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

2024-08-08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共7篇)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 篇1

1991-10-1

5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文勘测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

第四章 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

第五章 测报设施保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水文工作是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是全国水文行业主管机关。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承担部授权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等。

第四条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文工作要适当超前进行。

水文专业规划应包括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技发展、专业教育、站队结合和队伍建设等内容。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专业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流域机构应组织编制本流域指定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水利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此项规划在报批的同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水文机构所需的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支。水文建设应纳入水利基建计划。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

水文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依其内容,其经费可分别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提高水文现代化的水平,并会同科学研究主管部门将水文科学研究项目纳入科学研究的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水利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水文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经过审查、取得水文工作资格认证书的单位,才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水文工作任务。水文工作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由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水文工作单位应当做好社会公益服务工作,同时应开展技术咨询和有偿服务,其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章 水文勘测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水文勘测,其内容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等项目的观测、调查扣资料整编。

第十一条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水利部组织统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组织实施。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中重要测站的迁移、改级、裁撤,应报经水利部批准,其他测站的迁移、改级、裁撤,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备案。重要测站的划分标准由水利部制定。

第十二条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需要增加专用水文测站或在基本站上增加专用观测项目者,由使用资料单位提出要求,水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为其他专门目的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由使用资料单位自行或委托水文机构设立和管理,但不应与基本水文站网重复。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撤销时,应由其主管机关很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第十三条专用水文测站或基本站为专用目的增加的)观测项目,其基本建设、运行管理、大修折旧费用由使用资料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兴建水工程时,应将须迁移或新建的水文测报和管理设施列入工程基建计划,并按要求完成。

第十五条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水文行业管理机关指定的专用水文测站的资料,均应按规定整编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

第十六条除水利部另有规定者外,水文机构向其他单位所提供的水文资料,只洪该单位使用;未经负责该项资料的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的水文机构同意,使用单位不得将其转让、出版或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八条向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墒情、地下水、水质、蒸发等情况的水文测站,由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向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报汛所需的通信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各级。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水文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雨情、水情以及地下水、水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水文享位向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提供水文情报预报的报汛费,接有关规定负担。水文单位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水文情报预报,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 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评价的内容包括水资源总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规律分析及水资源问题的预测和对策等。

金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资源评价,由水利部组织,有关水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评价,由流域机构组织,其水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资源评价,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水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局部范围的水资源评价由提出任务的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制定全国、流域、区域或城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的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调水、供水方案等所依据的水资源评价成果,实施审定制度。

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评价成果,由水利部组织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水资源评价成果,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规划设计的水文计算应充分使用已有水文资料,保证计算成果可靠。

水文计算成果,应按工程等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五章 测报设施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文测站的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地下水观测井、传输水文情报预报的通信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使用、移动。

第二十六条 水文测报设施和院落房屋、专用道路、测验作业的占地,应由其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管理范围,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其使用权,核发证书。

水文测站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的主管机关应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和气象观测场周围,划定保护区,报经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

未经水文测站主管机关的同意,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植树造林、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筑房屋等建筑物;

(二)在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废物;

(三)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测验断面、气象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测验作业或资料有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在水文设施建立后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确因国家重大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区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应征得其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的同意。对向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报汛以及依据国际协议向国外提供水文信息的水文站,应报水利部批准。由此而需要迁移水文站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迁移或改建的全部费用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中进行水文测验作业时,应设置示警标志,除测验作业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应减速绕道行驶。

第六童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对全国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管理”的规定制定的。其宗旨是:加强水文行业管理,搞好水文工作,为全面贯彻《水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水文是对水的数量和质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变化和分布规律进行长期持续监测、研究的一项专业工作,它不仅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为防洪决策提供依据和为整个国民经济生产建设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基础工作。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对水文工作的行业管理,已经成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二、本《办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水文工作资格认证制度。多年来水文工作主要是为水利部门服务,内容较单一,管理也较单一,属部门管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水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许多部门和单位开展了水文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单位无技术力量和设备保证,就承接水文业务,提供的成果质量不高,造成了经济建设上的失误和纠纷。这些现象如不及时控制和改变,将会给国民经济建设带来更多、更大的损失。为此,要建立水文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只有取得认证书的单位才能承担水文业务。

