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2024-07-1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精选11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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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实施条例》第15条中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实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1989年公安部曾颁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规定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据公安部门提供数据,目前全国有1491个安检机构和1910条检测线,其中864家为公安系统所建,545家为企业出资建设,82家为公安系统和社会联合建设。但该办法已不能满足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这些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安检机构审批不规范、规划布局不合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切实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公安部门和质检部门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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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过渡情况

经多次沟通与磋商,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决定自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同时,为做好移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又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提出了在过渡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研究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并列入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立法计划。2005年8月,在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职能的移交工作,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了1860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这1860家机动车安检机构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并责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了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一年)。为了使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更加制度化、法制化,国家质检总局依据《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交管部门过去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经验,起草了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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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章规定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定义、管理依据和基本管理原则;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管理)规定了安检机构的设置原则、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程序和受理、审批程序;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规定了安检机构承担机动车安检工作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有关工作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措施和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安检机构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后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进出口机动车及军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安检机构的定义

《规定》第一章第二条确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安检机构的概念,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两概念是依法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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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规定》第一章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采取三级负责的模式,即总局负责政策、规章和制度的研究制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计量认证、检验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管。同时,还明确了安检机构的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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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检机构的资格管理

包括规划管理和资格许可制度

1.规划管理

对安检机构的资格进行规划管理,设立、审批都应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方便检测的原则,对全国的安检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规章要求,各省应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设置规划未批准的,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2.资格许可制度

《规定》在公安部1989年发布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制度的分类、条件、审批程序、资格有效期及重新申请程序。

(1)关于安检机构检验资格分类及相关的申请、审批程序问题

《规定》将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并且在资格许可制度中对其申请、审批程序给予不同的规定。常规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特殊检验资格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对安检机构资质的分类、分层管理,有利于合理规划、布局,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2)关于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基本条件的问题

《规定》对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安检机构要取得资格许可,须具有法人资格、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资格考核、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在用计量器具通过计量检定、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联网及相应的场地和设备条件。这些新的要求督促安检机构购置设备、培训人员、提高技术水平,更好的保障上路机动车的安全。

(3)关于安检机构资格证书的问题

原公安部门颁发的确定安检机构承检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有效期为一年,这种管理模式造成了很大的地区差异。《规定》明确,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安检机构资格证书的编号、式样、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利于全国安检机构统一管理及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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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检机构的行为规范

《规定》的第三章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指明了安检机构的权利、义务,包括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数据;向行政部门提供相关的检测信息;依法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建立检验数据档案;定期报告检验工作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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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制度

《规定》参照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方式,充分考虑了安检机构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不同之处,明确提出了联网监察、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能力比对测试、听取各方意见、调查处理投诉案件等五种对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从各个方面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2.工作报告制度

为了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及时、有效,保证安检机构在三年有效期内自觉加强内部管理,依法检验,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安检机构工作报告制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安检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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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检机构的法律责任

《规定》第五章明确了安检机构在检验工作中的各种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作为监管部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管活动中的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两方主体都是一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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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机动车进出口安全技术检验的问题

对于机动车进出口安全技术检验,我国有承担口岸进出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其具体的检验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特殊管理的车辆的问题

军用车辆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事特殊行业、需特殊管理,由特定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按国家各有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篇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 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和结构均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今年4月,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部署对全国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整治, 围绕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 推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改革。

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是对机动车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重要技术标准, 也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鉴于此, 有必要系统地研究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优化检验项目, 改进检验方法, 不断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水平。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现状

据统计, 我国现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3, 553家, 共有检测线6, 593条。全国平均每年检验汽车7, 000多万车次, 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车辆300多万辆。

但是, 随着近年来检验业务量的迅猛增长,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也暴露出了网点少、排队长、不规范、不便民等“检车难”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检验把关不严格, 有的检验机构检验工作流于形式, 擅自降低检验标准, 没有发挥安全检验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的重要效能。有的甚至伪造检验数据, 放纵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上路行驶。二是检验工作不规范、不便民, 有的检验机构检测不透明, 与非法中介勾结, 故意刁难群众。一些检验人员素质不高、态度恶劣, 有的检验机构检验流程设置复杂, 群众办理检验需要多次排队、耗时长。

由此可见, 当前我国机动车检验工作依然问题多, 直接影响车辆安全性能, 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迫切需要规范程序、简化流程、加强监管、提高服务。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研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的设立应遵循“科学性”、“针对性”等原则, 即:设立的项目应与当前机动车运行安全关系密切, 有利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重大安全技术隐患;对于与运行安全关系不紧密, 不属于典型、多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隐患, 应研究酌情删减检验项目。

3.1 实施分类管理

据统计, 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58亿辆, 其中汽车 (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1.47亿辆, 摩托车0.93亿辆, 挂车196万辆。从用途来看, 我国的载客汽车保有量1.15亿辆 (其中小型载客汽车1.01亿辆) , 载货汽车保有量0.21亿辆;从使用性质看, 我国营运机动车保有量0.22亿辆。

鉴于此, 考虑到车辆的结构和使用频次的不同, 有必要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研究提出不同的检验项目要求, 具体可细分为6大类型, 即: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俗称私家小汽车) 、其他载客汽车、三轮汽车、其他载货汽车 (含专项作业车) 、挂车、摩托车。

