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2024-07-07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精选8篇)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篇1

尊敬的县畜牧水产局领导:

2014年已经到来,在这辞旧迎新的日子里,对过去的一年进行总结,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对今后的发展非常必要。

在2013年里,我场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关怀、支持和帮助下,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条件的建设与完善,严格执行了各项防疫制度,因此获得了预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出栏商品猪近3000头,现存栏能繁母猪152头,育成猪1450头,由于重视疫病防控措施落实,一年来,生产平稳,没有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成活率达98%,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免疫情况

我场高度重视生猪疫病防疫工作,严格执行《生猪防疫制度》,在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了符合本场条件的免疫计划及程序,严格依照免疫程序落实生猪免疫工作,并建立了免疫记录。在重大动物疫病方面,我场主要进行了猪瘟、口蹄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的免疫工作:猪瘟应免数3085头,实际免疫数3085头;猪口蹄疫应免数3076头,实际免疫数3076头;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应免数3052头,实际免疫数3052头。应免猪免疫率达100%。

二、抗体抽样检测情况及疫情发生情况

2013年春秋两季,分别检测生猪免疫抗体效价检测30头份,猪瘟、口蹄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的免疫效价检测结果均达到上级要求(未开展检测的按实际情况写)。今年本场除发生常见普通病外,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因此没有做出任何疫情报告,但我场时刻警觉,高度重视。

三、场内环境及设施变化情况

本场原有设施设备情况:办公室1间,车辆消毒池1个,消毒室1间,高压消毒机1台,车辆消毒机1台,兽医室1间,沼气池50m³,氧化塘2.5亩,化尸池1个(30m³),储粪池1个(40m³),干捡粪手推车1台。

变化情况:今年本场地址、环境和设施设备没有大的变化,只新购进高压消毒机1台,新建化尸池1个(30m³)。

四、人员变化情况

我场法定代表人为×××,场长(负责人)为×××,防疫人员为×××,没有变化。

五、日常消毒情况

2013年,本场严格按照《卫生消毒制度》执行消毒措施,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消毒措施,场内栏舍做到专人负责5天消毒一次,并定期更换消毒药品。

六、兽药使用情况

我场按照《用药管理制度》和《饲料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了投入品(饲料、兽药、疫苗)使用记录,要求有关人员严格落实投入品采购、使用及出入库登记制度。2013年,我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兽药休药期制度,没有采购、使用违禁兽药。

七、无害化处理情况

2013年,我场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对正常死亡生猪采取化尸池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全年死亡生猪70头(如有申报无害化补贴的按上报数填写),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八、检疫申报情况

2013年本场出栏生猪近3000头,申报产地检疫1200头(按实际填写),产地检疫申报率为40%,漏检情况较严重,今后我场将严格要求相关人员在生猪出栏前,向当地动物检

疫部门申报检疫,严格落实《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以上是我场2013年的动物防疫条件及动物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将及时改正。今后,我场将根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场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深化管理,有效防控生猪疫病,提高生猪养殖效益,合法生产经营,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多良心猪放心肉。

特此报告

清流县××养殖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兽医站负责人意见(亲笔填写):该报告经我站初步审核,真实有效,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办法》相关规定要求。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篇2

(一)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育挽救成效明显

2012年以来, 李沧区未成年人犯罪率连年下降, 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数从2012年的41人下降到2014年的年均28人,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比例从6.5%下降到3.1%。2012年来不捕未成人年14人, 不捕率为41.2%, 比同期成年人不捕率高出25.6个百分点;对1名未成年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率为3.7%, 比同期成年人不起诉率高出3.3个百分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从2012年的2.4%下降到2014年来的零。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帮教挽救重新回归社会。

(二) 积极争取, 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厅专设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后, 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从由侦查监督科牵头调整为公诉科牵头负责。调整后的维权办公室, 继续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 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 健全专业化工作模式和方法, 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 认真探索, 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机制

