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庭审技巧

2024-08-05

律师的庭审技巧(精选7篇)

律师的庭审技巧 篇1

法官看待证据,有点象在做拼图游戏,一份份证据就象一块块零碎的图版,法官将这些图版衔接起来,就出现了一幅完整的图画,也就还原出了案件的事实。质证就是拼图的过程。

质证是围绕双方提供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展开的,双方对证据的争议往往会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上面。在陈述证据的关联性时,律师很容易将其与已方的主要观点联系起来,但是,有的法官将质证理解为是对证据本身的意见而不应涉及最终的观点,所以有时会打断律师的发言,要求在辩论阶段再陈述。

对此,笔者认为质证与辩论不能截然分开,因为证据要证明的是存在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和这些客观事实在整个案件事实中处于什么地位的问题,这都需要在质证时就提出来,以便法官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加以联系,所以律师此时就应当将主要观点溶入质证过程,但考虑到法官审理案件的习惯,这种“溶入”应当言简意赅,点到即止,提出观点稍加论证则可,不应过多展开,详细的论证可放到辩论阶段进行。

律师的庭审技巧2、发问和回答问题

庭审中会涉及到向对方发问和回答法官和对方的发问。在向对方发问时,对方很可能为逃避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律师认为问题是重要的,应当提醒法官所问问题的重要性,由法官来向对方发问,这时对方就必须明确回答了。

律师的庭审技巧 篇2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 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

1、双方间合同关系;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

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 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第二部分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律师的庭审技巧 篇3

文章载于2010年4月1日的《经济参考报》,作者为记者张汉青、施智梁。靠近八宝山革命公墓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月30日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当天,媒体们聚集在一中院西门口,申请旁听国家开发银行(下简称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涉嫌受贿一案的开庭审理。

据报道,检方指控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等职务之便,以为企业贷款提供帮助的形式,先后收受贿赂196万余元。法庭上,王益表示认可上述指控。

从两年前的被“双规”到现在的公开审理并认罪,从证监会副主席到国开行副行长,王益在这起震惊金融界的腐败大案中究竟扮演了怎么样的角色?《经济参考报》在此为读者梳理出该案件的大致脉络,并保持持续关注。聚焦受贿1196万元!王益认了

王益对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贷款提供帮助的罪名供认不讳,受贿金额是1196万余元。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宏等人的请托,在企业经营、申请贷款等事项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王益的刑事责任。

据指控,这笔贿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笔来自香港商人李涛,李涛在湖南承接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时,通过王益获得银行贷款,并向王益行贿538万元;第二笔则通过王益的弟弟王磊,为周宏办理贷款,并分12次通过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的贿赂630万元左右;第三笔是在王磊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过程中所获300万元好处费里,获利30万元。目前,香港商人李涛已被捕。

对此,王益认罪态度很好,他说:“这些事都属实,这是我利用直接权力以及权力以外的 影 响 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我也得了好处。”

庭审过程中,质证了由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王益本人拒绝聘请律师,法院为王益指派了京城四大刑辩律师之一的许兰亭担任王益的辩护人。许兰亭律师作了辩护发言,数家媒体记者和其他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

据媒体披露,2007年是国家开发银行改制转型年,国家审计署和银监会分别往国开行各地的分行下派了工作组,进行了3个月到半年的审计调查。审计署人员从国开行的账目着手,检查项目公司的账目,在“延伸审计”中查到了相关名目,涉及了国开行副行长王益的前任秘书孟涛2003年在国开行河南分行针对当地企业的一个项目贷款。这是国开行正式在郑州开展的第二笔贷款业务。在贷款发放之后,这家当地企业从贷款的资本金中,将一部分钱以“融资奖励”的方式,支付给北京一家房地产企业。而这家房地产企业作为管道,最终将钱输送给王益的前任秘书孟涛。尽管这笔钱非常少,但引起了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在这次审计中,国开行共处理有关责任人22名,其中免职2人,停职2人,通报批评18人,涉及厅局级干部10人。

聚焦两年间,案情猜测如云!

从检方的指控来看,王益的犯罪时间段,主要是其担任国开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办理贷款,并收受他人贿赂。

然而,从双规到现在的两年间,业内对王益的涉案范围有颇多猜测,流传最

广的就是王益在担任证监会副主席期间涉及太平洋(17.08,0.11,0.65%)证券违规上市和“涌金系”黑幕等。

2008年6月8日,时任国开行副行长的王益被中央纪委专案组控制,随后被“双规”,2009年1月因涉嫌受贿罪被捕。同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称,王益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及他人经营活动谋利,收受巨额钱款,已对其实施“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

这里先说一下王益的履历。1956年出生的王益,毕业后被分配至中央顾问委员会办公厅,曾担任领导人薄一波的秘书;1992年,王益任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副主任;1995年11月出任证监会副主席时,年仅39岁;1999年2月,王益调任国开行副行长,官至副部级直至案发。

当时就有媒体根据王益的履历做出种种猜测,王益双规和太平洋证券蹊跷上市有密切的关 系。2007年12月28日,太平洋证券(601099.SZ)在上交所挂牌,市场震惊。因为此前2004年、2005年太平洋证券分别亏损1623万元和2亿元,2006年才扭亏为盈,很明显不符合IPO之前需要连续盈利三年的规定。据媒体报道,太平洋证券筹划上市前,曾进行两轮增资扩股,股本扩大1倍,股东数量也增加到16家,其中更有“神秘”股东天津市顺盈科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1503万元,持太平洋证券1%原始股,上市后市值高达近三亿元。该公司注册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为王益胞弟王磊,其主要股权后转让至胞妹王薇。2007年5月16日,王薇亦于名义上退出。

而王益在证监会任副主席期间的两名老部下也被查似乎印证了王益案与证券市场的种种瓜葛。国金证券(20.50,0.03,0.15%)董事长雷波,曾任证监会上市部副处长;银河证券总裁肖时庆,曾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股改办副主任等职。2009年5月13日,雷波被带走调查,肖时庆因涉嫌受贿被捕。聚焦 了犹未了!只见违规贷款,不见证券市场大案

对于本次开庭只涉及到王益违规贷款而基本不涉及传闻中的证券市场的种种违规操作,《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数位律师,他们纷纷表示这样的情况出现容易让人产生联想。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张玉成律师认为,如果太平洋证券于2007年上市时不符合基本法律条件,而证监会对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张玉成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张玉成律师分析检察机关没有在王益涉嫌受贿案的公诉书中提及太平洋上市案可能的原因是:在太平洋上市案中,王益不是本案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其亲属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没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形。

“但太平洋上市案中如果涉及到相关违法违规情形,比如相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有受贿的情节,或者相关人员不排除王益存在涉嫌除受贿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张玉成说。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违宪,这是一个从轻到重的渐进过程,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

“在太平洋证券上市问题上,王益之所以能够撇清,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违规上市’尚在违规违纪范畴,达不到犯罪程度;二是王益从中受贿额度太小,特别是相对于检方已经指控的王益受贿1196万余元,可以‘忽略不计’。”宋一欣说。

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相关问题只是行政违规,而不构成犯罪,因此不提起诉讼。这似乎是律师界认为最希望出现的情况。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张远忠主任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他希望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相关问题只是行政违规,所以导致“证券案”石沉大海。

