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2024-08-05

反商业贿赂自查报告(精选9篇)

反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篇1

一、积极贯彻,充分领悟文件精神内涵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确保发展的保障。我社收到文件精神后,立即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要求广大员工认真学习,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按照方案内容、抓检查、抓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效开展。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只有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并与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等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积极落实案件治理组织体系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严肃的管理工作,也是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使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社及时建立了以社主任XXX同志任组长,副主任XXX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同志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三、结合实际,按方案认真开展自查

我们围绕“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指导原则,按照上级会议精神和自身工作实际,重点自查自纠授权(授信)管理、客户经理及担保出具担保方式的贷款手续、业余揽储、不良贷款清收的手续费支出、大额财务费用的开支、基建工程、房屋租赁、大宗物品采购、资金拆借、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抵债资产的入帐与处置及其它大宗资产的拍卖、出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重点排查授权(授信)管理、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商业贿赂案件。

反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篇2

关键词:商业贿赂,产生原因,私营企业

一、商业贿赂的现状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面临的形势

在过去, 人们习惯的把商业贿赂只看成是不正当竞争, 不当成腐败, 事实上, 商业贿赂就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 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 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增加了经营成本, 造成资产流失, 令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 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败坏了社会风气。目前, 商业贿赂在我国一些领域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 甚至成了一些地方做生意的“潜规则”, 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

二、商业贿赂产生发展的原因

(一) 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不成熟不完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正逐步成熟完善。但是由于新兴经济的存在, 我国很多领域, 如土地、资源、特许经营等方面, 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 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资源成为必要和可能。

(二) 对个体私营企业监管不力, 助长了商业贿赂的泛滥

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为社会经济发展及扩大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国家在对个体私营经济监督、引导方面的薄弱, 而个体私营经济相较国有单位往往面临更大的生存发展压力, 因此大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为了生存和竞争需要往往不惜踩“红线”, 通过商业贿赂等各种手段获得交易机会或扩大利益空间。如在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或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 他们为获得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在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 为推销商品, 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 争取交易机会。

(三) 我国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也在客观上助推了商业贿赂的蔓延

在我国, 商业规则形态还受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 而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交易行为过度依赖人情因素, 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 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化, 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和巩固, 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 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

(四) 中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受计划经济时代商业规则残余的影响

因为政府手中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 许多可以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 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 如此一来, 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 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 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也正因为商业贿赂存在着顽固的社会土壤, 所以, 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 但商业贿赂还是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的行为。

三、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和重点

(一) 进一步完善规范公权

商业行贿的源头, 是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比如, 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 审批项目过多过滥, 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 本来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 政府仍然紧抓不放, 为贿赂开方便之门。而一些当权者对市场利益的攫取, 进一步导致市场规律失衡, 商业贿赂盛行。所以, 限制公权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 通过规范权力运行, 建立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 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 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要进一步推进进行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融资体制等的改革, 健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制度, 要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行使, 规范施政行为, 坚决纠正和制止利用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行为, 防止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 最终消除商业贿赂行为生存的土壤。

(二) 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 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 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行, 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的工作:一是先厘清相关法律, 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对于商业贿赂, 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6年国家工商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也明文规定, 犯受贿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 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 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 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利理顺清, 否则, 有法难行, 更谈不上依法而治。

二是国家要加紧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更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执法主体的明确和统一, 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有待国家出台一部新法。

(三) 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 所以要从本质上消除商业贿赂的现象, 还要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特别是规范垄断地位企业。要为所有市场主体, 不论国有民营、不论大小、不论背景, 在法律框架下, 都有公平的竞争机会。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切商业行为才可能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进行。

(四) 加大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

要努力拓宽投诉举报渠道, 积极发挥全民反商业贿赂的作用, 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 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违法犯罪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违法收送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要坚决予以严惩, 对商业贿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当前, 尤其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抓好本行业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要注意从查办案件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管理和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把廉政要求贯彻到管理和制度建设中去, 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努力建立健全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事关全局。我们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 扎实开展治理工作, 不断总结治理经验。另一方面, 要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理论研究工作, 并加大吸收先进国家和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地区在治理商业贿赂, 建立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有益经验的力度, 推进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黄赤东, 孔祥俊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反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篇3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部委已经按《意见》要求,开始建立合作机制以改变多头监管造成的漏洞,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亦由18个部委扩充至22个。同时,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重灾区”已率先展开自查。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也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大治理力度。