多年来, 该院结合本地实际, 不断进行探索和尝试, 形成了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顺应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建设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是与区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同探索建立“同步法律援助制度”。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 经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专门法律援助律师, 进行全程法律援助, 将法律宣传、人性关怀贯穿到整个案件审查过程中, 减少未成年人的心理恐慌和对抗情绪, 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挽救。2012年制度实施以来, 共对32名未成年人进行了同步法律援助。在审查逮捕17岁中学生孙某暑期在一家婚庆店打工是, 因帮他人多次从老板处购买冰毒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时, 孙某到案后悔罪态度好, 援助律师向检察院出具了律师函, 从犯罪嫌疑人孙某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日常表现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说明, 提出的对孙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建议被该院采纳, 此后, 在援助律师的教育和帮助下, 孙某不断取得进步, 并多次向本院青少年维权岗邮寄了思想汇报。目前, 孙健已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二是开展社区、学校、企业三位一体的帮教活动, 扩大维权的作用范围。为解决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在本地缺少有效监管, 适有非羁押措施有困难的情况, 与在辖区企业探索建立帮教基地, 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技能培训和安置帮教工作, 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对其思想波动进行动态了解, 帮助犯罪人逐步建立自信。2013年11月办理的未成年人冯某、郭某被成年人诱骗、教唆参加结伙抢劫案时,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郭某犯罪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不大, 其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但因二人皆系菏泽来请务工农村, 不具备开展家庭帮教的条件。考虑到二人有较强的在青谋生愿望, 该院即联系李沧区康顺利汽修厂协助检察机关对其二人开展帮教工作, 到帮教期限结束时二人都学到了汽修手艺, 并均未再发生违法现象,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与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区分适用对象, 详细规定了申请、审核、决定、封存、解封的实施程序, 由专人保管, 并实行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或者决定不起诉等各个环节的全面封存。此制度自2009年实施以来有30余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经申请被批准封存犯罪记录, 保证了他们正常的求学、就业,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一发生再犯罪情况。

四是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和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组织编纂法制教育读本10余种, 在全区中小学以及各类法制宣传场合分发, 将青少年法制教育融入到学校教育内容中。开展家长讲堂、主体班会等活动, 让更多家长参与到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中。与公安机关、文化、城管等相关部门合作, 对本区内各中小学附近的网吧进行集中整治, 净化学校周边环境, 保障青少年健康上网。营造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落实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 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 对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知识储备和社会责任要求更高, 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也更多。目前, 虽然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在相关内设机构中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 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但由于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这些人员同时也要承办其他案件, 案件一多,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政策和要求就会受到冲击, 难以很好落实。为此, 检察机关应当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门机构, 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更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二) 更加严格适用逮捕措施的限制

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易走极端, 一旦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或将其推上庄严的法庭, 无疑会在其心理上留下难以消失的烙印, 容易造成自暴自弃的想法, 不利于今后的教育、改造。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 应当始终坚持谨慎批捕的原则, 着重审查有无逮捕必要的问题。对确有必要而被批捕的未成年人, 后续应有步骤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必要性条件消失后, 及时解除羁押措施, 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因司法羁押而造成心理障碍。

(三)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是应当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应当包括:承办人经过审查材料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 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并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 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附条件不起诉应设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验期、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列明附加条件;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执行的监督等内容。通过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严密的规范, 确保检察机关平、合理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是建议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分类监督体系。建议根据对象主体身份、工作单位、居住地等条件的不同, 采用分类管理、单位联动的方式, 以就近就便为原则, 实行监督。一是单位监督。有工作单位的, 原则上由工作单位负责执行;二是学校监督。对在校生, 由所在学校负责;三是社区监督。对无单位、学校的, 由所在社区的矫正机构进行;四是检察监督。这主要针对外地人等采用前述3种方式无法落实监督的。分类监督不仅能提高了工作实效, 而且有利于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 帮助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重新融入社会。

