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2024-06-25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精选8篇)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篇1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4-05-28 字号[ 大 中 小 ]问: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6.5万元,净值3.5万元,残值率5%,预计净残值0.5万元,现已报废,未实际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金额应如何确认?是否应按扣除预计残值0.5万元以后的3万元确认,还是按净值3.5万元确认?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处置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若资产已变卖,则为实际取得的变价收入。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篇2

固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具体来说就是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其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一项工作。《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简称“2号公告”) 规定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1.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按25号公告规定, 该类损失属“专项申报”的损失, 损失额为账面净值扣除责任赔偿后的余额, 专项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内部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购置发票等) 相关资料、盘亏丢失的情况说明等, 损失金额较大的, 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2.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该类损失需要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 (应为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已作加速折旧备案的除外) 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直接清单申报, 对于非正常 (已使用年限未达到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报废、毁损的损失则需要进行专项申报。损失金额为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如果损失需专项申报, 还要提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涉及赔偿的还需提供赔偿情况说明等资料, 损失金额较大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3.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这对企业来说显然是非正常的损失, 属专项申报的损失, 损失金额为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专项申报时需提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资料、公安机关报案记录, 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及赔偿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

4. 正常经营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形成损失。

企业在出售、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时, 公允价格低于该资产账面净值时, 差额就形成了该项固定资产的处置损失, 该类损失属清单申报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需要关注的问题

1. 固定资产损失确认的问题。

25号公告引入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 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正确理解和区分。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和被盗损失因资产实物已不存在, 自然也就不存在实际处置或转让的问题, 只能依据有关证据资料证明损失的发生, 因此应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无论是属于“清单申报”的正常报废清理损失还是“专项申报”的非正常 (未达到税法规定使用年限) 报废损失, 只有对固定资产的实体进行实际处置后才能确认最终损失金额, 因此应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 企业财务人员往往会陷入这样一个误区, 即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内部鉴定部门鉴定同意某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后, 财务人员就认为该项资产可以做损失申报税前扣除了, 直接把该固定资产的净值 (已提足折旧的资产为按预留残值率计算的残值) 转做损失处理, 理由是固定资产确已报废, 无法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先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以后年度处置上述资产时如能取得收入则按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 如果能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这不失为一种便于企业操作的办法。但是这样处理显然是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首先, 该项资产虽已报废, 无法通过正常使用给企业带来价值, 但其可能在实际处置时取得部分残体处置收入, 这部分收入也是该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其次, 不符合损失必须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只有在对固定资产实际处置后损失金额方能确定, 才能认定损失产生。

2. 如何理解“损失金额较大”。

关于损失金额较大, 25号公告给出的标准是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 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这里需要注意, “固定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 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固定资产10%以上。具体固定资产分类可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发[2011]101号) 文件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2010) 标准。

3.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事项的问题。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8号公告) 将25号公告中的第十二条作废, 取消了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资产损失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的规定, 改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但对于第六条中企业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 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等特殊原因形成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期限延长是否继续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问题未进一步加以明确, 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还需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4. 固定资产折旧调整的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 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 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 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那么对于该类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时, 企业就要注意进行区分, 如果该项资产使用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则其未足额扣除的税收折旧也已在剩余税收折旧年限扣除, 所以直接进行“清单申报”即可, 不需考虑折旧调整的问题;如果该项资产使用年限未达到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这就需要进行专项申报。

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时不需考虑折旧问题, 但是, 因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已做纳税调增, 所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要忘了将已调增的折旧做纳税调减。

摘要: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财税[2009]57号文件, 重点探讨不同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在税务处理时的具体办法和要求, 并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固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009-04-16

处置效应和损失厌恶 篇3

再说,投资企业的质地、股价估值的高低确认并不是个简单的问题,且没有统一的定性和定量标准,投资者无所适从的时候更是如此。比如在我们身边,买了10倍股的人很多,赚了几倍的极少,常是过早地落袋为安;但当面对损失时却倾向于对痛苦的否认,纠结于沉没成本,甚至为了挽回损失甘愿冒更大的风险,比如2007年40多元买了中国石油,2008年在30多元不但不卖出还继续补仓。

《当大脑遇到金钱》里引述了一个经典的实验,普林斯顿大学的心理学教授向一组大学生描述了如下情形:假设美国正在应对一种不同寻常的疾病,预计这场疾病可能会导致600人死亡。眼前有两种应对方案:如采纳方案A,将有200人获救;如采纳方案B,600人全部获救的概率为1/3,而无人获救的可能性则是2/3。你会选择哪个方案?

