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2024-09-12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精选8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篇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道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动全区道路标志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上级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于年底前,在对全区道路标准地名标志全面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区道路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的重要意义

标准道路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对于提高城市内在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区因区划调整、城乡改造、道路修建等原因,存在新建路、街、巷没有依法进行命名、有路无名和一地多名的`现象,不能发挥正常的指位功能,给区域交通、社会治安、工商注册、邮政通讯、抢险救灾等各项事业带来不便。因此,进一步提升道路标志标准化管理水平势在必行。

二、标准道路标志设置的范围要求和方法步骤

范围:设置标准道路标志是指对路、街、巷等地名标牌,按照《地名标牌城乡》,实行标准化管理。其范围是全区范围内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标志牌的路、街、巷。

要求:道路起点、终点、交叉路口必须设置标志,必要时适当地段增设标志。主要道路标牌规格为:1700&>15;500MM(不含广告位置),其它道路标牌规格为:1200&>15;300MM(不含广告位置),所设标牌应为反光标牌或长余辉蓄光标牌。要合理确定道路标志牌设置位置、数量,充分体现道路标志指位功能。

方法步骤:

(一)摸排准备阶段(年9月30—10月31日):各级各单位完成区域内路、街、巷地名标志设置情况摸排,制定辖区内道路需命名、更名和道路标志设置方案,于10月15日前送地名办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重点是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背街小巷,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驻地,各村(居)内的主要街道。

(二)制作安装阶段(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级各单位要落实好设置经费,于11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标志牌的制作与安装任务。区地名办将全程现场监督。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12月1日—31日):各级各单位完成标准道路标志设置工作任务后,区里将对道路标志设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道路标志设置不合格或完不成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组织领导

标准道路标志设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真正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经费落实到位,工作扎实到位,确保道路设标任务圆满完成。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篇2

1 工作流程

地名是地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赋予特定地理实体的代号,是区别某一特定地理实体与其他地理实体的一种标志。兵团地名数据库建设项目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主要技术手段,结合使用数据库管理和软件开发工具,实现地名图形化、可视化及信息化管理。项目工作内容分解如图1所示。

对项目任务开展模块化的任务解析是项目实施的根本,与项目管理环节息息相关,图1中将兵团地名数据库项目分为硬软件配置、人员培训、属性数据录入、数据汇总、图库关联及地名标准化处理六个主要环节,各环节工作均由某一组织机构单位牵头,其他单位配合协作开展;流程图亦体现了数据库建设过程的前后、并行周期以及阶段。对数据库建设项目管理有明确的指导作用。

2 建设内容

地名数据由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组成,属性数据包括各种文字、数字信息,图形数据包括地图和遥感影像数据,数据库建设即收集兵团主要地名资料,加以标准化处理,输入数据库,并与相应的地图矢量化数据库链接为统一的整体。

兵团属性数据录入工作以团为基础单位,由各团民政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地名数据库系统》软件数据库维护功能进行录入,《兵团数据库属性数据录入实施细则》及《关于国家地名数据库数据上报汇总工作的通知》是属性数据录入的技术依据。

兵团地名图形数据采用配发的五万地形图为基础图,进行文件转换和编辑工作后置入国家地名数据库3.0版软件内,作为图库关联的图形数据。

地名定位工作采用2000年兵团第一次土地调查纸图,将此图下发到基层团场,团场人员将地名标绘到相关位置上。作业员利用属性数据录入成果、基础图形库,结合标绘纸图,判别图形位置,利用《国家地名数据库系统》软件相关功能实现图库关联、新增地名等工作。

兵团地名数据库涵括兵团各师、团的单位、道路、建筑物、旅游景点、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河流、湖泊、山峰、山脉等十大类地名要素信息。数据库建成后可以为兵团领导和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等方面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为后期地名公共服务提供可靠实用的基础信息。

3 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措施

项目管理是一个管理学分支的学科,指在项目活动中运用专门的知识、技能、工具和方法,使项目能够在有限资源限定条件下,实现或超过设定的需求和期望。

(1)组织管理

项目采用领导小组主管负责,专家咨询组技术把关,实施环节紧密相扣的组织形式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组织结构及相关工作内容如图2所示:

组织机构是决定整个项目开展的先决条件,责任明确、协作合理的组织机构管理可有效推进项目实施中的进度、成本和质量管理。兵团地名数据库建设项目设立的职能组织结构图,并对工作内容作了明确的组织界定,各组成单位均承担项目的部分工作,有关项目的事务在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层次上进行协调,涉及职能之间的项目事务和问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和解决。

(2)技术管理

地名数据库建设项目组由部门领导担任项目项行,由有项目策划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项负,并设定两名专负,投入技术人员若干人,按项目分工开展地名数据库建设工作,参加人员、角色及其工作职责及内容见表1:

项目组是指为了完成某个特定的任务而把一群不同背景、不同技能的人组织在一起的组织形式。表1是兵团地名数据库项目主要实施单位———设计院数据建库项目组组成情况,本环节侧重项目技术实施、成果验证,通过合理的角色设定和职责分工保证项目实施的有序有效开展。

(3)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指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应用科学的方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直接的或间接的测定或事先加以控制,保证为用户提供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要有效地控制影响数据库产品质量的因素,就必须在策划或实施过程的所有主要阶段加以控制。