(四) 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真正发挥其作用,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 尤其对哪些人、按照什么顺位成为合适的成年参与人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经过该院几年来的探索发现,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代理人无疑是首当其冲的合适人选;此外, 在读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因其对学生的了解也是比较理想的人选;再次, 未成年人居住街道社区司法所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 因具有青少年保护的工作职责, 也能较好的发挥参与作用;第四, 与司法机关建有联席机制的社会帮教机构, 因其本身的设立即具有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目的, 且系未成人年后续处理的监督、监管机构, 其工作人员也是合适的选择;最后, 要重点提到的是, 通过该院近年来同步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 援助律师因比较熟悉法律, 在旁听时能够切实监督司法机关是否存违法行为, 协助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沟通也较为容易, 发表的意见相对专业, 由其同时担任合适成年人和法律援助律师, 既能更为方便和有效的行使辩护权, 有可疑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是一类值得深入探索的合适成年人群体。

参考文献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篇3

一、年度报告制度概述

(一)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的产生

2010年7月13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要在每年年底对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制度上、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漏洞作出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惩治措施和预防对策,形成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报告。

2010年10月27日,曹建明检察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正式提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及时研究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每年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2010年11月,在全国各省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会议上,高检院就年度报告制度逐一征求了各省级院的意见和建议,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组织调研组走访各级检察院,对年度报告制度进行专题调研,督促此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為抓好和推动各地能够高质量地完成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2010年12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制度高级研讨班召开,专题讨论如何建立“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报告制度”并高质量完成年度报告。

(二)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特点

全局性。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旨在更加重视对一县一市一省,甚至全国一个时期职务犯罪发生特点、发案规律、犯罪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的深入分析,反复发生的问题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发生的问题从机制上找原因,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体制性原因和机制上漏洞,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

系统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广泛收集犯罪信息、深入开展预防调查,深刻剖析典型案件的基础上,把发案特点、规律、动向分析与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运行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归纳、比对等科学的分析方法,查找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漏洞与缺陷,把零散的经验总结到一起,避免一般化和表面化,更有层次,更有高度。

前瞻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要求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情况、趋势和易发多发领域、类型、部位等进行预警预测,有利于推动工作模式由“亡羊补牢”式向“未雨绸缪”式发展。

实用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开展,为决策层提供一手的、鲜活的参考资料,有利于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变化趋势,从总体上研究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完善现行体制和制度提供很好的建议,有利于建立完善各系统、各行业内控机制,推动系统性地落实预防措施,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三)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义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推行以来,引起了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动员了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大预防,推动了预防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了预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扩大了预防工作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质量,筑牢金字塔的核心力量

(一)加强预防部门队伍建设

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质量,抓好自身建设尤为重要。为建立一支有素质、有能力的预防职务犯罪队伍,我院一是加强组织建设,把政治强、业务精、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预防部门的领导岗位,选配熟悉政策法律和办案业务,综合能力强的人员充实预防队伍。二是强化侦防一体化建设,根据基层院人少事多的特点试行一人多岗制,实现干警在反贪、反渎部门和预防部门兼职,更好地促进了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的联系配合。三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和“四个在心中”,始终保持预防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做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榜样。四是加强能力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素能培训、岗位练兵,提高预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正确的法治理念,具有对社会发展形势的洞察能力,对法律政策的综合运用能力,对职务犯罪变化趋势的分析能力,对预防对策措施的研究能力和对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动员能力的预防队伍。

(二)改善日常工作习惯,注重平时积累

抓好日常性基础工作对提高报告撰写质量和效率十分重要。没有平时的积累,要拿出高质量的综合报告是不现实的。抓好基础工作,一是提高犯罪嫌疑人“悔罪”等材料的获取水平。要通过侦防一体化的深化,把获取悔罪材料作为侦查部门的重要预防职责进行落实。这既是克服犯罪嫌疑人翻供、巩固证据的要求,也是庭审揭露犯罪、宣传法制的需要,更是开展警示预防的重要素材。侦查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注重对其犯罪思想演变、原因、动机等方面的讯问,并在案件侦终后,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材料移送预防部门。这可以对综合报告的撰写,特别是分析犯罪主客观原因提供最直接的资料。二是提高对侦查终结案件分析的水平。坚持“一案一分析”,反贪、反渎部门侦查的每起案件材料都要归类到预防部门,而且每起案件结束后,侦查部门、预防部门都要做分析。针对一个时期或某一类型案件,预防部门每隔一段时间还要作出分析报告。

