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题

2024-08-09

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题(精选8篇)

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题 篇1

(本套题是辽宁省近期的考试题,答案附后,是法制科整理的,各位在复习过程中对哪道题答案有疑义的,大家再共同研究。)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A、人大常委会 B、本级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 D、检察机关

3、行政追偿制度是指依法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的制度。

A、行政机关 B、行政相对方 C、公务员 D、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等

4、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中聘请了一名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聘请律师所需要的费用()

A、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承担

B、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C、根据最后胜诉或败诉的结果决定由谁承担

D、以上都不对

5、行政处罚的授权()

A、必须由法律、法规决定

B、必须由法规和规章决定 C、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

D、以上都不对

6、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A、各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B、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C、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D、都不作出行政处罚

7、对于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A、由执法人员决定

B、由行政负责人决定

C、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D、以上都不对

8、行政处罚程序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A、执法人员可以查封保存 B、执法人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D、以上都不对

9、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A、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

B、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

C、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两人以上代理

D、以上都不对

10、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不能当场收缴的罚款是()

A、依法给与20元以下的罚款

B、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按一般程序对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作出的处罚

D、以上都不能当场收缴

11、下列情形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是()

A、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当事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停止执行的 D、以上都不对

1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在()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 D、以上都不对

13、违法行政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不予处罚 D、以上都不对

1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A、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B、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要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

C、应当给与处罚 D、以上都不对

15、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哪一项职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

A、环境保护局的罚款权

B、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权 C、土地管理局的没收权

D、公安局的拘留权

16、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行政复议。

A、上一级主管部门

B、本部门 16题的C、D以及17-23题法规处未提供

24、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确认违反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D、赔偿请求人应当一并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25、对于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律不得转让

B、可以自由转让

C、经批准行政机关的允许,可以转让

D、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可以转让

26、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有权查询。

A、仅当事人 B、仅利害关系人 C、仅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D、公众

2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起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组织听证。

A、10日 B、15日 C、20日 D、25日

28、关于行政许可审查的表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B、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C、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9、关于行政许可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决定最长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B、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应当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C、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D、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30、关于行政许可证件,列说法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B、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验印章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D、除《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类别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31、下列不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是()

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B、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C、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事项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许可事项

32、关于行政许可变更和延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不可以主动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B、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的决定

C、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D、行政许可可以自动延续,而不需要申请

3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

A、罚款

B、行政拘留 C、警告

D、刑事处罚

34、关于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以下叙述不正确的是()

A、由被检查人承担相应的检查费用

B、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C、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D、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5、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A、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

B、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D、由被许可人自决定

36、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罚款的,除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37、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A、各级人民政府

B、省人民政府 C、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D、行政执法机关

38、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的监督。

A、国务院 B、省人民政府 C、所在地人民政府 D、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39、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公布。

A、举报人 B、投诉人

C、参与人

D、社会

40、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但在此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A、投诉

B、控告

C、申诉

D、提请复核

41、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处理。

A、政府法制部门

B、司法机关 C、监察机关 D、综合部门

42、()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乡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43、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

A、2 B、3 C、4 D、5

44、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调查人员应否接受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

A、无权拒绝调查和提供材料

B、有权拒绝接受调查,但不得拒绝提供材料

C、可以拒绝提供材料,但要接受调查

D、有权拒绝调查和提供材料

45、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 依法 ②公平③公正 ④高效 ⑤公开

A、①②④⑤

B、①②⑤ C、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

46、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市、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A、司法部门

B、监督部门 C、法制部门 D、编制部门

47、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典型案例由()政府统一发布,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典型案例发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A、省

B、市、县

C、市

D、省、市、县

48、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A、1年

B、2年

C、5年

D、半年

49、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各市政府、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制定。

A、5000元

B、3000元

C、1万元

D、2万元

50、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书面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审查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A、30日内

B、45日内

C、60日内

D、90日内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A、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B、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C、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D、行政执法主体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2、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

A、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B、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C、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D、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各种措施

3、《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提起民事诉讼 D、申请仲裁

4、《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A、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罚款

D、责令停产停业

5、《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属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年龄是()

A、十周岁 B、十八周岁以上 C、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D、十二周岁

6、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

A、申诫罚

B、财产罚

C、人身罚

D、能力罚

7、取得授权执法资格的组织,可以()

