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2024-06-06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精选7篇)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1

1.适用范围:进境美国小麦的检验检疫。

2.受理报检

2.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美国动植物检疫局(APHIS)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

ThewheatinthisshipmentoriginatedinareasoftheUnitedStateswhereTilletiaindicaMitraisnotknowntooccur)(该批小麦来自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的非疫区)”。

3)美国联邦谷物检验局(FGIS)出具TCK检验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Tilletiacontro-versaKuhnspores(exceed/donotexceed)30000per50gramsofsample(每50克样品含TCK孢子数目超过或不超过30000个)”。

4)产地证书。

5)FGIS出具的品质证书。

6)卫生证书/熏蒸证书。

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9)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10)入境货物报检单。

2.2受理报检评审

2.2.1报检资格审核: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2.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上述报检资料应齐全、完整和清晰。

2.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和tcK检验证书是否有附加声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APHIS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FGIS出具的TCK检验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2.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 1

植物检疫许可证、APHIS的植物检疫证书、FGIS的TCK检验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查报检数量、入境口岸是否与检验检疫证书相符。

2.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3.现场检验检疫

3.1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制定植物检验检疫方案

3.1.1审核报检单证,确认货证是否相符。重点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在合同中是否得到落实。

3.1.2根据国家植物检验检疫规定及美国疫情发生情况,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3.1.3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人员。

3.2向承运人了解货物产地、品种或货物装载、处理、运输情况,索取货物配栽图/舱单,必要时并应查阅航海日志。

3.3散装船运小麦表层检验检疫

3.3.1船舶装载入境的小麦,须在锚地对货物表层进行检验检疫;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3.3.2待船方打开舱盖,如有磷化铝粉袋或残渣的,应去除磷化铝粉袋或残渣,并经充分散气和测毒安全后,方可下舱实施检验检疫。

3.3.3检验小麦是否有发霉、变质、水湿、有毒有害杂质。如有发霉变质,应让船方清除,严重的应停止检验检疫,并进行拍照和录像,做好工作记录。

3.3.4过筛检疫

在各舱按棋盘式随机选点20-30个,每点至少取1000g/小麦,用

1.7mmX20mm长孔筛或2.5mm圆孔规格筛进行筛检,仔细检查筛下物中有无虫、杂草籽、菌瘿等,并同时检查筛上物,根据需要将筛上挑出物及筛下物装人样品袋,虫、杂草籽、菌瘿等装入指形管并标识。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查。

3.3.5抽样工具

机械自动取样器或金属双套管取样器、取样铲等,要求取样工具清洁卫生、完好、无异味以避免对样品的污染。

3.3.6抽样方法

1)机械自动取样:根据取样量调整取样比例。

2)人工抽样:每舱按棋盘式随机选点30-50个扦取原始样品并制成复合样品5kg,必要时取样点可增加至90个。取样量:至少5kg复合样品/1000t。

3.3.7卸货通知

经表层现场及实验室检验检疫,未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CK)、谷斑皮蠹等重大疫情和霉变、水湿、熏蒸剂残渣的,通知货主或港务部门准予卸货。否则,经除害处理合格或清除霉变、水湿、熏蒸剂残渣后方可准予卸货。

3.4散装小麦卸货过程中的检验检疫

3.4.1按3.3.6方法抽样。抽样量:至少5kg复合样品/l000t。

3.4.2在卸货过程中继续检查小麦是否有霉变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3.4.3中下层检疫均需重复过筛检疫。

3.5集装箱装运小麦

现场打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现场不具备检验检疫条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库、厂实施检验检疫。已做熏蒸处理的货物,须在开箱前对箱内熏蒸剂浓度进行检测,熏蒸剂残留量超标的,需运往安全地点作通风散毒处理,直至符合安全标准。

打开箱门初步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全部卸出,参照大船散装小麦检验检疫、抽样程序及方法实施检验检疫。

3.6填写现场检验检疫记录

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应包括报检号、取样时间、取样依据、取样量、标记及现场检验检疫情况描述,如发现异常应做详细记录、拍照或录像取证。

