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024-07-29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精选11篇)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篇1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

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1)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2)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责令改正;(3)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法的,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4)对不严格执法人员,可通知其所在科室处理;(5)对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四条

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含同级政府批转文件及本局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由负责草拟的科室将文件的草稿送法制办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法制办存查。

第五条

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法制处登记、审核,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副局长)批准。

第六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施行之日起10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第七条

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施行一年时,有关业务科室应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报告,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处置罚没财物和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第八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我局检举、控告,本局将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必须交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指标。对本局各科室进行各类考核、评议,必须将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指标。行政执法状况不好的科室,不得评为先进。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篇2

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 是一种真正的和实质性的行政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 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 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2.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 在社会行政管理过程中,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的范围有逐渐扩大之势。显然, 法律不可能对社会中的所有事物规定得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因此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其次, 在现代社会, 各类行政事务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 立法者在立法时一般只规定基本的原则, 而具体的规则通常交由专门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处理。最后, 现代法治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执法, 不允许违背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行使自由裁量权, 同时要兼顾协调法治与政治之间的关系, 使其不发生更为激烈的冲突。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

1. 内部控制

第一, 严格执法。严格执法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自身的要求, 要求其在守法的前提下深入贯彻行政执法的理念, 做到不违法, 不越权执法, 不违法行政。具体来说要增强程序意识, 严格执法程序。执法中, 常有执法人员以怕麻烦、怕影响行政效率或以为行政相对人法律知识不多、不太懂程序而任意简化法定程序的现象。

第二, 理性执法。理性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掺杂个人主观意愿和个人感情理性处理行政事务。一是处理好合法性与合理性冲突的问题, 二是理性地、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第三, 落实责任。现阶段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现象普遍出现, 而执法机制缺失责任承担的部分。为了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减少问题的出现, 维护良好的执法环境, 切实落实责任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和必经之路。一是行政主体要坚决贯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思想作风, 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行政主体要建立健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 切实维护好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2. 外部控制

(1) 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国应加强行政立法, 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双重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运作, 对自由裁量权施加法律控制。首先, 进行合理控制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提高立法者立法的质量, 增强法律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尽可能缩减自由裁量权的辐射范围。其次, 目前我国的行政程序还不统一, 很多领域缺乏程序的规范, 加上行政主体不重视行政程序, 因此应加速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最后, 立法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责统一, 责任明确, 力求从源头上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恣意、专断, 避免行政立法的部门保护主义, 以更好地适应行政管理的高效和畅通, 同时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强化行政检查和行政复议制度。

(2)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第一, 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 要掌握一定力度。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地位相对来说要高于行政相对人。因此, 除了遵循宪法和法律的一般原则外, 还要求行政行为做到公开、公平。第二, 审查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否背离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况。在审查时应尽量控制, 在最大程度上保留行政主体的决策。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政主体是出于非法目的以及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有严重的违法行为, 如有此类情况, 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变。

3. 加强社会监督

目前, 我国仍缺乏较为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 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参与较少, 这也是导致近些年来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群众监督, 就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拓宽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渠道。扩大基层民主, 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善公开办事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制度, 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 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

摘要:监督制度在西方源于古雅典城邦和古罗马对权力的制约, 在中国则始于古代御史监察制度。监督制度既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和关键环节, 更是国家防腐的重要机制。因此本文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 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阐述的同时提出几点合理性建议,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

关键词: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参考文献

[1]司久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 1998 (02) .

[2]游振辉.试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J].中国法学, 1990 (05) .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篇3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遵循了法治规律,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但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还存在较多的弊端,本文以基层行政拘留为例进行分析,认为在当前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历史背景下,需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从而构建起科学完善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法治化 制度设计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其价值意义和现实需要在不断突显。

(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符合国际法治潮流

从不少国家的立法来看,将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已成为国际法治潮流。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法义务违反者判处的刑罚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者判处的刑罚,另一种是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外的简易程序判处的,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较轻的刑罚。[1]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对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轻罪”(类似于我国行政拘留)是由法院作出的,是一种司法权的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符合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潮流。[2]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强调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社会,更加鲜明地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执政理念和法治理论深刻揭示出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而言,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治理实践中,逐步形成依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依法化解矛盾冲突的良好法治习惯。在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大历史背景下,强调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督促其纠正,即要通过强化检察监督来助推国家治理法治化。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对其加强监督非常必要。一是基于行政拘留属性的考量。有学者指出,任何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处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其本身就带有刑罚的性质。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可以剥夺公民15日(合并执行时可达20日)以下的人身自由,其本质上具有准刑罚性和人身强制性。由于行政拘留适用的广泛性、较大的裁量尺度和监督的缺乏性,再加上适用主体即公安机关相对于公民的优势地位,其适用不当非常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必须将行政拘留的决定、执行、救济等所有程序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保证行政拘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基于劳动教养废除后行政拘留权可能大幅扩张的考量。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对于原来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可直接用“教育矫治制度”代替劳教制度,也有观点认为,应将劳教行为分流到《行政法》、《刑法》两个领域后分别依法调整。[3]后一种观点已逐渐成为主流观点,根据这一思路,保守预计每年可能有30%-40%的原劳动教养行为将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的条款高达84项,占处罚总项的66%。因此,从可能性上,预计今后有约20%-26%的原劳动教养行为将分流至行政拘留范围内,导致行政拘留越来越多、行政拘留权越来越扩张。在这一大趋势下,规范和监督行政拘留权将不断突显其必要性。