(三)树立大局观念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落脚点是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以供决策参考,我院自觉将预防工作融入惩防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报告的广度和深度。自觉将预防工作融入党委中心工作的大局。只有关注党委中心工作,思考和撰写综合报告,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才能及时转化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好中心工作。

(四)完善基本内容,提高报告的可读性、感染力和说服力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基本内容应大体包括职务犯罪性质、危害和总体状况,职务犯罪特点、原因、规律等。对职务犯罪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其滋生的背景、条件和危害,提出相应的对策等。同时,年度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般概念,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简要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改进意见。笔者认为,其基本内容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职务犯罪的总体状况。这是年度报告的重要前提,也是供党委、人大、政府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总体状况包括职务犯罪发案和查处情况、罪名分布情况、犯罪动机和特点等情况。

职务犯罪发案和查处情况。内容包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数、提起公诉数,查处不同级别国家工作人员数和年龄、文化、职务、政治面貌分类数,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查办大要案数,这可以考察和衡量职务犯罪严重程度,大案是数额指标,要案是级别指标。立案侦查数、提起公诉数、挽回经济损失数、查处大要案数可与上年度对比,并标明百分比。本地区易发、多发案件的查处情况要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反映,并标明有关数字和百分比,同时列举少量有代表性的重大典型案例,这样更有说服力。

职务犯罪罪名分布情况。要注意按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范围,依照贪污贿赂类、渎职类、侵权类三大类案件列举不同罪名,并标明此类案件的百分比,以及涉案人员、年龄、文化、身份等不同层次的分布情况。从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数量约占查办贪污贿赂类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些年贿赂案件呈上升趋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案件约占查办渎职侵权类案件的一半以上。诸如此类案件罪名分布应以数字形式交代清楚,有关数字可与上年度对比并标明百分比。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通过对办理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概括,指出职务犯罪的特点。比如:职务犯罪要案数量上升,犯罪金额不断增大,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干部卷入犯案;党政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突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系统职务犯罪增多;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多发,团伙犯罪、单位犯罪突出;职务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把手”犯罪、秘书犯罪、“家族化”犯罪、“低龄化”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结合、贪官外逃等,这些都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应写入年度报告。

第二,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与危害。职务犯罪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内在动因,系包括动机、心理、激情等内容的复合体。诸如轻视学习、放松改造,素质不高、道德低下,崇拜权力、讲究特权,个人主义、私利当头,贪图享乐、权色交易,心理失衡、铤而走险等。而管理漏洞、权力“寻租”,制度不全、监督无力,腐败文化、乘虚而入,重视打击、轻视预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这些都是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在年度报告中,应结合本地实际分析有关职务犯罪原因,从中寻求解决办法。

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廉洁性,此类犯罪背离社会公平正義,波及公众工作和生活,危害性极大。一是破坏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影响政治稳定;二是破坏法治建设,危害法治基础;三是危害正常社会关系和社会公正;四是败坏社会道德和良好风俗,降低道德水准等。这些都可以视情况写入年度报告,还可以根据本地易发、多发职务犯罪情况对危害状况进行专门阐述。

第三,职务犯罪防治对策。科学地、有针对性地提出职务犯罪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尤为重要,这是年度报告的内在要求和根本目的。在年度报告中,一要从宏观方面有针对性地对职务犯罪情况提出预防对策。比如:从职务犯罪预防的指导思想、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工作机制、职责划分以及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二要从微观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三要从行业或领域,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金融、国企、建筑、交通、教育、医药、卫生、农村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领域,对职务犯罪提出预防对策。四要根据本地区易发、多发职务犯罪情况,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使年度报告更具有深度和广度,更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五)明确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写作要求

年度报告要论证系统,逻辑严密,摆事实,讲道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可靠资料。因此,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占有素材,精心提炼主题,并在此基础上注意写作技巧,做到层次清楚,条理分明,先后有序,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真正使年度报告具有鲜活感和生命力。

