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2024-06-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通用17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1

庙李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市委连维良书记《在市委九届二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就当前重点工作的讲话》中对交通环境治理工作提出的两点要求:第一,没收违章公车的标准降低,从三次违章没收降低为两次违章没收;第二,从现在起,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被没收的公车承担连带责任,有几种连带责任的办法由违章单位任选一条,一是单位主要领导到电视台上向全市人民讲清楚为什么公车违章被没收,二是党政主要领导的公车也一并交了,三是从现在起停止违章单位的一切交通经费供给。

近期,由于个别单位未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导致公务车辆交通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连书记的要求,进一步学习交通法规,严格加强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与监督,杜绝公务车辆违章行为的发生,维护我区公务用车的良好形象。

中共金水区委办公室

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 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 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 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 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 并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 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 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 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 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 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 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 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 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 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 加强组织领导, 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 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3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4

随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夏季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增多,加强车辆管理,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出行安全十分重要。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公车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审批制度

1、 各科室、单位要强化公车使用的计划性,一般情况下,次日用车计划要于当日下午下班前随工作日常一并报办公室。本市以外的公务用车要提前1天申请。

2、 工作时间内使用公车,由办公室登记后统筹安排。工作时间以外,公车由办公室收回钥匙,封存在管委会停车场。工作时间以外使用公车,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派遣。

3、 车辆维修、加油由办公室车管人员会同财务人员统一审核办理,出差时需要维修、加油时要经办公室同意后实施。维修、加油后经办人员及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

二、强化驾乘人员安全意识

1、驾乘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紧绷安全弦,确保出行平安。

2、公车在不良天气出行时要减速慢行,保持足够的行车距离,正确使用雾灯、应急灯等应急设备。出现雷电时驾乘人员避免使用手机等无线电设备,出现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恶劣天气时尽量避免公车外出。

3、驾驶人员对违章驾驶公车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用车人未尽监督责任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三、提高公车出行文明形象

1、公车出行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坚决杜绝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2、驾驶人员要勤检查、勤清洁,保持车辆正常运行和外内整洁卫生。

3、乘车人员要自觉维护出行秩序、保持车辆整洁,不得鼓励或默许驾驶人员的违规驾驶行为,对驾驶人员的违章和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办公室。

本通知所指驾驶人员包含专职驾驶员和专职驾驶员短缺时临时驾驶公车的工作人员。

附件: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

社会事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5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局、各直属所、州局机关各科室:

为确保车辆的安全,预防车辆事故发生,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加强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确保全州质监系统车辆安全行驶,现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检查及维护,消除事故隐患。各单位要迅即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所有驾驶员要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专任司机应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二、严格管理,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各县(市)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严防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行车安全事故。

三、加强学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各单位应加强驾驶员的交通法规学习,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安全常识。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养成驾驶员服从公安交警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挥的良好习惯养成驾,努力努力避免各类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已经发生的各类车辆安全事故,在全体驾驶人员中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精心爱护车辆,礼貌行车,不开“霸王车”、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

四、严格控制长途用,进一步规范长途用车。有公交能到达地方一般不要派车,凡需要用长途车的,事前应合理安排驾驶员,并对车辆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和轮胎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凡长途用车,必须使用安全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的,乘坐人员有权拒乘;前排乘坐人员不系安全带的,驾驶员有权拒载。凡长途用车两百公里以上的,必须请示州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出车。

五、严禁非驾驶员驾驶公车执行公务,严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任何借口独自驾驶公车外出,严禁将车辆交由非专职驾驶人员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凡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和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6

1、各位员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无故迟到10—20分钟,罚款5元;迟到20—30分钟,罚款10元;迟到30—60分钟,罚款20元;迟到60—120分钟,罚款30元;迟到2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扣减工资;

2、公司没有加班要求,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可进行调休;

3、员工因私事请假要到办公室填写请假条,报经总经理批准,若因事情紧急,可电话向总经理请假,事毕补交请假条,月末考勤情况以请假条为依据扣除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无请假条而未出勤者一律视作旷工,并施以相应的罚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7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

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

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 (略)

焦炭行业: (略)

铁合金行业: (略)

电石行业: (略)

钢铁行业: (略)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 (略)

纺织行业: (略)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8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09年)》和《云南省新一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10年)》(云发〔2008〕13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贯彻落实云南省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巩固和扩大三年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有效地遏制毒品和艾滋病的蔓延,构筑教育系统的坚固防线,现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和学校认真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生教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符合实际、分层分类指导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坚持活动载体的创新,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云南省在过去一轮的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教育系统在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战线上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帮助青少年掌握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的知识与技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远离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使命。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精心部署,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交流与合作,确保该项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创新地开展,在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中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