随后,教授以不同措辞把这个情形讲述给第二组学生:如采纳方案a,将有400人死亡;如采纳方案b,无人死亡的概率为1/3,而600人全部死亡的可能性则是2/3。你会选择哪个方案?

实验的结果令人目瞪口呆:在第一组学生中,72%的人更喜欢方案A,而在第二组学生中,却只有22%的人选择方案a。实际上,A和a两个方案的结果完全是一致的!也就是说,“200人活下来”和“400人死去”是一样的含义。但第一个定式圈定的是获救者,着眼于潜在的收益,积极的定式就相当于半满的玻璃杯,因为起点是一无所有,所以装一半水的玻璃杯也是改善。按照半满的心态,方案A有200人的确定性,自然会让方案B的不确定性变成无法接受的风险。而第二个定式则强调死亡者的数量,这就产生了半空的感觉,它让我们为了抱住杯子剩下的东西而不惜冒更大的风险;因此方案a中死亡400人的确定性就让方案b的冒险变成合情合理的赌注。由于两种定格带给我们的感受全然不同,以至于很多被试对这4个方案的数学等同性居然视而不见!这背后有着深层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

卡尼曼(Kahneman )因前景理论而获得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前景理论有三个基本原理:一是大多数人在面临获得时是风险规避的;二是大多数人在面临损失时是风险偏爱的;三是人们对损失比对获得更敏感。这三个原理跟上面的实验结论具有一致性,有人总结了人的这种深层次的心理倾向——损失厌恶,并做了定量分析,一般人们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收益带来的正效用远不能弥补损失带来的负效用,后者约是前者的 2.5倍!

珍惜自己所拥有的,对失去更加敏感,更像是一个生存游戏法则,已经嵌入到我们的基因和血液中,就算生存环境发生了变化,甚至在我们今天的投资决策中,也会超过理性并本能地起作用,虽然可能导致更加糟糕的结果。

没有人能做到完全理性,但在应对损失厌恶倾向方面,有些人明显比另外一些人做得更好一些,比如制定自己的投资原则并尽力坚持,尽量从基本面角度衡量投资企业的价值而不是基于股价的变化等。

特约作者简介:

荣令睿:上证·巴菲特研究会(http://buffett.cnstock.com)专栏作者,倡导独立思考,理性投资。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篇4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体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公司的资产,增强公司资产管理意识,落实岗位责任,防止公司财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 凡发生财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向公司行政部出具书面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作错误;

5、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

6、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部门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有关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经公司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已上保险的,只计算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的剩余部分。第十条 固定资产丢失应根据丢失的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1、按照责任的程度分为:全部责任(100%)、重大责任(90%)、主要责任(0.5、0.6、0.7、0.8)、次要责任(0.2、0.3、0.4)、轻微责任(0.1)、免除责任(0)。

2、属于被盗并有保卫部门证明(外出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3、因管理不善,属于部门责任的,应由部门领导赔偿;

4、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第十一条 赔偿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电子类固定资产为6年,仪器仪表类固定资产为10年,机械类固定资产为12年;

加权系数:0~1, 按照责任的程度划分。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确定。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行政部和保卫部门报告,所在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损坏精密、贵重、稀缺固定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进行专案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十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失单》(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财务部、行政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十五条 赔偿及处罚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赔偿人凭单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活动,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方法,依照税法和适当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鉴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发生损失资产的纳税义务人。