(二)建立水文数据和成果审定制度。水文工作的产品是水文数据和成果,数据和成果不实,将会造成重大失误。因此,对一些作为决策用的水文资料和水资源评价成果必须进行审定,以保证其质量,避免造成损失。

(三)水文工作要有全面规划。水文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因此,确定水文专业规划的内容及审批手续,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依据《水法》第十条,制定了本《办法》中的第四条,以使水文工作走上有计划发展的轨道。

(四)明确水文经费渠道。开展水文工作,需要有经费保证。目前水文机构经费十分困难,而工作任务越来越大,形成尖锐矛盾。《办法》中重申1987年经国务院同

意,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联合发布的(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的有关内容。并明确一些专项工作经费可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同时,《办法》中明确水文机构实行公益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现己制定全国水情(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水财[1990]33号文)、水质(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287号文)有偿服务收费办法,各省也已有一些具体规定,今后应进一步使之充实完善,使一些受益单位负担部分专项费用,以促进水文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五)加强站网管理。水文站网是进行水文勘测采集水文信息的基地和前提。水文测站分国家基本站和专用站两大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专用站管理薄弱,设立和撤销没有核查备案制度,造成有的地方重复设站(与基本水文站网重复),有的地方测站布设不当,不能充分发挥水文监测网的效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

失,也引起了一些水帐不清的水事纠纷。《办法》中规定了对专用站的管理和资料汇交制度,使站网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保护测报设施。目前水文测报设施被破坏、偷盗,观测场地环境被破坏等事件甚多,严重影响了水文勘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观测成果质量,尤其在汛期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依据《水法》第四十七条,作出具体规定,促使保护措施落实。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 篇2

贵州某煤矿为扩能煤矿,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5万t/a, 面积2.125 5km2。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 放炮落煤回采工艺, 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矿区以侵蚀溶蚀型中山地貌为主, 地势北高南低。矿区冲沟发育, 山脊与沟谷交替展布, 岩石风化程度高。贵州是全国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数量最多的省份之一,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 各种充水水源通过各种充水通道在不同充水程度的影响下进入矿井[1,2], 因此在矿井开采前, 查明区内水文地质条件, 对矿区水文地质特征及充水因素分析, 为矿区水文地质工作提供有力的地质依据, 同时也为处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相似矿区周缘煤矿的矿井充水、突水灾害相供技术指导,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2 含煤地层岩性特征

龙潭组 (P3l) 为矿区内主要含煤地层, 由西北至东南条带状出露于矿区中南部, 为一套海陆交互相沉积。根据其岩性组合可划分为下、上二段:

下段 (P3l1) :由灰一深灰色粉砂岩、细砂岩、粉砂质泥岩、泥岩及煤层组成, 含煤4~17层, 一般11层左右, 其中可采煤层3层, 分别为4、5、7号煤层, 底部为3.86~7.36m厚的凝灰岩与峨嵋山玄武岩分界。厚度176.68~201.52m, 平均198.42m。

上段 (P3l2) :由灰色、紫灰色、灰黄色薄至中厚层状泥质粉砂岩、粉砂质泥岩、泥质灰岩、灰岩、泥岩及煤层组成。含煤2~7层, 一般4层左右, 其中可采煤层2层, 即1、3号煤层。厚度36.55~60.83m, 平均47.73m。

3 地质构造

矿区构造单元属扬子准地台黔北台隆遵义断拱毕节北东向构造变形区。区内未见较大断裂构造。野马川向斜, 轴向从西向东由北83°西转向东南向, 轴线向北突出呈弧形, 长50km, 宽2~8km, 轴部出露地层多为三叠系下统永宁镇组。南西翼地层倾角13~48°。北东翼地层倾角平缓, 一般为10~35°, 西端及中部断裂较发育。矿区内煤层倾角西20°, 东25°。

4 矿区水文地质特征

4.1 地下水类型

4.1.1 岩溶裂隙水:

含水层位为三叠系下统永宁镇组 (T1yn) , 岩性主要为灰色薄至中厚层状泥质灰岩、灰岩组成。含岩溶裂隙、管道水, 富水性强。

4.1.2 基岩裂隙水:

主要赋存于飞仙关组 (T1f) 、龙潭组 (P3l) 的砂岩、泥岩及峨眉山玄武岩组 (P3β) 的玄武岩中。飞仙关组 (T1f) 、龙潭组 (P3l) 在地表浅部强风化带的风化节理裂隙发育, 地下水赋存于节理裂隙中, 而在强风化带下部基岩中, 含水岩组由含水层 (砂岩、灰岩、泥质灰岩) 与隔水层 (粉砂岩及粘土岩) 相间组成, 岩组含水性极其微弱, 为弱含水层, 可视为相对隔水层。峨眉山玄武岩组 (P3β) 的地表浅部强风化带风化裂隙发育, 可赋存地下水, 但越往深部含水性越差, 富水性越弱, 是较好的隔水层。

4.1.3 松散岩类孔隙水:

主要赋存于第四系 (Q) 坡残积、冲洪积物中, 岩性为含碎块石、粘土, 厚度0~15m, 含孔隙水, 受季节影响明显, 动态变化较大, 局部地段的第四系孔隙水对煤矿开采有影响。

4.2 含水岩组及其富水性

4.2.1 松散岩类含水岩组

第四系 (Q) 为弱含水层, 主要为坡残积、冲洪积物等, 分布于缓坡、沟谷及低洼地带, 厚度为0~15m不等, 含孔隙水, 受季节影响明显, 动态变化较大。

4.2.2 碳酸盐岩岩溶裂隙水含水岩组

为区内的三叠系下统永宁镇组 (T1yn) , 出露于矿区外北部向斜轴部, 由灰色薄至中厚层状泥质灰岩、灰岩组成。该层含岩溶裂隙、管道水, 含水较丰富, 富水性强。地下水的水质类型为HCO3—Ca型, 矿化物0.137g/l, p H值7.09。

4.2.3 基岩裂隙水含水岩组

为区内的二叠系上统峨嵋山玄武岩组 (P3β) 、龙潭组 (P3l) , 三叠系下统飞仙关组 (T1f) 。

飞仙关组 (T1f) :出露于极广, 岩性为粉砂岩、泥质粉砂岩、细砂岩等。厚度397.59~492.23m, 一般437.20m。出露于矿区北部大部分地区, 山高坡陡, 局部形成陡崖。矿区无泉点出露。该层含基岩裂隙水, 富水性弱。

龙潭组 (P3l) :出露于矿区南部及边缘, 为矿区内含煤地层, 岩性为灰-深灰色粉砂岩、细砂岩、粉砂质泥岩、泥岩, 夹泥岩及煤层, 厚度176.68~201.52m, 平均198.42m。一般表层透水而不含水, 深部含裂隙潜水或裂隙层间水, 富水性较弱。为煤层直接充水含水层。

峨眉山玄武岩组 (P3β) :岩性为深灰色、墨绿色、灰绿色玄武岩, 厚度>400m。含少量基岩裂隙水, 富水性弱。为相对隔水层。

4.3 地下水补给、迳流与排泄

矿区内的地下水主要靠大气降水补给, 次为老窑积水。大气降水一部分蒸发回到大气层, 另一部分通过裂隙下渗补给地下水。地下水的流向受岩性、构造的控制, 总体流向为北西向。

5 充水因素分析

5.1 大气降水

矿区内大气降水是矿井充水主要因素, 含煤地层裸露, 直接受大气降水补给, 其充水强度和降水的强度及持续时间有着密切联系, 一般沿风化裂隙或开采后形成塌陷和地裂缝渗入矿井, 裂隙发育地段矿井充水会有所增加。

5.2 地下水

矿井直接充水含水层为飞仙关组和龙潭组, 其富水性较弱, 充水的力度和强度与降雨的大小、强度和持续时间有关, 也与该层的水文地质特征及上覆地层的风化裂隙发育程度密切相关, 对此, 矿井开采时应注意气象及上覆地层裂隙的变化, 做好疏排水工作。

5.3 地表水

矿区位于野马川向斜南翼西段, 汇水面积大, 冲沟接受雨季较大面积大气降水汇入, 水量较大, 冲沟附近的网状、脉状裂隙密集, 与煤层风氧化带直接接触, 矿井沿冲沟一带开采煤层时, 冲沟水可能沿风氧化带、裂隙等渗入或突入矿井, 为矿井开采的直接充水水源。