(二)增加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各州市教育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艾办、禁毒办对学校禁毒防艾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协调保证学校禁毒防艾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扩大宣传面,争取社会各界和多种渠道的支持,更为有效地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

(三)人员保障到位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

2.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健康教育工作小组。

3.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教师。

4.各基地要有专人负责基地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课程建设

1.课程设置

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体〔200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实施。

2.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结合“三生教育”内容,穿插生命意义内容、参与式教学活动、相关生活技能教育、教学技能训练。随着每年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发展,教学内容要随之更新。

3.课程教学方法及手段

在各级各类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中可采用讲授法、同伴教育法、参与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实践教学法、微格教学法等。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制作教学课件,充分利用教学媒体(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CAI课件等),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功能,增强教学的高效性。

在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过程中,要全面把握课程目标,在讲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整体意识、态度、价值观及基本技能,最终达到抵御毒品和预防艾滋病的综合能力;在预防艾滋病教学中,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授课和活动组织过程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艾滋病防治的行动;拓展教学空间,加强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的密切联系,预防知识教育与当地实际相结合。

4.教材建设

(1)继续以基地为依托,做好教材建设工作,在教学实践中检验并改进现有教材。

(2)继续做好精品教程、教学课件以及活动包的开发。

(3)前期开发的《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师指导丛书》高师院校本、普通院校本、中学本、小学本已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下一步需做好丛书的征订工作。

5.队伍建设

(1)各学校要有稳定的师资队伍,要加大师资队伍的培养力度,选拔培养骨干教师,积极参与省级培训和外出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校内和校际间的教学观摩、研讨活动,增强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2)各学校要提供一定的科研课题、经费,带动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效果。

(二)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建设

1.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禁毒防艾基地建设的通知》(云教体〔2006〕8号)文件执行。

2.根据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加强领导和统筹,研究工作,开拓思路,进一步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发挥基地和示范学校在全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加大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投入,增强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实力。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评估,规范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

4.积极开展基地和示范学校与省外、国外的交流活动,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争取做到一般教师骨干化,骨干教师专家化,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课程精品化,增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力量。

(三)加大师资培训力度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实施意见》文件精神,2008~2010年,全省将培训4 000名教师宣传骨干。云南省教育厅将依托各个基地和示范学校和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1.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省级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2.加强州市级培训者的培训(TOT),为州市培养骨干力量,多级联动,尽可能多的培训骨干教师。

3.积极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学生宣传志愿者和教育志愿者的培训。

4.建立和完善云南省高校大学生禁毒防艾教师资格认证实训项目,以通过项目实施充实云南省中小学禁毒防艾教师队伍,实现禁毒防艾的可持续发展。

(四)丰富和规范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

总结以往开展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的经验得失,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继续围绕“5·25”、“6·26”、“12·1”进一步开展2009年云南省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深化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影响,发挥教育系统的资源优势,扩大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宣传覆盖面。

(五)完善“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网站建设

1.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扩大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开展远程教育,及时提供全面、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多样化的教学形式,为全省各学校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扩大禁毒防艾教育的覆盖面,增强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通过将网站信息发布量作为年终评估的参考指标等方式自上而下加大对各高校信息更新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优秀新闻评选等,丰富网站信息内容,继续做好完善网站功能的工作,完善网站留言板等常用功能。

3.开发网络视频平台,力求提供最为直接的信息资源,不断加强教学板块设计、开发网上相关教育测评系统。

(六)深化科研工作

1.争取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多种渠道的经费支持,鼓励以基地、学校为单位或单位间的团队合作,深入开展多视角、多领域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理论研究。

2.鼓励支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教师积极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提升理论水平,增强教学综合能力。

3.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经费,提供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项目,鼓励骨干教师申报研究。

(七)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

1.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和教育学生志愿者培训,与红十字会、疾控中心、禁毒局、防艾局等部门合作,开展志愿服务和宣传活动,增加社会覆盖面。

2.把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教育、“三生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融为一体,依托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学科研示范培训基地,继续健康教育展览馆的后续建设工作,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全面展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3.对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中的典型问题加以提炼和研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行理论提升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4.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加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师资的培养力度,加强教学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提升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水平,凝练经验,辐射社会。

四、落实责任,加大工作检查力度

(一)各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并上报相关的管理文件,加强本地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督导,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的督导和检查。

