要设计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安装单位 主要监理单位 项目档案和资料管理情况 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地址、电话 项目建档时间 专职档案人员数据 库房面积/档案工作其它用房面积 设施设备 现有档案和资料数量(正本)图纸张数 对项目档案日常监督、指导的上级单位 卷(册)隶属部门 负责人 万元 计划工期 年 月— 年 月 邮编

填表单位

(盖章)年 月

注:此表于项目开工后 6 个月内报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对于未验收的国家建设项目,每年填此表一次。

表二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档案总数(正本)档案移交单位 库房面积/档案工作其它用房面积 项目预验收日期 卷(册)图纸张数

组织单位 项 目 档 案 预 验 收 预验收结论 预验收负责人(盖章)年 月 日 预验收组 成员及单位

注:此表于项目档案预验收后 1 个月内报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表三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项目档案正式验收情况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档案总数(正本)档案移交单位 项目竣工投产日期 项目正式验收日期 卷(册)图纸张数

组织单位 项 目 档 案 正 式 验 收 验收结论 验收负责人(盖章)年 月 日 验收组 成员及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篇3

为加强每诉必录工作,在投诉标准定义基础上,根据具体实际执行情况制订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投诉定义

(一)投诉的标准定义:指客户对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表示不满意,提出了显性的处理要求,目的在于通过投诉使公司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非财产性要求(如道歉、要求公司领导处理等)、要求业务规定、服务流程优化等特征表现。

(二)投诉录入的形式:投诉在CSP6.0系统中以两种形式存在,第一种是投诉接待人员在受理不满表现的客户时,客户接受包含业务操作、业务查询、业务解释等直接服务后,不满情绪得到安抚,并明确表示接受处理结果,称为直接答复投诉,在系统中以投诉申告直接答复服务请求形式存在,第二种则是客户明确表示不满情绪或投诉意向、客户对初步投诉处理答复或直接服务不认可、投诉需进一步查证原因或处理等情况,在系统中记录客户具体投诉内容,生成投诉工单。

(三)投诉定义补充规定

以投诉标准定义为基础,针对以下情况制订补充规定: 1.关于退订类问题 对于退订问题,根据客户表述,若客户仅要求退订并接受,现场操作直接为客户解决或生成业务办理工单;若客户要求退订并明确要求查询订购原因,或明确表示为无故异常订购,或提出其他显性要求,则作为投诉。投诉工单是否生成参考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2.关于信息补发类问题

对于信息补发问题,根据客户表述,若客户仅要求信息补发并接受,现场操作直接为客户解决或生成咨询工单;若客户要求补发并明确要求查询原因,或提出其他显性要求,则作为投诉。投诉工单是否生成参考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3.关于信息屏蔽类问题

对于信息屏蔽问题,根据客户表述,若客户仅要求信息屏蔽并接受,现场操作直接为客户解决解决或生成屏蔽工单,若客户要求信息屏蔽并明确要求查询原因,并提出其他显性要求,则作为投诉。投诉工单是否生成参考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4.关于退费类问题

对于退费问题,所有退费类问题都归类为投诉,根据客户表述,若客户仅要求退费并接受,并不涉及工单转派或流转,生成退费工单,记录为直接答复类投诉;若客户不仅要求退费,还要求赔偿或其他显性处理要求,或退费需要工单转派或流转,生成投诉工单。

5.关于网络覆盖类问题

对于短时期内无法解决的网络覆盖问题,针对服务口径的解释,若客户明确表示接受,可以归为咨询或生成咨询工单;若客户表示不接受或不满意,则生成投诉工单。

6.关于重复投诉工单录入问题

投诉工单未结单时,同一客户对同一事件进行再投诉,相关的信息录入该条投诉工单的补充信息。对于投诉工单已经结单,在三个月范围内,同一客户对同一事件进行再投诉称为重复投诉,生成“特殊投诉—>重复投诉”工单。在重复工单的处理过程中,若涉及到客户本来投诉某一事件,但后续转为投诉对前期投诉的处理过程或服务结果不满意(如退错费用、态度恶劣、投诉处理服务差错等),根据客户不满情况对应生成相关的“服务质量”或“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工单;若后续转为投诉对公司明确规定的业务办理流程等不认可,原则上生成“市场营销—>业务规定、流程不满”投诉工单。