“当然,王益案当初因多种情况而起,现在也有可能存在像外界猜测的避重就轻的问题,回避更复杂的、甚至不便查清的地方。”张远忠对记者说,“由于王益案比较敏感,容易让人们产生很多联想,所以检察机关最好针对众多的猜测做些解释、说明和澄清工作,这样可以引导人们的认识趋向,增加法律的公信力。王益从副部级职位落马再次警示人们,敬畏法律、敬畏规则的重要性。法律不是‘摆设’,而是‘长了牙齿会咬人’的,不以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

3月30日,一中院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也许很多谜底要等到那时才能揭开。

黄光裕案,除了黄本人外,还牵涉了大批政府高层的落马,最典型的如商务部原巡视员郭京毅、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等。而案件本身判决,也对民营企业家极具借鉴意义。

就在一个月前,同样是在二中院的第三法庭,郭京毅案正式开庭,郭被指控于5年间受贿844万余元。根据媒体公开的检方指控,其中110万元与国美电器有关。

“2004年至2007年间,郭京毅还为某电器公司在股权变更、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人民币110万元。而这期间,恰恰是国美借壳上市与收购永乐电器的重要时期。”

在郭京毅案尚未定案之际,被指与国美相关的这110万元行贿,到底是国美的单位行贿,还是黄兴裕的个人行贿仍不明朗。而这110万元是否在黄光裕公诉的“单位行贿罪”的456万元之中,也仍然存疑。

从之前媒体公开的部分起诉书内容显示:“黄光裕曾指使许钟民于2006年至2008年间,向相怀珠(时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提出请托,要求相怀珠在对鹏润地产等国美有关案件办理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两次单独或者指使被告人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106万元人民币。”

“同期,黄光裕指使许钟民通过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靳红利(另案处理),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原处长孙海亭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梁丛林、凌伟(另案处理)提出请托,要求上述人员在国美电器涉税案件调查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单独或者指使许钟民给予靳红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孙海亭100 万元,梁丛林、凌伟各50万元。”

事实上,仅就上述起诉书提到贿赂金额,加起来正好是456万元,即公诉书中单位行贿罪金额,那么,与郭京毅案相关的110万元受贿金额又做何解释,其他大案要案的行受贿问题是否还会与黄案发生关联,对于饱受媒体关注一年有半的黄案来说,未来是否还会另有曲折,似乎仍然是一个谜。

“内幕交易罪”认定悬疑

据消息人士透露,目前与黄光裕案相关的单位行贿罪和内幕交易罪两项罪名基本证据确凿,而涉嫌非法经营罪是否证据确凿尚不得而知。

而在内幕交易罪项下,曾经有三家上市公司惹来猜疑,其中包括ST金泰(7.70,-0.22,-2.78%)(600385.SH)、中关村及*ST三联(600898.SH)。

ST金泰系黄光裕之兄黄俊钦控股,在2007年中国股市大幅震荡之际,曾经创下42个涨停7个跌停的神话。也由此创下了中国证券历史N个超级纪录:连续涨停板纪录最多;定向增发规模最大(80亿股);纸上财富额最大(黄俊钦财富直逼亚洲首富李嘉诚)。

然而,黄光裕2008年11月17日晚被公安局带走的起因,即被认为与ST金泰的股价操纵有关。然而,在起诉书被公开的部分内容中,暂时还未看到ST金泰的身影。

三联商社(6.60,0.05,0.76%),其大股东由三联集团易手为国美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2008年5月份前后,三联商社曾出现连续12个涨停板,随后受当年“5·30”股市大跌影响出现连续5个跌停板,股改停牌前又补上了两个涨停板。

“在大股东股权拍卖易手这一阶段,三联商社股价剧烈变动,极可能就是黄光裕被稽查的导火索。”有人如此评断。

事实上,这样的评断并不无道理,2008年11月28日,就在黄光裕涉案后的一个多月,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关于国美电器董事长黄光裕案件提问时,明确表示黄光裕涉嫌三联商社、中关村股票异常交易案被稽查。

“早在2008年3月28日和4月28日,证监会对三联商社和中关村这两只股票的异常交易即已进行立案调查。两家上市公司在重组、资产置换等重大事项过程中,黄光裕控制的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鹏润投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证监会已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或者,三联商社同样会成为黄光裕案中的匆匆过客,而最终落在黄光裕内幕交易罪名之下的,可能仅仅是已经逃不掉的中关村?

根据被公开的检方起诉书,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曹楚娟、林家峰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这还不包括许钟民种自留地做老鼠仓的30个股票账户所获得的9021万余元的账面收益额。

很显然,这是黄光裕与许钟民同陷内幕交易指控的原因,而检方能够言之凿凿的证据,也是黄光裕最终难逃内幕交易法网的篱墙。

事实上,早在2009年12月10日,就有媒体称,“由于检方审查时限用尽,黄光裕案即将提起公诉。案件目前可以确定的罪名是内幕交易,指控事实只有一起,即黄光裕利用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进行内幕交易,黄光裕对此指控供认不讳。”据消息人士透露,在黄光裕被控的三项罪名中,单位行贿罪和内幕交易罪两项罪名基本证据确凿,而涉嫌非法经营罪是否证据确凿尚不得而知。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非法经营罪,就像当年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罪一样,属于企业家经常不慎陷入的常规犯罪,比之首富赤裸裸犯罪来说,显得有些淡然无味。”

虚掩难辨的辩护角度

国美在辩护策略中必须做出抉择,是保护老东家,还是力求从此案中抽身?早在3月1日,对于黄光裕案中直指国美电器的单位行贿罪,国美电器即对此予以了否认,并表示已聘请资深刑辩律师作为辩护人,对其指控展开积极抗辩。在这场积极抗辩中,国美会采用什么样的辩护角度呢?是直接否认行贿行为本身,还是只单纯否认行贿行为与国美电器有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玉成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检方要指控国美涉嫌单位

行贿罪,那么应该至少同时提供三个关键事实的相关证据,其一,国美层面应该有(被指控为)行贿行为的决策活动与实施该决策的一系列公司行为;其二,公司财务层面应该有资金被挪用并用作行贿的事实;其三,国美应该有因其行贿行为而获得的收益,而这种收益必须体现在公司资金账户上或公司名下,即行贿的非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当然,上述几点,恐怕也将成为控辩双方就单位行贿罪进行质证和辩论的焦点问题。”

不过,即使如此,这样的关键事实也颇值得推敲,首先任何公司都不会将行贿行为本身列入决策的书面程序,甚至单纯的口头公开;其次,对于一家坐拥数十亿财富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来说,区区数百万资金的流出,很难说会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最后,假如行贿真的与上市或收购有关,其收益也并不会直接反映在资金账户的往来上。

国美在辩护策略中必须做出抉择,是保护老东家,还是力求从此案中抽身?众所周知,黄光裕案从最初被风传的“个人行贿罪”到最终的“单位行贿罪”的起诉,意味着黄光裕的罪行将大为减轻。“个人行贿罪黄最多可被判无期,而单位行贿罪最多只会被判5年,而通常很多都是判3缓5。而国美即使身染单位行贿,区区千万的罚金对国美的运营并不会造成怎样的影响。两相权衡中,国美将意欲何为,似乎会成为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这也将会直接关系到目前仍拥有国美电器34%股份的黄光裕对国美的控制力及影响力。”分析人士指出。当然也有人指出,“黄光裕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起诉,很可能与国美电器初始借壳上市及此后收购永乐电器有关,国美电器已难以撇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美电器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似乎就成了难题。

