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公司车辆保险

2024-09-09

平安保险公司车辆保险(共8篇)

平安保险公司车辆保险 篇1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举个例子,以工资为7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医疗保险:7000*2%=140元,单位7000*8%=560元;

养老保险:7000*8%=560元,单位7000*20%=1400元;失业保险:7000*1%=70元,单位7000*2%=14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7000*1%=7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7000*1%=70元

公积金:7000*3.5%=240元,7000*3.5%=24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1010元,单位总计为:2480元。

平安保险公司车辆保险 篇2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风险分析

一、我国现阶段资金运用情况

新《保险法》自2009年实施后就允许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投资领域, 推出相比以前的投资渠道。在《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 对于各种投资的投资比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不断发展、而随着中央银行利率的不断削减, 致使中国的利息率已下降到迄今为止的低水平。这其中对保险行业影响最大、最直接的方面莫过于保险资金收益方面的大幅度下降。加上我国保险在政策上有些滞后, 使我国的保险行业面临很多发展上的阻碍与困境。要想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 显然需要我们寻找新的出路。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主要策略

在我国, 保险资金的运用自开始以来至今, 有了很多不同阶段的变化。如今我国的保险投资正处于1995年至今的规范发展阶段。我国自从2001年正式加入WTO后, 很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开始进入我国国民的视线。对于国民来说, 对保险公司的选择余地也相对多了起来。因此, 透彻了解我国保险资金现状, 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已经成了保险界热议的话题。

从公开数据来看, 中国人寿、中国太保和中国平安保险业务近几年的总投资收益率并不是节节攀升, 都略有下降趋势, 三大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也日渐谨慎起来。近几年来由于各大保险公司将保费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提升, 各大保险公司也为此得到了相比以前更多的资产, 由此可支配的投资资产也就相应有了一定程度的上涨。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的投资资产、总投资收益都有攀升的情况发生, 仅平安保险在有了轻微下降的现象发生。不过是市场是动荡的, 在总收益增长的同时, 也无法避免收益的降低。从公开的数据来看, 人寿、太保和平安保险业务依然不甚乐观, 三大保险公司在投资策略上走起了日渐谨慎的步伐。事实上, 由于资本市场的频繁波动, 三大保险公司纷纷调整投资策略。

2010年, 中国削减债券、股票和其他投资资产比率, 但存款比率上升近4个百分点上升至33%。平安保险也表现出了类似的情况:存款比例劲增。平安保险固定的收益投资占投资总额的77.8%, 相比2009年的76%的比率增加了1.8个百分点, 仅定期存款就上升了2个百分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为, 定期存款的比例之所以大幅度提升, 很大一部分是是受益于央行的加息政策, 随着各银行推出的存款返利优惠政策, 各保险公司通过定期存款所获得的公司资产收益大幅上涨。根据各保险公司的年报显示,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定期存款及利息在各大保险公司中遥遥领先, 并且其金额远远高于整体投资收益增幅。而向来对投资方面走稳健路线的太平洋保险却出人意料的看好债券收益, 债券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较前一年增长了近4个百分点, 而定期存款的比例仅增加了1个百分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针对近几年的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仍旧将可用于投资的大部分资产用于稳健发展的定期存款投资。而这种保守谨慎的情绪同样蔓延到权益类市场。

三、投资方向的选择

所谓的选择投资方向, 就是在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和房地产等实物资产中选择恰当的投资比例对这些产品进行投资, 从而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换句话说, 就是在有投资约束条件的情况下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换句话说, 融资而来的资金对保险公司来说毕竟是有限的, 而在融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就要考虑例如何维持风险和收益的均衡水平等问题。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投资的情况来看, 大部分资金均是选择了保守派, 即存入了银行或进行了低风险的投资, 但这类金融商品的收益相对来说也很低。这也就导致了我们的保险投资市场的投资方向过于单一, 也很难在收益率方面有所提高。根据Markowitz的投资组合理论, 进行在一定比例下控制的多样化投资, 这对保险公司有重要意义。它是一个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但即使是保险公司进行了缜密的分析和严格的风险控制, 仍然不能避免保险公司的资产将随着社会和市场的不可预测的情况变化。所以为了避免在投资过程中对某一类别、某一方面进行过于单一的投资, 保险公司要分散在投资方面的风险性。因此, 摆脱这种过于依赖低风险低收益类产品的特点, 将是未来阶段我国保险投资产品, 尤其是非寿险类保险投资产品的重要特征。非寿险公司由于从融资结构上同寿险公司有着较大的差别, 因此对于财产保险而言, 其出险的情况更加难以预测, 通过优化投资结构, 实现在不确定性情况下的现金流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合理化地构建投资结构, 实现多种产品的套期保值, 不仅仅是一个选择投资方向的问题, 也是对公司资产进行风险管理的问题。