兵团地名数据库建设项目在策划阶段即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质量指标加以界定,对质量管理办法加以明确。该方案经三级评审后定稿,指导项目实施。其中属性数据实行多级检查办法,团级自检、师级预检、兵团初检、复检、汇总检查及标准化检核,检核修改后的数据满足《关于国家地名数据库数据上报汇总工作的通知》(民地办发[2010]2号)及《关于开展兵团地名数据库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兵民发[2010]107号文件)要求。图库关联成果采取一校两审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关联地名图形位置准确。符合实施方案中数据库成果的质量指标要求。

(4)安全管理

数据安全是指如何有效的防止数据在录入、处理、传递过程中中由于传递介质、人为认识等原因造成的数据库泄密或数据丢失现象。

兵团地名数据库直接服务于兵团辖区地名管理工作,包含很多涉及秘密或机密的信息。因此,项目组及时制定了数据保密规定,保密规定从保密范围、保密级别、数据权属、保密协议、数据管理、数据上报、数据使用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安全保障要求。按保密规定要求,兵团地名区划处与各师团地名数据库建设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赋予项目实施单位相应的保密责任。

4 结语

当前数据库建设项目的管理方式一般参考软件项目管理方式开展工作,此方式多侧重于数据库设计,以行业建设特点制定数据库建设的项目管理办法可有效项目建设的有效实施,使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成本、进度、质量顺利完成。

摘要:文章以兵团地名数据建设项目为例,通过介绍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结构、质量技术管理、数据安全保证,初步探讨了在工作策划指导下的数据库建设项目的管理环节和办法。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地名,项目管理

参考文献

[1]浦善新.数字地名-地名信息系统的理论及其应用[M].新华出版社,2000.

[2]吴吉义,殷建民.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案例分析教程[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新西兰海底地名管理工作初探 篇3

摘要:作为开展海底地名工作相对较晚的国家,新西兰通过制定技术标准、缔结多边协议等一系列措施,为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确立了原则和工作程序,确保海底地名工作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本国特色。这些措施有效促进了新西兰海底地名工作的进步。

关键词:新西兰,海底地名,标准,协议,提案,程序

中图分类号:K901;P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5)01-0019-05

Abstract:As a relative late comer to the area of undersea feature names, New Zealand developed standards and signed protocols with relevant parties, and established rules and process for the naming work of undersea feature. These help undersea feature names of New Zealand conform to common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with national features.

Keywords:New Zealand,undersea feature names,standards,protocols,proposal,process

引言

海底地理实体是海面以下的地球表面可识别的部分。海底地名管理是海洋测绘与地名工作相结合的交叉领域,是随着海底探测技术的进步和海洋开发事业的发展日益引起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新兴事业。新西兰作为南太平洋上的一个岛国,其在海底地名管理方面的经验很值得我们了解、研究。新西兰开展地名工作相对较晚,通过制定技术标准、缔结多边协议等一系列措施,为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确立了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机构与涉及海域

新西兰负责海底地名工作的部门是新西兰地理委员会(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简称NZGB)。该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通常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是新西兰地名工作的主管机构。新西兰科学家很早就参与了国际海底地名研究工作——据笔者所知,新西兰海洋研究所(New Zealand Oceangraphic Institute,简称NZOI)等部门出版的海图中,就命名了很多海底地名,如巴勒尼海山群[Balleny Seamounts。65°40′S,161°45′E。1995年5月,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 of Undersea Feature Names,简称SCUFN)根据新西兰海洋研究所海图的标注将这一地名收入国际海底地名词典]、邦蒂深海水道(Bounty Seachannel。45°15′S,172°00′E;46°15′S,174°00′E;46°15′S,179°00′W。1995年5月,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根据新西兰海洋研究所海图的标注将这一地名收入国际海底地名词典)等;另外,21世纪初,新西兰国家水与大气研究所的罗伯特·福尔克纳(Robert Falconer)博士就已经是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并提交过南太平洋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建议[1]。但长期以来,新西兰政府并未对海底地名工作进行过集中统一的系统化管理。直到2008年5月颁布《2008年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法案》,海底地名工作才被正式纳入新西兰地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并下设了海底地名委员会作为海底地名工作的咨询机构[2] 。

新西兰目前对新西兰大陆架以内,以及南极洲的罗斯属地(Ross Dependency)大陆架上的海底地名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新西兰地理委员会认为,自己对于本国领海范围之内的海底地名有专属管辖权,而对于领海以外新西兰大陆架上的海底地理实体,以及罗斯属地大陆架上的海底地理实体,新西兰享有优先命名权[3]。罗斯属地是从南极点沿着160°E和150°W经线向北延伸至60°S的地区,包括南极洲维多利亚地和罗斯冰架的部分地区,以及南大洋上的罗斯岛、巴勒尼群岛和小斯科特岛等岛屿。新西兰对罗斯属地的领土要求始于1923年。当时英国议会做出决定,任命新西兰总督兼任罗斯属地的总督。虽然1961年生效的国际《南极条约》冻结了世界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但新西兰一直将罗斯属地视为自己的海外直辖领地。

