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项

2024-09-12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项(精选7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项 篇1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例会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设备管理制度

7、危险源管理制度

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事故管理制度

12、应急管理制度

13、安全奖惩制度

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5、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6、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机构和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工作。

2、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的执行。

3、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监督制定、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组织,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批准落实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6、组织全矿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

7、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做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管理程序,协助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8、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并落实整改。

二、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负责检查对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度、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5、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发生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现场事故抢救工作。

三、安全员责任

1、负责对本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生产车间班组兼职安全员开展安全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生产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

2、自觉努力学习,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以及企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在履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凭证上岗,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对生产组织(或方案)中拟订的安全措施,有权提出更好的建议。

5、深入生产班组,对安全管理、机械设备、变压器、配电线路、设施、尘毒危害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作业记录,对出现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6、在履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权对违章行为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罚款的处理,对特别严重的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向矿长报告。

7、对发生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参加事故调查。

8、对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设施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做好监督检查。

9、必须认真做好上报规定的各种安全方面记录、报表,收集、汇总管理安全方面的软件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10、在生产中实行一票否决权。

四、生产工人安全责任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病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听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做到不违章冒险作业。达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工具,爱护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随便开动他人使用操作的机械、电气设备,不无证进行特种操作,严析遵守岗位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

4、随时检查工作岗位的环境和使用的工具、材料、机械设备,做好文明生产各种机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汇报,介绍事故的真实发生情况。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作业,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6、有权越级报告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任何人不得对工人打击报复或扣压合理意见。遇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措施保证的作业,有权拒绝生产,同时立即报告领导或越级报告有关部门。

7、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作业技能,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护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目标、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2、本矿及其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3、本矿的安全目标是:坚决杜绝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造成重大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尽可能的避免轻微伤事故。

4、做好职业健康危害的防范,特别做好粉尘危害的防范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5、本矿所有人员均要为实现本安全目标努力,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让自己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也不让别人因为自己受到伤害。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通过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核和管理,促进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实施,提高安全防护能力,使矿山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水平不断提高。1、2、3、矿山生产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汇总和申报工作; 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和批准;

新工艺、新技术投产或新建、扩建的项目,按“三同时”要求实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与主体同步进行;

4、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改进操作方法、生产工艺的同时,矿山应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完善安全技术操作方法,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完整和连续;

5、通过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矿山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限期、限人整改,确保安全技术措施不留空白;

6、开展以机械化、自动化为中心的措施革新和技术改造,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预防职业危害;

7、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即要注意安全性、技术性,同时还应考虑针对性和实用性;

8、以预防为主,要因人、因事、因地而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9、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矿山填报“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报请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10、新工艺、新技术和改扩建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将技术设计资料、资金预算计划连同“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一并报技术负责人审批。

11、安全检查制度

12、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13、1、组织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阴雨天及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加强检查。14、2、每月必须进行两次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15、3、班组长每天进入现场前,应预先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违章上岗,发现有违章上岗现象必须坚决制止。16、4、班组每天班前、班间、班后须对各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发现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重大问题及时上报。17、5、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有记录,重大隐患须有报告及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必须有整改回复书,验收记录签字;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必须进行监控,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报上级处理,情况危急时及时撤出现场人员。18、6、班组须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19、7、各类安全检查资料必须分类装订成册存档备案。20、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二条 新进厂的员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72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认真做好培训记录。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三条 变换工种或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操作规程的学习,并按新进厂员工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方可从事本岗位的工作,并按时参加复审。

第五条 各班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不同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六条 各班组应当在上班前对员工进行不少于10分钟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文件,必须组织员工学习。

安全例会制度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总结上个月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布置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3、4、研究安排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研究安排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及必要的安全投入工作。

5、6、研究企业职业病防范工作,安排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生事故时,研究、安排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从业人员在生产区域、作业时间内从事生产时,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指挥、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均应视情况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条 以下情况分别由管理者、安全员、从业人员和设计者负责,并承担100-500元的罚款。1.由违章指挥造成的,由指挥人负责;

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致使发生事故的,由管理者负责;

3.因施工、制造、安装或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4.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范围施工进行防护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5.因随意拆除安装防护装置而发生事故的,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

6.因设计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的后果由设计者负责;

7.安全员未按规定定期、定时到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出的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隐瞒不报和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员及贻误部门的领导负责;

8.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9.因违反规定、规程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培训、不懂安全操作技能知识,没有操作证而发生事故的,由指派者负责;

10.生产现场未按规范、规程组织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负责人负责;

11.设备带病作业,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设备未按规范、规程安装、操作、保养、维修、使用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修工、安装工、电工、及直接操作工分别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现场安全员承担,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一)采掘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不论是否造成事故或损失;

(二)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或亲自违章作业的;

(三)对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作业现场无安全标志,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的;

(六)对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隐瞒不报的;

(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是否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均应追究责任者和管理者、安全员的责任,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一)进入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打赤脚的;

(二)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饮酒上岗作业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者;

(六)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调班、请人代班或代班者;

(八)违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

(九)使用的设备带病运行,未上报或消除的;

第六条 发生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按职责分工承担责任,并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凡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建立责任事故领导追究制,追究方式为:批评、检查、罚款、降职、撤职、除名;既按照责任大小,给予批评教育、停产学习检查、警告、留用察看、除名的处罚外,同时处以经济损失的5%以上的一次性罚款。

第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逐级处罚。

(一)班级自查上报的,只处罚违规者本人;