3.2 突出重点车辆

据统计, 2013年货车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30%, 因重型货车肇事引起6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占全年16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37.5%;2013年生产经营车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分别占总数的55.7%、62.1%、54.5%和66.4%。

鉴于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必要对于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对于大中型客车, 可研究强化外廓尺寸、客车应急出口、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等车辆特征参数检验项目, 增加行驶记录装置、应急锤、急救箱、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等安全装置检验项目;对于重中型货车, 可研究强化外廓尺寸、轴距、整备质量栏板高度、后轴钢板弹簧片数、货厢等车辆特征参数检验项目, 增加行驶记录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侧后防护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装置检验项目。

3.3 优化检验项目

针对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检车难”问题, 应加强从技术标准层面入手, 研究改进当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项目设置缺陷, 提高检验效率, 提升检验项目的针对性。

鉴于此, 有必要研究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对于人工检验项目, 简化外观检验项目, 车辆特征参数检验可保留核定载人数项目, 安全装置检验可保留汽车安全带、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项目。对于仪器设备检验项目, 弱化“车速表”、“侧滑”、“前照灯照射位置”、“驻车制动”等项目, 可保留行车制动、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项目。同时, 研究取消“建议维护项”, 所有项目均为“否决项”进一步优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研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应遵循“先进性”、“可操作性”等原则, 即:逐步推广应用自动化、高精度的测量仪器设备,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有效衔接;同时, 注重检验方法在我国当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以确保设立的检验项目能真正落到实处。

4.1 推行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

从我国当前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现状看, 由于当前人工测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也缺乏应有的科技监管手段, 重中型货车、挂车“生产一致性差”、“非法改装”等现象突出, 导致车辆超长、超宽、超高现象严重, 已经成为道路交通的重要隐患之一。《意见》明确指出:“要提高大中型汽车检验的专业化水平, 推行在大中型汽车检测线配置使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

相比较于人工测量, 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测量精度高, 测量仪最大允许误差应控制在±1%或±20mm。二是测量效率高, 测量仪能实现不停车自动测量。三是测量仪不得具有人工修改测量数据和照片的功能, 对于需要人工确认修改不计入车长、车宽的, 应记录修改日志, 避免人为篡改测量数据。

鉴于此, 研究推广应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已成当务之急。考虑到我国各地基础条件不同, 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可在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等检验时先行推广应用。

4.2 推行检验智能终端 (PDA)

据抽样调研结果显示, 全国148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中95个配备了检验智能终端 (PDA) , 占64.2%。《意见》明确指出:“要安装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软件, 配置检验智能终端 (PDA) , 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

相比较于人工检验, 检验智能终端 (PDA) 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规范性好, 通过检验智能终端 (PDA) 能自动匹配检验车辆的检验项目, 确保不漏项、不增项。二是检验效率高, 能实现检验过程图片、检验结果的实时采集。三是检验智能终端 (PDA) 应具备联网传输功能, 满足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的要求。

4.3 推行底盘间隙仪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一直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重要项目, 以往多采用检验员和引车员配合检验, 由检验员指挥引车员转动方向盘等方式开展。据抽样调研结果显示, 全国148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中15个采用了底盘间隙仪检验, 占10.1%。

相比较于传统的底盘检验方法, 利用底盘间隙仪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提高了检验效率。检验时, 仅由检验员遥控底盘间隙仪, 实车观察底盘部件的间隙、松旷、磨损等情况。二是提高了检验的针对性。由于底盘间隙仪沿着轮胎轴向的搓动, 最大限度地暴露了横、直拉杆连接处, 有利于发现底盘安全隐患。

4.4 推行联网检验方法

据抽样调研结果显示, 全国148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中133个实现了联网检验, 占89.9%。从应用的效果看, 开展联网检验, 有利于通过信息系统, 辅助检验员开展检验工作。

相比较于单人、单机的检验模式, 开展联网检验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利用机动车产品公告系统, 在开展外廓尺寸、轴距、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栏板高度、后轴钢板弹簧片数等车辆特征参数检验时, 可以联网比对公告参数;二是利用联网检验核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 提高了核查效率和准确率。三是利用联网功能,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 或者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4.5 推行加载轴制动力检验方法

重中型货车的制动力检验一直是困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重点和难点。从重要程度来看, 制动力的检验是安全技术检验最重要的项目。但是, 从实际的执行情况看, 由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通常受制于台式制动检验设备的限制, 往往不能上线检验, 多采用路试检验方式。此外, 对于重中型货车采用空载方式检验制动性能, 而实际满载时的制动力不足问题更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有必要研究提出针对性更强的制动力检验方法。

相比较于空载制动力检验, 加载轴制动力检验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提高了台式制动检验设备的使用性, 除轴重超限外, 一般的重中型货车都能实现台式制动性能检验。二是采用举升轴加载检验的方法, 能较好地模拟实际装载情况下的制动力, 有利于更好地检验车辆在装载, 甚至满载状态时的制动力。

4.6 鼓励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和方法的应用

本着鼓励先进仪器设备、先进检验手段和方法的原则, 在车辆唯一性检验时, 研究提出鼓励配备能自动识别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的仪器设备要求;在安全装置检验时, 研究提出鼓励使用自动测量装置开展行驶记录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等性能和功能的测试。

5 研究进一步规范检验结果的处置

研究进一步规范检验结果处置, 有利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更好地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一是检验结论应分为合格、不合格, 不应有“建议维护项”。送检机动车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合格的, 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二是对于检验合格的处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报告一式三份, 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 (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 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份留存检验机构。三是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处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并注明所有不合格项目;同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

参考文献

[1]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S].北京:中国标准化出版社, 2008.