3.7填写送样单,将样品送交实验室检验检疫。

4.实验室检验检疫

4.1样品的制备

按SN/T0800.l-1999对抽取的小麦样品在实验室制备实验室检验样品。

4.2 检疫

4.2.1按生物学特性、形态学特征进行有害生物检疫鉴定,应特别注意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和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所列并虫、杂草籽的检疫。

4.2.2发现TCK孢子的,应计数并确定50g样品中TCK抱子的含量。

4.2.3发现假高粱等有害杂草籽,计算其含量。

4.2.4发现麦角、曼陀罗、毒麦等有毒有害生物,计算其含量。

4.3检验

4.3.l安全卫生项目

见本章第二节“粮食、油料、饲料安全卫生检测项目”。

4.3.2品质检验项目

1)水分检验:按SN/0800.19-1999检验。

2)杂质:按SN/T0800.19-99检验。

3)容重:按GB5498-85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检验。

4)蛋白质:按SN/T0800.3-99检验。

5)其它项目:参见合同

4.4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

按SN/T0799-1999操作。

4.5样品保存

按SN/T0799-1999规定保存样品。

5.结果评定及出证

5.1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

5.2检验检疫不合格的5.2.1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中订明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或需对外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5.2.2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

5.2.3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

5.3有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6.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7.检验检疫处理

7.1发现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TCK、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除外)、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中订明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如TCK、谷斑皮蠹等的,有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具体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详见本手册第五章。如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7.2发现TCK,如孢子含量超过《中美农业合作协议》规定的每50g小麦样品30000个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如孢子含量低于每50g小麦样品30000个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灭菌处理,具体操作见本手册第十四章。

7.3发现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7.4发现假高粱含量超标的,应按农业部等(1990)农(检疫)字第15号文件做好检疫除害处理监管工作。

7.5不符合合同及国家粮食卫生标准的,有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具体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详见本手册第十四章。如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7.6发现麦角含量超标的,按检办动[1999]l09号和农牧函[1999]4号文件要求处理。

8.检验检疫监管

8.1检验检疫机构对使用进境美国小麦的企业实施考核备案制度,储存、加工场所应符合植物检疫和防疫要求。

8.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美国小麦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禁止作种用。

8.3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单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内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8.4运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以外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进行监管,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8.5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进境美国小麦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

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发现重大疫情,应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8.6从事TCK疫麦灭菌处理的单位,必须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初审,并报国家质检总局考核批准。检验检疫机构对灭菌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9.信息上报

9.1发现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及时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按有关要求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9.2发现重大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严重的,除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10.归档

10.1文案归档

全部检验检疫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在整个检验检疫过程中形成的文案资料按以下类别进行整理归档:

l)入境货物报检单及相关的检验检疫流程记录。

2)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和证稿类的留存联,如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植物检疫证书等。

3)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类,如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监管记录、实验室检验检疫报告等。

4)官方或国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类证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美国官方植物检

疫证书、TCK证书、产地证书、品质证书等。

5)贸易及运输类单证资料,如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运单、装箱单、配载图/舱单等。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2

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3

为加强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严防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制定本工作程序。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报检、检疫查验、检疫处理与放行、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适用于海运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检验检疫。3 检验检疫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4 受理报检

在集装箱运抵口岸前,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集装箱)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检。

接到入境集装箱报检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人递交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及随附资料、电子报检信息,审核集装箱装卸口岸的情况、集装箱是否来自疫区、装载货物的数量、种类、包装材料情况、入境前是否采取过卫生处理措施等。报检人提交的报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接受报检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受理报检。5 确定抽查箱数和箱号

对报检的集装箱重箱,由检验检疫机构确定抽查集装箱数和箱号,开箱检疫查验数量应不低于检验检疫批箱量的5%。若入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大查验数量: a.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有传染性嫌疑的; b.来自疫区的; c.可能匿有医学媒介的。

检验检疫机构确定需要抽查的箱数和箱号后,通知报检人将集装箱调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并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实施检验检疫。6 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

进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卫生除害处理: a.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b.被传染病污染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c.途径检疫传染病疫区时启封装卸过货物的; d.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e.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f.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规章明确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7 检疫查验 对报检的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时,如集装箱未经检验检疫,应在货物检验检疫同时实施集装箱检疫查验。7.1查验准备

