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诚信问题思考

2024-09-11

保险业诚信问题思考(精选8篇)

保险业诚信问题思考 篇1

2006-7-3 15:31 金融理论与实践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缺乏诚信是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一大问题。根据中国消协最近发布的消息,我国10大领域消费环境问题严重,而保险行业则位列其中。保险行业是一个讲究最大诚信的行业。从理论上看,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投保人来说,最大诚信应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应当是他有足够的能力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以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及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的义务。因此,不论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来说,讲究最大诚信在当今中国其实具有更强烈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人诚信的缺失及培育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虽然一直强调维护企业信誉和提升行业形象是保险的根本,但这一问题可能被多年来保费高速增长的光环给掩盖住了,很多人并没有认识到它的严重性。实际上,国内的消费者对保险业产生的许多不应有的误解,造成中资保险公司的行业形象和信誉受到损毁。消费者感到最大的问题就是保险合同缺乏透明度令人费解,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代表着经营者利益,对消费者不公平;保险合同内容复杂语词难懂,部分条款叙述模棱两可,某些关键条款设置不透明甚至暗含陷阱,使人防不胜防;此外,售后服务跟不上,保险销售人员素质不高;保险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使同样的险种均可以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等等。这些无疑会使保险人的信誉和形象受到影响。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保险法》的修改呈现出“放松管理”、“加强监控”、“培育诚信”三大亮点。“放松管理”,主要表现在放松条款费率审批报备制度、允许产险公司兼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取消法定再保险、减少保险资金运用和代理人所代理的保险机构数量方面的限制等。“加强监控”,主要表现在监管责任、监管的基础制度和检查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如专门增加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培育诚信”,是本次《保险法》修改时特别强调的。《保险法》第四条原有“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但在新法中又明确增加了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诚信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在以上三点中,应该说第二点和第三点都事关诚信问题。前者是从保险公司外部而言,通过监督确保其基本诚信的存在,后者是从保险公司内部而言,要求企业加强自身诚信的培育。可以预期,新《保险法》此类新规定的实施必将对中国保险行业诚信程度的提高和行业形象的改善发挥重要作用。

在以诚信和法律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企业可以暂时缺少资金,缺少人才,但诚信绝不能须臾缺少,离开了诚信,企业将无法生存。可喜的是,中资保险公司和监管机关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重要性,并采取实际行动以图改变这一状况。诸如:倡导“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客户至上、诚信为民”的服务理念;提高理赔速度、便捷程度等服务质量;开

展理财顾问、风险管理顾问、健康咨询等利民活动;要求公司员工加强自警、自重、自律的道德修养;实施中国人保股份制改造,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综合竞争力,等等。业内采取的种种措施,已经发生了各种积极变化,应当持续下去并进一步加强,并以有效的机制保证讲究诚信的员工能够在公司内得到最好的发展。同时,为了增加投保人的理解和信任,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应在保险单背面完整地、正确地印上全部保险条款,并特别用醒目的黑体字将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及被保险人义务通俗完整地印上,应当确认保险人履行了以合理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义务。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的内容有:一是保险合同条款应用列举式将免责事项逐一列出,而不是用概括式语言将免责条款予以高度概括。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应在合同中做出书面的合理的解释。

二、投保人诚信的缺失及对策

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海上保险时,船或货可能已经离开了港口,即使如此,保险人仍可接受承保,但这时检验标的已不可能,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凭投保人的告知。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并没有改变。这一原则之所以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是因为保险人确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依然依赖于投保人告知这一情况没有变。保险标的非常广泛,保险人不可能对其业务涉及的保险标的所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了解,最了解情况的仍然是投保人。因此,保险人确定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基本上还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另外,保险人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对所有标的情况进行详细考察、了解,不仅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由此产生的大量费用,还得由投保人分担。因此,对保险标的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从危险管理角度出发,进行宏观的危险预测和重点的防灾防损工作,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活动的基础。

在现实社会中,一些投保人丧失最基本的诚信道德,绞尽脑汁,千方百计造假弄假,骗取保险资金。从时间上分析,有四个阶段。一是保前欺骗,投保人隐瞒投保标的现状,骗取保险人的信任,蒙混过关,暗藏杀机。如隐瞒资信级别和财产安全程度,是否已出险或处在危险状态,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健康状况等。二是保时瞒骗,即编造虚假的有关文字材料、账目、人员名册,对保险人的问询假言相对,不如实填写投保单等书面单证,诱使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险费方面出现失误,为日后诈骗取得“合法”的手续。三是保后蒙骗,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把保险事故与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混淆在一起,人为破坏、扩大损失程度,第三者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四是索赔时诈骗,有些投保人往往采取夸大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任意编造施救费用或低估财产损失后的残值,一个案件数次索赔或同时向两个保险公司索赔等手段。还有的财产被盗案件,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破案追回的财产,所有权归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应该交给保险公司或退还已领的保险金,却隐瞒真情,继续占有这些财产,形成事实上的诈骗或侵占。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是现代保险业发展过程中难以绝对避免的一股逆流。随着保险宣传的深入、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保险诈骗呈现出花样翻新、手段狡猾、案件增多、数额增大的趋势。曾被新闻媒体多次报道的广州胡氏四兄弟利用同一车辆的同一事故,先后向3家保险公司的10个分支机构骗赔34次,骗取保险金141万余元的恶性案件,也说明了这一问题。不法分子实施保险诈骗屡屡得手,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国家资金流失,而且