二国际协调机制

由于自己开展海底地名工作较晚,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意识到其他国家曾就新西兰相关海域内的地名向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提出过命名建议。如2005年俄罗斯向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建议,将位于巴勒尼群岛以东的海山群(66°55′S,170°45′E;67°55′S,172°40′W)命名为“阿科波夫海山群”(Akopov Seamounts),将该海域的一座海山(66°48′S,173°05.0′E)命名为“纳赛尔海山”(Nasyr Seamount)[1]。很多此类建议已经得到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批准,成为国际通行的海底地名。如“阿代尔海槽”(AdareTrough。69°00′S,171°30′E;69°30′S,172°00′E;70°45′S,173°00′E)是由美国提出命名建议, 1997年6月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的。“艾斯林海槽”(Iselin Trough。71°30′S,171°30′W;71°00′S,169°00′W )是1996年美国提出命名建议,以美国海洋学家的名字命名,1997年获得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的[4]。更有一些海底地理实体,虽然新西兰进行了命名,但最终没有被国际社会接受。如“奥克兰兹海崖”(Aucklands Escarpment。55°00′S, 164°00′E;49°00′S,166°00′E),其专名在新西兰海图中标注为“麦夸里”(Macquarie),在美国海底地名咨询委员会(ACUF)地名词典中记录为“奥克兰兹”。1995年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使用“奥克兰兹海崖”这一名字,理由是该地理实体临近奥克兰群岛。“海鹰海山”(Umitaka Seamount。67°25′S,167°00′E)其专名在新西兰海图中标注为“巴勒尼”(Balleny),在美国海底地名咨询委员会地名词典中记录为“海鹰”(Umitaka)。1995年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使用“海鹰海山”一名,而“海鹰”这一专名来源于20世纪60—70年代日本的一艘船名[4]。endprint

作为海底地名工作领域的后来者,对于那些已经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别国命名的海底地名,新西兰很难推翻,但又不愿意被迫全部承认。更重要的是,新西兰认识到,应向其他国家宣传新西兰在海底地名问题上的立场,尽力保证新西兰在海底地名问题上的发言权。为了既不与其他国家发生冲突,又尽力争取自己的海底地名权益,新西兰采取与相关各方缔结国际协议的办法,逐步增强自己的话语权。1986年,新西兰地理委员会与美国地名委员会南极地名咨询委员会(USACAN)达成协议,分享两国对南极洲罗斯海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5]。经过进一步努力,2012年,新西兰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国际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Antarctic Research,简称SCAR)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韩国等国家签署了《新西兰海底地名命名议定书》。在这份文件中,新西兰声明自己对其他国家就新西兰相关海域内的海底地理实体提出命名建议不表示反对,但强调:尽管新西兰尊重其他国家的命名原则,承认有观点分歧之处并努力解决分歧,但协商需要时间。这或许会导致某一方正式确定的新地名无法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如果其他国家不就其命名提案与新西兰协商,技术上的风险难以避免。例如,可能会重复命名,可能不符合毛利语地名拼写规则等。因此,新西兰要求其他国家在命名前,与自己进行协商[3]。这份国际协议对于确保新西兰的海底地名管辖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笔者所见到的唯一一份为了保护本国的海底地名权益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签署的多边国际协议。另外,新西兰明确允许采用双重地名,这应该也与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新西兰都拥有对相关海域命名权的目的有关。因为一旦其他国家抢先对新西兰主张海域内的海底地理实体进行了命名,新西兰方面通过采用双重地名的形式,可以继续保有命名权力。

三命名基本原则与通名选取

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对于哪些地理实体可以被命名,以及它们可以使用哪些事物或者人物的名称命名,都在NZGBS 6000《海底地名临时标准》中进行了规定。另外,还设计了海底地名专用的提案表。为了保证新西兰主张海域内的海底地名稳定并符合国际标准,在NZGBS 6000中,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强调指出:“本标准中确定的准则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准则尽量吻合,以确保海底地名在国际层面的一致性。”[6]并认为这样有利于在航海、救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海底地名对顺畅交流的重要作用。从标准中的内容分析,新西兰基本采用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制定的海底地名标准化原则,例如:全部或主体(大于50%)位于领海之内的海底地理实体,新西兰可独立进行命名;已使用多年的海底地名,即使不符合命名法的通常原则也应被接受;一国的地名权威机构遵循国际通行原则命名的超出其领海范围的海底地名,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应该接受;对于各国领海内的海底地名,其他国家应当承认;当两个地理实体具有相同名称时,先命名的地名应该予以保留[6]等。由于采用这些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保证了新西兰海底地名管理工作与国际海底地名工作的节拍基本一致。

同时,根据新西兰的具体情况,很多海底地名标准化原则也体现了新西兰特色。例如,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对于纪念性地名规定:“依据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UNCSGN) VIII/2决议的意见,一般不接受用在世人的名字命名。特殊情况下,采用在世人的名字命名时(最好是姓氏),仅限于为海洋科学做出重大杰出贡献的人。”[1]对此,新西兰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对使用地名建议者本人、亲戚、朋友的名字命名海底地理实体[5]。又如,针对一地多名的情况,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规定:“当一个地理实体有两个不同名称时,较老的地名应该予以接受。”[1]而新西兰则规定“也可以使用双重地名”[5],为保护本国的命名留下了余地。

在地名通名方面,新西兰规定了71条海底地理实体通名。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确定的54条通名相比,新西兰使用的通名多出17条。

表1的统计表明,新西兰在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使用的通名以外,增加了部分通名。当然,世界很多国家在开展海底地名工作时,都有一些独具特色的通名。那么,作为这一领域的后来者,新西兰新增的通名是否沿袭了其他国家的做法?为此,我们将新西兰使用的通名与美国地名委员会目前定义的55条海底地理实体通名(美国地名委员会《海底地理实体地名标准化政策和准则》规定了69条通名,但其中14条是将复数形式单列的。而新西兰都是将单复数视为一条,为便于对比,将美国地名委员会规定的通名中单复数形式合并计算,视为55条)进行对比,发现新西兰使用的通名比美国使用的多出15条。