根据集装箱所装载的货物性质、是否来自疫区等情况,在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前应准备必要的器械、防护用品。7.2开箱前检疫查验

开箱前,以目视方法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与报检单据是否一致,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检查集装箱外表包括角件、叉车孔、地板下部等处是否带有软体动物(非洲大蜗牛)、种子、杂草籽、土壤等。7.3箱内检疫查验

7.3.1对实施过熏蒸处理的集装箱进行查验时,应先对箱内熏蒸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发现熏蒸剂残留超过安全标准(5PPm)的,应立即关闭集装箱并移至安全地点进行通风散毒后,方可实施检疫,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3.2开箱后,检查箱体、货物、包装、铺垫物、填充物等有无啮齿类动物、鼠咬痕、鼠粪、鼠迹等;检查货物空隙、货物表面有无飞行或附着的蚊、蝇、游离蚤、蜱、螨、蜚蠊等;箱内有无积水及可能滋生的蚊幼虫。如有,应及时采样,进行鉴定。

7.3.3开箱后应检查集装箱内是否夹带旧服装、旧麻袋、旧塑料器具等废旧物品,是否夹带工业、生活垃圾等。7.3.4对现场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应同时检疫检查有无动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发现上述疫情应及时采样,进行分类鉴定。7.3.5对于可能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集装箱,应进行微生物检测。

7.3.6对于装载放射源、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贸易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放射性检测货物的集装箱,应实施放射性检测。

7.3.7对于装载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或可能被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污染的集装箱,应进行化学污染检查。7.4指运地结关(转关)集装箱检疫查验

指运地结关进境集装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除外),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登记后,根据集装箱外表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实施检验检疫。8 结果评定和处置 8.1判定

对于按照上述7.2至7.3项检疫查验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集装箱放行。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填写记录并按规定及时上报。8.2处置

8.2.1扩大抽检比例

查验不合格的,对该批集装箱应扩大抽检比例继续查验,直至整批集装箱全部开箱查验。8.2.2卫生除害处理

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a.携带土壤的;

b.携带有医学媒介生物和其它医学生物的; c.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有害生物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他有害生物的; d.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e.携带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的; f.载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 g.被传染病污染的; 8.2.3其它无害化处理

查验发现被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的集装箱必须采取冲洗、擦拭、酸碱中和、稀释等有效清洁措施;

查验发现一般放射性超标的集装箱,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放置衰变法、表面去污法、净化处理法等进行防辐射处理。

8.2.4退运、销毁等处理

查验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销毁货物或将集装箱连同货物整体退运:

a.夹带有旧服装、旧麻袋、旧塑料器具等物品的; b.严重超过放射性标准的且无法实施防辐射处理的货物的(不包括专用放射源); c.特殊物品包装泄漏或被污染的;

d.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具体情况有明确规定的。9 签发证书、归档 9.1检疫查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明或合格证书,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2经过卫生除害处理、其它无害化处理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集装箱,按照规定签发处理证书、合格证明,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3必须作销毁或退运处理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或直接监督销毁,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4对在检验检疫中发心的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9.5对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要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工作。10相关文件

10.1《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

10.2《关于<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2000]234号)

10.3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SN/T1102-2002 10.4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235-2003 10.5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335-2003 10.6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SN/T 1279-2003 11 相关记录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4

一、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⒈检疫审批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进口商或接收单位应向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相关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两国之间未签订检疫议定书的,不得引进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⒉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报检单。

⒊现场检验检疫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将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⒋隔离检疫 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输入马、牛、羊、猪等种用或饲养动物,须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设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的进境动物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进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在隔离检疫期间,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负责对进境动物监督管理,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遵照检验检疫机关的规定派出专人负责饲养管理的全部工作。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物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按有关规定采样,并根据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大中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小动物隔离期为30天,需延期隔离检疫的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⒌检疫放行和处理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它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疫中发现有检疫名录以外的传染病、寄生虫病,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⒈报检 当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输出动物时,应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输入国的检疫要求确认,然后货主与输入国签约。货主或其代理人于动物出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⒉产地检疫出境动物检疫需要产地检疫的,可由动物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条款检疫,符合检疫要求的出具产地检疫证书。必要时,离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派检验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疫情调查。