最为直观的数据即为三大保险公司近些年年报, 年报显示2010年至今, 各大保险公司投资走向均是保守型, 大量的权重股就是最好的证明。这其中, 最受各大保险公司青睐的就是各种银行股。

三大保险公司中, 太平洋保险一直偏爱金融股。中国太平洋保险前十大重仓股中, 六只股票为金融股。

在国寿十大重仓股中, 占据了半壁江山的是民生银行等5只银行股。

相比较而言, 中国平安在金融方面的投资就略显微薄, 而在投资方向上也显得相对多样也积极些。

四、保险投资的风险管理

保险投资的风险是指保险资金在运用的过程中, 由于各种可预见的或者不确定的因素, 造成的保险投资收益或损失。保险投资风险根据风险的性质可以分为正常投资风险和非正常投资风险。在保险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可以为投资的对象产品构建安全垫。所谓安全垫是指一种保证数额投资收益。当为保险资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水平时, 可以对额外的剩余资金进行较高风险的投资从而实现较高的收益;当该组合所获得的收益不能达到安全垫的水平时, 就要对投资组合再次进行资产分配。

五、保险公司应积极应对保险投资风险

(一) 适时调整保单利率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银行利率的变动相应的对保单的利率同时进行调整。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保险市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而我国寿险保单上限为2.5%的利率已经并不适合如今这个飞速发展的保险领域。而如果在利率方面完全开放, 随着银行的利率变化而随时做出调整, 又可能会出现个别的保险公司为获得更多的保单, 将利率调的过高, 导致风险加大, 这样的恶性竞争将直接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 就要依靠相关部门适时调整保单利率。

(二) 分散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的时候, 应尽量避免过于单一的投资种类, 应将投资资金分散投资到不同的领域, 这样避免了每一项资金投资的金额过大, 同时也就分散了投资的风险性, 将保险公司可能遇到的亏损度降到最低。

保险公司在对证券市场等风险相对较高的领域进行投资时, 可以在投资之前全面的对所要投资的证券市场进行了解, 并同时制定详细的风险规划以及预期收益的目标, 然后再根据本企业自身所能承受风险的能力来对各种可投资的证券类别进行分析比对, 最终选取最优投资类别。

六、结语

随着中国进一步开放, 在保险市场日益趋向成熟的时候, 中国保险企业也可以把投资方向投向世界的证券市场, 更广泛地分散风险, 从而获取稳定的收益。风险当然是不可避免的, 在进行资产投资的同时, 一定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 不能忽视风险的存在, 要建立客观的风险意识, 风险所能造成的危害是不可小觑的。但同时也无需用过于消极的态度去面对风险, 消极的态度只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在保险资金的投资过程中, 要采取积极的方式和态度去面对风险。

参考文献

[1]Scott E.Harrington&Gregory R.Niehaus.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2]王佩.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研究[J].湖北:武汉科技大学, 2009.

[3]封进.中国寿险经营的风险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4]郭文旌.保险公司的最优投资策略选择[J].数理统计与管理, 2010 (01) .

如何保险才“保险”? 篇3

无论有没有亲历,这次地震都足以让人们更多地开始刷新自己的安全保障观念。与日俱增的危机感,来自于对未知的恐惧,当我们见识过台风、洪水、海啸、地震的无情,谁又能忍得住心里面的担忧:我们的城市安全么,我们的人身安全么,我们的房屋安全么,我们的财产安全么?

你的人生足够保险么?

“我坚信投资房地产最稳妥,因为它是不动产。”

“我向来福大命大,小心驾驶,交通意外之类不可能会发生在我身上。”

“我有社保,公司也买了保险,我觉得已经够了,还是别再花冤枉钱了。”

……

上面这些话,你或者从朋友那里听到过,或者自己就曾经很坚定地表达过,然而,一场打破价值观的大地震之后,你还敢这么说吗?

原来不动产也会动,原来意外真的会发生……

天灾之前我们是无力的,我们能做的只有重新审视自己的理财观,当你发现你高额买下的房屋险在地震面前完全免责,或者变故之后没有保险可以为你分担这些意外时,有没有一丝丝遗憾掠过心头?危机感忽然降临,是时候好好清理清理放在柜子最底层的保单了,是时候联系一下那个被你每次草草敷衍的保险专员了,因为保险和股票一样,是需要规划的,只有配置了合理充足的保险,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在意外发生时消减损失,共担风险。