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是海底地名领域的国际专业组织,其确定的通名是世界各国专家协商一致的结果。美国是海底地名工作领域最先进的国家,已经命名了近5000条海底地名。美国确定的通名多数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通名一致,也有一部分并不一致。例如,对于“隘口”,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使用Passage和Gap两个通名,美国则仅使用Gap。新西兰在确定海底地理实体通名时,首先是遵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做法。如果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确定的通名与其他国家的通名不一致时,采纳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通名。因此表1和表2的通名没有出现交叉。例如,在表2中“隘口”这个通名的Passage就显示为新西兰使用而美国未使用的海底地名通名。

另外,新西兰增加了部分通名。这一部分全部采纳了美国使用的通名,如“海底阶地”(Bench)、“海底山脉”(Cordillera)、“海底平台”(Flat)等。新增通名包括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增加了部分群组性通名,第二种是对某些地理实体类型进一步细分。第一种情况,如将包括海岭、内部海底高原及海盆的群组地理实体统称为“海底山脉”(Cordillera),将一系列相连的海脊或海山统称为“海岭”(Range)。第二种情况占的比例更大,如将小型海底峡谷称为“沟谷”(Ravine),将海底峡谷(群)或海底谷(群)的分支(群)称为“海底峡谷分支(群)”[Fork(s)],将陆架上的海底谷称为“陆架谷”(ShelfValley)等。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用Guyot、Tablemount两个通名表示比顶部相对平坦光滑的海底平顶山,新西兰又增加了Mesa,定义为“大陆架上孤立、广阔的平顶高地,边缘相对陡峭”(an isolated, extensive, flattopped elevation on the shelf, with relatively steep sides)。按照笔者的理解,Mesa应该是指发育在大陆架上的孤立的海底平顶山。又如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用hill、knoll两个通名表示比海山矮的海底凸起地形,新西兰又增加了Mound,定义为“低矮、孤立的圆形小山”(a low, isolated, rounded hill)。这样一来,地名通名多样化了,但命名时如何选择通名会费些脑筋。也许正是这个原因,这些通名的使用率好像不太高。在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批准的官方海底地名中,并没有看到有上述这些新增的通名[7] 。这些通名能否在海底地名命名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待观察。endprint

四审批流程

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在海底地名审批方面的流程如下:

第一,提出提案的个人(或组织)需要首先检索新西兰官方地名录中的现有地名,以避免重复命名,还应开展其他必要的研究和协商。新西兰地理委员会鼓励开展地名协商,建议提案者尽量与国家水与大气研究所、外交与贸易部、环境保护部、地方议会等部门进行协商。开展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资料是审核地名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所有的地名提案必须填写新西兰地理委员会规定的提案表并发送给新西兰地理委员会。为了充分解释命名原因,要尽可能多地提供地图、海图,能说明地名提案适用于某一地理实体的书面材料等相关资料、信息。

第三,新西兰地理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命名提案后,会开展研究、调查、证实,如果需要的话还会进行研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非常重视保护土著毛利人在地名方面的权益,因此在审查海底地名提案前,会依据新西兰《毛利地名协议》的规定听取毛利人的建议、意见。

第四,海底地名咨询委员会首先审查提案,并向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开展提案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新西兰的地名命名原则。

第五,地名批准后,通过新西兰公报的形式向公众宣布,并收入新西兰官方地名录、数据库中。对于超出新西兰12海里领海范围的海底地名,新西兰地理委员会研究后提交给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讨论[8] 。

五结语

截至2012年11月,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的海底地名有186条,其中除了少量沿袭的老地名外,2008年以后新增的地名有175条,占94%[6] 。由此可见,新西兰的海底地名管理工作虽然起步相对较晚,但通过采取理顺管理机构、研制技术标准、与相关各国和国际组织签订有利于保障本国海底地名命名权益的协议等措施,新西兰的海底地名工作近年来得到较快发展。新西兰在海底地名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很值得其他国家研究、借鉴。

参考文献

[1] 中国地名研究所.国际海底地名研究资料编译[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3:13,165,336,335.

[2]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 (Ngā Pou Taunaha o Aotearoa) Act 2008[EB/OL].(2008-05-22)[2014-12-01]. http://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8/0030/latest/DLM1065412.html?search=ts_act_new+zealand+geographic+board+act&sr=1.

[3]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Protocol for Undersea Feature Naming[EB/OL].(2012-08-31)[2014-12-01].http://www.linz.govt.nz/regulatory/placenames/proposegeographicname/proposingunderseafeaturenames.

[4] GEBCO.undersea feature names Gazetteer[DB/OL].(2014-06-03)[2014-12-01].http://www.ngdc.noaa.gov/gazetteer/.

[5]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Proposing Antarctic Feature Names[EB/OL].[2014-12-01].http://www.linz.govt.nz/placenames/proposeaname/antarcticfeatures.

[6]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Interim standard for undersea feature namesNZGBS60000[EB/OL].(2009-03-13)[2014-12-01].http://www.linz.govt.nz/regulatory/60000.

[7]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New Zealand Gazetteer of Official Geographic Names[DB/OL].[2014-12-01].http://www.linz.govt.nz/regulatory/placenames/findname/newzealandgazetteerofficialgeographicnames/newzealandgazetteersearchplacenames#zoom=0&lat=-41.14127&lon=172.5&layers=BTT.