(二)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基地、各高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并将禁毒防艾教育工作纳入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的内容,建立奖惩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9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保障公务行车安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茶政办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公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驾驶员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要聘请品行端正、责任性强、驾驶技术娴熟的人员担当驾驶员,防止因驾驶员的违规行为而影响单位的声誉。

2、非专职驾驶员,特别是单位领导,无论因公因私,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驾车外出。

3、驾驶员在上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驶。

二、严格车辆管理:

1、规范公车停放。非公务活动期间,公务车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单位车库或指定位置,不得在单位外乱停乱放,更不能把公务车开进休闲娱乐场所(急救任务除外)。

2、禁止公车私用。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旅游观光、探亲访友或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对因私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公车的,要说明用车原因、时间、地点、线路,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

3、严格用车登记制度。公务用车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各科室需要用车的,必须先向办公室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所有车辆加油统一用IC卡管理,实行一车一卡,非特殊情况不得用现金加油。

4、严谨公车对外承包。救护车只能作为日常急救、突发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急救专用,不得改装或挪作它用,更不能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严格监督整改: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制定公车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公车使用管理,抓好各项规定的落实,并于本月底前将整改情况及管理办法报局办公室。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公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局办公室、监察室将不定期开展抽查。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公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公车管理的职责。对因公车私用发生车辆丢失、损坏、交通事故等,致使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除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规依法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个人全部承担。

20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10

随着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我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愿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变动后原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新的用人单位也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企业改制后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而仍延用原有合同;四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办理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仅造成劳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动合同履行的困难,同时也造成用工管理的混乱,人为地增加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为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凡迁西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用工,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的期限。否则,按违反《劳动法》有关条款处理。

二、劳动者在县内企业之间流动的,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必须在十五日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

三、企业改制后用工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到期都应终止。新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无论何种情况,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到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论什么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用人单位要在作出决定五日内为劳动者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表样附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的同时,要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表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发给劳动者本人,一份交城镇户口所在地,一份交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农业户口的作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证明,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七、企业主管部门及用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和合同期限、合同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等实行动态管理。使劳动合同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八、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各企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本部门、本单位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清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及劳动合同到期和用工主体变更未及时续签补签劳动合同的单位,都要在7月底前与劳动者签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从5月17日开始,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将对全县各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时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间安排表附后),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专、兼人员要认真负起责任,对本辖区的各类企业做好调查、摸底及劳动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到期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总结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情况,针对存

在问题,拾遗补缺,认真加以改正,真正发挥劳动合同的约束作用,使用劳动合同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11

(一)落实建设(拆除)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制度,严格限制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多的运输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建设(拆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强化出土(拆除)工地现场监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新开工工地应安装完成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施工。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整改直至达标。园林绿化、水务、路政等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本行业工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规范管理。

(三)落实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施工工地要做到“三不进、两不出”,即: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要求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严肃处理。

(四)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公示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消纳许可证编号、处置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五)推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费和处理费预存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结算单拨付费用。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相对集中,便于统计和结算。

二、严格运输环节管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六)规范运输专用车辆。凡在本市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车辆必须符合专用车辆标准和本市环保要求,具有货箱密闭、举升定位、限速限载等功能。市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新车购置、现车改造补助政策,推广新车型应用。

(七)加强运输企业从业管理。严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从业管理办法,规范运输企业从业行为,对符合从业管理要求的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建立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设(拆除)单位选用规范的运输企业提供服务。严禁未达到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要求的车辆参与运输,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八)加强运输车辆审验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摸清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底数,逐车逐人建立台账。要严把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审验关,对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督促整改。要定期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驾驶证记分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情况的,由市政市容部门收回该车的准运许可证。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依法处罚并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同时,定期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通报。

(九)建立常态执法机制。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出土(拆除)工地现场和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常态执法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执法点位和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乱倒乱卸、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会同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责任,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给予曝光、停业整顿、吊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涉牌违法、超载、超速、闯红灯、违反禁限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日常设卡执法检查。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的核查力度。公安部门要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环保部门要深入运输企业和出土(拆除)工地,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

(十)建立联动处罚制度。利用道路、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非现场监控力度,依据车辆行驶轨迹,追查违法违规运输源头,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到公安交管部门调取违法违规运输车辆信息并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施工工地视频监控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资料定期提供给相关部门,由其依法查处。城管执法和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的执法部门,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检查记录、相关证据移转给相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动处罚,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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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处置场所管理,确保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十一)合理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度,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规范设置能力充足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解决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不足和乱倒乱卸问题。

