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4-08-27

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共5篇)

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1

有关问题问答

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印发《关于201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3〕2号),对做好2013年的考务工作提出了要求,并决定201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将扩大试点范围。《通知》印发后,一些考生来电、来信,询问相关问题,为此,记者就考生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2013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扩大试点范围的有关情况。

负责人:公平、公正是考试工作的核心价值和基石。为了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针对传统纸笔考试方式下试卷印刷、运输、存放等环节存在的泄密风险,2012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湖北、湖南、江苏、山东、陕西、北京、上海等省(市)开展了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改革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 — 1 —

化考试将扩大试点范围。主要考虑:一是初级资格参考人数较多,每年报考人数达到百万以上,如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组织工作难度很大,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十分必要;二是不同省(市)、同一省(市)不同地区开展无纸化考试的基础条件存在较大差别,主要表现在开展无纸化考试所需的、符合标准的考试用计算机(考场)资源相对不足;三是为明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面实行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的预期目标进一步积累经验。

记者:请问2013有哪些地区开展初级资格无纸化试点?

负责人:2013开展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的地区,是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确定的。具体情况是: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陕西等15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所辖区域内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其他地区在本地区的部分区域实行无纸化考试,具体区域以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告为准。未实行无纸化试点的区域,仍采用纸笔方式考试。请考生在报名时,务必留心有关信息。

记者:2013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时间和批次是如何安排的?

负责人:2013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9月14日至20日举行,共7天14个批次(每天上午9:00-12:30、下午 — 2 —

14:00-17:30各一个批次);纸笔考试于10月26日上午9:00-12:0举行,只设一个批次。将无纸化和纸笔两种考试分别安排在9月、10月举行,主要的考虑有:一是无纸化考试持续时间较长、占用考试机位较多;二是无纸化和纸笔两种考试形式的考务管理方式有很大不同,如无纸化考试不存在提前接收和保管试卷等环节。

2013,《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

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

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分别于10月26-27日和27日举行。

记者:考生在报名时能否知道自己是否参加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负责人:能知道。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将在报名开始前公布本地区是否参加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的信息,并在报名须知中予以明确。请广大考生在报名时,关注所在地区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有关公告或通知。

记者:请问报考初级资格的考生应如何有效适应无纸化考试改革?

负责人:改革会计资格考试方式,是防范高科技作弊,公平、公正选拔会计人才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 — 3 —

益的需要。

对于2013年参加初级资格无纸化试点的考生,要充分理解开展无纸化考试改革的必要性,以积极、平和的心态复习备考;要了解、熟悉和掌握2013新修订考试大纲的要求和确定的范围,有针对性复习;要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复习效果。同时,我们也希望考生广为宣传考试方式改革相关具体内容,并祝愿广大考生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复习备考,考出真实水平。

记者:考生将如何熟悉和掌握无纸化考试答题操作方法?

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2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刑事立案监督,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致使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信息不畅;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能否监督、如何监督,缺乏具体的依据等。基于此,《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根据这一部署,高检院、公安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并报中央政法委批准,联合制定下发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刑事侦查权正确行使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改革成果,对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确保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

重要意义。

问:《规定》在拓展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知情渠道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解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畅通问题,是保障刑事立案监督及时、有效的前提和关键。《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增加信息透明度,促进双方工作的提高,特别是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监督水平。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规定》没有对通报的时间作统一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可由各地公、检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信息化建设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公、检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问: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有哪几方面?答: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规定》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件信息等,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这项规定有三大新意:一是明确建立了立案监督的投诉机制;二是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三是强调了受理案件线索并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得推诿不办。该规定有利于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保护公民特别是被害方的合法权益。

问:那么,检察机关是否要对所有关于不立案的投诉都要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答:检察机关在受理被害人或者单位的投诉后,不应不加区别地一概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而是先要对投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使一部分不符合条

件的投诉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则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投诉的处理方式:一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回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而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投诉人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是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由于被监督的事由尚未发生,不能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应当将投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通过此条规定,对于投诉事项进行分流,有利于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问: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

答: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监督程序,但是未明确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规定》出台前,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这种违法的情形,可以通过不批捕、不起诉来监督纠正。但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出于某种原因不能进入检察机关审查环节,使得检察机关难以监督。因此,社会各界要求把这种情形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方案也提出要完善相关监督机制。

经过高检院和公安部反复研究,《规定》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出发,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由于立案只是启动侦查程序,具体到个案,情况比较复杂。为了不影响正常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对不服立案的投诉的处理,应当突出监督的重点,即主要监督那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对于一般执法不规范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以使公安机关及时自行纠正。《规定》

第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投诉进行审查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

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这表明,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那些性质和危害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问:《规定》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方面还有哪些刚性要求?