三、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上报区委,争取党委支持,构建金字塔的顶部力量

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当前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要主动地经常地向党委汇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争取党委加强领导,依靠党委领导动员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依靠党委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靠党委领导取得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装备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2011年7月,我院向区委政府报送了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该报告得到了区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根据区委张椿林副书记指示,我院将报告发送至全区50个区直机关单位,推动了在党委领导下,社会大预防的有效开展。

四、转化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成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形成金字塔的主体结构

年度报告在对检察机关全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收集整理的基础上,系统分析职务犯罪的发案环节特点、原因规律、趋势变化,最终落脚点是提出具有全局性的防治对策,为党委政府从总体上研究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参考,是推动各职能部门、系统行业建立完善内控机制,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廉政建设。我院在提高年度报告质量的基础上,着力强化年度报告的转化效益,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综合效能。

一是通过党委领导下的多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信息交流沟通,形成多方协商、启动迅速、共同研讨、联合调查、联手预防的社会预防格局。

二是提高检查建议的运用和管理水平,通过检察建议方式转化年度报告成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第一,针对发案单位的管理漏洞,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我院在查办区保险事业管理处原副主任贪污社保基金190余万元大案的同时,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设立专职基金管理监督机构、建立重要岗位轮岗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检察建议,有效促进了规范监督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消除了该项资金使用的安全隐患,从而确保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第二,针对区域重点问题进行查析,以建议促管理。发展新农村建设是我区实现“一区四化”的重要战略之一,农村的“三资”管理是我区的重点问题,我院与区纪委、监察局、农牧局联合组成专项调查组,采取听取汇报结合实地检查、查阅账目结合核对实物的方法,对全区三个镇99个行政村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和调查。经查,“三资”在财务管理、使用及民主监督方面存在诸多的管理问题和漏洞,对此,我院及时向各镇、村发出检察建议,帮助镇、村建立起在思想、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防线,规范了“三资”管理,确保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从而维护了我区的和谐稳定。第三,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创新机制,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院在《关于在中共山海关区委党校创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的调查报告》基础上,向区委发出了与区委党校联合创办“山海关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的建议,得到了区委的批准和高度重视。我院通过对区政府近三年采购情况的预防调查,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在全区政府采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准入制度的建议,得到了区政府的重要批示,并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决定,要求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并以此作为参加投标的必备文件之一。

三是加强预防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我院着力强化预防工作的干预性,对一些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落实,必要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宣传工作,夯实金字塔的底层基础

我院坚持预防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以年度报告为素材,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平台加大预防工作的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宣传动员与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二是在开展预防宣传活动的同时,通过专访和阅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公众对职务犯罪状况的看法,了解公众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评价,征求他们对惩治和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他们支持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综合报告制度是高检院为推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创新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我院尝试构建“金字塔”模式,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争取群众的参与、各有关单位的配合、党委领导的支持,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地执行这一制度,有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篇4

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为了解和掌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2013年11月21日至25日,XX院工会按照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对院属项目的《合同》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走访、随机谈话三种方式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职工人数;项目《合同》的贯彻落实措施、进展、效果情况;职工的收入状况和社会保险缴纳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情况等。通过对调研情况和数据的认真梳理分析,形成本报告。

(一)职工工资进一步提高

2011年实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后,职工工资普遍增长。2013年,我院职工平均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薪酬分配更加趋于合理,职工付出的劳动和创造的价值得到了较为客观理性的回报,职工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了企业发展的成果。

(二)职工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从调查情况看,我院机关部门能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法定假日要求执行。但一些项目为了赶工程进度和创效益,存在超时工作情况。对于超时工作和法定休息日工作情况,我院都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足额的加班工资

补偿,或在探亲假安排上,给予正常休假或轮休;项目员工年休假探亲期间,发放探亲工资和给予报销交通费用。院属各项目基本做到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完全杜绝了女职工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况而降低女职工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