地名管理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喝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含销名,不同)和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及管理范围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级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集镇、自然村、地(区)片、城镇的道路、巷弄、居民住宅区等名称;

(三)人工建筑物名称,包括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主楼(含地下室)10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商住大楼和大型商场以及公共设施(含广场、绿地)等名称

(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名称,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车站(含火车站,长途,公交汽车站)、港口、码头、渡口、水库、水闸、水渠、堤坝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电设施等名称;

(五)工业区、开发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峰、山洞、丘陵、江河、湖、涧、沙洲、滩涂等名称;

(七)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园林名称。第四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江市地名委员会是本市地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镇江市民政局是本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名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同级政府的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地名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辖区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报批,公布标准地名,颁发《地名使用标准书》;

(四)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规定的职责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管理地名档案,编辑、审定、出版有关地名图、书、录(册)等资料,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城管、工商、土地、房管、市政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

第六条 地名命名规划应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修订建设规划时所提出的各类地名名称,应报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地名命名和建设规划。

第七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时代要求;

(三)原则上不得使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名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和带有封建迷信、崇洋媚外的名称命名地名;

(五)不得使用复式、多含义的词组名称作地名;地名用词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简洁易懂,声韵和谐,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及同音字;

(六)本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市区(含镇江新区,下同)、县(市)内的广场、桥梁、道路、巷弄、居民住宅区名称以及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

(七)行政区划专名,以地名命名的街道办事处、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土地等派出机构名称,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以及车站、码头、商店、学校名称等,其专名应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第九条 城镇道路、巷弄、居民住宅区、人工建筑物使用的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巷弄

1.大道:指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

2.路(大街):指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道路;

3.街:指宽度在30米以下10米以上,商贸较繁华的道路; 4.巷弄:指宽度在10米以下的路段。

道路长度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标准的,分别按后一目的名称确定通名。

(二)居民住宅区: 1.新村:用以命名建筑物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2.花园、苑: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40%以上,环境良好的居民住宅区;

3.山庄: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环境幽雅、建筑楼群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区;

4.别墅: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有相当的绿地面积、以低层住宅楼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的住宅区;

5.公寓、新寓:用于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三)人工建筑物:

1.大楼、大厦:用以命名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2.商厦:用以命名以经销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较大型建筑;

3.城:指具有商业经营、娱乐、餐饮、商住等综合性多功能的较大型建筑物;

4.广场:主要用于城市中占地面积较大的公共场所、绿地,如用于大型建筑物通名,必须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性,且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带有侮辱人民和极端庸俗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地名命名规定的;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旧城区改造街巷连成一片的。

虽然属于上述更名范围,但是群众长期使用已习惯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以保持地名相对稳定。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以及人工建筑物(包括高层建筑)建设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规划选址和宝勘的同时,向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或使用地名申报手续。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报手续之日起20日内,发给《使用地名批准书》。

第十二条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当地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名称的来历、含义,以及拟废止的旧名,并附立项、报勘批准文本和平面图。

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理。

(二)凡涉及与外市、县共同使用的地名名称变更,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与相关省辖市地名管理部门双方协商一致,单独或联合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地名管理部门批准:

(三)下列地名命名(更名)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1.市内主要干道,长度1500米以上,宽度30米以上; 2.市区内大型居民住宅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附属配套设施的新村,花苑,花园等;

3.市区内公用设施建筑物,如大型体育场馆、文化娱乐设施的名称;

4.市区内大型广场,面积3公顷以上,并建有绿地及其他附属设施;

5.市区内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区)、码头的名称; 6.自然地理实体、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园林等名称; 7.涉及到本市两个县(市)以上共同使用的地名,需要变更的;

8.其他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

(四)市区内下列地名命名(更名)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长1500米以下,宽30米以下的道路、巷弄的名称; 2.居民住宅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村、花园、花苑、公寓、新寓、山庄等名称;

3.旧城区改造需要更新命名、更名的道路、住宅区; 4.道路交会处中央广场或绿地,以及占地面积3公顷以下的广场名称;

5.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以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商住楼、办公楼、营业楼名称;

6.道路、桥梁名称以及其他人工建筑物名称;

7.镇江新区内乡镇内道路、巷弄、居民点、自然村,区属场圃、水库、抽排水站、一般桥梁、水渠等以及乡镇内其他需要命名、更名的地名。

(五)下列地名更名(命名)报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呈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1.县(市)内各类地名名称的命名、更名;

2.市辖区乡镇内道路、巷弄、居民点、自然村,区属场圃、水库、抽排水站、一般桥梁、水渠等以及乡镇内其他需要命名、更名的地名。

第十四条 确因需要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名称或用其他名称作地名的,可向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申请有偿使用,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名有偿使用的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地名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应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该专业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经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专业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经地名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后方能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七条 机关、团队、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和个人,在以下范围使用现行地名的,均应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一)公文、法律文书;

(二)经营活动、社会交往;

(三)各种出版物(包括书刊、报刊教材、地图、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广播、电视、新闻报道等);

(四)各类地名标志牌及公共交通站牌;

(五)户籍、工商、税务、物价、土地、房产登记及各类证照等;

(六)规划立项、报勘建筑、住宅区、开发区;

(七)标有现行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印章、证件、信封、信笺等。第十八条 各类地名均应按照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不得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以及同音字书写地名。各类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应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不得使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译写地名。

第十九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报勘、房产核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籍时,凡涉及使用地名或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向规划、国土、物价、房管、公安部门提交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文件或签章。不得以工程名称或擅自命名的名称替代标准地名。无地名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签章的,均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当地地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命名、更名的道路、街巷名、居民住宅区、人工建筑物以及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的名称等,均为非标准地名,一律无效。凡属非标准地名,不得在办理户籍、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权证中使用,也不得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形式公开宣传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具书、图或地名专辑,向社会提供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公开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交通、旅游图(册)、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等内容涉及地名的出版物,均应报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出版后30日内将正式出版物报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好各类地名档案资料,提供地名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监督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位、乡镇、自然村、城镇道路、街巷、楼幢、居民住宅区、公路、桥梁、车站、港区、码头、交通要道口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方,都应设置地名标志。所设地名标志使用的地名,应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应按GB17733.1-1-1999《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 下列各类地名标志,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新:

(一)行政区域界位牌、城市内道路、街巷牌,市区居民住宅区、楼幢、村牌、门室牌等地名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市交通要道口的地名指示牌,各县(市)及以下的居民住宅区、楼幢、村牌、门室牌等地名标志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公路(含公路桥、隧道)的地名标志,由交通部门负责;

(四)乡镇内各类地名标志,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专业部门需要设置的地名标志,由其自行负责。第二十八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等,建设单位在立项、规划和报勘的同时,应向市地名管理部门呈报道路、街巷、楼幢、门室号牌设置申请,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编排门室号码、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和设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制作和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九条 地名标志设置经费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办公大楼、综合性商住楼、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居民住宅区等)的地名标志设置,是该项工程的配套项目,所需设牌经费列入该项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在报勘时,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向地名管理部门交纳。设牌经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属于市政公共设施的城市道路、巷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地名管理部门按编制设置、更新计划和编造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核实后,在专户管理的设牌经费中拨付;

(三)其他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经费由设置单位或专业部门负责。第三十条 地名标志属于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的义务,不得涂改、玷污、遮挡、损毁。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需要迁移地名标志时,应事先向地名管理部门或专业部门报告,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负责恢复原状,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地名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盗窃或故意毁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的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民政局负责应用解释。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规定 篇5

(二)更新、补充、修改数据;

(三)按时限报送数据;

(四)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五)硬件设备配置及管理维护;

(六)软件研发、配备、升级及运行维护;

(七)数据管理和应用;

(八)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条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运行管理执行以下标准:

(一)《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l8521—);

(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1 号;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民办发〔〕4号);

(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和地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使用、更新维护、运行管理、开发应用及配套建设。

第六条 民政部负责制定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发应用各种比例尺的图形库数据;组织研发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和软件升级;省级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指导、上报数据审核和检查验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负责国家数据库数据的汇总、修改、管理应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数据库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上报数据审核、督促检查;本级数据库数据的修改、关联、汇总上报、管理应用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上报数据审核、检查验收;本级数据库数据的采集、录(导)入、修改、关联、核对、汇总上报、管理应用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修改、关联、核对、汇总上报、管理应用,业务培训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三章 数据采集、更新、报送

第十条 数据库数据分为专题地名和行政区划属性数据、空间图形数据和多媒体数据。

(一)专题地名和行政区划属性数据是指反映地名、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的文字、数字等相关数据。

1.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地理位置及附属信息。自然地理实体包括海域、水系、陆地地形等;人文地理实体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及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水力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与旅游胜地、建筑物、单位等。

2.行政区划:包括行政区划概况、沿革、人口、面积、经济、城建等数据。

3.行政区域界线:包括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界桩登记表、界线联检成果及会议纪要,边界纠纷处理协议,平安边界建设成果等。

(二)空间图形数据是指不同比例尺的矢量地图和遥感影像、行政区域界线矢量数据;地名标志、界桩等矢量数据。

(三)多媒体数据是指描述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界桩的图像、视频、音频等数据;描述界线的有关文件扫描图等。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地名和区划数据采集机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时限要求,统一做好数据采集、入库工作。

第十二条 数据更新坚持准确规范、上下联动的原则。数据发生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更新工作,县级主管部门每年1、4、7、10月,市级主管部门每年2、5、8、11月,省级主管部门每年6、12月分别将更新数据汇总审核后以安全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 数据增加、修改、更新、删除,应当履行审批备案制度,由审批的主管部门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章 数据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地名和区划数据分为基础数据、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分别按不同权限、面向不同对象、以不同形式进行共享使用。

第十五条 基础数据是指数据库内的全部数据,主要面向民政系统(地名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在专用计算机或内部保密专网上共享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与政务网、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是指经筛选并通过保密审核的数据,主要面向政府部门,供浏览查阅,不能下载保存,不同用户授予不同权限,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是指经筛选并脱密处理的数据,面向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问路电话、触摸屏等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须依程序审批后共享使用,具体程序为:

(一)主管部门结合地名更新和公共服务需求,定期编制地名和区划数据共享目录,并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共享目录、使用权限、共享方式及相关要求;

(二)使用部门对照目录,根据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使用目的、数据范围、有关需求等内容;

(三)主管部门审查后,经过脱密处理,授权使用部门使用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须配备数据采集设备、专用保密计算机及存储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专用机房及监控、防水、防火、防尘、防电磁、防辐射、防雷击等配套设施,定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并制定故障恢复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采取安全访问权限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身份验证制度,防止未经授权用户访问数据库。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后台数据库进行数据更改操作。确需后台操作的,必须经批准,并事先对数据库进行备份,详细记录数据更改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存储机制,保证数据安全,每年6、12月对数据进行多份、异质备份,检查备份数据存储介质,并填写数据备份管理日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数据采集和系统管理,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技术培训;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须移交全部相关资料,确保数据库运行不受人员更替影响。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分工制度、系统维护制度、运行操作规程、档案管理制度和情况反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积极争取,将建库、更新、维护、升级等经费作为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也可以向企事业单位有偿提供数据公共产品,其收益用于数据库全面建设,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定期组织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升级。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部署做好相应升级工作。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的涉密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专机专用,严禁接入互联网,专用存储处理设备不能与其他计算机交叉使用,不得在联网计算机上安装运行数据库软件和处理数据;专用计算机须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查杀病毒,严格控制移动介质使用,数据上报前要进行杀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计算机及存储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应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如送其他单位,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报废设备和过期数据应到保密部门指定单位进行销毁。

