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6-17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5篇)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和全国安全评价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机构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独立依法执业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与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在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脱钩,严格遵守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98号)各项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公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加强学习、增强素质,努力提高安全评价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许可公平透明。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凡属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准收费。

2.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3.不准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或推销书刊、产品等。

三、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2.不准伪造安全评价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出具假证件和其他虚假证明资料。

3.不准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评价项目。

4.不准在安全评价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不得超资质规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大毛毛虫★倾情搜集★精品资料

大毛毛虫★倾情搜集★精品资料

5.不准转让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在多家机构重复执业。

四、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工作要立足于服务、服从于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数量和规模应从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控制。各地应制定安全评价机构发展规划,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控制总量、适度发展。

当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重点围绕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对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正常开展。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行政,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3号)及实施要求,严把准入关,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实行资质许可会审和公示、公告制度,建立评审技术专家库,随机选取确定评审专家。

六、各地应参照甲级资质对安全评价人员专业技术的要求,制定乙级资质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基础专业的规定。严格执行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四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指事业单位)制度。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不得重复许可,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甲级或乙级)的安全评价资质。各地发证机关应在作出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机构申报材料及发证机关批准(或取消)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七、发证机关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特别是对于出具虚假证明(证书)和评价报告、评价不到现场、超范围评价、出借资质资格证书、重复登记从业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实行资质管理“黑名单”制度,淘汰那些管理混乱、质量低劣、信誉差的评价机构。要把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的业绩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实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年审和人员资格登记、执业信誉档案制度。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2

安监总应急[2008]62号

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有关中央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精神, 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工艺特点和隐患分布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确保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尚未建立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具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及时整改, 制定措施和预案, 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 检验预案, 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协调机制, 增强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锻炼队伍, 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改进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水平,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3

(2007年9月20日)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兒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4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人员“挂靠”等,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与监督,建立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在当地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对日常考核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予退回,计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编制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定期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检查其工作条件、人员条件、管理机制、工作质量等情况,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报送我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氛围,做好引导和服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我部将于近期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系统》,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业绩及其专职技术人员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申报和审查程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

我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申报材料时,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机构的办公条件、专职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地域分布和申请机构专业特点,结合申请机构综合实力和日常表现,及时向我部反馈书面意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以及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机构,亦可先行征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要防止资质申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过程中,确需申请机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一次性补齐。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及时掌握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情况和所承接项目情况,严格执行业绩报告制度,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业绩报告表》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挂靠”现象,我部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登记在兼职单位或非供职单位的“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清理,并对存在此类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予以重新审查。

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自查、复核和抽查三个阶段。2008年9月底前,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自查。2008年10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查情况的复核,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畜牧兽医工作会议和全国兽医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现就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动物诊疗机构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动物诊疗机构发展十分迅速,但服务质量和水平良莠不齐,亟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扎实开展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各项工作

(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掌握动物诊疗机构

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内容见《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附后)。请各地将调查摸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国家对动物诊疗实

行许可制度。对于新申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达不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兽医从业人员注册和备案等信息。

(三)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三、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执业兽医制

度宣传月”活动,深入基层宣传和讲解有关兽医制度和规定。要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要不断总结,建立完善动

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要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加强和完善动物诊疗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和手段建设,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请各地于12月1日前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总结报

送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翁崇鹏

联系电话:010-***1(传真)

附件: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

附件

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填写说明:

1.序号1填写辖区内所有动物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4填写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所有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5填写截止填表日期已经核发诊疗许可证的机构数量。

填表人:联系方式: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6

云县密局[2009]5号

转发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在机构改革 中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县直各单位保密领导小组:

现将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密局[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镇、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安县国家保密局 2009年12月22日

云浮市国家保密局文件

云密局〔2009〕11号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保密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保密局、市直及上级驻云浮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已全面启动实施。为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保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的领导要把机构改革与保密工作结合起来,提出保密要求,明确保密责任,堵塞失泄密漏洞,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要做好涉密载体(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以及涉密计算机、涉密U盘、涉密光盘等)的保密管理。凡撤、并部门和单位要按原管理范围认真做好涉密载体的清理、归档工作。