[2]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 北京:中国标准化出版社, 2012.

[3]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S].北京:中国标准化出版社, 2012.

[4]吴晓东, 李斌.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监管系统研究[J].交通标准化, 2009, Z1.

浅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量管理 篇3

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检测;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U4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71-0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但是,却存在着少数经营者见利忘义、违规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缺失了对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的技术监督,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扰乱了检测市场。在本文中,笔者就最近我市发生的一系列虚假报告案件,谈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社会化经营条件下的质量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经资质认定合格取得检验许可后即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出具第三方公正检测报告。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对检测工作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车辆唯一性确认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资格许可管理,对检测设备进行法制检定,对行政许可能力条件的保持和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影响检验质量的因素分析

(一)车管业务质量影响检验质量。车辆定型生产销售后由车管部门依法登记管理,登记内容是机动车检验的依据之一,登记内容决定检验结果的判定。1、注册登记查验对检验质量的影响。有些厂家为迎合车主的需要不按批准车型生产和核发合格证,为了增加销售量甚至出售非完整车辆,由车主进行货厢加工,一些车辆实测质量参数、车身尺寸参数与车辆合格证参数不符,不严格查验予以纠正,将使新注册车辆实际参数与行驶证记录参数不符,影响在用车检验和判断。2、机动车委托异地检验业务对检验质量的影响。如不严格审核委托检验实质性条件,规范委托行为,将出现大量车辆委托到一个违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业务,出具虚假报告,扰乱检验秩序。3、车辆识别代码锈蚀重新打刻和发动机、车架更新后打刻原编号,如不能确立或共享车辆识别代码VIN原始拓印记录比对确认其合法性,将不利于套牌车和拼装车的识别,影响检验质量。

(二)资质认定评审对检测能力的影响。《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的要求,是检测质量的基本保证。评审时如仅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的外在形式进行符合性审核,忽略条款实效性和运用条件的能力审核或者脱立日常工作状态评审,评审环境偏离实际工作环境,将使评审结果失真,不能正确反映实验室实际检测能力,进而影响检验质量。

(三)检验机构对检验质量的影响。安检机构在社会化经营过程中,如果偏离检验机构公平、公正的服务性质,弱化技术标准,放弃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将影响检验质量。

(四)车主对检验质量的影响。车主参加检测是为了正确反映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凭安检合格的报告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取得车辆上路行驶的资格。如果车主忽视车况以弄虚作假取得书面合格报告为目的,将会影响检验结果。

二、应对质量影响因素的措施

(一)提高车管业务水平,促进检验质量。当前我国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自动化程度不高,大部分项目需要依靠人工检验,如对车辆外廓尺寸的检验,对车架号码的比对验证,等等。为减少主观人为因素对检验质量的影响,公安车管部门应提高车管业务水平。1、利用先进的成像技术实现汽车目录公告参数及图像与车辆实物的自动比对,减少人工对车型认定的影响,为注册登记提供客观的依据,保证汽车实物与登记车型参数的一致性。2、委托异地检验可设立申请条件,证实该车在异地长期使用,有在异地检验的必要性,在委托书上粘贴不能涂改的经注册车管机关审核合格的车辆识别代码VIN拓印,防止套牌车、改型车为躲避本地原始记录的查验故意到异地检验或在外地违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获取检验合格标志。3、车辆识别代码VIN拓印膜是车辆的实物标识,是确认车辆唯一性的关键依据,车管部门应使原始记录的拓印膜不被更改替换并记录连贯,也可以电子信息形式实现自动比对,为检验车辆提供准确的比对信息。

(二)严格资质评审,优胜劣汰。资质认定评审是对检测机构的能力认定,应在实际工作环境、工作量中进行验证,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技术检测的实施行为进行现场情景模拟考核,检查实施行为的有效性和常态性。避免外借人员参评或平常技术人员不在岗、超量检测等妨碍检测质量的行为,保证评审结果与日常检测能力的一致性,促进检验机构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检测质量。

(三)完善服务,提升区域竞争力。机动车安检机构经省级以上质监局统筹规化按片设立,方便车主就近检测为原则。安检机构应忠实企业服务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结合区位优势以发展检测技术为核心,为车主提供科学、精确的检测数据,获取车主信赖和支持,以车辆调校、维修保养技术为支撑,快速、准确地排除不合格车辆故障,提高检验合格率,以热情周到的服务创建舒适、便利的检测环境,充分满足车主的正当消费需求,提高竞争能力。

(四)树立安全风险意识,维护结果的真实性。车主应树立安全风险意识,车辆安全检测结果是判断和评估车辆安全性能的依据。检测结果或检测车辆的虚假会使报告没有评价功能,不能有效筛选车辆故障隐患,增加行车安全风险。车主应真实参检,发挥检测的评判作用,正确认识汽车性能。提高检验合格率以车辆维护和保养为前提,保持车辆的安全性能为根本。同时在年检期满前3月内合理安排参检时间,为检验不合格时留下充足的维修时间,避免年检到期失去上路行驶资格而弄虚作假急于求成的行为。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参考文献:

[1]刘卓慧.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篇4

办理机构: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址: 郑州市花园路21号省质监局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0371-65928787 联系人: 赵闪华 张秋灵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 ;