(二)班组不报被发现的,除处罚本人外,对班组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罚款作为安全奖励费或隐患整改费用。

第九条 违规违纪者,自己主动报告,写出检查,并有改正表现,可视是否造成后果及其严重程度,免予或从轻处理。对违规违纪隐瞒不报、虚报、嫁祸他人的,对揭发、制止的人员进行辱骂、打击报复者,从严处罚。

第十条 从业人员有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标准化作用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危及安全健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制止违章违制,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在事故发生后抢救有功的人员,模范带头遵章守纪的人员,奖励100-1000元。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让安全管理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本矿要切实加强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本矿档案资料主要分为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

3、技术档案资料主要是:开采设计、地形地质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要保存好这些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4、管理档案主要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种证照的复印件;安全、环保的“三同时”审查手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各种安全管理台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资料及证照;从业人员的资料及职业健康危害档案等。

5、档案负责人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保证能随时提供有效的各类档案资料。

6、档案管理人员要协助办公室其它人员或安全员办理相关证照的年审、延期或换证等工作,并将新办理的各类证件存入档案。

7、档案人员要切实加强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不能让档案遗失。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借阅档案。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企业安全费用按照“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2、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为每吨2元。

3、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是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是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是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是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是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是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安全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结余下使用。

5、安全费用使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排,或由安全员按照实际需要作出计划报负责人审批后支出,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整个劳动保护措施中是一项不可缺少的防护性措施。

2、本矿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台账,确保按国家有关规定各个工种的员工按时按量领取,做到随领随记。

3、要高度认识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标准。

4、所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在质量、规格、功能上

要符合国家要求和相关标准。不允许发放过期失效和假冒伪劣等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班组长和安全员要督促每个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按要求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每个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外来人员未经允许或不戴安全帽等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进入生产现场,其他无关人员、小孩等不得进入作业场所。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种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方面的制度、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企业由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设备、设施工作,对设备、设施、劳动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

3、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本企业设备、设施的大、中修计划,对其中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不予审批。

4、保证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5、企业定期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组织维修,并建立相关台帐。

6、企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特别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培训持证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7、企业要对各种设备、设施、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调试、检测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完整、安全、可靠。

8、组织对季节性设备、设施的仪表,特别是电力保护装置检测工作。

9、组织检修各种设备、设施,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10、在安装、改装、拆装各种大型设备、设施时,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11、对设备、设施事故进行处理,并建立相关台帐。

12、班组要合理使用各种设备设施,充分发挥设备设施的效能,利用生产间隙,安排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13、严格按照各种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指导督促操作人员“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14、操作人员除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外,在企业、班组指导下负责:(1)检查和调整各种离合器、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和操作机构等保持灵敏有效;(2)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其连接及固定是否安全可靠;(3)检查各系统的传动装置是否松动、变形、裂纹、发热、异响、运转异常等,发现后及时排除、修复。

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档案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进的途径向上级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各主管科室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准确的在半小时内向矿安全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2、发生人身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矿负责人并组织抢救,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受伤人数、受伤程度、时间、主要事故原因。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要求逐级上报并参加抢救。

3、事故发生后,1天内要组织事故相关责任人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4、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在事故调查中要积极提供有关线索,并写出事故经过。目击证人如实提供事故证明线索。

5、在发生事故时各类人员要积极参加抢险救援,不准推委、逃逸,要积极抢险,服从指挥。

6、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和生产恢复工作。

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由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危险源管理小组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二、危险源的辩识与确定

危险源系各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本企业危险源由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经评价辩识后确定。

三、危险源的管理

1、危险源的登记、建档

由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负责对本企业的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主要内容为:

⑴ 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⑵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情况;⑶ 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危及范围; ⑷ 危险源安全管理、监控、整改实施方案

⑸ 危险源监控、检查表记录

⑹ 防范危险源可能导致事故的对策措施。

2、危险源的监控

⑴ 由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危险源进

行监控。

⑵ 对可能构成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必须立即指定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整改,对不能立即处理、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⑶ 对新产生的危险源,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建档; ⑷安全生产的部门应每月编写危险源情况报表报送主管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3、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经费

由企业投资人保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4、责任追究对未履行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按企业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矿生产、安全、设备、技术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3、各级主管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临时控制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4、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登记台账上注明上报单位、时间等。

5、凡矿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

6、隐患的分类管理

(一)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设备、构建筑物、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存在的隐患,由矿设备科管理;凡属采矿、运输等原因造成的隐患,由矿安全生产科管理;

(二)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类管理原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登记台账。

7、凡由矿山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8、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一)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二)各单位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矿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9、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主管科室和矿长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同时在台账上记清确认人员及时间。

10、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参照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一)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二)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将留下的隐患整改完毕而验收签字的;

(六)凡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报送的隐患报告后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11、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矿山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科、工会对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2、对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公司将予以奖励。

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17号)和市县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矿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本矿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为了使应急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应急预案要经矿内部组织评审并报县安监局进行备案。

4、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5、要在年初制定本矿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矿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要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应急预案每年要组织修订完善一次,具体由安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进行修订,企业负责人审查后组织学习并执行。

8、如果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9、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矿将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规、规定、标准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项 篇2

我国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远远滞后于经济建设的步伐,重大、特大事故仍频繁发生,人们通过对大量事故的分析总结出只有把管理体系搞好,才能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才能保证具体预防措施的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我国金属矿山现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现实要求下颁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和特点各不一样,要建设与实际生产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需要充分理解标准化的内涵,准确把握其核心与关键。