需退回的要及时清退;需移交的要造册、立卷,履行移交手续;需销毁的纸介质密件要逐一清点,严格登记,按程序履行密件销毁手续,规范操作。凡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移交到合并后的新单位,不得赠(转)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个人不得擅自保存自用。各有关单位的保密员要认真负起责任,认真、严肃、细致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三、要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涉密人员要严明纪律,明确保密责任。对离岗的涉密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持思想稳定;要与单位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义务,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云浮市国家保密局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7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 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 细化部门职责,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 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 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 (休药期) 、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 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 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 提高准入门槛, 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 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 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 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 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 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 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 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 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强化畜禽屠宰厂 (场) 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其落实进厂 (场) 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 严格巡查抽检, 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 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 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 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 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 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 深入排查风险隐患, 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加强工作力量, 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整合各方资源,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 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 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通知出台后,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意义和《通知》的重点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通知》的出台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通知》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 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通知》的印发, 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 影响深远, 为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 必将对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印发《通知》是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此次印发《通知》, 就是要在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工作机制, 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 从源头上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通知》再次强调了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属地管理责任。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这些具体措施的出台, 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 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机制。《通知》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出发, 按照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 从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跃上新的台阶。《通知》强调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通知》的印发, 有利于推动各地、有关部门树立绿色生产理念, 统筹好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关系,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到与数量安全同等重要的高度, 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通知》明确要求加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这些具体要求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定了重点, 为职能的顺利调整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通知》强调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必将得到有效控制, 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也将得到切实保障。

《通知》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通知》对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为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指明了方向。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8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近年来,特别是1999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颁布实施《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 [1999] 584号)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强化了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功能,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和中国雇员三方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促进了我省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但个别地区也出现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私招乱雇、外企就业服务机构恶性竞争、中国雇员管理不规范及权益受侵害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维护涉外就业服务工作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管理

对申请设立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广州地区直接由省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其他地区由当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含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一)对申请设立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审核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报告及填写完整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但应校对原件); 3.开展外企就业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4.机构章程和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怔复印件和有关资格证明;

6.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二)省劳动保障厅在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审核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省劳动保障厅发文批复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对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从事外企就业服务的,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二、进一步加强外企就业服务机构日常管理

(一)建立外企就业服务机构工作报告制度。各地要按照省统一制订的《外企就业服务进展情况表》(样式见附件2)的内容,组织辖区内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按季度填写,填写好的统计表须经确认后再报省劳动保障厅。广州地区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情况统计表由省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汇总后上报。

(二)完善外企就业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申请设立机构的,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具备3名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岗位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 1 人员。机构设立后,凡取得岗位资格的从业人员有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要求外企就业服务机构于7日内到所辖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在30日内补充具备岗位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实行外企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制度。全省统一每年的l一2月份为机构上工作总结报告时间,各地要组织辖区内机构提交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机构情况、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工作计划等方面。各地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报告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广州地区的直接报省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汇总后上报。

省劳动保障厅将对机构一年来运作情况进行资料评估和实地检查,形成工作报告报省政府。对违反政策情节严重、管理混乱导致严重后果以及经营状况差难以维持的机构,将提请省政府取消其外企就业服务资格。

(四)规范完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中国雇员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根据199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6月9日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五、第六条的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职能机构管理,合理流动的企业职工,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因此,凡与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中国雇员,其个人档案可交由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管理。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外企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的培训教育,保护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对中国雇员的政审和档案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国雇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保密教育。

三、进一步加大对外企就业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

对《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 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省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执行。广州地区外企就业服务的管理仍由省厅负责。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外企就业服务机构和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列人工作对象,对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的地址、人员、经营、投诉等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私招乱雇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并通报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9

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的学期已经开始,为了确保校园周边安全,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工作,镇政府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要充分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感,完善和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层层责任制,落实到人,社会各界人士也要参入其中,齐抓共管,每个班主任,任课教师都要担负起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加大校园安全教育力度,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学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报警等教育,安全教育进课堂,认真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校安全教育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学校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狠

抓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学生安全是学校的首要工作,要充分认识“生命不保”谈何教育的重要意义。