2、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3、审批和发证。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现场核查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20个工作日内。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

获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经省质监局核准的设置规划,符合当地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条件。

(一)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2、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b、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c、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

(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

(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d、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2)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e、网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

(2)可以由其他检验技术人员兼任。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2、技术标准

(1)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必备标准:

a、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相应的修改单;

b、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2)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

(3)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

(4)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3、管理制度

(1)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制度并执行:

a、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b、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c、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d、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e、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f、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g、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h、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i、安检机构报告制度。

(2)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4、检验结果的管理(1)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签字齐全、完整。(2)复检或者路试记录、报告也要作为检验结果一并保存,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

(五)检测仪器设备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 组成检测线。

1、根据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检测线、小型车辆检测线及摩托车检测线。

安检机构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按照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所规定的项目开展检验的要求。

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见附件3。

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见附件4。

2、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3、检测仪器设备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

4、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

5、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6、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校准或者测试报告经过分析确定应当能够满足检验要求。

7、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1)检测设备修理后;

(2)新购设备使用前;

(3)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

(4)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8、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9、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标识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10、应当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安装基础图、电器原理图、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六)总体布局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1、安检机构周边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

2、安检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安检现行标准(如GB 7258、GB 21861等)规定的安检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用于安检的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有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微机房等设施。

(1)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2)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摩托车检验不要求。

(3)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如检测站内安全性能检测区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分开设置,停车场应当分别对应分开设置以避免检测车辆交叉干扰。

(4)站内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道路应当视线良好、保持通畅。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当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雨水不流入检测线内;但坡度不应过大,便于车辆进出检测线。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当能满足各类车辆出入的需要。

(5)业务大厅应当便民,并满足以下要求:

a、各业务窗口应当分工明确,设置标牌。其数量能满足实际办公的需要;

b、室内应当宽敞明亮;

c、大厅内应当设公示栏,公示各种手续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岗位职责。

(6)微机房应当符合微机房建筑的有关要求。

(7)应当设置车辆检验流程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

(七)检验厂房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车间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厂房要宽敞,保证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

1、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应当满足连续检测相应车型的需要。

2、检测车间应当充分考虑车间的空气流通,必要时要设有排风装置,加快车间内的空气流动,尽量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

3、底盘检查地坑应当有一定的操作空间,照明、通风、信号装置应当齐全。

4、电缆沟应当便于打开检查,并注意防火、防水、防潮和防鼠。电缆沟应当覆盖好,覆盖件应当有一定的强度并能承受一定的重量。

5、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与检测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6、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7、检测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

8、微机房的安全条件应当按《计算机站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规定的防火C类、防水B类、防雷击B类、防鼠害B类综合执行。

9、检测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10、检测车间照明应当符合GB 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11、检测车间采光应当符合GB 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

12、检测车间防火应当符合GB 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13、检测车间防雷设施应当符合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应当提交的村料和要求:

(一)首次申请发证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筹建通知书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应注意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所列的应具备的检测线要求、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5、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检验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 材料明细: 内。

7、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图2份原件地理位置图上应标明检测场所的位置、周边主要道路及其名称。

8、检测场所场地平面图2份原件

场地平面图中应标明检测厂房、停车场、驻车坡道、试验车道等主要场地及设施的外形尺寸及间距。

9、检测场所的土地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租赁协议(公证内容要包含土地确切位置、土地面积及土地性质)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土地证应在有效期内。备注:

筹建通知书从所在地的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质监局获取。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对没有通过计量认证的新建机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计量认证申请,由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部门一同办理。

(二)延续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的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4)应注意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所列的应具备的检测线要求、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5、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检验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7、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图2份原件

地理位置图上应标明检测场所的位置、周边主要道路及其名称。

8、检测场所场地平面图2份原件

场地平面图中应标明检测厂房、停车场、驻车坡道、试验车道等主要场地及设施的外形尺寸及间距。

9、检测场所的土地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租赁协议(公证内容要包含土地确切位置、土地面积及土地性质)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土地证应在有效期内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三)迁址/改建 变更检测场所或原址改建检测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应注意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所列的应具备的检测线要求、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5、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检验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7、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图2份原件地理位置图上应标明检测场所的位置、周边主要道路及其名称。

8、检测场所场地平面图2份原件

场地平面图中应标明检测厂房、停车场、驻车坡道、试验车道等主要场地及设施的外形尺寸及间距。

9、检测场所的土地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租赁协议(公证内容要包含土地确切位置、土地面积及土地性质)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土地证应在有效期内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四)增项 增加检测线数量或增加检验车型的。

增加检测线数量需有经省质监局核准的设置规划和筹建通知书。增加检验车型需在同一检测线类别内。

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应注意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所列的应具备的检测线要求、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

(5)申请书中“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只填写增项部分相关内容,“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只填写增项部分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只填写增项部分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5、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检验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7、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图2份原件

地理位置图上应标明检测场所的位置、周边主要道路及其名称。

8、检测场所场地平面图2份原件

场地平面图中应标明检测厂房、停车场、驻车坡道、试验车道等主要场地及设施的外形尺寸及间距。

9、检测场所土地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租赁协议(公证内容要包含土地确切位置、土地面积及土地性质)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土地证应在有效期内

10、筹建通知书。备注:

筹建通知书从所在地的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质监局获取。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五)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或减少检验车型范围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5、变更内容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机构名称变更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和变更前、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3)住所变更应提交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住所变更证明;

(4)减少检验车型变更提交减少检验车型原因证明材料。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六)补领证书 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补领证书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4、原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1份原件

(1)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丢失的,应提交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单位名称、原许可证书号、有效期。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篇5

县信访局:

我局于2015年7月2到XXX泰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未发现其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的情况,基本能够按照检验规章进行检测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电话沟通了问题反馈人员XXX同志,XXX同志自己陈述也未遇到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刁难和索要好处等无理要求。

第二、2015年5月1日起,全国实施了新的机动车安全检测标准(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新标准要求对车辆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省总队数据库进行电脑判定,不存在检测人员判定是否合格的情况。因此车辆检测不合格更多的情况可能还是车辆本身的原因。

第三,新的标准对货车等营运车辆的检测更加严格,简化了对小轿车的检测。据我局调查了解到,XXX同志的赣F87317货车系后八轮工程车辆,此前检测时多次因为左右后轮的刹车制动系统不过关,我局于2015年7月7日协调XXX泰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赣F87317货车进行了检测,也因其后轮制动系统问题未通过检测。XXX同志称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于2015年7月8日再次提出上线检测,经协调调XXX泰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同意最后一次对该车辆上线检测,经检测还是因其后轮制动系统不合格未通过检测。

XXX质量技术监督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篇6

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的新措施,包括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上线检测、推行异地检车等服务、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这些改革新举措对广大车主意味着什么?如何充分享受新规定带来的便利?如何改变以往政企不分的状况?检验过的车辆出了事故,检验机构该负什么责任?对此,相关部门人士及有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5万辆车VS一条检测线”亟待改变

公安部统计数字显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10年来,车检工作有效开展,全国平均每年检验汽车7000多万辆次,及时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车辆300多万辆,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统计数字还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5亿辆,汽车保有量从2003年的2421万辆到2013年的1.37亿辆,并继续以每年1500万辆的速度增长。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说,与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势头相对应的,是检验机构数量增长的严重滞后。这在一些大城市表现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平均每5万多辆汽车拥有1条检测线,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导致排队长、积压多、检车难等矛盾。

“必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李江平表示,对申请设立检验机构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准,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6年免检”实为“6年免上线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车辆用途、类型、使用年限等特点,设定了不同的检验周期,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

根据《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那么,车主如何计算自己的爱车是否属于免检范围?

按照《意见》规定,对于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需要提醒群众注意的是,检验周期是法定的,此次私家小汽车检验周期没有发生变化,仅是试行对6年内新车免予上线检测。因此,车主还是要每2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李江平说。

《意见》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含)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在调整私家车检验政策的同时,《意见》要求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等重点车辆的检验更加严格,增加检验项目,严格检验标准,推行应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提高检验专业化水平。

“能够放宽的尽量放宽,应当严格的更加严格。”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建议,在试点的基础上,跟踪评估实施效果以积累经验,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修改相关法律、完善检验制度。

年底前全国完成省内异地检验

针对广大群众反映的检车难、排队长、程序烦等问题,《意见》推出了扩大新车上牌前免检范围、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实行机动车预约检验等便民服务措施。

扩大新车上牌前免检范围意味着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当前,人员和车辆流动性日益增大,一些群众苦于检验车辆往返不便。今后,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将取消。除大型客车、校车外,机动车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目前已有内蒙古、辽宁、江苏等12个省区组织实施,今年底前将在所有省份完成推广。

李江平介绍,为了避免出现检验把关不严、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必须在建立全省统一机动车检验监管平台的基础上,才能推行省内异地检验。公安部正组织试点应用全国统一的检验监管软件,逐步推行跨省异地检验。

此外,针对有的检验机构排队较长,有的检验机构在部分时间段无车可检等不均衡现象,《意见》明确将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允许车主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实现“随到随检”。

政府部门须与检验机构“脱钩”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为群众所诟病。余凌云表示,这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

对此,《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市场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已经“挂钩”的必须“脱钩”。《意见》给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定——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前,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对发现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谁检验谁留名 建立责任追溯制度

近年来,有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一些检验机构工作流于形式,擅自降低检验标准,没有发挥安全检验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的重要效能。有的检验机构甚至只收费不检车,伪造检验数据,放纵“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为了遏制这些问题,《意见》进一步强化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使检验机构亮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李江平说。

一是强调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检验机构名称,体现责任的可追溯性。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严格倒查机动车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转变监督管理模式,2015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部撤回派驻检验机构的民警,减少检车人为因素,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电动车缺乏真正的管理机构 篇7

提供电能的均在此范畴内。但产品属性决定了它的

不同功能、不同用途、用于不同场合、分作不同行业、

循于不同技术标准。其技术要求、特征又千差万别、

相距甚远。但基本构成要素、机构功能、技术原理、

操作方式又十分近似,万变不离其宗。

由于不同产品归不同行政机构管辖,这个体制

限制了电动车的发展、推广。同时不能形成合力,

政出多门,都管都不管,最终造成自发无序的发展。

到了造成负面影响乃至形成某种危害时再亡羊补牢,

或迫于既成事实再追加认可。原因何在,一目了然:

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专业对口、责无旁

贷的行业协会或类似于此的政府职能部门。

为了缓解对石油的依赖程度,为了对现有电动

车的群龙无首的状态得以改善,应该成立这一产业

管理机构。从电动自行车到各种电动汽车、专用电

动车辆的直接管理。它将突破行政、行业、专业的

限制,以产业、产品为主线,纵览全局,制订、实

施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产品品种,严格管制产品质

量,监督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推广新的技术、关

键零部件,淘汰、控制落后的生产工艺、产品和污

染环境的产品。对整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的生产许

可证、资质的核发年审管束起来。对违规、超标的

产品坚决制止,对所生产的企业实行彻底制裁以儆

效尤。在此基础上鼓励支持引领各研发、制造企业

进行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制,新市场的开拓和新

服务的推行。围绕这个完整的产业链,进行引领、

管理,使电动车产业得以强大和可持续发展。电动

车产业管理机构与民间和企业为架构,归属行政相

关部门指导,可在各省市下属机构分支,并以产品

为分类,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处,如汽车工业协会,

或由这些专业协会分设一个专业部门,专管电动车:

如电动汽车协会,电动摩托车协会,电动自行车协

会等等。

电动车产业管理机构建立后,首先对电动自行

车、电动摩托车产品按国标进行区分,按各自的要

求分开生产、销售、上牌上路,其次应对无人管制

的电动黄鱼车、三轮客运车、货运车和观光游览车、

高尔夫车改型的四轮车进行管理,尽快制订相应的

行业技术标准,标准的产品设计、计算等各项规范。

对生产企业进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可参照电动自行

车许可证办法)。对镉等重金属电池进行禁用措施,

对铅酸电池之生产、回收进行行业管理,并找到替

代产品以逐步减少用量,降低环境污染压力。对制

约电动车提升档次,和比不上燃油汽车的续行里程

的途中充电站问题要极力施行推行之。最后要力促

电动汽车在城市、乡镇区域内的商业化运营,以减

少石油的用量和对石油的依赖程度,这是电动车存

在的基本理由和根据,这是电动汽车产业做大做强

的关键所在。

现在电动车产业到了转折关头,一方面市场保

有量巨大,需求更加旺盛。而且石油的供应现状不

容乐观。另一方面电动车失去有效的管理,归属不

明、纷争不断、电池使用量的逐年递增,给环保造

成了新的负担。两者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禁”、“放”

之争,以致要请最高层裁决。这点今后还会继续下去,

且有加剧之可能。作为电动车产业应乘势规范行业

所为,严格按国标生产销售,拿出对策应对电池问题,

造出既符合国标要求、电池又环保清洁、车型又合

适又实用的产品来应对之。如果空谈“路权”、“草

根经济”、“穷人经济学”是不能根本解决电动车产

业当前之困的。电动车行业应以此为例来一次转变,

以避免被淘汰。那种死扛“电动车是环保产品”而

拒绝改变的,那种电动车就是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对

己、对行业、对产业均无益,应科学客观的转变思

路来适应国家环保的要求。

产品已经为市场所接受,产业雏形已初现,同

时“意外后果定律”之端倪也已初现,此时急需一

个强力的产业引领人机构来管理并规划下一步大计,

切莫错失良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篇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建设、委托和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依法建设、委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定期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并按照《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委托自治区境内的环检机构。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环检机构的审核、委托和监督性检查。盟市及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方案,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个月内未提出初审意见的视为同意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中检测线数量应与企业工商注册资金相对应,企业工商注册资金须满足检测线建设需要。

第六条 申请人须在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1年内完成检验机构建设。

第七条 环检机构建成后,申请人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运行,试运行期为1个月,试运行期间由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试运行结束后,由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试运行情况报告,申请人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场所的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得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检验场所的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四)检测线的建设须满足国家对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要求,检测设备须选自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入围企业,检测方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安装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系统,并与自治区、盟市及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相关业务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七)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八)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其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资格。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二)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出示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出示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六)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系统建设情况报告;

(七)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八)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委托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盟市、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检机构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以下简称“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委托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续延申请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盟市、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继续委托,颁发委托证书。

第十三条 环检机构法人、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第十五条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委托证书有效期满而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续延申请的,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终止其环保定期检验委托。

第十六条 环检机构必须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如实核发环保标志。

第十七条 环检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十八条 环检机构应参加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比对试验,每年开展2次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确保所提供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2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集中销毁。

第二十条 环检机构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要求,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1年内检查发现1次违法违规的环检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发现2次违法违规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环检机构,责令其停止检测行为并限期整改;检查发现3次违法违规或未按期完成2次整改的环检机构,取消其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格1年,欲重新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要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提出委托申请。第二十一条 建立环检机构考核制度,盟市、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环检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未通过年终考核的环检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检机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列入环检机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本辖区内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派驻1-2名监管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已经和环保部门联网的环检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须派驻监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辖区内环检机构于每年5月份和11月份预测6个月内检测机动车合格标志数量,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请表》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同时,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汇总本辖区内黄标车数量, 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环检机构未取得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处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的环检机构,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被取消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格的环检机构,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向社会予以公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篇9

一、地区代码:参考国家标准GB/T 2260-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分代码表,按照县以上行政区代码前四位编号;

二、年份:2位数,年份;

三、核发机构编号:2位数,某一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构编号;

四、工位编号:2位数,某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构工位编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度 篇10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2、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3、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4、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5、文明教学、尊重学员的人格,讲解、示范和纠正学员操作时,态度要温和,说话要和气,不许使用有辱学员尊严和人格的语气和语言;