5.4 老窑及老采空区积水

矿区老窑开采普遍, 主要开采1、5号煤层, 一般沿煤层斜井开拓, 独眼井居多, 开采深度30~100m, 水平距离200m左右。老窑积水是不可忽视的地下水体, 其巷道越长, 废弃时间越长, 所积水量越大, 区内老窑较多, 具有一定的连通性, 一旦被穿透, 便可造成突发性的透水事故, 应引起高度重视。注意老窑积水的防治工作, 留设足够的防水煤柱。

6 结论

通过该矿区水文地质特征以及充水因素分析, 为矿区今后水文地质工作勘查重点指出方向, 在防治水害的同时, 注意矿井水的综合利用, 除弊兴利, 实现排供结合, 保护矿区地下水资源和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涛, 司庆超, 王济洲.煤矿酸性矿井水的危害及其主要防治技术[J].山东煤炭科技, 2010 (5) :179-180.

水文勘测管理工作研究 篇3

【摘 要】我们在开展各项抵御洪灾的活动中必须要依靠的一项内容就是水文信息,只有掌握正确的信息相关负责人做的决定才会有保障,才能正确的指引工作。除了在对抗灾害中发挥重要作用之外,它还可以帮助我们做出合理地项目设计等工作,帮助我们获取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它更加的需要为我们的工作做出必要地指引。然而水文信息的获取必须依靠必要地监测手段获取,因此,我们要向获得对工作有利的信息,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监测工作。目前自然环境有了很多的改变,经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与以往有了根本的不同,城乡建筑、地形地貌、植被、河湖也和以往变化很大,因此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规测报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生产的不断发展的需要,应该对水文水资源勘测工作应做相应的调整,本文对此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水文勘测;水资源管理;建议

1.加强蒸散发量和凝结量方面的勘测与研究

水循环和水平衡范围广阔,过程复杂,具有周期性、地域性和不重复性,想把水文勘测工作做细,获得更全面精确数据,存在很多困难和不确定因素,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和付出。水平衡包括收、支两方面,“收”包括降雨、径流及地下水入量和凝结 3 方面,支包括径流及地下水出量和蒸散发量。我们现在在蒸散发量和凝结量方面勘测、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因此本文提出以下3点建议:

(1)凝结水是一种夜间产生的微降水,是特殊的降水形式,是水循环和水平衡的组成部分,冬夏2/3的天数都有发生,尤其冬季凝结水的量有时候很大,就全年统计,可以达到降水总量的10%左右,因此对水平衡开展实验研究有其实际意义,对生产实践和防灾减灾也很有益,目前科技的发展已为我们提供了很多途径开展观测及实验,测验仪器精度也在不断提高,但目前这方面的成果还不多,呼伦贝尔有现成的测站网点布局,有利于开展观测研究,但因缺乏此方面的资料样本,对凝结水量的观测实验我们还未开展过。

(2)蒸散发量在水平衡中占有很大比重,通过空气动力学原理可以推求蒸散发量,国内外有很多类型的公式,由于理论的不同及大量参数认定的困难及取用不同,其计算结果往往出入较大,给科研和设计部门在实际计算过程中带来困难。蒸散发量是水平衡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它包括3方面内容:1)陆上水面蒸发量;2)水上水面蒸发量;3)陆面及植被散发量,目前我市开展的仅是陆上水面蒸发量的观测,是通过器测法间接推测陆上水面蒸发量的一种方法,目前已有几十年的观测资料,其它两方面还未开展观测研究工作。对陆上水面蒸发,我们已有长系列的多个站点的各种形式的器测资料,由于采用口径很小的金属器皿,和自然状态下的水体蒸发有很大差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探求器测量和陆上天然水体蒸发量之间的关系,上世纪 80 年代老一辈水文工作者以实验站的形式开展了蒸发器和大型蒸发池(15m2)之间的同比观测实验 3 年,其意义有 3 点:1)推算出器测法与天然水体(近似)之间的折算系数;2)了解了器测法与模拟天然水体间蒸发量呈现为以升温期和降温期为分界的两条曲线的特点:

3)由于对池量和Φ20量进行了包括冬季冰面蒸发(以前无这方面的数据)在内的全年观测,使我们对Φ20量的年表蒸发量的相对天然水体的代表性,有一个较客观的年平均值数据可用于计算,而不再是估测值,作为水文部门能够对外提供的作为资料的数据样本,系列太短,不能满足实际设计研究活动中的误差评估计算,因此我建议继续进行对比实验。

(3)有了池测量和器测量,只反映了局部有限水体的蒸发情况,对于较大水体:即天然水面,如库、湖、洼、淀等的在本地区的蒸发情况,还需要作具体的实验、研究,我们可以在合适的水文站点设立水上水面蒸发场等。陆面蒸散发量(裸露土壤、不同植被土壤)的实验研究本地区还未开展,从水文的角度可以从两种途径进行定位试验研究,一是通过器测法,即分别对裸露土壤、多个不同植被的实验地块进行观测研究,有很多类型的方法及蒸发器可供我们选择,别的地区和省份的水文部门及其它单位,如地理研究所等都进行过这方面的观测和研究,可供我们借鉴。二是通过土壤水零流通面理论,对实验取得实测资料进行推算。所谓土壤水零流通面,即土壤中水分集约化流动为零的界面,大自然中64%的降水贮存在土壤中,25%补充给了地下水。当土壤接受水源补给结束时,土壤水分的蒸发即刻开始,土壤水势的方向发生改变。我们可通过对典型地块不同深度土层土壤含水量和浅层地下水的监测,寻求土壤水分零流通面的变化规律,进而推求土壤蒸发量,因此,土壤含水量,浅层地下水位也是水资源勘管工作的有益内容之一,也是水文部门以前就有的观测项目,并有很长的资料系列,只是“文革”开始后中断,它同时可以延长已有的历史资料系列样本长度,有利于各有关部门在研究中使用。至此,如果我们通过观测、实验取得了一定系列长度的陆上及水面的水面蒸发量,陆面及植被散发量,通过计算可以得出比较准确的本地区蒸散发量值及其变化规律,对生产、生活及设计和科研方更具实际意义,这也是水文勘测的重要内容和成果之一。

2.建立高素质水文质量检查员专业队伍,提高水文监测质量

首先要从进一步提高水文职工整体素质人手,争取确保我们的从业者都能够具备扎实的工作能力,并且有合理正确的价值观念指引。其次,在职工队伍中培养锻炼一批业务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分发挥高、精、尖技术人才的带动作用,促使水文监测质量不断提高。建立合理的职工队伍结构,即培养一些拔尖人才,使之成为水文监测、科研、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领军人物;培育一批懂技术善管理中层人才,使之成为坚强的中坚力量;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学规练功、技能培训和业务技术竞赛等活动,大力培养提高全体基层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夯实水文监测工作的基础。建立高素质的水文质量检查员队伍。建立健全质检队伍约束、监督制度,质检员要对水文监测质量负责,质检结果、质检报告真实可信,具有说服力,具有权威性。其次,提高水文监测质量,研究引进新技术和设备近几年来,固态存储雨量计、非接触式超声波自记水位计、激光粒度分析仪、计算机整编程序等在黄河上广泛投入应用,就是成功的例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采用包括卫星、雷达在内的各种遥感、遥测手段来提高水文监测质量和时效,增长预见期,满足防汛抗旱指挥、水利工程管理调度和建设的需求。研究、引进先进的测深、测速、取沙新技术和设备,是解决流量、泥沙测验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工作中,很多单位自身研究的一些方式手段对于开展工作有很好的辅助作用,不过由于资金以及其他一些制约因素的存在,这些优秀的技术仅仅的只存在于单位的内部分享使用,其他的一些机构利用不到这些方式,针对此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大资金扶持,尽快的讲这些零散的技术得到全面统一的推广使用,合理地促进工作前进。

3.结论

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工作为经济建设、生产生活和生态、环保等事业服务,目前自然环境有了很多的改变,经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与以往有了根本的不同,城乡建筑、地形地貌、植被、河湖也和以往变化很大,因此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规测报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生产的不断发展的需要,应该对水文水资源勘测工作应做相应的调整,由江河水文转向资源水文,保证勘测项目更全面、深入,水账厘得更精确、细致,使水文资料更加完整全面。

