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2024-07-07

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共7篇)

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1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在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诸多深层次的问题日益暴露,发展受到严重阻滞。国有企业的改革似乎走入了更大的困境之中。针对这诸多的问题和矛盾,人们提出了许多改革的理论依据和具体办法,对国有企业改革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引言

我国国有企业旧的产权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如果要更好的发展我国国有经济,我国就一定要对企业产权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国企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性总资产不足3万亿元,众多的国有企业相当大一部分管理手段落后,技术装备落后,运行机制僵化,质量较差,难以形成大规模和市场覆盖率,这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的第一个问题。区域性产业结构趋同化严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浪费惊人,效益低下。1997年中国500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总利润还不及美国同样500家大企业的前3家之和。由于企业规模和实力与国外企业存在巨大差距,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的问题。有人说,国有企业三分天下,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暗亏,仅有三分之一基本赢利。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资金不足,负担过重,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长期不足,许多企业只求应付眼前的生产而没有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例如,中国纺织工业,由于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低,设备老化,产品质量不高,结构单一,难以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几乎全行业亏损,最终不得不压锭限产,关停并转,以提高全行业的竞争能力。我国国有企业如果不进行战略的而非战术的、整体的而非局部的、市场的而非行政的、深层的而非表面的资产结构优化和重组,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规模小、战线过长、结构扭曲、重复建设、重大技术改造资金后续乏力的及大而全、小而全等问题,只会使国有经济进一步萎缩,使国有企业市场更小,失业队伍变大,使各项改革措施和经济发展难以达到既定目标,从而动摇国民经济基础。因此,加快国

企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推动国有资产的产权以资本运作的形式,实现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产权的流动性重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产权的高效配置,是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的重要改革措施。为此,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核心性的紧迫任务。

产权制度改革要立足于解决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产权制度改革要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两个不足、两个不合理、一个不分”的深层次矛盾推进。第一,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这是构筑现代企业制度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基础;第二,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直接融资不足的问题,这是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一个根本出路;第三,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冗员多、效率低、工艺技术落后的内部结构不合理状况,这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途径;第四,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重复建设、产业趋同化、外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一项战略举措;第五,要着力解决企业办社会负担重、政企不分的问题,这是推动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真正走向市场的必由之路。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以上五大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多年来,各级政府虽然采取多项措施,却往往不能“标本兼治”。说到底,就是没有触及产权制度改革,或者是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围绕解决这五大矛盾去推进。国有企业深层次矛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期望出现“芝麻开门”的奇迹。

当前,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配置为主的原则。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质意义上是国有资本的重新配置,在市场经济日臻完善的新形势下,对国有资本的“进与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在定政策,企业在定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和市场取向。国有资本在一个企业是否“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关键要尊重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行业和企业,不“退”不足以解决国企深层次矛盾的企业要抓紧推进资本退出的产权制度改革。反之,对市场中的强势企业,无论其是否是竞争性行业,则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吸引外部法人参股或股票上市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通过资产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可见,从实际出发,“具体地解决具体问题”应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既要防止“按兵不动”,又要防止行政干预的“一刀切”、“大撤军”式的出售和转让。

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国有净资产的重新配置。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国务院成立了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国资管理职能,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正抓紧起草。当前,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形势下,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变更,应依法办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置股权;二是对产权变更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条例”等现行法规进行评估。三是制止行政性“宽松政策”对国有资产折价“配送”的不规范做法。要发挥各级人大的宏观监督职能,发挥企业监事会、职代会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合理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原则。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意义

(1)国有企业占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比例,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必然依赖于国有全业的效益大幅提升,国有企业效率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数量和投资比例大,资产的历史沿革和生成中使得国有企业曾经达到是社会资本控制和管理的唯一形式,从而形成了资本的构成单一,经营活力僵化,严重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妨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到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必然涉及到广大主人的利益、生存、家庭以及社会稳定的大事情。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多种改制形式使得国有企业资本日益明确化和集中化,也是企业效益增长的加速化,同时对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的置换,人员的下岗分流必然存在着职工出路的妥善安置和国有企业职工主体意识观念转变的问题。

(2)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思考、举措安排,一直是中央到地方极为关心的,适时出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措施推进国企产权制度

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说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意义首先应当明确改革的方向,“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方向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其经营制度,选取合适的经营方式,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并深化其他配套改革,尽可能地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经营效益;二是控制国家投资的总体规模、方向和重点,适当减少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比重。”对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以不同方式进行,从初期不触及产权的国企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尝试,承包制的实行,到通过产权改造的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管理层收购等等,不断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尝试就是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迎接来自国内外市场竞争压力的必然要求。有目共睹: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主义市场中重要的经济形态;放眼国际大环境世界各国的各大跨国公司、财团进入纷纷抢摊中国市场进入了我们的视线,成为市场中的竞争伙伴。国内和国际的双重压力要求国有企业必须要适应市场环境,学会并增长参与竞争的能力,要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改革是正确的选择。结论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大题目,其涵盖的内容应该讲是相当丰富的。现实条件下的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不可动摇就是要建立和谐社会;国有企业产权的改革是完成和谐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条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的作用,决定着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从理论研究到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上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对待,使国有企业得到科学良好的发展,最终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既全体人民可以从国有企业改革中分享到实惠。

参考文献

[1]漆多俊.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组法制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2

1. 公司制企业“产权明晰”的实质

马克思在论述股份制的特点时说:“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 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 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 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在股份公司内, 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 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可见, 股份制的出现, 可以实现两权分离。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两权分离对明晰国有产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 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行效率, 资本主义可以用, 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 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 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 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2. 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权明晰”的弊端