“做有罪辩护吧,将与3月1日的公告相悖,惹来披露不实的非议;做无罪辩护吧,是否会再次将老东家置于窘境,如果确系如此,虽然法律上不无可能,但在道德领域却有可能遭受非难。”上述人士指出。

“对于内幕交易罪,这项对于黄光裕的量刑可能高达10年的犯罪指控来说,辩护律师似乎很难从无罪角度寻找辩护支点,但是,对这种上市公司潜规则式的行为,拿哪个开刀或不拿哪个开刀似乎颇富主观性,这也使得不少人怀疑此罪量刑上的主观性。由此,辩护律师可考虑酌情增加情节的辩护。”

法律协会模拟庭审技巧大赛策划书 篇4

活动名称:模拟庭审技巧大赛时间:2010-5-20主办方:法律协会

活动时间

准备阶段:5月27日之前

排演阶段:5月28~30日

正式活动:6月4~6日

活动地点

法律协会 模拟法庭(逸夫楼4楼)

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案件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血伙同,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

活动目的此次,本法律协会充分利用管理学院创造的机会,在我校与西北工业大学之间开展模拟庭审技巧大赛。两校学生的参与将会在百花争艳的协会活动中,一方面丰愉校园生活,另一方面携领大家深入走进法律,亲身体验庭审。通过这次模拟法庭庭审活动,在促进两校法学专业交流的同时,让同学们了解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流程和细节,对我们进行模拟审判训练,在具备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

活动内容简介

1.本协会已在模拟法庭设置真实法院现场,并提供相关比赛案例。

2.参赛者以小组形式报名,报名形式分两类,即审判参赛组与辩护参赛组(两组之间互相独立)。参赛后,各小组抽取比赛案例以及辩护立场(即应为原告和被告中哪一方代理辩护)。

3.参赛要求

1).审判组根据案例及双方现场辩护,公平审理案件;辩护组根据所提供案例的具体内容,准备当事人的陈词与律师辩护词,而且主要围绕案件进行辩护。准备阶段,希望各组充分搜集有力信息,从对方与己方双方面进行思考,完善辩护词,使得在庭审中一展风采。

2).各小组要求熟悉诉讼程序,掌握辩护尺度。在注重辩护与庭审的法律性、技巧性以及针对性的同时,统筹庭审的每一环节。

4.本协会将邀请专业老师、同学在比赛中对各小组进行评选、打分,最后根据得分情况,对评选出来的优秀小组与个人颁发奖品,以示鼓励。

活动宗旨

本次活动将秉着“走进庭审,关注法制”的宗旨举行

活动流程

前期准备流程:

(一)策划阶段准备工作

1·在五月下旬完成本次模拟法庭的策划工作以及案例选择工作。

2·本次模拟法庭提供至少三个案例供大家选择

(二)报名时间:截止于5月27日

(三)报名地点:采取在两校法学专业内部报名形式。

(四)参赛组规定:

审判组(每组三人)

1.每组分为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两名

2.角色要求:根据案例及双方现场辩护,公平审理案件

3.角色任务:审判长需了解案情,审判案件。辩护结束后,在五分钟的休庭时间内,完善最后审判陈词,休庭时间结束后,开始最终审判。

审判员与审判长同为一组,共同准备,并协助审判长审理。

辩护组

1.每组分为两个辩护律师,一名或多名当事人,是否有证人依据案例而定。

2.角色要求:根据所提供案例的具体内容,准备当事人的陈词与辩护词。

3.角色任务:当事人主要陈述己方观点,要求如何判决。

辩护律师应了解案情,从对自己最有利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

其他角色(均有主办方提供)

1.主持人一名,主持现场活动,推进活动的顺利进行。

2.书记员一名,给现场观众介绍案情,做好开庭前的准备。

3.法警,主要维持现场秩序。

4.其他(待定)

(五)活动宣传:将活动宗旨以横幅的形式在两校园内进行宣传,我们将在本校园内挂两个横幅,一个在教学区,一个在生活区的沁园广场。

西安工业大学的宣传活动由其本校法律联合协会安排进行宣传。

(六)案例选取:至少三个案例,都属于民事案件,参赛后,便会将案例发给各参赛组,以给各小组充足的时间准备。

彩排流程:

(一)彩排时间:5月28~30日

(二)彩排内容:

1.彩排阶段按正式比赛形式进行,但为了避免双方在正式比赛之前就已经了解对方观

点,彩排时不对各组的比赛内容进行彩排。

2.彩排阶段主持人要熟悉台词,为正式比赛做好充足的准备。

主持人准备事项:

<1>.简要对本次活动进行介绍。

<2>.宣布活动开始,介绍到场嘉宾。

<3>.介绍参赛队伍双方以及比赛案例名称。

<4>.比赛正式开始。

<5>.比赛结束时,请评委老师打分,并在评分期间请下两支参赛队伍进行准备。

<6>.宣布第一轮比赛各组的分情况以及进入第二轮的队伍。

3.礼仪小姐准备给评委拿评分表。

4.根据初次彩排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彩排。

5.彩排阶段邀请王老师亲临指导,并对各参赛队伍提出宝贵建议。

比赛流程:

(一)比赛时间:6月4~6日

(二)每场比赛时间:规定在一个小时内进行

(三)比赛具体形式:

1.大赛分审判组与辩护组。审判组各抽取一个案例,只对抽取案例进行审判即可;辩护组分原、被告两方,根据自己的立场准备辩护。

2.对于审判组采取一轮制评选,即在其对案件审判后,评委的打分将是审判组最终得分数,分数最高即为最佳审判组。评选结果将在活动闭幕式上进行公布,并且颁发证书、奖品,以示鼓励;对于辩护组采取二轮制,第一轮优胜组进入下一轮比赛,在总决赛中胜出的小组,即为最佳辩护组。

3.先由主持人按彩排阶段进行介绍

4.庭审开始时,由书记员先行介绍案例,介绍原被告、辩护律师,然后进入正式庭审。

5.辩护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时间是3~5分钟),审判组完善最后审判

6.休庭时间礼仪小姐发评分表,主持人请评委老师对辩护组进行打分

7.礼仪小姐收评分表后,由计分组对分数进行总合8.休庭后,审判组开庭宣判

9.按6~8的顺序进行对审判组的打分

10.评委在各组中,根据个人表现分别选出一名最佳审判长和一名最佳辩护律师

11.第一轮的各比赛在同一天内进行,每场比赛间隔3~5分钟的休息时间,决赛在第三天进行。

(庭审现场流程介绍二)

1·主要按彩排后的形式进行。

2.主持人介绍相关人员及嘉宾,介绍此次庭审案件的相关情况,宣布活动开始。3·模拟法庭正式开始。

4.书记员向观众介绍案情,介绍原被告以及其代理律师

·庭审程序:

(一)· 庭前准备

(二)· 法庭调查阶段,检查原被告、辩护律师到场情况

(三)·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律师为己方进行辩护,尽量全面展现个人与小组的才能

(四).辩护结束后,进入休庭阶段,休庭时间3~5分钟,评委对辩护组进行打分

(五)· 法庭判决阶段,审判组要求在3~5分钟的休庭时间内综合最后审判结果,开庭后宣读判决

(六).在审判的过程中,有专门总分人对辩护组进行总分,结果交由主持人

(七).评委为审判组打分,总分人员再次为审判组总分,分数保留,闭幕式时宣布

(八).主持人公布辩护组得分,并宣布进入下一轮的队伍

指导老师及嘉宾评委

指导老师:王博老师

评委嘉宾:陕西科技大学法学系老师以及其他重要评委老师

会场布置

会场布置工作在陕西科技大学法律协会的协助下进行,在每次庭审前务必完成,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归位。