6、严格要求、为人师表,不许收取学员的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7、不允许邀请学员参加自己的生日、乔迁等庆祝活动;

8、不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许与学员赌博;

9、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和各项规定,平等对待每个学员,确保每一个学员都有平等学习、训练的时间;

10、教练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动;

11、路训时驾驶室只准座一名学员和一名教练员,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场内教练时必须做到现场指导,不准擅自离开现场;

12、不准将车钥匙交给学员保管,严禁教练员不在场时让学员动用教练车;

13、爱护车辆和随车工具及物品,勤检查、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干净、整洁,杜绝责任机械事故;

14、教练员在训练往返途中不得将车交与学员驾驶;

15、建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孝评一次并公布前5位和后3位;

16、违反上述规定,受到学员多次投诉且情况属实的,该教练员由学校立即辞退,并报交通部门备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篇11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颁布一周来,引发广泛关注和持续热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对网上一些热点问题答疑释惑。

焦点一:‚闯红灯扣6分‛:特殊情况可申诉免罚 【网友疑问】‚看着前面是黄灯,冲过去就变成红灯了,这算是闯红灯吗?‛‚被前方大车遮挡视线而误闯红灯怎么办?‛‚闯红灯由3分调到6分,是不是太严了?‛

【权威回应】新规定对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分值,这是为了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作用,规范驾驶行为,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虽然对闯红灯行为的处罚是刚性的,但对闯红灯行为的认定则是审慎的、弹性的。对于‚因被前方大车遮挡视线而误闯红灯‛等特殊情况,交管部门将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核实和纠正,如果确实因为前车遮挡信号灯导致后车误闯红灯,或是司机为了紧急运送病人等特殊情况闯了红灯,除了通过法制员审核等形式在前期予以纠正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情况属实可免罚。

建议驾驶员遇到前方有大车的情况,应当与前车保持一定的车距,以便看清交通信号灯。如果还是无法识别,驾 驶人应当谨慎驾驶。

对于网友们反映的有些交通信号灯的设臵不规范不合理问题,公安部将进一步优化交通信号灯设臵,完善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通过开展集中排查、听取网民意见等形式,科学调整与合理设臵交通信号灯的周期配时与空间位臵。

焦点二:‚遮挡号牌扣12分‛:故意遮挡要受罚 【网友疑问】‚难道车牌上沾了泥也算遮挡号牌?‛ 【权威回应】新规定将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故意遮挡号牌危害很大。司机故意遮挡号牌后,往往毫无顾虑地在公路上随意闯红灯、轧黄线、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停车、违法超车,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司机借着号牌被遮挡、污损而驾车逃逸,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新规定加大处罚力度,是出于对出行者生命安全的考虑。

这项处罚规定中,‚故意‛两字最关键。有的车辆遇上雨天,泥水溅到车牌上,这样的情况就不算故意遮挡号牌。有的车辆遭遇车祸,车牌被撞坏,未来得及修理,也不算‚故意‛。但是如婚车在号牌处贴上‚百年好合‛等字样,或安装个性化装饰遮挡了号牌的字母数字等,就算故意遮挡号牌行为。焦点三:新手上高速最高罚200元陪驾有过错要担责

【网友疑问】‚实习驾驶员能上高速公路吗?‛‚高速陪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何检查、监督?‛

【权威回应】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是禁止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的。但随着高速公路路网建设速度加快,以及个人拥有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多,群众自驾车出行越来越多。很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都要驾车出行,特别是自驾游等中长途出行,需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不再限制实习期驾驶人上高速公路。

实习期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驾驶技能不高、经验不足引发的,此次修订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明确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车上高速公路,但设臵了限制条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这也是为了让有经验的驾驶人帮助实习期驾驶人积累驾驶经验,提高驾驶技能。

对于无‚陪驾‛就上高速公路的实习司机,公安交管部门将在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等地点设立检查点进行检查抽查。在实习期内违规驾车上高速公路的驾驶人,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陪同人员指使、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对陪同人员要根据其过错严重 程度,确定其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目前,交警部门正针对修订的《规定》研究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加强日常监控。不过,更多的还是要靠司机的自觉,毕竟新规是为了保护实习期驾驶员。

焦点四:‚记满12分吊销驾照‛不准确 【网友疑问】‚闯两次红灯,或遮挡号牌,就会记满12分被吊销驾照吗?‛

【权威回应】记分不是行政处罚,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记满12分就吊销驾照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交管部门应当扣留其驾驶证,并对其进行交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要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提高记分是加强驾驶人管理的手段之一,还应在源头上加强管理,包括考取驾照、驾照审验、实习期管理等,都会有不同的调整和完善。这次新发布的记分等规定,对个人来说提高了驾驶门槛、加大了惩处力度,会造成一些不便,但对社会来说,严格管理是为了促使每个驾驶人养成安全、守法、文明的驾车习惯,从而保障和改善交通环境。焦点五:‚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证‛属误读 【网友疑问】‚网传‘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驶证’是真的吗?‛

【权威回应】新规定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如果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则5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则10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所以网传‚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驶证‛是严重误读。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部令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安交管部门会根据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考虑我国的国情,不断调整完善。焦点六:元旦前的违法记录仍按原标准记分处理

【网友疑问】:交通违法记分,有的是降低,有的是增加了分值,那比如闯红灯以及故意遮挡污损、不按照规定安装车牌等都有哪些变化?