答:《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时限、内容和形式,以保证立案监督落到实处。《规定》第八条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调查职责,并对调查的方式和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义务提出要求: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印公安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和案卷资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同时该条和第九条明确了检察机关纠正违法和公安机关进行纠正的具体程序和期限: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机关《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3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新财会64号)和兵团人事局《关于兵团2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明传[2004]62号)精神,20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年5月21日、22日举行。现将师市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3、考试科目及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 5月21日 09:00——11:30 经济法基础

5月21日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资格 5月21日 09:00——11:30 财务管理

5月21日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2日 0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5月22日 0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5月22日 0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凡已报名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科合格人员的成绩将带入2005年,档案号不变,档案号见成绩通知单。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科目衔接

今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科目有所调整。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凡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4

近期,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从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范手续费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规范产品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等七个方面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近期,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联合发文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什么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和通常所说的银行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业务,是由银行(也包括邮储、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的一种业务行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保险的一种,是银行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一种常见的业务形式。从国际经验来看,银保合作主要有股权合作、战略合作和简单的代理合作,此次联合发文主要是规范简单的代理关系之下银行保险业务的销售和管理行为。

2、问:当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怎么样?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答:在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真正起步的标志是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出现。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银行代理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银行代理实现的保费收入已经占寿险公司总保费的三分之

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手续费恶性竞争,费率水平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银代业务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二是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存在账外暗中向银行代理机构、网点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各种费用的行为;三是部分网点仍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如片面夸大投资性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关键要素等。这不仅影响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本身的发展,也加大了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风险,对行业发展声誉极为不利。

3、问:为什么此次保监会要与银监会联合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答:当前,金融综合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朗化,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不仅是保险行业的发展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正是基于这一点认识,今年4月

119日,保监会和银监会就银保合作问题进行了会谈,在肯定银保合作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确定了近期银保合作的重点,首要任务就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重点解决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销售误导等问题,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同时也就加强银保监管合作达成共识。此次联合发文,既是两个监管部门的首度合作,更为下一步银保领域的深层次合作确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问:和以前出台的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相比,此次联合发文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一是规范了对手续费的管理。通知规定除了手续费之外,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二是明确了对培训费的要求。通知规定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三是强化了对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规定10月31日以后,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此外,通知还对规范银保业务销售行为,保监局和银监局联合监管问题,以及加强行业自律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5、问:此次联合发文出台以后,对银保业务发展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答:由于联合发文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制定了较为严厉的管理制度,提高了销售人员资格门槛,因此在短期可能会造成银保业务的下滑。但通知的出台旨在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从长期来看,既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长期合作共赢,对银保业务的长远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6、问:保监会下一步在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发展方面有哪些思路和措施?

答:通知出台以后,保监会将会开展一系列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的工作。一是召开规范银保业务座谈会,请保险公司银保业务负责人参加,强调规范市场

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5

2010年12月21日 21:25:00 来源: 发改委网站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12月22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10元和300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提高0.23元和0.26元。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答:这次成品油价格仍然是根据现行价格机制进行调整的。10月26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震荡上扬。特别是进入12月以后,受主要经济体经济回升以及寒冷天气带动取暖油需求增长等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大幅走高。12月20日,美国西德克萨斯原油(WTI)和英国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分别涨至每桶88.81美元和92.74美元,达到2008年10月初以来的最高水平。截止目前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已超过4%,按现行成品油价格机制,应适当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

但是,综合考虑当前物价形势以及成品油市场供应状况,国家适当推迟了提价时间、控制了提价幅度。

问:在当前国内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国家坚持按成品油价格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答: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国内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快。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仍然坚持按现行价格机制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是从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的选择,目的是坚持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方向,调动企业生产和进口积极性,保障国内市场供应,同时抑制不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

2009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53%。2010年国内石油消费继续快速增长,1-10月份国内成品油表观消费量累计达到1.9亿吨左右,同比增长10.6%;进口原油1.98亿吨,同比增长20%。预计今年石油对外依存度将接近55%,石油安全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抑制石油消费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是现实、必然的选择。及时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石油需求。理顺成品油价格,短期内会对下游用油行业产生一定影响,但长远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问:油价调整后,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缓解对下游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影响?

答:2006年3月实施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时,国家建立了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等四个配套机制,其目的就是为了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下游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影响。

这次成品油调价后,国家将按照既定的补贴政策,继续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给予补贴,对出租车行业给予临时补贴。考虑到近年来柴油提价对种粮成本影响,明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提高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水平,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各地将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价格调整和其他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同时,为控制调价连锁反应,这次成品油调价后,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铁路客货运价格、民航燃油附加标准均不提高。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将综合采取增加补贴、适当调整出租车运价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从严控制公路客运价格调整,各地可以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要求,在企业消化一部分成品油调价影响的基础上,适当疏导成本增支因素。

问: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是否会推升价格总水平?

答:11月1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后,各地区、各部门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安定民生、加强监管等多个方面综合施策、重点治理,政策效果已初步显现。成品油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价格调整主要是会对社会预期产生一定影响,对价格总水平直接影响十分有限。据匡算,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直接影响当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环比上升约0.07个百分点。为减缓调价影响,我们已经做了相应部署,在继续落实好国务院所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同时,严格控制调价的连锁反应,并做好相关群体和行业的补贴工作。

问: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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