奖项设置:

1.最佳审判组与最佳辩护组各一组

2.最佳审判长与最佳辩护律师各一名

奖品设置:

最佳审判组证书、最佳辩护组证书、最佳审判长以及最佳辩护律师证书

小组成员获得法律小册子、笔、记事本等物各一件

经费初步预算:

1.打印策划书以及各比赛案例:15块

2.打印评分表:5块

3.答应案例:10块

4.买水:20块

5.买证书和其它奖品:200块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篇5

[转载]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听谭芳律师经验谈

原文地址: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听谭芳律师经验谈作者:谭芳律师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第45期青年律师沙龙】

(记录人 赵予慈律师

2010年11月3日)

本期的沙龙中,谭芳律师以民事诉讼的三个不同阶段为主线,以举例的方式概括了律师在办案中与法官沟通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过多、错误罗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9、被法官施加压力,动员撤诉或接受调解意见;

10、有些律师甚至与法官发生激烈争执。

谭律师说,律师要在诉讼中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做到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体现在尊重法官的权威。律师应当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谦和、情绪适当;

2、尊重对手、尊重对方当事人;

3、律师必须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在表达时条理清楚、语言简洁。

4、律师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官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因人而异、因时制宜。

谭律师说,通常法官有专家型的法官、经验型的法官、学院派的法官等等。律师可以针对这些类型的法官或是深入探讨法理,或是积极配合调解。

对此,谭律师一一举例说明,并分析其庭审特点,提出不同应对方式。

4、诉讼中与法官沟通时应注意不要与法官对立,切忌争吵。

5、要站在高于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

要耐心听取法官意见,从维护稳定与和谐的角度协助法官尽量多做自己当事人的工作,不要一味追求胜诉的结果,而是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三、执行阶段。

律师在执行阶段经常遇到的问题有:

1、无法联系执行法官;

2、法官执行不力;

3、被法官施加压力,强行要求执行和解。

对于这样的情况,谭律师建议,律师还是要尽量与法官多联系,甚至需要催促。

如何联系与催促,谭律师谈了一些小技巧。如有可能,律师尽量提供执行线索、和解方案。

律师推荐自己业务的口才技巧 篇6

律师业务推介方式一、以己之诚取其信

法律知识的日益普及和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使得律师不再是法律知识的垄断者,很多当事人本身就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有的更是因历经诉讼而“久病成医”,对涉案法律知识有相当的了解,所以他们在选择律师时大都是多方咨询、“货比三家”。

有着丰富商业诉讼经验的大乘贸易有限公司刘经理,为公司的一起合同纠纷向王律师咨询。王律师急于谈成业务,还没等对方开口就先将自己吹嘘成“天下第一辩”,接着在匆匆浏览一遍案件材料后就大包大揽:“这个案子我绝对帮您打赢,您先交费吧。”刘经理听完后二话没说,拱手而去。

刘经理转而向另一家律师事物所的吴律师咨询。吴律师在耐心听完了刘经理的案情介绍后说道:“我现在还不能决定是否接受你的委托,因为我刚才只是听了你的初步案情介绍。你把全部材料的复印件给我一份,明天我将全天研究你的案情,在我确信有一定胜诉把握后,再通知你来洽谈委托代理事宜;同时你也可以多咨询几家律师事务所,比较以后再做决定。”接着吴律师把精心准备的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详细资料,送给了刘经理一份。刘经理最终和吴律师签定了委托代理协议。

王律师的话充满了自负,谈话目标直指代理费用,他的这种自负和急功近利的态度,让当事人对他的品行产生了怀疑,从而使得洽谈失败。吴律师虽然话语不多,但句句落在实处,同时还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劝当事人在比较后再作决定。因为他的话语自始至终都充满了真诚,所以赢得当事人的尊敬信任,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律师业务推介方式二、案例佐证消疑虑

运用案例佐证的谈话方法来宣传推介业务,是很多律师的成功经验,这种方法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律师业务水平的疑虑。

戴先生为一起房产纠纷案先后与胡、李、程三位律师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为慎重起见,他在最终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前,分别向三位律师提出了一个同样的问题:“请问律师,全部材料你已经研究过了,你觉得有几成胜诉的把握呢?”

胡律师大言不惭:“包你打赢。我和承办法官是老朋友。”李律师出言谨慎:“从法理上分析,这个案子肯定会赢。”

程律师坦诚相告:“我有把握打赢您的官司。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同类型的案子我已经成功代理过多起,(边说边拿起几份报纸)这是当时新闻媒体对其中部分案件的报道,你可以先研究一下,然后决定是否和我签约。”戴先生最后委托了程律师。

胡律师的话之所以会使当事人信心不足,是因为他的话让当事人想起了旁门左道;而李律师的话之所以使当事人望而却步,则是因为他的话让当事人没有了信心。程律师之所以被成熟理性的当事人最后选中,是因为他的胜诉承诺佐以了大量胜诉的案例。

律师业务推介方式三、阐释方案巧沟通

委托代理合同的订立,应该视作律师和当事人合作的开始。作为律师,应该明白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工作不仅仅是和律师签约和向律师交费,而律师自己也不是不需和当事人合作就能单打独胜的“孤胆英雄”。律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应该以合适的语言和当事人进行沟通,以便双方进行有效的诉讼合作。

为一起邻居纠纷案,肖小姐委托卢律师办理。签约交费后,她总是放心不下,所以就不断打电话询问案情进展情况。对此,卢律师不耐烦了,冷冰冰丢下一句话:“你不懂法律,交给我你就别管了,等结果吧。”听了卢律师的话,肖小姐对他是否会继续尽心尽责办案产生了怀疑,于是就赔偿了违约金,解除了与他的协议,另行委托了洪律师。

肖小姐与洪律师签约后,洪律师详细地阐释了自己的诉讼方案:“我现在把我关于本案的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办案程序、费用预算等向你通报一下,目的在于让你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请你提提意见,然后我们再就诉讼事务做一个具体分工,以便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争取早日打赢这场官司!”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当事人适度参与诉讼工作,因为这样会增进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了解,使律师的工作更有成效。

四、分析成败善始终

胜败乃诉讼常事,面对或胜或败的诉讼结果和或喜或忧的当事人,律师表达什么和怎样表达,不仅会反映出律师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水平,而且还会影响到下次业务推介的成败。

面对败诉,有的律师悄无声息地一走了之,有的律师则巧言避责,一推了之:“不怪律师没能耐,只怪法官太腐败。”丢下当事人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使得他们对律师仅存的一点信任荡然无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和当事人一起分析成败原因,以便决定是否再次上诉。

廖律师在他代理的一起案件一审败诉后,本着善始善终的态度对当事人说:“我国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假使一审败诉,还可以再次上诉,以便通过二审来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现在首先要做的是找出败诉原因,补充新证据,满怀信心迎接二审。”

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二审再次败诉。廖律师在邀请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对案情进行反复“会诊”后,对当事人说:“对二审败诉,律师应承担部分责任,为此我将退还部分代理费用。现在需要告诉你的是,就本案的案情及两审诉讼的情况来看,你还可以寻求一种补救途径———申诉。我国的审判制度决定了申诉是没有期限的,需要当事人做好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请你慎重考虑。如果你决定申诉,我将会全力支持。”