1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09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1230起、死亡1542人,同比减少186起、528人,分别下降13.1%和25.4%。[1]

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09起、死亡1271人,同比分别减少221起、269人,下降18%和17.5%。[2]

据统计,2001~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各类事故16794起(占全国0.245%),死亡21259人(占全国1.867%)。其中较大事故733起,死亡2845人,重大事故25起,死亡405人,特别重大事故7起,死亡794人。(见图1)[3]

“十一五”末和“十五”末相比,全国非煤矿山事故起数由1928起减少到1009起、下降47.7%,年均减少184起、下降12.0%;死亡人数由2342人减少到1271人、下降45.7%,年均少死亡214人、下降11.0%。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3]

非煤矿山死亡事故按照事故类型分类,多发于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等6类事故。2010年非煤矿山死亡事故类型依次为:冒顶片帮(250人)、物体打击(217人)、坍塌(178人)、高处坠落(154人)、中毒和窒息(107人)、机械伤害(93人),上述6类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8.6%。[2]

总体上,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矿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矿山开采又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面临极大的压力和繁重任务;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落后。另外一些地区没有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没有严格按规定培训矿工;一些监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2 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的重要性

近几年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明显下降,死亡人数也大幅度减少,但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2001年广西南丹“7.17”透水事故死亡81人;2003年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死亡243人;2004年河北沙河“11.20”火灾事故死亡70人;2008年山西襄汾“9.8”尾矿库溃坝事故死亡281人。[3]这些特大恶性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发布的涉及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标准共30个。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导则》等等。这些法令、标准的颁布无疑是在加强我国矿山的标准化建设。

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决策中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在征得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的许可后,先后选择了不同类型的矿山进行试点,通过采取积极的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大幅降低了非煤矿山的安全事故发生率,为保障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要使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落到实处,不仅要强化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学习,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化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还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条件,改进作业工艺,采用安全性更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 风险管理在矿山安全标准化的重要作用

安全标准化的工作内容不是特别丰富和完善,导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全面的开展。为了将安全标准化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促使金属非金属矿山提高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2006年11月2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向全社会发布,标准号为AQ2007-2006,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建立诚信体系、落实社会责任、实现自我约束的重要体现,也是行业自律组织履行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为社会安全发展服务的重要职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规范的要求,建立与保持安全标准化系统。《规范》包含导则、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分别涵盖了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和尾矿库这4种不同类型的矿山。《规范》从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源的辨识入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用综合手段管理风险,实现风险的可控和事故的预防,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明确指出:“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创建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系统的核心和关键。”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应覆盖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环境以及人的行为、管理等各方面;是开展其他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动预测预控的现代安全管理的标志。为此,首先要辩识出所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价其风险程度,依据有关的法律要求和其他要求、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确定不可允许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即风险管理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具体过程如图2所示。

危害的识别是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在全面了解各种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够预测危险可能造成的危害,从而选择处理风险的有效手段。在进行危害辨识之前首先应对危险、危害进行分类。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许多种。常见的有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的方法和参照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的方法。

风险评价是在危害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

风险控制原理包括事故预防原理和伤亡事故致因理论,其中事故预防原理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和出发点,即事故是可以预防的。要实现对风险的控制,首先应考虑消除(或降低)危险,再考虑控制危险,然后再考虑个体防护,并应保证所制定措施的有效性、实施的可能性,还应满足先进性和冗余度的要求。

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风险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积累,还要让全员参与并且形成习惯,积极配合风险管理人员开展相应工作。只有全员都有了风险管理意识,才能有好的风险管理。

4 结论

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风险管理是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中核心部分,面临着很大挑战。对风险管理的研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从矿山安全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从理论到实践,再以实践丰富理论,构建纯熟的安全标准化系统。

摘要:通过近几年全国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统计表,简要的分析了事故原因。实施安全标准化能够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降低非煤矿山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本文在介绍标准化体系组成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的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础—风险管理。

关键词:非煤矿山,标准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网,中国去年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1230起,死亡1542人[EB/OL],www.chinanews.com,2010/1/28.

[2]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一司,2010年非煤矿山事故分析[EB/OL],www.chinasafety.gov.cn,2011/03/09.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概述.www.chinasafety.gov.cn.

[4]王启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问题及对策[J].金属矿山,2005(10):1.

[5]周建新,张兴凯,刘晓宇,任智刚.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J].金属矿山,2007,4.

[6]黄颖.浅析安全标准化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22).

[7]李春民,王云海,胡家国,李全明,王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础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2,1.

[8]岑元刚,吕先昌.安全标准化有关技术问题探讨[J].工业安全与保,2011(37).