(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具有较大优势的司法型监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既不同于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也不同于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其性质定位应是一种优势性较强的“司法型监督”。司法权具有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中立性、交涉性、价值取向的公平优先性、稳定性、专属性等特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上述特性,这种监督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通过启动相对超脱于社会具体生活的固定程序,对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相对合理的权衡,具有司法权的判断性和行使权力过程的形式性,这种监督具有司法权的公平优先性。与行政机关内部、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相比,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优势。

二、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基层行政拘留为例

(一)行政拘留适用范围很广,但自由裁量权过大

据统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共计54条,只有3个条文未设行政拘留。另外,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设定的具体的条、款、项来看,共计127项(上述54条计算在内),可直接适用行政拘留(含单处拘留和可以直接选择拘留)的高达84项,占处罚总项的66%,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处罚种类。同时,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权有过大之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拘留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设定的规定方面,几乎在每个条文中都规定视不同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但对于情节轻重的具体判断标准,则由行政执法人员自由把握。

(二)行政拘留全程监督制度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对行政拘留的监督和控制只有三种方式:一是处罚决定权的层级控制,即行政拘留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没有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权。二是被处罚人有权对行政拘留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三是被处罚人有权对行政拘留申请暂缓执行。但是,第一种监督方式主要体现的是行政拘留决定权的分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第二种和第三种监督方式基本上是事后救济和事后监督,且申请暂缓执行是附条件的(要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提供人保或交保证金)。特别是法院对行政拘留的审查,只是事后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拘留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属于事后监督、有限监督的范畴,与国际上通行的事先司法审查做法相去甚远。因此,目前我国对行政拘留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机制缺乏问题较突出。

(三)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衔接错位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但两者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截然不同。从实践来看,目前关于两者之间的衔接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以罚代刑”问题。有的公安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决定行政拘留或执行过程中,发现其可能涉嫌犯罪,却由于某种原因并不移送侦查部门立案,而是简单“以罚代刑”了事。二是随意转换问题。由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个别公安执法人员并不严格遵守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对两者随意转换,导致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错位。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

(一)确立行政执法平衡原则

为解决行政拘留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我国应确立行政执法的平衡原则。《行政法》意义上的平衡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必要性原则,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的强度必须与被执行人违反法律的严重性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确立和实施比例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酌情处以适当的行政拘留,并对“情节严重”合理把握,可以解决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把15天的最长行政拘留期限“全部用满”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各地公安机关“同案不同罚”的行政处罚不平衡问题。确立行政执法平衡原则为检察监督提供了监督标准。

(二)建立行政执法司法型监督制度

就具体设计而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拟分“两步走”:第一步,在目前法治条件下建立“备案制”司法型监督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拘留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要求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行政拘留的台账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并附简要案情,从而将全部行政拘留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视野,破解检察机关对行政拘留信息“知情难”这一难题,而后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行政拘留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监督纠正。第二步,在我国法治进程推进到较高水平后,可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许可制”司法型监督制度,即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前,须事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审查该行政拘留是否具备“正当和充分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为阻止犯罪或危害的发生、避免紧迫的危险,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对行为人予以拘留,于事后一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补交申请,检察机关对不合法的行政拘留立即撤销。

(三)明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核心是对行政执法进行合法性审查。以行政拘留为例,其监督的重点和方式可设计如下:一是重点监督实体违法行为,二是重点监督程序违法行为,三是重点监督“以罚代刑”和“利用职务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四是重点监督渎职、违纪等行为,五是重点监督诉讼行为。对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拘留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现在实体或程序上存在违法的,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监督。

(四)建立“司法化”听证机制

在行政拘留司法型监督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建立“司法化”听证程序是加强司法监督的最低标准。在行政拘留决定前增加听证程序,一是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实体真实,在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之外,公安机关可通过当事人参与听证掌握更多查明违法事实成立与否的证据。二是有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和透明。三是有利于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拘留的监督,司法机关可通过听证就实体和程序方面加强对行政拘留的监督。在当前国情下,可建立检察机关参与并主持的“司法化”听证程序,即在行政拘留中引入相对中立的检察机关作为主持者,通过采取一种当事人主义的构造方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诉权和程序参与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拘留行为或决定进行理性的辩论或协商,保证行政拘留权始终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行使,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五)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衔接的监督

针对当前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活动之间的错位现象,检察机关应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一方面,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一系列行刑衔接规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坚持“不枉不纵”原则,强化立案监督职能,加强与当地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行政拘留中发现被拘留人已涉嫌犯罪的,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犯罪线索,以解决“以罚代刑”问题。另一方面,可建立拘留复查制度。对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之间转换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报送检察机关复查,检察机关也可依职权主动复查已转换的拘留行为。同时,应赋予被拘留人对拘留的复查申请权,被拘留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检察机关经复查,认为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之间转换无法定依据、证据不充分或转换不当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视情形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注释:

[1]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2]参见岳礼玲:《从规范性质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载《法学》2013年第2期。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篇4

自 查 情 况 的 报 告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按照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鄂民办[2010]83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把落实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任务,作为加强收养、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提高民政档案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机遇,安排专人、成立专班、责任到人、任务到岗,对照《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和检查内容逐项进行了全面自查,及时查漏补缺,进一步推动全市收养和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收养登记档案行政执法情况

1、基本情况。XX市地处鄂西,与陕、豫、渝等多省市相邻,共有人口351万。全市所辖X县区及旅游经济特区共设有X个收养登记办理机构。近年来,随着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伴随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也越强,导致收养工作量越来越大。自2004年—2009年底,全市共办理收养登记XXX件,其中城区办理XXX件。其中,市局直接办理收养登记的由市局建立管理档案,所辖县、市、特区的收养登记由市局在档案管理上予以经常性的指导检查。

2、主要做法。为了认真做好收养登记的档案规范化建设,我们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收养登记档案管理 1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做好收养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2004年以来,市局及各县市区收养登记机构分别安排了专人对收养档案进行管理,对收养登记档案、资料做到了单独存放,专人专室专柜管理和存放。在收养登记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确保档案管理高质量。一是对前来办理和咨询收养登记的当事人,讲解规范管理事宜,确保原始资料清楚、准确和全面。二是对已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进行登记阶段的当事人,按照规范的办证程序,认真做到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完整。对有当事人介绍不清楚或资料有疑问的,进行走访调查,对调查的结果必须取证,指导完全清楚明白。对每一个收养人的真实有效的资料,进行一人一袋保存。三是根据十民办发[2008]8号文件精神,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和年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我们将收养登记情况及时报送市计划生育部门。四是对收养登记材料按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进行归档。我们的具体方式是,1卷一个档案袋,6卷档案袋装入一个档案盒。对每份档案袋和盒,统一编号,每排列,做到了每袋、每盒、每年的情况一目了然,安全完整。五是对归档的档案资料,一律不外借、不泄露。对确有收养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的,我们专人接待和办理,以确保被送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的隐私权。

3、存在的主要不足及打算。对照省厅通知,通过自查,我们发现在个别的档案中,存在着资料填写不整洁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已及时进行了纠正。此外,对收养档案还未做到电子化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对收养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加

强工作责任感,努力改善工作条件,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收养子女的愿望,提供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完备的服务。

二、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执法情况

1、基本情况。全市辖X县X市X区共设有婚姻登记处XX个,其中,集中登记处XX个,分散登记处XX个,现有婚姻登记员75人。目前,全市总人口351万人,每年的婚姻登记量约有2万余对。2009年,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XXX对,离婚登记XXX对。

2、主要做法。近年来,全市各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利用婚姻档案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市局于2006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和学习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民办发

<2006>44号),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分、分性质(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婚姻登记类、撤销婚姻类、无婚姻状况登记记录证明类)认真整理婚姻登记档案。确保了从婚姻登记档案的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到保管利用过程,基本做到“四有三到位”,有专人负责、有专库(集中登记处)、有专柜(分散登记处)、有专网。一是强化措施,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均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按照档案归类的标准,配齐专门的档案柜、档案盒,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分类。组卷规范、合理,符合标准要求,文件编排有序,卷内文件排列有序,并按照要求进行了编号,卷内文件目录、编目规范,排架合理,案卷封面填写规范、清晰,案卷标题简明、准确,档案排列有序。做到婚姻登记档案的网络版、电子版、纸质版“三版”相统一。对所有档案进行安全管理,档案室配备防盗窗、窗帘,灭火器、干燥剂、防腐剂等必要的设备。注重了防火、防潮、防盗、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霉变、防褪色、防污染等措施的落实。二是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各县市区为规范档案管理,从制度建设入手,全面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制度》、《婚姻登记档案保密制度》、《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制度》《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归档制度》、《婚姻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婚姻档案查、借阅制度》、《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度》及《婚姻登记档案人员岗位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这些制度大多上墙,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一步明确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职责任务以及要求。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并与婚姻登记员的评选创优和奖金福利相挂钩,充分发挥和调动了婚姻登记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三是严格程序,确保婚姻档案整理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重在平时基础工作,严格登记程序,婚姻登记员在每办理完一对婚姻登记,及时进行分类、收集、整理,逐项检查合格后归档。整理装订时做到有目录,有序号,有页码,加盖印章统一,材料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目录一律按A4规格纸张打印。同时,我市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化建设进展顺利,婚姻登记信息大部分数据已录入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基本实现了婚姻档案信息化管理。四是建立查询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婚姻档案是公民个人婚姻状况的重要证明材料,与人民群众婚姻、家庭、生活关系极为密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婚姻档案的利用率越来越高,如办理生活救济补贴、部分纠纷案件、户口迁移、房地产