(三)职工工资支付情况

XX院目前在册员工总数为XX人,在岗职工XX人,院属项目、机关部门共计XX个,人员众多,部门分散。我院在职工工资支付方面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求各项目、部门每月30日前报送员工考勤,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出勤情况及时制定工资发放表,每月10日前将按时将工资表发送至各项目部,各项目部按时确保员工工资的发放;二是各项目每月5日前向院财务部上报用款申请表,表中明确员工工资发放金额总数,确保工资专款专用;三是院财务部每季度深入项目报账,监督审核工资发放情况,防止工资专款挪作它用。从调查情况来看,全院绝大多数项目在执行《合同》上,能够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工资,没有出现克扣工资行为。

(四)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支付无拖欠

为满足辅助性管理需要,XX院通过劳务公司派遣使用劳务用工;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员工享受我院正式员工同等工资薪酬待遇;按时支付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工资费用。目

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82人,每月根据出勤情况及时发放工资,无拖欠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事件。

(五)劳动关系进一步优化,市场竞争力稳步提升 工资集体协商开通了企业与职工沟通对话的渠道,增进了劳资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互相体谅,促进了劳资双方的相互融合和互相支持,保障了员工合法利益,避免了劳动纠纷事件的发生,为职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营造了氛围创造了条件,2013年全院没有发生一起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执行《合同》标准,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水平,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在短期内使用工成本上升,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我院对于提高职工工资并没有盲目排斥,而是转变观念,积极提升经营理念,更加重视“拴心留人”,提升经济效益。项目职工收入逐步增加,企业吸引力进一步增强,从而促进了职工对企业忠诚度的提高,为我院增强竞争力积累了宝贵的人力资源。确保严格遵守公司专项集体合同要求规定的的,创造了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执行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关企业和谐稳定、事关职工家庭幸福。XX院在2013年合同履行过程中成效良好,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要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更细,还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们将在公司工会的指导下,虚心学习其他二级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扎实推进,将工作落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篇5

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2011年教育审计工作计划及蒸教审通字[2011]6号审计通知书,我们审计组于2011年 11月20日至24日对你单位(及所属有关学校)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依据我国内部审计各项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出具如下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石市乡中心学校现有中学3所,一所九年制学校,中心小学及完小3所、村小联校13所。在编教职员工287人(实有人数278人)、离退休138人、代课教师31人。在校学生5560人,其中小学生4011人。

二、财务状况(2010年12月底资产负债报表反映)

负债合计1335621.47元,资产与负债差 415578.00元。

二、2010年收入预算及执行情况审计情况

2010年石市乡中心学校各项收入2034823元,其中:保障经费457200元,贫困生生活补205975元,基本工资601248元,绩效工资369000元,遗属费16548元,离退休费338680元,勤工俭学收入18000元,其他收入24500元。

三、2010年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审计情况

2010年石市乡中心学校各项支出2024820元,其中:上缴教育局专项经费76200元,上缴中心学校经费60960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56540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51200元,工资福利支出1079920元。

四、审计结论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财务收支基本上能反映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并执行到位,不相容岗位实行了分离。

1、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集体决策,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财务管理上水平(全部规范记账)。

2、所有学校一年两(期)次对学校经费的收、管、用形成财务报告(制度),对全体教职员工及中心学校报告。

3、在保障经费中提取10%作校舍维修资金重点使用。

4、统筹各项专项等一事一议经费实行一览表一目了然,阳光透明。

存在的问题:

1、石市乡中学自立补助项目多,已超出学校财政的承受能力。

2、石市乡行政人员待遇比普通教职员工高。

五、审计建议

1、按“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作好学校经费预算。

2、分层次规范各级各类学校节假日补助、课时津贴等标准。

3、从严控制非教学性开支。

衡阳县教育局赴石市乡中心学校审计组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篇6

县总工会严格按照县委、政府的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扎实开展机关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切实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认真学习相关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各项工作的推进中体现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了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将县总工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加强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面进行自查,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三重一大”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领导班子的核心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此项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将事半功倍。对此,总工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机关办公室负责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确定了“强化责任,完善制度,积极参与,源头控制”的工作思路,始终把正确解决和处理好“三重一大”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切入点常抓不懈。