A、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B、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C、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章

D、以自己的名义再授权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8、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其性质上的特点是()

A、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B、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C、行政机关外监督的一种方式

D、行政监察的一种方式

9、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履行。

A、6个月内

B、及时

C、全面

D、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

10、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以下方式的监督()

A、报告审议 B、执法检查

C、评议 D、质询

11、《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A、集体

B、其他组织

C、公民 D、法人

12、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可以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A、同级人民政府

B、上级人民政府 C、同级主管部门 D、上级主管部门

13、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的办理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A、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B、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

C、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D、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做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4、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落实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到以下工作之中()

A、行政执法责任制 B、评议考核制

C、领导班子政绩考核

D、作为年终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15、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正确的是()

A、情节轻微,给与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与警告、记过处分,取消责任人评比先进的资格,但不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

B、情节严重,给与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年终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C、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D、情节轻微,给与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与警告、记过处分,取消责任人评比先进的资格,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一)、2009年3月6日,某市综合执法局两位执法人员张某和赵某在兴华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个体工商户李军违规占道经营,在未出示工作证的情况下,要求李军交纳200元罚款。李军以身上没带钱要求改天再交,张某就指责李军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张某拿出一张盖有该市综合执法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李军,上面写着“被告人:你的占道经营行为,违反了《XX市城市市容和道路卫生管理办法》,现根据《XX市相对集中处罚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0元罚款,并直接索要收取了500元罚款。请指出其中的违法行为。

(二)、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营运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李某、张某和孙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经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经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什么?

2、李某、张某和孙某三人是否具有申请人的资格?为什么?

3、李某、张某和孙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D

4、B

5、A

6、C

7、C

8、C

9、B

10、C

11、B

12、A

13、C

14、C

15、D

16、A

24、C

25、D

26、D

27、C

28、C

29、C 30、A

31、D

32、D

33、C

34、A

35、AB

36、C

37、A

38、C

39、D 40、C

41、A

42、C

43、A

44、D

45、D

46、C

47、D

48、A

49、C 5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

4、ACD

5、ABD

6、ABCD

7、ABD

8、AB

9、BC

10、AD

11、BCD

12、AD

13、AB

14、ABCD

15、BCD

三、案例分析题

(一)1、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2、要求李军交纳200元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要求当事人交纳罚款,且对公民处20元以下的罚款,才可以当场收缴)

3、指责李军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态度不好为由,加重了对当事人的处罚)

4、当场作出对李军处500元罚款的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直接索要收取500元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二)1、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甲市人民政府虽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了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其实际上是赋予了城市公交公司权利,降低了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成本,这种赋权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由此可以看出,申请行政复议有三个要件:第一、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第二、申请人确实存在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第三、具体行政行为与合法权益有关联。甲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为城市公交公司免缴纳公交规费的行为,导致了李、张、孙三家运营户在重叠路线上的公共竞争权受到侵害。因此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李、张、孙三人具备申请人资格。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本案中,市政府所作的《会议纪要》决定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而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这必然会导致他们在与公交公司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他们的公平竞争权。因此他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题 篇2

日前,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和辽宁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对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移交、利用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要求, 行政执法单位应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机关档案的一部分集中交由档案部门统一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在受理案件后, 承办人员应立即收集、整理该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

《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纳入本地区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指标体系中。对在行政执法档案收集、整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集中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或者接收档案的;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者伪造档案材料的;档案保管机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档案损失的;损毁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之一的, 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单位有以上行为的,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依照规定对有关行政执法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题 篇3

辽宁省2007年高考选用的是全国通用卷第Ⅰ套试题。试题较好地反映了高考大纲和文综测试的要求。总体结构、题型与去年保持一致。题量略有增加,但分值没变。整体难度也与2006年基本相当。从地理整个试题看,没有太大的创新试题,无偏、繁、怪、难和超纲题。选择题中除第6~8题难度较大外,其余都相对比较容易;综合题总体难度不大,但考生在答题时难以保证答案的完整性,实际的得分可能没有考生想象的乐观,分数上还是能拉开差距。