买卖、银行贷款、外出务工、计划生育等等大量的社会活动都需要婚姻档案查阅出证。为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查阅,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分散的乡镇婚姻登记处,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最大限度的发挥婚姻档案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查档服务。由婚姻登记员对查询人姓名、时间、查询内容、出证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归档,有效地发挥了婚姻登记档案的社会效益,确保了公、检、法等利用证据的准确率。据统计,全市年出具婚姻证明在2724人次。

3、存在的主要不足及打算。对照省厅通知,通过自查,我们发现在档案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收录进度参差不齐。主要原因是现有人员少,工作任务繁杂,有婚姻登记档案归档立卷收录不够及时现象;婚姻登记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工作经验不足,有培训学习、经验交流的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省厅要求,加强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地开展婚姻登记执法检查,提升婚姻档案管理的水平,使我市的婚姻登记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完善。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民政档案工作中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和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民政档案服务民生的作用,2010年,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开展了首次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2月9日,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2010〕23号),部署了首次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本次执法检查由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政策法规司、社会事务司和国家档案局法规司、馆室司共同开展,主要检查各地贯彻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情况,了解基层民政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档案整理质量和保管利用等情况。

本次执法检查是2003年《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贵州、海南、云南、青海、广东、甘肃、江苏、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古、宁夏、浙江、广西、山西、重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时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组织联合工作组对部分地、市、州、县进行了抽查,并按照要求向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上报了自查报告。

2010年6月24日至11月5日,由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政策法规司、社会事务司和国家档案局法规司、馆室司组成联合检查组,分三批对北京、河北、河南、宁夏、甘肃、重庆、贵州、四川、广东、海南等10个省(区、市)47个单位进行了抽查。检查组听取了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现场抽查了婚

姻、收养登记档案,对档案整理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并与有关民政、档案部门的领导交换了意见。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民政档案工作,加大了人、财、物的投入力度,为民政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努力,保证了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发挥了档案促进业务工作和服务群众的作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做好民政档案接收进馆和查询利用等工作,促进了民政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抽查的北京市西城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甘肃省嘉峪关市、重庆市丰都县、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和海南省琼海市等10个单位,总体水平位于前列。同时,民政档案工作也存在着体制机制不顺、发展不平衡、档案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必须在今后工作中着力解决。

通过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掌握了情况,发现了典型,找准了问题。通过座谈交流,提出了今后发展方向的意见和建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民政档案工作的主要经验与做法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使民政档案工作呈现出新的局面。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民政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进一步融合。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北京市民政局将档案工作内容纳入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行风建设及年终工作考评等指标体系中。湖北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14个市、州和大多数县(市、区)民政局建立了由主管领导牵头、业务处(科、股)室具体经办的档案工作体系。广西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经常了解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工作情况,从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贵州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了民政档案工作。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保证了民政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地不断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北京市各婚姻

登记机关制定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员岗位职责》和《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重庆市各区、县民政局制定了《婚姻登记处档案安全制度》、《婚姻登记处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制度》和《档案移交制度》。河北省民政厅制定了《档案目标考核表》,推动了档案工作制度的落实。

(三)加大投入,完善设施,确保了民政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大投入,改善档案保管的条件。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肇庆等市的大部分县、区婚姻登记处,河南省大多数市、县民政部门,都设有独立的档案室或库房,配置了档案柜、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安装了防盗门、报警器、空调等设施,做到了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尘、防潮、防鼠和防高温。海南省海口、文昌、琼海、万宁、三亚等地全部采用密集架存放婚姻登记档案,节约了空间,降低了成本。

(四)积极利用,服务民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为进行房地产交易,浙江省杭州市主城区婚姻登记档案年均利用达到近20000人次,乐清市年均7900人次,绍兴、台州等市档案馆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量占年查档量的半数以上;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2009年婚姻登记档案利用7217人次,占当年总人次的62.79%。婚姻登记档案服务民生的成效十分明显。

(五)加强指导,密切协作,民政档案管理水平稳步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指导民政档案工作中,与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协作关系。北京市档案局将强化包括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在内的专门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采取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定期上门指导、接收档案入馆、入馆档案电子化等措施,加强了监督指导。浙江省杭州市将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列入民生档案数据库建设,市、县两级婚姻登记机关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婚姻登记档案数据库,有效地提高了两类档案的管理水平。绍兴市实施机关电子档案室工程,民政部门依托电子档案室,实现了婚姻、收养登记档案的备份保管。

三、贯彻民政部、国家档案局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政档案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起草了《首次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系统总结了本次检查工作的情况,充分反

映了民政档案工作的成绩,全面梳理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工作的建议。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窦玉沛、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对首次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分别在《报告》上做出了重要批示。目前,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正在会同国家档案局有关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领导的指示要求,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民政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民政档案工作的新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篇6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工作机制