二、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为切实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市、县委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总工会实际,规定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落实中,县总工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促进“三重一大”制度在工会的贯彻落实,保证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一)坚持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县总工会广泛开展讨论活动,规定凡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人事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都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促使各项决策走上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轨道。先后开展“心态与状态”大讨论、“五个一”、“大走访”、“我为发展环境做贡献”主题讨论等活动,(二)坚持重要干部任免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纪检组监督制度。一是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中我们按照市总工会和县委组织部的要求,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促进“三重一大”制度在工会的贯彻落实,保证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坚持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凡超过5000元的大额资金使用,均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大项物资采购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并制定机关采购制度,每次由值班领导签字生效并执行。

(四)进一步开展政务、厂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由县总工会带头,在全县基层工会开展政务公开,厂务公开,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凡是需要职工参与的事项、涉及工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需要职工了解和知情的有关事项,一律公开,坚持工会周例会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及总工会的有关要求,汇报工作的进展和规划,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安排工会的各项工作,发挥职工在工会管理中的主人翁作用,主动接受监督。

四、开展工会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

工会通过认真查找深刻剖析思想作风、学风及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通过整顿使工会在各方面都取得明显效果。一是宗旨意识进一步深化。工会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明显增强,牢固树立了执政为民的理念;二是学习形式多样,学习制度落实,积极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科学观念,法纪观念和民主观念明显增强,积极吸收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明显增强;三是坚持民主管理;四是工会干部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自“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以来,工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制度的贯彻落实,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将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在思想上认识到位,制度上加以保证,主观上积极努力,较好地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房县总工会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篇7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 国家工信部决定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地方监察、国家抽查三个阶段进行。现就我市做好工信部监督检查迎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企业自查。各区县、集团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所辖、所属重点用能企业按照22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目录 (第一批) 》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等有关要求 (可登陆天津节能网www.tjjnw.gov.cn下载) 进行自查, 并于8月15日前将企业自查情况报市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二) 现场核查。8月15日至9月20日间, 我市将组织节能监测机构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主要程序有听取汇报、查阅基础资料和现场查看等。具体联络工作由各节能监测机构按照分组情况和企业分别落实。

(三) 国家抽查。10月份, 工信部将组织督查组对我市进行现场督查, 并选取3-4家重点用能企业和1-2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使用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请各区县、集团节能主管部门督促本区域、本系统重点用能企业认真开展自查, 同时协助做好现场核查安排。请各有关企业严格进行自查, 积极配合节能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同时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篇8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民事执行过程中的毒瘤,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一方面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危害到法律本身的严肃性。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执行立法上的不足,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司法本身执行机构以及措施的不完善。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国外民事执行立法及实践,2007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对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做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作为一项新制度将会在执行工作中产生广泛影响。

一、我国关于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立法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1、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概念,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是指为了防止民事执行中败诉当事人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让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自身财产状况的义务。通过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给申请执行人带来损失。我国首次引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加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这条规定包含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发起的前提是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下;其次规定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大致内容;最后对被执行人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义务的,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未具体明确发起财产报告的方式;被执行人应报告的财产具体范围;被执行人履行完财产报告义务的后果等。

2、为了更加规范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实践中有效实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解释,于 2009年1月1日生效。其中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补充了发起财产报告程序的主体,规定由人民法院发出报告财产令:“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第三十二条补充规定了被执行人应报告财产的范围,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同时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查询财产报告内容的权利和保密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应当保密”。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依申请或依职权的调查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核实”。

二、 国外关于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规定

(一)对韩国财产明示制度的简介。韩国与我国相类似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被称为财产明示制度。韩国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在1990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就导入了财产明示制度和不履行债务者名簿制度。不过,由于该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运作效果不怎么理想。在2002年颁布单独的《民事执行法》中,韩国继续保留了该制度,但为了保证该制度的实效性,《民事执行法》导入或完善了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执行根据的扩张措施、拘留制度、财产照会制度等。韩国的财产明示制度规定的比较完善。 1、从发起财产明示制度上看,须由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以书面方式提起,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具有执行力的文本正本和开始执行程序必要的文书;2、提起财产明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必须存在以金钱支付为目的的执行根据为基础;3、韩国的财产明示制度设置有较为完善的配套措施,如韩国《民事执行法》引入了拘留制度。根据该制度,债务人不出席明示日期、不提出财产目录、或者拒绝宣誓,法院可以做出处以20日以内的拘留处罚的决定。①