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公正性,分割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同时还影响了保险人的信誉,给保险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

近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其他一些地方的保险公司此项业务也开始明显收缩。财险公司为什么纷纷败走“车贷险”?其主要原因就是投保人信用缺失成为车贷险发展的绊脚石。数据显示,目前私车贷款有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追回,多数保险公司在车贷险上亏本经营,最终导致该业务的停办。从已发生的保险赔案来看,群发性、区域性和故意拖欠、蓄意诈骗者占多数。

有保险公司表示,停办车贷险是迫不得已的选择,高赔付是目前车贷险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在某些车贷发展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35%,最高达到200%.如此高的赔付率使颇具精算能力的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应该说车贷最大的受益人是贷款人,车贷险的停办,很难说最终受损的不是眼下的最大受益人。推而广之,个人诚信的缺失,对个人、企业、经济和社会来说,影响都是重大的。

保险业诚信问题思考 篇2

1 保险业诚信问题现状及危害

1.1 现状

保险既是一种融资手段,又是以合同形式实施的补偿制度。这一定义决定了保险要有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要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要求当事双方不仅都要讲诚实信用,而且要以最大的诚意来订立、来履行保险合同。商业诚信对商业交往双方的诚信要求是一般的初级的。对于保险业而言,初级的、一般的商业诚信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被保险人不讲诚实信用,以不存在的标的物来投保,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可能也关系到保险人的身家与性命。

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保险人违约,被保险人骗赔的事件也渐渐多了起来。大量实例证明了违背保险诚信原则的事情已相当普遍,主要有两方面表现:第一,保险人借故不履行本该履行的赔付义务。即保险人会利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不了解等因素不履行本该履行的赔付义务。第二,被保险人多以骗赔为目的。其一是超额投保,即保险金额超过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其二是重复保险,即以同一标的的同一风险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致使投保的风险总额大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保险诈骗呈现出花样翻新、手段狡猾、案件增多、数额增大的趋势。不法分子实施保险诈骗屡屡得手,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国家资金流失,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公正性,分割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同时还影响了保险人的信誉,给保险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

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业非诚信的特点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域广泛性,可以说经济领域造成非诚信现象的因素在保险业都存在;二是形式多样性,例如非单一利益体、信息双向不透明、代理人行为失控等在其他领域较少出现的现象,在保险业中都出现了;三是诸种因素都在较深的层面上对保险非诚信起着影响作用,因而加大了克服的难度。

2004年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检测中心在对国内公众保险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不到10%的民众认可国内保险,只有6%左右的人认为国内保险公司诚信较好,70%的人认为保险公司诚信一般,持不信任态度者占26%。按国际标准,一个行业有6.5%的消费者对其表示不信任时,该行业就进入危机阶段。

1.2 危害

首先,保险业非诚信的一个弊端就是它的"外部效应",即一部分个人或公司的短期"非诚信收益"会带来整个保险界长期的严重受损。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它与普通的商界非诚信有所不同。一般的商家由于规模都比较小,某一商家的不诚信往往只会对它一家产生影响;而保险公司往往很大,一人或几人的非诚信会使公众进行"合理推理",很自然地联想到整个保险公司都是这样,甚至整个保险界都是这样,由此造成很大损失。其次,保险业非诚信可能产生一种"累积效应",即非诚信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产生一种"诚信崩溃"。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在社会上名声达到了很坏的程度后,就会迅速地形成一种全社会的心理传染,出现全社会对保险公司的抵制现象,其结果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好坏保险公司一概遭殃。第三,保险业非诚信还会产生一种"记忆效应",也就是说,使保户产生一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这不仅表现为直接受过伤害的人会在很长时间内不相信保险公司,而且会在其他听说过保险非诚信事情的人中形成一种长期的"非诚信心理联想",即保险公司无论与客户发生什么冲突,都会被想象为保险公司非诚信。

2 加快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必要性

克服非诚信现象已成为中国保险业界当前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严峻的形势已不容我们再将非诚信现象拖延下去;如果拖延下去,非诚信的传染示范效应势必会毁掉整个保险业。

2.1 诚信是维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保险产品作为一种服务商品,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其外在形式往往表现为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之后,保险公司便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如出现特定事件后),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由于保险经营涉及时间不一致性和信息不对称,保证履约需要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信用。

如果许多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诚信,保险业发展就没有新的客户,保险业的整个诚信度就会降低,投保人就会将保险产品转移为其他投资领域,就谈不上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诚信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来看,必须加快保险业诚信建设。

2.2 诚信是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任何经济活动的开展都是以诚信作为基础,即便是套利、投机等现代金融交易活动,也要以交易双方的诚信为前提。诚信与盈利能力、公司治理一样,是形成保险机构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诚信度高的保险机构,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客户。反之,诚信度差的保险机构,维护和开发客户会存在困难,业务也难以拓展。因此,诚信是一种无形资产。