各校(园)要认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大排查,对门卫、教学楼楼梯扶手、消防设施,实验室、活动场地设备、食堂、宿舍、接送学生车辆、学校小卖部及校(园)内进行一次大排查。要严把门卫关,加固已损坏的楼道扶手,上、下间操期间各楼道口安排专人维持楼道秩序,防止拥挤踩踏,要及时维护活动场设施,做到有专人负责,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三、学校安全,预防为主,突出重点。

根据自身特点,完善突发性应急预案,每学期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预案演示活动,通过预案演示把安全教育宣传到每一位学生、家长和老师,切实提高师生安全常识,提高安全防卫能力,加强师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效降低突发事件发生。

四、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狠抓落实。建立安全报告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学校的各部门各方面,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大排查、大宣传,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有令不行,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

阿尔乡镇政府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13]84号) , 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 结合山西实际, 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山西省经信委职责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 全面提高山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1

目前即将进入雨季,为加强我公司在建公路工程雨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有关单位应针对雨季施工特点健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路基土方工程、桥涵基坑开挖、边坡支护、脚手架搭设、大型设备的使用、简易工棚等部位和工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雨季施工应根据我市气象预报及施工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做好施工期间防洪排涝工作;

二、在雨季施工时,施工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加强对支架、脚手架和土方作业的检查,防止倾倒和坍塌;

三、长时间在雨季作业的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风雨应暂停施工;

四、做好防触电工作。电源线不得使用裸导线和塑料线,不得沿地面敷设。配电箱必须防雨、防水,电器布置符合规范要求,电元件不应破损,严禁带电明露。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的接地或零保护。手持电动机具和机械设备使用时,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工地临时照明灯、标志灯,其电压不超过36V。特别潮湿场所电压不超过12V。电气作业人员,应穿戴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五、做好防雷击工作。达到一定高度的塔吊、龙门架、脚手架等应安装避雷装置;

六、做好防坍塌工作,搞好脚手架、龙门架等场地排水工作,防止沉陷倾斜。坑、槽、沟两边要放足边坡,危险部位要另做支撑,搞好排水工作,一经发现紧急情况,应马上停止土方作业。

七、做好防台风、大风工作。大型施工机械在风力达到六级时,要采取放下臂杆、固定行走装置等措施。

八、遇到大雾天气,施工现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低速行驶,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机械开挖、脚手架搭设、大型起重设备的安拆等危险作业均应在可视的状态下靠专人指挥进行。

九、采取措施,做好夏季施工防温降署工作。

请各分公司在夏季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以上要求,并督促各项目部落实执行。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2

2011年7月24日凌晨3点20分左右,中交一航局兰渝铁路建设指挥部隧道施工民工赵天忠驾驶一辆时风牌自卸三轮车搭乘民工等14人下班返回距隧道出口400米处的工棚,当行驶至隧道出口297米处时翻于右侧斜高4.7米的弃碴场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在医院抢救中死亡、2人重伤、6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车辆翻覆事故。为了切实加强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的建设和社会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希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不懈地把安全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领导要带头落实安全责任,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第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专人负责。

二、严格制度,坚决贯彻

要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现场管理,严格达到各项要求。

1、生产安全方面,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干部、危险工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培训持证上岗,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应急预案,严格禁止“三违作业”,即“违章作业规程,违章劳动纪

律,违章指挥”。

2、特种设备安全方面,要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安全附件要按期校验,并确保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按规定定期开展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要持有效作业证书上岗,规范运行记录。

3、车辆方面,要加强检修,消除隐患,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装卸车辆要规范操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自查,消除隐患各单位从接到通知之日起,要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重点部位,及时发现问题并坚决整改处置,确保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近期,我办还将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安全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将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3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4号)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修订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彩票机构财务行为, 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障彩票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4号)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等规定, 结合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彩票机构是指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 和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 。

第三条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彩票市场发展客观规律和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彩票机构年度预算, 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按照规定归集、结算、解缴、划拨彩票资金, 保证彩票发行销售正常进行;依法组织收入, 努力节约支出, 切实降低彩票发行销售成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机构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及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

第五条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 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彩票资金归集与分配

