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2024-07-19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共11篇)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篇1

环发[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

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

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九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自认定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5%。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和上一参加国家和省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

第四章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颁发;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颁发。第十三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3)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篇2

1 持证上岗考核现状

1.1 考核方式

江苏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工作分为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 (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 两个部分, 理论考核采取机考方式, 由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全省各市县级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参考;操作考核采取考核组现场考核的方式, 并实行分级管理, 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辖市辖区内的县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

1.2 考核情况分析

目前, 江苏省市县级环境监测站共计127家, 持有环境监测上岗证人员约3000人。按照国家规定, 环境监测人员的上岗证有效期为5年, 自2010年以来, 江苏共有4738人次取得了上岗证, 具体情况见图1。其中2012年因上岗证满5年换证, 参加考核人数最多, 总体参加考核的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 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考核项目繁多

具不完全统计, 环境监测岗位涉及水、气和土壤监测等十几大类近600个监测项目, 许多监测项目又同时有多种监测方法[3]。目前, 江苏省环境监测理论考试包括基础知识、水和废水、环境空气手工监测、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空气自动监测、水质自动监测、噪声监测、色谱类仪器分析、光谱类仪器分析、生物监测、数据传输、综合评价, 共13个项目, 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更是高达上千项, 造成每名考生的考试内容差异性大, 且从考试报名到组织考试的工作流程复杂。

2.2 操作考核组织复杂

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 (站) 每年需要组织多个专家组至辖区内的报考单位开展现场操作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周期较长且耗时费力。若再增加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人员的考核工作, 必将大大增加考核工作量及其难度。

3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建议

3.1 建立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在线管理系统平台

目前, 江苏省已有环境监测人员理论考试机考系统, 但操作考核及监测人员上岗证管理却仍采取人工报名、考核及发证模式, 考核管理方式较为落后, 且人工工作量日益增多。因此建议建立全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在线管理系统平台, 集合现有理论机考系统, 增加操作考核报名、现场考核及上岗证发放等管理及查询功能, 实现全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管理的信息化。

3.2 成立省级环境监测人员培训机构

面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加及环境监测从业人员对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的迫切需求, 建议成立省级环境监测人员培训机构, 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培训工作, 达到保障并提高环境监测人员队伍专业素质水平的目的。

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强的工作, 其考核方式也与只采取理论知识考试的一般考试模式不同, 需要监测人员进行采样、分析等具体操作, 往往需要实验场地及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支撑。以往都以环境监测机构为单位进行人员操作考核, 考核次数多且分散。若成立省级环境监测人员培训机构, 建立专门的人员培训实验室, 对监测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进行环境监测培训, 并提供集中操作考核的场地, 将有利于提高环境监测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及考核效率。

3.3 优化环境监测人员考核项目

针对目前监测人员考核项目繁多的情况, 建议将理论考试项目归并整合, 由原来的13个考核项目缩减为现场环境监测、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和环境监测管理4个项目类别, 理论考核项目得到简化的同时, 又加强对监测人员综合能力水平的考核。操作考核则建议其项目类别与国家上岗证考核项目统一。

4 结语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是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的有效手段和基础之一, 通过创新改进考核模式, 建立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在线管理平台, 将进一步规范考核程序并实现环境监测人力资源的共享, 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参考文献

[1]董圆媛, 胡冠九, 陆烽, 等.江苏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理论考试机考系统设计与应用[J].中国环境监测, 2010, 26 (5) :37-39.

[2]夏新, 彭刚华, 黄良英, 等.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理论考试命题软件设计和开发研究[J].干旱环境监测, 2011, 25 (3) :133-137.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

(一)挖掘机作业;

(二)装载机作业;

(三)搅拌设备作业;

(四)电工作业

(五)电焊作业;

(六)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七)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八)汽车起重机械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工种包括:

装载机、挖掘机、搅拌设备、发电机等操作手。空压机及其它压力容器操作工、电工、焊工(电焊、气焊、氩弧焊、气割)、场内车辆驾驶员、行车工及起重机械操作工等。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三)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三)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篇4

1、本制度适用于学习速公路段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本项目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3、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篇5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

(14)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

(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

(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罚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四、财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负责检查考核。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篇6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规范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行为,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法规及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标段从事各种施工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各队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针对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队、工班认真履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责。

第二章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五条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条 本工程特种作业的范围:(1)爆破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拉伸、弯曲成型作业。(3)电工作业。

(4)大型模板安装、拆模作业。(5)特种机械、电器设备作业。(6)机械吊安装、拆卸作业。

第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第十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超过期限不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争得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篇7