高度诚信往往是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充足资本实力、卓越盈利能力、审慎风险控制和先进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保险机构缺乏上述任何一种能力,都会在诚信上有所体现,因此,要从提高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的角度来提高诚信度,增强保险业的竞争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保险业发展潜力很大。不过,保险业发展潜力要转化为现实,必须以提高保险业的竞争力为前提。与强大的银行业和活跃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保险业要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通过推进诚信建设,努力提高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2.3 诚信是充分发挥保险业功能的基本要求

保险业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运用好风险转移机制,可以对经济金融风险进行组合管理,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生活稳定。保险业能否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水平,需要投保人或消费者的认同,以及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这些都需要以高度的保险业诚信为支撑。保险业具有资产管理功能。一般来说,保险机构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也为被保险人进行资产管理。保险机构在推出投连险、万能险等投资型保险品种时,不仅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风险管理服务,而且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投资机会,这种投资机会与储蓄存款、金融投资相替代,因而也是一种资产管理功能。要发挥保险资产管理功能,在投资决策、交易管理、风险管理、信息透明等方面形成高度诚信的保险资产管理架构,在形成具有竞争力的资产管理能力的基础上,提供稳健而适当的投资回报。实现资产管理的目标,需要建立高度诚信、透明的资产管理体制。

3 全面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3.1 建立保险征信体系

一要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系统。健全统一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开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允许市场参与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共享客户信用信息资源。

二要构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采取适当的保险信用评价方法,根据规范统一的业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科学评级,确定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建立审慎的保险信用评价制度。

三要实行信息透明。允许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情况。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诚信情况等对外公开,使信用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形成有效的公众、媒体监督机制。

3.2 培育保险诚信文化

一要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行保单通俗化和标准化,统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实行挂牌展业,规范营销行为。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帮助消费者清晰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以便于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

二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防止出现只重视保费收入、忽视售后服务的不良倾向,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重点解决保险理赔中服务差、投诉多、意见大等突出问题。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三要加强道德规范约束。重视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所有保险从业人员应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和保密承诺,落实《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有关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

四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和技术服务标准,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加以落实有关行业规则,努力形成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

我国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 篇3

关键词:农业 保险 诚信

农业保险是一种综合利用集合分散风险机制、从整体上控制农业风险的一种有效管理工具。它既克服了单一管理的不足,对农业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又不会扭曲市场价格,相对于灾害救济措施,也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负担。如今,农业保险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农业风险控制方式。国际上农业风险管理措施一般有三种[1]:一是对农业自然风险采用保险方式转移,一般由政府给予财政和法律支持,由政策性或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或采用农村互助合作社形式;二是灾害救济,事后由国家财政无偿救助受灾农户,减缓农民个人损失;三是对于市场风险采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产品收购存储制度,政府根据农产品供求状况进行价格补贴或收购,稳定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从而稳定农民收入。

一、我国农业保险最新统计数据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整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0.03亿元,同比增长59.81%,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67.14 亿元,占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的95.87%;参保农户6152万户,同比增加49.2%;提供风险保障1437亿元,同比增加89.9%。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3.49亿亩,参保农户5221.36万户次,原保险保费收入54.59亿元,同比增长70.62%。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农作物险种分别为水稻、棉花、玉米、小麦、大豆。养殖业保险承保大小牲畜2736.55万头(只),家禽3.35亿只,参保农户659.57万户次,保费收入15.44亿元,同比增长30.59%。

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农业保险功能作用逐步发挥。目前,全国开展的农村保险险种达160多个,覆盖了“三农”的各个方面。以深入开展大宗粮油作物保险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等重点农作物保险。以地方经济特色经济发展为重点,发展烟叶、橡胶、瓜果、林木、蔬菜等农村特色作物类保险。保险理赔支付力度加大:2009年上半年,农业保险向501.72万农户支付赔款34.07亿元,同比增长63.09%,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因灾返贫”的状况,保障了受灾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正常开展。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13.88亿元,同比增长23.51%;养殖业保险赔款20.19亿元,同比增长109.23亿元。为提升农业防灾抗灾能力,保险公司投入资金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与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开展数据共享、防疫共建等合作,提高了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切实为农民带来了实惠。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的诚信危机

当前,尽管我国农业保险获得了一定程度发展,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诚信始终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不诚信现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如虚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骗取保险金、夸大农业风险损失程度等;二是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例如理赔不及时、不规范、低费率;财务失真等。诚信危机增加了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使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难以正常沟通和交往,阻止了农业保险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作用的发挥。综合来看,农业保险中出现诚信危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关键因素。[2]就投保方而言,由于农业保险的产品种类具有特殊性,保险服务参差不齐,农民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加上农业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诸如洪涝灾害、旱灾等一旦发生,可能会迅速波及多个县、省区乃至全国。这种高损失率带来了高赔付额度,使得保险公司利润大大减少,加大保险公司经营的难度。所以在具体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往往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删减本应赔付给投保人的条款或赔款,严重打击了投保人或相关的参与人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形成农业保险投保少,经营难,理赔低的恶性循环。

就保险公司方而言,在整个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转嫁的是保险标的未来面临的特定风险,而非保险标的本身。无论是承保前还是承保后,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最为了解,虽然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审核,但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限制,其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的判断主要依靠投保人的陈述。所以,在开展一系列的承保、理赔业务过程中,投保人存在虚报标的风险状况、夸大风险损失程度等损害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可能。加之农民收入本来就低,如付出高额的保险费用之后却不能给他们带来灾后充裕的弥补,他们还可能寻找政府作为他们更强大的政治资源给保险公司施压。