保险就是为自己规避风险。

人生有很多阶段,各自有着不同的财务目标和不同的风险,因此,只有对保险目标有了准确的定位,才能理智地选择保险产品。

1、事业起步期

在我们刚参加工作的五年内,身体健康,充满活力,家庭压力很小,甚至还有父母的经济庇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突发意外(例如车祸、摔伤等事故)带来的风险。可以考虑购买的是定期寿险、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以及一些报销型的医疗产品。这类产品保障很高,而费用相对比较便宜。

2、甜蜜新婚期

组建家庭后,财务情况发生了变化,房、车费用、亚健康的身体状况、高通胀下的生活负担。如何有效转嫁潜在风险,是理财的关键。家庭的底子还不厚,所以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一旦遭遇风险,对家庭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打击。建议可以通过定期寿险与意外险来解决房屋按揭与家庭人员安全保障的风险,用重大疾病和附加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有了小孩以后,还可以用带豁免功能的教育基金解决孩子未来的教育问题。

3、事业稳定期

随着经济实力的逐渐成熟,家庭收入的逐年增加,我们开始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养老规划、财产保险与投资收益进入了我们的视线。中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有保证的幸福晚年还得靠我们自己来打造。

此阶段的保险任务需要以全面、合理、高投资回报为目标,除了定期寿险与意外险、重大疾病和附加医疗保险、小孩的教育基金等基础险种之外,还应该为家庭财产、公司财产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此时完全可以考虑保险的投资功能及税务规划功能。例如购买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这笔投入从法律角度讲是绝对安全的(保险法律规定:保险金不受债务追偿),这笔钱可以作为企业后备金,一旦出现经营问题,也不会影响到家庭的运转。同样,这笔钱也不会产生税务问题,是企业合理避税很好的一个方式。

专家建议,购买保险的顺序应该是:意外险及意外医疗险(意外保障)——定期寿险(人身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重大医疗保障)——子女教育保险(子女教育保障)——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理财类保险(财务保障)——终身寿险(税务筹划)。

让我们更多地了解保险。

保险产品从总体上来说,可分为人身保险(寿险)和财产保险(产险)两大类。针对不久前刚刚发生的大地震,很多读者都想了解此方面的保险知识。总的来说,寿险公司的所有产品都保地震,而产险公司只有个别产品涵盖了地震责任。

1、意外险:最基本的配备

意外险是指以意外伤害导致客户死亡或者残疾作为赔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这是最基本的保险产品,是风险不可预测和风险转嫁理念的直接体现。意外险包括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险并不等同,要想获得全面保障,可以选择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它包含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等。

2、家庭财产保险:有所保有所不保

家财险,顾名思义,是对家庭财产提供保障的险种,家用电器、装修、家俱及其他生活资料等都属于被保险范围。家庭财产保险同时可以附加盗抢险和水管爆裂险等,即使水火无情也无需紧张财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许多财产都可以承保,但由于保险技术等原因,国内的大多数财险公司对某些难以界定价值的产品不予承保:例如货币、票证、钻石及制品、玉器、金银、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等贵重财物。

3、子女教育金:保费豁免很重要

商业保险公司的子女教育金,最大特点在于豁免功能。子女的教育费用来源于父母,如果父母发生意外,那么子女未来的教育金储蓄就会有很大的问题。所谓豁免,就是说父亲或者母亲为子女购买教育金,一但父亲或者母亲发生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保险公司会豁免他们剩下的保费(即不用再交钱也可以继续享受此保险)。这种产品能够保证小孩子的教育费用不会受到家庭风险的影响,而且父母也可以通过教育保险为小孩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减轻经济负担。

4、房贷险:规避按揭风险

市面上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按揭购房者的夫妻房贷险,即夫妻一方身故,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房款。这款保险将保障您不会因为家庭突遭意外事故,导致还款能力下降而被银行收回房子。

5、投资连接保险:兼具保障与投资

投资连接保险在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欧洲,是包含一定保险保障功能的投资类的保险产品。它会最少设立一个投资帐户,将客户的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进行运作,比如说购买基金和债券,产生的收益或者亏损都由客户承担。这类产品有很强的投资性,而且设立在各个投资帐户中的钱可以相互转换来规避风险,资产透明度很高,由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团队来进行运作,相比个人投资来讲具有专业性,风险较低,是国外家庭进行资产托管的金融工具之一。

你买对保险了么?