福鼎非煤矿山6项措施强化监管 篇3

1、抓整合促规模开采。我市原有各类小矿山,特别是小采石场存在一证多家开采或一个开采面多证开采的现象严重,业主往往投资10多万元,雇用10余人围绕着一、两台粉碎机进行开采加工,投入严重不足,根本无法达到规模和规范开采。同时,各类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技术水平低下,安全隐患严重。不是分阶段自上而下开采,台阶高度有的竟达80多米,坡面角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绝大多数为底部掏采,爆破员违规施爆,掏洞爆破或炸出伞檐,经常造成坍塌和滑坡事故。针对以上情况,我市安监、国土、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紧密联合,对各类小矿山、小采石场进行整合,指导企业采取股分、合伙方式,做到一个开采面、一家一证,扩大了规模,增加了安全投入,淘汰、关闭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小采石场,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2、积极抓好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做到相关人员100%持证上岗,从而提高了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3、对新建矿山、采石场从源头上加强监管,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坚持做到统一规划、科学布点、合理开采。对拟建矿山、采石场的资源储备、矿址选择、矿区范围、矿体结构、地质安全和开采年限等进行初步勘察和论证,坚决杜绝由村与业主协商确定采石场的开采点现象;

(2)规定投资规模起点;

(3)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的“三同时”汇定,开采规划设计的安全设施要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投产前须经过安全验收;

(4)采矿权获得后,业主要按规定付清征地及赔偿费用,以减少村乱收费现象,降低矿山、采石场的开采和生产成本。

4、对整合保留的矿山、采石场进行100%安全评估,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分类指导,使其安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素质明显改观,防御能力明显增加,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起着重要作用。

5、引导各类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矿山企业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迈进。

非煤矿山安全例会制度 篇4

非煤矿山安全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例会等会议的召开周期、参加人员、主要任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室。

第二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

第四条 会议周期和参加人员:

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召集,并做好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组织准备工作, 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和相关会议材料的存档。

参加人员:公司安委会主任(经理)、副主任(主管副经理)及安委会各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委会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会议主要任务

1、听取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工作汇报。

2、审议矿业公司、各单位、部室安全生产季度、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3、组织研究和落实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第六条 会议周期和参加人员:

1、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矿业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通知召集,并做好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组织准备工作。

参加人员: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管理部门及各单位、部室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

2、各单位、部室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各单位、部室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通知召开并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和相关会议材料的存档。

参加人员:单位、部室行政一把手(厂、矿长、经理、部长)、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全管理机构各成员(各车间、相关科室负责人)、安全科全体成员。

第七条 会议主要任务

1、听取各基层单位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2、通报上月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情况。

3、通报月安全生产情况。

4、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车间级安全工作会和班组周安全活动会制度由各单位根据矿业公司和本单位的相关要求制定。

第九条 各级安全例会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非煤矿山)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四章 隐患整改

第五章 工伤事故处理和调查 第六章 环境污染管理规定

第七章 外包工程及公司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凯宏矿业安全环保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促进该项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全员隐患防御能力,强化环保意识,使我公司安环工作步入新的高度。依据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参照相近行业公司的安环工作管理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新员工培训分为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2厂级教育由公司安环部组织,计16学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现状、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车间级教育由分厂(矿山由矿山部)组织,计1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3.1分厂(或矿山)规章制度、危险源点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现状;

3.2 各岗位安全规程、生产工艺介绍、隐患安全管理; 3.3现场参观。

4班组级教育由车间组织,计14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4.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常识和车间劳动纪律相关制度;

4.2隐患排查管理、车间危险源管理和事故状况的紧急措施及上报程序、工艺管理等;

4.3现场实习,确定新员工试用期内安全责任人。

5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

5.1我公司特殊岗的种类:电工、钳工、焊工、行车工、化验工、采样工、尾矿坝工、机动车司机以及安全员等;

5.2以上工种除参加颁证机关的取证、复审的培训学习之外,由安环部督促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行业安全规范培训考试;

5.3对于转岗、复工和休假30天以上员工,应进行8学时以上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三级教育中班组级培训内容的学习培训,培训由车间组织,要有记录、有考试。

第三章 安全检查

1日常安全检查:由安环部专职安全员与车间当班兼职安全员协同进行。

1.1检查前应制定重点项目检查表,检查表应有以下相关内容:“三违”及习惯性违章情况;生产通道及作业场地情况;作业方法;遵章守纪情况;环境状况;高风险作业的危险预测预控情况等。

2定期安全检查:对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单位及生产辅助单位,依据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全面安全检查。2.1

公司级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排在每月中旬进行,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

2.2主要检查矿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及一切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安全机构和制度及作业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和要求;

2.3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议,对需整改的隐患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2.4检查通知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起草,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通报,发至有关部门、单位。各单位根据安全通报要求,严格按照“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要求的时间内反馈至公司安环部,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考核。

3专项安全检查:依据有关文件,针对性检查相关项目或

设施。

第四章 隐患管理

1隐患管理与安全检查是有机的结合,安全检查是对影响安全因素的认识、分析和评价,确定隐患的存在,对其进行整改,是检查的延续、管理的延续。

2对于检查出的隐患,首先要进行分级,一般分为大、中、小三级。“大级”是“十分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中级”是“不安全”有机会停车时即进行整改;“小级”是加强监视警戒。

3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公司级采用“整改通知单”(后附)的形式送达至相关单位、部门,要求做出整改的单位、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填单报安环部,以备组织复查。

4隐患整改要坚持做到“三不交”,即班组能解决的不交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交厂部;厂部能解决的不交公司。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缺陷,要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解决。

第五章 工伤事故处理和调查

1工伤事故处理的原则:以人为本、及时有效、就近抢救。

2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2.1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同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做到及时有效的抢救伤者;

由车间级及以上领导向安环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争取后援,请求指示;与事故处理相关部门接到事故讯息后,必须立即响应,全力以赴;