1.注重学科的主干知识,突出了高中课程的基础性原则

从试题考查的知识点分布来看,一是集中于主干知识,以突出高中课程的基础性原则;二是注重区域定位,以彰显地理的学科特色;三是突出了“以能力测试为主导”的命题指导思想,以考查学生通过审题发现和分析有效信息、联系背景知识、设计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推理、判断、梳理、分析、综合、比较、说明问题和表达结论等诸方面的能力水平。

2.强调“能力立意”原则,注重读图、读表能力的考查

体现地理特色,突出对读图能力和空间思维能力的考查。强调对图像系统的考查,用各种类型的地图(坐标统计图、示意图、景观图、区域图、政区图等)和地理统计表格进行地图辨识,考查学生学习地理的空间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这是地理试题的一大特色,历年的试题几乎是“题题有图,无图不成题”,今年也不例外。试题遵循《考试说明》要求,突出了对学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维品质的考查。如选择题6~8题,考查学生要有较强的空间思维能力和地理的基本计算能力。综合题第36题,图7是某城市的区位图,难度不大,但该题命制的成功之处在于:考点简单却难得满分。一要考生判断城市风向、河流流向、交通情况对工厂选址的影响,二要了解冶炼厂、钢铁厂、石化厂、焦化厂、水泥厂等的污染性质和程度,三要了解城市发展与工厂选址的关系,同时,还要把所有这些内容按照命题要求用文字准确表达,以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平和的命题中蕴涵了“能力立意”的主旨。综合题第37题,考查学生细致的图表分析运用能力。试题图表创设体现传统与创新的结合。大部分地理图表相对比较传统,考生在平时复习中时有所见,但部分试题的图像注重创新,如第5题的“气温年内变化和年降水量统计图”、第6~8题的“经纬网简图”、第40题的“燕京城历史地图”等。

突出地理空间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考查,其中地理信息的有效处理能力及地理问题的论证和探讨能力成为考核的重要目标。如选择题第6~8题经纬度、地方时的考查,需考生读懂试题图像;综合题36、37题需在已有知识的前提下,读图、分析、提炼,答案的选择与问题的回答都需要有效地处理图表信息与设问之间的内在联系;综合题的第36题与第40题的第(3)、(4)小题,注重对考生分析评价能力的考核,虽解题方向明确,但难以答全,科学、合理的表述成为影响得分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3.注重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观念在试题中的渗透

地理考试的命题特点就是对生活有用,解决实际问题。今年文综地理试题内容涉及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区域地理等部分。自然地理内容占70%以上,重点考查地理现象、地理原理、地理规律和地理成因。人文和区域地理注重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突出对地理知识的运用。如选择题9、10题,综合题36题,39题(3)、(4)题,都是用自然地理的原理来判断农业生产的条件和分析工业布局的合理性。

4.注重培养学生作为现代公民必备的地理素养

在新课改的背景下,高考命题客观上具有为今后地理教学的导向作用。地理试题一直是高考文综成绩的瓶颈,2007年的命题使这种局面有所改变。平和朴实,既有选拔性考试的效度、难度和区分度,又能面对广大的考生,真正体现了高中课程“培养现代公民必备的地理素养”的理念。

5.试题中的不足

(1)从试卷的知识结构上看,知识覆盖面较低

选修Ⅰ教材知识没有涉及;知识点主要集中在地方时、气候特点、洋流、区域特征运用等自然地理知识和工业区位、城市区位、城市化特点等人文地理知识。

选择题44分,偏重自然地理,其中自然地理占了28分(3~6题气候、洋流,6~8题经纬度、地方时,11题黄河含沙量),人文地理占16分(1~2题城市化特点、9~10题农业区位因素的改造)。非选择题56分,偏重人文地理,其中自然地理占了19分(37题区域气候特点),人文地理占37分(36题工业布局因素,40题城市区位因素)。

(2)部分综合题答案欠妥

第37题第①小题,表中资料显示,我国____________

A.各地降水量集中于夏、秋季节。

B.各地降水量季节分配极不均匀。

C.东部季风区降水量集中于夏、秋季节。

D.华北平原降水量集中于夏、秋季节。

答案D。事实上,B、D的区分度不大,无论实际情况还是表中数据,很难把B选项排除掉,而试题没有注明是单选还是双选,导致40%左右的考生同时选了B、D,与单选B或D的考生人数基本相当。

