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建设检查资料要求

2024-07-21

三基建设检查资料要求(精选5篇)

三基建设检查资料要求 篇1

(2017年3月16日)

一、班组建设所查资料:

1、有健全的制度管理体系

(1)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2)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3)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4)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5)学习培训制度;(6)安全承诺制度;(7)民主管理制度;(8)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2、、相关台账填写规范

班前会记录、交接班记录、周一列会记录、圆班会纪律 隐患排查登记记录、标准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队组、班组任务完成情况

4、队组、班组材料使用及考核情况

二、基础工作所查资料:

1、队组班前会、周五例会记录及填写情况。班前会记录内容要与实际的培训内容、贯彻内容、任务安排相符,上班遗留隐患问题能够得到整改落实闭合;

2、队组一周一案学习。按矿规定要求和队组月度培训计划开展一周一案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案例分析结合实际引深和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要求有针对性有重点,做到全员培训,各类记录和职工学习笔记齐全,能够做到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

3、隐患排查台账的建立。建立隐患排查台账以及队组隐患排查闭合管理制度,做到隐患及时排查和组织整改,及时验收闭合;对隐患进行分级分类;

4、安全不放心人员管理。队组结合集团公司及矿文件要求开展安全不放心人员排查、帮扶、培训、上报等工作,建立台账、明确方案。

4、上级文件、会议精神、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要有贯彻学习记录、职工学习笔记、全员贯彻签字、补贯记录等,要与周五例会、班前会学习内容、学习时间相符;

6、包保领导深入基层队组履职情况。督查包保领导参与包保队组周五例会、班前会情况;督促和指导包保队组安全培训全员素质提升情况。

三、全员素质提升资料检查(按照各督查组分工开展)

1、班前会记录是否与月度培训计划相对应,是否有班组长发言记录。

2、上月所查问题整改情况

3、对照全员素质提升培训计划对资料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培训次数(集中3次,其他形式6次)。(2)培训签到表(全覆盖),对未培人员是否以微信、短信方式培训。

(3)影像资料(要有标注授课人、授课时间、授课内容)。

(4)学员满意度测评表(不少于10人测评)。(5)抽考记录台帐(全覆盖),且必须有职工签字确认。(6)考试卷、成绩表(考试卷是否结合当月培训内容)(7)职工笔记(每次抽查不少于2人)。(8)当月培训题库(9)培训总结及分析

三基工作资料目录范文 篇2

一、“三基”工作组织运行

1、采油一队“三基”工作领导小组

2、“三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3、“三基”、“五项”竞赛活动方案

4、采油一队一季度“三基”工作总结

5、采油一队二季度“三基”工作总结

6、采油一队上半年“三基“工作总结

7、采油一队企业文化核心体系

8、采油一队2013年员工技能培训方案

二、“三基”活动

1、学习镇海石化,向管理要效益

2、采油一队节能宣传周活动总结

3、员工技能培训记录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和资料要求 篇3

(国家和省审批和核准的建设项目)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

5、《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圈规划等区域性规划,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发布);

7、《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2号令);

8、《关于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 完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规〔2004〕378号);

9、《关于对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规〔2005〕12号);

10、《关于规范省级以上建设项目选址初审管理的通知》(苏建规〔2006〕396号)。

二、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3.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城乡规划;

4.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5.满足环保、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 6.满足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三、数量: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

1.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省级以上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经各有关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拟选地点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说明拟选的用地范围和四至;线性基础设施的地形图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3.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具体初审意见,内容应包括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范围,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对拟选地点用地规模的初步意见及其依据(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边界和面积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确定),对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规划要求等;其中对公路、管道等线性设施和其他在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项目,初审意见均应明确项目与镇村布局规划保留村庄的关系,确需拆迁规划保留村庄的应说明理由和估算拆迁量,以及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对应措施。4.建设项目拟选地点的相关规划,包括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图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审查需要提供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图纸。规划图纸需标明拟选地点用地区位,附必要的文字说明。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应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5.属于审批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待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属于核准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说明该项目属于核准制管理的证明材料(如核准项目目录或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以及项目申请报告(其内容及编制要求,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6.项目所在地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主要应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城市消防、建设项目地质等重大安全事项的,应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属于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应有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应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对作出同意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证书或决定书,抄送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6.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公告栏》公告许可决定。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七、受理地点、电话: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2301、2304室,联系电话:025-51868853、51868857

三基建设检查资料要求 篇4

(1)新建工程消防设计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范例1-1-1);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新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

④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消防设计文件(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执行,下同);

⑥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 ④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消防设计文件;

⑥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⑦原建设工程有关消防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尚未验收即申报室内装修的,只需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抽查不合格的,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复查意见书》;如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所在建设工程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提供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除上述(1)(2)所列申请材料外,对下列场所,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该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或选址意见:

①易燃易爆场所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②对于新建、扩建、重建、迁建的加油站应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见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996号))