其次,保险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的不规范经营,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实行的是保险区域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主要靠不断地招揽保险业务,提高业务成交量才能拿到更高的收益。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人有可能在利益驱使下,采用不规范的经营手段欺骗保险人与投保人,促成合同当事人业务成交。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选择高费率险種,促其投保;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阻碍或诱导投保人隐瞒、漏报或误告部分与投保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达到弱化投保标的风险因素与风险程度的目的,使保险人在审核了这些虚假错误信息后,将不可保标的误当作可保标的而同意承保。

最后,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缺乏专业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或条款也是农业保险出现诚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今我国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尽管保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从市场准入、核保核赔、风险控制以及再保险安排方面,对农业保险做出了近一步规范性要求,但对于农业保险失信成本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大,对相关责任人仍起不到警告、威慑作用。

三、解决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措施

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是否有失信行为,主要决定于对自己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3]。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保交易主体的失信成本、减少其失信行为的收益,必将有助于减少保险诚信失真的发生。良好的诚信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保险交易主体通过重复多次博弈后得出的普遍共识。诚信与否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其核心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因此,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须,建立健全诚信秩序规则,增加保险交易双方主体的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使得无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会选择诚信。

1、要大力培育农业保险诚信文化,塑造道德理念。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农业保险市场的黄金守则。针对农业保险投保主体特点,加强并扩大对农民及其他农业经营者的保险思想及文化意识的教育影响,切实推进农业保险文化基础的建立,加强相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宣传,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农业保险文化。作为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即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

2、降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保费,建立多层次、有弹性的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减轻农民负担。事实上,实行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各项支持。既补贴投保农户,又补贴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补贴、税收优惠加再保险支持的多样化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全方位支持农业保险。而补贴资金也可以借鉴国家现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农户一起来承担,至于承担比例可以在調研试点后把握。

3、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建设,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工作力度。应当积极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完善相关制度,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打击诚信事件的处罚力度。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明确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责任以及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责任和范围;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条款的核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保险合同条款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保险公司及时公开各项统计数据,加大农业保险相关信息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加大保险人才的培训,他们既能如实地为农民朋友带来灾后的补偿,也能指导他们平时的农产品种植种类的选择、市场的销售情况、防灾、减灾等技能。

参考文献:

[1]吴祥佑.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及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l).

[2]范乔希.关于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成因分析[J].经济与管理, 2006 (4).

[3]姚旭文,姚旭辉.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J]金融与投资,2009(1).

本文系湖南省科技计划立项项目“非正式制度与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项目编号:2009ZK3099)阶段性成果之一。

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一论 篇4

摘要:诚信对于一个国家的保险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保险业自身的一些特征,使得诚信成为保险得以继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保险业的诚信问题涉及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保险中介以及医疗机构等其他主体。近年来,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负面报道数不胜数,保险业诚信也被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来。但是在这其中保险消费者的诚信问题往往被人们忽视,人们总以为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比较起来,保险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社会舆论便偏向于保护这一群体。某些消费者利用这一舆论倾向,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同样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诚信 表现 危害 障碍 措施

一、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表现

1.故意隐瞒事实,带病投保。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根源,逆选择等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如果不知道保险消费者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便不能做出正确的承保决策。在保险纠纷中,保险消费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是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主要表现是保险消费者故意或者过失性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前和投保时的身体状况、真实年龄、工作性质等,在患病或者患病机率比较大、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比较大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在合同生效后,由于事故出现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2.未发生保险事故却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这种现象在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中时有发生。例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并没有发生被盗窃事件,被保险人自己伪造盗窃现场,造成被盗假象,向保险公司索赔以骗取高额保险金。在人寿保险中这种欺诈行为主要是发生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故意编造一些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明材料,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或者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却与医院勾结,出具假住院凭证,提供虚假索赔资料。

3.出现保险事故后才投保。“倒签单”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欺诈手段,常见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险和财产险的海上运输险等险种中。主要表现为利用时间差,本来是投保前发生的事故,经过伪装之后假扮成投保之后发生的事故,或者是在保险事故出现之后才来投保。

4.未投保者冒名顶替投保人,骗取保险金。我国的保险密度并不高,在一个家庭甚至在一个亲戚集团中只有很少的人投保,有时候未投保人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因利益驱使会采用以假充真的手段,冒名顶替骗取保金,这种手法在医疗保险中较常见,由于我国医疗体系不完善、医院管理不规范,加之医患勾结等现象的存在,保险公司一般很难发现冒名者。

5.病故冒充意外事故。意外险的一个特征是低保费高保额,在寿险条款的设置中,含意外责任的保险其给付责任也相对较高。这样的特性,往往容易诱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病故或者自杀后,为获得高额的保额而伪造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证明材料,将其伪造成意外死亡。

6.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在财产险中,由于保险标的是财产或者收益,因此制造保险事故对于投保人来说蒙受的道德谴责和压力就不是太大,有些人因此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获取保额赔付。在人寿合同中,保费的支出相对于受益人可能获得的保险金而言少得可怜,这种巨额保险金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或者赌博行为,受益人单独或者与投保人合谋做出合法之举,使被保险人陷于极度危险之中,使整个社会的安全收到威胁。