此案最后通过申诉胜诉了。此时,廖律师为当事人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廖律师在意见书中分析了案发原因并提醒当事人从案件中吸取教训,以免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再受诉讼之累。

败诉了,分析原因,力求转败为胜———即使最后结果难遂人愿,当事人也会心存感激,自觉自愿地成为律师的义务宣传员和发展潜在客户的联络员;胜诉了,穷根究底,服务完全彻底。廖律师在各诉讼阶段结束后的恰当话语,使得律师的良好形象在当事人的心中深深地扎下了根。

律师辩论技巧浅说 篇7

辩论技巧浅说,不是给大家分析辩论的具体事例,也不是具体分析逻辑方法,例如,演绎,归纳,归谬,二难推理等,而是告诉大家一些思维方法。

第一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目的和说服对象

1、法庭辩论方案和法庭辩论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讲过的(现在早已为很多律师所采纳),每一次法庭辩论之前都应当基于案件的分析,制定一个辩论方案。而辩论方案的制定要服从于辩论的目的。

辩论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委托人的法律责任,避免或减少委托人的各种损失。第二,影响和说服合议庭、审判机关,注意和接受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以上说得是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辩论的特殊目的结合起来才有司法实践的意义。

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辩论的一般目的具体化,并制定具体的辩论方案,正确有效的辩论方案,对律师的法庭辩论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做律师已经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经济诉讼为自己的业务专业方向,可以说在法庭辩论技巧方面有相当的经验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会认真地制定法庭辩论方案,确定案件的重点、难点、预测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可能提出的主张和采用的辩论技巧,以及我们应当采取的辩论应对措施。当我坐在法庭上的时候,几乎可以说,已经对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了然于胸、胸有成竹。由此,我认为不论资深律师还是资浅律师,不论对法庭辩论经验丰富者还是经验缺乏者,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准备辩论方案,辩论方案是保证辩论工作得以有效进行地一个前提措施。

2、辩论是形式,说服是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辩论是说理、是说服。辩论的目的是说服,辩论的形式是说理。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我们年轻律师开始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得把说理当作辩论的目的而忘记了说服这更深层次的目的。忘记了说理只是我们进行说服工作的一种形式。

3、说服的对象是法官。那么说服的对象是谁呢?第一、除非有调解和解的可能,否则对方当事人不可能被你说服。第二,自己的委托人通常情况下也不需要通过法庭辩论的这种说理方式来加以说服。那么,我们说服的对象其实就是法官,律师出庭参加代理或辩护工作通过辩论的说理主要是说服法官引起法官的注意,引发法官的思考,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近而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保护、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关于律师辩论要说服的对象,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完全不同的。第一,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度,律师辩论的说服对象首先是陪审团,然后才是法官。此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由此决定,律师辩论的方式也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区别。第二,一般说,在实行纠问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辩论说服的对象是法律专家,是法官;而在实行抗辩制和陪审团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辩论说服的对象是陪审团的成员,是基本或完全不懂法律的,受感情因素和道德因素影响的老百姓。第三,中国长期实行纠问制,最近几年开始实行抗辩制的审判制度改革。但在中国目前改革的抗辩制度中,大体上,充分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国情的相关因素,和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抗辩制,已经有很大不同。本文所涉及的问题,均以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的审判制度为前提。

5、以法官作为说服对象,决定了律师的法庭辩论方法和风格。我的体会是:第一,语言朴实,避免华而不实的词藻;第二,使用法言法语;第三,言简意赅;第四,避免课堂式的教学语言;第五,坚决避免夸张地,表演性的,将说服对象的因素置之度外,极力展示个人风采的辩论风格;总之,在法庭辩论中,充分意识到你的说服对象是法律专家,这是对法官的尊重,也是最睿智的辩论思路。

第二个问题 抓住关健问题

一个案件在法庭辩论中可能会涉及很多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张,但律师应当抓住关健问题。关健问题是指和实现辩论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问题,通常包括:第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认定。第二,关于案件的主要证据。第三,关于案件的法律关系。第四,关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问题。第五,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问题。第六,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第七,关于双方当事人诉争主张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问题也不同。通常法庭辩论都要注意上述几个问题,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有时上述几个问题都会成为关健问题。但更多的情况下,还会有一两个问题是决定本案胜败最重要的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就是我们说的关健问题。

第三个问题 逆向思维和换位思考

第一,所谓逆向思维,顾名思义,是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方向进行反方向思维。例如,当一般人的判断推理为:“因甲而出现乙”时,律师会经常想,“如果乙不因甲而出现,怎麽办”。但在律师辩论实务中,逆向思维首先指的是“换位思考”,简单说,就是将自己放在对方代理人的立场,来思考一个案件。应该说,换位思考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全面了解案件案情,把握案件全局和把握案件发展不同阶段各个部分的相系联系与变化的要求,是对律师的更高要求。

第二,作为一个优秀律师,“换位思考”实际上已经成为他的一个本能的思考方式。即首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然后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最后回到委托人的角度思考案件。这种经历一个“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考过程,将会有助于律师从案件全面发展和变化的角度,考虑案件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各种策略的角度,去准确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使用换位思考,是衡量一个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准。

第三,换位思考是在本位思考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委托人提供的案情、证据、要求和依据这些案情、证据、要求做出的判断;然后就同样的案情和证据,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从对方当事人角度来考虑这个案情,“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会出那些主意,提那些要求”。这种换位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换位,不是追求一种形式过程,而是真正彻底的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当把对方代理人可能采取的思路,思考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和主张,做了全面综合判断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自的委托人的诉讼要求以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所以,只有换位思考才可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

第四个问题 辩证思维

第一,所谓辩证思维,是指用辩证的观点对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以及基本事实之间,基本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全面的辩证的分析。逆向思维和辩证思维都是一名诉讼律师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思维方式。

第二,在一个案件中,律师要以辩证的方式,考虑以下基本问题。其一,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事实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联系。其二,案件的主要证据和主要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其三,案件的主要主张,观点和相互之间的联系;其四,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对自己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五,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自己提出的主要主张和观点,会有哪些变化和相互影响;因为在一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事实和证据本身是不会变化的,但其要证明的对象和证明目的却可能发生变化;同一主张和观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会有利弊转换的可能;其六,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包括局部的事实、证据,主张,观点和全局的事实,证据,主张,观点的关系。有些事实,证据,主张,观点,在局部看是可行的,但在全局看则不可行,或者弊大于利,反之亦然。

所以,在一个复杂的诉讼案件中,包括刑事和经济诉讼案件中,经常会随着诉讼过程的发展,出现主次事实的变化,主次证据的变化,各种因果关系的变化,经常出现一波三折,“柳暗花明”,“有心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情况。所以,逐渐掌握以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把握案件各种因素的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预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个问题 以我为主

法庭辩论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双方都希望自己提出的主张能成为法官注意的中心,因此争取以我为主,即以自己这一方提出的辩论观点和辩论问题为主,就成为争取法庭辩论主动权的重要技巧。第一,以我为主的目的,首先表现为争取法庭辩论的中心问题,始终是自己这一方所关心的问题。第二,突出自己的重点问题,引起法庭的充分注意。第三,要充分认识以我为主,主动权就在我的手中,以对方为主,主动权就在对方手中。所以,力争以我为主,牵着对方的鼻子走,而不能相反。第四,在法庭辩论的实践中,争取以我为主,是双方代理人都可能会争取的目的。如何达到以我为主,必须注意以下技巧和方法:其一,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少讲或不讲,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多讲。其二,自己关心的问题要多讲反复讲,从多个不同角度讲,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仅仅扣住自己关心的问题为主题和核心。其三,对自己关心的问题或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引发辩论,对自己不关心的或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则避免辩论。