(二)分解任务,完善机制。为市我局行政行政行为监督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保证每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昭财办〔2010〕7号)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从而明确责任,明确目标,完善程序,实现领导力度到位,目标责任到位,措施执行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为行政行为监督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多项措施并举,全力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局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注重以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认识为先导,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认识到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学习:一是两个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二是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市纪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市有关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三是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思想保障。四是邀请纪工委领导对近期发生的违纪案件进行剖析,开展警示教育,感受腐败犯罪给国家和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严重后果,督促干部职工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三)多岗锻炼,提升素质。为提高财政干部职工业务水平,促进财政事业发展,我局根据个体差异及岗位需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室间轮岗锻炼及科室内分工锻炼,实现一人多岗,一岗多能。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篇7

信访是中国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 是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监督党和政府、提出意见和申诉的制度。它具有深化政权合法化、对官僚体制进行非常规控制、化解剧烈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动员功能等诸多功能。[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通过信访渠道能够反映出大量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在“信访洪峰”中, 幅度增加最大的是群众集体访、重复访、越级访以及赴京访, 由于人数众多、规模大, 并且持续时间长以及存在个别的激烈行为, 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了不良反应, 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面对大量信访, 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 下有群众极端不满的怨气, 使得信访部门及各级政府在解决问题过程中运用法治以外的方式处理相当一部分事项, 引发了一系列负面的连锁反应。2005年新《信访条例》并不当然意味着问题的解决, 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发挥作用的空间、其功能定位等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2 当前信访制度的困境解析———从功能的角度

目前, 大致有三种类型的信访活动:一是参与类信访, 此类信访主要是对各级党政机关、人大以及司法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以及批评。二是求决类信访, 是因公民具体权益遭受侵损而寻求救济的信访事项。三是诉讼类信访, 是明显应由司法渠道予以解决或者己进入司法程序甚至司法终审裁决的信访案件。现实中, 当事人对许多已经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仍然不停地提出申诉, 要求改判。[2]信访制度承载三方面功能:一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民愿表达的功能, 二是实现权利救济和化解纠纷的重要功能, 三是监督各种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功能。现行信访制度的功能不仅偏离了此制度的原初设定目的与功能定位, 而且是一种非正常状态, 集中表现就是信访的功能目前是错位的。

第一, 信访制度承载了它不应过多承载的权利救济功能, 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司法权威。由于司法解决具有法定程序的保障, 因此, 优于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裁决者的中立、纠纷双方地位的平等, 并提供了充分的说理场所, 充分保证了矛盾和冲突在体制内的解决, 并且形式上保证了承担败诉的后果是说理不充分者, 正当程序有利于消除愤怒与不满。[3]而现有的信访制度在运行过程、程序机制上则明显不具有这种特征, 从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来讲也不应具有这种特征和功能。司法终极性应有既判力, 已作出的裁判不允许随意改变。[4]当前我国终审司法裁判的重审是当事人上访、缠诉的重要根源之一, 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权威性。第二, 信访制度承载了它不应过多承载的监督功能, 主要包括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单从内部监督制度来看, 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与这些制度之间的功能可以说是重合的和较为混乱的。其次, 行政信访存在与行政监察的功能的接近性、交叉性, 制度整合的较大可能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可能造成对司法独立的干涉。第三, 信访承载了公民政治参与和民愿表达的功能, 主要体现在对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司法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同时表明了信访制度是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而存在的。而这一功能不能成为信访制度存在和强化的理由, 只能促使我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解决制度上和实施中的问题。

3 信访制度功能的分解与复归

信访的功能应在实现逐步分解的基础上被现有资源整合, 逐渐与其他制度接轨, 实现制度的对接, 并在有赖于我国民主法制各项制度较为完善的基础上, 最终实现信访功能的复归。在机构设置上, 取消行政信访机构;保留人大信访机构;健全人民法院的申诉制度, 规范相应的内部配套机构。

3.1 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还给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

权利救济是权利受到侵害时, 求助于权威机构给予公正判断并重新配置权利义务的事后监督的一种方式。目前信访事件所涉及到的要求给予救济的权利主要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为所侵害的权利, 也有一小部分是涉诉信访案件中的实体权利。后者应归于司法轨道, 有赖于申诉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前者则应由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实现救济。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这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利救济机制使问题获得解决。在法治社会司法途径是实现公民权利救济最为基本的方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只有在诉讼救济中才能得到明确、普遍和理性的保障。现实中之所以出现人们热衷于信访, 与司法不权威、不独立及腐败现象严重有很大关系。必须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总体思路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尽可能将所有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视野范围。强化法院的独立地位和权威, 必要时可以采取二元审判体制即设立行政法院。

3.2 信访的监督功能分别划归人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这里的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主要靠人大监督制度的健全和申诉制度的健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两方面:一是外部监督, 主要是人大的监督和司法机关对其的监督。改革的基本方向是, 将公民的利益诉求直接导向人大代表, 由人大代表来代表自己的选民表达和聚合利益, 使其按照“人民—代表—政府—人民”的顺序进行运作。[5]司法机关对其的监督, 是通过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来同时实现的, 如上面所述行政诉讼。二是内部监督:一方面要进行监察制度与行政信访的整合。监察制度, 是指行政监察机关通过主动调查或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控告、检举, 发现相应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并通过直接处分或建议相应主管行政机关处分违法、违纪公务员的制度。[6]行政监察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的一种, 其主要功能是对行政机关主要是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遵纪守法、廉洁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 在行政机关内部还设有行政审计制度, 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有效机制。