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 为了调动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便通过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 认为只要通过使管理人持股, 国有企业的公司利益与管理人的个人利益高度一致化, 管理人便有了充分的理由来更好地管理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出现了与之相反的情况。一方面, 从理论上看, 将公司的股权分配给管理人, 即产权明晰到了个人, 这与产权最明晰的私有企业相似。但是, 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并不是要明晰到个人, 而是要明晰到企业, 将股权明晰到管理者正是企业产权关系的倒退。管理人持股的做法, 实际上追求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企业组织形式, 是私人企业制度而不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制度, 这样就陷入了“产权明晰”的陷阱。另一方面, 管理人持股的后果必然是管理者权利的扩大, 管理人利用对公司不断扩大的控制权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由管理人持股逐渐转变成管理人控股, 导致国有资产的利益受损, 企业资金流失。这是“产权明晰”的一个弊端。

“产权明晰”的另一个弊端, 是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产权实际上作为一个整体, 其中各部分的权利之间处于一种相互交织的复杂状态, 相互影响、相互牵制。将这些相对统一的权利分离开来, 需要一套复杂的制度安排。而权利越分离, 制度就越复杂, 制度成本也就越高。即使非常明晰地分离了每个产权, 需要对分离之后的管理的要求便变得更高, 权衡各个方面的关系的措施也越复杂, 而这些又进一步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3.“产权明晰”的社会成本

造成改革实际中两权分离起不到应有作用的原因, 不仅是由于两权分离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的不适应, 而且由于两权分离本身有着较大的社会成本。

(1) 产权模糊的出现。两权分离直接导致了所有权体系被肢解, 企业的产权关系变得模糊不清。在未分离之前, 企业的所有权高度统一, 经营者同时也是所有者。分离之后, 原本统一的整体变得支离破碎, 原本的企业所有者只拥有所有权, 而经营权却在自己所聘任的经理手中。与之前相比, 在这种分离的情况下, 要使企业的经营水平保持以前的水平, 必然要增加协调两者之间关系的工作, 无疑增加了交易和管理成本。

(2) 经营权对所有权的蚕食。企业所有者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管理, 相当于将企业交给了管理者进行支配。“从控制的意义上说, 所有权又一次变成主要由个人来决定的问题:即股东们拥有他们的股份;公司总裁, 也许还有几位高级管理者, 则控制着公司。”一方面, 经营者的意志不可能与所有者一致, 经营者不可能按照所有者的经营意志去对企业进行管理;另一方面, 经营者在拥有对企业的支配权之后, 很可能会通过其对企业的支配权不断蚕食和侵犯所有者的利益。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便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监督和制约成本无疑会不断增加。

可见, “两权分离给所有者带来了比两权分离前更严重、更危险、甚至是束手无策的麻烦与困难。”在企业不断发展的同时, 所有者只能一边支付繁杂的社会成本, 一边要不断强化自己的监督体系, 保证其所有权的巩固, 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历史趋势。从企业法人的本质来看,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并不仅是在出资者与企业法人之间, 而且是在公司内部实现的, 它不可以、也不应该用来界定国家和企业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是以企业自我发展为中心而进行的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产权明晰”的趋势:以企业为中心的发展模式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法人财产权可以有效地使国有企业从产权明晰的误区中走出来, 建立以企业发展为中心的经营模式, 从制度上确保投资者利益安全。法人独立的财产权, 是一种由股东授权后得到的权利, 使得法人得以独立地占有、使用和处分法人内部资产, 从而为投资者———股东谋取最大的利益。

1.有效避免管理人持股的缺陷

管理人持股, 不仅不利于公司的有效治理, 而且会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目的, 不仅是要摆脱公司对个人的依赖, 而且要使管理人员成为企业的雇员, 使个人的利益成为公司整体利益的附庸。法人财产权不同于管理人持股, 其本质上是一种收益激励, 通过股票价格影响管理者行为, 管理者在这种收益激励下受到严厉的约束。

2. 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并不是单一的产权改革, 还包括企业的治理改革、分配体制和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建设。所以, 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建立, 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等方面也需要改革, 而这些改革的一个前提, 便是法人财产权的确立。

以企业为中心发展模式的启示

1.股份制理论是产权改革的基础

股份制的实质, 就是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以法人为中介的分离, 使公司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存在, 不再依赖股东, 并且对公司的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安福仁认为, 在这种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 “国有企业的产权及结构具有股权分散化、生产社会化、公司产权独立化、所有权约束规范化、资产增值制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和公司经营透明与监督社会化等特征。”否则, 产权制度不明晰, 国有企业以企业为中心的制度建立不起来, 我国的市场经济便会因缺乏了相应的微观基础而难以建立。

2.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外部环境

目前, 我国的国有企业虽然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尝试, 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还没有实现, 更没有很好地确立以企业发展为中心的经营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之路还很长。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综合工程, 不仅需要完善企业法人的内部机制, 还要逐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单纯地推动以“明晰产权”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而不考虑现代企业建立过程所需要的社会基础, 将会使得改革离既定的目标越来越远。所以, 一方面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 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决定性作用, 不是绝对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不能全部指望于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需要在产权改革的同时, 加强企业法人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建设, 确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 规范政府行为, 加强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等外部环境的建立。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与私人企业的本质区别, 是确立以企业自身为中心的发展模式, 从而摆脱对个别私人资本和经营者个人的依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没有明确“产权明晰”的弊端, 导致了企业过分依赖经营者的个人能力, 扩大并强化了代理人个人的地位和作用, 导致国企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 从而忽略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在产权改革中的作用, 陷入“私有化”的改革陷阱之中。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篇3

一、正确认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

就产权层面上来说,我国国有资产并没有真正的所有者,而国有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主要在于所有权的安排。在我国,作为全民的整体代表者被赋予国企所有权的权能,同时代替真正的所有者直接充当所有者的代表,并越位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微观权能,从而出现国家角色越位。国家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格局显示了国有制经济深刻的内在矛盾,这个矛盾形成的内在动力必然会冲破传统国有制的束缚,找寻新的实现形式。在重塑所有权制度的条件下,解决国企目前的低效和缺乏竞争力问题。根据产权决定论的观点:产权明晰是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产权归属、激励机制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内在关系。产权就是排他地使用资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产权本质上就是剩余索取权,谁拥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拥有剩余,所以企业产权明晰就是要明确界定企业资产归属,资产归属是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