第六个问题 理论分析和法律条文

第一,理论分析在法庭辩论中的重要意义。我曾讲过,律师职业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高度结合的职业;我又讲过,法理水平的高度往往是律师水平高下的一个分界线。为什么在同样一个案件中,依据相同的事实,甚至相同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会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对同一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解释?这完全依靠律师在辩论中所作出的法理分析。我还说过,从律师执业经历来看,年轻律师往往注重法条的规定;而执业八年到十年的律师,则更注重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随着你执业经验的丰富,资深的大律师往往更注重挖掘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里所说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直至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际上,反映了律师随着实践经验的增加,而对法学理论水平领悟的程度在不断提高。

第二,法理和条文的关系。法理和条文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导和适用的关系;是抽象和具象的关系。应当说,随着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提高,立法技巧和立法经验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都会经历一个重视法律条文本身,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样一个不断深化和升华的过程。就第一个层次而言,往往会注重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甚至包括一个字一个词的含义的不同理解;第二个层面,则在法律条文的基本上,去理解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由立法原则来指导某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而在法治的更高层次,则在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领悟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第三,再往深层次讲,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法制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我们知道,一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要经过以道德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段的阶段;以法律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段的阶段;但是就法治的更成熟的阶段,则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首先依靠道德约束来调整社会关系。即以法律为后盾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的阶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其本身既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为基础,又源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高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成为协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价值平衡点的最高标准。公平正义不再是一个道德规范的概念,也不再是一个法律规范的概念,而是融合了道德价值理念和法律价值理念的双重内容,成为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

第四,所以,我们对法律条文的法理分析,应该理解为法理是法律条文产生的基础,法理是法律条文适用的指导,而法律条文又是法理对具体法律关系调整的具体化和外在表现形式。但是,仅仅看到法理和条文之间的这种关系似乎还不够,当我们进行法理分析的时候,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而是用法理去指导法律条文的适用,领悟法律条文的含义,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适用。

第五,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以成文法为执法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是判例法,是法官制定法律,由此决定,判例法国家的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英国的衡平法,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良心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普通法中的缺陷进行补救,进行救济。但是,这种救济,也要尊重普通法的规定。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救济,也是对普通法的追随。由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不能超出成文法规定的幅度和范围。

第六,“法律眼”,法庭辩论的华彩乐章。新闻有新闻眼,法庭辩论也有“法律眼”。法律眼就是双方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对争议焦点作出的最出色的理论分析,具有独到性和突破性,使人振聋发聩,耳目一新。法律眼,是法庭辩论的“画龙点睛”之笔,是交响乐的华彩乐章。律师的精彩观点,就是通过法律眼放射出夺目的异彩。法庭辩论,如果没有这种亮点,就会变得平淡无奇。当然,并非每一次法庭辩论都会有“华彩乐章”,所以,“法律眼”经常不是刻意追求的结果,往往是法庭辩论的思想碰撞产生的智慧火花。

第七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语言要求

我们前面说过,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而语言作为说理的载体和外在形式,对于能否达到说服目的,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用语简洁。我曾经讲过,一个好的诉讼律师,他的法庭语言应该做到口语书面化,文字口语化,尽量去掉不必要的词句和语气词。通过准确的遣词造句和有效的词语连接,达到用简洁的语言准确完整表达自己的观点,达到出口成章的目的。

第二,语言流畅。流畅不仅是语言表达能力的一个方面,语言流畅还体现了这个律师对自己观点的自信,对自己观点理解的透彻,以及律师本人有清晰的思路。所以流畅不能单纯理解为自己表达的语言干净利落,实际上他是一个律师对自己所要论证的问题的信心,对问题理解的透彻以及思路清晰和语言驾驭能力的综合表现。语言流畅仅仅是对自己所阐述的问题而言,但切忌“口若悬河,离题万里”。

第三,节奏适度。语言的应运在于说服。但是,没有节奏感的,没有抑扬起伏的语言表达,往往不容易提起听者的兴趣,不容易使听者随着语言的节奏而掌握你所要表达的意思重点。所以,我们在发表代理意见的时候,要有张有弛,有紧凑有停顿。有时如长江大河,一泻千里;有时如潺潺流水,安详舒缓。

第四,语气。语气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辞锋利,语调铿锵,咄咄逼人。一种是言辞内敛,语调舒缓,娓娓道来。一般说,咄咄逼人的语气,可以增加辩论者的声势,但有时缺少亲和力。娓娓道来的语气,似乎减弱了辩论者的声势,但往往具有亲和力。我一般不认为单纯的咄咄逼人和单纯的娓娓道来,是绝对正确或错误的语气,应该说这两种语气都有其可取之处。关健是要根据情况灵活应用。例如,如果对手一味胡搅蛮缠,那么,适当的“咄咄逼人”一下,也许比一味的“娓娓道来”效果更好。但是,如果你意识到说理只是形式,说服才是目的,那么语言的亲和力可能会使听者更容易倾听和接受你的观点。特别是考虑到有些案件的开庭氛围,直接影响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前景,娓娓道来的语气,就更有可取之处。

第五,法言法语。法言法语的使用,是律师法庭辩论的一个独特的语言特色。法言法语是法律专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鲜明的职业语言特点。法律的语言所表达的概念,已经有了严格的法律含义。因此,应该注意在专业场合使用法言法语。其一,可以使你表达的意思在法律上有严格准确的意义。其二,应用法言法语,可以使听者能感受到你的专业素养和专家的风格,而增加接受你意见的可能性和信服力。即使你口灿莲花,滔滔不绝,但如果你不能够使用法言法语,就会给人一种“徒逞口舌”的门外汉感觉。

第六,遣词造句。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其实体现的不仅是口齿的清楚。口齿清楚只不过是一个诉讼律师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正确的遣词造句,表达你驾驭语言和文字的能力,表现你的文采。有时候,当你恰当地使用了一个成语,使用了一个典故,使用了一个排比句,或者恰当地使用了一个古训名句的时候,听者往往会有一种拍案叫绝的感觉,就像潺潺小溪中涌起的一朵浪花,像交响乐章中的华彩乐章的旋律,让人对你刮目相看。而一个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文采,恰恰是增加说服力的一个非常重要手段。

第七,平和大度。我觉得自己可以接受的语言风格,从整体感受讲,应表现为“平和大度”。具体说,其一,尊重对手;尊重对手,就是尊重自己。尊重对手,经常是从细节表现出来。包括语言,表情,甚至肢体动作,肢体语言。其二,用语文明;尽量避免使用激烈的、极端的语言,特别是不用可能带有人身侮辱的语言。即便对手有不得体的表现,也决不用同样的语言回应,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甚至可以说,当对手使用不得体的语言时,实际是给了自己一个表现“风度”的机会。这种风度,在辩论中是会得分的。其三,宽容平和。当对手表现失当时,只要指出其失当之处,点到即止,留有情面,不使对手过分难堪,也不要表现出瞧不起的神情。一定要记住,辩论不是逞一时口舌之利,追求个人表现,辩论是通过说理的形式和过程,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而法官是专家,所以只要你的道理讲清楚,就可以了。其四,张弛有度。张弛,指的是语气有咄咄逼人,也有娓娓而谈,语言有言词犀利,也有平稳缓和。有度,指的是有节制,恰到好处。如何理解张弛有度,一切视不同的人,不同的风格,不同的案件,以及法庭辩论中的不同情况而定,绝无千篇一律的模式。