创投企业获特别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与之相配套的四个政策文件也在制定之中。

新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给予创投企业特别税收优惠,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允许人寿资金和保险资金进入创投行业,进一步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创投行业,拓宽创投业的资金来源渠道。

该办法推出之后,国内此前诸多制约创投企业发展的法律难题将顺利解决。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还指出,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国产车必须标中文名

从2月1日开始,国产汽车标外文标识的历史将结束。国家发改委已经发布公告,正式公布了《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汽车生产企业都必须用中文标出汽车生产企业名称,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要求。

新规定出台后,对国产汽车特别是高档汽车的竞争力将是一个考验。不过,发改委对中文标识的大小尺寸并没有明确规

药品将有编码辨真伪

国家药监局官员2006年2月14日表示,我国将建设平价药体系,以规范定价混乱的药品市场。

同时,国家药监局还准备与质检总局联合编制一个药品编码,即让每一个药品都带一个编码。届时,编码号会和药品生产厂家相对应,以防止假药伪冒。

进口废旧汽车及其零部件遭限制

2006年2月14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发布《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规定在不违反相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进9报废汽车(已经成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为生产原料,但禁止此类进,件装车进入流通环节。

该政策还明确提出,2010年起,我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需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

凌晨2点娱乐场所要关门网吧、酒吧、桑拿浴不限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8号国务院令,颁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但是,网吧、酒吧、桑拿浴等场所并不属于该条例的管理范畴,所以目前试行的网吧通宵营业并不会改变。另外,各地的营业性迪斯科舞厅也将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来往人员要先安检再蹦迪。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也将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

条例还规定,公务员开办或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将被撤职或者开除。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也不得开办或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相关工作人员,将受行政处分。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下放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绝大部分下放到地方商务部门负责。

下放的范围包括:不涉及特殊商品的批发企业;单一店铺不超过5000平方米.店铺不超过3家,总店数不超过30家的零售企业;单一店铺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不超过5家,总店数不超过50家的零售企业;以及早一店铺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零售企业。

高新企业可免两年所得税

国务院2006年2月26日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纲要》,对科技投入的“成效”,我国将建立追踪问效机制。今后,国家将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反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篇4

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

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以来,全县掀起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县委办按照省、市的要求,认真学习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参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通过反复学习,加深领会,充分认识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办公室所有人员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照州局有关治理商业贿赂文件精神进行自查,做到了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为了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办公室明确了要求,制定了相应措施。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贯彻,领悟内涵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方案下发后,我们办公室认真组织了学习,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按照方案内容、抓检查、抓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治理商-1-

业贿赂工作有效开展。通过学习,办公室所有人员一致认为:只有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才能全面提高办公室队伍能力和水平。

二、结合实际,开展自查

县委办按照自查自纠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着重在工作作风方面进行了自查,总的来看,一是大家的事业心都有很强,办事没有疲沓拖拉现象,办事公道正派,没有办事马虎,敷衍了事、办事相互推诿情况;二是组织观念都很强,遇事及时向领导报告,按时上下班,在上班时几乎没有上班串岗、溜岗、外出办私事现象;三是办公室人员都能遵守纪律,有事请假,很少有迟到早退现象,没有发生发现打牌赌博问题;四是办公室工作认真,肯专业务、讲究办事效率,讲究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没有发生过门难进、脸难看和事难办的问题。

三、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和永葆不断前进的精神动力,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更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思想真正统一到“三个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团结干事”思想上来。立足办公室的工作

实际情况,在创新上下工夫,从大道理出发,从小事做起,克服小富即满、小富即安、不思进取的思想,坚决克服拖沓、漂浮、纪律涣散等不良现象。

二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关心群众疾苦,把握好情、理、法的关系,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的歪风,为群众做实事,做好事,及时解问题,真正维护好质监部门的形象。

三是要加强学习,健全制度,发挥好表率作用。要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政治敏锐性,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按章办事,严明纪律,依法管理。