第六条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 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彩票品种和游戏、彩票发行销售方式归集彩票资金。

第八条彩票奖金是指彩票机构按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 用于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的资金, 包括当期返奖奖金和调节基金。

彩票机构应当将彩票奖金存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确保资金安全。

彩票奖金的管理按照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彩票发行费应当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第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 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 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 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 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彩票代销者销售费用, 由彩票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可以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从彩票代销者缴交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

第十三条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不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彩票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 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 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 以及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彩票机构预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彩票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决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彩票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 单位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 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 彩票发行机构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彩票销售机构预算和决算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彩票机构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业务费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 以及上一年度收入结余情况等, 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财力可能、资产状况等, 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年度预算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的要求, 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预算, 并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财政部根据下一年度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开展需要以及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 在批复预算之前可以下达部分预算指标。

彩票销售机构编报年度预算, 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财政部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中安排部分资金, 专项用于彩票市场调控方面的省际之间彩票市场均衡发展以及优化彩票品种及游戏结构等支出。

彩票发行机构在报送下一年度预算时, 应当根据彩票市场运行调控需要, 结合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 提出本机构安排的彩票市场调控资金数额及其分配方案申请。财政部批准后, 通过中央财政专户将该项资金下达至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 以及彩票机构业务费上缴情况,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

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需要, 彩票发行机构在年度预算批复前, 可以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编报用款计划, 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 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支出的, 彩票机构应当按规定于每年9月底前, 提出调整当年预算申请, 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未拨付的彩票机构业务费, 专项用于支持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以后年度彩票事业发展, 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彩票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 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 加强决算分析和管理, 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入是指彩票机构为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彩票机构收入包括:

(一) 事业收入, 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彩票机构用于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业务费收入。

(二) 上级补助收入, 即彩票机构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彩票机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 经营收入, 即彩票机构在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广告收入、租赁收入等。

(五) 其他收入,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收入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组织各项收入, 及时分类入账, 严禁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 事业支出, 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1、人员支出,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不包括应当在“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相关人员经费。

工资福利支出, 即彩票机构为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即彩票机构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2、日常公用支出, 即彩票机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 (护) 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支出, 即彩票机构用于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设备、大型修缮等发生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专用设备购置、业务用交通工具、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2、发行销售业务支出, 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所需的费用, 包括彩票研发费、彩票销售渠道建设费、彩票印制费、彩票物流管理费、检验检测费、广告费、市场营销费、市场宣传推广费、彩票销售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技术服务费、专线通讯费、开奖费、公证费、市场调研费、彩票销毁费、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其他业务支出等。

(二) 经营支出, 即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彩票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 其他支出,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查处非法彩票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彩票机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彩票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彩票机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 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经完成, 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彩票机构结转和结余包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和结余, 以及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

第三十四条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 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 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是彩票机构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应当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 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相关支出。

第三十五条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事业基金是非限定用途的资金, 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支持彩票事业发展。彩票机构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管理, 统筹安排, 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彩票机构应当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资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彩票机构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 职工福利基金, 即彩票机构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中提取, 或按照相关规定转入, 专项用于彩票机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二) 彩票兑奖周转金, 即从彩票机构业务费中计提, 专项用于彩票游戏奖池、当期返奖奖金、调节基金不足以兑付或弥补彩票中奖者奖金时的垫支周转资金。

(三)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 即按不超过上年度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提取, 专项用于弥补因彩票市场变化导致的坏账损失,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的资金。

(四) 其他基金, 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彩票机构应当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 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十一条彩票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彩票发行销售量, 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的规模, 以及奖金兑付情况等因素, 提出彩票兑奖周转金提取、垫支和返还方案, 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对彩票兑奖周转金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垫支并及时返还。

第四十二条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年末余额超过当年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时, 下年度不再计提。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彩票市场变化以及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使用等情况, 调整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彩票机构使用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时, 应当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 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第四十三条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计提时, 应当冲减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 在财政专户中专账核算, 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科目下单独列示。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资产是指彩票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彩票机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库存彩票、存货等。