我国国有资产低效运行的重要原因是产权归属不清晰,国有产权要实现产权清晰关键在于寻求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充分认识到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概念。在当前的生产力水平下,公有制只能具体体现为国有制。政府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国家所有事实上就是政府所有。把政府看成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政府行使,这样就解决了由于国有资产归属不清而导致的所有权约束力不强,企业效率低下问题。同时,政府又是分级的,各级政府都事实上都拥有自己的资产,所以应该废止中央政府统一所有,确立各级政府分级所有,由各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即“分级所有、分级收益”。凡是中央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归中央政府,凡是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归地方政府;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国有资本的原始资本。只有在国有资产真正归各级政府所有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各级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的行为,形成所有权对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有人担心确立分级所有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的社会性质,事实上,国有资产不一定非要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归中央政府所有才能体现国有资产的全民性和公有性。各级政府分别持有,按照全体人民和国家的,。意志,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和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样也能体现国有资产的全民性和国有性。这正如国家政权设置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权机构共同构成国家的政权体系,整个体系的运转。共同体现了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

二、确立合适的国有资产代理人

在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后,为了防止政企不分,政府利用行政手段任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接下来就是要建立一个能代表各级政府行使产权权能并具有行为能力的产权主体。解决产权在运行和操作中的问题。传统体制下政府行使国有产权具有很大弊端:一是政府作为产权代理人行使产权权利,具体表现为政府所属的所有经济职能部门都作为产权所有者的代表行使产权。政府经济职能部门是政府行使政权的执行部门,它行使政权职能。又行使产权职能,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政权与产权的结合,政权与产权结合在一起,政企必然难以分开。而且政府的多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行使产权权利,在产权代理人多元化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代理人之间的“搭便车”行为。职能部门行使产权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职责也不分明,最终导致政府所有经济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运营的随意干预。每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以国有产权的代理人自居,都能对国有企业行使产权,却又都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利关系不对称,,国有企业的低效益在所难免。同时,政府经济职能部门在行使国有产权时,不是行使部分产权,而是行使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产权。这样。政府职能部门不仅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资产投向、投资目标和方针,而且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导致企业丧失了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独立经营者地位,不能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能成为追求最大化收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就不可能具有高效益。

政府是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资产所有者本身不具有直接进行投资的能力,必须在各级政府和企业之间寻找一个中间人,由它来经营国有资本。一方面,对国家承担投资责任;另一方面,对企业投入资本,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权利。这样,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成了可供政府选择的产权代理人,可以在各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管理和资产评估的管理以及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督等。这样,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产权,能使产权从政府的行政体系中分离出来。政府不再也不可能以产权经济主体的身份对国有企业经营进行直接干预,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由此得以确定。但是。由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产权也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缺陷。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实现社会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职能是由政府来承担的,由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来实现。在国有产权由独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运作无疑能符合产权主体的增值目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中获取最大收益的过程。同时也是资源配置的过程。这一过程与政府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常常发生矛盾。因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不是国有资产委员会行使产权的目的,而只是其追求最大化收益的客观效果。从最大化收益的动机出发行使产权,在局部或短期内,也可能使资产的投入与资源合理配置相符合,但在长期和大范围资产的投向就可能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不协调,在各级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独立行使国有产权的情况下,资产的运作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难以通过它们本身来解决。

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

我国不仅国有经济经过改制后的股份制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而且非公有经济中,尤其是私营企业管理中存在很大问题。私营企业主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业主以外的资本数量少,影响力小,私营企业实行大权独揽的决策机制,家族化现象严重。许多企业发展起来以后,没有按照现代公司制进行改制。仍然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一。这严重影响了私营企业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阻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

营机制,国有资本和私营资本的混合构建起合理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发生实质性转变。通过规范上市、企业相互参股、中外合资、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和组织更多的国外和民间资本参加,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各个股东作为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避免一家股东说了算,这有利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约,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如何使各类经济体制下的出资人利益成为企业利益的核心,维护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关键是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在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外资和社会公众资本共同参股并存于企业中。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要实现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委托给企业的董事会和总经理,自己控制所有权,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事务。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之一,无论在国有控股还是参股的企业内只能依据出资份额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即“同股同权”。国有资本不会因为他是出资人、是政府而必须对企业负担超出其出资份额的无限责任,也无须承担额外的社会职能。企业的收益分配上也无须因为政府赋税的存在而向非国有资本倾斜,政府只是单纯的经济实体。不能享有任何特权。董事会必须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在企业中无人负责的改革难题。

四、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建立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的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前提下,如何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规范企业内部的责、权、利关系,关键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的责、权、利才能明确划分,企业才能有效运转。

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4

摘要: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严格遵守制衡机制的产权关系,它要求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所有者利益。财务总监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制度残缺,对经营者监督乏力的现状。本文从产权与会计的关系入手,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捍讨,提出了建立财务总监制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财务总监制;产权;法人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道德危机;信息不对称

目前,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建立财务总监制的直接动因,并非是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指令,而是来自企业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与企业财务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发挥和完善财务约束机制,就成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主动或被动考虑的首要问题。财务总监制是顺应时代潮流而产生的一种财务监督机制,正确认识和理解财务总监制,是财务总监制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实际工作的客观要求。基于此,本文拟从产权经济学角度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产生的原因及理论依据进行分析探讨。

一、产权是连接会计与受托责任之间关系的桥梁和纽带

产权是“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权”(刘诗白,1995),更具体地说,产权即财产权(PropertyRights),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其内涵可分为资本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英国学者Y.巴汉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认为:“人们对不同财产的各种产权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由此可见,产权不仅是一个财产归属问题,而且是一个经济运用问题,因而可以将产权分为原始产权(或终极所有权)和法人产权(或法人所有权)。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都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一般认为,原始产权是出资者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享有的与其出资份额相对应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依法对企业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会计与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经济主体的所有者向经营者让渡财产使用权而产生了受托责任,会计是与对受托责任的计量和报告相伴而生的。受托责任学说是会计理论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石。杨时展教授主张“会计原本的目的在于认定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不理解受托责任,就无法理解现代会计,受托责任理论是现代会计的灵魂、根本和核心”。因此,可以说产权是联结会计与受托责任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会计受托的对象是各产权主体,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严格遵守制衡机制的产权关系,即公司治理结构(Co-poratrgovernance),又可称法人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所体现的所有者、经营者各方构成的相互制衡的产权关系。会计所要明确和解释的就是能体现产权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所表现的受托责任。在这种产权制度结构中,会计信息成为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控制的重要工具。