公司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总结 篇5

一、积极贯彻,充分领悟文件精神内涵

反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深化改革、确保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后,立即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要求广大员工认真学习,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按照方案内容、抓检查、抓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反商业贿赂工作有效开展。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只有扎实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积极落实反商业贿赂组织体系

反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严肃的管理工作,也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使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公司及时成立了以经理杨尤林同志为组长,书记范汉明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为成员的“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完整体系,全面指导反商业贿赂工作。

三、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我们围绕“标本兼治,实行综合反贿赂;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指导原则,按照上级会议精神和自身工作实际,重点自查自纠大额财务费用的开支、客户工程、房屋租赁、大宗设备采购、资金拆借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重点排查客户工程、输配电网点(办公用房)装修、大宗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置等业务贿赂事件;重点加强对内部控制、资本约束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的构建和废旧物品处理、劳动用工以及商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进行自查自纠。

通过此阶段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从自查的情况看,我公司各项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各项业务,各项业务操作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集体和工作人员为了获得与客户、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于实现交易目的,向其赠送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行贿的行为;也无客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于实现交易目的,向集体和工作人员赠送且被接受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受贿和索贿的行为。

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篇6

学院纪委:

我系接中医党发(2006)63号关于“中共贵阳中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后,系领导组织全系教工进行了认真学习,经认真查实,大家一致认为我系在各项工作中均认真按照学院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在教材、教辅材料、图书的采购以及教具学具、学生生活用品采购及仪器设备购买等与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方面未发生收受“回扣”、“手续费”及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且也未暗中设立小金库。为杜绝今后工作中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我系特制定以下防范措施:

一、坚持学习党的理论,加强理论素养,按照党委的要求创造性的工作。

二、充分认识廉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廉政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责任机制,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加强工作中各环节的协作。

四、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检查,推动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严格按照学院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增加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服从组织分配,顾全大局。

五、建立测评机制,搞好科学分析,使反腐败工作更有预见性,定期开展民主生活会,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护理系

反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篇7

一、如何识别及评估商业贿赂风险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的要求, 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外部经营环境, 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控制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内部控制措施, 考虑是否具有发生商业贿赂舞弊行为的因素, 即舞弊的动机、舞弊的机会和无比的借口。并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评估由于商业贿赂行为所导致的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具体方法有:

1、询问法。

定期、不定期地利用审前调查、就地审计、审计调查等时机深入被审计单位, 找在职干部、离职、退休干部、在岗或下岗职工等进行个别询问、走访、座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线索等情况, 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从中获取商业贿赂线索。

2、观察法。

主要是指审计人员深入到被审计单位的日常工作当中去, 察看其是否建立了防止商业贿赂发生的控制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观察的结果取决于审计人员对日常社会经济活动与交往经验积累, 也是审计人员多年审计职业的敏感性专业判断, 因人而异, 因地制宜。

3、分析性程序。

分析性程序是查找商业贿赂线索的重要工具。审计分析包含的内容是多样化的, 分析的基础是审计人员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和各种行为交易信息, 透过现象看本质是审计分析的根本目的。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分析已经完成的各种经济活动行为, 才有各种技术参数和经济指标, 并综合考虑政策因素作用的结果, 考虑经济活动结果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如果评估结果与正常的指标背离, 审计人员就要以此为线索, 采取措施进一步查找原因。

企业中商业贿赂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本企业采购人员或拥有权利资源人员接受上游公司的贿赂;二是本企业贿赂下游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拥有权利资源的人员。

第一种情况, 站在本企业的角度很难防范, 特别是上游贿赂人和财务人员事先有商量, 本公司财务人员很难寻找到蛛丝马迹, 所以第一种情况更应该从非财务的角度去调查发现取证。

第二种情况, 涉及到本公司“钱”的流出, 财务人员很容易就能发现贿赂行为, 关键是很多公司已经把给回扣当成拓展业务的一个重要手段, 甚至是制胜法宝, 公司老板支持给回扣的做法, 很多财务人员也没有办法, 只能配合着做, 而且还需要想出各种办法帐务处理掉回扣部分。对于大型集团公司, 为防范下属公司商业贿赂, 比较普遍的就是从内部控制和资金两个方面来加强管理, 一方面对于任何的支出都要严格和完整的原始凭证, 无论是费用还是业务成本, 相关人员需在背面签字确认, 审单人员应对业务付款规律非常熟悉, 不能见到发票就付款。另一方面银行帐户规定严格按照央行和财务部规定, 禁止公转私, 即使支给私人的款项也要通过开支票进行;收支帐户应该两条线, 有严格的收款管理制度, 收到现金及时上交, 严禁公司内部私设小金库和个人帐户。