更多地了解保险知识可以让你更准确、有效地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可是生活中也不乏因为对保险知识不够了解而错误投保的案例,买了不必要的保险花冤枉钱事小,该买的保险没买,到时候才是一声叹息。

未能正确投保的案例

1、刘女士32岁,是一名财务人员,老公王先生从事传媒行业,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小孩3岁。夫妻双方的收入都不错,有50万的房屋贷款。今年初在别人推荐下以小孩的名义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投资连接保险,准备作为将来小孩的教育金规划。但是,天有不测风云,6月份王先生因酒后驾车意外身亡。因为王先生本人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因此只得到少量的车险赔款。因为经济支柱的倒下,每月高额的按揭房款让家庭负债累累,最终刘女士只能放弃房子选择和孩子租房生活。价值10万元的投资连接保险,在这次变故中,没能起到任何风险防范的作用。

刘女士购买保险的误区:

盲目购买不适合自己家庭情况的保险,同时也没有为家庭经济支柱购买足够的寿险,意外险等,保险意识的偏差,才导致悲剧过后更重的悲剧。

2、张女士38岁,是一个收藏爱好者,家里面收藏了价值不菲的字画和古玩,去年在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价格不菲的家财险。5.12地震让她价值百万的古董花瓶们瞬间化为乌有,当她回到家里看到满地的“高价”碎片时,忽然想起自己保了家财险,而当保险专员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指给她看时,她才发现家财险的保障范围并不包括古董,因为当时草草签下合同并未仔细阅读其中条款,以为高枕无忧的家财险在关键时刻并未能为她分担这次的损失。

张女士购买保险的误区:

在购买保险时没有详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障范围。虽然家财险可以帮张女士保障生活中的很多风险,但是对于家中最贵重的古董却不能起到任何保障作用,这和张女士投保的初衷是有偏差的。另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几乎所有家财险在地震中都是免责的。

投保建议实例

我们选取了比较典型的几个读者,分别代表各个收入层面,让专业人士为她们制定一套粗略的保险方案,

1、月存款1000以下

李小姐,26岁

职业:会计

婚姻状况:单身

房屋状况:无房,与父母同住。

收入状况:月存款不多,500-1000不等。

建议:

李小姐现阶段的家庭压力较小,身体健康,主要担心一些意外风险和小的疾病。可以选择高保障低保费的产品。建议购买较高额度(比如20万)的定期寿险,为将来可能的房屋按揭做好准备,同时附加医疗报销类的险种(每次报销4000元)和意外险(20万的额度),每月费用80元左右。

2、月存款1000—3000

赵小姐,28岁

职业:医生

婚姻状况:结婚两年,还没有小孩。

房屋状况:15万的按揭贷款。

收入状况:每月家庭固定存款2000元左右。

建议:

此阶段主要需要考虑的是意外以及未来的疾病,可以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最少10万的额度,并在此基础上附加定期寿险15万,意外保险20万,每次住院报销4000的医疗保险,每月费用不到300元。其中,重大疾病的10万元保障可在未来的某一时间点返还,达到风险转嫁与储蓄的双重功能。

3、月存款3000—8000

王女士,32岁

职业:外企HR经理

婚姻状况:丈夫在政府部门工作,女儿两岁。

房屋状况:10万的按揭贷款,有一辆价值10万左右的车。

收入状况:每月家庭固定存款6000元左右。

建议:

王女士的家庭属于中产阶级,可以通过合理的理财渠道来保证家庭生活的品质,以及孩子的教育资金。随着步入中年,健康也应该成为关注的要点。建议可购买一份和女性重大疾病相关的储蓄型医疗产品(15—20万),附加20万的定期寿险与3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包含住院报销和住院津贴的健康险,解决家庭的后顾之忧。同时,可以和先生分别为孩子投保带豁免与医疗功能的教育基金产品(例如小孩大学教育大概花费10万元左右,和先生分别购买5万元,将潜在风险分散)。这样的保障计划每年花费大概在7000元左右,并且带有储蓄返还功能。

4、月存款8000元以上

钱女士,40岁

职业:某医药公司西南区销售总监,年薪15万左右。

婚姻状况:丈夫是私企业主,儿子正上高中。

经济状况:家里除了住房还有3套投资型房产,银行存款60万左右,还持有一些股票。

收入状况:不很稳定,每月平均保持1万元以上存款。

保险状况:夫妻双方和孩子已经拥有比较完善的保险保障,主要各买了2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很高额度的健康产品,由于都要开车,所以各买了4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

建议:

钱女士的家庭经济状况很好,有不错的投资渠道,家庭基本风险已经规划,现在主要可以考虑养老、投资和税务规划三个方面,同时将老公餐厅的一些经营风险进行规避。

钱女士夫妻可以购买可保证领取夫妻连生养老保险,具体额度可以根据规划的退休后每月生活水平而定。在投资理财及税务方面,可以分别购买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用类似基金定投的方式每月或者每年固定存入一笔钱,既可以享受投资回报,也可以全面保障资金的安全。在先生的餐厅经营方面,可以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预防工伤的出现),为餐厅购买责任保险(比如转嫁食客在餐厅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