二、国有企业产权现状的经济学分析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特征,也是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但从实现情况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在目前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中,资本所有者代表机构的职能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行政机构行使。许多行政机构对企业发号施令,而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对决策后果负责,各项权能被不同的部门分割,实际上是架空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割裂了在现代产权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关系。同时,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外部性、共用品和不对称信息的经济学特征,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的现状必然会产生如下经济学现象:

1.内部人控制。因为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学上外部性(Externalitis)的一般特征,即一个主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主体产生的影响,这种外部性可以产生正效应,也可能产生负效应。会计信息即可以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利益,也可以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损失。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一般所有者的目标是单一的,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是多元化的,是追求尽可能多的薪水、奖金、闲暇和荣誉等。在目前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缺位的情况下,企业完全由厂长(经理)控制,即形成所谓内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这必然会导致经营者放弃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其自身效益最大化,如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等。使企业的所有者及有关外部利益关系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将会由于使用虚假的会计信息导致决策的失误。

2.内部人对“搭便车”行为的反抗。因为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共用品(PublicGoods)的特征,即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表现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可共同享用会计信息,它对某人的供给和使用,不会妨碍他人。非竞争性表现为会计信息可以被多个用户多次使用,而不影响其效用。因此,“搭便车”现象就不可避免。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享用会计信息,而所有者及有关外界关系人均可免费获取会计信息。结果,企业不能从会计信息的提供中补偿所耗费的信息生产成本,因此,企业最多只会提供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在目前国有企业产权的状况下,无法对这一现象进行约束和改变,虽然企业经营者对信息的披露只是举手之劳,成本低廉,但他却只从满足其自身价值出发,而不考虑整个社会的总价值,这必然会对企业所有者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3.内部人的败德行为。会计信息具有不对称信息(AsymmetryInformation)的特征。不对称信息是指在竞争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对象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对双方的决策有着不同的影响。由于企业的会计信息是由代理人单方面提供的,而会计信息的利用者是多方面的,可以说会计信息是一种带有社会影响的共用品。同时,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代理人经常会利用其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背离委托人的利益,如道德危机(MoralHazard)、逆向选择(AdverseSeclec-tion)等。因此,目前国有企业产权状况就成为经营者败德行为产生的温床。

为减少或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尽可能地保持一致,所有者设计了各种各样的激励方案,试图以此来缩小两者之间的效用差异。然而,激励方案的存在仅仅能够缩小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目标的差异,无法避免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的`发生。因此,设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一种有效的所有权监督制度,激励并约束企业经营者为所有者谋取最大利益,是我国国企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现代企业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独立享有自主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对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监督的排斥,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所有者监督不能仅停留在审阅企业的财务报告、考核经营业绩等事后监督上,而应是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所有者对经营者具有终极的监督权利,经营者的任何懈怠、无能及败德行为,均可以通过所有者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得以矫正。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式治理结构,还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式治理结构,虽然具体的监督管理形式不同,但其宗旨都是通过所有权监督来制约经理人员的行为,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财务总监制亦称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由董事会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授权其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所有权监督制度。它是从产权角度去行使权力,代表所有者利益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既使在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所有者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决策的条件下,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仍然必须保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这种最终控制权(剩余控制权)主要体现在:股东会对董事和监事聘任、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投票权,对董事会议定授权的决定权,对经营和财务信息的知情权等等。正是通过这些权利的运用,所有者才能通过董事会对企业经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对高层经理人员进行与所有者目标兼容的激励。

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是顺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而建立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国家作为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企业经营者以国有企业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财务总监制的建立,一方面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把好财务监督关,另一方面,硬化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财务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活动方面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所有者的利益。为经营者充分施展经营才华,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了条件。

实行财务总监制是我国经济监督制度的创新,实践证明,这种所有权监督制度,有利于规范和约束经营者行为,防止败德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强化所有权监督及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

四、实行财务总监制是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现实选择

1.实行财务总监制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上的“三权”分立,即决策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权(监事会)和经营权(经营者)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如产权代表未真正代表国家利益;董事对总经理的控制作用小,有的董事“不管事”,有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没有相互分离而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产权约束的财务监督仍时常处于梗阻状态,致使国有企业外部监督弱化、内部财务运行失控。因此,实行财务总监制,可改变目前国有企业所有者监督缺位的现象,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承担起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这必将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2.实行财务总监制是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

无论是国有企业所有者,还是其他的外部监督主体,他们所掌握的企业信息都不可能有经营者多,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制度下,企业对外披露企业信息是有时间性的,除上市公司每年披露两次报表即中报和年报外,一般是按年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所有者也主要是从有限的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取经营者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存在着败德行为,所有者也只能是在会计报表披露之后才能了解到,这种滞后的信息,难以为所有者监督服务。而实行财务总监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保证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是所有者快捷获取经营者信息,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

3.实行财务总监制是一种低成本的所有者监督方式

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监督成本,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者为获取经营者信息所开支的费用,如专设机构经费、专职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等;二是由于监督滞后,经营者败德行为已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传统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外部股东,要将企业披露且业已经过粉饰的会计信息调整至真实状况,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由于所有者获取信息的滞后性,经营者败德行为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所以这种监督的成本是相当昂贵的。但在财务总监制下,所有者能及时了解经营者动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经营者的控制,如解除经营者职务、冻结企业资产等,从而降低或避免经营者败德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使其监督成本大大降低。