2.2

事故发生后,首先,由公司医院治疗,当公司医院无法满足治疗条件时,按医嘱转库尔勒地质医院治疗; 2.3公司从安全环保经费中提取两万元(按市场变化调整)作为工伤事故应急抢救资金;使用程序:由车间级及以上领导提出借款申请、安环部签署意见、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次月,从事故单位(选厂或部门)工资总额中扣除借款额,归还工伤事故应急抢险资金。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完工伤保险赔付后,将以上所借资金部分,通过财务手续返还事故单位(选厂或部门)。另外,转外治疗所需治疗费用应由事故单位与医院联系,有关付费信息送至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费用申请报告”,批复后叫人力资源部办理转账手续;

2.4工伤人员的治疗期间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条款执行;

2.5工伤人员治疗期在三个月以内可治愈的(按医嘱)人事关系保留原单位(选厂或部门)原单位支付工资;治疗期三个月以上(尊医嘱)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安环部核实,报人力资源部办理人事关系,由公司承

担工资;

2.6

工伤人员治愈复工或结清辞职后,人力资源部办完工伤保险手续,给安环部返《工伤情况回执单》,简要说明伤者治疗期情况、保险赔付情况及伤者身体现状等以备归档。

3事故调查程序

3.1事故调查:一般事故(轻伤)有各分厂或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调查;重、特大(重伤和死亡)事故由公司安环部组织事故调查;

3.2调查书写内容包括:事故单位、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或职务、入职时间、调查日期时间、调查人姓名、职务、记录人姓名、职务、事故经过、签名等;

3.3事故调查笔录须两份以上(或被调查人应两人以上),不足应由直接领导按汇报情况如实记录; 3.4一般事故调查完毕,由部门或分厂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安环部审议;重、特大事故由安环部调查后与处理意见形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审议;

4事故性质认定的程序

4.1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法认定; 4.2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4.3按事故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5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5.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5.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5.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5.4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态度、对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6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6.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6.1.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6.1.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

故的;

6.1.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挪用安全装臵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6.2.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6.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7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依据 7.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7.1.1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找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

7.1.“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7.1.公正、公开的原则。8

工伤保险认定依据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属于工伤保险事故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8.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8.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8.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8.4患职业病的;

8.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8.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8.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8.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病症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环境污染管理规定

1管理执行的原则

1.1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2环境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

2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

2.1水污染事故:由于物料和水污染物排入水体,引起水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财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2.2

噪声和振动危害事故:由于噪声或振动严重超标,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2.3固体废气物污染事故:由于固体废气物的贮存、运输或处理(处臵)不当,引起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事件。

3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分): 3.1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3.1.1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下(不含1千元);

3.1.因环境被污染,人员发生中毒症状,但歇工不足1个工作日。

3.2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3.2.1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

3.2.因环境污染,人员发生中毒症状,但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

3.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3.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3.3.一次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中毒3人以上或死亡1-2人;

3.3.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较大影响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3.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3.4.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4.2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 3.4.3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严重影响。4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程序

4.1

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发现人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环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同时,事故发生部门(或班组)应立即采取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若有人员伤亡或中毒,应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

4.2凡发生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事故,事故责任部门应立即向公司安环部门报告,由安环部门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5 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的报送

5.1凡发生一般级环境污染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由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正式书面事故报告与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登记表填写,一并报公司安环部; 5.2凡发生报公司上级主管的环境污染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15天内,公司要将事故的正式书面报告与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报上级主管安全环保的部门。

6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内容

6.1

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或车间名称; 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6.3事故类型;

6.4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6.5事故经过;

6.6

环境污染范围、社会影响; 6.7

人员伤亡、中毒情况; 6.8

经济损失; 6.9

事故原因;

6.10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7

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7.1发生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环部门组织调查,及时了解事故情况,会同事故发生部门查清原因,消除隐患。由发生事故的部门或班组填写事故报告和

“四不放过”登记表,三天内上报安环部门签署意见。相关单位和部门均应做好所有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的登记存档工作;

7.2 发生公司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公司相关部门参加,共同成立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报告及“四不放过”登记,1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签署确认意见后,再报公司主管领导; 7.3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的主要领导必须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局,并立即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严格控制住事态的发展。

8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组职责

8.1

查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8.2确定事故责任者;

8.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8.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8.4.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型、地点、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环境污染范围及污染

程度、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事故等级等;

8.4.事故经过; 8.4.事故原因分析: 8.4.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8.4.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8.4.6

附件。包括图表、照片、图象、技术鉴定等资料。

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公司安环部门是环境污染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安环部门有权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并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和有关材料有权要求按规范重新修改。

9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9.1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9.2事故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落实责任人员编制整改实施方案,经审查批复

后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考核;

9.3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经济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审批权限

10.1

发生轻微环境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安环部门,安环部门应召集有关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事故原因及处理意见等进行确认,无异议后由公司处理; 10.2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事故报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召集有关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原因及处理意见等进行确认,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0.3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外包工程及公司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外包及新增新建项目,项目负责人(或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到安环部门备案相关工作的《安全规程》,并由安环部查验工程资质以及工人交纳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情况。

1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

1.1企管部负责制定施工项目对外包单位及公司的新

增新建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由安环部负责管理并监督执行;

1.2安环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效果;

1.3安环部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人员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1.4本公司的安全检查整改制度同样适用于外包工程。

2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

2.1新设新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2.2

新建项目的设备及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提前制定完善;

2.3

项目相关的应急预案要切实可行;

2.4

如果有新增加的危险源应纳入公司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清单,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不可容许风险)也应进入公司的清单,并制定相关办法做好危险源辨识工作。

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

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罚制度。1 总则

1.1

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法律。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摆正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保障生产安全;

1.3严格按作业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杜绝“三违”行为,做到“四不伤害”,、保持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