(3)对时事关注不够

高考地理考核的目标之一是考查学生论证和探讨地理问题的能力,包括能够运用正确的地理观念,探讨、评价现实中的地理问题。时事热点一直是地理高考命题关注的重点,但今年试题时这方面的关注度不够。

二、2006~2007年地理高考试题存在的问题

1.过于集中的“永恒的高考题”与“永恒的高考难题”

地理试卷中被称为“永恒的高考题”的。是关于用地球局部光照图(太阳光照射地球的影像图)考察时间的问题。我省采用“文综全国Ⅰ卷”的两年里,这部分内容都是以客观选择题形式出现,计3道题,12分。2006年试题是第9、10、11题,学生准确率很高,2007年的6、7、8同样部分内容试题尽管难度有所降低,但相对其它题目仍容易失分,是试卷难度最大的部分,是地理高考成绩高低的“分水岭”。

2007年高考试卷公开后,网上地理教学论坛上教师最先讨论并急于寻求答案的就是6、7、8题,而2006年的第9、10、11小题更是在热烈讨论中,教师对照答案仍不能明白其中的道理。2006年、2007年“永恒的高考题”也成了“永恒的高考难题”。

“地球局部光照图”这部分考试内容,是基于地理教材高中地理上册第一单元“宇宙中的地球”第4-6节“地球运动”部分的综合及变形。地球运动过程本身就不是人们在生活中常见的地理现象,需要学生一定的空间虚拟想象能力,教师在教学中必须采取一定的教学手段来解决这部分教学内容,高考试题的导向无疑增加了教师的教学难度,很多教师将其作为“超难专题”来攻克,显然不利于地理教学。近两年这部分内容

试题的难度,已经脱离了现实生活的实用价值,使其成为单纯的高考甄别选拔的考试手段,不利于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

2.过新的考试答案和思维理念引发争议

2007年地理试题中综合题36、37题的答案都被指出有欠妥之处,第40题中第(3)小题答案更成为地理教学人员争议的焦点。

第(3)小题:说明燕京城城址选择的有利自然条件。(13分)

按照考纲要求和教师教学常规,城址选择的有利自然条件从地形、气候、河流、土壤四方面回答即可。答案有两处不妥。第一,不该把农业列为城市选址的有利自然条件;第二,对气候的描述不恰当,按照题意,答出燕京的气候特点(即气温和降水特点)即可,但实际上,答案描述的是燕京的气候形成原因,而非气候特点。

而试题的答案与新教材设计的相应内容却不谋而合,我省参加2007年高考的学生仍使用旧教材,教师教学也仍根据非课改大纲和考纲,出题专家对教学一线情况了解不够深入,过新的考试答案和思维理念势必引发争议。

三、教学建议

1.夯实基础知识,提高综合能力

综合能力的考查渗透到整个试卷的每道试题。试题的难度随能力要求的提高而上升。知识和能力两者不可偏废,没有基础知识的积累,能力提高无从谈起,而一味地只抓基础,缺少知识运用、迁移、变通等融会贯通的过程训练,就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应该说,教师的观念和教学方法、手段的运用水平是直接影响学生高考成绩的关键因素。

地理学科高考立足于考查地理学科的基本知识、原理和规律,特别强调学习地理的基本意识是空间概念的建立和区域特征的认识,应重点抓好主干知识和原理的教学。

从近几年的文科综合试卷和今年的各个地区的文综试卷中的地理试题来看,时间的运算、地球运动的意义(特别是公转意义)、影响天气的因素(锋面、气旋与反气旋)、气候的形成因子、气候类型的分布、气候特征、气候类型的判别、洋流的分布规律及其影响、内外力作用、河流的补给与水文特征、自然带的分布规律、农业的区位因素、工业的区位因素、城镇的规划与布局、城市化及其问题、人口迁移、文化扩散、旅游资源的评价、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等主干知识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对这些主干知识的教学,要夯实基础知识,要舍得下功夫,准确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了解其来龙去脉、适用范围和条件,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疏通每一个知识点,重在理解,准确把握主干知识体系,对重点知识进行系列整理,形成专题,既要挖掘知识间的横向关系,又要透视知识间的纵向联系。构建知识体系框架,重在运用。