第八个问题 判断推理的逻辑力量

我在向年轻律师谈起自己对法庭辩论的感悟时,经常讲到,要注意将自己在学校学到的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基本知识,应用到法庭辩论中去,有的时候这种逻辑的力量比华丽的词藻更能够说服人。但是严格说,到底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发挥逻辑力量,特别是关于逻辑学和法律的关系,关于法学逻辑的问题,我目前的认识还很肤浅,还需要不断学习,并进行这方面的经验梳理和总结。但是有一点儿体会,可以告诉大家,供大家参考。

其一,理论上说,我们现在的逻辑学包括四种分类或者叫做三种分类,其中常用的思维方式,关于思维的理论和学说,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此外还有数理逻辑,数理逻辑应该不在我们研究的范围之内)。

其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有很多联系,也有很多不同。如果从逻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做很认真的深奥复杂的学理研究,但是从一个律师的角度看,其实很简单,我认为可以直截了当的说,形式逻辑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研究抽象思维的内存规律和外在规则的思维方式;辩证逻辑是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抽象思维的内存规律和外在规则的思维方式。所以,所谓逻辑的力量,是指的一种思维方式的力量,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来研究思维的内在规律和外在规则,研究思维方式的一种学说。通常,我们只要掌握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一些基本观点,基本原则就可以了,不必将其复杂化,关健是将这些基本的思维方式,思维规则,应用到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去。

其三,我认为逻辑的核心,逻辑的力量,或者说逻辑学之所以能够存在的生命源泉,在于逻辑学可以根据思维规则产生判断和推理。比如说,形式逻辑就有演泽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等;再比如说,辩证逻辑有演绎和归纳相统一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方法,抽象和具体相统一的方法,等等;我认为这种推理才对法律的应用具有直接的实际价值。目前我注意到,理论界对逻辑学的研究有了更新的拓展。比如说主流逻辑和非主流逻辑,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非形式逻辑和法学逻辑,以及逻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等。我相信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将会对我们的法学逻辑的丰富,有重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但是,作为律师来讲,我们对理论的使用,更侧重于它的应用性,我们讲理论,首先讲的是应用理论,所以我们更应当关心形式逻辑,辩证逻辑的基本思维规则和它的推理价值,推理功能在法庭辩论中的应用。

第九个问题 提出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

我们在法庭辩论中,不是为了逞口舌之利,而是为了通过说理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说服法官的目的,不是赢得法官的同情,而是要说服法官考虑和接受自己提出的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所以在法庭辩论中时时不要忘记,在激烈的对抗性的说理过程中,以合适的语言、时机和角度,通过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恰恰是律师所有工作的出发点。例如,我们大地所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律师,有一次承接了一个标的比较巨大,案情比较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他拿着写好的法律意见书征求我的意见。我看了以后,认为写得相当不错,就其法律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而言,几乎已经到了面面俱到,完美无瑕的程度。但是我毫不客气地告诉他,以律师的标准而言,这份法律意见不符合要求。他当时大惑不解。我说,你的法律意见非常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对双方责任作出了客观准确的判断,指出了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但是严格说,这是法官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律师应该做的事情。律师应当做的是,根据案情,根据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目的,对委托人遇到的难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不论你是以何种方式指出了委托人的“对和错”,你都应当提出解决“对和错”的可行的办法。这个律师按照我的要求从新的角度重新撰写了法律意见书,获得了比较好的结果。所以,从当事人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就是法官和律师职责的本质不同,这也是一个优秀律师应当“是解决难题的能手”这一基本特征的本质表现。

第十个问题 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公平正义”是法律和情理的统一

在多年的诉讼律师生涯中,我有一个基本判断,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要求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大体上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或者大体都存在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感受和判断呢?这就涉及到法律和道德或者说法律和情理的关系。

我认为,我们在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层面,存在一个偏颇,存在一个模糊认识,就是认为道德和法律调整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包括调整手段和后果,都是不一样的。我们经常说,“法律不讲情理”。应该说,这一观点在大学学习法律的时候,老师都讲授过。但是,随着我们对民主法治社会的日益加深的认识,随着我们对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随着我们对法治社会最高境界和价值理念的深入认识,我们逐渐领悟到,法律和道德有其调整范畴不一致的地方,但也有相互重叠融通的地方,而且在法治发展水平越高,社会形态越成熟的阶段,法律和道德之间的重叠融通就越明显,法律和道德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越统一。

比如说,我们现在所讲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实际上,首先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想家在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提出来的一个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首先体现于英国的衡平法。但我国目前公开提出要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则已经不是照搬西方,而是将西方思想家和法学家的优秀思想成果和中国的法律文化,和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的结果。所以,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情理,越来越变得密不可分。当我们讲公平正义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利益平衡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法律责任的后果时,我们不能忽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公平正义的时候,我们要强调“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这些基本原则,强调“禁止歧视处于劣势地位的诉争主体”这样的原则。这些内容恰恰是将法律、道德、情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而构成了法制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的较高的价值理念追求和法制境界。实际上,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和社会公德的最高境界是相统一的。“公平正义”,即包涵了法律的价值追求,也包含了社会公德的价值追求,正是法律和道德这两个范畴形成的共同价值理念,在一个民主社会最高境界的融汇贯通。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法庭辩论中,既要依据法律,又要张扬情理。实际上法庭辩论是通过说理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到说服的目的。这个“理”既包括了法律上的法理,也包括了道德上的情理,即“法和情的统一”。所以,我们在法庭辩论时,既要引用法律条文,又要考虑到人文因素,考虑到人性的需求,考虑到社会情理和社会公德的价值追求,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其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十一个问题 针锋相对和各说各话

针锋相对是指唇枪舌剑,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个说个话则是你说你的,你说东我说西,你指南我答北。通常,在法庭辩论中针锋相对能够碰撞出火花能够形成高潮,能够引起法官的关注,同时,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定要针锋相对,通过针锋相对的辩论分清是非曲折而不能回避有的时候对于一些次要的问题也要针锋相对予以反驳,明确观点和立场以避免对方提出的一个问题因没有我方的反驳而产生一种是事而非的负面效应或减弱了已方的气势。个说个话在通常意义上是不被接受的因为法庭辩论只有论而没有辩则失去了辩论的意义。个说个话不但不能形成高潮不能形成撞击使人感到厌倦而且也往往是理屈词穷的一种表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个说个话也有其存在的意义,即对方提出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已经给了明确的答复或者明确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不值一搏,不再赘述转而谈及自己所重视的更主要的问题这不但给对方一种不值一搏的感觉而且有舍有得利用已方发言的机会去宣传自己的主张阐述更重要的问题,或者由此契机改变法庭的辩论方向和辩论主题。所以,针锋相对和个说个话通常意义上有通常意义的理解但是在各案中使用得当也会相得益彰各得其所。