1.4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组织安全生产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把安全工作抓严、抓细、抓实,做到奖罚分明;

1.5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员工应给予重奖,对于工作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人员应给予重罚;

1.6

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1.7

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奖励

2.1员工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处理,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2.2

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视其贡献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2.3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一经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给予50元至于100元奖励; 2.4对及时参与事故抢救,维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给予有功人员50元至300元奖励; 2.5

研究应用先进的安环科学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2.6

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全面完成生产计划且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按当年《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2.7

对1-5条款中的奖励,由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考核上报公司安环部,分管领

导审批后请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3处罚

3.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3.2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3.3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罚款; 3.4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3.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6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7

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人罚款; 3.8

各生产单位和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9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10

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正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3.1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 3.1

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以200元罚款;

3.1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1

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3.1

5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3.16

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3.17

对重大事故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18

未对警报器、消防器材、压力表、测尘仪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不能正常运转,无记录和签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

3.19

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3.20

未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3.21拒不执行安全环保部门的安全指令和安全整改通知的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3.22

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罚款;

3.2

3由于设备安全附件不齐全或有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未按要求整改或发生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100

-200元的罚款;

3.2

4由于地质报告及工程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矿山投产,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在安全和预防职业病等方面经常受到威胁,导致造成事故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3.2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按《关于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层层上报。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单位应该在1小时内报安环部,并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在2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对轻伤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单位、部门必须在7日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环部。凡未认真履行,视其情节给予单位有关人员50—200元罚款,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责任者承担;

3.26

未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27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服从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3.28

在工伤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接受调查的、有意伪造现场、串供、设臵阻力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29

储存、使用危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未接受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3.30

采场采剥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边坡、台阶,通过地质破碎带或其他围岩破碎层时,未采取措施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3.31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3.32班检、采场、施工队日检、部室周检、公司月检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凡未进行安全检查,视其情节给予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逾期未整改、末按期反馈意见,安全检查无记录,不上报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3.3

3凡检修项目,重大项目或新投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而盲目进行施工的单位,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

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3.3

4非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3.3

5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3.36

爆破器材库未按规定堆放储存,未执行防静电等有关规定,未执行防火、防爆、防潮、防雷等安全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3.37

生产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不按安全要求摆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次罚款;

3.38

生产作业现场材料工具摆放零乱、文明卫生较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3.39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3.40

因忽视安全、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41损坏安全设施不及时修复而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3.4

2发现立即要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下,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

以100—500元的罚款;

3.4

3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如果被无理刁难、打骂、陷害、视其情节给予肇事者2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4

4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姑息、包庇、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3.4

5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46

凡发现酒后上岗、睡岗和脱岗的,责令停工进行安全学习,并给予100元/次罚款;

3.47

严格遵守矿山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做好爆破警戒工作,违反者视其情节对当班现场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3.48

相关涉爆人员在填写《火工材料使用登记表》时,弄虚作假、涂改的,按50元/次予以处罚; 3.49

进入生产作业场所不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不戴安全帽处以50元/人次罚款;不系安全帽带处以50元/人次;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处以100元/人次罚款;接触尘毒岗位人员不戴防尘毒口罩处以30元/人次罚款;

3.50

公司各部门或其管理的工程施工队发生事故的其

他有关奖罚,按当年《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3.51其他有关火工材料管理处罚按公司《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责任条款》和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执行。

3.5

2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处罚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3.5

3未按规定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办理安全教育相关手续的有关部室负责人、安环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 3.54

其它处罚

3.54.1

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属于轻伤的直接责任者给予200—2000元以内考核,领导责任者给予200—1000以内考核;属于重伤(或死亡)的直接责任者给予1000—3000元考核,领导责任者给予500—2000元考核,应进行安全再教育学习和反省,由安环部门考试合格后复岗;

3.54.2

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进行安全再教育后,由安环部门考试合格后复岗;

3.54.3

对未遂事故的责任者,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学习,由安环部门考试

合格后复岗;

3.55

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罚由安环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不得重复罚款。开具的罚款通知书一式三分,由公司从当月工资或工程款中扣除。4

考核细则

4.1

安环部具有2000元(包括2000元)以下考核权限,2000元以上考核报主管领导批示; 4.2

安全环保考核款项归入安全管理经费中; 4.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项 篇6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勘探、建设、开拓、采准、回采、排土场、尾矿库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和技术服务活动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以及露天采矿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项目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总体要求)非煤矿山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加强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建立外包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工程外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相关单位的规定)与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发包单位基本要求)发包单位应当设臵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不得压缩外包工程设计工期,不得违章指挥;在生产期间,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包单位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立即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停止施工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检查承包单位资格)发包单位应当对拟承揽工程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设备设施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向其发包工程。

承包单位以项目部形式承揽工程的,发包单位还应当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管理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培训、以及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向其发包工程。

第八条(安全协议)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包括: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投入和保障资金、安全教育与培训、承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与技术管理要求、工程应当具备的安全设施及施工条件、承包施工工期、施工质量要求、应急救援、事故报告与赔偿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安全投入)发包单位是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为外包工程施工提供资金保障。发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承包费用中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明确安全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承包单位将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正常情况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的通风、支护、防治水等不可预见的安全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预算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发包单位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应当将安全投入列入工程造价或者生产成本概算;实行分项发包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并按照合同约定将安全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承包单位。