财务人员日常工作如果能站在审计角度来考虑问题, 相信会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二、应对商业贿赂风险措施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中的要求, 结合初步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 来制定审计程序。如果被审计单位制定了针对商业贿赂舞弊的控制措施, 审计可以根据是否准备信赖这些控制措施, 来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的控制测试, 以评价其在控制商业贿赂发生方面的有效性。审计人员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环境的了解和控制测试的结果, 结合审计人员个人的专业判断, 审计处相应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来收集审计证据, 从而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贿赂审计中, 收审计证据的测试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

从票据入手核实票据是否齐全、收入是否入账、付款是否真实。对于收款票据, 可以先了解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存、销毁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对企业外购、自制的票据进行清点, 从中抽出一定数量的存根联, 看是否入账。若坚持到票据存根短缺或者票据编号不连号, 极有可能存在账外资金。对于付款发票, 要检查发票是否附有采购清单, 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 检查采购数量与实际需用是否一致。对大额发票项目内容没有填写又没有附购物清单的, 就应换衣是否与开票单位勾结虚开发票。

2、对会计账簿进行审查。

对于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可以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 从账簿开始追查相应的实物资产, 从而验证记录的真实性。对企业近几年来的各项资产增减情况进行追踪调查, 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 核实是否存在隐匿残值收入或资产转移。特别是对使用于个人需求的汽车、电脑、打印机等资产要重点进行账实核对;对于往来帐的冲销, 要特别关注非货币资金冲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等类型。用坏账准备冲销的、且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 应查明原因, 如需要可到欠款单位所在地调查, 证实是否有利用假坏账套取现金的情况;对大额费用的支出, 重点关注支付大额的质量问题赔偿款、罚金;重点关注费用项目中大额的“宣传费”、“广告费”、“劳务费”、“咨询费”、“市场开发费”等。要对这些费用进行认真仔细的审计, 追踪去向, 加大延伸审计力度。

3、对资金流动进行审查。

商业贿赂的发生离不开资金的流动, 因此, 对资金流动的审查时商业贿赂审查的重中之重。首先, 根据银行对账单, 核查某一时点企业银行存款总账余额与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其次, 对有疑点的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会计凭证加以分析, 特别要注意付款、收款单位同是被审计单位的凭证。从审计实践看, 商业贿赂资金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小, 但资金数额较大, 来源渠道复杂, 因此资金的进出通常通过开设帐外银行账户进行, 而这种资金往来行为与单位正常的经济业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 在审计过程中, 应当注意观察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账户往来情况, 从中查问题、找线索。商业贿赂的资金, 一部分通过账外账开支。这部分账外账的资金来源, 主要有:生产经营收入, 服务和劳务收入, 价外费用收入, 集资、摊派、赞助、捐赠收入, 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回扣, 佣金收入, 行政性收费, 罚款, 会费收入, 虚列支出, 资金返拨等等。这部分资金虽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知情人不多, 不易查出。但是, 经济活动总有其规律性, 通过运用分析判断法, 外查内访, 查账技巧, 举报线索等, 完全可以被发现。

介绍查账外账线索的方法:

(1) 突击盘点出纳现金。基本步骤是事先不知道, 突然检查财务人员的保险箱、办公桌、文件柜等地方, 清查出财务人员保管的现金、存折和有价证券, 再与调节后的现金余额进行核对, 盘盈和盘亏数额较大的, 无法出示有效证据的, 一般都会列入重大疑点跟踪审查。所以, 财务人员的个人用品、私人财产、资料不要存放在办公场所,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2) 收集掌握举报线索。俗话说“顺藤摸瓜”, 在查办账外账中, 举报线索具有导向作用, 直抵要害。