3.3 信访的政治参与、民意表达功能的剥离与复归及相关机制的规范

我国社会多元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体制的构建远远滞后于社会利益的分化, 现行政治参与渠道无法有效地将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有效地传达到政治体制中去。[5]有效的政治参与有赖于表达机制的规范, 即人大相关具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健全选举制度, 健全人民代表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与互动制度, 健全罢免制度, 确保当选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代表关系, 确保人民政治参与、利益表达渠道的通畅。当然, 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的规范还涉及到相关社会公共组织的建立与规范、各种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与配合等其他问题。

摘要: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过多功能, 偏离了最初设定目的与功能定位, 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发展的一个牵制因素。应在分解的基础上对其功能进行整合, 逐渐与其他制度接轨, 实现制度的对接, 减少资源的浪费从而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配合与整体效用的提高。

关键词:信访制度,功能,分解,复归

参考文献

[1]高武平.信访制度存废辨——兼谈中国信访制度的变革之道, 宪政知识网.

[2]周梅燕.中国信访制度陷入困境-取消?强化?变革?宪政知识网.[3]

[4]王珊珊.信访制度非常态发展的矫正机制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 2006.

[5]陈广胜.将信访纳入法治的轨道——转型期信访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D].浙江大学, 2005:30-31.

试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篇8

关键词:法律监督;民事检察;民事诉权

0引言

民事检察行政监督制度指的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之后,人民检察院对于其行政处理和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制度[1]。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某些案件的处理有失规范和公平性。因此,为了维护司法行为的公正,保证公民的正当利益,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投入到有关于民事诉讼工作的法律监督过程中,防止不公的裁决发生,这对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办案能力、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和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礼仪具有重要的意义。

1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部分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某些规定过于简要,以致于某些规定不够明确,不便于检察机构职能的行使。首先,对于检察机构来说,检察机构要想要进行案件的审查就必须要调阅相关的卷宗以便获得相关信息,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立法中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权利,导致检察机关调卷困难,不能正常地进行有关的案件检察工作。另外,关于调查取证的工作来说,检察机构也没有权利随便进行,只有在当事人无法自行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相关要求,但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不予以调取时,才能够有检察机构出面,这样的流程对于检察机构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来说十分不便。其次,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方式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2]。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来说,如果检察院需要对于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只有抗诉的方式才能实现。现有立法不支持抗诉以外的任何方式,没有法律的支持其职能和工作就没有办法顺利的进行,只能按照现有规章处理。第三,抗诉的范围不明确。由于抗诉范围不甚明确,导致检察院和法院对于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法院有一些相关举措是架空了检察机关对于执行和调节等方面的监督职能。如人民法院规定,已在执行中的裁定将被排除在抗诉范围之外,这就避免了这些案件的外部监督。但关于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权力的行使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民事主体所产生的民事活动;第二,民事程序活动。这一规定与法院的规定有所冲突,将执行过程也容纳在检察范围之内,导致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进行的困难。

1.2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和分则不能统一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于民事审判活动以及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3]。但该条文的界定过于宽泛不够明确,按照该规定来说,检察机关具有对于所有经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及其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利。但在分则中却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进行了细化和严格的规定,检查机关仅仅能够对于产生法律效应、有错误判断、裁定后进行抗诉的案件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其他情况则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这种不统一导致了总则规定进行全面监督的本意变更为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事后监督的情况,这就导致民事检察监督机构执行职权困难的根本所在。

2完善民事行政监察制度的建议

2.1立法给予检查机关调查取证以及调阅卷宗的权利

针对以上检察机构调阅卷宗苦难以及调查取证程序复杂的现状,应该给予检查机关相应的权利,以此来保证抗诉的准确和有效性,对于司法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保证其公正性。但注意还是需要对于该形式该权利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滥用权力导致相关人员的利益受损。

2.2明确抗诉的范围

从宪法和法理角度来看,国家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我国法律进行监督的权利,为了保障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公平公正的统一有效实施,就不应该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力进行范围的限制,其中也应当包括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民事执行程序虽然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行为,但是人属于司法行为的一部分,具有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

2.3增加对于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目前来说,检察机构只能涉入提出抗诉的案件,对于其他案件的参与则没有相应的权利进行支撑。但在此基础之上,对于需要进行检察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有权利提出民事行政诉讼和参与到民事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去。民事诉讼是指对于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者有关公民的重要权利时,在没有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具有提出公益诉讼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同样需要有一定的执行范围,首先,案件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没有原告提起诉讼,但检查机关在其中只有代表诉讼的权利,不具有实体权利[4]。其次,对于民事诉讼的参与工作,在正式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检察机关认为其中涉及到国际和社会的利益,有必要对于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检察时,可以在其中发挥监督的作用,保证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公正合法。

3结束语

对于权力的运行应该要有一定的外部监督,只有建立了相应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使得权力运行的规范和有效。如果忽视对于权力的监督,就有可能造成滥用或者错用权力的后果,导致腐败和独断行为的产生,对民事行政权也包括在其中。检察机关能够对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进行有效的监控,保证法院执行活动的合理规范、公正有效。但就我国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来说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漏洞和问题,其中种种不明确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不能很好地进行法律检察工作[5]。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必要的完善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思卿.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8-3-10.