库存彩票是指彩票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的彩票, 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存货是指彩票机构在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彩票机构库存的物资材料、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 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十七条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彩票应当按彩票品种分别核算。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彩票出入库制度, 按彩票游戏建立库存彩票明细账和台账, 定期或不定期盘点, 定期核对库存彩票明细账、台账与总账,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彩票, 彩票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九条彩票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 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彩票机构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 在预计使用年限内, 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五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摊销。

彩票机构转让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彩票机构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 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是与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有关的项目,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彩票机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四条彩票机构出租、出借资产, 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彩票机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管理, 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负债是指彩票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七条彩票机构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预收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彩票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款项, 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彩票奖金、应付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等。

暂存款项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等。

应缴款项包括彩票机构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彩票机构业务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预收款项包括彩票代销者预交的彩票款项、彩票购买者购彩预存款等。

第五十八条彩票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九条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彩票机构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彩票机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彩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4号) 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并报财政部备案。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4

文件

固始县陈集15MW马堽12MW胡族10MW分散式风电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HQ1188(HQ1189、HQ1190)M-0Z5-2021-018

关于加强年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标段施工单位:

时值年末岁尾,已全面进入冬季施工阶段,是事故易发期、多发期。同时项目目前已进入攻坚收尾阶段,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各标段施工单位在抓工期、促进度的同时,必须针对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坚决消除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保证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全面、深入、细致地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整改到位。最后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应急管理,落实应急救援机械和物资到位。

尤其是针对现场吊装区域作业面和带电区域作业面,相关施工单位更要引起重视,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正确佩戴安全带;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施工区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施工区域周围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同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安全管理责任。

临近元旦和春节,新冠肺炎疫情的不确定性依然较大,各标段施工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制、狠抓责任落实,做好各种防范措施,着力构建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完工。

固始县陈集15MW马堽12MW胡族10MW分散式风电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2021年12月30日

抄送:固始县风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5

鉴于2011年开展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呈现健康有序、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加强医疗市场规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于本月开始继续开展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为期八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目的

通过专项整顿活动,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加强诊疗科目和执业人员资质监管,消除出租承包科室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为,使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更加规范,医疗安全更有保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与重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医行为,维护医疗服务领域的管理秩序。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整顿的重点内容:

1.核查执业人员资质。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彻底清除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和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2.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院人员或者其

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严肃查处通过买卖、租借、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对至今仍未彻底清除出租承包科室、甚至采取欺骗隐瞒方式开展出租承包活动的医疗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清查超出登记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除急诊、急救外,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或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包括需要特殊准入的诊疗项目或技术。属个人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追究责任人相应。对于内部管理混乱,诊疗科目和执业行为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不再延续许可,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要追究该医疗机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4.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布局、人员等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医疗场所、布局不符合标准,未按规定配备执业医师、护士和药剂人员或人员未在岗在位。对不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5.严厉打击以下行为:未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超出批准的许可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非法开展国家明确禁止的诊疗技术或项目,如:利用超声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6.严格清理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夸大诊疗技术和治疗效果的行为,杜绝虚假宣传。对医疗机构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要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登记;对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

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校验制度。对已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依法实行或周期校验登记。对于过期进行校验的,要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登记;对于受到两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登记的,要求其停业整改。拒不办理校验的,坚决予以取缔,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查处其他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于4月份开始进行,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检查三个阶段,为期8个月。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4月)。

各医疗机构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简报、板报、内部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应认真开展全员的学习与培训,在人员、时间、内容上做到“三落实”,确保普法工作的效果,努力营造医疗卫生行业依法执业、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机构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5月)。

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自行进行全面清理,清除所聘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注册医技科室,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并将本单位自查结果于4月20日前以书面加盖

公章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县卫生局。

(三)治理整顿阶段(2012年6月—10月)

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审批核准的内容对各医疗机构的科目设置、人员准入、仪器设备、规章制度及规范操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规范提高阶段(2012年10月一12月)

我局将认真履行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和频度。对经过宣传动员阶段和自查自纠阶段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据《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被追究行政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开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是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内容。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出发,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确保取得实效;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配合和参与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把各项工作规范到位。

(二)精心准备,狠抓责任落实

我局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做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