(二)加拿大民事执行财产报告制度的规定。加拿大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加拿大大多数省规定,在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以后,就可以从执行的角度询问债务人有哪些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必须如实回答询问。如在安大略省,债务人接到询问通知后必须到场并宣誓,回答有关其财产状况的询问,如果债务人不到场接受询问,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迫其到场;如果债务人仍拒绝到场,法官可以债务人藐视法庭为由命令监禁债务人,从法律上迫使其到场,并回答其财产状况的询问。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法院传唤债务人的方式来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当出现债务人故意躲避逃避债务情况时,加拿大的一些机构,如电话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机构都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查询服务。②

三、被告人财产报告义务在我国实践情况及分析

(一)我国目前少数法院系统适用民事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实践

根据最新的法院报告显示,浙江省金华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份起有选择性地向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告义务。截至2008年7月底,先后向716件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873份,其中,有415名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主动履行了财产报告义务;有372份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躲避执行而无法送达;有86名被执行人因在财产报告期间履行债务或拒绝报告而未申报财产。金华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调查还详细分析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短时间内取得的效果,同时也指出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法官对被执行人财产制度的认识尚不到位;2、报告财产文书形式和内容尚未统一规范;3、责令报告财产文书的送达方式不一;4、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处罚难。山东省四方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首次启动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和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接到《报告财产令》5日内,必须向法院报告当前及过去1年内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将被罚款或者拘留,最高可以对单位罚款30万元。通过限制出境以及罚款制度,能更有力地保障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财产报告义务。③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法条评价

1、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进行了该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首次在民事执行中引入被告人财产报告制度,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借鉴其他国家关于财产报告明示制度的规定,制定出了执行程序新的司法解释。在对首次引入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进行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这次司法解释从法条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五条对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的整个程序从启动到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及终结情形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2007年的民诉法修订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制度、对被执行人罚款制度。而2008年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更为详细的操作规定,如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第三十九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通过有些法院的实践情况看,这些约束机制能起到威慑被执行人的作用。不过,由于我国在民事执行方面存在的一些历史问题,如我国执行机构的不健全、执行人员本身素质有待提高,加之民事执行本身又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需要社会整个体制的配合,而我国在信用体制方面、与其他单位协助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造成了限制出境措施以及罚款措施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受到了阻碍。要使法律上应然规定成为社会中实然的法,离不开与之相关的执行体制改革。

2、执行解释第三十一条补充规定了由人民法院作为启动财产报告程序的主体,由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等主体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权的主体,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执行权有不同于审判权的特点,它是在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的情况下执行的,根据既判力理论为了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因此它要求人民法院执行的主动性,采取不同于审判权的一些方式由人民法院承担启动财产报告财产的主体,有利于督促执行程序有效运行,增强财产报告令的威慑力。但整个执行程序的启动是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开始的,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确定义务的情形下,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从而导致执行程序的启动者与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的启动者不同一的情况。而通过让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适当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更加有利于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由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被执行人主体适格状况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④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不过目前关于财产报告令应采取什么法律形式还未得到一致的认可,大多数法院倾向于使用裁定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其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此外,也有一些法院采用申报财产通知书等形式。财产报告令在形式和内容上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产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其次执行解释对财产报告的送达方式以及被执行人收到财产报告令后报告财产的具体期间也未做规定,可能会对这一程序的良好运转带来负面影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作为一项义务要在执行工作中广泛推进将会是逐步的,无可否认的是我国在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已经在立法以及实践上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执行难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不是通过引进国外的制度就能完全解决的,而是需要根据本身国情扎实进行。

注释:

①陶建国.韩国民事保障制度研究.比较民事诉讼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②严军兴,管晓峰主编.中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

③冯运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J]审判文化,2008(4).

④黄永春.论执行难的成因及破解[J].法治研究,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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