第二十九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建库,利用数据开展功能拓展应用,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审查其保密资质并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对数据进行脱密处理。

第三十条 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数据安全可靠,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有序运行。

第三十一条 因管理失职或者处置不当而泄露涉密信息,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金坛市勘界与地名管理 篇6

第一节 勘界

金坛市行政区域界线主要涉及儒林镇、尧塘镇、金城镇、直溪镇、薛埠镇、指前镇6个行政区域单位,与周边地级市相邻的有无锡市、镇江市。与市(县、区)相邻的主要有武进区、溧阳市、句容市、丹徒区、丹阳市、宜兴市6个行政区域单位。周边行政区域界线涉及35个界桩,其中属金坛直接管理的有16个界桩。1996年,成立金坛市勘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1997年实现金溧、金宜、金武全线贯通,全长134公里。标绘上报蓝图,确定接界桩点,草拟并通过金溧、金宜、金武边界走向技术说明书和行政区域界线联合勘定协议书。1998~1999年,完成常镇线金坛段125.95公里。完成与丹阳接壤的62.3公里,与丹徒接壤的29.15公里,与句容接壤的34.5公里,经两市勘界办公室共同努力,全部贯通。2000年在基本完成界线勘定工作的基础上,对金坛与丹阳、金坛与丹徒、金坛与句容的3线125.95公里界桩进行埋设。2001年,划定历史遗留争议最大的金坛与武进线夏溪段的界线,从而完成金坛与武进线、金坛与溧阳线的勘界审核。至此,金坛与溧阳、金坛与武进、金坛与宜兴、金坛与丹阳、金坛与丹徒、金坛与句容231.58公里的勘界线全线贯通,并完成资料汇编和协议签订工作。2002年,审核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并出版《金坛市行政区域地图》。2006年,全面完成界线的自查工作,对所属管理的16个界桩进行拍照,签订界线维护协议。2007年,出版《金坛市行政区划地图》,完成金坛与周边区域界线界桩的联合检查。

第二节 地名

1989年新组建白龙荡乡,对原白龙荡农场7个工区定村名。1993年10月,金坛全面完成地名标志设置。投入51万元,为城乡安装铝合金反光贴膜或搪瓷地名标志牌32487块,城区规划区内和华罗庚科技城内所有路街巷弄和住户门牌,均安装地名标志牌,乡镇之间与公路干道安装界牌。地名标志牌的规格、式样、颜色均符合省地名委的要求。1994年,完成《地名大词典》的词条释文工作。1995年,出版《金坛市市区地名图》。1996年,完成全市行政区划大词典的条目撰写任务。金城镇撤销横街居委会,设立春风居委会。茅东林场洪山门农业队回归西旸镇仙姑村。1988~1996年,市(县)政府先后命名和更名路名154条、镇名7

个、街名55个、弄名6个、居委会名36个、村名27个、专业部门地名12个、巷名34个、桥名6个、湖名1个。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篇7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承担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及日常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规章制度及审核程序的起草制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电子标识的授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的业务管控;组织与劳动防护有关的科学研究及新产品、新技术的转化。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是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 具体工作由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协调劳动防护行业与政府和用户之间的交流;开展劳动防护行业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及咨询服务;帮助劳动防护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拓市场,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个人防护装备及其材料和检测设备研究;开展科技决策咨询、成果鉴定、标准编审、组织学术活动等。

洋地名泛滥倒逼地名文化保护 篇8

有关专家表示,地名文化保护终于被提上了日程,国家相关部门站在历史高度,对洋地名进行全面清理,不仅是方便市民生活的需要,更是对传统地名文化的敬畏!

洋地名频现中华大地

“有名,万物之母”。古人对于地名十分看重,所谓“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可能都是轻的。我们也看到,古人留下来的很多地名,有历史有文化有精神。

正如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感慨的,地名是基本的社会公共信息,也是重要的文化形态和载体,在国家治理、文化传承、国防建设和国际交往等方面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可看看现在的一些地名,简直不堪卒读。

中国城市化的一大问题就是高度雷同。有千篇一律的城市,更有千篇一律的地名。到很多城市,都能見到曼哈顿、威尼斯、香榭丽舍、地中海、泰晤士小镇等地名。这样的洋地名,与本地历史文化生态有何关系?

全国皆是“新村路”,到处都有“开发道”,有城市把名山大川汇总起来,然后按顺序起黄山、泰山、长江、黄河……看不到一点技术含量。

还有些地方,把土桥和八公里路合并起来,然后起一个名字叫“土八路”……类似稀奇古怪的地名,除了拍脑袋决策者外,其他人都摸不着头脑。

当下,洋地名泛滥,它不仅出现在北京、上海、广州这些大城市的街头,连地处内陆的三线城市甚至小县城都遍布“欧洲小镇”。

西南某省会城市,不管是商业小区还是购物中心,洋名占的比例可不低。部分公交车站也以附近小区或者商场命名,从而出现“被洋地名”的现象。

近年来,地名文化出现了两种现象:其一,新建道路或商业广场“穿戴外国衣衫”;其二,新建小区也“戴上外国帽子”。一些饭店、超市也跟风而来,就连一些旧有的地名也为了跟风被换了个洋名,地名充满了“大、洋、怪、重”。