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具体范围依据双方约定。

第五条 鉴证人开展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纳税申报事项的信任,降低被鉴证人的涉税风险。

第七条 鉴证资产损失应区分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还是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第八条 应关注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评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情况。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银行存款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损失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查阅存款损失的原始凭据,核实存款损失情况;

(四)区分存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六条 鉴证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关注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审核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损失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七条 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准则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鉴证程序进行鉴证。

第二节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十八条 鉴证非货币资产损失,应关注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十九条 鉴证存货损失,应关注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二)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确认报损的无形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关注损失的无形资产所处状态;

(六)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七)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关注计税基础、以前调整摊销额、可转回金额等因素;

(八)如果开发、创设过程未单独核算成本(即混同其他成本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不予以确认其损失。

第二十二条 鉴证在建工程损失,应关注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造成的在建工程项目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在建工程的存在,确认报损的在建工程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关注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处状态;

(五)区分在建工程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六)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鉴证生物资产损失,应关注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三)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

(四)区分债权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鉴证贷款类债权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关注被鉴证人执行的会计制度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三)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四)获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五)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六)关注是否属于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有贷款损失以外的损失混同贷款损失申报扣除;

(七)申报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与使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八)按照税法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的管理要求,区分贷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分别取得充分、适当证据;

(九)确认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本准则所称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被鉴证人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被鉴证人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

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

审核资产损失项目有关证据资料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判断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

第三十三条 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第三十四条 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五条 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五)鉴证报告所盖印章和报告日期等,具体包括: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盖章、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税务师事务所公章、报告日期;

(六)鉴证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条 鉴证报告附件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鉴证报告经事务所内部复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并按规定方式报送。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第四十二条 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存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中披露,作为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项目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指南以及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鉴证人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本鉴证报告仅供(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附件: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损失审核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资产损失25号公告解读 篇6

一、税收中对资产的定义

88号文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这个文件特别强调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25号公告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各地税务局在实际操作中首先是根据定义来判定这个资产在税前能不能扣除。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多此一举。

3.“免税收入”虽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相互矛盾。

二、资产损失类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这类损失带有财产转让和处置的性质,必须是合理的。

法定资产损失:凡是25号公告中列举的,点了项目的,只要符合条件的,就是法定资产损失。如果没有点项目,可能是某一类的资产损失,在文件中写了“等”,尽管文件没有点项目,但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列入法定资产损失。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实务操作中,银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还是坚持的实际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25号公告确定了追补确认的年限是五年,可追补确认的损失一定是实际资产损失,因为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存在着损失所属的问题。企业处置和转让资产的所属是不能更改的,但法定资产损失则不同。从定义上讲,法定资产损失是要申报且会计上作损失处理了,才能作为税前扣除,所以它就不存在追补确认的问题。比如应收账款,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对“三年以上”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说在第三年申报的时候允许扣,如果第三年没有申报,那么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都能扣,什么时候申报什么时候扣除,并不是说在第三年一定要把确认为资产损失,所以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是实际申报的,没有追溯期的概念。

四、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1.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已被取消,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外。自行申报扣除很难避免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所以在工作中应该对自行扣除持谨慎的态度。2.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五、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式: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六、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1.法定资产损失: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换句话说,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会计上已处理;第二,依法申报。

2.会计处理为决算;纳税申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不能把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材料的时点理解为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七、88号文与25号公告之间的衔接

2010已申报且已审批的,可按审批的结果进行税前扣除。2010已申报且但未审批的实际资产损失,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按88号的规定继续审批,也可按25号文不再审批。

注意:未经审批的法定资产损失,不能在2010扣除。这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考虑的。实体法从旧、从优,程序法从新,所以个人认为,如果不审批,问题也不大。

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分级管理制度、纳税评估制度、实地核查制度

九、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真实性证据:损失是真实发生的 2.合法性证据:符合税法的规定