【权威回应】因为记分做了调整,从明年1月1号以后产生的一些违法记分才列入计算的标准里面,就是1月 5 1号以前发生的违法不列入到计算范围内,强调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刚才你说到闯红灯的问题,网民们非常关注。闯红灯我认为是最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最不能原谅的交通违法行为。所有驾驶人员都知道,你只要经过考试培训都知道,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是需要遵守的第一个最基本的法规或者说交通规则。国外也是这样的,我们反过来会了解一下国际友人的看法,他们就不太理解,怎么现在还有这么多人去闯红灯,在国外都是不可想象的,红灯还能闯?闯一次还能闯两次,一年还允许你闯三次、四次?那是不可能的,是一次都不允许闯。

我们不光是讲大道理,事故数据也能反映出来,去年一年闯红灯造成1175人死亡,说明这个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那网友也会关注,说这样是不是太严了?有些特殊情况怎么处理?

我们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前一段对全国信号灯进行了排查,要求各地迅速整改不符合现有的国家标准的信号灯,必须按标准去设臵,包括设臵位臵不当的、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或者是信号灯被树木等遮挡的,包括我们需要增设的一些信号灯,有高处的信号灯,有低矮处的信号灯。再有就是我们要求各地对执法过程,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去办。比 如说证据的取得必须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经过什么样的审核程序,最后才能作为认定违法的依据。

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应该畅通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渠道,允许当事人反映这些问题,经过我们核实,如果我们认定错误或者有什么特殊的情况,我们应该纠正这种处罚,当然也包括纠正记分。

焦点七: ‚新手‛上高速须有‚老手‛陪驾 违规一并受罚

【权威回应】:我们这次又考虑另外一种情况,比如增驾,原来有小型车的驾驶证,我要考大车,过去取得大型车的驾驶证第一年不是实习期,这肯定不行,因为驾驶车辆都不一样了。所以这次又做了新的调整。

一是将增驾纳入实习期。二是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三是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四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各家媒体,包括网友关注的问题就是高速公路这块,为什么要有人陪驾?陪驾怎么操作?民警怎么查?我们是这样考虑的。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咱们国家是禁止驾驶人实习期上高速公路的。那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有它的合理性,也有弊端。2004年以前咱们国家高速公路很少,车辆也不是很多,老百姓对这方面稍微长一点距离的出行也不高,对高速公路的依赖程度也没有那么强,我们出城基本上是坐火车、坐大巴,再远一点坐飞机,很少有自驾的形式。

这两年高速公路发展很快,所以从2004年5月1号道交法实施以后就取消了这种限制,就是实习驾驶人可以上高速公路,满足他这种交通的需求。但是也带来一个问题,高速公路是全封闭、全立交、车速很快,在路上发生一点问题就有可能发生恶性事故。这样新驾驶人上高速公路,他虽然有需求,但是他非常紧张,很多驾驶要领、注意事项都不掌握,我们就需要有个人随车指导。

这是不是中国的首创呢?不是中国的首创。偶然翻一下国外的交通法规就可以看到,很多国家都是这样的要求,只不过我们把成熟的经验拿过来了。

这样规定,如何去检查?我们是这样的观点,首先一部法律也好,一部规则也好,需要靠我们全民自觉遵守,并不是说任何一个法规执行都要靠一个执法人员跟着你,交通法规里有很多禁止性的要求,很多应该给予处罚的行为,都是要靠我们自觉的去遵守。我举个例子,这种类似于查酒驾一样,我们不可能在全城把所有的人都拦下来去查你是不是喝了酒,这样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我们查这个也是这样,也是经过抽查。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醒各位,你们将来如果是新司机上高速公路,一定要有人随车指导,要靠你自觉遵守。另外,我们警察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去检查的。

【网友疑问】:那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陪驾的人员是不是有责任呢?

从违法处罚角度是这样的,按照新规定,如果实习期驾驶人自己就把车开到高速公路上了,首先要对他进行行政处罚。按照部令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责令你就近驶离高速公路。这是一种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从交通事故认定基本原则时,既要考虑交通事故的违法情况,也要考虑他的违法情况和事故发生之间的关联。如果实习期的驾驶人员违反了需要有人陪驾的要求,他单独驾驶车辆上了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那我们就需要按照这个原则去定。如果陪驾人员在车上,没有尽到指导提醒的责任,甚至是强迫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你怎么开得这么慢,限速80公里,你的车这么好,开快一点,这种指示强迫他去,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构成犯罪的也需要追究他的责任。同时如果没有发生事故或者发生事故不是很严重,按照焦交法第99条的规定,对陪同人员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在这里我还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实习驾驶人应当在车身后按规定张贴实习标志,这既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你负责,你贴这个标志大家都会关注你的车,可以主动跟你的车拉开一些距离,避让你的车,这样有利于你的安全。

焦点八:两种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终身禁驾

【网友疑问】:哪种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终身禁驾? 【权威回应】:终身禁驾就是永远剥夺他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了,这是最重的一种处罚了。设计的时候要考虑一个相当的原则,就是前提也是很严重的违法犯罪我们才能终身禁驾,这次考虑主要是有几种情况。

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道交法已经写的非常明确了。

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就是酒驾,发生事故了,造成犯罪了。

再比如说,还有其他一些,我们将来需要考虑的,我们会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的修订类似这样的条款。

焦点九:闯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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