⒊口岸检疫 产地检疫合格的动物,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供临时隔离检疫场,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批准签发《出入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许可证》后隔离待出境的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由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驻场检疫的各项工作。其实验室的检疫工作与入境实验室检验工作相同。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签发动物检疫证书。

⒋离境和押运装运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运场地必须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消毒处理。必要时,口岸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随押运人员一起了解运输途中的有关情况。

权利义务: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进出境的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并遵守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流程。货主或代理人应配合做好检验检疫工作,提供相应资料。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5

[摘要]通过对杭州机场口岸的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面临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了备案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商品品质和自用范围监管、申报前检疫、信用管理、信息化应用、分类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监管措施,对于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物品检验;检疫监管;进境快件;风险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依靠互联网和国际物流,以门槛低、环节少、成本低、周期短等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增长也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2008年的08万亿元[1]迅速增长到2016年的63万亿元[1][3],预计2018年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将达到88万亿元。跨境电子商务给进出境营销渠道带来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直接通过跨境网络平台选购自用商品,“海淘”“海代”等成为流行的购物方式。[3]跨境电子商务的B2C和C2C模式涉及个人客户,这些个人客户的网购物品往往通过邮政或快递进行运递。[2]在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形势下,通过快件渠道进境的网购个人自用物品数量也迅猛增长。

为适应外贸发展新形势,满足境内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支持快件企业拓展业务范围,规范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研究如何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通过对杭州机场口岸的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面临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就如何有效防控检验检疫监管风险进行了探讨,并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进行了探索。

1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存在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

进境快件??人自用物品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亲友赠送物品、个人自有旧物品、网购个人自用物品等。其种类主要有服装、电子产品、玩具、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也有部分个人物品涉及植物繁殖材料、肉类制品、特殊物品等高风险产品,种类非常复杂,在检验检疫监管中存在多种风险。

从近年来杭州机场口岸入境快件的截获物来看,种类多样,有土壤、水产品、植物种子、肉类制品、木质包装、眼角膜、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等,这些截获物大多是个人物品,大多存在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全、申报信息不准确等情况。杭州机场办分别从申报为首饰品的快件中截获了300多只多异瓢虫;从申报为塑料管的快件中发现200支装有活体黑腹果蝇的试管;从申报为书籍的快件中再次截获活体黑腹果蝇;从申报为瓷器装饰品的快件中发现马友鱼干、花胶和干贝等海产品;更从一批申报为麦片礼盒的快件中发现大豆,并首次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大豆北方茎溃疡病菌。分析原因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不如实申报,有意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可能;也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对快件物品不清楚其存在的检验检疫风险,在申报时不能准确提供有关信息的可能。然而现状是检验检疫机构获取的快件信息主要来自快件企业的申报和航空货站的信息,在获取到的快件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因此在准确全面掌握快件信息的情况下,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风险:①涉及禁止进境物品;②存在动植物检疫风险;③存在卫生检疫风险;④存在检验风险;⑤超出合理自用范围;⑥其他不利于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和生物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2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工作依据

2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部门规章

221《出进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3号令)

(1)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进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2)第十九条“进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222《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3号令)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22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4号令)

(1)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2)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根据以上工作依据规定,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采取实施检疫、免予检验的方式。针对以上风险分析,为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结合杭州机场实际,研究认为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措施。

31备案管理

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和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进行备案。

(1)企业备案。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开展事前备案工作,对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电商和快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备案表、企业合法经营及资质证明材料、物流企业、电商、平台运营商等合作协议、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经备案的企业才能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

(2)商品备案。快件个人自用物品进境前需事先备案,提供企业备案号、商品品名、型号规格、HS编码、价值、原产地等详细信息。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商品备案表、商品在境内外合法销售的官方批准部门和文件信息等资料、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进境,下次进境如有未经备案的商品,该商品需备案才能进境;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取消商品备案资质,禁止入境。

32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网购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仅限于在生产国合法公开销售、符合特定标准、有定形包装的个人消费品。为规范快件中的个人自用物品,有效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个人自用物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并及时更新维护。以下商品不能以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形式进境:

(1)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双边、多边协定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

(2)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内的(第1712号公告)。

(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发布的《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第三条所列的物品。