[2]任建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8-3-10.

[3]崔敏.论司法权的合理配置.诉讼法新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张晋红,郑斌峰.论检察机关民事诉权所及的范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8).

[5]张晋红,郑斌峰.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完善及检察机关民事诉权之理论基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8).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篇9

近年来随着各项民政新政策的出台和老政策标准的不断提高,民政工作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随之而来的就是给民政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面对资金量猛增至以前的好几倍,资金使用复杂程度多元化、综合化的现状,我局为充分发挥民政资金“救命钱”、“及时雨”的重要作用,打造了一套适应自身长效发展的财务管理模式。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财务工作有规可循、依规办事

1、完善管理制度。为规范整个民政系统的财务管理,我们在去年修订了沿用已久的旧《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出了适应新形式的《**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这个新制度里又包含多个小制度。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稽核制度》、《支票、印章管理制度》、《资金授权及审批制度》、《票据及发票管理制度》、《重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中又进行了细分,总得包含了涉及民政资金使用的方方面面,做到了有规可循。

2、提高队伍素质。近年来为适应民政资金量猛增及资金使用复杂程度多元化、综合化的新形势下的民政财务管理

要求,我局把机关财务人员逐渐实行了年轻化、专业化,以更好地适应新挑战。目前局财务室3名会计年龄均在30岁以下并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我局实行报账制,在局属各二级单位只配一名报账员(出纳),所有资金在局机关财务室集中报账,以规范支出、规范做账。为提高民政全系统财务人员素质,紧跟民政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局从08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民政全系统财务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最新的财务有关的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做账技巧、容易犯错的细节和票据管理等。培训人员则是局机关财务人员、各二级单位报账员、各乡镇民政办主任、出纳、会计。就每年年底到各乡镇的财务检查情况来看,培训的效果较为明显,做账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3、依规办事。局机关报账严格按照“一支笔”的要求,普通报账按照会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终审签字的原则进行报账。但如救灾、优抚、五保等专项资金或购置汽车、基础建设等重大资金的使用则按照《重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党组研究、民主理财的原则进行。局属二级单位报账由2位会计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初审,局长终审的原则审核凭证,对其人员支出、公务支出、业务支出、非税收入、财务手续等进行审核监督,确保资金用到实处,财务手续无缺漏。对于二级单位的创收,则根据每年年初制定的责任目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经济目标时,根据责任书上签订的比例进行

奖励,很好地提高了创收积极性。为督促各乡镇积极按时做账,我局规定每季度拨五保款时各乡镇必须带季度财务报表交局财务室,否则延后拨付五保款,以此增加乡镇民政办做账积极性。

二、强化监督,确保民政资金落到实处

我县现有民政对象近十万人,每年涉及民政资金近亿。为把这些“救命钱”“及时雨”管好、用好,确保这些资金落到实处,我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

1、严格核定对象。在民政对象的核定上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三级公示,县乡审核的原则来进行,做到阳光透明、依法核定。

2、严格资金发放。对于低保、优抚对象的资金发放,根据政策由低保局审核后,由财政局直接发放到对象存折,减少中间环节。另有部分救灾资金和优抚资金是通过乡镇民政办审核、乡镇财政所发放的形式进行。严格实行审核不管钱,管钱不审核。

3、严格资金监督。有好的监督才有好的执行,为加强民政内审监督,我局不仅要求各乡镇每季度提供财务报表,每年年底还会组织局财会人员对各乡镇财务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检查账目是否规范、专项资金有无超支挪用情况、手续是否齐全,根据名册对民政对象进行随机抽查走访,查看物资、资金发放是否到位、有无弄虚作假情况。发现问题的

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检查评比优秀的给予奖励,后几名进行大会通报批评。

三、抢抓机遇,积极争取民政资金

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财政资金非常困难,要想发展民政事业,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就成了头等大事。

1、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我局党组根据我县的发展县情,成立了争取资金工作专班,专门用于加大资金争取力度。今年元至十月,我局党组成员和对应股室负责人以及局项目工作专班,先后十二次赴市、赴省、赴京了解掌握民政项目、资金信息,提早了解掌握民政系统内出台的新资讯,早动手、早谋划,大力争取上级支持。由于掌握信息准确,工作及时,今年,我县农村低保资金和福事专项资金实现大幅增长,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居全市第一位。另外,今年我局还积极争取申报民政建设项目11个,目前已经开工建设项目7个,未开工的3个有望在2012年破土动工。截止10月底,省、市共拨付各类专项资金及项目资金过亿元,较去年净增近二成,增幅居全市前列,切实保障了我县民政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既定目标。