4.实行财务总监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

会计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以及企业有关方面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有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假发票、假涨本、假报表、假审计报告等进行偷税。漏税,截留财政收入,侵占国有资产,骗取荣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利益驱动,对经营者监督弱化造成的。因此,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不能仅依靠会计本身的监督,而应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实行标本兼治。实行财务总监制,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财务总监的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一道坚固的屏障,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五、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应注意的问题

1.高标准选拔任命财务总监。财务监督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要求财务总监必须是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专业人才,不仅应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还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仅应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及相应的分析判断能力,还应是会计核算的内行,理财业务的高手。否则,再好的制度,没有合格的人员去执行,一切都将化为乌有。因此,为保证国企财务总监队伍的高素质。应使财务总监的人员选拔市场化,形成能者上、庸者让的优胜劣汰机制。

2.明确财务总监的权责范围。所有者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非是干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因此,在财务总监制度的设计上,必须明确其工作职责、权力范围和运作规则等,做到既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一般来说,实行财务总监制的企业不再设立总会计师,企业经营者享有不受财务总监制限制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完全财权。财务总监工作权责主要应包括: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参与权;对财务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对企业重大资金调拨的签字权。

3.建立完善的财务总监约束机制。为更好地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促使财务总监认真钻研业务,廉洁自律,保证财务总监制度的有效运行,应建立充分的激励和严格的约束机制,既要设计合理的激励性报酬方案,以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又要制定科学的财务总监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以及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使约束具有刚性。

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5

(一)产权制度的定义 所谓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的最主要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产权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人类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从私有财产的出现到市场经济的确立这几千年的历史中,产权一直被视为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指的是财产的实物所有权和债权,它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确认和对财产实体的静态占有,基本上是一个静态化的范畴。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这一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已经日益深化,其含义比原来宽泛得多,它更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它不再是单一的所有权利,而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力,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

而现代产权制度是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基本要求;流转顺畅、财产权利和利益对称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

(二)国有企业产权的特征

传统公有制下的产权结构从根本上说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它表现在:一是所有制形式单一,难以形成市场经济所需不同产权主体;二是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参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动力明显不足;三是国有企业偏离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利润最大化目标。

从产权角度分析,当前国有企业产权有以下五个特征:第一,“资本雇佣劳动”而非“劳动雇佣资本”。第二,事实产权与法律产权不一致。第三,产权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第四,人力产权丧失。第五,国有产权的“廉价性”。在这五个特征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本雇佣劳动”和人力产权的丧失。“资本雇佣劳动”决定了国家作为大股东的地位,但国家作为大股东并非必然导致低效率,这一点在西方国家不乏例证。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承认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产权的享有。但是,由于我国从法律上完全否定了人力产权,这是国有企业低效率的本质所在。

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附属物,“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国家对企业包供包销,统负盈亏,统一安排职工就业,个人分配实行大 1

锅饭、平均主义。国有企业的各项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产权制度是一种封闭的、单一所有权制。针对这种现状,1979年开始的企业改革首先是“放权让利”,企业开始有了一定的自主权,比如财产使用权。但由于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在不触动企业财产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的行政性分权、让利,产权制度并无实质性变化。到1986、1987年,企业开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承包制。这种“两权分离”的承包制在初期由于分配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承包制是在承认现有产权制度前提下的一种“两权分离”,虽然使产权的各项权利有了某些分离,但依此形成的企业财产经营权没有按照商品经济原则、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因而这种财产经营权实际上仍是一种行政性分权,传统产权关系并未改变。从1991年第二轮承包看,短期行为问题已比较明显地暴露出来。在这一时期,发展企业集团也被当作一条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提出来,但由于在不触动产权关系、坚持“三不变”(所有制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组建企业集团,也只能是松散型的或是行政捏合式的联合体,企业集体功能和优势仍未发挥出来。

1992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转换经营机制”成为企业改革热点。它明确了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明确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条例实施后,企业自主权逐渐落实,但同样未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只能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仍不可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一时期的产权制度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仍然相差甚远。

从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以来,国有企业沿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思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2003年3月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我国企业产权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强调“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种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至2008年8月,半数以上的国有重点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一批国有企业改制后在境内外上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改制面超过90%,中央企业下属子企业大部分实施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索。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果。

三、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缺陷

(一)产权归属不清

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是产权归属明晰,本质上就是要使产权主体人格化,明确产权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承认产权的排他性。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交易的前提,特定的产权主体是唯一的和垄断的,特定的产权是有边界的和可计量的,否则就不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没有了产权交易,市场经济就失去了配置稀缺资源的功能;没有了权利归属,稀缺资源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没有了清晰的利益归属,经济增长也就失去了持续的动力激励。就我国实际来看,就是要依照法律、法规合情合理地认真清产核资,理清产权属性。各类财产权归属清楚,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环节。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而国家则代表全体人民来使用和支配生产资料及剩余产品。通常叫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在理论上讲似乎并没有什么矛盾,但在现实中,这种理论上的说辞很难让人感同身受。因为仅在名义上人人所有,具体的公有组织中任何个人(自然人)均无权实施可量化的财产占有、享受、支配和交换。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个人之间不存在以往私人占有那种直接量化、可支配的对应关系,公有产权事实上处于一种非个人化的 “虚置”状态,个人和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制度上沟通的 “桥梁”。显而易见,正是这种不能分割,不可量化,只能以整体面目出现的单一公有产权模式,从其产生之初就包含着一个致命的产权归属虚置而导致的动力衰退问题。除了实实在在的源生性的财产与物质利益上的归属关系之外,还有什么样的制度性因素能比它更具有持久性和驱动力?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单一公有产权模式必须限定在极小范围内,可以通过非物质性因素(法律强制或信仰鼓励)来补充动力。

(二)产权主体虚设

国有企业资产名义上为全民所用,体现为政府代表全民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而政府则由众多部门组成,这些部门都能凭借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干预,而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则无法问责,也无人负责,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责权利难以对称,有权利的没责任,有责任的没权利。