(4)国家农业部、质检总局等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规定等限制进境的。

(5)未列明质量安全标准或执行质量安全标准不符的。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以及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信仰、公共安全风险的。

33在商品品质和自用范围上加强监管

331加强商品品质监管

(1)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申报进境。

(2)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采取取消商品备案资质和禁止进境的措施。

(3)个人物品申报和查验时发现未经备案的商品,采取不得进境的措施,记录快件企业的信用情况,信用差或不经备案运递个人物品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32加强商品自用范围监管

为防范不法商家利用个人物品的名义进行蚂蚁搬家式的进境再销售,企图逃避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在商品备案时,参照海关部门审定的商品价值和个人物品自用合理数量,要求快件企业在境外收件时限定每票个人物品进境数量和次数,实现从源头上规范个人物品自用数量。个人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或购买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按普通货物报检、退运或销毁处理。原则上来自港、澳、台的货值不超过800元,来自国外的货值不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但数量只有一件且不可分割的可认定为个人自用物品;半年之内同种个人自用物品进境不得超过6次。

(2)申?笫碧峁┦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个人自用声明,抽查跟踪个人物品快件最终派送情况,要求快件企业提供妥投信息并进行电话验证,实际用途与申报不相符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个人物品实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快件企业系统和快件电子监管系统,抽查统计收件人进口情况。通过电话抽查验证用途真实性,跟踪快件最终派送情况。

(4)将随机抽查或者后续跟踪中发现并非个人自用的,督促快件企业加强管理,并将相关收发货人列入黑名单中,以加强对相关收发货人运递快件的监管。

34实施申报前检疫

为有效防范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风险,避免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应对进境快件在卸下飞机后实施申报前检疫,对来自疫区的快件实施卫生检疫除害处理,使用通道式放射性检测仪对快件在进仓时进行放射性检测,并使用X光机和CT机对进境快件进行检查。

35强化信用管理,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性

快件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关系到后续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是否得当,为准确掌握快件信息,确保快件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应按照质检总局对报检企业和报检员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快件企业的信用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快件企业加大查验力度,督促快件企业在收件时严格把关,在采集快件信息时全面准确,在申报快件信息时如实申报。对随机抽查中发现快件品名等实际信息与申报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36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申报数据进行筛查

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信息化监管是有效防控检验检疫风险的重要手段。利用杭州机场办的快件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对快件的HS编码、品名、来源地、收发货人、价值、数重量等信息进行筛查,对涉及禁止入境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在负面清单内的快件个人物品,全部实施查验;对设置的规则未筛查到的快件个人物品,按照快件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随机抽查,并审查不涉及禁止入境物和检疫的个人物品是否在备案范围内。

37实施分类管理

371禁止进境物

在禁止进境清单内的个人物品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372涉及卫生检疫的个人物品

(1)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的入境快件,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量为限。

(2)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的入境快件,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时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373涉及动植物检疫的个人物品

(1)入境植物繁殖材料,在申报时需要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可以到浙江局申请补办。

(2)其他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作为快件入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新鲜水果、蔬菜、烟叶(不含烟丝)等植物产品禁止入境。需要取样检测的植物产品,检测合格后放行;检测不合格的作检疫处理或者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其余植物产品现场检疫合格后放行。

(4)入境栽培介质在申报时需要提供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入境快件携带木质包装的,需要进行木质包装的法检申报。

(6)入境生物物种资源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

(7)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境证明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境。

(8)入境快件为活动物的,应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且每次限1只。

(9)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产品禁止入境;肉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蛋及其制品、燕窝、油脂类动物产品禁止入境;未加工的皮毛绒、鬃、尾、骨、蹄、角、动物油脂以及动物源性饲料,需要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动物检疫证书;加工过的皮毛绒需要提供输出国动物检疫证书。

(10)入境转基因生物材料,需要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又参镆咔榱餍械墓?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应当事先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374其他个人物品