(十二)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处置场所安全规范运行。

(十三)加大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治理力度。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检查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为其补办手续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各街道、乡(镇)要安排专人开展常态巡视检查,发现乱倒乱卸行为及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市市政市容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市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审批,积极支持项目建设;相关区县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各自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严格行政许可办理,在行政审批环节加强监管

(十五)严格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建设(拆除)单位在施工前,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标准核算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确定运输企业、处置场所,落实“两合同、一方案”(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合同,处置合同,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依法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十六)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企业需取得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在运输前向施工工地所属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准运许可证并随车携带,按照许可要求将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

(十七)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具备完善的现场处置方案、资源回收方案、场所位置图和布局图、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取得区县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后方可接收建筑垃圾、土方。

(十八)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源头严管、路面严查、末端严处”的原则,加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车辆准运许可、处置场所设置许可的监管,城管执法、市政市容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建立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具体负责信息汇总、协调沟通、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本区县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政务网搭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市市政市容部门提供建筑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和规范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名录和车辆明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出土(拆除)工地台账、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施工许可信息;市城管执法、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环保等部门提供相关执法信息,确保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将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定期公开违法违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二十二)加大联合管控力度。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执法绩效统计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市相关执法部门执法绩效情况;按照“月检查、月曝光、月排名”的要求,对各区县政府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货运企业及车辆规范要求,鼓励、引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市国资委配合行业部门督促市属相关国有企业落实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市监察部门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二十三)强化网格化管理。网格化城市管理监督员要加强对管理监督区域出土(拆除)工地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和记者参与联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举报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奖励。

(责任编辑:黄荔)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12

近期, 新闻媒体曝光多起病死动物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 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降低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 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 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 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 加之个别养殖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 (点) 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情况, 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把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也对此做了专门部署和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农医发[2005]25号)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2006) 等规定和要求, 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 以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 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 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 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近年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生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80元和880元的补助, 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 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 完善监管记录, 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 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

今年以来, 公安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活动, 商务、财政、农业等九部门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 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 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 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 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 (场)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和措施

目前, 一些地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 积极协调, 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过程中, 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六、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当地政府汇报, 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 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 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 改善防疫条件, 完善防疫制度, 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 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 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13

近来,部分学生无心向学,无视学院考勤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尤其是在清明节前后,少数学生为提前回家,找他人代替上课,更有甚者,有学生在网络、微博等媒体上发布所谓“招聘”广告,“聘请”同学代其上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干扰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也损坏了我院广大学生一直以来积极向上、勤奋好学的良好形象。因此,为严肃校纪,保证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给广大学生一个秩序良好的学习环境,推进良好校风学风建设,学院决定,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工作,并在接下来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对违反考勤纪律的现象和个人进行整顿。

一、全体学生要站在对自己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高度认识考勤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课堂管理规定》、《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杜绝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二、对于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于找人代课或代人上课者,一经查实,将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对节假日期间找人代课或代人上课者将加重处分。

三、学院将组织有关老师和学生干部对全院各班考勤进

行大规模检查(含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重点是检查接下来“五一”、“端午”等节假日前后各班的考勤情况,一经发现以上违纪现象,必将从严从重处理。

在此,学院要求,全体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必须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完成学院工作部署,督促和劝诫同学遵守学院考勤纪律,维护课堂秩序,同时,也希望全体同学尊师重教,刻苦钻研,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学生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14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铁运函〔2009〕409号

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电化局上海维管段,各地区多经集团公司,各工程公司:

为切实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各类施工事故的发生,在认真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的基础上,特重申以下规定,请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严格执行。

一、禁止规定

1.凡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禁止施工。凡未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铁路安全保护范围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禁止大型施工机械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2.凡施工单位未按施工项目分别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禁止施工。

3.凡未落实按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含变更施工方案),— 1 — 禁止施工。

4.凡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未到现场履行职责的,禁止施工。5.凡涉及行车安全、劳动安全,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禁止施工;凡劳务工无正式职工带班的,禁止上道作业。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作业人员在线路上推运施工机具;路用列车在非停车地点及非指定侧,禁止随车人员上下车。

6.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7.凡对关键工点、隐蔽工程和重点工序等,未实施旁站监理;安监、公安、设备管理、行车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指出的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隐患,未整改的,禁止施工。

8.凡邻近营业线施工(包括平行、交叉),有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路材路料侵限的施工项目,未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

二、责任追究

1.凡违反上述禁止规定,未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检查发现一律按一般C类事故对施工及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2.凡因施工安全监控不到位发生的事故,追究设备管理、监理等单位同等责任。