(三)权利与责任、收益与风险不明

在产权非个人化的传统公有制经济环境中,不仅普遍存在的偷懒现象导致了高昂的制度运行成本问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各式各样、官职不一的监督生产、防止偷懒的人,由于利益相同,投入难以量化等缘故,反而更有条件发生偷懒的现象,更容易出现层层包庇、官官相护的监督失灵问题。进而由此还带来了更加复杂化的制度运行难题,即监督别人的人由谁、靠什么来监督。这就是在传

统公有制经济组织普遍出现的制度运行成本(机构、人员、办公场所、经费等)越来越高昂,但制度运行的效率却出现了不可逆转的效应递减趋势。

同时,在完全没有个人产权风险责任的传统公有系统里,生产经营和收入分配的决策权高度集中,基层和个人很少有参与决策、发表言论的机会,由此带来一个技术上的难题无法克服,即科学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和信息对称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它所带来的主观主义、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如何避免?这在现实中就是我们随便可以看到的在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普遍存在的决策信息垄断、暗箱操作、决策程序不公开以及报喜不报忧、好大喜功等现象。

权利与责任、收益与风险方面存在的不平衡问题,是传统的单一公有产权制度结构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制度难题。这种问题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并不存在,私有产权在权责益险方面先天就具备高度的对应性,这就是资本、财产的所有权说了算——谁拥有、谁决定,谁负责、谁收益。权利、责任,风险、收益十分对称。这种由于所有制结构(公共占有)带来的权责益险问题,只能通过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来解决。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首要的问题,要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把维护出资者权益和维护法人财产权益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督促和国有企业自身努力的互动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思路及措施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推动国有资产的产权以资本运作的形式,实现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产权的流动性重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产权的高效配置,是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的重要改革措施。为此,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核心性的紧迫任务。

(一)深化改革,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

通过股权多元化使得个人和诸如保险基金和投资基金等机构也成为国有企业的部分所有者,这些个人和机构追求最高经济效益的动机有利于所有者职能到位,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多元股东的制衡,易于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的目标集中追求经济效益。实践证明,股份制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进行制度创新的出路;股份制是现阶段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最佳方式。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可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国家所有者通过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严格监管,使他们成为持股企业“真老板”,而且要权能到位。董事会应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选派的股东代表、个人和机构的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和利害相关者代表如银行代表等组成。适当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有利于企业的监督和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和经理应当分设。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成员可以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有效监督的作用。与此同时,建立和规范可以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董事渎职,保证所有者权能到位。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应权责分明,严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行。

(三)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配置为主的原则

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质意义上是国有资本的重新配置,在市场经济日臻完善的新形势下,对国有资本的“进与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在定政策,企业在定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和市场取向。国有资本在一个企业是否“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关键要尊重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行业和企业,不“退”不足以解决国企深层次矛盾的企业要抓紧推进资本退出的产权制度改革。反之,对市场中的强势企业,无论其是否是竞争性行业,则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吸引外部法人参股或股票上市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通过资产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可见,从实际出发,“具体地解决具体问题”应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既要防止“按兵不动”,又要防止行政干预的“一刀切”、“大撤军”式的出售和转让。

总之,国有产权改革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内驱力,是所有者主体的要求和占据国有经济成分最大的所有者(政府)发展的内驱力和直接推动力。道格拉斯•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因而,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创新划分、界定、实施、保护和调节产权的规则,使确认和处理各个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的规则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所以说,国有产权从私有到国有再到民有的变革是展现中国产权革命的一条渐进之路,这场深刻持久的变革,必将给国有经济带来全新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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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6

关于现代产权经济学中的产权范畴,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以下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产权定义。

著名产权经济学家,美国加州大学教授H·德姆塞茨提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产权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们能够帮助一个人在与他人交易中形成一个合理的预期。……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人同意他以某种方式行事的权利。”

另一位著名产权经济学家A·A·阿尔钦在《产权:一个经典注释》一文中开宗明义写道:“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的使用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

英国学者P·阿贝尔则这样理解产权:“我所说的产权含意为: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控制权。使用权,即区别于管理和收益权的对所有物的享受和使用权。管理权,即决定怎样和由谁来使用所有物的权利。分享残余收益或承担负债的权利,即来自于对所有物的使用或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和成本分享和分摊的权利。对资本的权利,即对所有物的转让、使用、改造和毁灭的权利。安全的权利,即免于被剥夺的权利。转化权,即所有物馈赠给他人或下一代的权利。以上尚未列举的一些权利:即不对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加以时间约束的权利,禁止有害使用权利的权利。”

西班牙马德里大学经济学教授P·施瓦茨则说:“我所说的产权不仅仅是指人们对有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包括人们有权决定行使市场投票方式的权利,行政特许权,履行契约的权利以及专利和著作权。”

另外的学者这样定义产权:“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主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

现代产权经济学者对产权的理解绝不限于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主体对于财产物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还包括种种非物权,如专利权,著作权、行政特许权等,甚至还包括基于财产权的其他行为性权利,如以上定义提及的行使市场投票方式的权利、要求履约的权利、禁止有害使用权利的权利等。正如美国著名新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深刻而精辟地指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2 西方产权理论: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和超产权理论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对传统的西方古典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根本缺陷进行反思、批判和修正的基础上首先提出,并在70年代至80年代由威廉姆森、诺思、舒尔茨、斯蒂格勒、阿尔钦、德姆塞茨和张五常等人丰富和发展之后逐步形成的。它主要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安排及其结构对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影响,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流派之一。

交易费用是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理论基础。产权与效率的关系通过以下三个基本理论得以表述:

(1)剩余价值占有理论,即剩余利润占有是企业所有者和控制者的基本激励机制。当企业剩余价值全部归企业家时,企业家就是企业的所有人,这种对“自然人”的完善的激励机制是私有企业所特有的。

(2)资产拥有论,即认为资产归属私人之后,就有了排他性,保证资产及其收益不被他人侵占,避免了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一种由某个当事人的个人行动给他人带来的或由他人承担的损害。现代产权理论的研究表明,外部性是经济运行中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这种外部性的存在,其直接后果即是降低了各个当事人的努力程度,刺激了普遍的“搭便车”行为,即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从而导致效率损失。通过产权的明确界定,即将非排他性产权转变为排他性产权,则可消除普遍的搭便车行为,从而提高经济效率。