对不涉及禁止入境物和检疫仅涉及商品检验的进境个人自用物品,免予检验。

4监管措施有效性分析

以上监管措施开展事前备案,提前掌握涉及检验检疫监管的个人物品情况,将采购渠道不正规、销售不合法、官方禁止进境等问题物品提前拒于国门之外,为有效防范检验检疫风险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对快件企业、电商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等企业实行备案准入控制,只有符合条件且诚信经营的相关企业才可以开展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引导其遵守和接受检验检疫法规监管。个人物品报检清关时,检验检疫不直接与收发件人发生联系,减少舆情风险。对商品备案时,要求按限定的个人物品数量和次数交易商品;要求境外发件时提供境内收件人的报检资料(身份证明、自用声明等),有效防范了蚂蚁搬家式逃漏检行为。实施的分类管理针对性强,能有效防范检疫风险。通过事前备案、事中把关和事后监管等方式,有效防范检验检疫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1]鄂立彬,黄永稳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3):22-31

[2]洪涛,王维维,王亚男规范有序发展我国B2C跨境电子商务[J].全球化,2013(11):82-93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6

1 肉类产品检疫的标准

1.1 肉类产品范围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如鸡、鸭、羊、猪、狗等通过对其宰杀制成的冷藏肉、肉块、肉片等, 还包括可食用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肉类产品还包括禽畜类动物生制品, 例如熏肉、腌肉等, 但不包括各类罐头、熟制品。

1.2 检查运输工具

在运输这些禽畜类动物肉类产品时, 需用控温设施来冷藏肉类食品, 保证肉类食品新鲜和无异味。在日常检疫时, 需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 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肉类保鲜要求。

1.3 核对货证

货证包括集装箱号码、货物的品名、重量、输出国家、生产企业名称、标志等信息, 检验检疫时须核对是否与实物相符。

1.4 查验包装

根据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严格检验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1.5 检验肉类产品新鲜程度、温度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了人们身体健康, 检验肉类产品是否新鲜和是否符合温度要求很有必要。检验过程中需要查看肉类产品是否有病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2 对于检验检疫结果处理办法

2.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签发检验检疫报告, 符合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的则允许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

2.2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经过检验检疫之后发现不合格的, 作退回或者无害化处理, 不得转运境内。

3 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风险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相关生产单位的监督、规划检疫标准。

4 如何建立和完善检验检疫和监管机制

4.1 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健全和完善制度, 从而由上到下进行相关监管工作的制定, 确保提高工作质量。

4.2 做好考核、审定、监管制度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一经发现不合格肉类食品的企业上报给国家质检总局报备。同时在检验检疫的过程中进行电子监控, 包括卸货、存放、使用等。

4.3 检验审单严格把关

核对货主提供的检验单与检验检疫部门留档时的检验单是否相符一致, 严格核实进口数量。4.4查验力度须加强为了防止疫区肉类食品通过更换包装、夹带等途径入境, 必须加强查验力度。如此一来有效的保障了人们使用安全以及人体健康, 同时避免疫区带来的变异病菌侵入国内。

4.5 强化和更新检验检测设备

对于生产检验检测设备的技术人员须常与检验检疫机构保持联系与沟通, 了解国内外畜禽类疫情的新情况, 研制最新检验技术, 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而检验检疫机构须及时更新检验检测设备, 提高检验检疫标准。

在当今社会的人们对食品安全尤其是肉类产品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 提高检验检疫标准也是越来越关键。因此, 国家质检总局要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指导性工作和加强监督工作。

摘要:肉类是人们生活中常食用的食物类之一, 是动物皮下组织重要组成部分, 含有丰富的高蛋白质和脂肪以及卡路里。这些供人类食用的进境肉品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因此, 对于进境肉类一定要建立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 才能保障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关键词:肉类产品,进境检疫法,安全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王龙贵.建立和完善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机制[J].中国检验检疫, 2004 (11) .