7.滥用保险,小病大医。在医疗保险中,有些投保人会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使用超过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服务,因为不是他本人付费,他就不会去节约开支,从而选择服务质量高、收费较高的医疗项目。比如无病乱开药、开好药、延长住院期限等等。

8.重复保险,超额保险。这种问题主要出现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同一标的进行投保,当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从各家保险公司取出实际大于其实际损失数量的保险保险金赔付,违反了保险的本意。

此外保险消费者的失信行为还有:制造假保单索赔、勾结保险公司业务员做伪证、虚构保险标的投保,再一灭失为由索赔等。

二、保险消费者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

1.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保险不是赌博,也不是投资,他只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一些保险消费者没有正确认识保险的社会互助性质,认为投资出去的钱要收回来并有所回报,因此铤而走险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2.社会诚信的缺失。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由于忽视了基本的道德建设,导致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加上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一些保险消费者抵挡不住可观保险金的诱惑。

三、保险消费者失信带来的危害

1.不利于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他的功能是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它从众多的投保人手中收取保费,当投保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时,运用集聚起来的保险金对其进行补偿,帮助其度过难关。保险的出现,有利于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安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而将保险作为投机获利的工具,不惜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妨碍了保险功能的发挥,给社会带来损失。

2.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消费者为非法获得保险赔付的行为,会导致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故,直接给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间接危及第三者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恶劣的行径甚至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丧失无辜生命,对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3.影响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保险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使得大量风险系数高,质量差的业务被保险公司按照正常业务承保,这些低质量高风险业务的存在必然导致未来出险案件的增加,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效益损失、偿付能力下降、运营风险增加。甚至可能引起公司破产。

4.影响理赔的效率和服务质量。谈及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几乎所有人都不敢苟同。保险公司给人们的印象就是展业理赔两张脸,推销产品的时候笑脸相迎,说的头头是道,一旦客户索赔时却翻脸不认人,服务态度及其恶劣。有的业务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但是很少有人考虑过这也是愈演愈烈的不诚信行为所导致。由于对投保人的诚信存在质疑,保险公司在实际赔付时不得不小心翼翼,提高警惕。保险公司有很大一部分的资金花费在辨别案件的真伪上,收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量大大增加,导致理赔效率降低。

5.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在保险理赔的案件中,很多都不能通过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自行协商得到解决,而是要诉诸法律,保险公司和整个社会都得为此付出很多的财力、物力、人力。

6.破坏了保险业的经营基础。保险业的经营基础,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前提是保险消费者是在社会整群中随机抽选的,他们的某些概率应该能通过先验数据计算出来。但是在确定情况下运用大数法则所得出的先验数据分布由于不诚信行为的存在往往与实际不相符,这

使得保险业不得不面临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失效问题,使得保险费率难以确定,在进行决策时也面临困难。

四、保险诚信建设的障碍

1、社会体制障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是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的体制障碍。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发展史相比,显然还太年轻。仍存在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还不规范,商业信用不发达,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

2、法律法规制度障碍。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但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并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在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的作用下逐渐形成。而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仍不健全,现在还处于建设和完善阶段。而且中国沿用大陆法系,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如果法律条款不是无微不至,那么就会让好事者有机可乘。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而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而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样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持。由于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比较落后,因此一方面人们不能准确获得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的真实性也无从调查,缺乏中立的信息中介机构和消费者诚信缺失。这必然使保险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阻碍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五、应对措施

1.加强保险消费者诚信建设

诚信建设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加强消费者诚信建设,是从主观的角度提出的方法。保险消费者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把荣辱观教育与诚信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良好风气,努力学习保险业基本知识与法律法规,提高社会责任感。

2.强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

要重视新形势下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对保险从业人员来说要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提高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的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让从业人员既不被保险公司所唆使,也不与客户串通一气;对保险公司来说,要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3.加强立法和监管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要加强社会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提高案件督查的效果和办结质量;监督管理上,一是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要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资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同时要通过信用信息的采集、跟踪和管理,对公司承保理赔过程中不诚信问题实行有效监控,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切实提高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对恶性竞争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要结合执业证书注册登记、年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其他相关工作,完善保险企业和保险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要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诚信评估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案例,通报处罚情况。三是要创造条件建立保险行业协会相应的管理制度,要建立以诚信经营服务为核心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行业诚信信息和网络资源,建设数据资料库。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汇集、分析和发布情报,向业内提供市场信用走势分析、失信惩戒和风险预警等信息。四是要建立和完善保

险代理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五是要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有分有合,互相推进,共同培育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4.完善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要加强社会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提高案件督查的效果和办结质量。

参考文献:

[1] 孙祁祥.中国保险市场热点问题评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 刘仁伍.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3] 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

[4] 刘凤全、张治国.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J].保险研究,2005年

对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 篇5

摘要: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会计之本,近年来发生的会计造假事件,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业的社会信誉,本文针对会计诚信的严重缺失,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以维护和提高会计诚信水平。