2.切实进行以图表为载体的能力训练

正确阅读、分析地图和地理图表,既是培养学生地理基本技能的需要,也是促成学生具有地理品德和地理行为素质的知识源泉。地理试题的信息往往来源于图表,图表也是地理学科的特殊语言,因此对地理图表的分析应该成为经常性的练习。关于地理图表的复习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等值线图,等高线、等温线、等压线(面)、等盐度线、等降水量、等震线、等潜水位线等,这类图有许多共同点,所包括的信息也丰富,是地理试题考查的重点;二是统计图表,它往往反映某些要素的数值特征和相互关系,要学会统计图表的分析方法,特别注意不同要素之间的联系;三是区域地图,地理学科内综合题往往以区域图为载体,从不同角度设计问题,如果不能正确判断区域位置,整个试题就无法下手。

具体地理事物的分布、地理现象的形成、地理事物的结构特点和地理规律等,大都需从地图、地理示意图和地理数据中求得初步的了解和熟悉,因此,平时教学中应加强阅读地图和地理图表能力的培养,既能把具体地理事物的分布落实在地图上,又能读懂各种地理示意图,明白其含义。

3.注重对学生解题方法的指导

本次考试反映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学生不会读图,不会从题干中获取信息。他们认为答案一定是自己平时背到的知识。其实很多答案就隐藏在题目中。因此,教师在平时教学中首先应加强对学生解题技巧的培养,应注意使学生养成使用规范地理术语、正确书写、仔细审题等良好学习习惯,注重方法,突出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其次,让学生建立试题与教材的联系。在读书时,要思考所读内容可能如何出题(即从书中读出试题来,将教材试题化);在做题时要知道该题是考查教材中什么地方的什么知识(即在教材中找答案,将试题教材化)。第三,教给学生获取与规范答案的方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四)野蛮、粗暴执法;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徇私枉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时限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第三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篇5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业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为查清案件事实,直接听取听证参加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辩论等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统称听证机关)依法组织的听证。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参加人。

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其他参加人是指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关人员。1

第五条 听证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争议;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

(三)符合《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四)听证机关认为必要的。

第七条 听证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由听证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由听证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构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当场记录。

第八条 听证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听证应当在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第十一条 听证在1名首席听证员和2名听证员组织下进行。首席听证员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并主持听证活动。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

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首席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有关的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

(三)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四)根据案件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六)决定听证的延期或中止。

第十三条 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是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前款规定,适用于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首席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员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回避;

(二)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查阅提交的材料;

(四)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五)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

(六)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七)阅读听证笔录;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一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四)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未经首席听证员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明;

(二)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 首席听证员、听证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分析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听证重点内容,拟订听证提纲。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开始时,首席听证员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首席听证

员、听证员、书记员名单,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

(二)被申请人答辩,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出示相关证据;

(三)第三人陈述,出示相关证据;

(四)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进行辩论;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首席听证员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首席听证员、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案由;

(五)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出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八)证人证言;

(九)质证、辩论的内容;

(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十一)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首席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首席听证员、听证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附卷。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延期听证:

(一)申请人(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组织解散,须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

(三)申请人(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四)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延期听证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违反听证纪律或者未经批准中途退场,致使听证会无法进行的,中止听证。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且在依法答复中未提供有关证据、依据的,应当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臵专门场所用于举行听证。听证所需费用应当从行政复议经费中列支。

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题 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农业部1997年第39号令)第十五条: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配齐船员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一)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船员证书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航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二十一条: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二十二条: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3.三无船舶处理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28日发布)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更新、改造的渔船或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三无”渔船,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三无”渔船所有人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4证书、船名号伪造或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十五条:渔船未持有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对未持有航行签证簿的处以1000元罚款;对未持有其他证书,每缺一项处以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5、紧急情况不救援、不服从统一调度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三)渔港水域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在港船舶和人员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统一指挥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6.超载、超风级航区、违章装载危险货物、违章搭客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二)渔业船舶超载、违章搭客或者违章装载危险货物以及超风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的,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海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肇事逃逸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8航行证年检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三)航行签证簿未按规定年审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签证报港

《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9月27日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处以50-2000元罚款。

10拒不执行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一)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9月27日发布)第二十二条:阻碍渔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渔港监督机构可处以500-3000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航标,信号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2000年6月13日发布)第二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

(三)在航道锚泊或者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证件买卖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28日发布)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买卖、出租、转让、涂改和擅自制造渔船证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非法所得,并处500至4000元罚款。