7.关于批量预警投诉工单录入问题

发出批量预警时间之后,及时提供答复口径并且客户未提出质疑或不满,原则上可录入为咨询或生成咨询工单;若客户对答复口径明确表示不满意或不认可,并且提出显性处理要求的,则生成投诉工单。

二、关于投诉分类

投诉分类总体上严格按照集团总部十大类投诉分类执行,但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市场营销与服务质量投诉分类问题 当人员服务质量和市场营销活动在投诉中出现交织、难以判断的情况,依照客户投诉表述,若客户提及营业厅、电话经理、客户经理等人员态度、宣传解释、办理差错等问题,原则上按照“服务质量”投诉分类,若客户提及参加的营销活动规则不合理、被强行捆绑或不知情定制等问题,原则上按照“市场营销”分类。

(二)关于业务使用与网络原因投诉分类问题 依照总部要求,对于业务使用类的投诉问题,投诉录入人员原则上统一归类为业务投诉分类,后续结单人员可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归类调整。(如手机报接收不到投诉,投诉录入人员统一归类为自有业务—>手机报)

(三)关于业务使用与终端原因分类问题

依照总部要求,由于客户终端原因引发的业务使用投诉问题,投诉录入人员原则上统一归类为业务投诉分类,后续结单人员可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归类调整。(如客户终端容量满引发的气象通信息接收不到投诉问题,投诉录入人员统一归类为自有业务—>气象通。)

(四)关于业务与市场营销投诉分类问题 当业务和市场营销活动中捆绑的该类业务在投诉中出现交织、难以判断的情况,依照客户投诉表述,若客户对营销案捆绑业务的订购关系、费用产生质疑,或投诉录入人员通过知识库查询到营销活动存在该业务捆绑关系,原则上按照“市场营销”投诉分类;若投诉录入人员在知识库中查询不到该业务的营销案捆绑关系,且客户无法提供相关的营销活动内容,原则上按照该业务投诉分类。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篇4

2007-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采购产品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采购产品的质量认可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认可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实行合格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涉及生产质量、安全、环保等重要产品实行产品质量认可制度。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集团公司的产品质量认可证书。产品质量认可目录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第五条

生产集团公司实施产品质量认可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可自愿向集团公司申请产品质量认可。取得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是进入集团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产品质量认可的管理规定;

(二)发布产品质量认可目录;

(三)根据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四)制定产品质量认可的工作计划;

(五)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六)组织对申报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七)组织审定并公布获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和产品;

(八)组织对取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对产品质量认可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第七条

规划计划、财务资产、物资采购管理和有关专业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产品质量认可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可的推荐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推荐申报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

(二)对取得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申请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

(二)申报产品所涉及的相关技术为本企业合法所有或合法使用;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或集团公司确认的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要求;

(四)具有足够的配套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五)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的配备能满足生产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二份(见附件);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一份;

(四)质量管理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附证书复印件;

(五)近两年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报告或用户检验报告各一份(复印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产品标准合法性与先进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通知申报的生产企业。

第三章 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认可的现场评审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由持有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实施。评审组对现场评审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员接受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委派,参与对生产企业的现场考核和评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产品检验、科研、采购、相关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有关产品质量认可的有关规定,掌握质量管理和相关产品知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四)持有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评审员证书。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由评审组按照相关产品质量认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主要对生产企业的设备与技术资源、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控制、近年销售业绩、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对申报认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

承担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机构在接到样品30日内提交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产品,按相应的标准检验。执行生产企业标准的产品,需对其标准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按其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现场评审的结果进行审定。对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颁发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对不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将不合格原因通知生产企业。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申请换证的生产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证书自行作废。增加认可项目的生产企业,须重新进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已转产或停产的生产企业,其产品认可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二条 取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批准文件。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予以换发新证书。证书发生遗失,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出租、转让、买卖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凡违反本规定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由于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撤销其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不再受理该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认可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应接受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合格的,在整改合格以前不得采购其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对所出现的不合格应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经复查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对三个月内未报告整改情况或复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以及出现两次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在使用获证产品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六章 费 用