3.确定性证据:金额要确定,即便是估算的金额也要符合确定性的要求 4.合理性证据:转让价格要合理

十、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1.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就要体现前面提到的四个方面: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政策比以前放宽了。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5号公告此两条配合后面的股权损失,完全可以把88号文的内容覆盖了。2.应收、预付账款的范围:明确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其他应收款项,符合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增加的“垫款”能解决很多问题。

十一、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资产损失,都可以在税前扣除。88号文也好,其他文件也好,作为下位法,都不能违背税法的规定。88号文虽然没有列举到,但只要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也是可以扣除的。所以在25号公告中,我们将无形资产列入其中,消除各税务局理解的分歧。虽然文件中列举了一些简单的条件,但它依然是不完整的。在实际操作中,无形资产损失可能就是一个个案,不一定具有典型代表,所以按照个案处理就行,只要它是相关的、合理的,且有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四方面的证据支撑就可以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改良或升级的支出,可以比照固定资产改建或大修理支出来进行处理。改良支出金额不是很大时,可以视为管理费用。

十二、关联企业之间损失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三、投资损失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银行贷款属于债权性投资,因为贷款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的;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应收账款就不属于投资损失,因为这种账款并不是用于投资的,而是由交易产生的。债权分成三层意思: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这种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2.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可以税前扣除。3.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可以税前扣除。提问: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 篇7

一、不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发生减值损失及资产价值又恢复时, 均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账户核算。属于这类的资产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这三类资产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或损失恢复时, 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账户核算。其具体处理方式为:

(1)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 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有差额时, 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核算, 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 即发生资产损失时, 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 即资产损失转回时, 按其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例1]A企业2010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从债券市场购买B公司股票10000股, 每股8.5元 (其中含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0.5元) , 另付相关税费340元。A企业欲近期出售。6月30日, B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7.8元。

A企业6月1日购买股票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A企业6月30日根据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为7.8×10000- (8.5-0.5) ×10000=-20000 (元) 。

若A企业持有B公司股票至12月31日, 该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8.9元。则A企业在12月31日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为 (8.9-7.8) ×10000=11000 (元) 。

(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 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有差额时, 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 即发生资产损失时, 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 即资产损失转回时, 按其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 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例2]A企业2010年6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上市公司法人股10 000股, 每股3.30元, 以银行存款支付, 另付相关税费140元。该法人股一年后可以上市流通。6月30日, C公司股票市值为每股3.8元。

A企业6月1日购买股票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A企业在6月30日根据C公司股票市值变动情况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为3.8×10000-33140=4860 (元) 。

若C公司股票在12月31日的市值为每股3.7元。则A企业在12月31日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为 (3.7-3.8) ×10000=-1000 (元)

(3)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 当资产负债表日, 其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 即发生资产损失时, 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 即资产损失转回时, 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二、计提减值准备并不转回损失

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账户核算, 同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但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 原已确认的资产损失不得转回。属于这类的资产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 (包括资本化的开发支出) 、长期股权投资 (主要指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手续计量的投资性房产、商誉、油气资产 (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 上述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可收回金额, 调整的金额即为资产减值损失, 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的借方, 同时贷记相应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 其价值回升或恢复的可能性较小, 通常是永久性减值, 因此,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但是, 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遇到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时, 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 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尚可使用年限内作相应调整, 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 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 (需考虑预计净残值) 。

[例3]2007年初, 某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 原价100000元, 预计使用5年, 无净残值, 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08年底检查固定资产时, 发现该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为42000元。则:

2008年末,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分录为: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42000- (100000-100000×2÷5) =-18000 (元) 。

2008年末, 调整以后年度折旧额的会计分录为:

2009年的年折旧额为14000元 (42000÷3) , 而不是20000元 (100000÷5) 。

若上述设备在2010年初提前报废, 则:2010年初, 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三、计提减值准备并可转回损失

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账户, 按期计提减值准备金;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 冲减准备金;当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 原已确认的资产损失可以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属于这类的资产有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建造合同形成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以下分别以应收款项、存货为例讲述该类资产发生减值损失及减值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的会计处理。