家庭财产方面,可以为几套房屋购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例如地震险这一类的自然灾害保险,为餐厅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为车辆购买机动车辆保险。这样,钱女士一家的风险基本就可以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了。

保险产品没有好坏,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最重要。

买保险就像婚姻,我们寻找的永远是最适合自己的另一半,而不是所谓

最好的。每一种保险产品都有自己独有的功能,买保险切忌跟风,找到最适合自己现在的经济与家庭状况的保险,才是关键。

平安保险公司车辆保险 篇4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法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平安保险公司车辆保险 篇5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项俊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标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

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

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第十六条

年金保险中的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第十八条

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保险条款;

(三)保险费率表;

(四)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

(五)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办法;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五)产品说明书。

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应当提交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内容的销售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与本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同类险种对应材料完全一致的,可以免于提交该材料,但应当在材料清单表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

(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相应的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分别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材料以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

(三)中国保监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四)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提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

(二)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还应当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三)法定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

(五)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除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列明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列明减额交清保额的计算方法;

(三)具有利益演示的,列明利益演示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

决定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批准决定在保监会文告或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决定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专家评审时间和听证时间不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内计算。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撤回审批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终止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的审查,并将审批申请材料退回保险公司。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对申报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保险公司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审批期限自中国保监会收到修改后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于未获批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在修改后重新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不得迟于使用后10日。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备案回执;

(三)发现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责令保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变其保险责任、险种类别或者定价方法的,应当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且不改变保险责任、险种类别和定价方法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三)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名称变更导致人身保险定名发生变更,但其他内容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决定重新销售已经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重新销售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重新使用的原因、管理计划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出具总精算师声明书,并签署相关的精算报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下列责任:

(一)分类准确,定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三)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精算规定;

(四)具有利益演示的险种,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指定法律责任人,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法律责

任人。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五)具有5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其中包括三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的法律从业经验;

(六)过去3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人身保险开发策略;

(二)审核保险条款的相关材料;

(三)定期分析由保险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件;

(四)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条款的重大风险隐患;

(五)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条款文字准确,表述严谨;

(三)具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保险条款符合《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核准法律责任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经历证明;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法律责任人管理,建立法律责任人相关制度,向法律责任人提供其承担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并保证法律责任人能够独立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责任人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报告或者保险公司对未作离职报告的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

职说明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其他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申报核准法律责任人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法律责任人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团体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平安保险公司车辆保险 篇6

法院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某棉麻公司将保险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转让给了林某,该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过户手续证明。由于车辆转让后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本案的保险合同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无效。棉麻公司和林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故驳回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如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首先,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本案保险车辆依法过户转让,但双方未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手续,车辆买卖双方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该保险合同自保险车辆转让之日起无效。

其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该法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对保险利益的存续期间未作规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本案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车辆过户转让,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该保险车辆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该车辆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效。

再次,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险合同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应退还给投保人。本案的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取了全年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应将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empirenews.page--]

启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要提高法律意识。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协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有的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之后,认为自己买了保险,出险后保险公司必须赔,遂不去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从而也不去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不履行义务也就丧失了权利。保险客户在投保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并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平安保险公司车辆保险 篇7

我国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业经营模式, 生产经营十分分散, 土地种植规模小, 单个农户抗风险能力低, 面临着小生产和大市场难对接的矛盾。而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最频繁的国家之一, 农业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 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 使得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面临着较高的经营费用和赔付率。我国虽然从1934年就已经开办农业保险,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发展比较缓慢, 很少有成功的经验。在1985~2004年, 我国农业保险除两年实现微利外, 18年呈现亏损, 累计亏损18.67亿元。20年中, 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从1994年起,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逐年下降, 险种不断减少, 规模逐渐萎缩。到2004年农业保险试点由于政府的支持, 保费迅速增长, 但是农业保险仍处于高赔付率状态。

日本是农业保险开展比较早的国家, 其农业保险共济组互助模式符合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分散的情况, 采用这种互助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成本, 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我国财政力量相对薄弱, 地域广大, 农业生产比较分散, 移植式制度变迁比创新式制度变迁成本上低、风险小的情况下, 借鉴日本模式, 探寻出应对这些困难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对策, 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程。

二、日本农业共济保险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 是一种民间非盈利团体农业共济组合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的模式。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所有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的农户, 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小规模农作物种植农户, 可以自主选择, 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养殖的农户, 不用投保就自动参加了保险。日本的农业探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 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 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一) 健全的法律体系