(3)私有化理论,即认为国有企业存在企业目标多元化、对经理激励不足、财务软约束等种种弊端,只有通过私有化才能克服这些问题。

90年代末,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提出超产权理论,认为要使企业改善自身的治理机制,基本动力是引入竞争,而变动产权只是改变机制的一种手段,这种改变并不保证企业绩效一定提高。从产权与竞争的二维向量所决定企业绩效的相关程度来看,产权变更所引致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是必要条件,而竞争机制所牵动企业不断创新以适应市场的能力是充分条件。超产权理论正是建立在竞争理论的基础之上,把市场竞争放在高于产权改革的位置,提出了企业产权机制只有在竞争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通过竞争牵动产权从而提高企业绩效的理论。

产权理论阐明了收益激励机制对提高企业效益的作用,而超产权理论却进一步阐明了激励机制只有在竞争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着重探讨了企业外部竞争市场对治理结构进而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超产权理论丰富和发展了产权论,它指出在考虑外部市场的竞争因素后,企业的绩效效率与产权归属在长期竞争均衡中是可以分离的。

3 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现代产权制度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是有关产权的界定、运营、保护等一系列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称。继续推进产权改革,构建现代产权制度,必须以科学的产权观念为指导,而科学地认识和理解产权理论是树立科学产权观念的基础。

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从四方面入手:

(1)归属清晰,一是产权的细化,哪一项产权、多大数额或份额,应当分得很清楚;二是人格化,即细化后的产权应当归属于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当是非常明确的。

(2)权责明确,是指某项产权拥有何种权利,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应当是非常明确的。

(3)产权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可交易性,从而形成了产权的流动。产权流动无疑会改变经济资源的配置状况,而这种状况又会影响到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产权必须具有流动性,产权顺畅流动是寻求产权关系的最佳组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4)保护严格,就是要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执法程序保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保证各项产权公平交易。

在企业产权制度的设计中,我们强调不仅要对所有者、高层管理者和高级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产权激励,而且要对普通劳动者的产权激励。在“劳资”双方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中,既要正视资本产权在现阶段的正当性,也要逐步提高劳动力产权的比例。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一样,和所有者本人不可分离,难以监督,适当的物质激励却能够大大降低对他们的监督成本。劳动力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贡献加大。劳动力产权最终会取代资本产权,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

总之,产权制度改革属于经济体制改革范畴,但不要唯经济论,它涉及政治、社会和文化诸方面,要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来审视经济改革问题。不仅要考虑经济市场化,还要考虑政治民主化、社会关系和谐化对改革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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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学峰, 贾中河.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问题[J].金融管理科学, 1995.

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篇7

关键词:产权;政府干预;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

2003年,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旨在解决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问题,但仍问题重重,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其中最突出的是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特征

(一)社员缴纳的原始股金构成信用社的核心产权

在建国初期,为了促进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的发展,政府大力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由于当时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为了促进农民加入信用社成为会员,入股金额的最低限额非常少,有些地方甚至用实物充当股金。1997年重新界定信用社的性质后,但考虑到农民的收入状况,单个社员的入股金额仍然很低。由此,社员缴纳的原始股金构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最初、最核心的产权。

(二)公积金制度形成信用社的二元产权结构

合作金融的本意是通过资金联合使资金实力弱小者之间实现互助,这意味着合作金融组织社员的资金实力普遍较弱小,加上合作金融对社员的退出没有约束,此制度限制了合作金融的发展规模。为了壮大信用社的规模和资金实力,绝大多数信用社建立了将一部分税后利润中划入股金的公积金制度。公积金的不断积累一方面可以扩大信用社资金规模,但另一方面也使得社员的原始股金在信用社的资本金中所占比例下降,即股金可控比例下降。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出现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股金结构分散

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在规定最低入股金额时把标准放得很低,这样就导致每个社员所占信用社的股份比例相当低。为了解决原始股金少的问题,很多信用社采取公积金方式来增加资本额,经过历次的改革,当前信用社的股金构成按照入股的方式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入股对象包括自然人股、信用社职工股、法人股。在考虑到省信用联社这个层次,还要加上各县级联社信的入股。2003年增资扩股虽然使信用社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经营,资本充足率得到加强,但旧的股权分散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可以说入股社员的“地位”不明晰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难以有效分清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治理结构没有改善

在我国,虽然信用社在成立的时候就以章程的形式规定了社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指出信用合作社社员或经权利社员推选的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利机构,并明确要求每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都必须成立相应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会”机构的设置在信用社只是徒有虚名,并没有发挥其监督、管理、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和业绩目标的职能与权利,反而需依附于管理层,三会治理结构严重扭曲。而治理结构的严重扭曲“推进”了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程度。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的原因

(一)农村信用社所处的金融环境不利于其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

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网点从农村“阵地”上的相继撤出。国家逐步降低了非金融机构组织的设置条件,一些地方相续成立了以“农村互助社”等形式的非金融组织,但由于其管理机制不成熟、抵抗各类金融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导致其发展缓慢、受到限制。成就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力军”地位,出现了在机构上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一模式、在业务上存贷款为单一内容的局面。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的财力大幅度缩小,农村财政资金长年得不到保证,而用于农村公共建设的资金就更难以保证到位,在农村公共财政资源缺位的情况下,国家必须靠农信社这个金融机构来提供支持“三农”的资金需要,扶持农业部门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承担了部分的财政职能。根据拉詹和津加莱斯的分析,以金融形式存在的财富往往更有流动性、更容易携带,容易招致政府掠夺。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政府在财政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自然要使农村信用社具有“官办”性质,控制这个“更方便”的金融工具和资源。这也是历次改革中,政府不让信用社跳出官办金融模式的根本原因。