业务技能和法律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我局将分阶段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执法,规范执业行为

对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将近一步严格按要求准入。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大力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不断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于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民营医院、科室和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我们将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附件:

1.永春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2.永春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自查对照表 3.永春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记录

附件1 永春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永春县卫生局:

为保障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与和谐,维护广大就医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配套文件精神,本医疗机构向县卫生局和社会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自觉做到文明行医、礼貌待人、强化质量、诚信服务。

二、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认真执行医疗服务物价政策,收费透明公开。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

三、礼貌接诊,热情服务;合理诊治,规范用药。

四、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不聘(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经注册的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药品调剂等业务活动;卫生技术人员不跨专业执业;加强对本医疗机构在职医务人员的执业管理,未经批准不擅自在非注册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六、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乱设科室、乱挂牌子,不以任何形式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病区),不与社会营利性组织和个人举办经营性的合资项目。

七、不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不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九、杜绝非法进行B超及其他形式的鉴别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人流引产、出售终止妊娠药物等相关业务;未

经许可不开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十、不对外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十一、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时报告法定传染性疾病;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依法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置,不出售医疗废物,防治院内交叉感染。杜绝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一次性医疗用品。

十二、严格临床输血和毒麻药品管理,不自采自用血液,不滥用毒麻、精神药品。

十三、自觉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的依法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工作,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本机构(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医 疗 机 构(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永春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自查对照表

一、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

二、自查内容

1、医疗机构名称是否规范 是,否

2、医疗场所、设备等是否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标准 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是,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规定校验

是,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悬挂明显处

是,否

是,否

6、审批核准的诊疗科目是否都开设

是,否

7、是否有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科室

是,否

8、科室是否按规定挂牌 是,否

9、出具诊断性报告的医技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是,否

10、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是,否

1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美容工作 是,否

12、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是,否

13、是否存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是,否

14、是否未经批准开展结扎、终止妊娠手术(人流、药流、引产)

5、更换执业地点、主要负责人、名称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是,否

15、精神、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凭《专用门诊病历》开具

是,否

1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义诊活动 是,否

17、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发市医疗广告 是,否

18、广告内容是否有虚假,禁止使用的内容 是,否

19、聘用的医护人员是否及时变更注册 是,否 20、医护人员退休时是否及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是,否

21、是否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是,否

22、医疗废物是否依法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置 是,否

23、是否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时报告法定传染性疾病,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是,否

24、是否聘(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经注册的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药品调剂等业务活动 是,否

25、是否未经批准在职医务人员不擅自从事非注册地点的执业活

是,否

2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动和开展手术及实验性治疗活动,卫生技术人员不跨专业执业

附件3 永春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记录

一、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总数:_______人;医生:______人;执业医师:______人;执业助理医师______人;持《护士执业证书》:______人; 药剂人员:______人;检验人员_______人。

核准床位数:_____ 实际开放床位数:_____ 门诊量():______人次。

二、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名称是否规范

是,否

2、医疗场所、设备等是否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标准 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是,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规定校验

是,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悬挂明显处

是,否

是,否

6、审批核准的诊疗科目是否都开设

是,否

7、是否有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科室

是,否

8、科室是否按规定挂牌 是,否

9、出具诊断性报告的医技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是,否

10、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是,否

1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美容工作 是,否

5、更换执业地点、主要负责人、名称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是,否

13、是否存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是,否

14、是否未经批准开展结扎、终止妊娠手术(人流、药流、引产)是,否

15、精神、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凭《专用门诊病历》开具

是,否

1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义诊活动 是,否

17、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发市医疗广告 是,否

18、广告内容是否有虚假,禁止使用的内容 是,否

19、聘用的医护人员是否及时变更注册 是,否 20、医护人员退休时是否及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是,否

21、是否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是,否

2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是否聘(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经注册的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药品调剂等业务活动; 是,否

21、现场随机抽查5名执业医师,不符合执业资质的有 人;5名执业助理医师,不符合执业资质的有____人;10名护士,不符合执业资质的有_____人;以上工作人员佩带标牌不符合的有____人。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卫生监督员:

上一篇:学习交通安全法教案下一篇:员工队伍现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