【参考文献】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篇4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43号 【发布日期】2011-08-18 【生效日期】201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水利部令第43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6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 陈雷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五条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拟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报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划定的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第六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第十条 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

(二)具有相应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

(四)工程施工计划;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向建设单位颁发审查同意文件:

(一)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真实、准确;

(二)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

(三)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小或者可以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第十二条 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排筏、车辆应当减速、避让。航行的船只,不得损坏水文测船、浮艇、潮位计、水位监测井(台)、水尺、过河缆道、水下电缆等水文监测设施和设备。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

第十四条 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第十五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遭受人为破坏影响水文监测的,水文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被告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正常进行;必要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出处置建议。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水文机构。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由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合理确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已有水文测站用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矿井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研究论文 篇5

摘要:随着近年来,矿区开采量的加大,矿井的建设与安全成为一项很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主要介绍了当前矿井系统对水文地质信息的管理以及水害预测系统的应用,通过分析现有的系统总结出了一些较为适用的技术和理论,希望对矿井工作的后续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矿井;水文地质;信息管理;水害预测

我国是矿产储量大国,在长期的开采过程中,对于当地水文地质有着较为详尽的了解,并建立起数据庞大的水文地质资料库。然而,在当今信息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传统的以卡片或图纸记录信息的模式在工作中有了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当下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就是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矿井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水害预测系统。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篇6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 1

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2

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

(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 3

逻、维持公共秩序。

(五)高级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二、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要求,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 4

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与省建设厅共同调解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二、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 5

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七条 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既要补偿物业管理成本和合理盈利,又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第十条 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

五、安全保卫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其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按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考评等级 7

定价制度。

第十二条 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考评项目和考评内容及对应分值,原则上以独立小区(大厦,工业区)为单位审批所辖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

经考评达到90分以上为甲级: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乙级;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丙级;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丁级。

收费标准按其等级制定,甲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至0.80元;乙级为0.45元至0.60元;丙级为0.35元至0.45元;丁级为0.25元至0.35元。

公共性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 8

供的服务,对照《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自评收费等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后,可按评定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数,上下浮动不超过30%具体确定独立个区(大厦、工业区)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经考评不足60分(不含60分)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确需实施物业管理的,其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丁级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三条 非住宅(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娱乐业、商场、娱乐服务业和别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后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 9

部门批准后执行。

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据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按公共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构成,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独立小区(大厦、工业区)的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用水费用,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管理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用水费用分摊办法》,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停车场(顶)管理服务费,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经[2000]334号)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约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 10

标准报当地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临时标准除外),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申请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按照国家计委第10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举行价格听 11

证会。充分听取广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入住之日起(以交锁匙为难)按月交纳。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用房或末售出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经营单位或包销商支付。已售出但末人住的,由该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费实行审验制度。每年考核复审一次,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其收费等级。

审验采取查验物业管理企业送审材料,到现场了解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意见的方式,对照服务收费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进行审验,并对被审验单位作 12

出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对收费审验不合格的,作降级、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取消收费资格;对收费审验基本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场地,设备或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用于自身管理或开展经营活动,确因需要用于经营的,产生的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业主提供质价相称的服 13

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了相应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重复征收如卫生费、治安费等其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五条 末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偿。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接 14

受业主或业主管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 篇7

关键词:水文资料 数据库 管理系统 开发应用

中图分类号:TP3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9(b)-0030-01

顾名思义,所谓的水文资料主要是指记录涵盖降水、蒸发、地表径流及地下水等各类水的运动指标等多个方面的基础资料,这些资料在当前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能够准确的反应该地区人们生活用水的形成及实际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一定的连续性及复杂性。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人工式水文资料管理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再加上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的运用,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已经成为当前水文管理中的主要发展趋势。这种管理模式在提高管理质量的同时,还能节省管理成本。本文从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总体设计、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开发、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及应用等几个方面出发,针对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开发及应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完善途径,做以下简要分析。