近日天心阁景区认真贯彻长沙市物价局的文件指示,为了加强长沙市停车场收费的规范,长沙市物价局免费给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办理停车场收费人员上岗证和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公示牌。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加强天心阁停车坪的停车秩序和管理工作。天心阁景区及保卫部门的领导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已给停车坪的“六位”工作人员办理好“长沙市停车场收费人员上岗证”。现已发放到每位工作人员手中,并且按要求佩戴;对于收费上岗证的配发方便收费人员的工作开展,减少了和车主因为收费是否合理,合法的矛盾纠纷,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这样既能够给天心阁景区停车坪的停车秩序提供一个良好的停车环境,也能够起到成为天心古阁楼的重要窗口展示作用。

相信有天心阁管理处及科室领导正确的领导下为天心阁保驾护航停,天心阁的明天一定会更好;我们安全保卫部门所有人员一定会再接再厉,尽最大的力量来圆满完成领导下达的所有任务。为天心阁景区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保卫科

三分公司持证上岗及三定制度 篇8

三分公司公司实行持证上岗及三定制度,凡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一、三分公公司各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中国建设行业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方可上岗。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持中国建设行业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必须持中国建设行业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安监、质检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篇9

上岗工作的通知

皖安监化函[2010]154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广德县、宿松县安全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及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安监人函〔2010〕225号),为扎实做好“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条件

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申请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的,许可机关要严把“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现有企业须在本内完成“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达标工作,逾期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改。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地要按照《规定》对“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对相关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认真填写调查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备案(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信箱:weihuachu1407@126.com)。

三、认真做好“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督导和服务工作 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认真开展“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在本通知要求的限期内完成“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达标要求。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篇10

根据XX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X建〔2020〕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建筑施工现场实际,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治理重点

(一)严肃查处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审核、不把关,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严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2020年7月上旬至2020年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4日前)。

制定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治理行动的方案,对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5日至10月15日)。

1.自查自纠阶段(7月25日至8月31日)。各施工项目部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制订整改方案,确保整改责任、措施、资金落实到位,由各项目负责。

2.检查督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由镇建设局、各村(社区)负责在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一次集中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上岗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总结巩固阶段(10月15日至10月31日)。

总结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督促各企业和项目部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镇成立以分管领导XX副镇长为组长,XX部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局,具体协调、指导各村(社区)工作开展。各村(社区)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各地实际迅速制订方案,立即动员部署,细化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营造氛围。

各村(社区)要利用微信群、网格巡查等多种渠道和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宣传,督促作业人员提高持证上岗意识,鼓励工人积极举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违规行为。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篇11

重庆市天地人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转发市安管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部:

现将市安管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渝建安发[2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项目部迅速贯彻传达,认真组织学习,要求各项目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附件:渝建安发[2011]44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 转发持证上岗通知抄送:公司各项目部重庆市天地人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5日

共印10份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上岗管理的通知

渝建安发〔2011〕44号

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2009年以来,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和原市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

[2008]91号)精神,受市建委委托,我站开展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延期等管理工作,对提高广大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截止12月1日,经考核发放有效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1875个,其中塔式起重机司机为12480个,施工升降机司机2960个,物料提升机司机17个,塔式起重机安拆工1609个,施工升降机安拆工451个,物料提升机安拆工23个,信号司索工4221个,电动吊篮安拆工114个(具体公示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信号司索、安装拆卸、司机,以及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作的,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具体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司机(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司机(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司机(W)、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安装拆卸工(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W)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二、凡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考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发放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证书加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公章和钢印,经三个月实习后,方能正式上岗从业,其中: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司机(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司机(W)申请考核年龄为男性不大于60岁,女性不大于50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司机(T)、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安装拆卸工(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W)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工种,鉴于高处作业的客观工作环境,申请考核年龄为男性不得大于55岁,女性不得大于45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三、根据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工作实际情况,对下列建筑起重机械所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要求如下:

(一)信号司索工: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不得少于1人;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每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配备不得少于2人;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每台不得少于4人;高处作业吊篮每台安拆时不得少于2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证件,通过查验原证、上建设工程信息网核验的方法把好用人关,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下一步市安全总站将结合“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压证”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使用期6年,每2年复核一次,即有效期2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但延期后本人实际年龄不得超过本文第二条规定;且任何单位不得扣押该证书影响本人申请延期;

(三)按照“尊重现实、规范管理、服务行业”的原则,2009年以来开展对原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换发工作,截止2011年11月1日,共换发11454份。鉴于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有效期为2年,从2012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换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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