日本早在18世纪的幕府时期就引进中国明朝的“设仓”、“广惠仓”制度, 建立政府的仓储后备, 进行灾害救助。而真正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建立的, 1929年的《家畜保险法》、1938年《农业保险法》标志着日本农业保险的真正建立, 1947年日本把《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随着本国农业的发展, 在原有的政策法规支持下, 日本不断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范围。1966年, 对家畜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改, 采用以农户为单位的承保方式, 改善了保费的国库负担。1973年开始实施果树保险, 1979年开始实施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 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1985年, 对《农作物保险法》做了进一步修改, 根据投保人或区域的受灾实际情况, 允许制定相适应的保险费率, 下调了农作物保费国库负担比例, 放宽了水稻保险强制加入标准。2003年, 对农作物保险等制度进行了修订, 主要是扩大了农户对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方式的选择范围。

(二) 完善的组织结构

日本特色农业互助保险机构分为三级:市、町、村为最基层的农业共济组合, 都、道、府、县为二级的农业共济联合会, 设在农林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会计处为最高一级, 此外还设有农业共济基金。政府为经营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提供50%的经营管理费补贴, 不足部分向农民收取。2004年, 政府的经营管理费和保费补贴占当年农业预算的比例为4.3%。

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负责该地区周围农户的农业保险, 向会员提供防灾防损的工具, 现在每家种植规模达0.3公顷的自动成为共济组合的成员。农业共济组合负责农业保险的基层经营, 负责承包农户的水稻、小麦、家畜等的保险, 收取保费, 对标的物进行损失鉴定, 支付赔款等。当投保人连续一段时间没有发生灾害时, 共济组合将退还一部分保费给农户。

都、道、府、县为二级的农业共济联合会, 负责对本都、道、府、县的再保险工作。如果本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无力承担投保人的风险时, 便可向联合会分保。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农业共济组合的自留责任增加到农作物正常损失部分的50%—80%, 将分给联合会的责任可以减少到20%—30%。一般情况下, 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分别为:共济组合10%—20%, 联合会20%—30%, 政府50%—70%。若遇有特大灾害时, 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 这就保证了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农业再保险会计处负责对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和分保。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巨灾损失, 分散风险。政府对联合会的再保险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此外在农作物损失严重时, 农业共济基金还可以贷款给联合会。

(三) 保险费率及补贴

日本农业保险金额有4种确定方式:一是田块承保方式:单位产品 (公斤) 的保险金额×耕地的基准产量的70%;二是半抵承保方式:单位产品 (公斤) 的保险金额×农产的基准产量的80%;三是全抵承保方式:单位产品 (公斤) 的保险金额×农户的基准产量的90%;四是灾害收入保险方式及质量保险方式:基准产值×40%—60%!保险金额!基准产值×90%。在农业保险费率确定的情况下, 日本政府为成员农产负担部分保险费, 国库补贴水稻、早稻保费的50%, 麦类保费的50%—55% (麦类保险费补贴采取的是超额累进制, 即基本保费率低于3%的补贴50%, 高于3%的补贴55%) , 家畜保费的50% (其中猪为40%) , 果树保费的50%, 经济作物保费的55% (其中蚕茧为50%) , 园艺设施保费的50%。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费总额为1298亿日元, 其中国库负担647亿日元, 国家负担比例达49.8%。在出现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时, 例如较大的疫情、大范围病虫害、冻害等, 国家财政给予兜底补贴。

三、日本农业保险对我国开展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启示

(一)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纵观日本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农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是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它主要包括经营组织, 农业保险业务、政府的定位三个方面。首先, 明确政府在国家农业保险中的定位。我国现在整个保险市场发育不完善,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 我国政府应在农业再保险机制、巨灾风险基金和市场的监管上发挥更好的作用, 为农业保险提供最后的保障, 更好的监督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其次, 明确农业保险的对象 (强制与自愿参加的农业保险) 、风险区域划分 (美国、加拿大费率具体到农场, 日本费率具体到地块) 、费率等级、保障水平、再保险机制等等。由于我国地域广, 种植分散, 建议风险区域划分具体到县级;同时鉴于农业集中生产区域的风险比较高, 应打破省域限制, 以生产区域和种类划分费率;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 建议低保费, 保障基本生活, 全面覆盖的农业保险体制。再次, 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组成、组织结构、法律地位和性质、资金来源、盈余分配等等。建议以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责任, 承担我国农业原保险, 利用其具有的信息和地理优势, 可以减少经营成本, 当发生大自然灾害时, 可以向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和政府保险机构分保, 同时商业保险机构也可以直接承保农业原保险。

(二) 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

针对农户生产分散, 规模小等问题, 建议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对本社或本社区的农户承担原始保险, 这便于组织农户参保, 更好地防灾抗灾, 加强内部监督, 减小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同时加强同外解谈判的力量, 有利于针对本区的自然地理状况缴纳相应的保费。同时其他保险机构可以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再保险, 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同农户接触的成本, 又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推广和赔付。同时针对我国近些年发生的全国性的大面积自然灾害, 政府应建立巨灾支持基金组织, 以应付特大面积的灾害, 为农业生产提供最后的保障。

