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24-05-27

关于安排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共9篇)

关于安排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篇1

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12]30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高等院校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49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0日 上午 9:00-11:30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30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1日上午9:00-11:30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14:00-16:30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和《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二)。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明。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1、报名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9日17:00时。考生可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在网上填写并提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附件一)。

2、报考人员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新考生须经省人事考试中心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缴费确认;老考生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网上报名时须填正确的档案号)。

4、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6月18日至7月9日(假日除外)。现场资格审查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现场资格审查时,新考生须携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身份、学历(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位、职称证件。

5、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结束。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029-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40578、87457210。

四、收费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

[2000]139号文件批准的每人每科45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设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2、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级别为免二科)或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三科)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考生于考前7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教材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征订有关事宜,请考生与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处(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光泰路1号4层415室,联系电话:87298092)联系。

附件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附件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名称 级别 专业 科目

30.企业法律顾问 4.考全科 01.企法四科

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3.企业管理知识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综合法律知识

2.免二科 01.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02.企业管理知识 3.企业管理知识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免三科 01.企法一科

附件二: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21号)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及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补充条件

摘自《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

自2005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关于安排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篇2

【来源】1 【时间】2012-7-17

关于201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考函[2012] 12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济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2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目设置及考试时间

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其中《专业知识

(一)》、《专业知识

(二)》和《综合知识与技能》按药学和中药学二个科目进行管理,报考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进行选择。

201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10月13、14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四、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统一使用济宁市网上报名系统。

(一)全市设市中区、任城、曲阜、兖州、泗水、邹城、微山、鱼台、金乡、嘉祥、梁山、汶上、高新区、北湖新区、市人才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市直17个报名点,分别负责所属部门单位考生的报名、现场确认、网上审核。

考生登陆济宁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应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上传照片,并将上传照片保存以备办理证书时使用。上传照片要求:近期证件照,白色背景,黑白/彩色不限,图像清晰无变形。因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影响报名、考试的,责任自负。下载《考生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存报名确认点),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中到所属报名点指定确认地点、办理确认。网上报名时间:7月20日至 7月 31日,现场确认时间截止到8月1日,具体时间由各报名点自行安排。市直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为8 月1 日,确认地点为济宁市人才大厦一楼大厅。

各报名点于 8月 1 日将报名汇总表、学历证书原件、资格证书原件报市人事考试中心。各报名点,审核考生报名资格,通过审核的考生,在网上报名系统中设置“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考生于8月5日早8:30至8月 8日晚8:30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网上报名系统显示考生信息为“已缴费”的,方表示报名成功。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报名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报名表一经打印,不得进行修改。请考生在打印报名表前认真核对填报的报名点、姓名等信息,确认无误再打印报名表。

2、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候。

3、各报名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把关。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的信息表、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对伪造学历、证明骗取考试资格的,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4、各报名点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等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将报名点的设立情况、报名时间和有关考试政策的情况及时通知广大考生,尽量避免漏报、错报情况发生,特别提醒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类别而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以及在考试时,由于答题卡上填涂的试卷代码与题本的试卷代码不一致而导致考试成绩出现问题的,后果自负。

5、各报名点、市直各部门要加强考风考纪宣传,要特别提醒考生:“考后国家将对所有应试人员的作答数据进行雷同监测,对于作答雷同试卷将取消成绩,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违纪处理。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依法、诚信参加考试,既不抄袭他人答案,也不提供或纵容他人抄袭本人答案。”

四、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58元。

五、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试卷,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各科考试答题所用草稿纸由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三)201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2011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2〕23号)为依据。

(四)201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济宁市设置考场。

(五)考生于登陆济宁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准考证,下载时间为考试前一个星期。考生必须通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者缺一不可)下载准考证,因此,报名时一定要正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附件:报名点承诺书

关于安排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篇3

关于201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

考试考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 为做好201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以下简称人机对话考试)工作,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卫人才发【2012】12号),现将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安排及系统管理培训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机对话考试专业时间安排

2012人机对话考试的时间定于5月19、20、26、27日四天进行,所涉及的65个专业具体考试日期安排详见附件1。各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在同一天内完成,每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二、人机对话考试系统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为确保人机对话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人才中心)将于2012年2月至3 1

月对承担本人机对话考试系统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可于2月20日至3月5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选择“系统管理员培训管理系统”,填报个人信息;各市通过系统审核本辖区内的学员报名资格,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8日。