2、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民政事业要健康平稳发展,保障工作经费就不可或缺。但财政部门钱难要,争取资金就要积极主动争取,要本着“百找不烦、百折不挠”的精神,利用上下、横向等各种关系争资。通过

我局积极主动地争取,每年各种工作经费基本都能按时到位,切实保障了干部职工的工资待遇、机关单位的正常运转。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篇10

【发布文号】穗府[1999]53号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1999-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穗府〔1999〕5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自1991年6月在全省率先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1998年,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和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重要精神,加大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力度。至1998年12月,全市8个区、4个县级市政府以及市政府53个部门重新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保障了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了我市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依法治市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衡量是否真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标志。1998年,我市已将公安、工商、城监部门作为开展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试点单位中,市公安局的做法值得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借鉴。市公安局主要有五条措施。一是重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局领导亲自组织各处室负责人共同制定《广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暂行规定》。二是大张旗鼓地做好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健全和完善各级执法监督机制,对全市公安干警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四是在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坚持自查自纠,对执法中存在的过错行为进行认真整改。五是坚持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中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今年内要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故意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受到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的一种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我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结合本部门的执法特点和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追究过错责任和免予追究责任的范围。

1.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1)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2)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一定后果;

(3)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

(4)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5)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6)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

(7)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8)为个人或本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9)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2.免予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2)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

(3)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4)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5)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6)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7)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种类和方式。追究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有: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

(4)暂停执法活动;

(5)行政处分;

(6)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2.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有:

(1)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2)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三)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机关和追究机关。

(四)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辩解、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责任与追究相适应以及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二、加强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

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要定期组织行政机关的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考核,坚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抓法制教育,抓作风纪律教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逐步减少执法违法现象,减少冤假错案,以推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建立和健全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确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没有监督制约,再好的制度也难以落实。在当前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要大力加强社会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今后,全市各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执法职责、公开执法程序和设立投诉电话以及公布执法违法的追究情况,将行政执法置于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三、三、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对追错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其首要任务就是要求各级政府机关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从我市目前行政执法的情况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个别部门和单位中仍然比较严重。为坚决制止政府某些部门或个人滥用职权、以权压法的违法行为,树立高效、廉洁、公正的政府机关形象,提高各级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必须在政府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需要,是当前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摆到重要位置上,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分管领导。市政府法制局及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过程中,要主动协助各级领导,对此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的监察和人事部门,也要协助各级领导,对在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四、要抓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尽快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于1999年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各区、县级市政府的行政部门,也应同时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书面报送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以确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全市顺利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大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篇11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2005-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的意见

(京政发[2005]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推动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执政能力,现就进一步接受监督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主动接受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适应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主动接受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主动接受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既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充分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要求。

(三)主动接受监督,是提高执政能力、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需要。当前,首都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政府必须不断提高行政能力。主动接受监督,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汇集民智,形成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良性机制。

二、进一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一)认真落实好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和向市政协的通报制度。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工作事项,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协商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以及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材料,每季度摘要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要将市政府规章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将市政府公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及时发给北京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

(二)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意见,扩大市人大、市政协对政府决策的参与程度。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出席。出台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前,要以书面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办理好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市政协建议案、党派团体提案及委员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对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办理,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对暂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原因。对日常来自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和答复。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要按规定时限认真落实。

(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的各项检查、视察、调研和政务咨询等活动,主动接受监督。政府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上述活动中要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据实答复市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认真参加述职评议,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工作评议,切实按照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按时提交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报告。执法任务较多的部门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行风监督员。规范并严格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专门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问题。

三、进一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逐步使其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开。把政务公开向为民服务领域深化,大力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明确办理事项、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市民可免费索取。在“首都之窗”网站显著位置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政府各类信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缴费、年检、咨询等工作。提高“一站式”办公大厅服务质量,将行政许可办理的事项、依据、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切实方便群众、企业。充分利用北京城市管理广播和政府网站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完善决策信息的收集与反馈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开辟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和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大信访督查落实力度,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信访条例》要求阅批重要来信,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和便民电话中心作用,建立社会舆情分析和报告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健全“北京市行政投诉中心”等投诉处理体系,在“首都之窗”网站和各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投诉或意见箱,认真处理投诉案件。

(三)建立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绩效评价机制。要把社会公众评价作为政府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将社会公众的评价纳入政府督查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民意测评长效机制,利用好“政风行风热线”,由市纠风办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有关部门通报政风行风民意测评结果及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政府特约监察员等,对政府部门进行经常性监督和集中评议,督促部门整改相关问题,转变工作作风。

四、进一步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

加强和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通报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情况、政府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以及群众通过主要媒体反映的有关公共安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责成有关方面迅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对处理不积极、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

五、进一步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各部门要自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出庭应诉、答辩,积极提供证据,并依法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本市实施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并积极借助各方面监督,切实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质量。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办等单位要对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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