关键词:会计诚信 问题 思考

“诚信”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商界自古以来就有“以诚立业、以信取人”的传统,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生动显示了诚信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和地位。诚信原则在会计行业中更显得尤为重要,正像中国现代会计学之父潘序伦先生指出的那样,“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把信用作为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要求会计人员热诚勤勉地做好会计工作,讲求信用,保守秘密,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从整体看,会计诚信的内涵包括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精湛的会计技术和技能、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优质的会计服务。

现阶段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是会计信息的失真,会计信息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其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效率,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做到真实与公允。然而现阶段,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比较普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突出问题,使会计的公信力受到严峻的挑战,对会计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不利的影响。2002年,财政部对保险、烟草等行业192户企业以及相关的91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共查出这些企业资产不实115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24.2亿元,利润不实24.2亿元。其中,资产不实5%以上的企业有36户,占总户数的18.75%;利润不实10%以上的企业有103户,占总户数的53.6%;利润严重失真,虚盈实亏企业19户,原报表反映盈利1.35亿元,实际亏损1.72亿元;虚亏实盈企业8户,原报表反映亏损1.62亿元,实际盈利4.13亿元;有22户企业存在帐外设帐问题。上述不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均是出自公司、企业管理层及会计人员之手,而且一些注册会计师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严重影响了会计职业的社会信誉。不仅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而且打击了投资者、社会公众的信心,干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以诚信为本,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维护和提高会计诚信,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维护和提高会计诚信,一要靠人,二要靠法规制度,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会计是要人来做的,只有诚信的人,才能使会计诚信恢复;但没有健全、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保障,会计诚信也就成了空话。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首先建立持证人员诚信档案,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年检和其他行政检查工作,将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以及受到的奖惩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登记,形成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不仅作为财政部门监管会计人员的依据,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从而督促、约束、激励会计人员严格自律,并将此作为会计人员从业执业及晋升的一个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强化诚信教育,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并在继续教育中突出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同时,对大中专院校会计专业学生,在接触会计专业知识时就要开始进行“诚实守信”的教育,并将其作为专业必修课,针对不同学生特殊需要采取辅导教育方式,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诚信观念。

2、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

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

业内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运转效果,因此,改革旧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势在必行。现阶段已经实行的有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稽察特派员制等,其中会计委派制主要在国有中小型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中试行,并在实践中创新了一些具体的运行模式,从目前各地试点的情况看,会计信息的质量都有较大的提高。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完全改变了原有企业内部的会计组织机构,保证了会计人员的独立性,解除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会计人员能够客观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相对独立地行使监督职权,敢于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的问题。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对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改善整个社会的会计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社会监督体系,加强会计诚信的法制和政府监管力度

由于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关键的鉴证作用,因此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在审计业务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适当提高行业审计收费并规范最低收费标准,不仅减少了行业恶性竞争,使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至于在过低的审计收费的压力下,任意减少审计程序以损害审计质量的方式来降低审计成本,还有利于增加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其执业的审计质量。同时加强法制和政府监管,把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明确起来。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会计诚信体系应当立法先行。在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应尽快制定和补充会计诚信有关的管理法规和制度,修改有关涉及会计诚信行为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便于实际操作和依法治理。

4、建立和完善对会计诚信的奖惩机制

奖惩机制是抑恶扬善的杠杆,包括奖励、褒扬和惩处、贬抑两个方面。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热爱和发展会计事业的会计人员,应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并通过公开刊物等大众媒体予以宣传,增加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提高会计诚信信誉。对于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使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凡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损害社会利益的,必须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能只是罚款了事;对不负责任及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加大对其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稽查力度和稽查面,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

5、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还处在经济转型期,纯粹的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合理,尤其是上市公司改制不够彻底,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制约体制,公司治理应该努力解决好下面问题:(1)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2)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应采取必要的机制来保障其发挥应有的作用;(3)规范公司制度,规范公司财务,避免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操纵,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4)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只有建立健全一个包含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严密的、完整的企业内控系统,才能消除会计造假的环节载体,从源头上杜绝造假事件的发生,有效地防止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参考文献:

项怀诚.会计职业道德.人民出版社.2003.3

刘玉廷.深化会计改革全面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水平.商业会计.2004.1

行业诚信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篇6

行业诚信问题的思考及对策2007-02-10 16:48:00

我国物业管理自诞生以来的20多年中,发展迅猛,从沿海和各大城市向全国范围快速铺开,呈现出爆炸式发展的势头。应该来说,小区作为社会的组成细胞,通过实施物业管理,对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房产保值增值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是勿庸置疑的。但在行业迅速膨胀和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表现尤为突出的是行业存在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在物业管理发展到今天这个诸侯争霸、竞争进入白热化的历史阶段,为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大家似乎更应该回过头来,静下心来,冷静地想想是哪儿出了问题,为什么会

面临这么严重的信用危机。如何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来进一步规范行业的运作,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信用危机,为导致物管行业诚信缺失提供了现实基础

首先,诚信缺失是一个社会问题,有着广泛而又较为深厚的社会思想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作为信用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部分企业经营者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以假冒伪劣的产品或服务欺骗消费者。有人甚至戏称,“除了飞机大炮,什么都敢伪造”。民间也流传着“无商不奸、无奸不商”的俗语,似乎经商就一定要奸滑,否则就不能赚钱,这是产生信用意识淡薄的社会思想基础。有专家指出,中国经过20多年的市场经济冲击,这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礼仪之邦”,信用危机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据权威机构的