3.凡因违反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 2 — 从严追究发包单位责任。

4.凡施工单位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造成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及设备设施安全的,严格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本规定由路局运输处、安监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日起实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 3 —1

主题词:运输

施工

安全

通知

--抄送:铁道部运输局,铁通各分公司,东华地铁公司,各铁路办事处,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总师、安监室,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设、企管、人事、劳卫、职教、房生处,调度所,投资中心,信息所,上铁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15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16

2011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已经批复下拨(吉财乡指〔2011〕701号),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批复项目使用专项资金。2011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1000个示范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补助范围严格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乡指〔2011〕701号)文件批复建设项目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串项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及补助的额度使用,严禁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发放奖金等,杜绝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及时拨付和使用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乡指〔2008〕797号)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并通知当地财政所(分局)。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准缓拨和滞拨,务必将专项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兑现到村,用到项目建设上。各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特别是市所辖的区,资金必须及时由市拨到区,由区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发现缓拨和滞拨的,省里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另行安排。

三、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制度。一是坚持报账制度。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乡镇财政所(分局)实行报账制,严格防止白条入账。二是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和手续。主要是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项目合同、工程监理、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严格程序,完备手续,经得起检查和审查。三是及时公开。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意见要求,专项资金和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不准暗箱操作。四是建档立卷。对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情况,都要及时备存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片。县(市、区)和各村都要建立相关档案,以备查询和检查。

四、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已列入第一批省级投入专项绩效科目,按相关要求,省里将统一安排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凡是不按規定使用或出现违规、违纪的,省里绩效评价直接计为零分。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审核验收及监督检查,因此,各级新农村建设机构要切实肩负起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重点解决虚报瞒报、骗取补助、挥霍浪费、截留挪用、克扣贪污项目资金等问题。对于领导重视不到位、工作组织不到位,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的,不仅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削减下一个年度的专项资金扶持规模。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上报,或者假报瞒报的,将给予严厉批评。对于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篇17

(2009年10月27日发布,法办[2009]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针对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连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严肃性的情形,为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审判公开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将其置于法院公告栏等醒目位置,通过设置咨询台、电子查询屏,发放应诉通知、诉讼手册等形式使公众知晓,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当庭宣读。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切实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民的旁听权和新闻记者的报道权的同时,对公然违反法庭规则的各种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如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随意走动、喧哗、哄闹法庭,新闻记者未经许可录音、录像和拍照,可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精神,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庭审秩序管理中职权的多样性,综合运用批评教育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种手段,灵活机动加以处置,确保庭审秩序安全,必要时还可依法宣布休庭或延期审理,待影响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利因素消除后再行开庭。

三、积极开展庭审安全大检查和教育培训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下发的有关保障庭审安全的通报要求,切实开展对庭审安全保卫工作的大检查活动,及时查找各种隐患和漏洞,积极采取措施整改,从人、财、物各方面加强庭审安全保卫工作。要从增强司法理念的高度,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促进广大干警树立庭审安全意识,提高审判管理能力。要特别注重对中级、基层法院院长的培训,特别注重对一线办案法官、尤其是审判长的培训,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观摩开庭、现场评点等方式,不断增强其权利保障意识、诉讼安全意识、岗位责任意识,提高其庭审驾驭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要以公开、文明、庄严的庭审活动为载体,辩法析理,传播正义,使法庭成为最具权威的定分止争场所,通过扎实有效的审判活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四、着力构建、优化庭审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庭审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将其作为日常性审判管理任务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完善重点案件庭审组织应对机制,对敏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积怨较深的民事案件,要强化庭审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强合议庭,配齐警力,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做到事前有预案、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总结,高质量地完成庭审活动;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坚持新闻工作的归口管理原则,规范新闻采访、庭审直播的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将庭审质量纳入对法院、业务庭和干警业绩、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院领导和审判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管理职能,通过开展庭审规范化评比活动、组织检查组巡回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利用科技手段远程监督、内部实时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奖优罚劣。上级法院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推广庭审工作中好的做法,及

时通报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协调保障机制,对于突发事件和后续处置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要加强审判法庭的物质、装备和人员保障建设,特别要尽快改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开庭条件,努力争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确保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五、严肃查处庭审秩序管理中的失职行为。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以及司法警察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审判秩序。对于因采取措施简单轻率,或者对违反法庭规则行为置之不理、处置拖拉等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对于组织领导不力,庭审管理松散,审判秩序混乱的法院,要依法依纪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应向社会公开法院工作人员作风纪律规范及投诉办法,便于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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