(4)除上述(1)(2)所列申请材料外,对下列三类情形,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②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③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核,除(1)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②原建设工程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 ③变更的消防设计文件;

④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根据(公通字[2009]21号)

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消防设计文件号。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2)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4)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3)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包括:

(1)工程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2)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3)车库的停车位数量;

(4)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6、总平面。包括:

(1)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

(2)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3)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4)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5)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

(6)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7)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和设计标高、坡度,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8)建设用地周围的环境情况,如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重要场所的相关情况。

7、建筑、结构。包括:

(1)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2)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选型;(3)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4)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

(5)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6)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

(7)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

(8)建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各自疏散走宽度的计算、设计。

8、建筑电气:

(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 ①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

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 ③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

④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

⑤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 ⑥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

⑦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 ⑧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包括: ①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 ②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

③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

④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⑤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

⑥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 ⑦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

⑧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消防水源。

①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

②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

③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消防水泵房。包括: ①设置位置; ②结构型式; ③耐火等级; ④设备选型; ⑤数量; ⑥主要性能参数; ⑦运行要求。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包括:

①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

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 ③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4)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

①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 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 ③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 ④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5)灭火设施。包括每类自动灭火系统: ①设计原则; ②设计参数; ③系统组成; ④控制方式; ⑤主要设备选择。

10、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包括:(1)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方式;

(2)防排烟系统送风量、排烟量的确定;(3)防排烟系统及设施配置、控制方式;(4)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5)高层建筑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采取的防火安全措施。

11、热能动力。包括:

(1)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

(2)锅炉型式、规格、台数及其燃料系统等锅炉房设计说明;

(3)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明。

(二)设计图纸

1、总平面(1)区域位置图。(2)总平面图:(1)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

(2)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3)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

2、建筑、结构(1)平面图:

①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 ②平面布置; ③房间功能和面积; ④安全疏散楼梯、走道; ⑤消防电梯;

⑥平面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⑦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2)立面图:

①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可见部分; ②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3)剖面图:

①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

②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

③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 ④各楼层之间尺寸; ⑤其他必需的尺寸。

3、建筑电气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3)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3)各消防给水系统的平面布置图。(4)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5)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2)防烟系统的平面布置图。(3)排烟系统的系统图;(4)排烟系统的平面布置图。

6、热能动力

(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三、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

(1)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2)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2)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4、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6、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7、装修专业。包括:

(1)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

(2)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

(3)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二)装修专业设计图纸

1、建筑平面图:

(1)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2)本工程平面图: ①标注图纸比例和轴线; ②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 ③开窗形式、位置和尺寸;

④平面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⑤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⑥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及净宽,并提供疏散宽度计算书;

⑦前室面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点位; ⑧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

2、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3、消防设施图纸:参照前述“

3、消防电气”、“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三基建设检查资料要求 篇5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 察。

第六条 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

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第九条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条 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 可靠。

第十一条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及时做好应急处臵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测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章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十七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第十八条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臵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臵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第十九条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设臵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臵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

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人员定位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人员定位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

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臵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进、出安全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第四章

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第二十三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

第二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第二十五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第二十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臵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二十七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

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第三十条

空气压缩机应设臵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臵安装,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第三十一条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毫米及以上;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为φ100毫米及以上;采掘进工作面为φ50毫米及以上。

第三十二条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 设臵压风自救装臵。水害严重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安设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

第三十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臵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臵一组压风自救装臵;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臵。每组压风自救装臵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

第三十四条 在主送气管路中要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进入与自救装臵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压风自救装臵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臵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三十六条

压风自救装臵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压风自救装臵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臵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臵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臵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第三十八条

压风自救装臵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第三十九条

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臵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臵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2米/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第四十条

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

第六章

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第四十二条

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在压风自救装臵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第四十四条

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臵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3第七章

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条

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是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第四十八条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米~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米~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顺槽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顺槽中部应安设电话。

第五十条

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臵及设施。

第五十一条 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臵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第八章

管理维护

第五十二条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第五十三条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

第五十四条 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第五十五条 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第五十六条 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第五十七条 煤矿井下监控分站、传感器、读卡器、基站等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能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第五十八条 “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第五十九条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第六十条 每季度应对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第六十一条 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线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 果报调度中心站。

第六十二条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应停止其服务范围内的采掘作业。

第九章

验收

第六十三条 验收部门应根据“六大系统”要求组织验收。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负责对下属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其他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省辖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十四条 煤矿企业或煤矿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上级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十五条 中央企业、省属国有煤矿企业和省辖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自接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第六十六条 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10 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三)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含: 1.“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2.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 3.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 4.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 5.“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6.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7.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设备布臵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8.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五)设备供应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备生产单位提供的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六)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十七条 中央企业、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省辖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第六十八条 中央企业、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省辖市(地 11 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二)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三)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五)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驻在辖区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一条

新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安全专篇》不予通过。

第七十二条

新建、整合、技改煤矿没有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各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细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对“六大系统”的监察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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