13航海/轮机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二十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14渔港

《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9月27日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9月27日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9月27日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二)渔港内擅自明火作业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15擅自改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未办理变更登记,禁止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20000元罚款。

16停泊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四)在渔港内停泊未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值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报废船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从事海洋渔业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船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题 篇7

清继续实行省制, 内地称省, 边疆地区有的称将军, 有的用旗盟, 有的用办事大臣。省下有府、厅 (州) 县, 到清末地方行政区为省、道、府、州、县 (厅) 五级。直属省的州, 称直隶州;直属省的厅, 称直隶厅。不辖县的州、厅, 称散州、散厅。

盛京清留部, 即今沈阳市。后金天命十年 (1625) 自东京辽阳迁都沈阳, 天聪八年 (1634) “升为盛京”。顺治入主北京后, 以盛京为留都。

奉天将军———奉天省奉天, 明辽东都司及清朝发祥地。顺治元年 (1644) 悉裁明诸卫、所, 设内大臣副都统及八旗驻防。三年 (1646) 改内大臣为昂邦章京, 给镇守总管印。康熙元年 (1662) 改昂邦章京为镇守辽东等处地方将军, 徙驻辽东即辽阳城, 四年 (1665) 改为镇守奉天等处将军。乾隆十二年 (1747) 改奉天将军为盛京将军, 移驻盛京。因此, 奉天将军一称盛京将军, 统辖全境驻防, 又设奉天府尹, 统辖境内州县。将军及盛京户、礼、兵、刑、工五部, 奉天府尹同驻盛京奉天府。分奉天、熊岳、锦州三副都统辖区及奉天、锦州二府。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奉天改行省, 设巡抚, 悉裁副都统、协领、城守尉等驻防, 改设析置府、厅、州、县;各分数道, 东三省总督, 奉天巡抚驻奉天府。宣统二年 (1910) 省奉天巡抚, 以东三省总督兼其事。

嘉庆时辖境, 东西距八百七十里, 南北距九百九十里, 东与吉林接界, 西至山海关直隶永平府临榆县界七百九十里, 南至海七百三十里, 北至开原县界二百六十里, 东南至鸭绿江朝鲜界五百四十里, 西南至山海关七百九十里, 东北至吉林界二百一十里, 西北至义州边界四百五十里。 (《嘉庆一统志》)

清末辖境北至洮南与黑龙江界, 南至旅顺口 (按:普兰店湾、貔子窝湾以南陆地及附近海面岛屿, 先是俄国租借地, 后日本承袭) , 西至山海关与直隶为界, 东至安图与吉林界。东南以鸭绿江与朝鲜为界, 广一千八百里, 袤一千七百五十里。 (《清史稿》) 。宣统三年 (1911) 编户一百六十五万五百七十三, 口一千六十九万六千零四。共领府八、直隶厅五、厅三, 州六, 县三十二。

奉天府治今沈阳市。顺治十四年 (1657) 置盛京奉天府。光绪三十一年 (1905) 裁府尹设知府。清初辖境相当今辽河以东地区, 其后屡有改变, 清末有今辽河以东, 铁岭、开原、法库以南, 千山、碧流河以西地区。为东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重心。领厅一, 州二, 县八:承德明沈阳中卫, 清康熙三年 (1664) 置, (《职官志》作二年, 乾隆四十九年《盛京通志》作四年) 。宣统三年 (1911) 省, 并入府。光绪二十八年 (1902) 依《中美商约》僻为商埠, 翌年日本踪其后。

辽阳州治今辽阳市。明定辽中、左、前、后卫, 东宁卫, 自在州, 辽东都司治所。后金天命六年 (1621) 三月克辽阳, 四月迁都于此。十年 (1625) 移沈阳。清顺治十年 (1653) 设辽阳府, 辽阳县为附郭县, 顺治十四年 (1657) 罢府。康熙三年 (1660) 升县为州 (《一统志》、《盛京通志》作四年) 。有城守尉。光绪三十一年 (1905) 依《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开埠。

复州治复州城, 光绪三十四年 (1906) 移治瓦房店。明复州卫, 后金天命七年 (1622) 复州降。清康熙三年 (1664) 并入盖州。雍正四年 (1726) 分盖平地置复州厅 (《一统志》、《盛京通志》:设复州通判) , 十一年 (1733) 改为州 (《一统志》、《盛京通志》十二年升为州) 。有城守卫。