[2]黄昕.最新进境肉类产品检疫检疫管理规定[J].中国牧业通讯, 2004 (12) .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篇7

2008年11月24日

一、管理办法讲解:

一个总则八项制度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介绍

一、管理办法讲解:

《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分 第一章 总则(四条)

第二章 试点企业备案(四条)第三章 检疫审批(五条)第四章 报检和查验(五条)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七条)第六章 附则(二条)

一个总则九项制度

1、一个总则:

1.1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进境研发自用生物材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1.2 进境生物材料名录(第二条、第四条)

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83号令)规定: 医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各种实验动物、模式生物;

各种动物的血液、血浆、细胞、组织,实验动物胚胎、遗传物质;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和土壤; 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

来源于动物的酶、蛋白质、抗体、DNA、RNA等各种提取物。在进境生物材料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上海检验检疫局公布《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名录》(附1)。

1.3适用范围(第三条)

适用于试点企业进口研发自用生物材料。

非研发自用的进境生物材料或进口企业不是试点企业的,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九项制度

2.1备案制度(第五条)

企业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向浦东检验检疫局提交《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试点企业申请书》。申请时,企业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进口生物材料承诺书”(附2);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管理体系文件、内部生物安全管理文件;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进口实验动物时需要); 实验室平面图;

符合国内标准的2级及2级以上生物安全等级证明或与国内标准等效的国外生物安全等级证明等。

2.2考核制度(第七条、第八条)

浦东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考核小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进行现场考核。

上海检验检疫局对通过考核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并颁发试点企业证书(附3),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期内,试点企业进口生物材料按照本办法管理,并免于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的现场考核。

2.3 诚信自律制度(第六条、第十九条)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硬件设施良好的实验场所,有完善的内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进境生物材料使用记录完整,诚实守信且无检验检疫违规记录等。

企业对其进境生物材料的生物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企业生物安全第一负责人为企业法人代表。

2.4 检疫审批制度(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2.4.1 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生物材料,进口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进境之前向卫监处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向动监处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目录见《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名录》(附1)。

2.4.2 卫监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的审批;动监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初审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时限总计7个工作日。

2.4.3 除特许审批外,一般不要求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报即可申请。

2.4.4 对试点企业进口生物材料(除特许审批外)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实施一次审批,6个月有效期内分批核销的制度。2.4.5特许检疫审批流程:

如需引进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和土壤,以及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引进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经上海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确定符合有关规定,并由上海检验检疫局主管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2.5 报检制度(第十四、十五条)

2.5.1 试点企业可选择自理报检或通过其指定的代理单位报检进境生物材料。指定的代理单位应具有报检资质,相对固定,一年内不得变更两次。

2.5.2 试点企业报检时,应当持《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试点企业备案证书》等相关单证到浦东局报检。浦东局受理报检后,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2.6 现场查验制度(第十六、十七、十八条)2.6.1试点企业取得进境生物材料后,应到浦东局指定的查验场所接受检验检疫,未经浦东局允许不得擅自拆卸进境生物材料并使用。(查验点地址:浦东申江路2289号近川桥路,电话:58995978、58995381)

2.6.2浦东局应及时对试点企业进口的生物材料实施检验检疫,审核相关材料,核对货证是否相符,货物状态是否完好。如需要,可取样送实验室作进一步检测,检测期间生物材料应封存、不得使用。(有关动物血浆必须做相关病毒检测,需收费)

2.6.3 经查验合格的,浦东局做放行处理。查验不合格的,浦东局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填报重大业务事项报上海局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7 台帐核销制度(第二十、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试点企业实验室生物安全考核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防护设施,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人员配备;对进境生物材料应当做到专人管理,专门标识,单独放置,并建立专门台帐记录进境生物材料的使用情况;相关废弃物在遗弃前必须经高温高压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以确保进境生物材料在运输和使用中不对人类、动植物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试点企业不得将进境的生物材料移作其他用或以赠送、买卖、交换等转移所有权的方式给其他企业。因科研需要,需要使用其他单位进口的生物材料的或需要将进境的生物材料移至其他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应事先征得浦东局的许可,同时企业应做好进境生物材料流转台帐。

2.8 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浦东局对其受理报检的进境生物材料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企业使用入境生物材料的场所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详细记录监督管理情况。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审核试点企业的诚信承诺书执行情况; 审核试点企业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审核试点企业实验室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审核进境生物材料的储藏、使用、废弃物处理等环节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审核进境生物材料使用情况记录,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 实验动物的隔离检疫情况等。

2.9 行政处罚制度(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对在查验和监督管理中发现试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浦东局可视违规情况给予试点企业警告、情节严重的报局相关业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直接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浦东局应当将进境生物材料的查验、监督管理、企业诚信情况定期向局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介绍 考核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进境生物材料种类繁多,形态各异,风险不一。《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中的传染性物质危险性分级标准,将病原体分为4个危险等级,2004年第424号国务院令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根据该条例,国家按照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3.1 一级实验室基本要求