第二十九条 产品质量认可评审所需费用纳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初次申请、换证复查中产品的抽样检验,按委托检验收费,由生产企业承担。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不向生产企业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田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工作指南

2007-12-17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为规范集团公司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

量认可工作程序,特制定本指南。

一、集团公司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的范围是:

(一)钻井液用油田化学剂及材料;

(二)固井用油田化学剂;(三)采油(气)用油田化学剂;

(四)油气储运用化学剂;(五)石油石化用水处理剂等。

二、产品质量认可工作每年组织两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上半年截至到2月28日,下半年截至

到8月31日。

三、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石油工业油田化学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办理相关

事宜。

四、申请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三)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1份;

(四)质量管理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附证书复印件;(五)近两年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报告或用户检验报告各1份(复印件)。

五、换证、增加认可产品及以往申请未获证的生产企业,均需重新提出申请。经两次评审未获证的企

业,不再受理其申请。

六、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二)申报的材料是否合法,是否现行有效。

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

准进行检验和发证。

八、执行生产企业标准的产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其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其标准是否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与功效;是否使用本行业通用的检测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审查合格后按

其标准进行检验和发证。

九、申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不进行现场评审。

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组下达《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

现场评审通知单》(见附件2)。

十一、评审组进入企业生产现场,依据《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见附件3)对生产企业的设备与技术资源、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控制、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根据企业销售合同,核查生产企业销售量,填写《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近三年业绩》

(见附件4)。

十二、评审组负责对生产企业申报产品进行抽样。生产企业每项申报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0.5吨。现场抽样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抽样单。评审组对现场抽样的代表性负责。

十三、评审组应将所抽样品、抽样单和产品技术标准同时交付给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见附件5)。

十四、评审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同时报送

电子版。

(一)《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每个企业1份);(二)《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近三年业绩》(每个企业1份);(三)《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汇总表》(见附件6,每个评审组1份);

(四)评审组现场评审总结报告1份。

十五、承担油化剂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机构,应在接到样品30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如不能按期完成,应在接到样品10日内告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由其进

行协调解决。

十六、生产企业在半年内接受国家或集团公司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可免检。

十七、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审定会。对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行文公布并颁发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十八、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分为正本1份,副本2份。企业在采购和销售产品时,必须使用证书原件,证书复印件无效。

十九、对申报产品质量认可未获证的企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向其下达《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

质量评审情况通知书》(见附件7)。

二十、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接到通知书20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复议。

附件1.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

2.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通知单 3.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 4.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近三年业绩

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

6.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情况汇总表 7.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评审情况通知书

公司车辆管理补充规定 篇5

一、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和保养,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公司两辆车

三、职责: 司机负责车辆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凭《用车申请书》出车。

四、车辆管理:

4.1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视具体情况而定)

4.2 公司用车原则:市内货少不出车

4.3车辆出车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专用车位内,不得擅自将公车私用,否则追究司机责任。

4.4 车辆的各类证件要保管完好,行驶证、车匙不得放在车内,以防盗窃。

五、司机管理:

5.1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

5.2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发现有故障的应及时报告行政部,经批准后送汽修厂维修。

5.3 司机应清楚了解车辆的保养时间和各季度的审核工作,如因证件不齐全或过期失效的,后果由司机负责。

5.4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驾车。如因故意违章或以上原因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5 上班时间未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公司等候出车,在办公室内应协助做好各方面工作必要时协助其它部门工作。

5.6 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驾驶。

注:1、其他人员用车必须经过司机同意并填写《用车申请书》(车内放置笔记本,用做行车记录,以便司机随时查询)

2、车辆钥匙由司机负责,车内卫生每周由各部门循环负责(循环打扫)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篇6

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

(石油信[2008]3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公司信息化建设遵循“统一、成熟、实用、兼容、高效”的指导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建设网络畅通、安全可靠、统一集成、先进实用的信息平台,支持和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三条