抚顺治抚顺城。明抚顺千户所, 后金天命四年 (1619) 克抚顺。清光绪二十八年 (1902) 分承德县地设兴仁县, 附府。二十四年 (1908) 移治抚顺城, 划兴京西北地入, 改名抚顺县。

开原治开原县老城镇。明三万卫、辽海卫、兼置安乐州。后金天命四年 (1619) 六月克开原。康熙三年 (1664) 置县。有城守卫。

铁岭治今铁岭市。明铁岭卫, 后金天命四年 (1619) 克铁岭。清康熙三年 (1664) 置县 (《盛京通志》作四年) 。有城守尉。光绪三十一年 (1905) 依《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开埠。

海城治今海城市。明海州卫, 后金天命六年 (1621) 海州降。清顺治十年 (1653) 改设海城县, 隶辽阳府, 十四年 (1657) 改隶奉天府。 (《清实录》作康熙三年六月) 。

盖平治今盖县。明盖州卫, 后金天命六年 (1621) 盖州降。清康熙三年 (1664) 置县。有城守尉。

辽中治阿司牛录镇 (今辽中镇) 。光绪。二十三年 (1906) 分新民、辽阳、海城地设, 寻划承德西南境增入。

本溪治本溪湖 (今本溪市) 。清光绪三十二年 (1906) 分辽阳、兴京、凤凰地置。

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题 篇8

2013年辽宁省普通高中生物学业水平测试题紧扣《考试大纲》和《考试说明》,体现了新课改理念,符合新课标要求,试题突出了对高中生物必修模块中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考查,并注重了实验考查,整个试卷难度适中。

本试卷中共有选择题15道(每小题4分计60分),非选择题4道(40分),合计100分。选择题包含了三个必修模块,非选择题中,考查必修Ⅰ、必修Ⅱ内容各占10分,考查必修Ⅲ内容占20分。

本次考试重点考查了学生对生物学基本事实、核心概念、原理、规律和模型的理解;考查了学生对生物科学探究方法的掌握;考查了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以及运用生物科学知识和方法做出判断、对与生物学有关的问题形成自己看法的能力;注重考查学生对科学态度、科学精神、对自然和社会责任感,对科学本质的认识,对生物科学、技术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理解。

二、教学策略

(一)深入钻研课标,根据学情进行科学定位

笔者借鉴往年高中生物学业水平测试试题,细心推敲对考试内容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学习水平和学习能力,逐步体会并认同如下策略:重视教材,狠抓基础;立足中低档,降低重心。做法上采用:快步走,多回头;重点内容,多渗透;重要方法,多强调。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严密的教学和备考计划,强化“备课中的集体意识,教学中的基础意识,备考中的学生意识,训练中的效率意识”。

(二)教学中紧抓基础主干,重视综合联系

高中生物学业水平测试属于水平性考试,主要考查的是课本的基础知识。对课本上一些较偏、较难的知识尽量不展开,课后练习中的“拓展题”,自我检测中的“技能训练”和“思维拓展”,以及课本中大量的“思考与讨论”,针对不同的班级,在选择上要有所不同。在课堂教学中,尽可能把本章节的知识点讲清、讲透,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尽量构建知识网络,帮助学生形象记忆和理解,最大限度地让学生在课堂上吸收和掌握知识。关注教材中的“本节聚焦”环节,达到及时巩固上一节课的知识的目的。

在夯实基础、紧抓主干的基础上,重视知识纵横联系。每学完一章,就要全面梳理本章的知识,作系统归纳总结,同时,精选综合性的题目进行适当训练。

三、备考策略

(一)用好《考试说明》,明确考点

《考试说明》列举了各单元的知识内容、要求及核心知识目标,在复习中可以以练代讲,将各考点知识贯穿在练习中。实验部分特别关注新课程中新加进的实验内容,如健那绿、吡罗红、甲基绿、制备细胞膜的方法。对选择题部分,以考试说明上的典例、练习为主,每节课布置要完成的练习量,精选习题,适当补充。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教师可以在备考内容的顺序方面做一些调整,以学生最能学好、最容易学会的先复习,基本做到每堂课以学生练为主,教师精讲的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下;课堂上采用限时训练——对答案——学生小组合作,自主探究——教师点评的模式,通过在课堂上即时做、即时对答案、即时评讲,学生对相关的知识点掌握得比较牢固。