研究和统计,我国每年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5855亿元人民币。可喜的是,诚信缺失现象已经引起中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撰文说:“当前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脱胎而出,信用基础十分薄弱,信用危机已经成为了妨碍我国市场经济正常快速运转的严重障碍”。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也曾经尖锐地指出:“中国加入市贸组织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由此可见,建立信用体系就成了一个全社会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物业管理行业的问题。2001年9月,在北京朝阳国际商务节上,主办单位推出了我国首次以信用为主题的大型论坛——中国信用经济论坛,27家与会单位联合提出了一项倡议,要求将9月19日定为我国的“诚信日”,试图快速唤醒国民的诚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将对提高物管企业和广大业主

诚信意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要从根本上解决物管行业诚信缺失问题,关键是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行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首要的是如何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诚信缺失的根源是诚信意识的缺失,诚信意识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就要求物管行业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协会、行业杂志以及物管企业自身要长期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和业主的诚信意识。2003年6月,武汉市136家物管企业自发发起“诚信服务自律公约”,并在《长江日报》上公布公约内容,籍以接收社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这是企业自我约束,提高诚信度的好办法。其次,政府机关要加强行业立法和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如去年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深圳物业管理条例》的进一步修订,以及相关法规诸如《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修订等,都将有效促进行业的法制建

设。我们还应意识到,物业管理还存在着诸多立法盲区,无法可依的现象还依然存在;随着行业的发展,政府的立法必须及时跟进,敢于否定,大胆改革。同时,政府应加大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制定行业准入制度和资质审查制度,2002年广州市就通过资质审查,注销了79家物管公司的资质,同年北京市也有60家物管公司被吊销资质而出局,这对于净化物业管理市场起到了良好作用。在执法监督上,政府要敢于对违背诚信原则、败坏行业声誉的企业和行为予以查处,甚至曝光。深圳市住宅局建立的物业管理信息网,无疑对物管企业和广大业主提供了一个信息沟通的平台;但面对蜂拥而来的投诉,如何有效处理,如何提高处理效率?还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提高的问题。三是建立物管企业“诚信档案”,将物管企业基本情况、业绩、违背诚信的行为等记录在案,通过量化指标对物管企业进行诚信度评估。目前,在房地产行业,国

家建设部已下文部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而在物业管理行业,国家建设部仅对国家一级资质的物管企业建立了“诚信档案”,在省市一级的政府监管部门可能还处在酝酿阶段。所以,这项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物管企业自身也要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诚信缺失问题的产生,从物管企业自身方面来分析,由于相当一部分物管企业的领导扭曲了价值观,惟利是图的经营理念支配着企业行为,使企业丧失职业道德,再加上企业产权不清晰,信用制度不完善,导致他们只注重眼前短期利益,丧失诚信原则,这对企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所以,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建立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势在必行。一要强化企业诚信守法的观念和信用意识的提升,从企业上层领导到基层员工,都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走出信用危机的怪圈,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满

意服务。管理费收缴率低的小区,往往就是管理上出现信用危机的小区。与此相对照,国家一级企业深圳莲花物业所管理的小区之所以能达到95%以上的住户满意率,98%以上的费用收缴率,就是因为他们长期秉承“两个超越”的理念,即不断超越现有的服务质量,不断超越业主提出的服务需求。二要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了,责权明确了,企业失信的原动力也就铲除了。三要加强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完善财会审计制度,按照条例规定定期向业主公布管理费和基金收支账目。四是企业要有超前的市场竞争意识。要懂得诚信是企业的最大战略,也是企业的永远资本。当社会上欺诈盛行时,诚信反而成了稀缺资源,而越是稀缺的资源就越有价值。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采取欺诈的手段实现盈利目的的企业将越来越现出原形,其行为也将越来越难以得逞;真正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图发展的企业是那

些富有诚信意识,真诚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浅论我国保险业中的诚信问题 篇7

我国对保险代理人实行就业准人制度, 即每一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一职业。然而现实是, 保监会曾于2003年降低从业门槛, 只要初中学历就可报考代理人员资格, 从业考试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门槛”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进入这个行业, 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 或是家庭妇女, 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 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 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 很难做到“最大诚信”。代理人在转换保险公司时, 没有对续期佣金的牵挂, 而一份寿险保险期限往往长达二三十年, 代理人流动频繁, 影响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驱使难免会出现代理人故意诱导、欺骗被保险人的现象, 使代理人的诚信度大打折扣。

鉴于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还未走上正轨, 虽然保险代理人属于自由职业者, 但是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 将保险代理人定位于自由职业者有利于保证其独立平等性。对保险代理人可以设定代理人的福利, 并对业绩优良的代理人实行奖励, 开展各种竞赛, 建立稳定、持续的晋升和激励机制, 物质的激励会使得他们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对现有的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进行改革, 严格各类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制度。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支付率, 提高续保期佣金比率, 促使代理人提高后续服务, 增加投保人满意度。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新手和长期从事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人员, 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也可以考虑从佣金中提取部分作为每月固定的收入, 或作为底薪以保持代理人队伍的稳定性, 促使保险营销人员向职业化方向发展。此外, 保险代理人大部分都是原失业或未就业人员, 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 国家应从税收制度上给予扶持。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 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代理人税负过重的问题, 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 保险人有必要根据观测到的营销业绩变量, 设计一个激励合同对代理人进行奖惩, 以促使代理人选择有利于保险人的“诚信”行为。