信息化管理工作包括信息技术项目计划管理、招标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技术标准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和地区分(全资子)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地区公司)。

— 5 —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队伍建设

第五条

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由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信息管理部、专业公司、地区公司的信息管理部门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是股份公司信息化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查和批准信息技术总体规划、计划和经费预算;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的集中统一和资源共享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管理部。

第七条

信息管理部是股份公司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信息技术总体规划、计划、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组织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信息技术培训、交流和对外合作;指导专业公司、地区公司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单位,或管理与服务一体的信息技术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股份公司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和计划,编制本单位信息技术规划、计划和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股份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按照股份公司统一部署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工作;向股份公司信息管理部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第九条

股份公司及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安全、内部控制等需求,配备规— 6 —

模适当、结构合理的信息技术队伍。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信息技术培训计划,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加强人员培养和锻炼,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队伍的能力和素质。第三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规划进行。信息技术总体规划,是围绕股份公司总体发展目标,支持业务发展、提升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的信息化总体解决方案,是信息技术项目计划、立项和投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总体规划由信息管理部每五年编制一次,报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股份公司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信息化建设规划纳入公司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部每年组织对信息技术总体规划的执行及其对业务适应性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经规划计划部确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部依据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及项目建设情况,组织编制公司信息化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和财务专项预算,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遵照相关投资管理办法,分别由规划计划部、预算管理办公室列入投资计划和预算。

第十四条

专业公司、地区公司依据股份公司信息技术总

— 7 — 体规划,制定本单位信息技术规划计划,报送股份公司信息管理部。各单位的信息技术规划计划是股份公司信息技术总体规划的配套和补充,内容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现有系统维护、数据采集设备、客户端硬件设备、专业应用软件、培训等。

第四章

信息技术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项目是指依据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开展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项目。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项目建设所需的软件、硬件产品和咨询服务应通过招标选择。招标采取“一次招标、分期执行”的方式,先签订试点实施合同,结合项目进展和供应商业绩签订推广合同。

不适于招标选择的垄断性产品和服务,按供应商入围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项目的招标工作由信息管理部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参加,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招标启动、评标方案和评标结果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与中标公司签约。

第十八条

信息技术项目按照“试点制定标准模板,分期推广”的模式实施,确保建成集成统一的信息系统。实施过程中,— 8 —

总部和地区公司、信息部门和业务部门、内部队伍和外部队伍应在项目组织内紧密合作。项目前期和试点制定模板阶段由信息管理部牵头组织,后期推广以业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为主。

第十九条

信息技术项目的实施应当建立三级项目管理体系,项目指导委员会负责项目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项目经理部、项目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技术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准备、项目启动、现状调研、方案设计、系统配置与测试、数据准备与培训、系统上线七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技术项目采用规范的项目管理方法,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严格控制项目范围,加强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技术项目阶段任务完成和系统上线应用后应进行验收。信息技术项目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上线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上线验收由信息管理部负责,竣工验收由项目执导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当变事后处理为主动预防,树立主动服务意识,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信息管理部组织建立运行维护队伍,负责信

— 9 — 息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办公信息技术服务队伍负责受理、记录用户提出的问题,解答一般问题,处理常见故障;专业应用系统技术支持队伍负责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定期巡检、停机检修,为系统应用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变更及故障处理支持队伍负责解决技术难题,制定系统变更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信息管理部定期对运行维护队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用户满意度、计划执行情况、系统非正常运行时间和次数、重大事件处理效果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应用系统、电子文档、硬件设备、数据资源、物理环境、信息网络等信息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信息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完善信息安全政策、标准及制度,实施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制定灾害事件和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用户信息安全教育与培训,为股份公司提供信息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信息部门应建立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识别、应对和防范各类信息风险,保障关键数据和应用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信息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信息安全技术岗位,完善检查监督和沟通汇报机制。

第七章

信息标准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标准包括通用基础标准、数据标准、应用标准、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信息标准应当根据股份公司有关标准化管理的规定,由信息管理部统一组织制定、宣贯、实施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印发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石油科字〔200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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