1 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总体设计

针对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设计,通过长时间的研究发现,水文资料整编计算系统作为一个动态的运行系统,除了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外,其功能也比较齐全。在整个系统投入使用时,其输入输出多采用文本文件的方式,且数据比较多,输入人员一旦没有掌握数据的输入形式,将会造成整个文件表格出现混乱状态,在浪费大量时间精力进行纠正的同时,还会降低整个水文资料的管理效率。这就要求当前的开发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开发出一个接口程序,使其专门管理整编计算机程序的输入输出文件。从当前我国水文资料管理的实际状况出现,其数据库的开发应用,该系统的应用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针对不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或计算机操作基础差的管理人员,该系统在设计应用中,具备一定的人性化特点,以便操作人员在实际应用中,能够尽快熟悉管理程序,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不必要损失;第二,在整个系统中,针对大量输入、输出的数据,需要系统使用Excel表格对其进行相应的记录;第三,管理人员在增加或删除表格数据时,应使用简单的操作即可,以此来保证系统自身的稳定性;第四,系统在投入使用中,应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对数据的检索能力,并通过绘图的形式来变形出系统自身的管理功能,为管理人员的查阅提供方便。

2 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开发

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开发,既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又需要一定的运行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数据库的顺利运行。针对整个系统的开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系统开发工具及运行环境

根据新系统的目标,采用VB6控制Excel和Access来完成任务,在技术上是成熟和可靠的。选用VB6作为开发工具,是因为它是可视化编程工具中最容易掌握的一种,且和Office结合紧密。在功能上完全能满足用户的需要。使用Excel作为输入输出的表格控件,主要是因为他得到了用户的广泛使用,在数据输入、修改、计算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出色的表现。而且Excel与VB6同属Microsoft公司产品,二者兼容性非常好,便于实现各种功能上的程序控制。

2.2 关键技术

在当前水文数据库资料管理系统的开发中,一般以Excel程序为核心,并通过Excel中的相关程序来完成整个数据的输入、输出工作。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其关键技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人员需要熟练的打开Excel表格中的关键代码;其次,在顺利打开的基础上,输出与之相符的关键代码;最后,准确控制Excel单元表格中的关键代码。

3 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及应用

3.1 原始数据的录入及修改

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应用,能够在录入与修改数据的过程中,使用同一模块,若录入的数据已经存在,则操作人员只需打开与之相应的文件夹即可;若没有存在,则打开的问价夹将会是一个空表文件。与此同时,基于整个管理系统是以Excel管理系统为主,因而在表格的帮助下,能够将整个杂乱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在提高管理质量的同时,还极大的方便了管理人员的查阅。

3.2 成果表的输出及打印

一般而言,在系统程序投入使用后,整编程序计算后出现的输出成果,管理人员在打印的过程中,会发现这些结果一般是以文本文件的格式答應出来的,且这些文本数据都已经自动录入事先设置的Excel表格中,并以表格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眼前。使用表格的形式将整个成果表现出来,在方便查阅的同时,系统还会自动将整个数据按照相应的格式转移到数据库中进行储存,并对其标注上日期,以便今后的查阅。

3.3 数据库查询

在整个数据库查询中,主要是通过主菜单中的“数据库——水文数据查询”一栏对水文数据的多个模块进行查询。在系统设计中,查询向导能够按照查询人员的实际需求,调阅出与之相符的查询资料,而被查询到的资料,将会自动录入Excel表格中,并按照管理人员的指示放到指定的文件夹中,为资料的二次使用做好铺垫。这样,管理人员若需要重新查询时,只需要打开直指定文件夹即可,大大节省了查询时间。

3.4 合理性对照图标

在整个对照图标中,其主要依据在于资料的整编成果,结合当地水文的实际状况,使其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水温对照图及流量对照图,通过这些图,能够对水文的每日变化进行详细的观察、记录,同时在进行对照工作时,还能及时发现资料整编中存在的不足或不当,以便及时的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4 结语

综上所述,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在提高水文管理质量的同时,还能及时掌握该地水文的实际变化状况,以便在今后的水文治理中及时的采取措施,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大。这就要求开发人员能够在今后的研究中,加快研究步伐,同时结合着我国水文的实际分布状况,设计出与之相反的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在充分发挥数据库管理功效的同时,还能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葛维亚.我国水文数据库建设回顾[J].水资源研究,2011,(2).

[2]陈宏立,张文存,黄勇,等.对基础水文数据库的认识和应用[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8,(5).

[3]魏庆杰,董秀强.水文资料数据库管理系统开发及应用[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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