当我们的街头巷尾都是稀奇古怪的地名时,当我们的生活小区都是乱七八糟的名字时,我们的传统文化已经无处安放了。

老百姓为何反对稀奇古怪的地名?一方面,它们困扰了百姓生活。有些原有地名虽然显得灰头土脸,可是这些地名往往都沿袭几十年、几百年了,大家已经习惯,突然换了名字,就会影响到生活的便利。另一方面,它们丢失了传统文化。有的老地名可能不好听,但由于有着历史的沿袭,有着文化的色彩,也就有了十分珍贵的意义。令人痛心的是,这些老地名的消失速度是空前的。

2014年全国地名普查发布数据,1986年以来的近30年里,中国约6万个乡镇名字、40多万个村名被遗弃,永远地躺在了故纸堆里。

2013年民政部资料显示,1980年到2003年,北京消失的胡同地名近40%。空间地理和历史脉络,由于地名的消失而中断。当我们抛弃了自己的传统文化时,我们丢失的其实是自己的灵魂。

一些地方轻易乱改地名,导致许多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地名快速消失,这种丢弃传统、割断文脉的表现,对地名文化传承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细加观察,凡商业化的楼盘取洋名,无非是营造国际化氛围,提高楼盘附加价值,利于项目推广。而公共性质的广场或项目取洋名,则更多地是出于时尚、高贵等的心理需要。

不管出于何因,这些都对一地传统文化造成了破坏,也影响到了该地区居民的文化认同感。“任性”改名的背后,暴露出的是畸形的政绩观和浅薄的文化观。

2007年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上,地名被正式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地名文化,也就是在重视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历史!

中国高调整治洋地名

地名是一个城市的标签,是城市的名片,既反映城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又承载城市的发展与变迁。近年来,洋地名的泛滥,不仅让人费解,也损害了地方的文化特质。

有关专家表示,国家相关部门站在历史高度,对洋地名进行全面清理,不仅是方便市民生活的需要,更是对传统地名文化的敬畏。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视频会议上指出,此次地名保护和整治工作将重点清理整治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桥梁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并加强地名文化保护。

据悉,这项工作从2016年2月开始至2017年6月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普查摸底、清理整改、健全制度、总结验收五阶段。其中,清理整改工作原则上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地名文化遗产确认或地名更名命名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李立国希望在给路桥建筑起名时,能从中国历史中汲取灵感,尽量避免出现像“曼哈顿广场”这样的洋地名。

2015年5月,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也表示,抓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来进行。

实际上,针对多地大量存在洋地名现象,民政部早在1996年就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其中包括居民区、楼群、建筑物等。”

时至今日,依然有人以“法无禁止皆自由”替洋地名辩护,不仅可以看出随着洋地名的泛滥,不少人已经见怪不怪,而且可以看出,原有的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很好执行。

2013年10月15日,河南省政府发布第156号政府令,宣布《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经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即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等行为,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河南出台的地名管理办法,禁止使用洋地名的范围涵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以及大型建筑物与居民住宅区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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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士表示,以地区立法的形式叫停洋地名,不仅是为了矫正某些低劣的市场创意,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国家上位法的法律尊严。

实际上,在河南此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北京、广东、河北、湖北、浙江、内蒙古等地都已颁布相同内容的地方法规,立法叫停洋地名。

针对洋地名乱象,各大城市曾进行集中治理,但效果并不理想。分析原因,“罚则过轻”或“缺乏强制处罚手段”是关键因素。

在当下的中国,很多事情可以“策划制胜”,故尽管有规定存在,但洋地名仍呈泛滥之势。这引发当地人关于立法效果的困惑。

规范地名须违法必究

地名是最能体现一个城市人文底蕴的地理信息,特别是一些老地名,有源远流长的文化积淀,有事过境迁的烟雨沧桑,是城市变迁的刻痕印记。

国务院早在1986年就出台了《地名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遗憾的是,正是其后三十年间,乱改地名现象不断发生,甚至出现了贪大、媚洋、求怪等现象。其背后,则是惩戒乏力,追责不力,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沦为乱改地名的帮凶或主导者。

地名的更改与否,改成什么地名,本应遵循一定程序,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尊重历史文化因素。但现实中,却很少有规范更改地名的情况,一个地方的名称多由时任主政者根据喜好乃至风水而随意更改,既不征求民意,更不尊重历史传统,只要征得了上级同意,便可改名换姓。一些小区或楼盘更是取决于开发商个人喜好,只要开发商喜欢,只要能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无论什么名称,都可为我所用。

在地方权力体系中,民政部门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假使政府决策者希望更名,民政部门不仅无力阻挡,反会成为帮凶。假使小区或楼盘在开发商主导下胡乱命名,民政部门尚且不能对其形成约束,遑论出处罚。一方面是违法成本极低,另一方面是更名后能带来巨大潜在收益,肆意更名或命名奇葩的现象自然层出不穷。

规范地名使用,不妨实行分类管理。对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公共场所名称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区域命名,进行严格的程序约束,如设置公开征求民意、听证、专家论证等前置程序,提高更名门槛。同时,对违规的主导者、决策者给予行政处分,让其更名不成反误仕途。

当然,从保留和弘扬城市文化传统角度说,禁止用洋地名不宜一刀切,而应根据城市历史文化和实际市情具体确定,还要考虑本地群众的承受能力和认可度。

分析人士表示,洋地名的核心问题不在于禁止,关键在于树立文化自觉。取地名无疑是需要文化自觉的,需要让当地人充分参与进来,如此,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唤醒当地的文化自觉。当文化自觉形成,文化自信亦离我们不远了。

而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采用洋地名,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利益。它的去与留,还是交给市场为宜。

(責编 孙礼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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