第十条(监督责任)实行工程总发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将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地下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地下矿山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地下矿山分项发包规定)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内,若实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的数量应当予以控制,避免相互影响;除总发包以外,禁止将主通风、主提升、主运输、供排水、供配电、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发包。

第十三条(提供技术服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臵办法等资料,对外包工程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考核制度)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考核制度,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评,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承包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制定外包工程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负责为实行分项承包的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督促承包单位制定外包工程现场处臵预案,并纳入发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与处理)外包工程施工发生事故时,发包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施工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应当纳入发包单位的事故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禁止发包单位将经济处罚责任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承包单位。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基本要求)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工期施工,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资质与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勘探、建设和闭坑期间,应当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期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大型露天矿山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施工资质;

(二)总承包中型地下矿山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施工资质;

(三)总承包小型地下矿山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四)总承包其它露天矿山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其资质的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揽尾矿库外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规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承揽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规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对国家尚无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施工资质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认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者认可企业(指集团公司或者总公司)认定的施工资质。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责任)承包单位和根据需要设立的项目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承揽工程的规模设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设施,并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连续稳定,保持技术和设备设施等施工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设立的项目部,应当按照承揽工程的规模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设备设施。对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项目部负责人由承包单位委派,应当取得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项目部负责人由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行使相关职权,并不得再次委托管理人、不得同时担任3个(含3个)以上项目部的负责人;对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条(安全投入)实行总承包的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设计和发包单位要求,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费用落实到位,不得挪作它用。实行分项承包的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费用支出。

对正常情况外发生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的通风、支护、防治水等不可预见的安全费用,承包单位应当保证发包单位拨付的资金使用到位,专款专用,及时解决相应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二十一条(工程分包)未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总承包单位实行工程分包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但不替代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的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进行分包。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所承揽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揽工程再次分包。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按设计和计划组织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防止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地下矿山承包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三条(教育培训)承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实行总承包的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外包工程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并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实行分项承包的承包单位应当制定现场应急处臵预案,并纳入发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定期参加或自行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事故报告与处理)外包工程施工发生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按照规定及时向发包单位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承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其项目部的相应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的相应责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备案要求)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承揽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数和技术力量配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备案制度。海洋石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备案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事故多发的承包单位或项目部,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暂扣或者吊销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议,并对项目发包单位做出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

外包工程施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邀请颁发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被邀请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协议、安全投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费用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以及违法转包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安全信誉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立承包单位有关资质、装备、事故和以往承揽工程等相关情况的安全业绩信誉档案,推行安全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条(事故应急与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与外包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外包工程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事故属地统计的原则,发生外包工程施工事故,其事故统计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所在地的统计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章指挥、拖延或压缩工期的)发包单位强令承包单位违章施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设计工期的,承包单位施工由于自身原因拖延设计工期或者总承包单位强令分包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设计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签订安全协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责任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安全投入不到位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外包工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发包单位未履行职责的)发包单位或者实行分项发包的总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发生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发包规定)发包单位或者实行分项发包的总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承包单位资质不符的)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非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进行分包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发生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包单位更换项目部负责人。由此发生事故的,对项目部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有关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未培训教育的)承包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从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未应急救援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外包工程施工发生事故,未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报告事故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未备案的)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其他法律适用)对勘察、设计、监理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以及其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备案要求)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承揽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数和技术力量配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备案制度。海洋石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备案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事故多发的承包单位或项目部,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暂扣或者吊销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议,并对项目发包单位做出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

外包工程施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邀请颁发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被邀请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协议、安全投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费用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以及违法转包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安全信誉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立承包单位有关资质、装备、事故和以往承揽工程等相关情况的安全业绩信誉档案,推行安全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条(事故应急与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与外包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外包工程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事故属地统计的原则,发生外包工程施工事故,其事故统计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所在地的统计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章指挥、拖延或压缩工期的)发包单位强令承包单位违章施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设计工期的,承包单位施工由于自身原因拖延设计工期或者总承包单位强令分包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设计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签订安全协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责任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安全投入不到位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外包工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发包单位未履行职责的)发包单位或者实行分项发包的总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发生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发包规定)发包单位或者实行分项发包的总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承包单位资质不符的)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非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进行分包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发生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包单位更换项目部负责人。由此发生事故的,对项目部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有关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未培训教育的)承包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从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未应急救援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外包工程施工发生事故,未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报告事故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未备案的)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其他法律适用)对勘察、设计、监理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以及其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非煤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以外的能源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不含成品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能源矿,以及排土场、尾矿库等设施的总称。

(三)外包工程,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

(四)发包单位,是指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非煤矿山企业。

(五)分项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给若干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

(六)承包单位,是指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

(七)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独立生产系统的有关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承包单位。

(八)项目部,是指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负责其所承揽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项 篇7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技存在的主要问题

非煤矿山具有点多面广, 绝大多数属于非公小型企业, 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对非煤矿山加强监督管理, 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 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 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科研机构和人才短缺、应用基础研究薄弱, 科学技术整体水平不高

近年来, 许多矿山企业困难重重, 负担沉重, 矿业企业举步维艰, 面临着萎缩倒闭的危险, 整个矿业经济严重衰退。高等院校、科研、设计、设备制造等与矿山相关的专业或领域也严重萎缩, 有的高校采矿专业停止招生, 一些科研、设计院所也在转向改行, 造成非煤矿山科技人才大量流失, 尤其是高危、艰苦的安全领域人才培养后继乏人。导致我国非煤矿业行业安全生产科技基础研究严重匮乏。这是我国非煤矿山行业一些典型的、突出的重大安全问题难以解决的基本原因。矿山安全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装备水平和创新能力较差, 一些影响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本质———安全技术基础工作薄弱;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些技术关键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还没有形成产业化的系统与机制。对灾害的隐情、灾害的预测预报, 灾害的诱发机制以及相应的灾害防治措施等没有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调查研究, 从而导致对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与此同时, 和国外矿业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矿业生产力水平还相当低下, 生产技术落后, 劳动生产率低。