(二)周密计划,加强模拟训练

备课组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教学并进入学业水平考试复习,同时跟上配套的模拟训练。对每套试卷以学生讲为主,对易错题、图表题、文字叙述题反复讲解,规范作答,要求题意理解无误,无错别字,专业术语规范无错。

同时加强备课组活动,仔细研读《考试大纲》与《考试说明》,及时了解最新的考试动向,借鉴兄弟学校的备考经验,制定科学的复习备考计划,精确到每节课的复习内容,精确到每课复习的要点,精确到每课作业的内容。及早准备,及时综合复习,加强针对性模拟训练,使整个复习过程有计划、有目标、可控制。

四、对今后教学的几点建议

2013年2月,笔者有幸参加了辽宁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生物学科的命题工作,在该项工作中了解了有关命题的原则、细则、程序和要求,从中受益匪浅。

笔者依据命题原则和多年来的教学经验,对复习备考学业水平考试提出几点建议。

(一)准确把握考试方向、考试范围和考试的难易程度

生物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是“生物1:分子与细胞”“生物2:遗传与进化”“生物3:稳态与环境”三个必修模块的内容。考试内容以“高中生物必修知识内容表”的形式呈现。知识内容要求掌握的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了解”“理解”“应用”三个层次。其中必修1占33%,必修2占34%,必修3占33%,考试形式为书面笔答(闭卷),考试时间为50分钟,试卷分值为100分。

(二)制定好教学计划

首先,要制定好复习的进度、原则、模式、策略等;其次,要合理设置专题复习,整理相关知识,章节过关,夯实基础,切不可照本宣科、走过场。

(三)注重基础知识的有效落实

在教学内容上,要降低教学难度、紧扣课本、尊重教材、回归基础,均衡复习必修1、2、3全部内容,依据《考试说明》中的《生物知识内容表》,注重加强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教学,也就是重点关注核心学习目标,注意基础知识的有效落实。强调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对于概念的教学,着重让学生正确理解它们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不能要求学生死记硬背书本中的概念。常用的基本原理关键应让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加以运用。

(四)在教学方法上注重循序渐进,唱响“三部曲”

第一部:纵观全局,也就是明确本章节主要内容以及与前后章节的关系;第二部:细数家珍,也就是依据《考试说明》中的《生物知识内容表》罗列本章节的知识细目;第三部:点面结合,也就是回归教材,把各知识细目与其对应的具体知识内容联系起来。教学中注重将知识图形化、动画化。生物学中的概念抽象,很难理解。但简单的一幅图、一段动画有时就能直观地说明问题。因此,要特别关注书中的简图和示意图。

(五)加强学生获取信息能力的培养

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观察一些自然现象、阅读一些科普杂志以及运用网上的信息资源等多种途径,同时培养学生及时对信息资源进行整理的习惯,并与课堂教学的内容合理地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地解决学生的读图能力差、分析问题能力差及表达能力差等问题。

(六)加强实验教学

教材中增加了许多实验内容,教师必须依据《考试说明》中的《生物知识内容表》,按要求完成教材中规定的学生实验和演示实验,同时应尽量创设条件开发和利用其他一些实验教学资源,以最大限度地发展学生的实验能力。

(七)精选试题,适当练习,重视分析和讲评

依据命题原则,教师在筛选试题时,一定把握好试题的难易程度、广度和深度,规范命题、选题,将超纲题、重复题、偏题、难题淘汰出局。认真组织学生测试,认真分析和讲评,切实发挥好考试的检测功能和激励功能。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典型例题的作用,加强针对性训练。筛选典型例题,发挥这些典型例题的作用,是培养和提高能力的最佳途径,也能更明确学业水平测试命题的导向。适当进行几次模拟测试,以提高实战能力。

(八)进行考试技能专项训练

首先要重审题训练,引导学生学会审题,学会字斟句酌,抓住关键词,提取有效信息,让学生带着任务阅读题意,避免答非所问,避重就轻;其次要重表述规范性,要使规范答题成为学生的习惯,强调学生尽可能用书本上的词句、学科专业术语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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