(三) 加大政府扶持财政力度

不仅日本对农业保险实施高补贴, 美国、欧盟等国对农业保险实行50%以上的保费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对墨西哥农业保险补贴的研究证明, 当保费补贴低于保费的2/3时, 农业保险对生产者缺乏足够的吸引力。钟甫宁等利用历史模拟法对种植业政策性保险补贴进行研究表明:在50%的投保水平、50%的补贴率情况下, 农民不投保更划算, 当投保水平为70%、补贴水平为50%时农户投保可以增加预期收入, 参加保险是理智的。在我国当前农民收入水平低, 保险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 政府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加大对经营机构的补贴, 农民保费补贴, 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贷款、农资补贴等方面的优惠, 促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 改变以往靠灾后救济的模式, 提高资源利用率。针对农户收入水平低, 无力承担保费问题, 我们同时要增加农民收入, 提高农户参保能力。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WTO“绿箱政策”, 已成为国际上非价格农业保护的主要工具。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频繁的国家之一, 农业保险是政府保护农业、稳定农村经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 我国发展农业保险面临资金实力小、技术落后、经营管理混乱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本文通过借鉴日本农业共济保险的经验, 建议从法律、财政、税收等方面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

关键词:日本农业保险,种养殖业保险,启示

参考文献

[1]庹国柱.中国农业保险制度与农村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

[2]钟甫宁﹐宁满秀﹐邢鹏.我国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7.

[3]农林水产省经营局.农作物共济统计表-农业灾害补偿制度[M].2006-6.

[4]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Agricultural statistics, 2002,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fice washington.

电话保险到底“保险”吗 篇8

只闻其音,不见其人。在电话里销售和购买保险,正是如此。

免费送保险,有真也有假

案例:前阵子,正在上班的王先生接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电话。电话里一位女生告诉他,公司正举行一项针对手机“13915”号段的抽奖活动,王先生将很幸运地被抽中了,获得一份由保险公司赠送的保险。

解读:我们常碰到类似的电话赠送保险,是不是骗子?送的保险实际价值多少?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到底是天上掉馅饼,还是给你设一个陷阱?

业内人士透露给记者,的确有一些保险公司这样做。其目的是通过赠送保险与你建立联系,同时获得你的详细个人资料,如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信息等。一般来讲,在这份免费保险到期前,新的保险推销电话就会到来。

这种赠送的保险,一般是短期意外险,保额较低,市场价格大约十几元或几十元。这种赠送的保险是真实有效的。但你若接受,以后就要做好“继续被骚扰”的准备了。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现在通过电话实施诈骗的案例也很多,如果有人通过电话向你推销保险,却询问你的银行卡号,甚至账户密码,那就一定要注意了,千万别将这些重要信息告诉给对方!

不要轻易答应信用卡扣款

案例:“上周日是母亲节,我和家人在外面下馆子。有个电话打过来向我推销保险,说是如果我愿意投保,可以通过信用卡直接划去保费。这样可行么?是否合规?”北京的秦女士询问记者。

解读:这类以电话作为行销手段,然后通过信用卡扣款付保费的形式,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保险公司电话中心呼出,投保人在电话里表示有购买意愿,保险公司随后寄出投保单,投保人在授保单上签字后寄回保险公司,合同生效。然后,通过投保者的信用卡逐年或逐月扣除相应所需的保费。

而另一种方式,也是秦女士遇到的情况,保险公司与银行电话中心合作,如持卡人在电话里同意购买,相应的保费将直接从银行卡里扣除。

第一种情况下,因为流程上需要投保人的书面签字确认,肯定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投保方不会吃亏。

但第二种情况下,销售保险的一方,会以电话录音为准,简单地认为消费者是同意投保的,扣款行为的发生,不需要再次经过消费者的书面确认。

虽然根据新保险法,只要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不一定非要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只要是真实意思表达即可。

但我们知道,也有不少自我体验,当对方通过电话向我们推荐保险产品的时候,对产品的介绍语速比较快,我们消费者思考的空间和时间也比较有限,那一声“嗯”,或者说“好”,有时只是一种条件反射。等电话挂了,消费者才想起,哎呀,我怎么稀里糊涂就答应了呢?!