考核培训方式有集中面授和远程培训考核。(1)集中面授:承担本人机对话考试系统管理工作的新机考机构选派2-3人,与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的机考机构选派的系统管理员共同参加卫生部人才中心统一组织的集中面授、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2)远程培训考核:不参加集中面授的2011年系统管理员培训的合格人员须参加远程培训,通过登录“系统管理员培训管理系统”,下载培训相关材料通过自学后,在3月15日至30日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参加远程考核。

考试中心须指派1名卫生机考负责人组织并参与所属机考机构系统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特别是远程培训考核工作,要保证每个机考机构的系统管理员考核通过数量达标。

卫生部人才中心将根据培训情况组织全国范围的考前模拟练习、再次检验培训效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各市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有关工作,认真、扎实地做

2好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2012人机对话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2012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考试日期2、2012人机对话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安排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篇4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四)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六)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七)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城市规划师、价格鉴证师、国际商务师职(执)业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以上工作年限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12年6月16日上午9:00—11:30 《税法

(一)》

下午1:00—3:30 《税法

(二)》 下午4:30—7:00 《财务与会计》

2012年6月17日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

(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4个科目的,必须在两个考试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内全部通过。

五、报名方法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考生网上报名时,应正确输入报考信息,牢记本人报名序号,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1月31日-2月25日,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的“网上报名”栏目。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期间保存,并打印报名表。

(三)现场确认时间为2012年2月21日-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现场确认点地址为:

1、上海金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黄浦区南苏州路333号华隆大厦21楼)

报名咨询点代码:2915 报名咨询电话:63231649

2、上海德才教育培训中心(杨浦区平凉路1500号3号楼216室,近宁国路)

确认点代码:2803 联系电话:65399268 65399758转812、815

现场确认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等进行审核,请考生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如上点办理确认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书均须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反面。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完成报名的人员应于2012年5月29日-6月5日在准考证发放栏目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六)关于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考《网上报名指南》。如考生网上报名,下载准考证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发现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相应确认点联系。

(七)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5元。

六、考生须知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由考试院向考生提供草稿纸,考后回收。

其余四个科目均为客观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七、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一)一般在考试后两个半月,考生可于本网站 “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关于安排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篇5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1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2]1号)和《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晋人职字[2005]111号)要求,现将我省201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我省201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6日、6月17日举行。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组织工作和报考人员网上报名信息规范性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工作和报名资格终审。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山西建工集团、中央直属驻晋建筑业企业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报名资格初审。各单位联系方式见“201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表”(附件1)。

二、考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

三、报名条件

凡遵纪守法,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含在校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报名。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参加201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另外选择一个专业,报名参加考试,只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报名填表时按新报考生填报信息。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报名工作流程

(一)报考人员首先进行网上报名。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在阅读填写注意事项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报考人员照片。续考人员必须填写档案号。报考人员须谨慎填写报名信息,报名资格终审结束后,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如有差错,责任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二)省人事考试中心对报考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及照片的规范性进行审核。报考人员可于报名信息提交两个工作日后上网查看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下载打影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确认,然后交于本人工作单位盖章同意。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将本单位报考人员信息汇总后,到所在地初审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工作单位须向初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

2、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一套,包括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一份(附件2)。

3、根据报考人员报名情况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201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3)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三)续考人员可直接下载打影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确认

后,由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盖章汇总,然后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初审部门报名资格初审。

续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须向各初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

2、本人往年准考证原件、复印件或山西人事考试网上下载的成绩通知单。

3、根据报考人员报名情况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201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四)初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申报材料加盖原件审核章后,按下列目录要求统一整理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报送函一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201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转载自百分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表”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3、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依据汇总表顺序每100份报名表胶装成一册,加装白色封皮和目录(见附件4),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留存归档。另一份报名表汇同每个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依据汇总表顺序排列交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待报名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各初审部门收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4、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一套,包括:加盖初审部门原件审核章的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和学历证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一份。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通过后,初审部门持加盖报名审查专用章的第三份“资格考试报名表”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交费等手续。

五、考试相关时间安排

(一)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间:2月20日至3月9日。

(二)初审部门受理审查时间:3月12日至3月16日。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人事考试中心受理审查及交费时间:3月27日到3月30日。具体安排如下:

1、3月27日:太原2、3月28日:各有关单位(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山西建工集团、中央直属驻晋建筑业企业等)

3、3月29日:大同、朔州、吕梁、阳泉、忻州4、3月30日:晋中、晋城、临汾、运城、长治

(四)6月11日开始,考生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自助打佣准考证》。

(五)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6月16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3:00-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6月17日 上午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六、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全部3个科目的人员,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只要在连续2个考试内通过3个科目的考试即可;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考试用书

全国二级建造师培训统编教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八、收费标准和办法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90号)文件规定,考试费用收取标准为:

(一)报名费

每人10元,由我厅收龋

(二)考务费

考试二门(科)及以下,每人每门(科)40元;三门(科)及以上的,每人每门(科)35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收龋

九、注意事项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6个专业类别,试卷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迹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

十、纪律要求

(一)此次考试报名工作要严格执行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二)参加考试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个人资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该执业资格。如已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则依法注销执业资格证书。对于从业证明不实的,将追究出具证明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各初审部门把关不严、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01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表

2、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3、201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关于安排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篇6

各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自治区驻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新人考函字〔〕1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州20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及资格审查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资格审查、考试用书的征订和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二)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携带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照片两张到州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名(豪景大厦505室)。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四)即日起开始报名,7月1日报名截止。

二、报名条件

报考条件与相同,具体规定按新人考函字〔〕14号文件执行。

三、考试类别及专业代码

1.类别代码报考全部科目(药学专业):“62”

报考全部科目(中药学专业):“63”

符合免试条件报考二科:(药学专业)“42(中药学专业)”43“

2.专业代码《药事管理与法律》“11”

《药学专业知识(一)》“22”

《药学专业知识(二)》“33”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44”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55”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66”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77”

四、考试时间

考试定于2006年10月21日至10月22日举行。具体时间(北京时间)及科目如下:

10月21日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月21日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10月22日14:00—16: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五、考场设置

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六、收费标准

关于安排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篇7

各市人事考试中心,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二、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21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0月20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1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三、各市接到通知后即组织报名工作,报名统一截止时间为2007年4月30日。报考条件按照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发[]34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及《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各一张,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黑白照片两张,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名。资格审查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会同当地药品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四、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信息代码不变。各市务必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报名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附件2)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六、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5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8元。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5号文件执行。

七、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由各市在市级党政机关驻地设置。

八、为确保考生报名信息准确无误,各市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使考生能够核对自己的报名信息。同时,为方便考生,各市在集中报名结束至信息上报之前,还要安排补报名时间。

各市人事部门要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规范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安排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篇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各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3、24日举行。各地要按照《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试报名组织工作至7月中旬结束。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一、二级注册结构、土木工程师(岩土)、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和人事考试部门要严格按照“2006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2)以及两部颁布的其他专业的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做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请各地务必于8月13日前将试卷预订单(附件3,一式两份)分别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三、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类 别级别代码及名称专业代码及名称科目代码及名称0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1.一级01.基础1.基础考试(上)2.基础考试(下)02.专业3.专业考试(上)4.专业考试(下)0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2.二级01.专业1.专业考试(上)2.专业考试(下)

四、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蓝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科学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纸由各地统一配发,数量应满足考生作答需要,考后收回。

五、《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及评分工作由各地人事考试部门组织实施,考后规则模板在考后下发;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具体的作答及评分操作按《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案例考试的考试与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

六、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报名时请各地考试主管部门将本文件的相关附件及时印发给考生。

七、收费标准:

1.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按如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一级结构基础考试为二科,每人120元,一级结构专业考试为二科,每人240元;二级结构专业考试为二科,每人240元。 考试报名费由各地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核定。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于考前一周将值班电话分别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010)68318798、(010)68318948(fax)

(010)68318825、(010)68318824(fax)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010)63369166、(010)63369167(fax)

电气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010)58388763、(010)62368339(fax)

化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关于安排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篇9

根据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10号文件精神,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5月21-22日举行。现就我市20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学历上不再区分财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也不再强调是否具备初级会计资格或助理会计师职称。

凡考试严重违纪人员2年内不许报名参加考试。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以上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年底。凡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不得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考试前发现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一律取消参考资格,考试后发现的,其考试成绩无效,颁发资格证书后发现的,取消资格收回证书。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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