第十二个问题 扬长避短,避实就虚

在我二十三年的诉讼律师生涯中我有一个感受作为经济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往往是混合责任,一方绝对的对和另一方绝对的错都比较罕见,实际上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当争议产生的时候,纠纷产生的时候以及损失造成的时候往往会有很多因素双方都会有过大过小的过失。而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可能自己的当事人有理或理比较多,也可能自己的当事人无理或理比较少这个时候就要特别注意扬长避短,避实就虚。所谓扬长避短,就是经过详细地分析案情,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长处充分张扬而意识到自己的短处加以回避。张扬长处和回避短处其实是一个技巧要做得不漏痕迹,不显山漏水一个优秀律师对一个自己占理不多的案件有的时候反而在法庭辩论中处处占上风处处得理不让人好像浑身都是理,好像理都在自己的当事人这一方而对方当事人满身是理有口却说不出。这种局面的造成和一个律师采用扬长避短的策略是非常关健的。避实就虚就是对于案件实质性问题对自己不利的尽可能回避对枝节的非本质问题尽可能纠缠,这种方式也是为了吸引法庭的注意力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使其忽视对本案中对已方委托人不利的问题。当然这一招往往对水平高的法官是作用不大的但是律师他的职责所在就是采取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手段和技巧在法庭辩论中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避实就虚依然是一招非常高明的策略。

第十三个问题 攻其一点,不计其余

这一点和前面的所讲的扬长避短,其实有异曲同功之妙,但是也略有不同。“攻其一点,不计其余”有几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攻其一点,这一点是对自己有利的一点,不计其余,这个余是对自己不利的余,也就是对于自己有利的方面我要全力加以张扬而不顾及其余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这和扬长避短似乎殊途同归。但是,还有另外一层意思。第二层含义,就是在一个枝节延蔓复杂的案件中,如果事事计较,事事争论,就不能突出重点,所以为了拨开层层雾团,剪除繁杂的枝蔓,索性抓住一个本质问题,集中进攻,直捣黄龙,直接触及问题的本质,而对于其余问题,则略加点拨,不花费很大的力量。往往攻其一点成功了,其余的问题不辩自明;攻其一点成功了,整个案件胜败立分,基本态势就明朗了。如果事事要求一清二白,可能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过程,还没有达到问题的本质,在这中间也很可能会一波三折。所以攻其一点,不计其余,也是一个出色的诉讼律师所应当掌握的辩论技巧。

第十四个问题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我代理案件时,常有一个体会,我们经常会利用,甚至必须利用对手提供的证据,为自己所用。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更是如此。所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是律师辩论的常用手法和技巧。其一,很多证据的作用都可能是双刃剑。在对自己产生有利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或潜在不利的影响。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就是对对方有利的一面;反之亦然。其二,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案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原来从前一阶段或局部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后一阶段和全局看,可能会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影响。证据的作用发生了转换。由于证据作用的上述特点,使双方律师都有把握和利用证据作用转换的机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第十五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心理素质

第一、激情。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必须有激情。“激情”,是律师本人对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所要提出的论据和观点,充满信心,并为驳倒对方的论据而全力以赴,倾注的全部感情。“激情”是为每一个案件的观点、事实所激动,所激发,并准备为维护自己提出的观点而全力以赴,进行论战的决心;“激情”,是将每一个神经和细胞都调动起来,随时准备驳倒对方每一个观点的亢奋心情。“激情”,是一种基于职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所产生的,渴望辩论,赢得辩论的感情。我有一个体会,在充满激情时,特别是和对手有思想碰撞的时候,神经就会兴奋起来,自己的思路会变得特别清晰,口齿会变得特别流利,语言会变得特别精彩,平时对案件的反复思考和知识经验的积累,也会在这一瞬间,化作朵朵莲花,自舌尖喷涌而出。反之,则会心生厌倦,思维迟钝,语言乏味,词不达意,整个人也会无精打采。所以,精彩的法庭辩论只有在激情之中才能产生。没有激情的律师,就不可能有出色的法庭辩论。

第二、冷静。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必须保持思维的冷静。律师在辩论时的思维应当向手术刀那样犀利,冰冷,准确的,毫不犹豫地抓住对手任何一点辩论的疏忽和思维的缝隙,及时迅速将思维的手术刀插进对手思维的缝隙,将对手的思维肢解,搅乱,甚至崩溃。“激情”和“冷静”,会十分和谐的同时体现在一个优秀律师的身上。

第三、勇于迎接挑战。诉讼,是对抗性极强的律师工作。诉讼律师的基本素质,首先体现在是否喜欢挑战,渴望挑战,是否能够因面临挑战而兴奋。诉讼的对抗性和压力表现在:其一,诉讼律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从了解案情开始,就进入了挑战状态。诉讼律师必须在与对手斗智的心态中进入角色。第二,法庭辩论是直接的思想语言激烈碰撞的,对抗性的工作。第三,双方代理律师都在全力争取胜诉的结果,避免败诉的结局。但是,除了调解、和解结案的以外,总有一方胜诉,另外一方败诉。每一方律师都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承受败诉的苦涩后果。所以,诉讼为那些勇于接受挑战的律师提供了展示自己风采的舞台,也为不喜欢竞争和对抗的律师打开了地狱之门。

第四、不屈不挠,屡败屡战。法庭辩论,就像拳击手在拳击台上,以极快的速度出拳,每一记出拳,无论是直拳、上钩拳、右钩拳、组合拳,都是为了打倒对手,防御自己。但我们不可能像计算机一样,预先知道哪一记出拳是正确的,哪一记出拳是错误的。法庭辩论也是如此。法庭辩论的形势,经常是变幻莫测,一波三折,此消彼长,柳暗花明。一时的失误,在所难免。接二连三的失误,也是有发生。但优秀律师的思维和注意力,永远集中于正在辩论的问题,而不被一时发生的错误所影响,不受一时的失利所影响,并随时等待,或积极制造反攻的时机,和弥补失误的机会。

第五、无人无我的境界。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除了和案件有关的事实,决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一个优秀律师,只要一坐在法庭自己的位置上,就能在第一时间进入角色。对手,不论是否相识,甚至是同学、朋友,都仅仅物化为一个法律程序中的因素或者符号,甚至连自己也是如此,直至进入心中只有案情,心无旁骛,无人无我的境界。如此,则一心二用,慌张忐忑,患得患失,凡此种种心态,都将离你而去,都和一名优秀的诉讼律师无缘。

第六、处变不惊。法庭辩论,情况千变万化,跌宕起伏。律师必须培养“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变”,是突变,巨变,不利的变化,事前没有预料的不利的巨大变化。“不惊”,是指冷静和反应敏捷的应对心态,是一种心理素质和思维活动方式。

影响法庭变化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人的因素和法律因素。其一,对法庭审理工作产生影响的人员主要有,出席法庭审理活动的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例如,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主持法庭审理工作,居于法庭审理工作核心地位的合议庭成员。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对法庭工作有时可能会产生某种影响的旁听人员。上述人员由于职能不同,享有的职责或者权利义务不同,在法庭审理工作中的位置和地位不同,对法庭审理工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二,对法庭审理工作产生影响的法律因素主要有,涉及诉争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观点,律师的辩论活动(包括辩论的观点,依据,语言和风格等);

所以,不论律师在事前做了多么充分的准备,还是会有自己想不到,控制不了的因素,会导致法庭审理时出现巨大变化。当法庭审理发生对自己不利的突然变化时,要能够以冷静的心态,敏捷的思维,迅速分析事态发展,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最接近正确的应对策略。

结束语 法律功底和技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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