(1) 设举报中心, 建立资料备查库。如职能部门在对A单位日常工作检查中, 发现B单位应使用购物发票或财政收费票据而使用自制的收款收据提供给A单位入账, 这些疑点证据都会备查待用, 用于对B单位的检查核对。

(2) 建立工作联系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为了形成监督合力, 检察、公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都相应成立相关查办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3) 重视群众的举报监督参与作用。在现场工作中, 一般会公开预告、收集群众的举报线索或召开群众代表会议, 从群众反映的情况中, 分析发现可疑线索。

(3) 跟踪延伸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的账务管理存在不甚完善的地方, 有些单位往往利用多数人忽略的盲区, 将资金以某种名义拨付给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 然后进行报销、转付, 使用“领据”领款套取出现金、银行存款, 形成账外账。常见的如拨款存放在职工食堂账、工会账上。

(4) 清查经营性资产。可采用固定资产清单进行现场资产盘点、核对, 特别关注店面场地出租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账无物的机器设备是否转租, 租金收入是否入账;无账有物的账外资产的经营收入是否入账。单位的存款是否转移为公款私存, 利用高息存款收入形成账外账;商业银行是否存在高息放款, 形成账外账。

(1) 对完工产品数量进行审查;用完工的产品数减库存数加上期余额算出销售量, 核实是否隐瞒了产品销售收入。为了防止财务上的产品账做假, 完工产品数量要以车间完工产量记录表和工人的计件工资表为根据。如算出的销售数量与财务账有差异, 财务人员又不能说明原因, 很有可能是隐瞒了产品销售收入。如果车间没有完工产品记录表, 工人是计时工资不是计件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完工产品数量可以用耗用包装品数量等来确定。根据完工产品数量, 还可以计算出原材料的实际耗用量, 可以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以车间部门领料为名计入成本费用, 变卖原材料的行为;可以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虚构采购套取现金的行为。

(2) 对销售部门的销售凭证进行审查。据有关资料统计, 销售和采购部门是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灾区。因此, 查看销售部门有关会议纪要、销售方案、销售合同等资料, 再结合财务账上记录的情况加以分析, 是反商业贿赂审计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要关注销售合同的附加说明, 再说明中注明的销售价与实际结算价, 和指定的货款汇入的银行, 通过这条线索, 我们与财务账的记录核对, 可能会发现财务账指反映销售价没有结算价, 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是账外账。这就可能导致用销售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给有关人员支付回扣, 并在帐外开设银行结算户, 方便存放商业贿赂资金的行为发生。

(3) 重视开支的合理性, 重视预算的作用。费用预算做得好的企业综合考虑了历史数据和业务发展的计划, 辛辛苦苦编制预算要利用好, 实际费用中金额和预算中差额较大者应引起财务人员足够重视, 预算中金额为零的费目实际中出现了也应该引起重视, 适当的时候还是需要查查端倪。财务人员应熟悉对供应商的付款规律, 举个例子, 协定好月结的供应商每个月却提供两张发票两个付款账号, 就应该引起财务人员的注意了, 是不是其中有一张发票有问题呢;另外, 有些发票明显有问题, 一眼就看出来了, 明明是广州区域性公司, 却有了深圳某公司的发票要求付款, 这种情况都应该问清楚。

三、得出商业贿赂是否存在的结论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的相关要求, 评价所收集到的审计证据, 由于商业贿赂的隐蔽性较强, 而且大都发生在企业内部人员串通的基础之上。因此, 审计人员在评价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时, 要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对引起怀疑的证据要做进一步的调查。最后, 审计人员在评价审计证据的基础上, 结合重要性水平, 得出商业贿赂是否存在的结论, 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过街老鼠, 人人喊打。但是, 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商业贿赂是我们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机制变换整个过程当中滋生蔓延起来的恶性肿瘤, 治理它不能光用猛药, 更应该建立起防范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毫无疑问, 抵御商业贿赂的万里长城离不开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管齐下, 合力才能断金。从国家审计来看, 国家审计可以说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大推动力。审计机关应该将查处商业贿赂问题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在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 注重查找和深挖有关涉嫌商业贿赂方面的问题。同时, 审计机关需要结合审计业务工作, 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查处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以及涉及公职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审计机关还需要加强与司法、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上协作配合, 对审计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 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同时,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 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防患于未然。在反商业贿赂中, 社会审计显然也是一份不可或缺的力量。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为注册会计师关注商业贿赂, 提供了充分的审计制度支持。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 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 这当然也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 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征询法律意见。从而真正担当起揭露商业贿赂面纱的外部警察。总而言之, 在笔者看来不管是国家审计、企业内部审计, 还是社会审计, 在治理商业贿赂中, 应携起手来, 共同担负起作为社会、国家和企业利益守护者的责任, 理顺经济秩序, 造福社会。