所以,大家以后遇到这种情况,不要轻易表达自己的投保意向,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不利维权。

存款送保险谨防被套牢

案例:张先生接到的保险销售电话则采用了另一种方式。来电话的是一位女士,上来先自报家门,说出自己的工号,并告知电话被录音。接着,该女士告诉张先生,因为公司搞庆祝活动,现在有一项新的优惠,每月往银行卡里存入200元,就相当于送份意外医疗保险。听说是免费的,张先生虽然动心但还是心存戒心。

解读:这个案例中,营销人员所推销的产品,其实是一款储蓄带有保障的保险,而张先生存入的钱等于缴了保费。

这类案例。我们在前几期的文章中也有一些介绍了。总之,当推销人员提到存款、基金等字眼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是哪个机构发行的,到底是保险还是存款。要购买自己需要的,而不要贪图免费、赠送等形式。

电话车险要防“山寨版”

电话车险,现在也非常流行,投保便捷,费率又比传统渠道低不少。

但随着电话车险的兴起,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一些“山寨版”产品。

一种情况是,一些车险中介代理机构打着××财产险公司电话车险的幌子去营销。他们通过主动拨打客户电话,并自称为某公司电话车险工作人员,其实卖的是传统车险,并非被特批的电销产品。虽然这样的方式下,保单还是真的,但费率上还是有差别的。消费者不要太快做决定,不妨“货比三家”。

还有一种恶劣的情况,可能是不法分子销售假的车险保单,还在电话里信誓旦旦说自己是某某公司的电销中心。

那么如何判断电话那头的真伪?

保监人士介绍说,所谓电话车险,是保险公司通过专用电话号码销售车险,是特批的业务品种。大多数保险公司均有专门的车险电销号码,大多是4008××××××的号段,或是保险公司本身的专用电话号如中国平安的95512。如果来电显示的只是普通的八位数市话号码,则要特别留心。

同时,购买了电话车险产品后,要记得及时核查保单真伪。目前绝大多数财产险公司都已通过网络或电话提供车险保单核对、信息查询等服务,车主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查询保单的真伪。如发现不真实,马上向保险公司或110报案。

电话保险有需改进的瑕疵

记者了解到,电话销售保险然后用信用卡付款,在国外是很普遍的保险销售模式。这种方式,不仅给保险公司拓展出了新的销售渠道,也让消费者和投保者能够更便捷地购买到一些比较简单的险种,节省购买成本,从某些角度看,的确是不错的“双赢”方式。

但这一方式在国内市场起步还没几年,所以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将来解决不好,就可能影响投保者的利益。

客户信息来源经过消费者同意了吗

且不说电话销售可能给客户日常生活带来的麻烦问题,先谈谈客户的信息安全问题。有些持卡人对银行将持卡人的资料与保险公司共享提出质疑。

现在不论各家机构之间是整体合作,还是按人头计价将客户资料转让给保险公司使用,都没有事先征得自己的信用卡持卡人、移动用户和航空用户同意。在这一点上,的确应该想办法给消费者一个说法。

电话里卖的保险性价比高吗

一般来看,电话里销售的保险都是简单易懂的短期意外险、医疗险等,但是对电话这一端的消费者而言,即便是这两类保险,也很难了解正常的市场价格,难以马上判断出电话营销员推销的产品如何。

比如前文所提到的秦女士,销售人员当时向她推荐的保障计划是一种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分三种:钻石计划、白金计划和白银计划,保额分别是25万元、15万元和8万元。投保人可以选择一人、全家、夫妻或亲子四种方式投保。秦女士购买了25万元保额的家庭钻石计划(三人),银行每月从她的信用卡里扣除95元(这笔支出视同消费,累计信用卡积分)。从该保险的保障内容来看比较合理,但相比较市场上类似的产品,这款产品价格并不算便宜。

服务理赔等有保障吗

“保险合同涉及很多责任和权益条款,还有关键的理赔条款细节,电话销售就能完全说清楚么?”不少消费者还有这样的质疑。的确,限于电话联络这一形式,电话销售保险的人员只能简单介绍产品功能,甚至来不及告知除外责任、具体限制等内容。消费者有这样的疑问也无可厚非。

信用卡扣款“划算”吗

还要注意的是,虽然通过电话购买、信用卡扣款方式购买保险,能够享受信用卡积分,但同时这笔购买款也就成了“透支消费”。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购买者不能及时还清当月所有信用卡透支额,就会引来信用卡利息、滞纳罚息金等各种额外费用,从而增加保障成本的支出。而传统的借记卡扣款,支付完保费后不可能再产生其他额外费用。

理性购买电话保险

正是因为还存在一些瑕疵,虽然电话销售的保险险种没有什么问题,但消费者仍然要对电话销售保险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大家可以多问几个为什么,多比较一下,要有自己的判断力,而不要急于做出购买行为。如果你不需要,应在电话中就明确拒绝,而不要含糊其词。

同时,如果发现自己的信用卡有扣保险费行为,但又觉得自己没有通过信用卡买过保险的,一定要留下对账单,并及时与银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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