2、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投入严重不足

多年来, 造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国家与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总体投入不足, 特别是在矿山安全科技方面的投入更是严重不足, 一些大中型国有矿山企业根据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般开展了一些科研项目的研究, 但投入的经费有限, 而大多数矿山, 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差、小矿山、民营矿山基本上在矿山安全科技方面没有投入。

3、安全监测技术装备、生产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落后

我国非煤矿山企业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技术装备差别很大。安全监测技术装备落后, 大多数矿山基本上没有配备相关的安全监测设备, 缺乏专门的安全监测技术队伍。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生产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强制性的检测检验很少, 在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水平和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

4、法律法规体系、技术规范、条例不健全

我国非煤矿山行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建设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非煤矿山行业是一个安全问题突出的大行业, 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要求、法律、法规的研究不够, 在矿山安全生产的设计、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等停留在定性的原则条款方面, 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差, 缺乏量化的技术指标。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对科技的需求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较低, 安全生产事故呈上升趋势。这一严峻的现状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现, 使“预防为主”失去基础。为此, 针对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安全科技现状,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对科技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理论体系

需要建立与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国家安全中地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科技政策和措施。系统的、能够指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践的理论体系。既为国家安全生产宏观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又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微观管理提供理论基础, 并为安全工程技术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其重点是非煤矿山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工程地质灾害的发生机理及控制理论研究。

2、先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察, 严格执法, 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科技含量, 实现关口前移, 已是当务之急。安全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技术、安全评价技术、矿山安全投入决策等。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的研究, 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机制和体制的创新。逐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以适应矿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更加科学的修订和制定各种标准和规范需要大量细致的研究工作。

3、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与装备

随着矿业的发展, 危险因素的种类增多, 灾害防治的复杂性在增加。急需开展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 以防范和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其重点是重大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控制技术与装备,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监控技术, 事故仿真和模拟技术, 矿山安全隐患的快速鉴定和监测技术, 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抢险技术和装备等。

4、安全生产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安全生产示范工程

由于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较低, 可用于矿山安全生产监测、检测和检验等技术手段和装备短缺, 急需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更好的技术装备;同时开展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为安全生产的技术进步提供试验研究基地, 形成安全科技促进矿山生产发展的典范, 以带动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科技的全面发展。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科技措施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 技术措施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 监督监察缺乏针对性、时效性, 因此, 应大力开展安全管理技术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技术的研究,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机制创新, 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科技含量, 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科技发展措施。

1、建立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加强应用基础研究

为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科技人才队伍, 必须要建立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只有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撑, 让从事矿山安全科研的科技人员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科研环境, 才能首先稳定住科研队伍, 也只有通过科研项目的实践, 才能促进科技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在稳定科研队伍的基础上, 加强人才的培养和优秀安全科技人才的支持, 努力创造优秀人才健康成长的环境。建立矿山安全培训教育中心, 负责科研、监察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提高从事安全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2、促进安全科技发展, 推广先进技术, 联合抓技改

面对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保障的现状,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从实现机械化入手, 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解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问题。由于目前矿山企业本身经营困难, 科研能力不足, 而矿山企业当前面临的安全生产问题有很多是比较普遍而有比较重大的问题。因此, 在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中要充分考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发展的特点, 建立一个可靠、有效的矿山安全科研保障体系, 尽快整合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研方面的资源。

3、不断的健全组织机构、法规体系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使矿山安全生产科技的政策、体制和工作机制统一协调, 促进企业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协调发展, 创造出既有人、技术和环境和谐, 又有个人劳动心情舒畅的矿山安全生产的新局面。国家应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法规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发展, 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矿山安全科技体制和政策保证体系。实现上述目标, 矿山安全生产科技保障体制的建设要科学、完整、可行, 必须有完善的法规体系, 健全的组织机构, 严密的监督管理程序, 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与措施。

4、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科技投入, 积极引进科研与技术创新的发展机制

矿山安全科技发展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范畴, 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的矿山安全生产问题, 矿山安全技术研究投入大、周期长, 又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 由于目前我国非煤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差, 一般矿山企业不愿意花大量的人、财、物力来进行安全技术的研究, 而资金投入是保证安全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应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对安全科研和技术创新的支持, 同时拓宽经费渠道。《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对矿山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投入作出了相关规定, 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法可依, 但矿山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有效运行还必须有国家投入的渠道。一方面矿山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积极通过国家对整个矿业政策的调整增强矿山企业自身的竞争力等, 从各方面努力促使矿山企业经济效益的好转, 可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科技发展基金;另一方面, 在目前的情况下, 主要应由国家各级部门立项, 根据安全科技工作的需要, 设立不同类型的矿山安全生产科研项目, 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通过有关渠道, 争取在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创新计划中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技的投入, 同时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渠道,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和项目管理措施。同时应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安全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形成科研与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参考文献

[1]赵耀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与安全生产技术[M].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4, 1.

[2]王泽伟.非煤矿山安全评价与安全监察控制考核技术规范实用手册[M].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 2007,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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