3.1.1 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iosafety level, BSL)以《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为准,浦东新区社发局受理。3.1.2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

3.1.3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3.1.4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便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设置

3.1.5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不得铺设地毯

3.1.6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实验室中的橱柜和实验台应牢固。橱柜、实验台彼此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便于清洁。

3.1.7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置纱窗

3.1.8实验室内应保证工作照明,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 3.1.9应有适当的消毒设备 3.2 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

3.2.1 应包含一级实验室基本要求

3.2.2实验室门应带锁并可自动关闭。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

3.2.3应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摆放物品以方便使用。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还应当有供长期使用的存储空间

3.2.4在实验室内应使用专门的工作服;应戴乳胶手套

3.2.5在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和验证,以保证符合要求 3.2.6应在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安全柜

3.2.7应设洗眼设施,必要时应有喷淋装置

3.2.8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等设备用电源

3.2.9实验室出口应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3.3 动物实验室基本要求

3.3.1建筑物内动物设施应与开放的人员活动区分开

3.3.2应安装自动闭门器,当有实验动物时应保持锁闭状态 3.3.3如果有地漏,应始终用水或消毒剂液封 3.3.4动物笼具的洗涤应满足清洁要求 3.3.5出入口应设缓冲间

3.3.6动物实验室的门应当具有可视窗,可以自动关闭,并有适当的火灾报警器 3.4 实验室内部管理基本要求 3.4.1有实验室安全负责人

3.4.2有基本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实验室防护服、面部及身体保护装置、手套、鞋等 3.4.3应根据实验对象、研究内容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程序 3.4.4特殊生物材料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防失窃程序 3.4.5应建立生物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包含紧急程序、事件记录内容

3.4.6进口生物材料的储存、使用记录、废弃物处理和处置记录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3.4.7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分辨,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险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的标记

3.4.8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3.4.9食品、饮料及类似物品只应在指定的区域中准备和食用。食品和饮料只应存放于非实验室区域内指定的专用处。实验室内禁止吸烟

3.4.10在工作区内不应配带戒指、耳环、腕表、手镯、项链和其他珠宝。不得在工作区内使用化妆品和处理隐形眼镜

3.4.11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并不得超过容积的2/3 3.4.12操作实验动物应穿戴耐抓咬、防水个人防护服和手套;应戴适当的面部、眼部防护装置,必要时,增加呼吸防护;应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摘除手套后一定要彻底洗手

3.4.13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弃物。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运走。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实验室区内 3.4.14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通过高压消毒或其他被认可的技术处理,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

3.4.15消毒处理后的实验室废弃物应交由符合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 3.5实验室常规防护要求 3.5.1管理要求

3.5.1.1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规定和程序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3.5.1.2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3.5.1.3儿童不应被批准或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动物不得带入实验室。

3.5.2人员防护要求

3.5.2.1实验室内工作必需穿防护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到非工作区(如餐厅、图书室和办公室)之前要脱掉工作服。所有工作服或在实验室处理或由洗衣房清洗,不准带回家。3.5.2.2接触传染性材料和接触污染表面时要戴乳胶手套。完成传染性材料工作之后需经过消毒处理,方可脱掉手套。待处理的手套不能接触清洁表面(微机键盘、电话等),不能丢弃至实验室外面。脱掉手套后要洗手。如果手套破损,先消毒后脱掉。3.5.2.3必要时必须戴安全眼镜、口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3.5.2.4在工作区内不应配带戒指、耳环、腕表、手镯、项链和其他珠宝。3.5.2.5食品、饮料及类似物品只应在指定的区域中准备和食用。食品和饮料只应存放于非实验室区域内指定的专用处。

3.5.2.6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够符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3.5.3实验操作要求

3.5.3.1严禁用嘴吸取试验液体,严禁将实验材料置于口内。

3.5.3.2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3.5.3.3工作台面至少每天消毒一次。发生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材料溢出以及在每天工作结束之后,都必须清除工作台面的污染。对漏出的样本清除时应使用经核准的安全预防措施、安全方法和个人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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