摘要:商业贿赂是随着市场那个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 审计作为反商业贿赂的一把“利剑”, 历来被认为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种重要措施, 而随着我国新审计准则的颁布, 如何利用风险导向的审计模式来遏制商业贿赂, 以使审计这把“利剑”更加“锋利”, 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贿赂,风险导向审计,舞弊行为

参考文献

[1]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2]许伟.基于反商业贿赂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优化[J].国际商务会计, 2007, (03) .

[3]沈美树.审计与反商业贿赂[J].审计月刊, 2006, (09) .

反商业贿赂的刑法障碍 篇8

自中央决定将反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的重点,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贿风暴在全国掀起,商业贿赂已成过街老鼠。

打击商业贿赂必须“依法”,而一旦将现实生活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和现行刑法相对照,便立即陷入一种尴尬境地。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目的之尴尬

商业贿赂犯罪,首先是行贿犯罪,无行贿便无受贿。

行贿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四个罪名,即: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从表面看,四个罪名对行贿犯罪的囊括可谓全面:无论行贿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也无论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只要有行贿行为,就可能构成行贿犯罪。

但刑法对这四种行贿犯罪都规定了一个构成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只有行贿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行贿人是为谋取正当利益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购买、推销商品或服务或为赢得交易机会,而在账外暗中给予交易对方以钱财、利益的行为。从这个定义看,经营者为购买、推销商品,或为赢得交易机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谋取正当利益。只有当经营者通过行贿推销假冒伪劣产品时,才能说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经营者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界定。

这些年来,收受“回扣”、“红包”、“佣金”蔚然成风,但受到刑事打击的大多是受贿者,行贿人则少见被抓起来定罪量刑的。“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所以成为普遍现象,刑法上的障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贿人身份之尴尬

行贿和受贿是共生犯罪,有行贿必有受贿。

关于受贿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罪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三个受贿罪分别规定了三类不同的受贿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的受贿罪;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构成单位受贿罪。

我国刑法在受贿犯罪的立法上是根据受贿人身份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罪名,这必然产生一个问题:当受贿人不具有上述三种受贿犯罪所要求的主体身份时,便没有相应的罪名可控。

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龚建平”受贿案就是一例。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受中国足协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B组联赛主裁判,其间先后9次受贿共37万元。

案情披露后,龚建平被捕,但如何定罪却令司法机关大伤脑筋。经过层层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后批复,龚建平案件属于商业受贿,涉嫌罪名应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2年12月19日,北京宣武区检察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龚建平提起公诉。但开庭时,北京宣武区法院却没有支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法官们认为,龚的身份是足球裁判,足球裁判不是“公司、企业人员”。最后,法院认为龚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于是认定龚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公布后,引起了刑法学界广泛的质疑。足球联赛的裁判不是“公司、企业人员”,但也算不上“国家工作人员”。龚建平是受中国足协指派,在全国足球甲级联赛中执法的裁判,而中国足协的登记性质为:半官方性的民间团体。因此,按我国现行刑法,龚建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法院不能对其判处“受贿罪”。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公开表态:对龚建平这类人的受贿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龚建平只能以无罪论。

如果说龚建平受贿案凸现了我国刑法之尴尬,那么,近年来随着商业贿赂的大量出现,我国现行刑法遇到的挑战更加严峻。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贿,该如何定罪?