(1) 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损失及减值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的会计处理。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损失称为坏账。因发生坏账而造成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在会计核算中, 企业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主要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等。以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为例:发生坏账损失时, 借记“坏账准备”账户, 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已确认的坏账又收回时, 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 贷记“坏账准备”账户, 同时, 借记“银行存款”账户, 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期末, 编制调整分录, 将“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调整成金额成为应收款项期末余额与坏账率的乘积。

[例4]某企业2007年首次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0.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0 000元;2008年应收甲公司货款2000元确实无法收回, 经确认为坏账;200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400000元;2009年收回已转销为坏账的甲公司1300元, 200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00元。则编制的相关会计分录为:

2007年12月31日, 计提坏账准备:

2008年确认甲公司货款为坏账时:

2008年12月31日, 补提坏账准备:

2009年已确认甲公司坏账又收回时:

2009年12月31日, 冲减坏账准备:

(2) 存货发生跌价及跌价存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的会计处理。存货发生跌价, 即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时, 应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数额, 然后再与“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余额进行比较, 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 则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 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若应提数小于已提数, 表明以前跌价存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 应按恢复的金额,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 贷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若以前跌价存货的价值全部恢复, 则应将“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余额调整至零。

[例5]某企业2007年首次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甲存货进行期末计价。2007年末至2009年末甲存货账面成本均未发生变化, 均为40000元;而可变现净值分别为35000元、34000元和42000元。则该企业2007年末、2008年末、2009年末编制的会计分录分别为:

2007年12月31日, 首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08年12月31日, 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09年12月31日, 冲销存货跌价准备:

至此, “存货跌价准备”账户的余额调整为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6)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王宗江、张宝清:《财务会计》,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浅议新准则下资产减值损失 篇8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变化;减值核算

最初“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为了避免资产的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同时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把资产减值作为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进行任意操纵利润,从而严重影响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为了完善准则的合理性,遏制这一非正常现象,对旧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了很大的调整。而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也成为新制度中的一大变点,在会计实务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这方面的情况。

一、资产减值的含义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如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由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所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存货、建造合同、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会计准则,这些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由相关具体准则规范。

二、资产减值准则变化的原因

原来对企业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只是在有关会计制度中做了少数几项特殊的规定,并未做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未形成独立的资产减值准则,那也就是说“资产减值”内容的不够完善和较差的可操作性是该项准则变革的根本动因。如原先的会计制度虽然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对于“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致使企业之间也缺乏可比性。而新的会计准则对计提时间做了明确说明,明确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我国会计实务中,大量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任意操纵利润,也是新准则变化的现实动因。如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从而使资产虚增,从而导致增加企业利润。

为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也是该项准则变化的必然动因。许多国际会计准则都涉及到资产减值问题,如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建造合同、职工福利、所得税等,就资产减值制定国际会计准则,有助于保持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方法的一致性,而我国的经济正快速融入全球经济,这就必然要求尽可能采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会计标准。

三、资产减值的新旧准则变化的体现

(一)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等概念

新准则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引进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如果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因而总部资产通常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二)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时点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对于“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同时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而新的会计准则对计提时间作了明确说明,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发生了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效用的递减(即直线法摊销)没有充分的证据,所以与国际准则趋同,按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

(四)会计核算上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大多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条规定将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对暂停上市的公司及ST公司。有许多暂停上市的公司得以恢复上市,就是采用“巨额计提,大额转回”的方法以实现扭亏为盈的。因此,本准则实施后将有效地遏止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难度将加大。具体到各种资产的减值损失核算在新旧准则下其核算有以下的不同点:

1、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新旧准则下,核算的不同点在于按旧准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按新准则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通过计算若需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金额范围内调整时,旧准则应为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贷记“管理费用”,新准则应为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明确说明领用存货时,应一并结转领用材料应负担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该科目是新准则新增的会计科目,其核算方法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旧准则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且,若减值的迹象消失可在原计提的范围内恢复;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旧准则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且,若减值的迹象消失可在原计提的范围内恢复;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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