对于我国的保险行业, 我国应该加强制度建设, 改革现在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由以前简单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为资格考试, 从各方面去考察保险代理人的资格, 比如个人教育的程度问题, 道德品质问题, 和实际销售经验问题, 最重要的是职业素质不同, 通过这种提高入门的门槛, 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保险业的人员良莠不齐的现象。提高大众对于保险代理人的认同感, 还有就是针对不同的保险品种, 各种销售人员的不同工作阶段, 进行不同的人员培训和考试进行资格确认。把那些道德败坏, 素质不高的销售人员进行劝退, 取消之前的合同。加强保险行业培训教师的建设, 探讨建设一个保险代理人的教育网络, 让他们能时时受到教育培训。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 保险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各大保险公司在争城掠地中, 要大量的招收保险代理中介, 这些中介中进行业务发展的主要靠的就是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对这些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 这些保险代理便可以出门发展业务。由于各种制度的不完善性, 保险代理人的素质不均衡性, 也导致了百姓对保险行业的质疑和不信任。所以本文对保险代理人的发展做了充分的分析和探讨。

关于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 篇8

【关键词】会计 诚信 对策 建议

一、会计诚信的含义:

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的意思。“诚信”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商界自古以来就有“以诚立业,以信取人”的传统,孔子也曾说过:“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可见,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基石。会计诚信,是指会计行为的诚实守信,具体表现就是会计工作人员按照企业客观经营状况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并且该信息是企业经营者做出正确决策的基础,是投资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简言之,“不做假账”就是会计诚信最好的诠释。

二、会计诚信的意义:

诚信作为公司应该具有的基本道德,是会计工作的“通行证”,也是会计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会计信息是去了真实可信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正像中国会计学之父潘序伦先生所说的那样:“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会计诚信,是经济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对规范商业行为的合法操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反之,会计诚信的缺失必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危及经营主体本身的生存。

三、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内在原因。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和管理者追求的基本目标,一些单位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等为了获取更多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通过会计造假、串通作弊而获得更高的职位、更多的业绩和更大的经济利益,达到“一举多赢”的效果。可见,见“利”忘“义”是诚信缺失的内在驱动力。

2、制度不健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计划经济时期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已不再适用,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尚未健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传导机制不畅,导致信息传递速度缓慢,没有形成一套有效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和投资者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给不讲诚信的人有了可钻的空子。

3、执法不严,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不大,缺乏威慑力。

首先,我国现有法律虽然对部分不诚信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不能涵盖所有行为;其次,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无形中助长了不诚信的行为。《公司法》和《会计法》中对于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不大,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不仅威慑力不足,反倒起了“鼓动”作用。

4、会计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低下。

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普通高校的会计专业课程设置,还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大都只强调了专业知识技能的灌输和培训,而忽视了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即使有,大多也是流于形式,重视程度不够。一些会计人员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经不起物质、权力的诱惑,上市立场和原则,从而出现会计舞弊等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5、会计人员身份不独立。

从总体上来说,一些会计人员并不是主观上愿意去造假,很多都是处于被动。依照《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会计从业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又要代表国家、投资者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而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是无法完成其双重职能的,因为会计人员身处企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任用、调动、工资、福利等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和管理权,迫于无奈和压力,会计人员在领导的授意、指使和强迫下职能选择被动造假。

四、加强会计诚信的对策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立法上遏制会计造假。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定法规、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在面对实际问题时,能够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大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执法上提高威慑力,防患于未然。

在会计立法上,我国应从国庆出发,借鉴国外成熟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加大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在执法上,对敢以身试法者严厉打击,进行经济、行政甚至刑事处罚,使其造价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收益,以警示后来者不敢再重蹈覆辙,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会计诚信的内部控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会计造假。

建立会计诚信的内部控制机制,是提高我国市场交易信用程度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礎,只有指定严格的企业内部会计诚信控制制度,严格其会计行为,才能防止会计造假和舞弊,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使真正信用好的企业的大更大发展,让那些信用不良的企业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

4、强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从根本上杜绝会计舞弊。

在全社会开展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为会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监督,为会计人员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专业必修课,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注意避免简单的说教和理论宣传,实行案例教学,使会计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就牢固树立起以诚信为本的职业道德观。

5、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从客观上防止会计造假。

改革旧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或稽查特派员制等,保证会计人员身份的独立性,解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会计人员能够客观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并相对独立地行使监督权,敢于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有效避免了因缺乏独立身份而受胁迫的无奈处境,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的问题。实行会计委派制,对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改善整个社会的会计环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结束语:

朱镕基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题词时写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这十六个字写着容易,真正做到却不是易事。会计诚信建设是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定会迎来会计诚信的春天!

参考文献:

1、马北玲,徐长明。关于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当代经济,2012(22)

2、董连喜。 关于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及对策研究,财政金融,2005(16)

3、汪道岗。 对于中国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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