(二)长期改革改的是组织形式而不是产权

虽然国家对农信社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无论怎样改变隶属关系,都维持了改革初期的基本机构。一直以来都在改变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而社会控制形式却没有任何的改变,即金融机构的所有权和决策权归谁所有,归谁来决定其运行和改革。2003年国家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产权制度改革;二是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在微观层面上由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各地方省份在这个改革中都选择了成立省级联社,利用省级联社管理各级信用社,按规定是各级联社自愿入股,但最后都是以强制性的方式入股省级联社,使改革又一次成为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改革,市场的力量又一次被排除在外。

(三)政府行政性干预大,信用社“官办”色彩严重

1.2003年前的过分干预

2003年试点前,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相对于试点后的干预要大得多,具体体现在:(1)信用社在成立之初是政府强制性将农民的互助组织改革成为信用社;(2)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信用社日常经营,发布指令使信用社贷款给乡镇企业以支持其发展;(3)在国有银行改革过程中,信用社几次划归不同的银行监管和组织;(4)国有银行在资产剥离过程中剥离一部分借款人希望予以剥离的逃、废债务到信用社名下;(5)信用社领导的任命不是基础“三会”的决定,而是国家行政命令;(6)由于社员的权利没有履行过,领导任命又是基于行政命令,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信用社主任掌握着信用社的“大权”。

2.2003年以后的政府行政性干预

2003年,全国信用社资不抵债额度为3300多亿元,资本充足率为-8.45%,资本净额为-1217亿元,不良贷款额为5147亿元,占比为36.93%。此时,国家推出试点改革方案。此次虽然使信用社的经营环境和组织结构进行了大的变革,但还是出现了很多产权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社为获得中央的支持资金,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下达行政命令性指标来达到中国人民银行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股权结构。其危害不仅在于强制性增资扩股所造成的潜在信用危机,而且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农信社的行政干预,这阻碍了金融改革的进程;二是农村信用社社员仍然没有退社自由,过去数年中,全国4万多个农村信用社竟没有发生社员退社现象。三是管理人员的任命还是基于上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性任命。四是农村信用社的组成也基本上由行政性命令强制入股省联社或县(市)联社。

(四)历年的积累或亏损无法界定产权

在现有股金中,由社员个人缴纳的比重很小,其较大部分由历年公积金转增而成,在农村信用社的总资本中,股金约占20%,而长期经营所形成的集体积累约占80%。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形成原因非常复杂,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变迁,来源于各方面的历年积累产权关系已经变得十分模糊。另一方面,一些基层信用社有严重的亏损(农村信用社股本金一般为0.1%左右,而《巴塞尔协议》中对核心资本充足率规定应不低于4%,相差太大),已经资不抵债,理论上已经破产。社员一直没有行使正常的权利,要他们来承担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就遇到了产权在实质上已经无法“认领”的困境。

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措施

要想改变当前信用社产权结构的状况,关键在于理清当前股东的股金额以及在外在所有者收益的基础上重新安排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应当切断政府行政性命令和信用社的联系,引入市场机制。

(一)核清股东的股金额及其以外的所有者收益

核清股东的股金,关键是量化原始股金的产权。由于股金投入的时间不一样,同一个信用社,不同时期形成的股金是否应该享受相同的收益?如果信用社还有积累的话,不同时期积累该如何分配?如果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已为负债,债务该由谁来负责?这些都是核算的关键问题。具体可采用以下具体方法:

1.资可抵债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明晰

历史资料全、数据完备的合作社可根据股金账所记载入股社员、金额计算其收益及份额,而历史资料不全、数据残缺的合作社,可根据1996年规范后的入股社员和股额,量化每一入股社员的获益及产权份额。对于农村信用社公共积累的明晰量化,应采取:冲销呆账坏账后,为正数者,提足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为负数者,相应冲减社员股金。对提足公益金,呆账准备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外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公共积累,应按一定的比例增加入股社员股金,以维护入股社员的权益权利。

2.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明晰

应由人行、信用社两方组成清产核资小组,进行彻底的实事求是的清产核资,摸清呆账、坏账和亏损底数,核定损失。根据损失的不同,针对主要方面逐项、逐笔查明原因,在此基础上量化各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各方要切实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损失,如保值补贴、税赋等,国家要承担责任;属于地方政府干预,地方国企贷款损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造成企业破产逃废债,基金会、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入等地方政府要承担责任;属于行社纠纷,转移给信用社的不良资产,由农业或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属于经营管理原因由农村信用社自身承担。

(二)规范农村信用社股权设置

在核清资产的基础上,适当增资扩股,提高社员最低入股额度,对现有股金存量进行清理,将有资金互助需求的各种经济成分均作为吸纳法人入股的对象。股权结构上,允许股份差异,控制法人型股东的控股比例;社员结构上,坚持以广大农户、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农村、镇办企业为主。

有些学者提出了按股金来源,将股金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股金为农村居民和乡村中小企业为取得投票控制权、获得服务从而对农村信用社的原始投入资金,有投票权和分红权。每个社员必须购买一份此类股金,个人股和企业股金额应有所区别,实行一人一票。此类股金不可转让、出售,如果社员决定退社时,要经理事会同意,股金可在规定的时间里转让;第二类股金是可以分红、转让但无投票权的股份,社员可以任意追加投资股金。第三类股金为农村信用社的借款人按照规定将其贷款额度的5%~10%资金进行的资本化,无投票权和分红权。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以往的股权设置和增资扩股都是在行政性命令下完成的,为了避免类似的做法,一切工作应脱离政府性机构的干预。但为了完成股权设置改革,在现有条件下必须要政府干预才能完成;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又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怎样切断政府的行为干预,这就涉及到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立法”。

(三)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

从历次改革的成果看,必然会出现政府干预和责任无法归位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改革面临的一个问题,可以说以后还会遇到。针对问题,只有以法定形式把各种利益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下来,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是信用社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如,《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但有关金融合作、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仍没有制定出来,致使农村合作金融在产权、运行机制、运营方面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做支撑,从而出现了一直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并完善《合作经济法》、《合作金融法》,通过立法来最终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归属、治理结构、运营机制。法制建设是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的最后一环。只有通过立法来规范各方的利益,才能明晰各方的权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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