事业单位职员受贿已非个别现象,如医生接受医药代表的“回扣”,多开医药代表推销的药品;高校教师接受考生的“红包”、培训机构的“劳务费”,有意无意地“透题”。

按我国现行刑法,非国有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事业单位中没有领导职务的一般职工,既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也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因而,这些人员受贿只能以无罪论。因吃“回扣”、收“红包”而真正受到刑事处罚的少之又少,主要原因恐怕就在这里。

类似尴尬在外国刑法中则不存在。发达国家法律并不按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将公司、企业分成国有、集体、民营、合资等种类。受贿人不管在谁投资开办的企业中工作、也不管具有何种身份,只要有受贿行为,其受处罚的罪名和法定刑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刑法处罚的是“受贿行为”,而不管受贿人身份。

“金钱或财物”: 贿赂犯罪标的之尴尬

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的8种罪名中,要构成行贿或受贿犯罪,必须是给付或收受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给付或收受金钱、财物之外的非物质性利益,我国刑法均不视为犯罪。

但商业贿赂中,有时交易双方给付或收受的是非物质性利益。比如吃喝宴请,因为太常见,以致现在一般社会公众都不认为“吃吃喝喝”是问题了。比如性贿赂,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或更优的交易条件,邀请有决定权的交易相对人接受性服务,或干脆送给对方“攻关小姐”、“二奶”,已是常有的事。或者以参观、考察、访谈的名义安排国内外旅游,或者安排子女就业、留学,严重的甚至是让子女、亲属只在相关公司、企业挂个名,每月固定领取工资、奖金,又或者给荣誉、给职衔、授予可换取实际利益的资格,等等。

现实中的商业贿赂方式可谓五花八门、花样繁多。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刑法规定,只有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才构成贿赂犯罪。给付非物质性利益,即使情节特别严重,由于刑法未规定为犯罪,按罪刑法定原则,只能以无罪论。

我国刑法中不视为犯罪的“收受非物质性利益”行为,在外国刑法中却是要受到严惩的。美、德、日、韩四国刑法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泛:凡是能满足人的需要或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当然包括高规格接待、宴请、提供性服务等等。因收受非物质性利益被曝光导致公司总裁、内阁部长甚至内阁首相下台的事件,在国外并不鲜见。

看来,要依法打击商业贿赂,我们首先必须严密刑事法网。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自查报告 篇9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安排部署,根据竹治贿办[2012]2号和3号文件精神,在全乡认真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在县纪委下发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文件后,我乡及时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乡纪委副书记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_川主乡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组织落实好日常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领导,为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乡党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办公室也召开了办公室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日常工作。根据县治贿赂办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和部门、行业特点,制定下发了《川主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川主乡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力求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组织召开了由各村、站所、学校党支部书记参加的治理商业贿赂动员大会。对各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开展宣传,营造氛围

为使全体机关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和氛围,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全文下发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精神,要求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验我们依法行政的重要活动。二是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和观看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是利用每周集中学习的时机,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良好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氛围。通过深入学习,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提高了认识,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下一阶段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制作版报、印发信息简报、举办专栏、散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宣传力度,阐明政策,晓以利害,正确引导,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认清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此外,还设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箱。专项治理工作宣传面进一步扩大,使广大干部职工提高了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乡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开展自查,明确范围

乡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统一领导下,深入七站八所、村党总支扎实、细致、全面地进行了调查摸底,摸清了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容易发生的主要单位、部门、行业和重点环节,深入分析原因,并确定了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重点范围,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方案及具体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把专项治理工作与纠风工作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结合,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相结合,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尤其重点规范政府机关的 3 扶贫资金、计生优抚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专项帐户及清单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

四、制定措施、完善机制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执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主动与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大对治贿单位、部门、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掌握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对进展滞后的单位进行重点帮助,限期整改。并明确规定对于治理不严、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搞部门保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自查自纠,广大机关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组织纪律教育和法制法规教育,前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得以解决,个别作风松散的现象得到了整顿,个别思想上存在模糊意识、工作上存在松懈情绪的人员受到了批评教育。通过本次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专题活动,我们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并完善防治体系。

一是健全监督机制。运用审计、纪检监察手段和制度,加大群众监督机制,形成全员齐抓共管氛围。

二是健全自律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勤廉从业、依法经营意识,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增强其抵制商业贿赂的能力,自觉抵御商业贿赂侵袭。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奖惩机制,完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

三是完善信访举报制度。依靠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干部群众举报投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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